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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漢字
之,漢語常用字,讀音zhī,最早見於商代甲骨文時代。基本含義為 助詞,表示領有、連屬關係:赤子~心;引申含義為用在主謂結構之間,使成為句子成分:“大道~行也,天下為公”。
之的常用組詞為之後。包含之的常用成語為百歲之好。
之 zhī ㄓˉ
● ● 助詞,表示領有、連屬關係:赤子~心。
● ● 助詞,表示修飾關係:緩兵~計。不速~客。莫逆~交。
● ● 用在主謂結構之間,使成為句子成分:「大道~行也,天下為公」。
● ● 代詞,代替人或事物:置~度外。等閑視~。
● ● 代詞,這,那:「~二蟲,又何知」。
● ● 虛用,無所指:久而久~。
● ● 往,到:「吾欲~南海」。
“之”字最早見於商代甲骨文,六書中屬指事字(一說會意字)。古字形從止,止下面一橫表示出發的地方。金文線條化,篆文整齊化,隸變后楷書則規範化。
甲骨文“之”字是腳離開地面的示意圖,由此產生“往”的含義。首先行動的人最引人注目,由此產生“這個人”的含義,引申成為代詞;整個字還可理解為人腳在地面上,由此產生表示連屬關係、所屬關係和領有關係的含義,成為語法助詞;以後字形是其變體。羅振玉《增訂殷墟書契考釋》:“按:卜辭從止,從一,人所之也。”本義是往、到……地方去。多借用為代詞,又虛化為助詞、副詞、介詞、連詞等。
之
3張
之
代詞
1.第三人稱代詞,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
⑤以刀劈狼首,又數刀斃之。——《狼》
3.活用為第一人稱,我。
①不知將軍寬之至此也!——《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
②君將哀而生之乎?——《捕蛇者說》
③以是知公子恨之復返也。——《史記·魏公子列傳》
4.可用於賓語前置句復代指賓語,用於動詞之後。
②而死固付之度外矣!——《指南錄後序》
③珍寶盡有之。——《史記·項羽本紀》
助詞 1.結構助詞,相當於“的”。
例:①近塞上之人,死者十九。——《塞翁失馬》
②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曹劌論戰》
③若能以吳、蜀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
2.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誌。
例:
②何陋之有? ——《陋室銘》
③句讀之不知。——《師說》
3.結構助詞,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同【現代漢語解釋】助詞2。
②無絲竹之亂耳。——《陋室銘》
③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鄒忌諷齊王納諫》
4.結構助詞,定語後置的標誌。
例:①凌萬頃之茫然。——《赤壁賦》
②蚓無爪牙之利。——《勸學》
5.結構助詞,補語標誌,可譯為“得”。
例:古人之觀於天地、山川、草木、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游褒禪山記》
6.音節助詞,無實義。
例:1、填然鼓之。——《孟子·粱惠王上》
2、久之,能以足音辨人。——《項脊軒志》
3、公將鼓之。——《曹劌論戰》
4、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
通“也”義
《韓非子·解老》:“鬼祟也疾人之謂鬼傷人……”《賈子·大政》:“何君子之道衰,之數也。”最後的也字作肯定語氣助詞,其他兩個“也”字,都作“之”字義。——黃現璠《古書解讀初探——黃現璠學術論文選》
之 zhī
〈動〉
● ● (會意。象艸過屮。枝莖益大。本義:出,生出,滋長)
● ● 同本義 [grow]
之,出也。象艸過屮,枝莖益大有所之,一者,地也。——《說文》
如語焉而未之然。——《禮記》。俞樾平議:「此之字乃其本義。未之者,未出也。」
● ● 往,朝某方向走,到…去 [go to;leave]
之,適也。——《廣雅》
自伯之東。——《詩·衛風·伯兮》
之沛公軍。——《史記•項羽本紀》
● ● 又如:之如(前往);之往(去;到);之官(上任;前往任所);之國(前往封地);之適(前往)
詞性變化
之 zhī
〈代〉
● ● 指示人或事物,相當於「這個」「那個」 [this;that]
宣王說之。(之:指南郭處士來吹竽。)——《韓非子•內儲說上》
虎因喜,計之曰。(之:這,指上文所說驢生了氣只能踢的情況。)——唐· 柳宗元《三戒》
為之,則難者亦易矣。(之:代詞,指天下事。)——清· 彭端淑《為學一首示子侄》
● ● 又如:較之中學時代;因之,他將自己的整個心血都放了進去
● ● 指代人或事物的名稱,相當於他、她、它、他們 [he;her;it;they;them]
鄭商人弦高將市於 周,遇之。——《左傳•僖公三十二年》
● ● 又
蹇叔哭之。
巫醫樂師百工之人。(「之」是指示代詞,指代「巫醫樂師百工」。)——唐·韓愈《師說》
● ● 又如:取而代之;戰而勝之;為之感嘆;使之順利發展;與之見面
● ● 指示代詞,相當於「其」、「他的」、「其他的」 [its;his;other]
紂王令推上法場,斬之老母。——《武王伐紂平話》
之 zhī
〈助〉
● ● 的 [of]
● ● 用在定語和中心詞之間,表示領屬關係或一般的修飾關係
謝庄少年之精技擊者。—— 清·徐珂《清稗類鈔•戰事類》
開火者,軍中發槍之號也。
● ● 又如:鐘鼓之聲;一家之長;原因之一;夫子之文章
● ● 用於主謂結構之間,取消句子的獨立性
吾見師之出。——《左傳•僖公三十二年》
● ● 用於實詞與介詞之間
口之於味,有同耆也。——《孟子》
之 zhī
〈形〉
具有字母S的形狀的,「之」字形 [zigzag]。如:之江(江流曲折如「之」字者);之字路(曲折如「之」字形的路)
【文形本義】
《鄭崗訓字》生長、所生;增進、所增;之字本義。
隸書-小篆--金文--甲骨文--骨刻文
鄭疏:象草經過初生之草,枝莖增大,有所增加。字下一橫,表示主體。之,衍生、所增生之部分。符合甲骨文金文字形。
【基本字義】
㊀生長、增進、衍生、發展;所生、所出。
㊁往,進往。
之《玉篇》『......,適也,往也。』。往《說文》『之也。』。適《說文》『之也。』。
進往,加之以「進」,強調過程、態勢。此伸義將「之」及物動詞化。訓「至」偏離本義。
㊂相對「者」而用,有關主體之一切、子集、屬性、值。
A之,有關A之任何、A之子集、A之屬性、A之某屬性值。A之B⇔A之任何∩B。
之《康熙字典》『又《郝敬讀書通》凡言之者,物有所指,事有所屬,地有所往,連屬之辭也。』。
疏:物之所指,仍指此物。地之所往,太空也;應:往→出。事之所屬,事主也,以「者」言之。
鄭譯:凡言之、者,物有所指,事有其主,地有所出,連屬之值也。
凡言「之」,物有其屬,事有被謂,地有所出,時有所與,皆值也。於某角度,語言乃賦值。值,概念之要,漢字必有,非「之」莫屬。
註:屬,子集、屬性。凡,常也。者,本也主也,本值也。時之所與,與時同在者,當時存在者。
註:粗體為中小學課本例句。
►《禮記》『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
鄭譯:《共產主義必將實現》大道出行也;天下為公之,選賢用能處,講信修睦時。
疏:中國所以今之強盛,中國社會主義也,大道之行!之,進展也,前進;訓of,少一層含義。也,從屬、子集。A也,B,C。⇔A之子集,B,C。⇔A有B、C。
►《說文》『枝莖益大,有所之。』
註:益,增也。有所之⇔有所增。
►《赤壁賦》『縱一葦之所如。』
►《禮記》『如語焉而未之然。』,俞樾平議『此之字乃其本義。未之者,未出也。』
註:焉,被謂也。A焉⇔A所A。然,《廣韻》『語助。』
鄭譯:如語有所語而未出(聲)。
疏:然《說文》『燒也。』,於微觀指碰撞、作用,伸義:發生、運轉、存在。之,可訓值,未之然⇔未然⇔未發生。
►字義寖多不止,久而久之,語言將不有交流之用。
鄭譯:字義漸增而不止,長久發展,字將不字,言降不言。
疏:訓「長此以往」,無增進之義。此「之」,非本義不可。
►歐陽修《醉翁亭記》『作亭者誰?山之僧智仙也。名之者誰?太守自謂也。』
註:名之者⇔名出者⇔賜名者。我名鄭崗⇔我被稱鄭崗;我,名者也;鄭崗,所名也;父母,賜名者也。「名之者」訓「名此者」,可生歧義,名為此者、命名此者。⇒訓<代>不妥。
►又如:之如(前往);之往(去;到);之官(上任;前往任所);之國(前往封地);之適(前往)
空間意義上的包含、衍生。皆可訓之如此。訓之如此,僅為表明「之」不遠本義,不必訓作<助>。
►人之所有,赤子之心;地之所有,他山之石;天之所有,明月之光;道之所有,佛之如來;自然之所有,天地人也。
註:所有,非全部。所有人出來⇔屋子有的人出來⇔在屋中者出來⇔任何人出來⇔每個人出來⇔全部人出來。所有=任何=每個=全部乎?非也!2×2=2+2,×=+乎?!所A,必有A者。人,自然之所有也;自然有人。人之有者,人之主也,自然是也。
►《莊子》『行不知所之。』►明· 張溥《五人墓碑記》『佯狂不知所之者。』
註:所之,所往。
►《詩·衛風·伯兮》『自伯之東,首如飛蓬。豈無膏沐?誰適為容!』
鄭譯:夫君進往東,自后發如蓬。沐露何曾少?誰值飾我容!
註:豈無膏沐,猶言「有肥皂洗,卻很少洗」,故曰「沐露」而非「露沐」。為容⇔作臉⇔飾容。適合之事值得作,太難太易皆不值。以《伯兮》為線索,可再證「之」可訓「值」。
詳釋:《康熙字典》訓《伯兮》此「適」作「主」,值《說文解字注》『持也。持各本作措。』。⇒主者,持也,謂「值」者,名「值」之持者。⇒適者,名謂「值」之主也(A,值5元,值之謂者,5元價值之持有者,名謂「值」之主也。)。又「適」《說文》『之也。』⇒之,值也。《說文》高明也!
鄭譯:張良此時已歸順劉邦,項伯馳馬夜行進往劉邦軍營,私見張良。
鄭註:馳,有「行進」義,「之」作「進」義,重複。連夜驅馬劉營,驅馬夜馳行之劉營,「之」可訓「值」。「命你部轉向行之瀋陽。」,瀋陽,行之所向,行值所向,同位語。《新華字典》以『之沛公軍。』四字為例句,真夠可以......讓人無語。
►清· 彭端淑《為學一首示子侄》『吾欲之南海,何如?』
鄭註:《魏風》『往彼曰之,到此曰至,音義互通。』。之、至,甲骨文皆有;混用,非錯別字乎?往,仍在途中,強調過程;至,已達所向,強調結果,遠離本義;故雖有古訓,亦不採納。
►唐· 柳宗元《 童區寄傳》『童寄者,......,行牧且蕘,二豪賊劫持反接,布囊其口。去逾四十里之虛所賣之。』
譯:兒童區寄,......,放牛打柴,(遭)二匪綁架並反綁,用布蒙其口,去往四十裡外集市(欲)賣掉。
註:去,離也。反義於「來、往」。白話「去」,多義,「去北京」⇔「來/往北京」,離開普通地點之用,廢矣,廢了;於白話,廢已廢了;於文言,廢之不可。白話「我去」取文言「去」義,若含「讓人滾蛋、咒人去世」義,以此粗口。反接,反綁兩手。虛所,集市。古「墟、圩」同「虛」。「反接」后無賓語,文若不通;然作為古文通順,故尾字「之」可訓「值」。
►《赤壁賦》『縱一葦之所如。』
►《史記·陳涉世家》『嘗與人佣耕,輟耕之壟上。』
名A之B者⇔B之A⇔A∩B者,同位語取交集以確定所指。者,時可省。偏重結構,簡之偏構;A,偏構之重,B,偏構之輕。常可譯作「的」。
►馬之千里者。
譯:馬之日行千里者⇔日行千里之馬⇔千里馬。
註:A之B者,嚴謹不易歧義。
►網紅,人之紅於網上者也。
譯:網紅是紅在網上的人。
註:紅於網上之人,不及白話好聽且有歧義;影星紅於影視,且紅於網上的人。A之B者⇔(A之B)者,以此不有歧義。
►清· 徐珂《清稗類鈔·戰事類》『謝庄少年之精技擊者。』
►緩兵~計。不速~客。莫逆~交。開火者,軍中發槍之號也。
註:緩兵~計⇔計之用於緩兵者⇔計∩緩兵所用。
《左傳·僖公三十二年》『吾見師之出。』
註:出,謂詞名用。
►《孟子》『口之於味,有同嗜焉。』
鄭註:口之於味⇔口之關於味者⇔口味。
►人之無知,天者不助。
鄭譯:人之無知者,天者不助之。
註:名A之B者,「者」可省。
譯二:人之無知者,天之不助也。
註:黃現璠《古書解讀初探》414頁有言「之、也」時可互通。言之有理,甚至「者」亦在其中。
譯三:人的無知的,天的不助的。
註:凡「之、者、也」皆可譯作的。不有謂語,看作等式,簡單明了。鬼子所用之中文也者,如此之來也。⇔鬼子用的中文的,如此的來的。此法可作參考,先知其義,再做潤筆。
►F之職業是工人。
譯:F(姓名,職業,...,,,)之「職業」=「工人」。
註:語言即是對某某對象賦值。之,()中的一切,值也。所謂<助>,實為「值」義,有實意。此下多為賦值於謂。
►《論語.》『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之也。』
譯:知值為知值,不知值為不知值,屬於正確值。⇔知為知,不知為不知,是對的。
鄭註:三之值=三。以此,之可譯作「」。
►段正元《外王芻談錄》『敬人者人恆敬之。殺人者人恆殺之。皆自取之者。』
譯:敬人的人恆敬的。殺人的人恆殺的。皆自取的。
譯:敬人者恆為人所敬。殺人者恆為人所殺。皆自取值者。
鄭疏:殺值,可指殺之對象,所殺。按西文語法,「之」為代詞,但很多情況沒的可代。殺之、可代,名用。之者,「敬、殺」之後、前,皆為謂值,謂前稱「者」,謂后稱「之」。
►《塞翁失馬》『家富良馬,其子好騎,墮而折其髀;人皆吊之。』
鄭譯:家富良馬,其子好騎之,墮而大腿骨折;人皆慰問。
鄭註:人皆吊值⇔人皆慰問值⇔人皆所慰問,主語「其子」被省。省「所」,依然表示所慰問。名我要,利我要,我要名利。⇔名,我所欲也;利,我所欲也;我所欲,名利也。文言甚至白話,可無謂語一說。
►《論語·季氏將伐顓臾》『既來之,則安之。』
鄭註:既來則安。沒毛病。
►《曹劌論戰》『彼竭我盈,故克之。』
鄭譯:彼竭,我盈,以此勝。
鄭註:彼竭我盈,故克。沒毛病。誰克誰,顯而易見不必說。
►反其道而行之;言之成理。
鄭註:「之」訓「值」可刪;訓作代詞,譯作何字?「的」也!說的有理,沒毛病。譯作「的」,名詞化之,言若等式,方便明了。A等於B等於C,從句乎?等式也!
►英雄將生死置之度外。
譯:英雄將生死置度外。⇔英雄置生死於度外。
鄭註:置A於B。B,置值也;置值之一,置A之值。置之度外⇔置值,度外也。⇔置度外。將生死置它度外,語病。
►《鴻門宴》項王則受璧,置之坐上。
註:置之坐上,放置坐上、置其坐上,均可;前者好些。
►此事,不可等閑視~。
譯:此事,即使忙也要處理。
鄭註:等閑視之⇔視(時間=閑時)⇔閑時再看。
►《孟子》『口之於味,有同嗜焉。』
鄭譯:關於味道,口(值)有同嗜。
註:味,口之一值。口(味=有同嗜,位置=鼻下,......)
►《史記·陳涉世家》『陳涉少時,嘗與人佣耕,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曰:“苟富貴,無相忘。”』
《公輸》『宋何罪之有?』
鄭譯:宋之何罪存在?
註:賓語前置一說可不有。例⇔宋何罪值有?⇔宋有何罪狀?⇔宋有何罪?文言,不易二義。
►文言;訓之不同,義之不變;言之不有歧義者也,可以為信,可以為言。
註:言,指書面。人說文言,古人難,今人更難。「我喜歡一個人」,兩個意思;表白得此答,何解?雙關有趣,雙關過多,語言無用。
►《莊子·逍遙遊》『適千里者,三月聚糧。之二蟲又何知!』
鄭譯:適千里者,三月聚糧之。二蟲又何知!「之」非代詞。
鄭譯:郯子之人,其賢不及孔子。
註:此徒含貶義。徒,《說文》『步行也。』,《康熙字典》『又罪名。』,不法之徒,非人之所教。
►《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均之二策,寧許以負秦曲。』
鄭譯:均衡二策,......。
《桃花源記》『聞之,欣然規往。』
鄭譯:聽了,欣然規往。
►如是我聞之:之,第三人稱代詞,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例《孔雀東南飛》『阿母得聞之,槌床便大怒。』。
註:我聞,我之所聞。所聞也者,味、事、言也,非人。用於人,常曰吻。它,人稱乎?!如此之言若出自課本,是誤天下之子弟。阿母得聞,捶床大怒!自稱、對稱、他稱,言簡意該(該,軍中約也不二。)。「之」何以不作主語?本非代詞!如是我聞之⇔如是我聞⇔我聞如是。如是、如此、如下......后,未必原話。
再註:也者,子集也。A也者,味也。⇔A某子集,味也。⇔一些A是味。⇔A包含味。
►如是我聞:《墨子·大取》『聖人也,為天下也。』,前句「也」作「之」義。
釋一:A也≗部分A。「A也,B也。」⇔「A也,B也。」⇔部分A≗部分B。⇔A∩B∉Ø。也、之,皆表「所出、部分」。勇者勝之⇔勇者勝也⇔勇者勝。
釋二:文言之謂,皆用作<名>,言「行為、謂者、所謂」。為天下也⇔為天下者也⇔部分為天下者⇔為天下。謂詞后,也可省,含義無別。為,wéi也,薳支切。為A,為A之事之物。為《說文》『母猴也。』,為,古字對稱,對坐之二母猴,《說文解字注》『容或相似也。』⇒為,替也,偽作也,本有為wèi義。無為者,為介質,為真空,為天(上),為暗物。
譯一:部分聖人,為wéi天下。言外意:部分聖人無為。
譯二:聖人也為天下。言外意:聖人之部分或部分時間,無為。
鄭註:譯二較為精確。「A也,B。」,白話「A也B。」之憑。部分是B⇔也B。
►《莊子·秋水》『野語有之曰「,,,,,,」。』
譯:俚語有曰「,,,,,,」。
以吾所聞,「之」訓代詞為賓語,古之不有;文言「之」者,難改他字,常可省之。「其」時可改「之」;而「之」難改「其」。攻之不備,通順;聽其任其,彆扭。
譯:其中一人專心致志,唯弈秋所言是聽。一人雖聽他,一心以為有鴻鵠將至,思拉弓射它;雖與他一起都在學,(而)不及他,是智不如乎?
註:之一,值也,所言;別無他訓。與,《博雅》『如也。』。不如者,不及也。
鄭譯:某人專心致志,唯弈秋之言是聽。一人雖為聽者,一心以為有鴻鵠將至,思拉弓而射;同與共學卻不及(格),是智不如(前者)乎?
疏:此譯按文言句法,謂皆名用。聽之⇔聽值⇔聽者/所聽。與之⇔所與⇔同與。格,提示「之」未必指「某人」。前者,提示賓語本可省;之,可不訓賓語不訓<代>。
►吾兒,管教不得,故聽之任之。
譯:吾兒,管教無果,故聽任其所為。
鄭譯:......故聽任也⇔故以所聽為所任。
註:聽之任之⇔聽值者,任值也。⇔所聽為所任⇔聽任。任,任憑、任由。
►甲說乙說,唯有字說,可為聽之;去粗取精也。
譯:A說B說,唯有字說可為聽/唯字是聽;取精去糟也。
註:聽之⇔所聽。今者習於主謂賓之說,「之」訓賓語,易理解;然此訓偏離本義,建議改之/正。
►之,《玉篇》『是也。......』,《康熙字典》『又此也。《詩·周南》之子於歸。《注》之子,是子也。』
註:之,《說文解字注》『周南曰。之子、嫁子也。』。歸,《說文解字注》『女嫁也。』,是以我說:之子於歸,嫁子入贅。《康熙字典》此訓有誤。
►之前,吾未聞此事。
註:之前,「此之前」之簡。「之前」單用之古例,望知者告知。
【卷六】【之部】止而切
出也。象艸過屮,枝莖益大,有所之。一者,地也。凡之之屬皆從之。
說文解字注
出也。
段註:引伸之義為往。《釋詁》曰:之,往是也。按之有訓為此者,如之人也、之德也、之條條、之刀刀。《左傳》:鄭人醢之,三人也。《召南》毛傳曰:之事,祭事也。《周南》曰:之子,嫁子也。此等之字皆訓為是。之有訓為上出者。戴先生釋梓人曰:頰側上出者曰之,下垂者曰而,須鬣是也。
象艸過屮。
段註:過於屮也。
枝莖漸益大,有所之也。
段註:莖漸大,枝亦漸大。勢有日新不已者然。
一者,地也。凡㞢之屬皆從㞢。
段註:止而切,一部。
【子集上】【丿部】之·康熙筆畫:4·部外筆畫:3
古文:㞢
《唐韻》《正韻》止而切。《集韻》《韻會》真而切,並音枝。《說文》:出也,象艸過屮枝莖益大有所之。一者,地也。《玉篇》:是也,適也,往也。《禮·檀弓》:延陵季子曰:若魂氣,則無不之也。
又於也。《禮·大學》:之其所親愛而辟焉。註:之,適也。朱傳:猶於也。
又語助辭。《書·金縢》:禮亦宜之。《禮·文王世子》:秋冬亦如之。《正字通》:凡之字,或句中,或語尾,或層出。如《毛詩》我之懷矣,共武之服,及《女曰雞鳴》章知子之來之,六句九之字,《常華》章左之左之,六句八之字,可以例推。
又此也。《詩·周南》:之子於歸。註:之子,是子也。
又至也。《詩·鄘風》:之死矢靡他。
又遺也。揚子《法言》:或問孔子,知其道之不用也。則載而惡乎之。曰:之後世君子。註:言行道者貴乎及身,乃載以遺後世。
又姓。出《姓苑》。
又郝敬《讀書通》:凡言之者,物有所指,事有所屬,地有所往,連屬之辭也。通作旃。《詩·唐風》:舍旃舍旃。
又《魏風》:上慎旃哉。並與之同。通作至。往彼曰之,到此曰至,音義互通。
周伯琦曰:古人因物制字。如之本芝草,乎本吁氣,焉本鳶,後人借為助語,助語之用既多,反為所奪,又制字以別之,乃有芝字吁字鳶字。
考證:“《禮·文王世子》:‘冬亦如之。’”謹照原文改秋冬亦如之。
客家話:[客語拼音字彙] zi1 [梅縣腔] tje1 [陸豐腔] zih1 [客英字典] zhi1 zih1 [東莞腔] zu1 [海陸豐腔] zih1 zhi1 [寶安腔] zu1 [沙頭角腔] zi1 zu1 [台灣四縣腔] zih1
粵語:zi1
潮州話:ze1 (tsur)【潮陽】zu1
上古音系
字 | 聲符 | 韻部 | 對應廣韻小韻 | 擬音 | 註解 |
---|---|---|---|---|---|
之 | 之 | 之 | 之 | tjɯ |
廣韻
字 | 小韻 | 反切 | 聲母 | 韻母 | 韻目 | 調 | 等 | 呼 | 韻系 | 韻攝 | 廣韻目次 | 高本漢 | 王力 | 李榮 | 邵榮芬 | 鄭張尚芳 | 潘悟雲 | 蒲立本 | 推導現代漢語 | 古韻羅馬字 | 有女羅馬字 | 註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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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 之 | 止而 | 章 | 之 | 之 | 平聲 | 三等 | 開口 | 之 | 止 | 上平七之 | tɕi | tɕĭə | tɕiə | tɕie | tɕɨ | tɕɨ | cɨ | zhi1 | cji | tjio | 適也往也閒也亦姓出姓苑止而切四 |
蒙古字韻
字 | 八思巴字 | 八思巴字 修正 | 八思巴字 其他形式 | 音譯 | 音譯 修正 | 音譯 其他形式 | 擬音 | 聲調 | 註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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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 ꡆꡞ | ji | tʂi | 平聲 |
中原音韻
字 | 小韻 | 聲母 | 韻母 | 韻部 | 聲調 | 四呼 | 寧繼福 | 註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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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 支 | 照 | 支思開 | 支思 | 陰平 | 開口呼 | tʂɿ |
洪武正韻牋
字 | 小韻 | 反切 | 韻目 | 韻部 | 聲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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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 支 | 旨而 | 二支 | 支 | 平聲 |
分韻撮要
字 | 小韻 | 聲母 | 韻母 | 韻部 | 聲調 | 註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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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 知 | 照 | 幾 | 第三幾紀記 | 陰平 | 於也往也又語助詞 |
之後、總之、兼之、向之、之內、謝之、之者、已之、之箇、之子
睚眥之私、言之不盡、言之不渝、一視之仁、螽斯之慶
一、“之”作代詞用
1.執策而臨之,曰:“天下無馬。”(《馬說》)
2.名之者誰?山之僧智仙也。(《醉翁亭記》)
3.以其境過清,不可久居,乃記之而去。(《小石潭記》)
4.聞水聲,如鳴佩環,心樂之。(《小石潭記》)
鄭譯:聞水聲如佩環之鳴,心樂也。
註:斷句欠妥。之,值也;湊字順口耳。
5.撤屏視之,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撫尺而已。(《口技》)
鄭註:視之,所視也。
6.下視其轍,登軾而望之。(《曹劌論戰》)
7.公(袁可立)曰:“吾自任之!”(明·黃道周《節寰袁公傳》)
當“之”用在動詞的後面,“之”的用法為代詞。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
二、“之”作動詞用
請看下面的例子:
1.吾欲之南海,何如?(《蜀鄙二僧》)到,去
2.送孟浩然之廣陵(《送孟浩然之廣陵》)到,去
3.送杜少府之任蜀州(《送杜少府之任蜀州》)到,去
4.嘗與人佣耕,輟耕之壟上。(《陳涉世家》)在
5、福王之國,派夫派騎唯唯不勝支。(明 陳繼儒《大司馬節寰袁公(袁可立)家廟記》)
分析以上例子,我們知道“之”用作動詞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動詞“之”的後面一般會跟一個地點名詞,如例句中的“南海”、“廣陵”、“蜀州”、“壟上”;前面有人名或人稱代詞,如例句中的“吾”、“孟浩然”、“杜少府”,例4中雖沒直接出現人名,但很明顯是承前省略了陳涉。整個句子合起來應為“某人去某地”的句式。
三、“之”作助詞用
“之”作助詞的用法比較複雜一些,在初中階段出現的大致有以下三種:
1.“之”作結構助詞“的”解。
①見藐小之物必細察其紋理,故時有物外之趣。(《童趣》)
②以殘年餘力,曾不能毀山之一毛,其如土石何?(《愚公移山》)
③關關雎鳩,在河之洲。(《關雎》)
④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曹劌論戰》)
⑤公輸子之意不過欲殺臣。(《公輸》)
結構助詞,定語的標誌。當“之”後面的一個詞是名詞(如“趣”、“洲”、“獄”、“意”、“地”)或名詞性短語(如“一毛”)時,“之”作結構助詞“的”解,有的可不譯。
2.“之”用於主謂之間,不譯。
①甚矣,汝之不惠!(《愚公移山》)
②徐公不若君之美也。(《鄒忌諷齊王納諫》)
③子非魚,安知魚之樂?(《莊子與惠子游於濠梁》)
④以天下之所順,攻親戚之所畔。(《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⑤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岳陽樓記》)
結構助詞。當“之”用在一個名詞或代詞(主語)和一個動詞或形容詞(謂語)之間時,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
3.“之”起調節音節作用,不譯。
這種用法,在初中階段並不多見,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狼》)
②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陳涉世家》)
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