壟斷理論
壟斷理論
古典經濟學沒有對作為一種市場結構的競爭(完全競爭)與競爭本身清晰地做出區分,沒有對作為一種市場結構的壟斷(完全壟斷)與壟斷本身清晰地做出區分,錯誤地視壟斷為競爭的對立面,也不理解並不是凡競爭都是好的,並且錯誤地將壟斷、競爭與廠商數量相聯繫,認為壟斷結構必然導致壟斷行為,而一切壟斷行為又都是有害的。
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經濟學家十分推崇市場競爭,他們對於競爭的論述被發展成為了後來被稱作完全競爭的理論。不過古典經濟學家們對壟斷卻沒有集中而深入的論述,有關分析大都夾雜在對其它問題的論述之中。概括地講,古典經濟學家有關壟斷的觀點有三:其一,壟斷是作為競爭的對立面而存在的。例如,歐文•費雪(Fisher, 1923)就把壟斷簡單地定義為“競爭的缺乏”。其二,廠商數量多,競爭因素就多;廠商數量少,壟斷因素就多。例如,庫爾諾(1838)就曾從完全壟斷市場開始分析,逐漸增加生產者(賣者),最後達到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果。直到今天,主流教科書仍然依據廠商數量來劃分完全壟斷、寡頭壟斷、壟斷競爭和完全競爭市場結構。其三,壟斷是有害的。例如,亞當•斯密(1776)就認為壟斷有著這樣一些不利影響:(1)使市場供給數量減少——“壟斷者使市場存貨經常不足,從而使有效需求不能得到充分供給。”(2)使市場價格上升——“壟斷價格,在各個時期都是可能得到的最高價格。反之,自然價格或自由競爭的價格雖然不是在各個時期,但在長期內卻是可能有的最低價格。”(3)使社會福利減少——“獨佔提高了利潤率,但使利潤總額不能提高到和沒有獨佔的時候一樣。”(4)不利於企業良好經營——“獨佔乃是良好經營的大敵。良好經營,只有靠自由和普遍的競爭才能得到普遍確立。自由和普遍的競爭,勢必使各人為了自衛而採取良好經營法。”
馬歇爾對於壟斷的效率特徵是持不能定論的態度的(Marshall,1920)。
一方面,他認為壟斷者追求純收入最大化,供給價格小於需求價格,因而經濟不會自然達於社會福利最大化;另一方面,他又認為壟斷經營能夠獲得大規模生產所帶來的各種經濟,因而不一定是壞事。馬歇爾清楚地講到:“從未有人認為,壟斷者在追逐其自身利益的時候,會自然而然地走向有助於整個社會福利的途徑……”“如果壟斷者所生產的產量如此之大,以致他的供給價格等於他的需求價格,則他會失掉所有的壟斷收入,因而提供最大壟斷收入的產量總是大大小於這一數量。從表面上看,彷彿壟斷產量總是小於競爭產量,壟斷價格總是大於競爭價格。但實際卻不然。”
進一步,馬歇爾還表達了他的調和利益論:“即使壟斷者不考慮消費者的利益,他多半也會想到,一種東西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們的消費習慣。如果壟斷者用略低於給他提供最大純收入的價格可以增加他的銷量,那麼他的商品的暢銷不久就會補償他現在的損失。煤氣的價格愈低,人們裝置煤氣的傾向就愈大;一旦裝置以後,即使有電或石油與之暗中競爭,人們也多半會繼續使用一些煤氣。”“雖然不敢說壟斷者有任何利他的動機,但是他發覺自己的利益和他的顧客的利益是如此密切相關,以致暫時犧牲一些純收入以增加消費者剩餘對他是有利的。”
馬歇爾當然清楚,壟斷經營可以獲得規模經濟的論點需要假定廠商有效經營,而“這是一個不能輕易做的假設”。他明確承認:“經驗表明,因競爭路線的開闢而對壟斷的破壞加速了而不是阻礙了運價的降低。”在馬歇爾看來,壟斷的效率特徵似乎是不能定論的。他甚至明確表示:“壟斷理論提出了而不是解決了這些實際問題,對於這些問題我們只好置而不論。”
馬歇爾是添加了屬於他自己的東西的。庫爾諾(1838)之前,儘管大家也談論壟斷理論,但實際上並沒有真正的壟斷理論。是庫爾諾從“馬歇爾需求曲線”出發,推導出了今天為每一個初學者都熟悉的等邊際定理,即如果壟斷者制定的價格恰使其邊際收益等於邊際成本,那麼壟斷者的所得就達到最大。這個定理(在新古典框架下)的隱含意思,是壟斷不能最大化社會福利,存在著效率損失。庫爾諾固然意識到,壟斷的成本結構也許比競爭性情況要為有利,但卻要由馬歇爾充分運用其實際智慧將這一點以及利益調和的可能性表達出來。
不過,馬歇爾的分析是“兩分的”——不是用一個框架將壟斷的這兩個方面統一起來,而是分開來講壟斷的這兩個方面。後來的分析基本沿襲了馬歇爾的“兩分法”:一方面,承認壟斷不能最大化社會福利,存在著效率損失;另一方面,又認為壟斷可能存在更為有利的成本結構以及其它方面的利益。於是,也就有了與這樣的理論相對應的經濟實踐:一方面要維持(自然和某些基於專利權的)壟斷,另一方面又要對其進行規制,確保價格接近於邊際成本。奇怪的是,沒有人覺得分開來講壟斷的這兩個方面是不合乎邏輯一致性原則的。事實是,從來就沒有一個統一的、有效的壟斷分析框架,也沒有人去致力於做這方面的工作。有鑒於此,熊皮特這樣評價馬歇爾及其以後的工作:“……,一個重要現象與問題的廣闊而變化多端的前景便這樣展開了,可是不久又消失在了意識形態的迷霧中。”
如果說馬歇爾的分析還包含了對於真實世界的關注,那麼馬歇爾之後相當長時期相當多的分析則基本陷入了新古典世界的泥潭——無視真實世界的約束條件,簡單地以新古典世界的邊際等式作為效率標準,專註於壟斷的低效率特徵闡述。
Harberger(1954)證明與完全競爭相比壟斷導致產量減少,價格上升,存在資源配置低效率。這是壟斷的與定價行為相聯繫的扭曲。Leibenstein(1966)證明由於缺乏競爭,壟斷企業平均成本比完全競爭企業要高,存在“X效率”損失。這是壟斷的成本扭曲。Tullock(1967)證明企業爭取壟斷利潤的尋租行為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這是壟斷的與尋租行為相聯繫的扭曲。雖然還有關於壟斷的質量選擇等方面扭曲的討論,但上述三方面的扭曲顯然構成了壟斷扭曲分析的主要內容。
哈伯格的壟斷存在效率損失的嚴格證明,是定義社會福利函數為消費者剩餘和壟斷利潤之和,然後證明在壟斷產量處,社會福利還有改進的餘地。顯然,只要價格高於邊際成本,那麼社會福利函數關於產出水平的導數在壟斷產量處就為正。這說明,讓產量高於壟斷水平可以提高社會福利,因此壟斷存在效率損失,而該損失可以用哈伯格三角形來度量。
哈伯格的壟斷存在效率損失的思想及其證明可以追溯到馬歇爾(1920)、庫爾諾(1838)傳統,他不過是做了更加嚴格的表述,明確地用哈伯格三角形來度量壟斷的福利損失,並且對這種福利損失做了經驗估計。這個傳統是典型的零交易費用分析範式,是簡單地以並不真實存在的新古典世界作為現實世界的效率標準。問題在於,如果交易費用真的為零,那麼壟斷廠商就會實施完全價格歧視。在完全價格歧視下,壟斷廠商的利潤最大化產量將達到價格等於邊際成本的水平;不考慮收入分配效應,完全價格歧視實現了資源的最優配置,壟斷的資源配置扭曲效應並不存在(Varian, 1989)。而如果交易費用為正,消費者剩餘和壟斷利潤二者就不可簡單相加了,更不可以二者之和是否達到了最大來判定真實經濟是否是效率的——換個角度講,這種情況下真實的成本還要考慮交易費用,因而成本曲線已經變化了。而且哈伯格方法顯然忽視了,要壟斷,就需要有進入壁壘:或者是獨有某種要素投入,或者是成本次可加,或者是法定只允許獨家經營(例如專利權)。壟斷雖然會有哈伯格三角形存在,但如果不要壟斷的話,就得或者不能獨佔要素投入,而這會導致租值消散;或者放棄有利的成本結構(規模經濟或範圍經濟);或者放棄有效的創新激勵。如果壟斷的避免租值消散、獲得有利的成本結構以及有效的創新激勵這些好處超過了哈伯格三角形,我們怎能一般地說壟斷存在效率損失?也許哈伯格三角形只是獲得這些好處要支付的必要的代價。既然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那麼也不會有隻有成本而沒有收益的事情。壟斷的與定價行為相聯繫的扭曲必需要在考慮了需求的規模和彈性、成本結構以及交易費用的一般均衡框架下才能得到說明,而一般情況下我們是很難擁有這樣的信息的。
進一步講,哈伯格方法也沒有考慮時間(不是新古典的長期、短期,而是物理世界的時間概念)在競爭過程中的重要性。雖然後來有各種關於壟斷的動態分析(Tirole,),但是這些分析對於成本的條件依存性,尤其是時間依存性缺乏很好的理解。例如,沉澱成本概念就多有被誤用的情況,因而基於這個概念所做的有關壟斷的動態分析也就多有問題。
萊本斯泰因的分析具有和哈伯格分析相似的缺陷。道理相同,萊本斯泰因四邊形也可能是避免租值消散、獲得有利的成本結構以及有效的創新激勵而必須要支付的代價,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其視作壟斷的社會成本。況且真實的情況是,如果壟斷是因為避免租值消散或者為獲得有利的成本結構而起,那麼較之於非壟斷的情況,成本曲線應該反而是下移了,萊本斯泰因四邊形並不存在。如果真的有應該算做效率損失的萊本斯泰因四邊形的話,那麼效率損失一定不是源自於壟斷本身,而完全是產權的問題。
塔洛克認為,以哈伯格三角形衡量的壟斷的價格扭曲效率損失和以萊本斯泰因四邊形衡量的壟斷的成本扭曲效率損失都低估了壟斷的社會成本。他認為,壟斷的最重要的社會成本是潛在廠商為了成為在位廠商,以及在位廠商為了保有壟斷地位和壟斷利潤而進行的非生產性尋利活動(尋租)所造成的社會成本。但是,以塔洛克四邊形的形式而存在的生產者剩餘為什麼一定導致非生產性尋利活動?如果壟斷的原因不是行政因素,而是有利的成本結構或者專利技術等等,那麼為什麼導致的不是努力降低成本和潛心發明創造這樣的生產性尋利活動呢?即使是行政壟斷,如果壟斷地位是通過拍賣來分配的,那麼由於支出被政府得到了,壟斷利潤就不能算作社會成本,至少不能全部算作社會成本。如果不是採取拍賣的方式來分配壟斷地位,那麼確實會有尋租活動產生,於是租值消散就會發生。但是,尋租活動中應該是攫取租值的邊際支出等於邊際租值收益,而不是攫取租值的總支出等於總租值。這就是說,租值是有消散,但一般是不可能全部消散的。張五常(Cheung,1974)講的更深刻:經濟一定會內生出一些安排來避免這種消散,經濟中的租值消散一定是約束條件下的最小的消散。事實是,即便採取拍賣的方式來分配壟斷地位,由於確定價格和質量等標的的拍賣者是政府組織或者類似於政府組織的中介組織,一定程度的尋租活動仍然不可避免。所以,塔洛克四邊形不是一般壟斷的社會成本,只是行政壟斷的社會成本,但是我們又不能對多大比例的壟斷利潤應該算作行政壟斷的社會成本做出一般結論。
經驗上,壟斷造成的福利損失到底怎樣呢?Harberger(1954)、Schwartzman(1960)等的估計是壟斷的總福利損失只佔國民生產總值的0.1%,微不足道,不值得重視。但反對的人認為這些估計低估了壟斷的福利損失,因為他們的樣本中包含了許多相當競爭性的產業,而且他們估計的主要是與價格扭曲相關的福利損失,沒有包括壟斷的其它扭曲所造成的福利損失。Cowling and Mueller(1978)、Jenny and Weber(1983)等的估計是壟斷的總福利損失佔到國民生產總值的7%,不可小視。但是後者又被認為是高估了壟斷的福利損失。關於這個問題的方法論和結論的討論見Scherer(1980)。不過在我們看來,由於壟斷效率損失的新古典理論本身就存在重大缺陷,基於這樣的理論而做的經驗估計以及產生的相應的爭論意義就不大。
既然理論認為壟斷存在效率損失,那麼針對壟斷的規制理論應運而生便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了。主要是從兩個方面對壟斷進行規制,一是進入規制,二是價格規制。重點是對自然壟斷產業進行規制,因為自然壟斷產業面臨定價的兩難困境:一方面只有價格等於邊際成本時社會的總福利才最大,但另一方面如果價格等於邊際成本,自然壟斷企業就會虧損。
進入規制相對容易。不過也有相當多的人認為,自然壟斷情況下進入規制是不必要的(張維迎,1998)。的確,過渡進入是產權的問題(張維迎,1999),當然也與交易費用(主要是信息不充分)有關。就前者來說,那不是壟斷本身的問題;就後者來說,我們怎能保證政府比廠商個人擁有更加充分的信息呢?
因而,重要的是價格規制。這方面的文獻不勝枚舉,核心問題是如何在企業不虧損的情況下,制定一組次優價格以使社會福利儘可能的大。最早的文獻是Ramsey(1927),它描述了定價應該怎樣隨著需求彈性而變化拉姆齊定價還被擴展用於多期定價(Johnson,1985),動態成本結構(Brock and Dechert,1985),部分產品市場壟斷的部分規制(Sherman and George, 1979),部分產品市場壟斷的完全規制(Braeutigam,1979)等等多個方面。而資本回報率規制(Averch and Johnson,1962)、完全分攤成本定價法(Braeutigam,1980)、分部定價法(Lewis, 1941;Coase,1946)、峰值負荷定價法(Mohring,1970)等等都是重要的價格規制手段,並且也被擴展發展出了很多類似的規制手段(Bailey,1973;Littlechild,1970;Crew and Kleindorfer,1975;Panzar,1976)。
但是,一切形式的直接規制都要面臨信息不完全的困難,而且政府機構本身通常就是一種壟斷,這些規制政策本質上是由自身就是壟斷的機構去管轄或控制一般的壟斷(Brenman,1980)。規制效果的經驗研究也顯示:儘管對自然壟斷產業進行規制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以使社會福利最大化,但現實中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其結果往往反而是降低了經濟的效率(Stigler,1962;Posner,1969,1975)。
既然一切形式的直接規制都要面臨信息不完全的困難,而且直接規制的效果也不如人意。自然地,尋求替代的努力就一直不懈地在進行。替代的辦法就是在引入市場競爭以及利用精緻化的激勵方案的基礎上來實現規制的目的。
最早的方法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拍賣來取代自然壟斷產業的直接規制(Demsetz,1968)。承諾以最低價出售產品的企業獲得特許經營權,競爭使得價格傾向於與邊際成本相等,從而實現了企業無虧損約束下的社會最優解。20世紀80年代以來,將政府規制機關與自然壟斷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博弈行為模型化,設計出符合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激勵機製成為規制理論的主流。然而,這些在引入市場競爭以及利用精緻化的激勵方案的基礎上來實現的間接規制,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規制者信息不充分的問題,而且也不能從根本上克服規制者被壟斷企業“俘獲”的問題,同時隨著技術進步,一些產業,或者產業的某些生產環節不再具有自然壟斷的性質,這就有了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世界各國的放鬆規制的努力。
實際上,在20世紀60年代,情況就有了轉變。那是交易費用經濟學的黃金時期,因為奈特(1924)、科斯(1937、1960)等人的開創性工作,人們開始認識到交易費用是真實世界一個極其重要的約束,新古典經濟學的致命傷,是漠視了交易費用和現實世界的其它約束。這一時期,阿爾欽、張五常、斯蒂格勒等人考慮了真實世界的約束條件,對壟斷問題進行了新的闡釋。他們重於解釋事實,不再認為壟斷一定地存在效率損失。這是另一種看世界的角度,是方法論的根本性轉變。1991年2月,科斯在其諾貝爾獲獎演說中就曾講到:“我深信,我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所運用的思維方法,將最終改變微觀經濟學的結構。應當承認,當初我撰寫這篇文章的時候,心中並沒有如此深遠的宏圖大略。只是到後來,尤其是60年代與張五常的反覆研討,我才開始明白我的文章對一般經濟理論具有怎樣的意義,才清楚知道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的究竟是什麼問題。”
不過,上述經濟學家在壟斷問題上的觀點,多為口述傳統,沒有成為過主流,而且也沒有建立起新的系統的壟斷分析框架。
當然,20世紀70-80年代,新古典框架內部也出現了轉變,也是不再認為壟斷一定地存在效率損失。雖然分析框架仍然是典型的新古典分析框架,但也得出了壟斷不一定存在效率損失的結論。這一時期最重要的工作是鮑莫爾等人的可競爭市場理論。該理論認為:即使產業中只有一個在位企業,在自由進入和退出無成本的條件下,由於潛在進入者的壓力,這個單一的在位企業也會像競爭性企業那樣行事,而不以壟斷企業的方式來運營,價格傾向於與邊際成本相等。可競爭市場條件下的壟斷是在企業無虧損約束下的社會最優解,因而也就沒有了政府規制的經濟理由(Baumol、Panzar and Willig, 1982)。鮑莫爾等人的自由進入和退出無成本的條件雖然過強,但是該理論畢竟告訴我們:如果自由進入和退出成本不高的話,那麼壟斷不存在效率損失,無需政府規制。
該時期的另一重要進展是用成本部分可加而不是用規模經濟來定義自然壟斷(Baumol,1977)。在用成本部分可加重新定義自然壟斷以後,自然壟斷既可以包括規模經濟(單一產品的平均成本遞減),又可以包括範圍經濟(產品範圍擴大,多產品共用設施導致成本降低),但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又都不構成自然壟斷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在新的自然壟斷定義之下,企業平均成本隨著產量增加既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這使得對於壟斷的效率判斷和規制也有了新的內容:並不是凡自然壟斷都需要規制,有時要管,有時不要管,要根據平均成本之升降情況以及企業有沒有承受力而採取不同的對策(Panzer and Willig, 1977; Berg and Tschirhart,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