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證
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的證件
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證件,是殘疾人享受優惠政策和扶助規定,以及維護合法權益的依據,是制定工作計劃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的基礎。
殘疾證封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規定,殘疾人證的發放流程如下:
殘疾人證
1.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張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填寫申請表、評定表一式三份,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2.受理: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后,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核對,並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對於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殘疾評定: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縣級殘聯對於殘疾特徵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填寫評定表,並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徵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3人聯合評定、簽字;其他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必須經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評定,由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填寫評定表,要有明確的殘疾評定結果。
4.初審、填發:縣級殘聯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並將評定表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對於信息虛假或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予以退回。對於殘疾特徵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縣級殘聯直接填寫評定表者和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符合殘疾標準者,按照殘疾評定結果填寫列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連同申請表、評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報市級殘聯審核批准。縣級殘聯理事長要在殘疾人證填發人處簽字,在填發機關欄加蓋填發機關公章。
5.審核、批准、備案:市級殘聯根據殘疾標準和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對申請人辦證申請、縣級殘聯的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果、縣級殘聯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對於不符合殘疾標準、縣級殘聯初審意見錯誤或不明確及其他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對於符合殘疾標準、縣級殘聯受理、初審意見正確並符合程序規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機關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並留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6.發放、備案:縣級殘聯發放市級殘聯審核批准的殘疾人證,並留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7.領取、保存:申請人到縣級殘聯領取經審核批准的殘疾人證,本人保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列表如下:
類別級別最佳矯正視力
盲一級盲<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盲≥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一級低視力≥0.05—0.1
二級低視力≥0.1—<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不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圍。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辯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級別平均聽力損失(dBspL)言語識別率(%)
一級>90(好耳)<15
二級71—90(好耳)15—30
三級61—70(好耳)31—60
四級51—60(好耳)61—70
《注》: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言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列表如下:
級別語音清晰度(%)言語表達能力
一級<10%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二級10—30%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31—50%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51—71%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注》: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不愈者。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獃。
2、智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分級IQ(智商)範圍*適應行為水平
重度一級<20極度缺陷
二級20—34重度缺陷
中度三級35—49中度缺陷
輕度四級50—69輕度缺陷
《注》:
1、*Wechsler兒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測得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不同的智力測驗,有不同的IQ值,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1、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疾、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痹後遺症
後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兩下肢不等長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生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宣傳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腳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級別程度計分
一級
(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
二級
(中度)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
三級
(輕度)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
《注》: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動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小於5cm。
4、小於70度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柱側凸。
1、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2、精神殘疾的分級
對於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於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於兩項評為1分。
列表如下:
社會功能
評定項目正常或有輕度異常確有功能缺陷嚴重功能缺陷
個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職能表現012
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心012
職業勞動能力012
社交活動能力012
申請 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 或法定監護人 和換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 或法定監護人 均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 二寸免冠照片六張向戶口所在社區殘聯提出辦證申請。
受理 殘聯業務員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后 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 照片 身份證 戶口本塊進行核對通過資料庫管理軟體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證信息 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 對於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評定 殘聯對於殘疾特徵明顯的申請人 依照殘疾標準 易於認定殘疾類別 等級者 可直接填寫評定表 並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徵和直觀評價 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3人聯合評定 簽字。
殘聯理事長初審員 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 醫院 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 對於信息虛假或經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準者 予以退回。
1、持證人對殘疾人證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塗改、轉借。
2、殘疾人證遺失,應及時報告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聲明作廢后可申請補發。補發殘疾人證編號在原20位編號后加印“B”,第二次遺失補發加印“B2”,以此類推。同時,遺失的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資料庫中標明作廢。
3、殘疾人證污、損,影響正常使用,可以將污、損殘疾人證交回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作廢並免費換領。換領殘疾人證登記信息與原殘疾人證一致。
4、殘疾人戶口遷移,需到原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殘疾人憑原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轉出的殘疾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到新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登記入檔。新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在殘疾人證備註欄中註明遷移日期並加蓋公章,留存轉來的材料檔案,並將複印件上報市級殘聯歸檔。
5、殘疾人康復脫殘或死亡的,發證機關應及時將殘疾人證收回。殘疾人康復脫殘以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殘疾評定結果為準。
第一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自1995年統一制發以來,對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009年12月31日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髮第二代殘疾人證完畢,由中國殘聯統一製作,堅決杜絕各地私自印製採購。
和二代殘疾人證不同,第三代殘疾人證具有身份識別等功能,可有效防止證件偽造,將更有利於管理統計。
因為第三代殘疾人證還沒有在全國範圍內普及,第二代殘疾人證和第三代殘疾人證會出現共存的特殊情況,全國範圍內發放完畢后就只使用第三代殘疾人證,當下已在全國範圍內陸續發放中。
殘疾證正反面
第二代《殘疾人證》與第一代《殘疾人證》相比,二代證在分類分級、評定標準、證件編碼、操作方法等方面有明顯不同:
1.第二代《殘疾人證》的核定殘疾種類,由六類變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七類,新標準將聽力語言殘疾分為聽力殘疾與言語殘疾兩大類,嚴重的口吃並且影響到正常的語言表達,將被評為言語殘疾。盲人使用紅色殘疾證,其他都使用綠色殘疾證。
2.第二代《殘疾人證》的評定標準更細化,第二代殘疾評定標準按國務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為準,第二代《殘疾人證》中六大類殘疾分級都為一至四級,多重殘疾分級按所屬殘疾中最重類別分級標準進行分級。一些新發現的新型疾病也被列入殘疾,按照新標準,孤獨症被列入精神殘疾。殘疾評定必須由兩個鑒定醫生組成,明確殘疾類別、殘疾等級並2人簽字;
3.第二代《殘疾人證》採用全國統一編碼,由18位身份證號加1位殘疾類別代碼和1位殘疾人等級代碼組成,並採用防偽水印,持證者的相關信息將被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並實現全國聯網。
4.操作方法不同,第一代《殘疾人證》的所有資料都是以書面文檔的形式存檔管理;而第二代《殘疾人證》程序複雜,管理規範,辦理的表格都要統一錄入電腦,《殘疾人證》一律用計算機列印。
視力殘疾:1
聽力殘疾:2
言語殘疾:3
肢體殘疾:4
智力殘疾:5
精神殘疾:6
多重殘疾:7
殘疾等級代碼
一級:1
二級:2
三級:3
四級:4
2021年6月28日起,殘疾人證辦理不再受戶籍地限制,新辦、換領、遷移、掛失補辦、註銷、殘疾類別(等級)變更等6項事項實行“跨省通辦”。
中國殘聯印發通知,對殘疾人證“跨省通辦”工作進行了部署。根據通知要求,申請人在經常居住地向當地縣級殘聯提出辦理申請時,除提交當地殘聯要求的證明材料和相關資料外,還應當提交當地的有效居住證。此外,為了方便殘疾人申領殘疾人證,各地殘聯還將採取措施提高殘疾評定服務頻次,盡量縮短殘疾人等候時間,為行動不便的重度殘疾人開展上門服務。
殘疾人證“跨省通辦”工作是中國殘聯“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中確定的9項重點任務之一。近段時間以來,中國殘聯還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殘疾大學生就業專項服務”、實現殘疾人“兩項補貼”資格認定申請“跨省通辦”、擴大困難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覆蓋面等工作,幫助殘疾人解決“操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