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3號)和“內黨發〔2014〕8號”文件精神,設立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全國和全區計劃生育家庭婦女創業之星、全區十佳自強女孩評選等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
2.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移交給所屬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
3.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4.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一級醫療機構設置審批下放到旗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2.將二級醫療機構設置審批下放到盟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3.將港、澳、台投資者在內地設置獨資醫院審批下放到盟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4.將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審批下放到盟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5.將醫學檢驗所設置許可下放到盟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6.將含“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核准下放到盟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7.將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下放到盟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8.將醫療廣告審查下放到盟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9.將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實驗活動審批、備案下放到盟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10.將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下放到盟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11.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組織實施藥品法典職責,划給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申報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制定檢驗規範的職責,划給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新增的職責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2.按國家標準,組織我區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
3.按國家標準,組織我區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五)加強的職責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堅持目標管理責任制和“一票否決”制,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地方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及實施。
(二)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干預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及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交流工作。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行業准入管理監督。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以及執業規則、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八)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制定實施全區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三)指導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對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實施蒙中醫藥發展規劃,促進蒙中醫藥事業發展,推動蒙中醫藥標準化和現代化。組織開展蒙中醫藥人才培養、師承教育工作,推廣蒙中醫藥科技成果和適宜技術,傳承和發展蒙中醫藥文化。組織開展蒙中藥資源普查。
(十六)負責自治區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醫療衛生保障任務。
(十七)承擔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外事辦)。
負責綜合協調衛生和計劃生育政務和機關事務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電子政務、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和外事等工作;負責協調自治區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
(二)人事處。
制定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開展管理幹部崗位培訓,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機構人事分配製度改革,組織開展衛生和計劃生育系列技術職務評審。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製、人事工資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管理與監督工作。
(三)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和實施全區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專項建設規劃,統籌規劃和配置資源,指導區域規劃編製與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設,實施健康服務業發展規劃;實施大型醫用裝備管理辦法和標準,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四)財務處。
擬定和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經濟政策,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及醫保費用結算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實施行業財會制度、政府採購和大型設備集中採購制度,負責扶貧開發與支援工作。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固定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五)法制處。
組織擬訂綜合性醫改配套政策,指導重大體制機制改革試點工作,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負責醫改政策、經驗、信息整理分析,承擔醫改重點指標數據監測、報送、通報等工作。擬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
(七)衛生應急辦公室(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風險評估工作,協調指導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八)疾病預防控制處(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區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擔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醫政醫管處。
擬訂和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與監督政策規範、標準;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承擔行業糾風工作;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葯事、藥品和醫療器械臨床應用、臨床實驗室管理;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制度,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評審評價。
(十)基層衛生處。
擬訂和實施農村牧區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隊伍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相關政策,並負責指導和監督政策的落實;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綜合管理;負責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工作。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和實施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負責管理和指導婦幼衛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等工作,推進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監測評價影響婦幼健康和導致出生缺陷的危險因素,擬訂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計劃生育葯具管理。
(十二)綜合監督處。
負責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監督檢查衛生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負責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學校衛生、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的監督,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督查督辦重大違法案件;負責綜合執法監督體系建設,指導規範執法行為。
(十三)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建立藥物政策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擬定全區基本藥物增補目錄。擬定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開展基本藥物監測評估並提出政策建議,開展基本藥物臨床使用綜合評價。擬定藥品和醫用耗材採購辦法和相關規範,組織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採購。
(十四)考核評價處。
負責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評估,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負責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對衛生和計劃生育機構人員、項目資金實行績效考核。
(十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建設;完善計劃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相關政策和標準;組織協調計劃生育綜合改革,負責開展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指導計劃生育群眾自治工作。
(十六)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創建幸福家庭活動;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的綜合治理工作;協調開展獨生子女社會行為教育和培養、老年衛生、家庭健康服務等工作,協調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工作。
(十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擬訂和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組織開展流動人口重大問題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推進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建立並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機制。
(十八)宣傳處。
擬訂和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新聞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建立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新聞發布制度;開展人口文化建設和計劃生育宣傳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熱線管理工作;負責輿情監控和應對工作。
(十九)科技教育處。
擬訂和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指導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科學普及工作;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
(二十)保健局。
承擔自治區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預防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自治區保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蒙中醫藥管理局
(二十一)蒙中醫藥管理一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蒙醫中醫工作的政策措施、管理辦法、規章制度、技術標準,組織制定蒙中醫藥法制建設規劃並進行督查;管理相關的蒙醫中醫專項經費和相關的重點項目;組織實施蒙醫中醫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格評審,文件流轉批辦、協調等相關辦公室管理工作;負責中醫藥相關社會團體協會、學會的監管。
(二十二)蒙中醫藥管理二處。
負責指導協調蒙醫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研究機構等級醫院等結構布局;負責蒙醫中醫醫療機構及人員的評價和監督管理;參與監督管理蒙醫中醫醫療機構葯事工作,審核醫療機構蒙中藥製劑室設立申請;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蒙中醫藥服務。
(二十三)蒙中醫藥管理三處。
承擔促進傳承、保護、應用、開發、發展蒙中醫藥醫學文化有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蒙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規劃;組織開展蒙中醫藥宣傳知識普及、科研成果和適宜技術推廣;負責擬訂蒙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組織蒙醫中醫住院醫師和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及繼續教育工作和蒙醫藥相關社會團體協會、學會的監管;組織開展全區蒙中醫藥對外交流等工作。重點管理蒙醫藥專項經費、標準化等研發工作;組織評審全區蒙醫中醫重點專科、名院名醫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製10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1名副主任兼任蒙中醫藥管理局局長、1名副主任兼任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處級領導職數57名(29正<含保健局副局長2名、蒙中醫藥管理局副局長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1名>,28副)。
(一)指導自治區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全區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區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內蒙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四)與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標準管理。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儘快制定、修訂。2.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實施藥品法典工作。3.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五)保健局局長職級按照“內機編髮〔2013〕54號”文件執行。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主任:許宏智
本規定由自治區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自治區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