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官制
金代官制
金代官制是經過了不斷地發展和變革的過程而形成的,有女真本族的官制,也有遼和宋的官制,最後形成為具有金代特點的官制。
金代初期官屬的建立,大約是與女真部的產生同時出現的。《金史·百官志一》說:“金自景祖始建官屬,統諸部以專征伐,嶷然自為一國”。這種官屬同後來官制有極大的區別。金朝進入原遼地區后,特別是佔領漢人居住的燕雲十六州后,已無法再用“本國制度”進行統治,因而沿襲了南面官僚制度,並建立起三省之制。
金代官制的發展和變革,大致經過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金代官制確立和急劇地變革時期,也就是由推行女真族的官制到實行中原官制的時期。這個變革是隨著軍事發展和佔領區域的擴大,採取一系列變革的步驟而實現的。金代女真官制,在朝廷是國論勃極烈制,在地方是猛安謀克制。金在征服遼的東京(今遼寧遼陽)、上京(今內蒙古巴林左旗南)、中京(今寧城西)的過程中,主要是推行女真族的官制,對當地的漢人、渤海人、契丹人、奚人等均用猛安謀克改編。在朝廷國論勃極烈下出現都統司、軍帥司、萬戶府、都勃堇等不同類型的路,在諸路以下為猛安謀克的地方行政設置。
金太祖定燕(今北京),佔領遼統治的漢人地區后,則不再推行單一的女真官制,踵遼南北面制度,在北面繼續實行猛安謀克制,在南面實行中原官制,以統治原遼地區漢人。這樣,在南面用中原宰相制度,置中書省、樞密院於廣寧(今遼寧北鎮),而朝廷仍用女真宰相制度。
金太宗滅北宋,佔領黃河以北的河北、河東地區后,沿用宋制,於是在同樣的漢人地區出現遼制與宋制的不同,同受制於元帥府。天會四年(1126),在斜也、宗乾的主持下,始定官制,立尚書省以下諸司、府、寺,這次改革主要是統一遼、宋官制,把以中書省為中心的三省制改為以尚書省為中心的三省制。要將原遼、宋制統一,就必須按新規定的官制進行換授。例如蔡松年歸金以後,元帥府闢為令史,在天會中因為遼、宋官制統一,舊有官者都要換授,蔡松年改為太子中允,除真定府(今河北正定)判官。天會八年下詔,遼、宋官上本國誥命,等第換授。隨著官制改革,引起統治機構和設置的一再調整。天會六年,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知樞密院事劉彥宗死,由韓企先代之,兩樞密院權集中到雲中(今山西大同);天會七年,分河北為東西路,燕京樞密院划屬河北東路。后立劉豫,把河南、陝西地劃歸劉豫,行宋制,雜女真制,實際上是金尚書省制與宋制在河南、北並存。
天會四年始定官制,是向全國推行中原官制的過渡,隨著這種改革,朝廷中的女真勃極烈制也出現向三省制轉化的趨向。天會十年,把勃極烈改革為四員,諳班勃極烈為儲貳,是皇帝的繼承人,國論忽魯勃極烈為總理,國論左右勃極烈為左右大臣,實是尚書令、左右丞相的前身。天會十二年,在全國實行三省制的條件已成熟,下詔全國,但未及實行,太宗死。金熙宗即位,繼承太宗遺願實行三省制,又廢劉豫,置行台尚書省,歸屬朝廷。天眷元年(1138)頒行新官制,改燕京樞密院為行台尚書省。皇統元年(1141),燕京隸尚書省,西京(今山西大同市)山後諸部族,仍隸都元帥府。到海陵王時,廢中書、門下省,只置尚書省,不置平章政事,廢行台尚書省,改都元帥府為樞密院。正隆元年(1156),頒布“正隆官制”,官制改革至此已臻完成。
金代官印鈕制
到金章宗時,金代官制的發展更加完備。此前,猛安謀克是作為地方政制與州縣制並存,但隨著女真族社會封建化的完成,作為地方行政組織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從性質上發生了重大變化,即作為封建的屯田軍而繼續被保留下來,因而變成封建國家的屯田軍戶與州縣的齊民戶並存,由過去奴隸制的組織與封建組織的矛盾變成軍戶與齊民戶的矛盾。
第三階段是金朝後期官制的發展變化,同這個時期的政治變化是分不開的。金到章宗由盛轉衰,金朝的經濟衰落,政治腐敗,軍事失利,國土日蹙,矛盾重重,官制的機制運轉失靈。其一,表現在將相權的離合上,金制樞密院雖主兵,而節制之權在尚書省。金末,此種制度漸改。凡軍事,省官不得參與,由樞密院官獨任專行,往往敗事。到金哀宗天興間,有鑒於將相之權不宜分開,由省官兼院事,即由宰相兼樞密使,執政兼樞密副使。其二,金原在尚書省下設左司、右司,到天興間,把左司、右司合一,郎中稱“左右司郎中某”。在黑龍江省寧安渤海鄉曾發現與金代形制、字體相同的“主奏司郎中印”。金初置左右司,凡視朝,由執政官親執奏目,到海陵天德二年(1150),詔以主奏事付左右司官,遂為定製,是主奏事者即左右司官,但印為“左司郎中之印”或“右司郎中之印”,不稱“主奏司郎中印”,改左右司為主奏司當在左右司合一后,疑是金末東夏國所為,併合左右司為一,更名為主奏司,而金哀宗天興時合左右司后仍稱“左右司郎中”。其三,金末於各地多置行尚書省、行六部,開後來行省制之端緒。其四,金末近侍官抬頭,而宰執、御史台、樞密院之職權旁落。
金代官制發展和演變的過程,由推行女真官制到沿遼南北面制,又由在漢人地區建尚書省到全國建尚書省,由三省制度成一省制,使中原官制在發展中成為金朝的主要官制。金朝是以中原官製為主,兼容各族制度而融合形成了具有金代特點的官制。
金代女真族的官制稱勃堇、勃極烈。國論勃極烈制度的產生和確立,同女真族原始社會末期官屬制度的產生和國家的出現的歷史有關。在景祖時出現國相之稱,只限一人,他人不得稱之。各部的部長稱勃堇,部落聯盟的首領稱都勃堇或都部長,到太祖嗣位始被稱為都勃極烈。勃堇與勃極烈在女真語是同一語根,勃堇的本義是部長,後來滋衍出與勃堇含義不同的勃極烈。所以說,其官長皆稱勃極烈,其部長曰勃堇。隨著勃極烈稱謂的提高和部落制的廢除,勃堇不僅是部長之稱,也成為勃極烈稱謂以下的一般官員的統稱。國論勃極烈是金初在朝廷設置的最高權力統治機構,它是由軍事民主制時代的貴族議事會(官屬會議)轉化而來,是女真族的權貴家族聯合執政的一種制度。國論勃極烈之稱謂義同國相,由過去一人稱國相變成多人執政的國相之制。其地位在皇帝之下,並冠以職位和特定的職稱,以表示諸勃極烈的地位和職掌不同。
國論勃極烈的權力機構的組成,從家族看是由當時若干個權貴的大家族所組成,其中阿骨打家族是皇權的代表,按規定皇帝是由這個家族的兄弟相傳,是勃極烈統治機構中的核心家族。國相撒改家族是宗室家族中地位最高的大家族,其地位僅次於皇族。其他諸家族任勃極烈官職者,有景祖同母弟烏骨出的次子習不失,景祖的第八子阿離合懣,景祖子劾孫之子蒲家奴(昱),景祖次室溫迪痕敵本所生漫都訶(與阿離合懣為同母)。國論勃極烈主要是由皇族和宗室中一些顯赫家族組成,宗室以外的完顏部和其他姓女真家族都被排斥在外。從官職構成看,有諳班勃極烈,為首席相位,任此職者有太宗、斜也(杲)、亶,是皇位的合法嗣承者。國論忽魯勃極烈,位在諳班勃極烈下,居第二位,是諸勃極烈之長,任此職者有撒改、斜也、宗磐、宗磐。國論阿買(阿舍)勃極烈是諳班勃極烈的副手,居第三位,任此職者有習不失、漫都訶。國論昃勃極烈是軍事主要統帥之一,在太祖時居第四位,任此職者有斜也、蒲家奴。國論乙室(移賚)勃極烈是協理外交事務的大臣,也是議政大臣兼軍事統帥,居第五位,任此職者有阿離合懣、宗翰。迭勃極烈之上不冠國論字樣是副大臣,即諸國論勃極烈的輔佐。國論勃極烈到太宗天會十年(1132)調整為四員,即諳班勃極烈(磐)、國論忽魯勃極烈(宗磐)、國論左勃極烈(宗磐)、國論右勃極烈(宗翰)。
國論勃極烈是由皇族和宗室中最有權勢的大家族構成,是國家最高的決策和審議機關,國家的軍國大事共同討論、決定施行,有共同遵守的誓約,皇帝違約,諸大臣有權依約杖之,然後謝罪,諸勃極烈對皇帝有一定約束。其發展的趨向是由多家族發展為皇族與撒改兩族,最後權歸皇族,並且有向三省制轉化的趨向,這主要是從對勃極烈的不斷調整表現出來的。國論勃極烈在職掌上有一定分工,設員不定,收國元年(1115)四月為四員(諳班、國論、阿買、昃),后增乙室、迭為六員。天輔五年(1121)閏五月,國論忽魯勃極烈撒改死,其子宗翰為移賚(乙室)勃極烈。諸勃極烈無固定任職年限,一旦免職則在內部調整,通常是只升不降,一般地死後不再補任,或廢或更名,或因在外不再回朝參議軍國大事而失其職掌。經過這樣的變化,一些家族便從勃極烈中失權。
女真族以勃極烈為朝廷最高權力機構中諸大臣的官稱,但沒有把勃堇的稱謂取消,在朝廷任職的“諸酋大人”、“近上官員”均以勃堇稱之。宗室子弟稱“郎君”。在皇帝主持召開諸勃極烈會議時,常有“郎君”、“諸酋大人”、“近上官員”參加。在地方的官員仍稱勃堇,成為一般官員的泛稱,後來推行中原官制,勃堇才從歷史上取消。
金熙宗即位,廢除了女真族的國論勃極烈制,建立以尚書省為中心的三省制,以三師(太師、太傅、太保)以及三公(太尉、司徒、司空)領三省事。領三省事的設置及補任,沒有一定的規則,亦無一定員額,時多、時少、時有、時無,其地位的不同由三師、三公的地位高下而定。領三省事行之於天會十三年三月至貞元三年(1155)十二月,此後取消。其初領三省事的權力最大,到海陵時許可權縮小。金之領三省事的設置,就女真本族的官制變化看,是國論忽魯勃極烈宗磐、國論左勃極烈宗翰、國論右勃極烈宗翰三職許可權的延長。但從三人已廢除國論勃極烈之職為三師,由三師領三省事,又是受北宋末官制的影響。
尚書省的最高長官是尚書令,下置左丞相、右丞相、平章政事,平章政事位在右丞相下,與左右丞相為宰相。由左丞相兼門下侍中,由右丞相兼中書令。宰相下設左丞、右丞、參知政事,為執政官。宰相和執政統稱“宰執”。左右司是宰執的秘書和處理省內事、對六部的監督機構。左右司官員為郎中、員外郎、都事,吏員有令史、譯史、通事。在左右司下置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屬左司;兵部、刑部、工部屬右司。六部官員有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主事,吏員有令史、譯史、通事。
金代以尚書省為中心的三省的建立是受宋制的影響。在北宋元豐以前,宰相是同平章事(平章事);執政是參知政事、樞密使。在元豐以後,宰相是尚書左僕射、尚書右僕射;執政是尚書左丞、尚書右丞、門下侍郎、中書侍郎、樞密使。金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門下、中書長官由左右丞相兼,將平章政事、參知政事分別列於宰執之末,而樞密使不與。金至海陵正隆元年(1156)進行官制改革,罷門下、中書二省,不置領三省事、平章政事,參知政事增員,分為左右參知政事,置尚書令,位在丞相之上,但補任時間並不銜接。到金世宗大定二年(1162)復置平章政事,分左右平章政事。金初,左右司與六部通署。熙宗天眷三年(1140),左右司與六部分治,六部變成獨立機構。到金末哀宗天興二年(1233),由於當時六部規模縮小,機構簡化,把左右司合一,其官稱“左右司郎中某”、“左右司員外郎某”、“左右司都事某”。
金代尚書省是朝廷最高權力機構,由皇帝總攬全權,尚書令總領紀綱,儀刑端揆。尚書令只管大事,不管細事,主要權在宰相。左右丞相、平章政事,掌丞天子平章萬機,左右丞、參知政事,為宰相之貳,佐治省事。宰相與執政的關係是長與次的關係,宰相輔佐皇帝,總天下事,而執政為宰相之助手。國家的重大事,由皇帝向宰執諮詢,宰執可向皇帝單獨奏請。天子發案,由尚書省規定施行,或尚書省發案,奏請皇帝批示。對皇帝下達的詔、敕、制、冊要執行,審判國家重大案件以及對官員進行指導和監督。
金代地方官制前後變化很大,金初因遼南北面官制在南面因遼、宋制設官統治,廢劉豫後設行台尚書省。金熙宗官制改革,在朝廷統一領導下,在地方仍有漢官制、女真官制及遼制的不同,形成具有金代特點的官制。
南北面官制
金朝先後廢除劉豫“政權”和燕京樞密院以後,於其地設行台尚書省。
天會十五年十一月,廢劉豫設行台尚書省於汴(今河南開封),把表面為獨立政權的齊廢除后,將其轄區置於朝廷之下。後來撻懶與南宋議和,將河南、陝西地與宋,因將行台尚書省遷到大名府(今河北大名)。《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27“金遂移行台於大名”。又卷129:金以“行台戶部尚書馮長寧為東京(今遼寧遼陽)戶部使,自大名到東京凡五千里”,而馮長寧“削髮左衽而赴任”。《金史·趙元傳》記載,后又由大名遷祁州(今河北安國)。金熙宗天眷元年(1138)九月,改燕京樞密院為行台尚書省。《金史·百官志》的記載是:“行台之制,熙宗天會十五年罷劉豫,置行台尚書省於汴。天眷元年,以河南、陝西地與宋,遂改燕京樞密院為行台尚書省。天眷三年,復移置於汴京。皇統二年(1142),定行台官品皆下中台一等。”實際上廢劉豫與廢燕京樞密院為行台尚書省是兩回事,不是將汴行台遷燕改燕京樞密院為行台,后又由燕遷汴。金在天眷元年九月,改燕京樞密院為行台;二年三月,金將河南、陝西地與宋,四月宋遣使謝河南地,不是把河南、陝西地與宋后才改燕京樞密院為行台。天眷元年是撻懶倡議把河南地與宋之時,而翌年三月才給宋,三月行台已由汴遷大名,后又遷祁州,三年復置於汴,管理長城以南、淮水以北地區。皇統元年,以燕京隸尚書省,而西京(今山西大同)及西京山後諸部隸元帥府。
行台尚書省設領行台尚書省事,如同朝廷設領三省事,位在左右丞相之上。下置行台左右丞相,行台平章政事;行台左右丞,行台參知政事。分左右司,下屬六部各司,部各置官員及吏員。行台尚書省由都元帥兼,都元帥府與行台在領導上一元化。行台尚書省是金代在地方設置管理軍民的一種特別的地域性組織。其初許可權很大,諸州郡的軍旅之事,決於元帥府,而民訟錢穀,由行台尚書省治之。到海陵天德初,以監察御史分司行台。監察御史由朝廷派遣,行台的許可權因而縮小,並進而廢行台尚書省之制。
金朝後期為加強對地方的統治,以適應戰爭的局面,於各地設行尚書省、行司和行部,以代替朝廷在地方行使統治。行省是在地方所設的對軍民的統治機構,設官大體與朝廷尚書省同,“州民奉行省為領省”。其制設無定,是一種臨時性的設置,但它卻為後來元代行省的設置打下了基礎。
金於地方設路府州縣,由於金是由女真族建立並佔有原遼和北宋的一部分地區,因而在統一的路制之下的州縣的設置具有區域和民族的特點,其名稱與組織系統也不同,由此而構成金一代的地方官制的整體結構。
金代地方官制,在京府之下與州縣並存的有女真族猛安謀克。金太祖嗣都勃極烈位的第二年(1114),就“一如郡縣置吏之法”,把原來軍事組織的猛安謀克改革為地方行政機構。作為地方組織的猛安謀克與作為軍事組織的猛安謀克的不同,一是地方組織的猛安謀克是領戶,而軍事組織的猛安謀克是領夫;二是地方組織的猛安謀克是與地域組織的村寨結合,而軍事組織的猛安謀克與軍隊編製結合。在地方猛安謀克之上是路,有萬戶路、都勃堇路、都統司路和軍帥司路的不同。猛安謀克是行政、軍事和生產結合的地方組織。熙宗官制改革后,猛安謀克與州縣並存,自成系統:猛安相當於防禦州,位在節度州之下,謀克相當縣。到金章宗時女真族封建化完成,地方猛安謀克轉化為地方的封建屯田軍組織,猛安謀克便成封建屯田官。
金代地方官制也沿襲了遼制,在西北、西南、東北路設招討司,“招懷降附,征討攜離”①。於諸部設部族節度使,統制各部,鎮撫諸軍,其餘皆同節度使。官員有節度使、副使、判官、知法各一員,吏有司吏、通事、撻馬。設諸乣,官為詳穩,職守戍邊堡,其餘同於謀克。麽忽掌貳詳穩。吏有司吏、習尼昆、撻馬。諸移里堇司設移里堇一員,分掌部族村寨事宜,吏有司吏、習尼昆、撻馬。另外,設諸禿里,掌部落詞訟、防察違背等事;設諸群牧所分掌諸畜。
封爵是金代官制內容之一,它既與中原的封爵制有直接的繼承關係,也與女真本族及契丹、渤海的影響有關。
《金史·百官志》記載:“正從一品曰郡王,曰國公”,實際在郡王之上尚有王,應是王、郡王、國公三個等級。“正從二品曰郡公,正從三品曰郡侯,正從四品曰郡伯(原註:舊曰縣伯,承安二年更)”,實際在郡伯之下尚有郡子、郡男,應是郡公、郡侯、郡伯、郡子、郡男五個等級。“正五品曰縣子,從五品曰縣男”,而縣伯於承安二年(1197)更為郡伯。如是則在承安二年前為縣伯、縣子、縣男三個等級,承安二年後為縣子、縣男兩個等級。但實際在承安二年前的世宗大定年間已有郡伯,可見不是更縣伯為郡伯,而是取消縣伯,存郡伯。這樣,金代封爵是王(萬戶)、郡王(五千戶)、國公(三千戶)、郡公(二千戶)、郡侯(一千戶)、郡伯(七百戶)、郡子(五百戶)、郡男(三百戶)。
《金史》記載的封爵,屬於章宗明昌、承安年間的官制體系,它已失去最初的實封意義,但只要封建制還存在,它就與封建官制結合著。封爵與食邑、等級制都是聯繫著的。金代的實封也不是就國,而是實食其戶;非實封則是名義的,不真食其戶。金代封爵同樣是按照位次等級以國郡縣名稱表示,但不是金當時行政區域的名稱,如封郡王不管本人的原籍如何,把本人的姓與歷代郡望著姓結合加以封賜。姓王則封為太原郡,姓李則封為隴西郡,姓張則封為清河郡,姓趙則封為天水郡,姓劉則封為彭城郡。金朝同樣仿此精神封契丹、渤海及本族人。如契丹蕭姓以姓封蘭陵,耶律姓封漆水,渤海大氏後裔封神麓,女真封金源,這表明代表不同族的封爵已同一起來,形成金代的封爵制度。金代封爵是以實封和無實封作為基礎的,王、郡王、國公、郡公、郡侯為實封(實封為一千戶至一百戶五等);郡伯、郡子、郡男為非實封,而在食邑戶數上則與縣伯、縣子、縣男相等,其品級也是相同的。金代女真族的猛安謀克,既是行政和軍事組織名稱,也是作為一種特殊的榮譽稱號進行授封。金熙宗皇統五年規定了猛安謀克的等級,“乃分猛安謀克為上中下三等,宗室為上,余次之”。同時,確定猛安謀克的世襲制度。世宗大定間,定功授世襲猛安謀克,“復命新授者,並令就封”。
《金史·百官志》記載:女真白姓之號完顏等二十六姓,封金源郡;裴滿等三十姓,封廣平郡;吾古論等二十六姓,封隴西郡。黑姓之號唐括等十六姓,封彭城郡。此與姚燧《牧庵集·布色君神道碑》所記互異。其文云:“凡百姓,金源郡三十六,廣平郡三十,皆白書;隴西郡二十有八,彭城郡十有六,皆黑書。”《金史》記載是白姓之號三,黑姓之號一,此則白黑姓之號各二。金女真完顏部色尚白,其屬白姓。徒單姓與完顏為同部,不同姓,白姓之號就包括徒單姓在內。白姓之號主要封金源郡和廣平郡,封國之制定於熙宗時,封廣平郡的三十姓以裴滿為首,在徒單之前,當與裴滿皇后有關。在封金源郡、廣平郡白姓的兩個集團間,應封金源郡的則封廣平郡;應封廣平郡的則封金源郡,而記載中卻無黑姓封金源郡和廣平郡的,可見白姓之號間兼可互封,而白黑姓之間不能相混。白姓之號與黑姓之號各分兩個集團,蓋源於原始社會的婚制發展變化而來。金朝把女真白姓、黑姓與封爵制結合,與女真族接受中原影響和封建化是分不開的,形成金朝一體的官制。
金代官制是一個有層次發展變革的過程,它在發展中衝破了原遼的南北面官制,也衝破了過去中外和華夷之分的兩重官僚體制,把各地、各族都納入統一的官僚體制之中,同時在歷史上金朝首先把三省制發展為一省制,對後來官制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
總之,金代的官制是缺乏系統性的,往往隨事置官。故有旁見側出之弊。例如宗正寺升為大睦親府,而於各處置司,既屬中央性質,也屬地方性質;司農司置大司農,又置卿及少卿,而各地方又有置行司農司的;又如掌近衛的官,有的屬於衛尉司,有的屬於刑部的各官提舉;再如惠民司掌湯藥而隸屬禮部;武庫署屬於殿前都點檢司,而軍器庫又隸屬軍器監。這些都可以看出其制度之混亂。
地方官制就更加複雜。例如轉運使本掌錢穀,提刑使本掌刑獄,而又把提刑使改為按察使,有時兼轉運使,有時兼安撫使,有時兼勸農使。這樣,就看不出錢穀、刑獄、民政、監察之權有什麼明確的界限。又如地方的軍政長官,則以諸京留守司留守帶本府府尹兼本路兵馬都總管為第一級,諸府府尹兼都總管為第二級,諸府府尹不兼總管為第三級。而節度州、觀察州、防禦州、刺史州則仍舊設置節度使,觀察史,防禦使,刺史。這是唐、宋兩重製度的混合。再如府州的僚屬,諸京有警巡院使,諸府及節度州有錄事司錄事、防禦,刺史州有司候司司候。這些設置是前代所無的。而唐宋府、州的幕職官也依然存在。
至於金代地方官職性質的區別,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名稱:京府尹牧、留守、知州、縣令、詳穩、群牧(這兩個是用女真語官名)為長官,同知、簽院、副使、少尹、通判、丞為佐貳官,判官、推官、掌書記、主簿、縣尉為幕職官。兵馬司為軍職官。警巡、市令、錄事、司候、諸參軍、知律、勘事、勘判為釐務官。主管倉庫院務者為監當官。知事孔目以下行文書者為吏。
金代的銓選有一些特定的名稱,必須特加說明;凡外任循資官謂之常調,選為朝官的謂之隨朝,以廉察而升者謂之廉升。授東北沿邊州郡而升者謂之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