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區財政局
榆次區財政局
根據《中共榆次區委、榆次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榆次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榆發14號),設立榆次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正科級建制,為榆次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製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推進稅制改革,加強稅政管理,健全地方稅政管理制度,形成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四)加強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嚴格執行和貫徹落實各項財稅政策法規,促進社會公平。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宏觀經濟等各項方針政策,參與擬定全區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擬定和執行全區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各項方針政策,擬定全區財政、財務、會計管理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文件。
(三)編製年度區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和區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區本級預決算。深化部門預算改革,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複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五)貫徹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推行區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全區推行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工作。負責審核和編製匯總全區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負責管理區本級財政銀行賬戶和區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制定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區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編製區級政府採購預算。
(六)提出地方稅收征管建議,參與擬定地方稅收規範性文件工作,研究提出地方稅收征管的調整建議。
(七)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其收益管理的規章制度,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整合、調劑、共享、共用機制,負責管理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其收益,審核批複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產權界定等事項。
(八)制定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負責審核和匯總編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區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管理區屬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區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定全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全區農村綜合改革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製區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關於國內債務和政府外債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地方政府內債會計核算工作。
負責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和全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工作,參與相關對外談判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全區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擬定全區會計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文件,負責全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區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的業務,指導財產評估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十四)制定全區財政科學研究和財政教育規劃,組織全區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五)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區財政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人事教育股牌子)
綜合協調、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提供決策參考;研究財政政策,起草有關重要報告和文件;管理政務公開、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文電、機要、檔案、督查、保密、信訪及政務值班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綜合股(掛政府採購管理股牌子)
負責研究財政改革相關政策,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擬定社會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政策,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擬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審核全區及區級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並參與標準的確定,管理收費的立項和標準;負責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審核工作;承擔彩票市場及資金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財政票據。
承擔全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和改革工作;擬定政府採購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對政府採購實施活動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協助編製區級政府採購預算,承擔區級政府採購預算的審核工作;擬定區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核定採購組織形式及採購方式;管理政府採購信息的統計和發布,處理區級政府採購的投訴事項;監督區級政府採購合同執行與資金支付結算手續;設立政府採購專家庫並監督使用;承擔本級政府採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授權的主要工作職責;負責區級部門小汽車編製核定及配備工作。
(三)稅政法制股
組織協調地方財政、稅收、財務、會計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等地方性管理辦法;審核上報地方性財稅管理辦法;承擔機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規範性文件審核工作;組織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協調監督財政行政執法活動,推進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研究稅收發展戰略,提出改善稅收結構和平衡稅負的建議;組織落實國家稅收政策;完善地方稅收制度;會同稅務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中央授權稅目、稅率的調整和地方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稅源調查分析和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工作。
制定全區和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其收益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其收益的監督管理,承擔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基礎管理工作;負責財政實物庫管理工作;制定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和有關費用標準,建立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的有效機制,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設;負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收益的考評。承擔區本級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實施過程中的相關管理職能。
(四)預算股
編製全區中長期財政規劃;擬定區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承擔市對區的轉移支付工作;負責辦理市與區年度財政結算;負責鄉鎮財政的預算管理工作;編製區級預決算草案,匯總全區預算草案;承擔區級部門預算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區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複、調整工作;負責全區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編製、批複、調整工作;辦理區級預算追加事宜;擬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擬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編製和組織執行全區非貿易外匯支出計劃;承擔與區人大財經委的聯絡工作;承擔與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
負責財政供養人員個人部分支出基礎信息管理;負責區直預算單位資產基礎信息管理;負責區直預算單位錄用合同制人員基礎信息管理;負責財政供養人員社會保障繳費基礎信息管理;負責統發工資的審核,提出部門預算、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核定標準及區直國有資產配置的建議。
(五)國庫股
貫徹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全區財政資金調度;分析全區預算執行情況,編報全區財政收支月報;編製並匯總區本級及全區財政總決算和部門總決算;統一管理區級財政的銀行開戶;統一管理和審批區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年檢;擬定地方政府債務發行計劃,負責地方人民政府內債有關會計核算及管理工作;管理區級非稅收入資金(包括預算外資金)及其專戶;研究和推行區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區推行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工作;制定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
(六)文教行政股
承擔行政、政法、外事、旅遊、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定行政、事業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司法體制改革政法經費保障方面的具體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監督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負責監督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績效考評;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七)經濟建設股(掛企業股牌子)
承擔基本建設、投資、工業、交通、煤炭、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有關糧油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商品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參與擬定全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牽頭負責與區發展和改革局等有關部門在財政投資領域的政策協調和項目安排;負責監督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績效考評;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煤炭可持續發展三項經濟政策,組織制定具體辦法;負責對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徵收管理及收支預算管理,對基金收支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負責基金代征機構業務經費管理及業務工作指導等。
承擔全區企業財務管理和分管單位的部門預算管理工作;擬定全區非金融類企業財務制度和財務會計報告編製辦法並組織實施;研究企業收入分配政策和國有資本收益分配政策,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的財政政策,負責區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區級企業虧損補貼的核撥;研究提出全區企業發展和行業促進的財政支持政策;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及使用及到位情況,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進行項目的績效考評;研究提出中小企業專項財政扶持政策,並管理有關資金;參與制定全區產業政策。
承擔地方金融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擬定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對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及資產實施監管;承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並對其實施監管;參與外國政府貸(贈)款的對外談判工作;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統一管理全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工作;參與擬定全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項目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承擔有關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申報、擔保轉貸(贈)、償還工作並監督資金的使用;參與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對外談判工作;負責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的財務管理工作。
(八)農業股
負責研究全區財政支農政策;擬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農口事業、企業財政管理制度;管理和分配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負責監督分管部門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及使用及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績效考評;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九)社會保障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殘聯等部門預算管理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的資金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績效考評;會同有關方面擬定社會保障資金(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參與編製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會計股(掛監督檢查股牌子)
承擔全區會計管理工作;擬定全區會計管理工作的制度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負責全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組織實施全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區會計信息化建設;指導會計理論研究等。協助承擔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指導工作,協助行使對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及相關機構的行政監督檢查工作,協助行使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等職能;協助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及註冊評估師協會的業務工作;指導和監督社會審計工作。
負責擬定全區財政監督檢查工作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