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部門(單位)直屬高等學校
中央部屬高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部門(單位)直屬高等學校,簡稱“中央部屬高校”,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在全國範圍內直屬管理一批高等學校,目的是在探索改革上先走一步,在提高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方面發揮示範和引導作用。
中央部屬高校現已基本覆蓋入選“雙一流”、“2011計劃”等國家戰略項目。中央部屬高校因此被稱為“中國大學的先行軍和領導者”。
北京大學
類別 | 部門 | 省份 | 院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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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組成部門所屬 | 教育部 | 北京 | 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化工大學、北京郵電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北京林業大學、北京中醫藥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北京語言大學、中央財經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華北電力大學、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中國礦業大學(北京)、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中國傳媒大學、國際關係學院、中央音樂學院、中央美術學院、中央戲劇學院 | ||||||
天津 | 南開大學、天津大學 | ||||||||
遼寧 | 大連理工大學、東北大學 | ||||||||
吉林 | 吉林大學、東北師範大學 | ||||||||
黑龍江 | 東北林業大學 | ||||||||
上海 | |||||||||
江蘇 | |||||||||
浙江 | 浙江大學 | ||||||||
安徽 | 合肥工業大學 | ||||||||
福建 | 廈門大學 | ||||||||
山東 | 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 | ||||||||
湖北 | |||||||||
湖南 | 湖南大學、中南大學 | ||||||||
廣東 | 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 | ||||||||
重慶 | 重慶大學、西南大學 | ||||||||
四川 | 四川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交通大學、西南財經大學 | ||||||||
陝西 | 西安交通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長安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陝西師範大學 | ||||||||
甘肅 | 蘭州大學 | ||||||||
工信部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西北工業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南京理工大學 | ||||||||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 中央民族大學、中南民族大學、西南民族大學、西北民族大學、北方民族大學、大連民族大學 | ||||||||
公安部 |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刑事警察學院、鐵道警察學院、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公安海警學院、公安邊防部隊士官學校、廣州邊防指揮學校、公安部管理幹部學院(成人高校) | ||||||||
交通運輸部 | 大連海事大學、中國民航大學、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成人高校) | ||||||||
外交部 | 外交學院 | ||||||||
司法部 |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 | ||||||||
國家衛生和計生委 | 北京協和醫學院 | ||||||||
國務院直屬機構所屬 | 海關總署 | 上海海關學院、中國海關管理幹部學院(成人高校) | |||||||
體育總局 | 北京體育大學 | ||||||||
安全監管總局 | 華北科技學院 | ||||||||
林業局 | 南京森林警察學院 | ||||||||
辦事機構 |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 華僑大學、暨南大學 | |||||||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 中國科學院 |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中國科學院大學、中國科學院成都分院職工大學(成人高校) | |||||||
中國地震局 | 防災科技學院 | ||||||||
中共中央直屬機構所屬 | 中共中央辦公廳 | 北京電子科技學院 | |||||||
中共中央黨校 | 中央黨校繼續教育學院(成人高校) | ||||||||
中央軍委 | 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 | 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 | |||||||
最法與最高檢 | 最高人民法院 | 國家法官學院(成人高校) | |||||||
最高人民檢察院 | 國家檢察官學院(成人高校) | ||||||||
其他中央單位所屬 | 中華全國總工會 |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 | |||||||
共青團中央 |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 ||||||||
全國婦聯 | 中華女子學院 | ||||||||
中國郵政集團公司 | 石家莊郵電職業技術學院 | ||||||||
中國記協 | 中國記協職工新聞學院(成人高校) |
中央部屬高校(教育部直屬高校)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調整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和布局結構的決定》(國發〔1999〕26號,以下簡稱《決定》),除教育部以及外交部、國防科工委、國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海關總署、民航總局、體育總局、僑辦、中科院、地震局等部門和單位繼續管理其所屬學校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和單位原則上不再直接管理學校。為貫徹落實《決定》,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調整方案
(一)普通高等學校(161所)。
將22所普通高等學校划轉教育部管理(附件一),34所普通高等學校由教育部負責調整(附件二)。5所普通高等學校停止招生,待現有在校學生畢業后即行撤銷原學校建制,改為原主管部門(單位)的非學歷培訓機構(附件五)。97所普通高等學校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並由地方統籌進行必要的布局結構調整(附件四)。3所普通高等學校繼續由原主管部門(單位)管理(附件三)。
中央部屬高校(114所)
(二)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617所)。
29所成人高等學校和5所中等專業學校待現有在校學生畢業后即行撤銷原學校建制,改為非學歷培訓機構,繼續由原主管部門(單位)管理(附件五)。1所成人高等學校、2所中等專業學校改由其他部門(單位)管理;1所成人高等學校、2所中等專業學校繼續由原主管部門(單位)管理(附件三)。鑒於目前鐵路運輸企業與鐵道部暫不脫鉤,其所屬120所成人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管理體制暫時保持不變(具體名單由教育部另文印發)。6所成人高等學校與普通高等學校合併(附件二)。3所普通高等學校附屬中等專業學校隨普通高等學校划轉教育部管理(附件一),2所中等專業學校併入普通高等學校(具體名單由教育部另文印發)。55所成人高等學校(附件六)和198所中等專業學校、193所技工學校由部門(單位)管理轉為地方管理(具體名單由教育部另文印發)。
二、實施辦法
(一)普通高等學校。
1.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普通高等學校,其國有資產、人員編製、勞動工資管理等均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由部門下屬企事業單位繼續舉辦的學校,人、財、物等管理體制不變,教育業務按照屬地化原則由地方教育部門管理。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普通高等學校的教育事業費,由財政部按照1999
中央部屬高校(教育部直屬高校)
年度調整預算數扣除一次性專項后,再上浮15%,作為下劃地方的經費指標;公費醫療經費和房改經費(專項用於補助建立住房公積金),由財政部按照1999年預算執行數,從2000年起划轉到地方,並由地方財政部門核撥到學校。凡財政部按原中等專業學校戶頭撥款的由中等專業學校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其事業費按1999年撥款額划轉地方。學校所需基建投資,原則上按照學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年平均數,結合建設項目和學校發展的實際情況,由教育部會同原主管部門(單位)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與國家計委協商確定投資基數,繼續由中央支持一段時間后再轉由地方政府負責。同時,由國家計委按建設項目給予上述學校一定額度的一次性專項補助。
2.對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高等學校,教育部要確定“國家管理的專業點”(具體名單由教育部另文印發),以保證某些特殊行業人才培養的需求,調整這些專業點須經教育部批准。
3.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高等學校主要在本地區招生,為本地區培養人才,為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同時可以適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一部分行業特色比較強的專業,尤其是列入“國家管理的專業點”的應面向全國招生;個別行業性很強的特殊學校,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整體面向全國招生為主。研究生和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划轉教育部管理的學校,其國有資產、人員編製、勞動工資以及教育事業費、科學事業費、房改經費等均從2000年起划轉教育部管理。其基建投資按照學校前5年(1995—1999年)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年平均數,由原主管部門(單位)、教育部、國家計委協商確定投資基數后划轉教育部。
中央部屬高校(教育部直屬高校)
5.進入“211工程”建設的學校,中央專項資金和由原主管部門(單位)承諾的配套建設資金,按照國家計委批複的“211工程”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資金渠道和額度,分別由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和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原計劃下達到有關學校。
6.划轉教育部管理或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醫科類高等學校,其附屬醫院的行政及教學業務管理由教育部門負責,其衛生事業管理體制不變,醫療業務及資金、財務管理仍由衛生部門負責。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醫科類高等學校附屬醫院的衛生事業費指標下划,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研究確定。附屬醫院的事業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劃撥到衛生部門,再由衛生部門核撥到醫院。
7.由教育部負責調整的學校,其教育事業費、基建投資及人、財、物等暫不划轉或交接;待調整工作結束后,再划轉交接。
8.各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對原所屬普通高等學校在專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信息溝通、與企業聯繫、扶持特色專業政策等方面繼續給予指導、關心和支持。
中央部屬高校(教育部直屬高校)
9. 1999年的決算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門(單位)負責。
(二)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
1.由部門(單位)下屬企事業單位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其人、財、物和基本建設繼續由舉辦單位負責和管理,其教育業務按屬地原則歸口地方教育部門管理。
2.在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中,由財政部撥付教育事業費的學校,按財政部核定的1999年末基數指標划轉。1999年財政部安排調資經費的學校,另加調資翹尾經費。根據國務院有關精神需要減撥事業費的學校,按減撥后的數字計算。2000年起,上述學校的經費划轉地方管理。財政部撥付學校的公費醫療經費、房改經費(專項用於補助建立住房公積金)和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由財政部按照1999年預算執行數,從2000年起划轉到地方,由地方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3.上述學校原則上在本地區招生,培養本地區所需要的人才,其中個別行業性強的學校和專業可以繼續少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實行垂直管理的鐵路等行業中由企業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繼續面向全國招生。
三、組織實施和步驟
中央部屬高校(教育部直屬高校)
(一)各有關部門要指定辦事機構或專門人員協助教育部和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調整任務。要認真細緻地做好有關工作,特別要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證學校平穩過渡。
(二)由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及有關部門共同負責完成學校事業費、基建投資等有關資金划轉或核撥工作。由教育部牽頭,會同各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共同做好學校的人事、檔案、資產等交接工作。
(三)由審計署會同財政部、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按有關法律、法規對每所學校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確保學校的國有資產不流失。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工作進度:在2000年1月制定工作方案並做好有關準備工作的基礎上,2000年2月中下旬進入實施階段,寒假后所有調整學校按新的管理體制運轉;2000年3月底基本完成資金划轉或核定工作;2000年7月底基本完成由教育部負責調整的學校的調整工作。
本實施意見中的具體問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