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

一種罪行

中國古代歷代法律都把通姦行為規定為犯罪,那時通姦又稱為“和姦”。最早關於通姦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懲罰。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頒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姦”上出現了對等的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奸者,亦同。”

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姦罪,主要是對非軍人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姦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是解決犯罪與刑罰問題的法律,首要的問題是解決什麼是犯罪、什麼不是犯罪,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當時對通姦是否定罪爭議很大,法案委員會審議刑法草案時,邵力子等委員也堅持規定通姦罪。彭真明確表示,不能籠統地規定通姦罪,一則行不通,二則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利少弊多。後來經過反覆研究,規定了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而沒有籠統地規定通姦罪。

2015年2月26日,韓國處罰通姦者的規定因違憲而被廢除。

2018年9月27日,印度最高法院宣布廢除刑法第497條涉及“通姦罪”的相關內容,標誌著這條在印度沿用158年的陳年律法正式成為歷史。

國外情況


通姦罪
通姦罪
1810年《法國刑法典》規定:妻通姦者處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徒刑,夫於家裡容宿姘婦處一百至二千法郎罰金。受害之夫或妻告訴乃論。甚至規定,夫在家裡將通姦之妻和姦夫捉獲即時予以故殺者,其故殺罪應予宥恕。1994年《法國刑法典》規定:“強姦以外的性侵犯罪,處五年監禁併科50萬法郎罰金,其中主要指通姦行為。”
1910年《美國聯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條規定:任何人犯通姦罪處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婦女與未婚男子相奸者,男女雙方均構成通姦罪。已婚男子與未婚女子相奸者,男子犯通姦罪。
1968年《義大利刑法》第五百六十條不僅規定了通姦罪,還特別規定了丈夫蓄妾罪。
1971年《西班牙刑法》專有“通姦罪”一章,規定極為詳細,通姦男女均處短期徒刑六個月至六年。
前《羅馬尼亞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已婚者實施非婚姻範圍之性交者,處一個月至六個月監禁。”
可見對同一件事,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人處理此事的方法大不一樣,而他們都有自己的理論依據,並且都認為自己的作法是最文明的。
有“通姦罪”規定的國家和地區還不少,如印度,柬埔寨,以及大部分伊斯蘭國家在美國也有許多州都將通姦認定為是犯罪行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訴。在那些採取過錯離婚制的州,通姦可構成足夠的離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時也會將通姦作為考慮因素之一,可能會授予過錯一方配偶較少的財產。
在韓國,韓國憲法法院2008年10月30日曾宣判處罰通姦者符合憲法規定,此後約5000人因通姦嫌疑被起訴或被判刑。韓國刑法第241條規定,有配偶而通姦者和通姦對象,均可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2015年2月26日,韓國憲法法院對共17件通姦相關案件進行統一審理並裁決,韓國刑法第241條規定處罰通姦者違背憲法。法院認為,國家用法律來處罰通姦行為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由此,有關法律規定在憲法法院宣判后立即失效,這條規定在制定后時隔62年被廢除。

中國情況


中國人歷來視“私通”為一種深惡痛絕、萬惡不赦的醜惡行為,連在通姦罪中,男人與女人所處的法律地位也是不同的。
早在秦朝,便已立有極刑懲處的有關條款。
《史記·始皇本紀》中便有:
“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在這個刑法中,僅對“私通”定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亦合法。
到了漢朝,亦延續秦的法律,犯奸必殺。而漢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殺頭,又添了較“和緩”的肉刑:宮刑。而對於男人來說,這和死刑差別不是很大。
而唐朝,由於五胡亂華的時代背景,北方游牧文化的影響和倫理道德的改變法律也有所改變。按唐律: “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疏議曰:“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宋朝延續了唐朝的法律。
元朝:
元朝受到中原文化的影響。於是又重新允許私刑,本夫不僅可以捉姦,且可當場殺死“姦夫淫婦”。除這些之外,還有一些新的補充規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說:“諸和姦者杖八十七。”並且還規定,女人在挨打時,要剝光衣服打。(“去衣受刑”)以示羞辱。也就是說,女人的懲罰,比男人更重。
明朝:
通姦罪
通姦罪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在政治上和經濟是都作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處罰“私通”上,沿襲了元朝的法律,除允許本夫捉姦(《問刑條律》刑律二人命)外,並可在當場殺人無罪。(《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人命“殺死姦夫”)。而通姦的處罰: “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比元朝還多加了三杖。不僅如此,還沿襲了對女人的“去衣受杖”。 “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奸罪去衣受刑。”1542年2月13日一國外女人在大明領土上犯通姦罪遭斬首。
清朝:
清兵入關,明朝覆滅,大清代替了大明。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殺死姦夫”)。通姦也和明朝一樣,“杖九十”( 《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一杖不少。
這裡還須補充一筆的是,自明朝以來,又多了一種“刁奸”罪。如將其譯白,大約與現代的“誘姦”一詞含意相近。明朝規定:“刁奸者,杖一百。”多了十下板子。清朝的規定是:《清律小注》“刁奸者,不論有夫無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棄而外淫,故加一等(即有夫者加二十杖)”。罰后,姦婦可由丈夫轉賣,卻又標明不準買給姦夫。在這一點上,明、清兩代是一致的。經查,這條法律,兩千年來,中國無異其理論的基礎還是《禮記》中的“既嫁從夫”、“從人者也”。或劃歸班固所著《白虎通》中所謂:“妻者,齊也,與夫齊體。”
民國:
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之後,那年三月頒布的《暫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通姦罪”作了如下規定:“和姦有夫之姓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所謂“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婦。而這個法律規定巧妙地利用“法定有罪”的原則,形成了“網開一面”,即不規定地規定了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姦罪。這不能不視為如同中國人剪辮子一樣,是一個可以嚇得那些道學先生們屁滾尿流的叛逆行動。中國畢竟沒有皇帝了,一九二八年七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規定:“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罪的處罰又減了一半。直到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頒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姦”上出現了對等的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奸者,亦同。”
台灣地區目前沿襲民國法律的規定。
共和國:
新中國成立,新的《刑法》頒布之後,廢除了“通姦罪”。而將“通姦”的問題納入道德範疇予以制約。但這並不意味著對這一問題認識的終結。
至今也還有人大代表呼籲在《刑法》中應寫進處罰“通姦”的條款。

美國情況


人們常常認為美國人民對性持開放態度。這實際上是很大的誤解。從法律來看,美國許多州都偏向保守。而美國層次水平越高越保守。
這一點在數說司法第17期《圖說賣淫合法性》的推送中就已經有所呈現——美國只有一個州規定賣淫是合法的。
同樣,對於通姦而言,美國絕大多數州仍然視為是一種犯罪。美國50個州就有50套不一致的法律體系。因此美國也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中幾乎碩果僅存的仍然對通姦實施刑事制裁的國家。
直到上個世紀中期,絕大多數美國的州仍然將通姦視為刑事犯罪。此後,不斷有州廢除通姦罪,比如賓夕法尼亞州在1973年就廢除了這一罪名。
近年來廢除通姦罪的州還有西弗吉尼亞州(2010)、科羅拉多州(2013)、新罕不什爾州(2014)。
儘管如此,截止到2014年底,美國50個州中仍然有21個州將通姦視為刑事犯罪。其中,5個州將通姦視為刑事重罪(felony),而剩餘16個州將通姦視為刑事輕罪(misdemeanor)。

行為類型


1、“破壞軍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則構成了“破壞軍婚罪”。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強姦罪”。即和未滿14歲的幼女通姦的,以強姦論處。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二款:“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對方已婚、或雙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對方公開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結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此種行為算作是事實婚姻,以重婚論。參照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我國不存在“通姦罪”,即“通姦”這種行為本身是完全合法的。“通姦”的道德性則有一定爭議。

量刑探索


沒有規定通姦罪,確實彰顯社會和法律的寬容,但不等於縱容通姦行為。婚姻需要法律保護,需要中國五千年文化的保護,當人們不道德的行為衝破道德規範的底線時,必然玩火自焚。
在一個開放的和高速變動的現代社會,每天都充滿了誘惑和挑戰,一勞永逸的婚姻已經成為過去。婚外情當事人大多屬於情感迷誤,多數可以通過自我認識,自我把握走出誤區,而且在世界許多國家中,對成年人之間自願發生的性行為是非罪的,不應用懲罰的方式處理;更糟糕的是,現代人活動半徑過大,兩性間存在廣泛社會交往,而任何交往都可能被懷疑而被預設為違法,遭到“理直氣壯”的侵權。這將無端增加兩性交往的阻力和內耗,阻礙女性發展,阻滯社會生產力進步。
有些人提出:應當加強離婚限制,離婚自由是相對的,實行離婚分級制。
有些人認為:反對離婚限制,堅持離婚理由是“感情說”,限制離婚是修改婚姻法的誤區。
有些人提出:夫妻有相互忠實的義務,設立配偶權,配偶權不容侵犯,讓公安、司法機構排除夫妻間的“妨害”。
有些人認為:由公安機關“排除妨害”行不通,公共權力不應干涉私人領域,性權利是自然人擁有的不容任何人侵犯的“天賦”人權。
有些人提出:立法懲罰“第三者”勢在必行。
有些人認為:立法不應懲罰“第三者”,不應當用法律手段懲罰婚外戀
有些人提出:把道德的東西還給道德,法律不要去管,感情不能靠法律治理;應當承認公領域與私領域的區別,承認人們有私生活的自主權。
無論怎麼說,這些觀點都沒有離開法律和道德問題,法律與道德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兩種控制力量,各有所用,無優劣之分。如果把二者混為一談,變成法律道德主義,把一種懲罰傾向——如對“第三者”及婚外性關係的處罰——築入訴訟程序,把國家和政府變成“道德警察”,強調絕對的忠誠和服從,以僵硬和壓製為特點,其結果恐怕絕大多數人所不能接受的。
還是西南民族大學教授蕭雪慧說得透徹:現代文明的倫理本位由社會向個人轉移,與之相應的人道性質、理性精神和寬容精神是現代倫理文化最重要的屬性。表現在婚姻家庭上,就是把關注目標轉移到個體生命上,注目個人的幸福和命運,增加對人性的理解,著眼於個體生命質量。對感情問題不宜進行道德判斷和法律懲罰,因為婚姻家庭大都帶有人生自我認識、自我探索、自我把握的性質,主要訴諸人的自律精神,訴諸於人的良知。寬容而理性的倫理文化,有利於減少無謂的人際糾葛和精力耗費,而把人有限的精力引向建設活動之中。
1980年,新《婚姻法》頒布,離婚的必要條件被修改為:第一,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第二,經調解無效。這使中國一躍而成為世界上奉行自由離婚的領先國家。新《婚姻法》頒布引發了離婚潮,其主體是“上山下鄉”后紛紛返城工作的知識青年。
到80年代後期,中國人離婚情況開始逆轉,結婚5~15年的中年夫妻開始成為離婚的主流。
資料顯示,當時40%~50%的離婚案,是由第三者插足引起的。與此同時,人們還創造了兩個新名詞:“傍大款”和“包二奶”。婦女問題專家警告說,重婚納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戀等現象在廣州、上海以及其他地方呈增多趨勢。
90年代後期至今:新型婚姻。許多專家一致認為,中國的婚姻觀正在發生變化。這是繼1950年頒布《婚姻法》后的第一次婚姻革命(以法律為導向)、文革期間的第二次婚姻革命(以政治為導向)、改革開放初期的第三次婚姻革命(以經濟為導向)之後,到來的第四次婚姻革命。但其特點很難一言以蔽之,如果要用一個詞語,只能是:不確定性

典型案例


通姦罪
通姦罪
在韓國引起軒然大波的女明星通姦案最終裁定玉素利犯有通姦罪,判其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2年。
2008年12月17日上午10時,議政府市地方法院高陽分院就玉素利涉嫌通姦一案,進行了最終公審。玉素利上午9時45分左右和律師一起來到法院,一言不發地走進法庭。 “非常抱歉。”她在審判結束后,簡短地回答記者提問。
因涉嫌通姦而被起訴的韓國著名演員玉素利17日在在京畿議政府市地方法院高陽分院進行的最終公審中,被宣判“處以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審判10時整開始,法官趙珉錫(音)判決道:“通過對被告人玉素利的自白和檢方的公訴等進行調查,對其罪行予以認定。被告人在兩次調查過程中,進行了虛假陳述,並且頑固地否認所涉嫌的罪行,還把所有罪名都轉嫁到丈夫(朴哲)身上,這些行為都是量刑時的不利因素。
但是,考慮到玉素利作為電台主持人,私生活被曝光后所受的巨大精神壓力,並且沒有犯罪前科,故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2年。”而且,對玉素利的緋聞情人鄭某表示:“他一直在檢討和懺悔自己的錯誤,而且也沒有犯罪前科,故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
玉素利對此簡短地表達了自己的心情,說:“接受判決。1年裡,把整個社會弄得沸沸揚揚,深感抱歉。”然後便離開了法院。玉素利對於是否抗訴,未作回答。玉素利涉嫌從2006年5月起,與流行美聲歌手鄭某發生3次姦情,因而被起訴。檢方上月曾為玉素利求刑1年零6個月,緩刑2年。
在世界主要文明國家中,韓國在刑法法典中保留有通姦罪則,以及對這種罪則採取嚴厲懲罰措施的國家之一。直到2015年2月26日,韓國憲法法院宣布廢止。
在之前,有明確證據的前提下,通姦罪會被判處2年以下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