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封
漢語詞語
彌封是漢語辭彙,拼音是mí fēng,意思是指把試卷上填寫姓名的地方折角或蓋紙糊住,以防止舞弊。
指把試卷上填寫姓名的地方折角或蓋紙糊住,以防止舞弊。
2、宋 吳自牧《夢粱錄·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闈》:“所納卷子,徑發下彌封所封卷頭,不要試官知士人姓名,恐其私取故也。卻於每卷上打號頭,三場共一號。”
3、《警世通言·老門生三世報恩》:“ 蒯知縣 將合縣生員考試,彌封閱卷,自恃眼力,從公品第,黑暗裡拔了一個第一,心中十分得意。”
4、《兒女英雄傳》第一回:“外頭只知道是明日出榜,其實場里今日早半天就拆彌封填起榜來了。”
宋代的科舉考試,實行試卷糊名彌封和謄錄法,比較有效地防止考官在評選時作弊。唐代的科舉考試,因試卷前寫有舉人的姓名、籍貫等項,世家豪族仍可靠其特權,在發榜前知其是否錄取,考官也可從中耍弄手法,拉攏親信。
武則天時,因吏部選舉多有不實,便命令應試舉人自己將試卷上的名字糊起來,暗考以定等第。但是此後並未形成一種制度,考官在錄取中,仍然“兼采時望,不專詞章”。
北宋初年,仍沿襲唐代這種風氣,同時考生“投卷”也很盛行。主考官將去貢院的時候,達官貴人可以向他推薦人才,稱為“公薦”。考生錄取后,要向主考官謝恩,稱主考官為“師門”、“恩門”,而自稱“門生”。為了防止權貴幹擾,考官徇私,師生結黨,趙匡胤和他的繼承人採取了許多有力的措施,據《宋會要輯稿·選舉三》記載,建隆三年(公元926年)九月規定:“今後及第舉人,不得輒拜知舉官子孫弟侄”,“兼不得呼春官(這裡指知貢舉官)為恩門、師門,亦不得自稱門生。”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4也載,乾德元年(公元963年)九月規定:“禮部貢舉人,自今朝廷不得更發公薦,違者重置其罪。”《通考·選舉考三》載: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蘇易簡知貢舉,“既受詔,徑赴貢院,以避請求”,以後便建立了鎖院制度。同年殿試,禮部奏名合格進士,採納將作監丞陳靖的建議,初次實行“糊名考校”法。即在舉人考前先糊其試卷上的姓名,籍貫等項,在決定錄取卷后,再拆彌封,查對姓名、籍貫,藉以杜絕考官“容私之弊”。咸平二年(公元999年),禮部試時,選派官員專司封印卷首。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七月,仁宗“詔諸州,自今考試舉人,並封彌卷首”。
從此,糊名考校就不僅施行於殿試、省試,也施行於諸州取解試了。在實行彌封制不久,又發現考官指使舉人在試卷上暗作記號,有時考官還可以辨認字畫。後來,根據袁州人李夷賓的建議,將考生的試卷另行謄錄,大中祥符八年(公元1015年)專設謄錄院,派書吏將試卷抄成副本,考官評卷時只看副本。試卷彌封、謄寫法的實行,應舉者考試成績的優劣“一決於文字”,這樣,總算有了一個比較客觀的標準,從此,貴族官僚子弟和平民子弟同等對待,貴族、官僚利用科舉世襲的特權被取消了。事實證明,彌封、謄錄法是中國封建社會中行之有效的考試方法之一,它對選拔人才曾經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是,到了北宋後期,特別是南渡以後,由於宋王朝的腐朽,科場舞弊層出不窮,糊名、謄錄也就流於形式了。
宋真宗時,監察御史張士遜任考場巡捕官,因有親戚應試,向主考官提出辭職,以避嫌疑。真宗立即下詔:自今舉人與試官有親嫌者,移試別頭。即另設考場、另派考官。這種做法唐代已有,但只限於省試,也不是定製。宋代別試成為一種制度,範圍也擴大了,州試省試都相繼實行。
宋代的制科遠不如唐代之盛。太祖乾德二年(公元964年)設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等科,真宗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增為六科,仁宗天聖七年(公元1029年)又增為九科。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制科曾多次停罷,有時雖然舉行,但應詔者極少。在宋王朝統治的321年中,制科御試僅有22次,被錄取的不過41人而已。至於書判拔萃、詞學兼茂、博學宏詞等科,完全是為了選拔草擬朝廷日用文字,諸如詔誥、章表、赦敕、檄書之類的人才,無論是考試內容或考試方法,和制科都是不一樣的。
宋朝統治者對於那些多次應試而不第的舉人實行“特奏名”法,特賜各科“出身”。唐末王仙芝起義時,進士“不得志者”如敬翔、李振等人,加入了起義軍。為了防範失意士人心生異志,宋代統治者“廣開科舉之門,俾人人皆有覬覦之心,不忍自棄於盜賊姦宄”。所以宋太祖開寶三年(公元969年)三月規定,凡舉人參加過十五次以上考試終場者,特賜本科“出身”。從此,士大夫潦倒不第者都“覬覦一官,老死不止”。這是“特奏名”法之始。宋真宗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三月,又賜特奏名五次以上應試者本科等“出身”,年老者授將作監主簿。由於特奏名的數量日益增多,“英雄豪傑皆汨沒消靡其中而不自覺”,所以,“亂不起於中國,而起於夷狄”。這是宋代統治者為防範士大夫捲入農民起義而採取的措施之一。
宋代的武科,始於仁宗天聖八年(公元1030年),仁宗親試武舉12人,據《宋史·選舉志》記載,先試騎射,然後試策,“以策為去留,弓馬為高下”。可是不久就停止了。後來,雖然也曾設立武學和恢復武舉,以馬射、步射、武藝、策略作為教學和考試的內容,但是並不為人重視。直至孝宗乾道五年(公元1169年),武舉殿試之後,才和文舉一樣賜給黃牒。這科共選33人,第一名賜武舉及第,其餘並賜武舉出身。但是,此後的武舉並沒有選拔出什麼人才,只是為一些人提供進身之階,於國家毫無意義。
除了通過科舉考試選拔官員外,宋代仕途中還有幾種與前代不甚相同的制度必須特加說明的。
第三,請郡:宋代高級朝臣,可自己申請到願意去的地方任知州,藉以休養。這與唐代出任刺史多帶左遷意義不同。
第四,祠祿:宋代的所謂祠祿是以道教宮觀為名安置官員,給予一定待遇,以示優禮。最高級的稱為某某宮使,專以安置罷退之大臣,次級為提舉某處某宮某觀,最低一級為監獄廟。這些官員都無實際職事。這種位置若不是自己主動陳請而得,就有包含貶降的意味,與唐代之分司官帶有投閑置散意思略同。
第五,宋代初期,寄祿官與職事官極為混亂,最奇特者,選人初授之官皆以幕職令録為名,而所任之職都與此毫不相干。例如有以京四路某縣令為階官,而實任河北路轉運司勾當公事;有以陝西路節度判官為階官,而實任河東路某州州學教授。至宋神宗以後,才另定官階之名,不與職事官相混。文階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承務郎,每四年一轉,無出身者為資轉,有出身者可超資轉,至奉議郎則仍逐資轉。轉至高級,即不按資而由特旨除授。武階官略同,醫官內侍官之階官另有規定。因此,宋人官銜中之某某郎,某某大夫,就是表明某資歷等級,而且凡是科目出身的人加“左”字,無出身的人加“右”字。
第六,宋代官員的寄祿官名稱前大都加上“權”、“行”、“守”、“試”等字,以表示職事官與寄祿官的關係。凡除授職事官,都依寄祿官階的高低,在寄祿官前加這些字。其中侍郎、尚書初次任職,必定擔任“權”官,也就是說,有一定的試用期,然後升為真官,再正式冠以“試”、“守”或“行”字。神宗官制改革,規定分行、試、守三等:凡官員的寄祿官高於職事官一品的,帶行字;寄祿官低於職事官一品的,帶守字;寄祿官低於職事官二品以上者帶試字。職事官相同而寄祿官前行、守、試字不同的官員之間,職錢也有一些差別,如御史大夫和六曹尚書,“行”字者每月職錢六十貫,“守”字者五十五貫,“試”字者五十貫。職事官與寄祿官相當的官員,則不稱行、守、試,其職錢按“行”者發給。
第七,在宋代的官員中,有一部分附加性官銜失去了實際意義,幾乎變成了單純的虛銜,但仍保留其爵和食封、食實封。爵增為十二級,即王、嗣王、郡王、國公、郡公、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凡是封爵都有食邑。食邑從一萬戶到二百戶共分十四等。食邑仍是虛數,食實封才有收益。食實封從一千戶到一百戶共分七等。實封數約為虛封數的十分之四。食邑還不限於封爵,凡是宰相、親王、樞密使、三司使、殿閣學士以至侍郎、卿監等文武大臣,或位臻將相,都賜食邑。食邑增加到一定數量,則可循資封公封侯。食實封者,按實封一戶,每日計錢25文,隨官俸向官府領取。這些封爵食邑、食實封等都沒有子孫世襲的規定。
冥輪法魁座下三大將領,一頭尖刺如刺蝟的髮型格外顯眼,性格好戰且好勝心強,刀法詭異多變。於逼殺風之痕的戰役中初展身手,三大將各逞所能;而後在追殺極體時,遭瀟瀟萬點星光所殺。
彌封
性別:男
初登場:霹靂九皇座 第13集
退場:霹靂九皇座 第21集
根據地:九淵之巔
上司:冥輪法魁
同夥:掏膺、濤沒、能鬼
武學:烈陽赤絕
兵器: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