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式匯票
變式匯票
同時兼具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這三個基本當事人中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身份的匯票就叫做變式匯票。分為由出票人自任付款人的對己匯票;由出票人自認收款人的指己匯票;付款人與收款人同為一人的付受匯票;出票人和收款人同為一人的己付己受匯票四種。
變式匯票
AbillofexchangeisanunconditionalorderinwritingaddressedbyonePerson
(theDrawee)toanother(theDrawee)signedbythepersongivingitrequiringthe
persontowhomitisAddressed(theDrawee,whowhenhesignsbecomesthe
Acceptortopayondamand,oratafixedordeterminablefuturetimeasumcertainin
moneytoOrtheOrderOfaspecifiedperson,Ortobearer(thePayee).
根據1930年法、德等30個國家簽訂的《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法》的規定,匯票必須具備下列幾項內容,才能發生票據效力。①寫明其為“匯票”字樣;②無條件支付命令;③付款人姓名或商號;④出票人簽名;⑤出票日期和地點;⑥付款地點;⑦付款期限;⑧一定金額;⑨收款人姓名或商號。
3.匯票的種類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①銀行匯票(BankersDraft)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銀行。銀行匯票由銀行簽發后,交匯款人,由匯款人寄交國外收款人向付款行取款。此種匯款方式稱為票匯,又稱順匯法或匯付法。承辦匯票銀行在匯票簽發后,必須將付款通知書(AdviceofDrawing)寄給國外付款行,以便付款行在收款人持匯票取款時核對,核對無誤后付款。銀行匯票多為光票,不附單據。②商業匯票(TradeBill)的出票人是商號或個人,付款人可以是商號、個人,也可以是銀行。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出口商用逆匯法,或稱出票法,向國外進口商收取貨款時簽發的匯票,即屬商業匯票。商業匯票的出票人不必對付款人發送付款通知書,一般多為附有貨運單據的匯票。
(2)按照付款期限的不同,匯票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①即期匯票(SightBillorDemandDraft)是在提示或見票時立即付款的匯票。②遠期匯票(TimeBillorUsanceBill)是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
(3)按照有無附屬單據的不同,匯票分為光票和跟單匯票①光票(CleanBill)是不附帶貨運單據的匯票。光票的流通完全依靠當事人的信用,即完全看出票人、付款人或背書人的資信。信用好的當事人的匯票易於在市場上流通。銀行匯票多是光票。②跟單匯票(DocumentaryBill)是附帶貨運單據的匯票。跟單匯票除有當事人的信用外,還有物的保證。商業匯票一般多為跟單匯票。
(4)按照承兌人不同,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①銀行承兌匯票(BqnkersAccePtanceBill)是由銀行承兌的遠期匯票。②商業承兌匯票(Trader、AccePtanceBill)是由商號或個人承兌的遠期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建立在銀行信用基礎上的,商業承兌匯票是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因此,銀行承兌匯票信用程度高於商業承兌匯票。
(5)按照使用貨幣的不同,匯票分為本國貨幣匯票和外國貨幣匯票①本國貨幣匯票(HomeMoneyBill)的票面金額為本國貨幣。②外國貨幣匯票(ForeignMoneyBill)的票面金額為外國貨幣,付款時一般算成本國貨幣付給收款人。
(6)按照付款地點與承兌地點是否相同,匯票分為直接匯票和間接匯票①直接匯票(DirectBill)的承兌地點與付款地點相同。②間接匯票(IndirectBill)的承兌地點與付款地點不同,承兌時要寫明付款地點。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匯票大部分為直接匯票。
(7)按照流通地域不同,匯票分為國內匯票和國外匯票①國內匯票(InlandBi11)的出票、付款和流通均在一國之內。②國外匯票(ForeignBill)其中一方的出票和付款地點在國外或雙方均在國外,而匯票可在兩國以上範圍內流通。
(8)按有無複本劃分,匯票分為正本匯票(FIRStExchange)和副本匯票(SecondExchange)但一定要標明付一不付二(Second/FirstUnPaid)或付二不付一(Firs/SecondUnPaid)。
票據法在註冊會計師經濟法中它所佔的分值是10%左右。
本講解主要以票樣及圖示作為我們的主要講課方式。
票據:指的就是債權證明。
三種常用票據:支票、匯票、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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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賬支票
1.資金的流轉過程
註:
知識點:出票人、開戶、購買支票(獲得支取密碼)、流轉程序
空頭:付款人的賬戶資金餘額不足於支付票面的金額。
資金結算規則:下午4:00以後入收款人帳。
代墊款:本例農行代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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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示(2)轉賬支票背面
簡圖(接前面例子)
(誰是票據最後的當事人就是此票據的持票人。)
例如:以甲為例,其前手為B、A,其後手為乙、丁。
再追索權:3個月有效期
3)回頭背書:
當出票人成為持票人時,這張票據上所有的票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都解除。
簡圖:接上面例(背書人成為持票人)
當背書人(債務人)成為持票人時,債務人之後簽章的票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都解除。
二、背書
1.背書的不連續
註:形式不連續但實質連續,但應附有關法律證明(依法舉證)繼承、贈與、合併、稅收
2.瑕疵
抗辯:債務人以合法的理由來對抗債權人的權利主張。
以此例來說:持票人(丁)追索到債務人(B),同時B對甲有抗辨權,但債務人(B)不能以其對直接後手(甲)的抗辯事由來對抗現在的持票人(丁)。
關於背書的連續:
4.禁止背書(禁止轉讓,不得轉讓),若轉讓后再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法律不支持。
不得轉讓體現了票據的特性:文義性
文義:按照文字的意思表示來享有票據的權利、承擔票據的責任。
1)背書人記載
註:丁可以向除了B之外的其他前手追索(包括出票人A)。
2)出票人記載
註:丁可以向除了出票人A之外的其他前手追索。
三、保證
合同法相關內容
保證合同:分為一般責任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票據法上規定只有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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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責任保證:債權人在債權到期后,債務人清償債務后的(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后)未能清償部分,向保證人繼續要求清償。
2)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與抵押、質押區別:
Q為甲向乙作保證
(需要標明:1、為甲作保證;2.保證人的名稱和住所;3.簽章)
要式性:要求具備的形式或方式。
保證人Q如果沒有寫保證日期(法律對這種約定不明的情況就重不就輕)則要按出票日進行保證。
保證人Q如果沒有寫為誰作保證,法律則規定視為對出票人作保證。
保證人Q可以行使與甲(被保證人)相同的抗辯權。
例:甲乙之間存在100萬的債權債務,但是乙給甲的貨物數量嚴重不足。甲可以對乙進行抗辯。保證人Q可以行使與甲相同的抗辯權。
如果票據只能變現80萬,剩餘部分10萬,丁應向債務人W要求償還。
如果票據到期日早於合同履行期,丁可以先提示付款,之後將所得金額提存。
四、票據的行為能力
特殊情況:16周歲以上能以自己的勞動來滿足自己基本生活需要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票據上籤章要求籤章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該簽章無效,但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法律效力
若甲為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甲簽章無效。(票據的獨立性)
但是,甲的簽章無效,不承擔票據責任並不代表無責任。
在公平的原則上兼顧效率。
五、票據的偽造與變造
1.票據的偽造
票據偽造: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人的名義進行的票據行為。
票據變造:無權更改票據的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籤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
例:甲(海爾集團)是被張某偽造簽章
法律責任:
甲:不承擔任何責任。
張某:不承擔票據責任,但如果給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要承擔民事責任,進行民事賠償,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2.票據的變造
票據變造:無權更改票據的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籤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
例:(1)如果票據簽發金額是20萬元,到甲的時候將其變造為200萬元,則甲要承擔票據責任,如果給其他當事造成損害的要承擔民事責任,進行民事賠償,同時如果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例(2)如果是王某將金額變造為200萬元,王某不承擔票據責任,但如果給其他當事造成損害的要承擔民事責任,進行民事賠償,同時如果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按照本例來說:A、B、甲只承擔票據變造之前所記載的事項(20萬元)承擔票據責任,而在票據變造以後簽章的票據當事人乙按照票據變造後記載的事項(200萬元)承擔票據責任。如果不能確定到底是變造前簽章還是變造以後簽章,均按照變造之前票據記載的事項(20萬元)來承擔票據責任。
六、匯票
變式匯票
(一)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的票樣
(1)申請簽發匯票:申請人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把資金划給銀行。
(2)出票:銀行簽發匯票並交付給申請人。
(3)辦理業務結算
(4)提示付款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從出票日期開始一個月內。
銀行匯票本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例:相關資料:B的開戶行為北京工商銀行;丁的開戶行在海南中國銀行。
銀行匯票的特點:1、見票即付;2、資金不在企業而在銀行。
(二)商業匯票
票樣:
1.商業承兌匯票(遠期)
出票人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收款人。
如果出票人是B
註:沒有承兌人A的簽章,票據無效。
如果出票人是A
付款人承兌的,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章。
2.銀行承兌匯票
B出票
承兌申請人A出票:
3.商業匯票的流轉過程
簡圖
4.銀行承兌匯票流轉過程與銀行匯票相類似,唯一不同的是承兌銀行付款后,再從承兌申請人即票據(正面的)付款人賬戶中將款項划回承兌銀行。
七、銀行本票
變式匯票
承兌和付款
提示承兌時間:出票日起30日內
接受承兌(簽章、不附條件)
拒絕承兌:直接行使追索權
票據作廢並不代表債權債務關係終止。(結合訴訟時效掌握)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應辦理承兌或拒絕承兌。
A在簽章的時候,不能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八、票據的喪失
1)掛失止付:這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並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暫停支付的一種方法。
例:某人到廣西南寧採購貨物,其在北京的銀行存入了現金,北京銀行給其簽發了一個現金銀行匯票。(註:現金銀行匯票與普通銀行匯票的區別在於現金銀行匯票存取均為現金,而且要在票據大寫金額之前寫明“現金”字樣。同時還需要寫明某人到廣西南寧××銀行。)
掛失止付的有效期為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