躁狂發作
躁狂發作
以情緒高漲或易激惹為主,並至少有下列3項(若僅為易激惹,至少需4項):
(1)注意力不集中或隨境轉移;
(2)語量增多;
(3)思維奔逸(語速增快、言語迫促等)、聯想加快或意念飄忽的體驗
(4)自我評價過高或誇大;
(5)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動增多、難以安靜,或不斷改變計劃和行動;
(6)魯莽行為(如揮霍、不負責任,或不計後果的行為等);
(7)睡眠需要減少;
(8)性慾亢進。
嚴重損害社會功能,或給別人造成危險或不良後果。
(1)符合癥狀標準和嚴重標準至少已持續1周;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癥狀,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診斷標準。若同時符合分裂症的癥狀標準,在分裂癥狀緩解后,滿足躁狂發作標準至少1周。
[說明]本躁狂發作標準僅適用於單次發作的診斷。
20.1 輕性躁狂症(輕躁狂)[F30.0]
除了社會功能無損害或僅輕度損害外,發作符合30躁狂發作標準。
20.2 無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症[F30.1]
除了在30躁狂發作的癥狀標準中,增加“無幻覺、妄想,或緊張綜合征等精神病性癥狀”之外,其餘均符合該標準。
20.3 有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症[F30.2]
除了在30躁狂發作的癥狀標準中,增加“有幻覺、妄想,或緊張綜合征等精神病性癥狀”之外,其餘均符合該標準。
20.4 複發性躁狂症[F30.8其他躁狂發作]
(1)目前發作符合上述某一型躁狂標準,並在間隔至少2個月前,有過1次發作符合上述某一型躁狂標準;
(3)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或精神活性物質和非成癮物質所致的躁狂發作。
20.41複發性躁狂症,目前為輕躁狂[F30.8其他躁狂發作]
符合30 .4複發性躁狂的診斷標準,目前發作符合30 .1輕躁狂標準。
20.42複發性躁狂症,目前為無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F30 .8其他躁狂發作]
符合30 .4複發性躁狂的診斷標準,目前發作符合30 .2無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標準。
20 .43複發性躁狂症,目前為有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F30 .8其他躁狂發作]
符合30.4複發性躁狂的診斷標準,目前發作符合30.3有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標準。
20.9其他或待分類的躁狂[F30.8;F30.9]
1、碳酸鋰
(1)適應症和禁忌症:是目前治療躁狂發作的首選葯,主要用於躁狂急性發作及預防雙向情感障礙患者躁狂或抑鬱的複發,總有效率為80%以上。急、慢性腎炎、腎功能不全、嚴重心血管疾並中樞神經系統器質性疾並急性感染、電解質紊亂、低鹽飲食患者禁用。年老體弱、懷孕及哺乳期婦女、12歲以下兒童慎用。
(2)用法和劑量:口服是惟一的給葯途徑,一般開始給0.25,每天3次,以後每隔1-2天增加1次藥量,7-10天內加至治療劑量每天1.5-2.0g,分次服用。鋰鹽治療一般在7-10天內顯效,經治療血鋰濃度達到治療濃度2-4周后,病情無改善,則應更換其他治療。
鋰鹽的中毒劑量與治療劑量較接近,其療效、不良反應與血鋰濃度密切相關,除治療期間密切觀察病情變化和治療反應外,應對血鋰濃度進行監測,可以據此調整劑量,確定有無中毒及中毒程度。治療開始每周測1次,以後根據劑量及治療反應每半月或1個月測1-2次。在 中立急性病例時,學鋰濃度宜保持在0.6-1.2 ol/L。超過1.4ol/L,易發生中毒反應,尤其老年人和器質性疾病的患者易發生中毒。為了便於對比每次血鋰濃度數值,要求每次取血測定血鋰必須在服藥后12小時進行。提前或超過12小時,均可影響血鋰濃度的數值,因而喪失對比的意義.
用藥劑量必須個體化,應根據患者的年齡、體重、病情、不良反應及血鋰濃度調整;增加劑量宜緩,每日藥量應分次服,以減少不良反應發生;治療期間患者應用含鹽飲食。鼓勵患者多飲水,注意觀察治療中毒反應。
(3)維持治療:碳酸鋰維持治療,有預防複發的作用。經雙盲實驗,證明鋰鹽能減少複發次數和情感疾病發作的嚴重程度。維持治療量為治療量的一半,即每日0.75-1.0,維持血鋰濃度不應低於0.6ol/L。療程至少1年。
(4)不良反應:碳酸鋰的不良反應與血鋰濃度呈正相關。一般發生在服藥后1-2周,有的出現較晚。減量、停葯后不良反應可完全消失,如消化系統、神經系統、泌尿系統、心血管系統、造血系統、內分泌系統不良反應和鋰中毒。
2、其他藥物
電抽搐治療對嚴重躁狂有一定治療效果,其作用機制可能與藥物作用相同,即糾正中樞神經遞質的代謝異常。在有嚴密監護措施的情況下可單獨應用或合併藥物治療。若合併藥物治療,應減少給藥劑量。
目前認為心境障礙的心理治療不太適合於躁狂發作期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