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當

官當

官當起源於《晉律》中的“雜抵罪”,即用奪爵位、除名籍和免官來抵罪。在南朝的陳出現了正式的“官當”名稱,所以一般認為這種制度是陳所確立的。《北魏律》首次將“官當”制度列入法典。官當直接為官員的特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如果犯的是公罪,還可以多當一年(參見“公罪與私罪”)。一般五品以上的官員犯罪后可以當徒二年,九品以上可以當徒一年,所以,犯公罪的五品以上的官員可以當三年。當然十惡重罪等危害封建國家社會秩序的罪刑是不適用的。

姓林起源


唐律更規定如果現有的官品不夠當罪,還可以用歷任的官品來當。如果以現任的官品當罪有剩餘,就不再罷官了,交銅進行贖罪即可。如果所有的官品都加上,還不夠當罪,就罷官,剩餘的也交銅贖罪,不必執行刑罰。“罪輕不盡其官,流官收贖;官少不盡其罪,餘罪收贖。”
官當制充分體現了古代官本位的思想,國家對於官員的照顧可謂無微不至,這也是封建專制制度本身的等級制所決定的。

定義版本一


官當簡稱為當,又叫以官當徒,這是古代官吏享有的特權,在他們犯罪時可以用自己的官品抵擋徒刑。

定義版本二


所謂“官當”是法律允許貴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擋徒流罪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級特權原則在法律中的又一具體體現。“官當”作為一項制度正式形成於南北朝時期的北魏和南陳。“官當”成為保護犯罪的貴族官僚地主逃脫刑罰制裁的手段。“官當”制度確立以後,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明清法律中雖未明確規定“官當”之制,卻代之以罰俸、革職等一系列制度,以繼續維護封建官僚的等級特權。

定義版本三


官當是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擋刑罪。按以官當徒原則,公罪比私罪抵當為多,官品高的比官品低的抵當為多。

地名


1.官當是湖北省當陽市一個叫官當的鄉,原叫官壋,因當寫起來簡單,時間一長,大多數人就寫成當了。現在屬於宜昌地區當陽市河溶鎮。
2.官當是湖北省沙洋縣一個叫官當的鎮,原名叫官壋,現亦叫官當。

官當的發展


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官吏從來沒有與平民在法律上有過平等。奴隸社會時期,官吏階層壟斷法律,強調“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法律只是用以統治的工具,官吏作為工具的運用者,不受法律的拘束和制裁。春秋戰國以後,改法為律、統一法制,封建社會的官吏已不再能置身法律之外,但是,“刑無等級”、“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的平等,只是階級內部的平等。封建社會採用了議、請、減、贖、當、免等一系列措施,使官吏得以逃避追究或減免處罰。官當,是這種官吏法制特權的表現形式之一,它以允許官吏用官職爵位折抵懲罰為其內容。
官當主要運用在審判過程的量刑環節,此前的抓捕、審訊、定罪等環節,官吏可藉助議、請等制度獲得優待。實踐操作中,無論公罪、私罪,官吏都可以以罰俸、降級、革職等方式抵刑。《漢書·惠帝紀》記載:上造以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去其官爵,而使不受刑。這是官當的早期記載。晉律規定:“免官者比三歲刑”。這是正式的以官抵刑的開始。《魏書·刑法志》記載:官品第五以上可以官階當刑,免官三年以後許還仕,降原官階一等。這說明官吏可以以官抵刑,而且在三年以後可以重返仕途,只不過比原官階低一等而已。南朝陳律的規定很細,如果官吏應定五年或四年徒刑,可以以官抵二年刑,其餘服役;若為三年刑,官當二年,餘一年如為私罪可贖,若為公罪可交罰金;二年以下刑,可全以官當。官當時,每一爵級一般許允抵刑兩年。
自隋開始,官當廣泛採用,辦法更為詳盡複雜,官吏所得到的特權也更為豐厚,在唐宋時期達到頂峰。此間官當的標準大體是:犯私罪以官當徒一年;犯公罪當徒者,五品以上官當徒三年,九品以上官當徒二年;流罪亦可官當,三歲流刑比徒四年。官當不是永遠剝奪官吏的政治生命,而只是暫時不為官。《唐律疏議·名例》和《宋刑統·名例律》都規定:以官當罪者期年後但降先品一等敘,除名者六載之後依出身法聽敘,免官者三載之後降先品二等敘,免所居官者期年後降先品一等敘。敘官以後,與他官無異。在執行中,官當盡量設法保留犯官的官位,一人身兼多官,可以分別當罪,還可以用歷任之官當之。《唐律疏漢》有記載:有二官者,例得先以職事官、散官及衙官中之最高者當之,次以勛官當之,一一折算,累加抵罪。《宋刑統》規定:若現任二官當罪之外尚有餘罪,或當罪已盡,后又犯法者,並聽以歷任之官當之。官當而喪官之人,並不失去法律上的特權地位,在法律上仍比平民優越。《唐律疏議》和《宋刑統》均規定:官階低微,不足以當其罪者,餘罪收贖;官已當盡,未重敘之前,又犯罪者,聽以贖論。官雖已盡,但因官而生的贖權仍在。
明、清在官當方面比唐宋明顯收斂,官吏免刑的範圍以笞杖輕罪為主,方式主要是罰俸,降級和除名。明律例規定:官吏應受笞杖刑者,笞四十以下附過還職,五十解見任別敘,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見任,流官於雜職內敘用,雜職於邊遠敘用,杖一百者始罷職不敘。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過各邊職役,五十罷見役別敘,杖罪並罷職役不敘。《清律》規定:“凡內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該笞者,一十罰俸一個月,二十、三十各遞加一個月,四十、五十各遞加三個月,該杖者,六十罰俸一年,七十降一級,八十降二級,九十降三級,俱留任,一百降四級調用”。又云:“凡進士、舉人、貢、監、生員及一切有頂戴官,有犯笞杖輕罪,照例納贖,罪止杖一百者,分別資參除名,所得杖罪,免其發落”。

官當的形成


官當現象在中國的出現和發展決不是歷史的偶然,而是有其深厚的文化根源的,是歷史文化的必然。它因儒家親親尊尊”、“君君臣臣”的等級觀念而生,同時也為維護社會等級秩序,宣揚和發展儒家等級文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說,官當等官吏特權現象本身就是儒家文化的組成部分。
官當與“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禮法等級觀念有著密切的歷史淵源。禮和刑是古代中國法制的兩大組成部分,它們所強調的就是人的貴賤尊卑的差等。《禮記》有云:“夫禮者所以章疑別微以為民坊者也,故貴賤有等,衣服有別,朝延有位,則民有所讓。”《荀子》曰:“禮之生為賢人以下至於庶也。”禮之等級明顯可辯。關於刑,荀悅有云:“禮教榮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朴以加小人,治其刑也。君子不犯辱,況於刑乎?小人不忌刑,況於辱乎?”賈演曰:“君之寵臣雖或有過,刑戮之辜不加其身,尊君之故也,此所以為主上豫遠不敬也,所以體貌大臣而厲其節也。”官吏貴族縱有違法,不用刑制躍然可見。所以,荀子在《富國篇》論曰:“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這種禮法等級制度,正是官當現象出現的文化背景。進入春秋階段以後,“禮崩樂壞”,法家崛起,主張法制,於是“法佈於眾”,“范天下不一而歸於一”,官吏不能再置身於法外,但由於禮法觀念的深遠影響,法家“刑無等級”終不能實施,議請,當贖等作法自然而生。
官當是儒家思想影響法律的直接產物。在春秋戰國的百家爭鳴過程中,法家思想逐漸成長起來,並在中國歷史上一度成為統治思想。秦朝重視法制並不等於重視法學,它嚴刑峻法、橫徵暴斂、濫用民力,實施高壓專制統治,很快被西漢所取代。西漢王朝鑒於秦之的教訓和經濟凋敝的情況,首先採取了黃老思想,主張約法省刑清靜無為,以休養生息。但道家思想過於消極,不利於鞏固中央集權,到漢武帝時,採納董仲舒的建議,“罷黷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思想的統治地位開始確立起來。儒家思想就其淵源而言,可以上溯到殷、周“天命神權”和“禮治”,因春秋戰國的“禮崩樂壞”而試圖修之而產生。但漢的儒家思想已遠遠超出了孔孟所主張的“禮治”、“仁治”、“德治”的範圍,它經荀子的發展,已不再強調維護貴族世襲特權的舊禮,而是倡導適合封建地主階級需要的、維護封建官僚等級制度的新禮。荀子曰:“隆禮至法則國有常”,“治之經,禮與刑”,儒家開始吸收法家的觀點,主張“禮”、“法”並用,維護統治。到董仲舒時期,儒家思想已吸收了法、道、陰陽五行等多派思想,形成了完全為封建統治服務的完整思想體系。這種思想的核心就是“尊卑長幼之序”,宗法、皇權、綱常、忠義等等,無不打著等級特權的烙印。這種思想佔據統治地位的第一個表現就是影響法律。法為儒用,法必然是維護等級特權的法。董仲舒認為:“聖人之性”,“承天意,以成民之性為任者也”;“中民之性”,“厚其德而見報簡其刑”;“斗筲之性”,“民者,瞑也”,“發刑罰,以立其威”。人有差等,禮刑有別,用刑不一,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官當的出現是必然的。漢朝法制從立法到司法的儒家化,是官當出現的直接原因。
官當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儒家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主流,是長期佔據統治地位,廣為流傳的主導型文化。在國際上,儒家文化就是中國傳統文化。儒家文化講究等級特權,坐在等級特權頂峰的就是皇權。馬克思在《中國革命與歐洲革命》一文中指出:“就像皇帝通常被尊為全國的君父一樣,皇帝的每一個官吏也都在他所管轄的地區內被看作是這種父權的代表。”官吏是天上的星宿下凡,他們是聖人,是立法者,司法者,即或有罪,也可以教化明理,而不必加於刑。這種觀念本身就是儒學所倡導的。官吏受儒學蔽護,勢必竭力鼓吹維護儒學,儒家文化自然久盛不衰。在這種相互作用中,逐漸形成了官僚吏制與儒家文化千絲萬縷的聯繫,議請、當贖、減免自當是儒家文化的“精髓”所在。

影響法制建設


在浩瀚的特權等級文化傳統中,中國人民追求平等的力量一直顯得十分渺小,雖然歷次農民運動和王朝更迭都或多或少有這些主張蘊含在裡面,但無不是最終淹沒在傳統文化的汪洋之中。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法家就提出了“以法治國”的理論,主張“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但受等級特權觀念影響,並沒有真正做到貴賤同刑。秦二世之後,儒家文化佔據上風,連這種相對平等也少有人提了。清朝末年嚴復沈家本等改良主義者再次力主法制,但不排斥保留等級特權,章太炎、孫中山等革命主義者雖主張民主、平等,但終歸沒能在實踐中真正推行。在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進行解放鬥爭建立共和國的歷程中,平等觀念第一次深深震撼了等級特權制度,但可惜的是,民主法制建設沒能很好跟上這種步伐,以至於傳統文化思想不斷抬頭。1978年開始加強法制建設以來,我國的平等民主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同時也暴露出傳統文化對官吏影響的頑固性。官與民之間在適用法律上的差距始終難以消除。官當等傳統等級觀念是腐敗的重要根源,是法制建設的攔路虎。
官當在明清以後漸趨衰微,以至於這一用詞從法典中消失。應當說,官當作為一種制度,在法律上已被否認了,但這決不味著官當現象也同時在社會中得到了根除。官當已溶入傳統文化當中,與其它等級特權思想一起,滲透到了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在現實市場經濟建設探索中,這些特權思想不斷地與許多新的誘發因素相結合,稍作修飾之後,又站在了阻礙平等進程的位置上,究其形式,仍不外乎前人用慣了的那幾種:
請。官是上級選拔任命的官,官有錯,怎麼處理須先請示上級,抓否?審否?判否?執行否?都不能與民一樣依律辦理。現代人在請之外,再加一個諧音字:情。同僚們同情,或以情請上,或乾脆以情遮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內部消化在訟訴之外。
議。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先人的八議制度成為許多人的為官要決。親故貴賓自然是得以保身的籌碼了,而為官一任,無賢、無能、無功,勤總是有的吧?為上級鞍前馬後侍候了那麼多,總能“議”點名堂。
減。如果不是罪大惡極,民怨沸騰,為官者終是有高度覺悟,可以批評和自我批評的,經請、議之後,自然可在處罰時降民一等。或許,這種議、請權力不必驚動上級,司法者自然洞察於心。
贖。民事責任可用錢來衡量,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界限可以模糊一些,或則刑事責任也有罰金之說嘛,以錢贖矣!
最要命的,還是官當。前列現象畢竟有暗箱操作的意味,罪不公知,情未公示,中途截流,封鎖消息,其黑暗還只限於那隻箱中,外面畢竟是朗朗乾坤。官當就不是這樣了。它將官與民的不平等照昭然於眾,讓老百姓感到那麼赤裸裸,感到對現實社會很陌生。
官當遺風在生活中還在以各種名目存在著。黨紀處分被有些人用來作為當掉的第一層官,明明違法,在民承擔民責不必疑問,在官么?違反黨紀,黨紀處分不可逃脫。但罰了豈能再罰?其它就算了吧。政紀處分是有些人可賴以典當的第二層官。同黨紀處分一樣,在請議減贖之後,行政責任可以遮百衛——已處分了嘛!這裡的處分,當然都是輕微的,黨籍和烏紗帽盡量是要保的。在當地不好保,那就異地為官。罰你去別個地方。這異地為官是古代的貶、放還是現代的輪換、對調?是處罰還是正常工作?不知道。但當事人心裡清楚,這一層當掉的,是為官的地點。在為官地可以抵罪的同時,降級、免職等傳統官當手法自然更可以抵罪了。某官場違法,如果到了不繩之以法不可的地步,免職是必然的,可免職之後還有沒有下文?報紙上往往就沒有了。實際中呢?或者竟然真的沒有下文了,或者處罰很輕,再報導難起宣傳法紀的作用!當然,現實中也有以恥為榮的地方官,官當之後還刊登出來以顯示懲治腐敗的功績,可老百姓看出來的是什麼呢?滿紙儘是官僚作風行風,等級觀念,官當遺風!
朱元璋以治吏著稱,可他也不是一味治吏,他仍維護官吏特權。我們搞法治,不希望提治吏,當然也不能提治民,更不能提特權。我們只是平等,公民,無論是官還是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官抵罪不可以,官嚴民一等也不必要。平等是社會文明、法制進步的體現。
官當遺風與平等原則背道而馳,根本違背依法治國的原則。我們的法治,是民主的法治,與秦始皇所搞的專制下的嚴刑竣罰截然不同。民主的法治以平等為基本前提。我們的平等,是法律面前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的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這與歷史上等級制度內的平等是根本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