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官制度
古代職官制度的組成部分之一
醫事職官,是我國古代職官制度的組成部分之一。從周秦到明清,醫事職官制度經歷了一個由簡單到複雜、由不完備到比較完備的過程。學習一些醫事職官方面的知識,不僅有助於培養閱讀古代醫籍的能力,而且對於了解中醫藥學發展的社會歷史背景,也是很有意義的。
我國國家的產生,開始於夏代。夏、商兩代,大約一千年。其時國家規模很小,機構非常簡單,還沒有明確的職務分工。國家的君主稱“后”或“王”。在王的周圍,權力最大的官員稱“史”或“巫”。巫是神權的體現者,主要的職司是奉祀天帝鬼神及為人祈福禳災,併兼事占卜、星曆、採藥之術。這個歷史階段,確實存在著“巫醫一體”的情況。據《山海經·海內西經》載:“開明東有巫彭、巫抵、巫陽、巫凡、巫相,夾窫窳(天神)之屍,皆操不死之葯以距之(西晉·郭璞註:為距卻死氣,求更生)。”對此,近人袁珂注曰:“此諸巫無非‘神’這臂佐,其職任為上下於天、宣達神旨人情,至於採藥療死,特其餘技耳。”又如《逸周書·大聚》也說:“鄉立巫醫,具百葯以備疾災。”
《周禮》規定:醫師為眾醫之長,職司是:“掌醫之政令,聚毒藥以共醫事”;組織醫療活動,“凡邦之有疾病者、瘍者造焉,則使醫分而治之”;實施考核制度,“歲終則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十全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為下”,“死則計其數以進退之”。
秦王朝時,建立了中央集權的統一官制。據史籍記載,“秦有太醫令、丞,主醫藥”(唐·杜佑《通典》)。令為主官,丞為佐官。太醫令丞是中央行政機關九卿之一奉常的屬官。《史記》除記有“太醫令”(見《扁鵲倉公列傳》)的官職外,又曾提到“侍醫”(見《刺客列傳》)的名稱,相當於後世的御醫。
漢代是我國醫學發展史上的一個高峰。這時有關國家的醫事職官制度,基本承襲秦制,並有所發展。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等所載,西漢時太醫令丞有二:一屬太常,一屬少府。其屬於太常的,負責為百官治病,如後世之太醫院;其屬於少府的,職司為宮廷療疾,如後世之內務府御藥房。太醫令的俸祿“秩千石”,太醫丞“三百石”。當時醫官的編製很龐大,且名稱也很多。如侍醫為“天子之醫”,又稱為醫待詔,著名的有伍宏、李柱國等人。太醫主要為百官服務,其主官又稱太醫監。值得一提的是,當時還設有“入宮侍皇后疾”的女醫,又稱女侍醫、乳醫。此外,還有醫工長、典領方葯、本草待詔等醫官名。
到了東漢,有關醫官的編製及職司的記載更為詳盡。據《後漢書·百官志》稱:當時設太醫令一個,職掌醫政,俸祿六百石;葯丞、方丞各一人,葯丞負責葯政事宜,方丞職司方劑配製。其編員為“醫二百九十三人”,“吏十九人”。此外,又設有尚葯監、中宮葯長、嘗葯太官之職,皆由宦者充任。
南北諸朝,更替頻繁,官制大體沿用魏晉之舊,但仍有不少改置。南朝宋於殿中省下設太醫司馬,授“銅印墨綬”,給“朝服武冠”。南齊置“太醫令一人,丞一人”,屬起部,亦屬領軍,並於太常下設六品保學醫二人。北魏恢復西漢舊制,太醫令又劃歸太常管轄,並於門下省下另設尚藥局。南梁、北周等,在太醫令下又置太醫正的官職。南朝在門下省下置太醫署,以侍中領之。
這一時期,醫官的名目極為繁雜。太醫、御醫、高手醫、金瘡醫、醫寺、行病師、醫工長、上省醫、醫師、侍御師、醫正,均系皇家醫官。司馬藥師、典葯吏、嘗葯監、嘗藥典御、司醫、尚葯丞、司葯丞、司葯、中嘗藥典御,均系掌管葯政的職官。
此外,在《魏書·官氏志》中又有“太醫博士,右從第六品下;太醫助教,右從第八品中”的記載。這不但是新出現的掌管醫藥教育的官名,而且具體規定了所屬的品位,可說是醫事制度的一大發展。另據該書,當時又置仙人博士官,職掌煮煉長生不老諸葯,也前所未聞。
據《隋書·百官志》所載,文帝時由門下省統轄尚食、尚葯等六局。尚食局設典御二人,直長四人,食醫四人,專司大內膳食;尚藥局設典御二人,侍御醫、直長各四人,醫師四十人,總和御葯房事。太常寺則轄太醫等六署,太醫署統領醫之政令,設令二人,丞一人,下置主葯二人,醫師二百人,葯園師二人,醫博士二人,助教二人,按摩博士二人,祝禁博士二人。煬帝時,將尚食、尚葯等六局改隸殿內省,設有正五品官階的奉御二人,正七品的直長為其副手,其中尚食直長六人,尚葯直長四人,並立食醫員、侍御醫、司醫、醫佐員等職官;太醫署又置醫監五人,醫正十人等。東宮太子古稱皇儲,其府下官制擬中央官制,門下坊擬門下省,統領典膳、葯藏等六局,置監、丞各二人,葯藏又有侍醫四人。由此可知,隋代的醫藥行政管理機構規模之宏大,體制之齊整,實為前代所無。
唐代醫事職官制度基本沿襲隋制,但有新的發展。其中最重要的是完善了太醫署的制度,形成了層次分明的醫政管理、醫療組織、醫學教育、藥物培制等體制,各自職司明確,人員配備具體,其合理與嚴密勝於隋代,其影響所及,遠至朝鮮、日本。
據《舊唐書·職官志》、《新唐書·百官志》所載,在醫政管理方面,殿中省所轄尚食、尚葯兩局專司宮廷內的醫療保健事宜;太常寺所屬的太醫署則主管全國的醫療、教學等方面的組織管理。
尚藥局設奉御(正五品下)二人,“掌合和御葯及診候方脈之事”,直長(正七品上)四人為輔佐,侍御醫(從六品上)四人“掌診候調和”,下有司醫(正八品下)四人,醫佐(正九品下)八人,“掌分療眾疾”。另有主葯十二人,葯童三十人,按摩師四人,咒禁師四人,合口脂匠四人,掌固四人。此外還有專職文書筆錄的書吏四人。為了保證皇帝的安全,對諸醫處方的合劑,規定了“供御”的制度,即葯成之後,醫佐以上先嘗之,並疏署本方歲月日及奏餌日,然後奉御、殿中監、皇太子依次品嘗,確無疑狀方可進御服餌,防範之嚴可見一斑。
尚食局置奉御(正五品下)二人,“掌謹其儲供,辨名數”,直長(正七品上)五人,“若進御,必辨其時禁”,“當進,必先嘗”,食醫(正九品下)八人,“掌率主食王膳,以供其職”。
太醫署類似於現代的衛生部,其行政長官為太醫令(從七品下)二人,佐官為太醫丞二人,醫監四人(並從八品下),醫正(從九品下)八人等。他們負責“掌醫療之法”,主司醫療、教學、葯政以及醫生考核晉級等管理工作。其下屬分科有五,即醫師、針師、按摩師、咒禁師、葯園師,各盡其職。辦事員則有府二人,吏四人,以及主葯、葯童等若干名。
醫師、醫工、醫生的稱謂(針灸、按摩等仿此),大致體現其醫技的優劣高下,猶如現代的醫療衛生職稱系列。其考試登用,“如國子之法”,凡療人疾病,“以其全多少而書之以為考課”,准考合格則累計改遷。同時,太醫署還設置醫博士、針博士等及助教若干名,以醫術及針術等教授諸生,並建立了分段考試製度,這些措施都有力地推動了唐代醫學的發展。
有宋一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同時又產生了官稱和實職相分離的特點。
據《宋史·職官志》載,熙寧九年(公元1076年)於太常寺下置太醫局,成為醫學行政和醫學教育的最高管理機構。局內設提舉一人,判局二人。提舉為主官,任副職的判局則“選知醫事者為之”。太醫局規模宏大,“有丞,有教授,有九科醫生額三百人”。
《文獻通考》載:宋代翰林院下設翰林醫官院,全權負責皇室醫療保健事宜。“翰林醫官”名稱的由來,蓋自唐始。唐代翰林院設在帝王起居的禁中,“應供奉之人,自學士以下,工技群官司隸籍其間者,皆稱翰林”(《夢溪筆談》卷一),醫工亦在其列,故有此稱。翰林醫官院置使、副使各二人,並領院事,下設尚葯奉御、直院、醫官、醫學等職。凡被差選為帝王診脈、內宿祗應者,稱為“翰林紫金醫官”。宋代的皇家醫藥機構還有御葯院,官無常員,通常以入內供奉官三人充任,或參用士人。其職以“按驗秘方,和劑藥品”(《續資治通鑒長編》),專供皇帝和宮內使用。崇寧二年(公元1103年)併入殿中省。據《宋史·職官志》載,殿中省掌管天子膳食、醫藥等事務,下轄六局,其中尚藥局“掌和劑診候之事”,設典御、奉御、監門、直長、食醫、侍御、醫司、醫佐、醫師等職。
宋代醫官名稱和官品的規定較前朝仔細。宋徽宗政和初(公元1111年)之前,醫官比同武階,其後才改文職。政和前,醫官分十四階。政和后,增翰林醫官、翰林醫效、翰林醫痊、翰林醫愈、翰林醫證、翰林醫候、翰林醫學,共二十二階。據《宋史·職官志》、《文獻通考·職官考》載,這些醫官的品位是:【例如】。另據有關文獻著錄,宋代縣級機構設有醫學教授、學正、學錄各一名及惠民局官醫提領一名等醫職。
據《遼史·百官志》等所載,遼代設有太醫局、湯藥局,各置局使、副使及都林牙使、湯藥小底等職。都林牙使、湯藥小底均為遼官稱號。此外,為適應契丹及其他北方少數民族習於騎戰、射獵、放牧的特點,另設醫獸局。另據《遼史·天祚皇帝紀》載,翰林院設翰林醫官。保大二年(公元1122年)有翰林醫官十餘人“曾與大計,並賜進士及第,授官有差”。
據《金史·百官志》記載,金代設有太醫院、御葯院、尚藥局、惠民局。
元代官制基本沿襲宋、金制度,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官僚機構。在醫事方面,機構門類也相當繁多【例如】。
元代葯政機構名目很多【例如】。
據《元史·食貨志》、《元史·百官志》載,元代在大都(北京)與上都(內蒙開平)均設惠民藥局,各路則分設其局,掌售賣藥劑,“擇良醫主之,以療貧民”。另設廣濟提舉司,“掌修合藥餌,以濟貧民”。元代統治者一方面向貧乏病疾之人惠施藥物,以安撫人心,另一方面為了防止“假醫為名,規圖財利”,又明令禁止亂行針葯,禁售巴豆、砒霜之類毒藥及各種墮胎藥物等,違者概處以重罪。
為了提高醫療水平,元代還設有醫學提舉司,秩從五品,置提舉、副提舉等職,掌考校諸路(猶如現代各省)醫生課義、查驗太醫教官、校勘醫書、培訓太醫子弟及辨驗藥材。此外,還設有官醫提舉司,秩從五品,置提舉、同提舉、副提舉等職,專管醫戶差役、詞訟。
元代太醫散官品級自從三品至從八品
明朝初年的中央官制,仍沿襲漢唐舊制,後來經過時間的演變,逐步定出自己的一套新制度。其醫事設置,多直接沿用前朝的典章制度,但在職官配置及機構職能方面也有一些差別。
明初醫官設置屢有更易。《明史·職官志》載,太祖初設醫學提舉司,置提舉(從五品)、同提舉(從六品)、副提舉(從七品)、醫學教授(正九品)、學正、官醫、提領(皆從九品)等職。不久,改為太醫監,設少監(正四品)、監丞(正六品)等職。其後,又改為太醫院,設院使(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典簿(正七品)等職。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置惠民藥局,設大使、副使等職,同時又在地方上開設惠民藥局,府置提領,州縣設官醫,“凡軍民之貧病者給之醫藥”。洪武六年,在內府設御藥局,置尚葯、奉御、直長、葯童等職,俱以內官、內使充任,屬“宦官二十四衙門”統領,另設御醫,以太醫院醫士充任。洪武十四年,改太醫院為正五品,設令、丞、吏目等職,屬官御醫,一如文職授散官。洪武二十二年,復改令為院使(正五品)、丞為院判(正六品),其屬有御醫(正八品)、吏目(從九品)等,至此定為常制。
太醫院是“掌醫療之法”的醫政管理機構,其首要職責是為皇帝及王公大臣們診治疾病。如果皇帝有疾,太醫院院使、院判、御醫等均需承詔“參看校同”(猶如今之會診),隨後會同內臣在御藥房選葯配方,並將藥性、證治之法寫明後上奏,藥劑則連名簽字后封緘,送御藥房煎制。諸王府則設有良醫所,置良醫正(正八品)、良醫副(從八品)各一人,掌王府醫事。若王府請醫,太醫院就奉旨遣醫前往診治。文武大臣及外國君長有疾,太醫院也須奉旨往視。其治療結果,皆具本覆奏,絲毫馬虎不得。全國各府、州、縣都分設惠民藥局,凡邊關要塞及居民聚集之處,也都由太醫院派遣醫生、醫士或醫官,負責治療。
值得一提的是,明代皇家葯政機構的規章制度較之前朝遠為詳盡嚴密【例如】。
為了保證皇帝的絕對安全,明代又制訂了“診視御脈”的程序制度【例如】。由此可見其制度之嚴。
清代的國家行政機關,是中國專制主義封建政權發展的極峰。其太醫院制度,歷經各代的不斷改進,也可以說是比較完備的了。
據《清史稿·職官志》載,太醫院的人事編製是:由管理院事王大臣(一度為內府大臣)統領院務,置院使一人,左右院判各一人,其屬下有御醫十三人,吏目二十六人,醫士二十人,醫生三十人。其品級,自院使至吏目,初制正五品至九品;宣統元年(公元1909年)各升一品,即正四品至八品。醫士則給從九品冠帶。其職責,院使、院判“掌考九科之法,帥屬供醫事”,御醫、吏目、醫士則“各專一科”。初設十一科,后痘疹科歸小方脈,咽喉、口齒並為一科。太醫院下設西苑壽藥房,以供內廷之需。另在內務府設御藥房,初以總管首領太監管理,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始隸內務府。置主事、內管領、副內管領、庫掌等職,“掌合丸散”。
清代太醫院的主要特點,首先是加強了御醫值班制度【解說】。其次是等級和升補制度十分嚴格【例如】。第三,規定了相應的獎勵辦法【例如】。第四,對太醫院諸醫官的服色和俸祿,也有嚴格的品級規定【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