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兒童教育學
特殊兒童教育學
特殊兒童教育學,是教育學的一個分支學科,研究特殊兒童教育規律的科學,又稱特殊教育學。
特殊兒童教育的對象包括身心障礙和資賦優異兩類人群,其中身心障礙包括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以及其他顯著障礙等12類。
特殊兒童教育學有兩種解釋。廣義的解釋是:正常兒童之外的所有兒童的教育學,即超常(天才)、低常(智力落後)、有品德缺陷(問題兒童)、器官缺陷(盲、聾、肢殘)、兒童精神病和病弱等各種兒童的教育學。狹義的解釋是:身心有缺陷兒童的教育學,即盲、聾、弱視、重聽、智力落後、言語障礙、肢殘、病弱等缺陷兒童的教育學。美、日、蘇、聯邦德國等許多國家從法律或學術上把特殊兒童教育規定為缺陷兒童教育。
廣義的特殊兒童教育學又可分為盲童(視覺障礙)教育學、聾童(聽覺障礙)教育學、智力落後兒童教育學、言語矯正學、天才兒童教育學、問題兒童教育學、多種缺陷兒童教育學等。
不同國家在不同時期對缺陷兒童採取了不同態度。在古代歐洲曾對缺陷兒童加以殺害或遺棄。現代含義的特殊教育是在歐洲資本主義發展之後才開始出現的。科學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使人們對缺陷兒童實質的認識擺脫了宗教觀點的羈絆,提出了“人皆有用”、“人皆平等”的思想。捷克教育家J.A.誇美紐斯、義大利教育家M.蒙台梭利等都論述過特殊兒童的教育。有的醫生、教育工作者開始對精神病兒童,智力落後、盲、聾等兒童進行個別教學,創辦學校,著書立說,出現了治療教育學。法國神父C.-M.A de萊佩於1770 年在巴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所聾童學校,並創造了聾啞手勢教學法。1778年德國的S.海尼克在萊比錫創設聾童學校,他是口語法體系的創始者。1784年法國V.阿於伊在巴黎建立了盲童學校,1786 年出版了 《盲童教學經驗》。盲童學校畢業生L.布拉伊在該校任教時創造了世界盲人使用的由6個凸點組成的盲文。智力落後兒童學校,早在1816年已在奧地利建立。法國精神病醫生┵.塞甘是智力落後兒童教育學的奠基者之一。他於1839年在巴黎建立了智力落後學校,1846年出版了《智力異常兒童的教育、衛生和道德治療》一書。1864年在美國華盛頓建立了至今是世界上唯一的聾人學院 (Gallaudet College)。肢體殘廢兒童的學校,首先由德國 N.von庫爾茨在慕尼黑建立。問題兒童的感化教育在19世紀中葉即已開始,但直到20世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才得到發展。天才兒童雖早已為人們注意,並進行過選拔和個別教育,但以學校或特殊班級形式的天才兒童教育在19世紀中葉之後各國才陸續開始。1945年後,很多國際會議通過了有利於特殊兒童教育學發展的決議和宣言,不少國家通過了關於特殊兒童教育的法令,宣布了義務教育,形成了從幼兒到高等教育的特殊教育體系,建立和發展了專門的特殊教育研究所或研究中心,以及大學中的特殊教育系、群眾性的研究組織,開展了特殊兒童教育和心理特點的研究,出版多種期刊和著作,加強了國際間的交流。
中國古代有過關於盲、聾教育的記載,《禮記》中曾闡述過“廢疾者皆有所養”的思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全國僅有極少的盲、聾學校。第一所盲童學校1874年開辦於北京,第一所聾啞學校創辦于山東登州(后遷煙台)。曾有過“特種教育”和“特別教育”的名稱,有人研究過盲、聾、天才、低能、頑劣等兒童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政務院在“關於改革學制的決定"中,把盲、聾啞等特種學校納入國家教育體系。學校數量和人數有很大發展。1953年在教育部成立了盲聾啞教育處,除行政工作外還進行過一些科學研究,辦過師資訓練班,出版過“聾啞教育通訊”和關於缺陷兒童教育的譯著。1955年起為失足青少年創辦了新型的工讀學校。1958年開始試辦過智力落後兒童班。1980年,教育部設立了特殊教育處。在北京師範大學成立了特殊教育研究組。1982年11月中國教育學會特殊教育研究會成立。
特殊兒童教育學與普通教育學、普通心理學、病理心理學、醫學、語言學等學科有密切聯繫。它研究的主要內容是:①特殊兒童身心發展特點與教育的規律。②特殊教育的實質、目的與任務。③缺陷補償(或發展天才)的原則和方法。④研究為每一種兒童專門組織的教育、教學內容、方法、手段、組織形式和體系,教育與家庭、社會的關係。⑤研究充分發揮特殊兒童的才能,使之成為社會上的平等成員,為社會進步貢獻自己力量的途徑。教育學研究中的觀察法和實驗法,對特殊兒童教育學有更大的意義。在研究缺陷兒童教育時,經常是教師、心理學家和醫生共同協作。對問題兒童的研究以教育部門為主,還需有其他有關部門配合。對於超常兒童還使用追蹤研究的方法。
在中國,特殊教育作為整個教育的一個組成部分,總的目的任務與普通教育是一致的,要使特殊兒童德智體全面發展,成為有社會主義覺悟的有文化的勞動者。但各類兒童的教育又有各自的特點。一方面要從不同兒童的實際情況出發,對任務要求有所不同;另一方面要有各自的特殊任務(例如,缺陷兒童教育有補償視覺、聽覺、運動等障礙和職業勞動教育的任務;問題兒童教育有挽救失足青少年、改造其不良習慣和行為的任務;超常兒童教育有加速其發展的任務等)。中國特殊教育的組織形式對各類兒童也有所不同,缺陷兒童有專門的學校(盲童學校、聾啞學校等)或在普通學校設特殊班。為問題兒童設有工讀學校(在公安系統為犯罪的少年設有勞動教養的場所)。對超常兒童一般採用個別輔導、重點培養、跳級學習等辦法進行教育,也辦有少數實驗性的超常兒童班級。普通教育中的教學原則在特殊兒童教育中同樣是適用的,但要結合各自的特點施行,並且還有一些特殊的原則和手段。例如,對聾童教育還要貫徹教學過程和形成語言相統一、充分利用多種感覺器官等原則,使用手勢語、手指語等教學手段配合口語教學。工讀學校採取“挽救孩子,培育人才”的方針,以正面教育為主,既抓思想教育,又抓文化知識的學習,還要安排一定的生產勞動,並規定學生全部住校,以便於管理。
當前國際上缺陷兒童教育的研究趨勢是:從研究人員上看,除教育工作者外,有越來越多的心理學工作者、醫生和工程技術人員參加,共同協作。從研究內容上看,一般的文化科學知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研究已較深入,重視了對缺陷兒童的早期診斷治療和教育、一些缺陷兒童與健康兒童混合編班的教育、重症與多種缺陷兒童的教育、教育與康復的密切結合等問題的研究。
分類
一、殘疾兒童(Disabled Children)
(一)感官殘疾兒童( Sensory disabled Children)
(二)肢體殘疾兒童( Orthopedically impaired children)
(三)語言殘疾兒童(Speech impaired children)
(四)病弱與多重障礙兒童( Chronic medical disorders and multi-handicapped children)
(五)智力障礙兒童(Mentally Retarded Children)
2006年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標準中,將殘疾人分為七類:
肢體殘疾
其中每類殘疾按其程度分為1-4級
美國殘疾人教育法(IDEA 2004)的分類
學習障礙
言語或語言障礙
情緒障礙
多重障礙
聽覺障礙
其它健康障礙
視覺障礙(包括全盲)
自閉症
聾-盲
外傷性腦損傷。
發展遲緩
1978年在英國沃納克報告(Warnork Report)中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兒童”(child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簡稱SEN)。1981年英國的教育法案廢止了關於障礙兒童的11種分類,將那些有學習困難的學生統稱為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認為:如果一個兒童具有學習困難,而該困難需給予特殊教育條件才能克服的,則該兒童就具有特殊教育需要。而“學習困難”是指具備下列三項之一的學生:
(1)相比同齡的大多數兒童來說有明顯更大的困難;
(2)具有某種障礙,妨礙或干擾其像地方學區學校中其他同齡兒童一樣使用教育資源;
(3)5歲以下符合條件(1),或者5歲以上符合條件(2),或者那些如果不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就會如此的學生。
二、問題兒童(Problem Children)
(一)學習障礙兒童( Learning Handicapped Children)
(二)社會行為障礙兒童(Social Behavior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三)情緒障礙兒童( Emotion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四)自閉症( Autism)
(五)孤兒和寄養兒童
三、超常兒童(Gifted and talented Children)
也稱資質優異兒童或天才兒童,他們的主要特點是有高於常人的智商,有較高的領悟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或某一方面的特殊才能。
優:標籤旨在診斷所需的特定處置為何;標籤可增進非障礙者採取保護性的行為反應,以保護障礙同伴;標籤便於研究人員溝通研究中的發現;特殊教育所需經費有賴特殊學生的分類;標籤便於特定的團體推動特殊計劃或制定法律及政策;標籤可彰顯特殊兒童的需要,使大眾易於看到這些人的需要。
劣:標籤常令人注意到兒童的缺陷;標籤使他人產生負面的態度反應;標籤造成他人對特殊兒童行為表現的偏見;標籤使人產生不當的自我概念;標籤結果使同仁拒絕他們;一旦接受標籤,學生心理將受到永久的創傷;標籤使他們成為少數的族群,受到另眼看待;錯誤診斷時有發生,標籤有其潛在的危險性。
診斷要審慎和有根據;儘可能選用比較中性的名稱;限制它的消極影響;認識分類和標籤的有限作用,滿足學生的特殊需要比分類和標籤更為重要;防止標籤的“自證預言”作用和教師因分類標籤而產生偏見或作為放棄教育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