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財政局
四平市財政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8號)精神,設立四平市財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改革完善預算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製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嚴格稅收征管,健全稅收管理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一)執行國家財政、稅收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法規,指導市本級財政工作,擬定市本級財政預算、財務、會計等具體規定和管理制度。
(二)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擬定和組織實施市本級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財政計劃,擬定年度市本級預算,監督市本級各級財政預算的執行,審編年度市本級決算,對社會財力進行綜合平衡。
(三)參與市本級宏觀經濟決策和管理;負責監督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條例、決定、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擬定地方性稅收收入計劃。
(四)管理和監督市本級各項財政收入,預算的執行、基本建設撥款、辦理和監督由市級財政承擔的市本級經濟貿易、農業支出、行政和公共支出、社會保障支出。
(五)管理和指導市本級會計工作,監督市本級財政收支和市直各部門的財務活動,檢查財政稅收政策、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對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進行檢查和處理。
(六)負責制定財政科學研究計劃和教育規劃,組織市本級財政幹部進行崗位培訓。
(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財政局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報告和文件的起草和修改;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提案的督辦;負責上下級部門的公文處理及督辦;負責財政信息和新聞宣傳工作;負責管理文電、機要、檔案、保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車輛、後勤管理及信訪、上級部門接待等工作。
(二)綜合科
研究市本級財政發展戰備和財政分配政策;擬定財力綜合平衡方案;分析預測市本級國民經濟運行形勢;提出調整經濟政策及運用財稅政策調控經濟的建議;編製中長期財政規劃;提出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物價、工資等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議;擬定並執行彩票管理制度及發行額度,監督彩票發行;負責市公路收費的收繳及還貸工作;負責棚戶區改造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繳工作;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
(三)國庫科
研究擬定並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辦理預算內、外及專戶資金撥付及賬務處理;負責市本級財政資金調度;跟蹤分析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匯總市本級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批複市對區結算;負責市本級省專項指標記賬;審批市直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負責工資統發相關事宜。
(四)稅政法制科
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條例、決定、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財稅政策的建議;負責在國家和省授權範圍內,擬定財政稅收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調處涉及市直單位的產權糾紛和行政仲裁;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負責對財政行政處罰的審核與監督;依據《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和《吉林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規定》按法定程序負責核定和審批賠償費用;負責審查、辦理減、免、退稅業務和市本級有關地方稅收資料的統計分析,加強稅收監督,及時提出運用稅收槓桿調節經濟和收入分配的建議;按照國家稅法規定,提出地方稅收減免和對市本級預算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負責財政法律法規、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五)預算科
提出並擬定市本級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擬定編製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編製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編製匯總年度市本級預算;管理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匯總審定各部門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及定額;審查和批複部門預算;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編製市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統一辦理預算追加減事宜;編製中長期財政規劃;負責市對區(開發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指導區(開發區)預算管理工作;組織執行市人大批准的年度財政預算;承擔與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有關聯絡事宜;配合有關科室做好與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
(六)行政政法科
負責掌握市直行政、政法等部門業務的基本情況,參與行政、政法等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負責制定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會同行政、政法等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部門預算編製需考慮的因素;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行政、政法等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管理消防經費和生活補貼及武警部隊補助經費。
(七)教科文科
負責掌握教科文等部門業務的市本級基本情況,並參與教科文等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負責制定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會同科教文等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預算編製部門需要考慮的因素;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事業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教科文等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八)經濟建設科
負責掌握市本級經濟建設等部門基本情況,並參與經濟建設等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牽頭負責與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在財政投資領域的政策協調、項目安排;財政性基本建設性資金的撥付、監督管理;會同經濟建設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會同相關部門申報項目;研究提出下年度預算編製部門需要考慮的因素;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的績效考核與評價;負責委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基本建設項目評審;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經濟建設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九)農業科
負責掌握農業等部門業務的市本級基本情況,並參與農業等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和重要救災防災資金;管理扶貧等政策性支出專項貸款貼息;管理農業企業財務;負責組織收繳、使用管理水利建設基金;會同農業等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預算編製部門需要考慮的因素;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和申報,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農業等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負責鄉鎮財政管理。
(十)社會保障科
負責掌握市本級社會保障等部門業務的基本情況,並參與社會保障等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參與編製市本級社會保障預算草案;會同社會保障等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預算編製部門需要考慮的因素;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負責籌集、運行監管和預算審批社會保障資金。
(十一)企業科
參與市直產業政策的研究工作,參與研究政府與國有企業分配政策並提出調整建議;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財務制度;負責監管市直國有企業財務並擬定相應的財務制度;負責市本級企業年度財務報表編製、匯總和上報工作(債務金融科、農業科、糧食貿易科分管企業除外);負責境外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負責市本級外商投資企業年度財務報表編製、匯總和上報工作;負責申報、審核、管理用於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專項資金、企業技術創新、減虧增效、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東北老工業基地發展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等專項資金;辦理市區範圍內大中型水庫移民補助的審核發放工作(時間20年);辦理市工交虧損補貼和稅收返還的具體工作;辦理省、市交辦的涉及企業的臨時性工作(如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和企業拖欠工資等涉及民生的工作)。
(十二)債務金融科
負責我市地方金融機構(吉林省農村信用社、吉林銀行代省廳財務監管)及非金融機構(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服務中心等)的財務監管工作;負責地方政府外債(包括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銀行)等貸款的對外談判、磋商業務、可研考察、轉貸銀行的確立及外債資金的使用、償還的財務監管;負責國內相關金融機構及投資公司對地方政府相關項目的融資、投資業務的立項、考察、管理、使用、償還的日常監管;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出國用匯的審批、核銷管理工作;負責我市農業保險、能繁母豬保險、奶牛保險、保費的計算、撥付及使用的日常財務監管。
(十三)糧食貿易科
負責掌握和了解糧食、商務、供銷社等部門的基本情況,並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對糧食財務管理等有關業務貫徹執行;會同糧食、商務、供銷社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預算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對種糧農民的糧食直接補貼和農藥、化肥等生產資料的綜合補貼工作;按照國家規定負責對農民的“家電下鄉”,“汽車摩托車下鄉”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的貫徹執行;研究申報財政支持的與糧食、商務、供銷社等業務有關的可行性財政資金扶持項目,並實行跟蹤問效制度;負責市本級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和汽車以舊換新財政補貼資金的審核和發放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市本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撥付、使用、管理、檢查和監督工作。
(十四)財政監督檢查局
監督財稅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要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建議;依法查處重點違反財經紀律和打擊報復案件;依照有關財政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組織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執行預算、稅收、財務會計、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作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指導市區的財政監督檢查工作;完成上級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檢查和調查工作事項。
(十五)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辦公室
擬定政府採購政策和制度;編製審查政府採購計劃;下達採購任務;確定採購方式;歸集並審核支付政府採購資金;擬定並調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採購限額標準;對市本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進行資格審查和管理;審查呈報社會中介機構取得市級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依法履行對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及評標會場的監督管理職責;收集、統計和發布政府採購信息;監督檢查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研究確定政府採購執行人員從業準則和崗位技能標準;處理市級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宜。
(十六)城建科
負責掌握市本級城市建設部門業務情況,參與城建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與制定工作;負責管理和分配城市建設資金;負責組織徵收涉及城市建設的各種規費性收入、基金性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會同各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預算編製中需要考慮的因素;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率考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各種規章制度的規定,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城建等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負責清理、審核並償還政府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欠款的資金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七)國有資產管理科
擬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產權登記、划轉、轉讓、糾紛調處;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收益管理工作;承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十八)人事教育科
(十九)會計科
管理市區會計工作;負責貫徹實施國家會計法規、準則和制度;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和考試;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代理記賬審批;協助指導和管理會計職稱和社會審計工作;負責會計學會和珠心算協會日常工作。
(二十)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審查及年檢;負責核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負責劃撥供地國有土地出讓金免繳審批;負責《吉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准購證》核發;負責破產企業土地出讓金減免緩審批;負責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審批;負責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證;負責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投資者提前收回投資審批;負責征地社會保障資金落實審批;負責財政退庫事項審批。
(二十一)黨委辦公室
負責黨委會議的安排和記錄及黨委決定事項的督辦和落實;負責起草黨委有關文件,做好黨委有關文件和黨委、黨辦印鑒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協助黨委抓好基層黨建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抓好基層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並做好督查;負責對科級和後備幹部的培養、考察、任免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嚴格履行入黨手續,做好發展黨員工作;負責制定中心組理論學習計劃、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領導統戰、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負責接轉黨員組織關係,受理黨員申訴,負責黨費收繳及黨內統計報表工作;負責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的調入、調出等手續辦理;負責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職稱報名,事業單位人員聘任手續辦理及聘任合同管理;負責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年度考核,機關科室、事業單位班子的考核和管理工作;負責承辦黨委及上級黨委交辦的有關黨務工作。
(二十二)內審科
負責局機關、單位依法履行財務活動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對局屬單位法人進行離任責任審計;負責對局機關、單位定期開展績效審計;負責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規人員提出處理建議;負責局領導交辦的有關內審工作及其他事項;負責上級來平檢查人員的接待工作。
監察室 加強反腐倡廉教育,促進黨員幹部廉潔從政;落實“一崗雙責”,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深入開展;加強政(行)風建設,切實解決系統內存在的突出問題;深化財政制度改革,繼續抓好源頭治腐工作;積極發揮行政監察職能作用,促進依法行政、從嚴治政等。
局長:郭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