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1992年國務院批設的開發區
1992年,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在市區東部經國務院批准設立,成為浙江南部的國家級開發區,開始了在一張白紙上描繪發展藍圖的創業歷程。如今,在這塊近40平方公里的區域上集聚了一批電氣機械、通訊設備、服裝、鞋革、塑料製品等工業企業,經濟效益顯著,單位面積的投入產出位居全國開發區前列。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建區以來,溫州開發區不斷優化投資環境,提高開發建設和對外開放水平,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顯著成績。2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客商前來投資設廠,尤其是民營經濟發展異常活躍。到2004年底,累計引進項目1007個,引資168.78億元,其中外資項目249個,總投資11.42億美元,合同外資4.08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1.55億美元,初步形成了以服裝、皮鞋、眼鏡、制筆等為主導的溫州傳統產業和以機電一體化、生物醫藥等為主導的高新技術產業並存的具有一定區域特色的產業格局,2004年全區實現GDP66.35億元,工業總產值165.75億元,財政總收入10.82億元。綜合投資環境指標進入全國國家級開發區20強。
溫州高新技術園
溫州高新技術園區是1998年12月18日經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浙江省科委批准設立的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坐落在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南面擴展區內,規劃面積4.33平方公里。溫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由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管理,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目前,位於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0.5平方公里啟動區塊已基本開發完畢,首期開發的0.7平方公里起步區正面啟動建設。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高新園區創業服務中心坐落於高新園區起步區黃金地段,擁有2萬平方米孵化大樓、通用標準廠房以及職工宿捨生產、創業服務設施,為科技企業提供孵化場地、扶持政策、共享服務設施和金融網點、創業基金、市場開拓、人員培訓、諮詢診斷、信息網路、技術貿易等孵化服務,可減少科技中小型企業創業風險。創業服務中心是高新園區科技成果轉化的基地、技術創新的示範點和高新園區支撐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開發區濱海園區
為了加快建設現代化新溫州,促進產業升級,擴大對內對外開放,2000年4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溫州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開發建設。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濱海園區主要以引進資金密集、技術密集型工業項目為主,逐步形成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兼顧並重,二三產業協調發展、功能配套齊全的現代化新城區。濱海新區的開發建設堅持從實際出發,擬分三期,用15年左右時間開發。第一期,完成6平方公里的開發任務,形成一個以工業為基礎,二三產業協調發展的工業區。目前,園區啟動開發工作正在進行之中,並已初步具備進場條件,力求3年內初見成效,5年後形成規模。
港口
溫州港擁有大小泊位33個,其中萬噸級以上泊位4個(含集裝箱碼頭)。開發區東距龍灣萬噸級碼頭3公里,西距楊府山港區3公里。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機場
溫州機場現已開通飛往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的67條航線。每周航班達300多個,並已開通到香港、澳門的航線。
鐵路和公路
軌道交通
線路 | 站點 |
溫州軌道交通S2線 | 海城站;天河站;沙城站 |
水電
區內目前供水能力為3萬/日,由狀元水廠和溫州東向水廠聯合供應。
開發區電力由華東電網直供,區內建有一座3.5萬伏和一座22萬伏變電所。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開發區已建成擁有1.5萬門程式控制電話以及一整套現代郵政設施的開發區電信和郵政分局。
按雨污分流的原則,已建成區內的雨水和污水排放系統。
電子信息和機電設備
計算機外圍設備、應用軟體、微電子及元器件、新型感測器、辦公自動化設備、現代通訊及數據傳輸設備等。
化工與醫藥
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建築材料
發展廣泛適用的玻璃鋼製品等新型、輕型的建築材料。
輕紡行業
以出口為主的鞋革、箱包、五金、工藝美術、塑料、服裝、食品、包裝物料等。
房地產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
工業廠房、倉儲和服務設施建設、污水處理工程等。
一、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可從獲利的年度起免繳所得稅兩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按7.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上述免減稅期滿后,凡屬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再延長3年減半繳納所得稅,屬於產品出口企業的,若當年出口產品達到全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地方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繳地方所得稅,第一年至第五年減半按0.75%的稅率繳納地方所得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不足彌補的,可在5年內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
五、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後,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開發區其它企業,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再投資於開發區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六、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繳關稅和增值稅。
七、企業的產品允許內銷。
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按投資規模和資金到位情況每畝可下浮1-5萬元,經省、市科委認定的高科技項目,地價可下浮3-6萬元。
十一、企業同時享受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各項優惠待遇;華僑、港澳台胞投資的企業,除享受以上所有的優惠待遇外,還可以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適當安排其農村的親屬在其所投資企業中就業,戶口關係可遷入開發區。
十二、開發區的內聯企業,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
截止2001年底,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共開發土地6.85平方公里,完成固定資產投資69.57億元,其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15.38億元。已累計引進項目793個,總投資93.18億元。其中外資項目161個,總投資3.8億美元,合同外資1.8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6850萬美元。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12個。內資項目632個,總投資60.6億元。區內共有11個科技項目列入國家火炬計劃,11個產品列入國家重點新產品試製計劃,10家企業被認定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3家企業通過ISO14000認證。建區十年來,開發區工業經濟持續保持35%以上的高速增長。形成了以服裝製造業、皮革製品製造業、普通機械製造業、電力生產業為主導的產業格局。2001年,開發區實現國內生產總值30.37億元,同比增長42.05%,工業總產值75.32億元,同比增長42.36%;工業增加值19.89億元,同比增長49.59%;出口創匯1.85億美元,同比增長19.04%;稅收收入4.92億元,財政收入4.95億元,同比增長19%。
經過十年奮鬥,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已成功走過了初創起步、基本成型階段,已跨入一個發展提高的新階段。為了進一步提升區域吸引力和競爭力,管委會決定從2002年到2006年,在開發區實施綜合投資環境升位計劃。目標是通過5年的努力,使溫州開發區在國家級開發區中的排名上升到中游水平,使投資者來這裡投資更方便、更快捷,企業在這裡發展更快、更好。到2006年底,全區累計引進資金將達到200億元,其中外資項目總投資8億美元,合同外資3.5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2億美元。當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80億元,工業總產值220億元,出口創匯5億美元,財政收入10億元,其中地方財政收入5億元。
展望未來,溫州開發區計劃再用10—15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一區三園”開發建設任務,把開發區真正建成溫州對外開放的窗口,產業升級創新的示範基地,高新技術的孵化中心和工業經濟新的發展空間。一個開放型、綜合性、現代化的新城區正在東海之濱崛起。
(1992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 《關於修改〈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的 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加快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條 開發區在溫州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和新型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開發區應當按照溫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遵循外引為主、內聯為輔的原則,積極引進外資、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和科學的經營方式、管理方法,重點興辦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並根據需要興辦第三產業。
第五條 鼓勵國內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建立科研機構,興建基礎設施。鼓勵國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內開發經營成片土地。鼓勵國內外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或個人在開發區進行各種方式的技術合作。
第六條 開發區內不得興辦技術、工藝落後或設備陳舊的項目、污染環境而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項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興辦的項目。
第七條 開發區可以設立外貿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經營進出口貿易。
第八條 開發區應當為開發區內的投資者提供良好的生產、經營條件,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和生產、生活服務設施。
第九條 開發區內投資者的投資、財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保護。開發區內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第十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在開發區設立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溫州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的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編製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經批准后組織實施; (二)制定開發區的各項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三)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審批或審核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 (四)負責開發區的財政、稅收、房地產、勞動、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事務;(五)負責開發區內土地的規劃、徵用、開發、管理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轉讓工作; (六)規劃、管理開發區內的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七)保障開發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八)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及其他涉外經濟活動;(九)協調溫州市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工作; (十)處理開發區的一般涉外事務;(十一)管理開發區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二)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公益事業; (十三)溫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經溫州市人民政府批准,開發區管委會可以設立若干精幹、高效的職能機構,負責開發區的行政管理事務,並為投資者提供優良服務。溫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管委會各職能機構的業務指導,支持和配合開發 區管委會的工作。
第十三條 開發區的外匯管理、海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等業務工作,由溫州市有關部門或其在開發區設立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直接辦理。
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投資和經營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資經營;(二)中外合作經營; (三)外商獨資經營;(四)國內投資者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 (五)租賃經營;(六)購買開發區內的股票和企業債券; (七)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方式。
第十五條 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事業或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投資者應當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后,辦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十六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在開發區設立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並按規定向開發區管委會和財政、稅務、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報送會計、統計報表,接受監 督。外商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當經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並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經營期滿歇業或中途歇業,應當向原批准機關申報,經批准,按規定程序清理企業的債權債務和財產,提出清算報告,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開發區內的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后,投資者的資產可以轉讓,外商的資金可以 按外匯管理的規定匯出中國境外。
第十八條 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方面的優惠待遇,並享受省人民政府和溫州市人民政府在許可權範圍內給予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十九條 開發區內的國內投資者獨立經營或聯合經營企業享受的優惠待遇,由溫州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轄區 | 面積 | 常住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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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街道 | 17.4平方公里 | 5.2萬人 |
天河街道 | 18.3平方公里 | 6.3萬人 |
星海街道 | 14.9平方公里 | 5.0萬人 |
沙城街道 | 25.5平方公里 | 7.2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