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服制度

適用於居喪期間的服飾制度

喪服制度適用於居喪期間的服飾制度。人死後其親屬要在一定時間內改變通常的服飾,這種禮俗起源很早。許多民俗學家認為,喪服的最初意義在於表示某種禁忌。原始社會的先民出於對鬼魂的恐懼心理,擔心死者會降禍作祟,為了不被鬼魂辨識,免遭災禍,在辦理喪事時往往披頭散髮,以泥塗面,衣著也同平時大不一樣。到後來隨著倫理觀念的進步,喪服的意義也逐漸演變為主要表達對死者的悼念和居喪者失去親人的悲痛心情的一種形式,即所謂“飾情之表章”。

喪服起源


中國古代典籍所稱喪服,是“天子以下,死而相喪,衣服、年月親疏隆殺之禮”,不僅指居喪者的服飾,還包括居喪的時間和居喪期間生活起居的特殊規範。凡此種種,又以居喪者與死者的血緣關係的親疏而有或重或輕,或長或短,或繁或簡的隆殺之別。(36)
唐代經學家孔穎達在《儀禮·喪服》疏中對這種喪服制度的形成作過這樣的表述:“黃帝之時,朴略尚質,行心喪之禮,終身不變”,“唐虞之日,淳樸漸虧,雖行心喪,更以三年為限”,“三王以降,澆偽漸起,故制喪服,以表哀情”。其中雖有後世儒家的塗飾之詞,但指出喪服制度的形成是在已經進入階級社會的三王(夏禹商湯周文王)以降的世代,並且經過了一個長期的過程,則大致不誤。

形成制度


喪服一詞,最早見於《尚書·康王之誥》,這篇西周前期的文獻提到成王去世,其子康王繼位,在即位典禮上,康王穿著王者的服飾,麻冕黼裳,接受諸侯群臣的朝賀。典禮完畢,“王釋冕,反(返)喪服”,按照制度為父親服喪。周承殷制,西周的喪服制度可能是繼承了殷人的某些遺規而有所發展,特別在別親疏,分嫡庶,強調等級層次方面作了較大的改革,使之與嚴密的宗法制度相配合。春秋時期,雖然各諸侯國的情況不盡一致,但總的趨向是喪服制度更加細密完整,與宗法制度的關係更加密不可分。春秋文獻,喪服之稱已屢見不鮮,對喪服制度的具體內容,也留下了許多記載。如《左傳·襄公十七年》記晏嬰為父服喪:“齊晏桓子卒,晏嬰粗衰斬,苴絰、帶、杖,菅屨,食鬻,居倚廬,寢苫,枕草。”這裡所說的居喪期間的服飾及飲食起居事宜,與後世居父喪所用的最重的服制完全相同。《論語·陽貨》記孔子與宰我有關父母之喪的問答,孔子說:“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所言喪期,也與後世服制一致。春秋戰國時期的喪服制度由儒家整理歸納並予以理想化,在《儀禮·喪服》中有集中詳盡的反映。儒學是戰國時的顯學漢代以後又取得了一家獨尊的地位,儒家所倡導的以《儀禮·喪服》為準則的規範化的喪服制度藉助政治的力量,在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得到普遍地推行,被歷代王朝列入法典,其間雖然個別地方略有改訂,就其大體而言,可以說是始終一貫,而且作為傳統倫理的重要表現形式,植根於民間,對社會生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喪服等級


五服

喪服總圖
喪服總圖
《儀禮·喪服》所規定的喪服,由重至輕,有斬衰(cuī)、齊衰(齊zī)、大功、小功緦麻(緦sī)五個等級,稱為五服。五服分別適用於與死者親疏遠近不等的各種親屬,每一種服制都有特定的居喪服飾、居喪時間和行為限制。

斬衰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圖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圖
這是最重的喪服,適用於子為父、未嫁之女為父、嫁后因故復從父居之女為父,嗣子為所嗣之父、承重孫為祖父,妻妾為夫,父為長子。明清二代,規定子(包括未嫁之女及嫁后復歸之女)為母(包括嫡母、繼母、生母)也服斬衰。子女為父母服最重之喪,這容易理解,妻妾為夫也不難理解,因為這都是以卑對尊,但父為長子卻是以尊對卑,為什麼要服斬衰呢?長子指嫡妻(正妻)所生的第一個兒子,如嫡妻無子,則“有嫡立嫡,無嫡立長”,可在妾所生之子中立最年長的一個為長子。長子是家族正統所系,同被稱為庶子的其他諸子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父為長子”,這裡所稱的父,必須本身就是長子,是上繼父、祖、曾祖、高祖的正嫡,他的長子將來要繼承正嫡的地位,是先祖政體的延續,承受宗廟付託之重。在這種情況下,長子先死,父為之服重喪,一則表示為自己的宗族失去可以傳為宗廟主的重要人物而極度悲痛,以表示對祖宗的尊敬。秦漢以後,隨著典型的宗法制度的瓦解,斬衰中父為長子服重喪這一項,一般說來也就不再實行了。
持斬衰之服的男子全套喪服是:
斬衰裳,苴絰(jū dié)、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衰亦作縗,是麻質喪服上衣,裳為下衣。斬是不加縫緝的意思。斬衰裳用每幅(二尺二寸為一幅)三升或三升半(八十幅為一升)的最粗的生麻布製作,都不縫邊,簡陋粗惡,用以表示哀痛之深。斬衰裳並非貼身穿著,內襯白色的孝衣,後來更用麻布片披在身上代替,所以有披麻戴孝的說法。苴絰,指用已結子的雌麻纖維織成的粗麻布帶子,共兩條,一為腰絰,用作腰帶,一為首絰,用以圍發固冠,有繩纓下垂。杖,也就是後世俗稱的哭喪棒,斬衰所用之杖為苴杖(苴有粗惡之意),竹制,高與胸齊。用杖有兩重意義,一是表示喪主的身份,在傳統喪禮中,只有孝子用杖;二是表示“孝子喪親,哭泣無數,服勤三年,身病體羸,以杖扶病也”。(37)絞帶,是以絞麻為繩作帶,與腰絰相似。古時祭服用帶,有大帶、革帶之分,革帶用來系韍(fú,革制蔽膝),大帶用絲織品製成,加於革帶之上。喪服中的絞帶代替革帶,腰絰則代替大帶。冠繩纓,指以麻繩為纓的喪冠,冠身也是用粗麻布製作。菅屨,是用菅草編成的草鞋,粗陋而不作修飾。
如持喪者是女子,絰、杖、絞帶、菅屨與男子相同,但不用喪冠,而是用一寸寬的麻布條從額上交叉繞過,再束髮成髻,這種喪髻叫做髽(zhuā)。髽用一尺長的小竹為笄,叫做箭笄。另外還要用粗布包住頭髮,叫做布總。女子的外衣原先都是連裳於衣,斬衰裳也無上下之分,連為一體。
斬衰之服的喪期是三年,但並非三個周年,只要經過兩個周年外加第三個周年的頭一個月,就算服滿三年之喪,所以實際上是二十五月而畢。也有一種意見認為,三年之喪應服二十七個月,唐代以後多從二十七月之說。開始服喪,叫成服、持服;服喪期滿,叫釋服、服闋。行三年之喪據說是因為“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38)所以,父母死後,為人子者要服喪三年以報答養育之恩。《荀子·禮論》有這樣一段話:“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謂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近世學者認為,最重之喪,喪期三年,可能是殷人或東夷的傳統,經儒家竭力提倡(孔子是殷人之後),到戰國時逐漸推廣,而真正成為制度被社會普遍接受,則在漢代以後。
持斬衰之服者,在三年喪期中的飲食起居日常行為也有制度規範。飲食方面,《禮記·間傳》說:“斬衰三日不食。”《問喪》說:“親始死……水漿不入口,三日不舉火,故鄰里為之糜粥以飲食之。”就是說首先要絕食三天,到既殯以後,可以“食粥,朝一溢(1升的1/24)米,莫(暮)一溢米”;百日卒哭以後,可以“疏食水飲”;一年小祥以後,可以“食菜果”;二年大祥以後,可以用醬醋調味;喪滿服闋,禫祭以後,才能飲酒食肉。(39)但也有變通之處,《禮記·曲禮》說:“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居喪期間身有疾病或年事已高,為了避免身體毀傷,不能從頭至尾辦完喪事,陷於“不慈不孝”,允許增加營養以保護健康。在居處方面,規定在未葬以前,孝子要“居倚廬,寢苫枕塊”,“寢不脫絰帶”。倚廬是靠著門外東牆臨時搭建的簡陋棚屋,苫(shān)為草墊,塊指土塊。既葬以後,孝子所居倚廬的內壁可以塗泥擋風。百日卒哭以後,可以對倚廬稍加修整,並鋪設不納頭的蒲草席。一年小祥,才拆除倚廬,在原處改建小屋,用白灰塗牆,稱為堊室,居於其中,並鋪用普通寢席。二年大祥,復居正寢,但仍不能用床。直到服喪完畢,才一切如常。婦女居斬衰之喪,則不必居倚廬和寢苫枕塊。其他方面,規定在未殯之前,孝子要哭不絕聲,“晝夜無時”,既殯以後,要一朝一夕哭兩次。以後在整個喪期中,“思憶則哭”。(40)至於不得婚娶,不得赴宴,不得聽音樂,不得遊戲笑謔等,更是理所當然。還有三月不沐、在大祥移居正寢之前夫婦不得同居等要求。總之,為了表示哀痛之深,持斬衰之服者在居喪期間要過極不正常的生活。《禮記·三年問》說:“創鉅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三年者,稱情而立文,所以為至極也。斬衰,苴杖、居倚廬、食粥、寢苫、枕塊,所以為至痛飾也。”事實上這許多瑣細而苛刻的規定一般人很難完全做到,後世也多有變通。“居倚廬、寢苫枕塊”,只是名義上的禮節,飲食之類,更難限制。但居喪盡哀,仍是普遍的倫理要求,形毀骨立,扶而能起,杖而能行,被認為是孝心的體現。孝子們向親友分發訃告,也每自稱“稽顙泣血,匍匐苫次”。
東漢以後,服斬衰之喪者如是現任官員,必須離職成服,歸家守制(守喪),叫做丁艱丁憂。父喪稱丁外艱或丁外憂,母喪稱丁內艱或丁內憂。至喪期結束,才能重新復職。在特殊情況下,皇帝以處理軍國大事的需要為理由,不讓高級官員離職守制,稱為奪情,但遵旨依舊任職視事者往往被攻擊為有悖人倫,要承受極大的輿論壓力。在科舉時代,士子遇斬衰之喪,在喪期內也不得應考。如得到父母亡故消息故意隱瞞,不離職奔喪,叫做匿喪,被發現后,會受到嚴厲處分,而且為人們所不齒。

齊衰

這是次於斬衰的第二等喪服,本身又分四個等級:齊衰三年,齊衰杖期(jì),齊衰不杖期,齊衰三月。
(1)齊衰三年 適用於在父已先卒的情況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復歸之女為母,母為長子。父母雖然同為子女的生身之親,但在宗法社會中,父為一家之長,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又因為男女不平等,夫為妻只服齊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於父親,也只能跟著服齊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則可以加重喪服,但仍為父的余尊所厭(yā,壓降、降低),所以服次於斬衰一等的齊衰三年。對繼母的喪服,與親生母相同,這是由於繼母與自己雖無血緣關係,但她是父親的正式配偶,地位與親生母一樣,所謂“繼母如母”,服制也就沒有區別。唐玄宗時制定《開元禮》,把對母親(包括嫡母、生母、繼母、嗣母)的服制改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齊衰三年,明代以後又加重為斬衰三年,與父喪完全一致。至於母為長子,是根據母從於父的原則,但《喪服》所定子為母只服齊衰,母對長子當然不能更重於此,所以也低於父為長子一等,定為齊衰三年。明代以後,母為長子改為齊衰不杖期。
齊衰三年的全套喪服是: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
疏有粗意,疏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製作的,較斬衰所用略細。齊謂衣邊經縫緝而顯齊整。牡麻絰是用不結子的雄麻的纖維織成的粗麻布帶子,也包括首絰、腰絰兩種。喪冠所用麻布也較斬衰略細,並以麻布為纓,叫冠布纓。杖用桐木製作,叫削杖。布帶為麻布所作,用如絞帶。疏屨也是草鞋,但用細於菅草的藨(piǎo)草、蒯草編成。婦女則無冠布纓,代以布總和用柞木製作的惡笄,仍梳髽,其餘同男子一樣。
齊衰三年喪期也是名為三年,實際上二十五月(一說或二十七月)而畢。
(2)齊衰杖期 適用於父尚在世的情況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富貴之女為母,夫為妻。父在為母僅服杖期,是因為“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士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41)但為父斬衰三年、為母僅齊衰杖期,總嫌輕重不當,“孝子心有不安”,如前所述,後世對這一規定有所變動。夫為妻齊衰杖期,和妻為夫斬衰三年,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顯,這也反映了婦女低下的社會地位。此外,對因故被父親單方面離棄的生身之母,則不論改嫁與否,也不論父在、父不在,都是齊衰杖期之服。
齊衰杖期喪服與齊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喪期較短,僅為一年。
(3)齊衰不杖期 適用於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長子以外的眾子以及兄弟之子。此外,祖父母為嫡孫、出嗣之子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為父母,隨母改嫁之子為同居繼父、婦(兒媳婦)為舅姑(公婆)、為夫之兄弟之子,妾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齊衰不杖期。舊時宗法制度認為,女子一旦出嫁,就脫離了父親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二斬者,猶曰不二天也”。(42)婦女不能有兩重服斬衰之喪的關係(“不二斬”),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區別,已嫁婦女就不再為父母服三年重喪了。所謂繼父,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出繼之父,即嗣父,一是指母親再嫁的後夫。這裡講的同居繼父,指后一種關係。因為隨母改嫁,與繼父同居,受其養育之恩,所以雖無血緣關係,也為其服喪。如不隨母改嫁,則不必為繼父服喪。婦為舅姑的喪服,後世改為與子為父母一樣,加重為斬衰三年,這是“既嫁從夫”原則的進一步落實。
齊衰不杖期的喪期與齊衰杖期沒有區別,都是一年,喪服則有兩處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屨為麻布製作的麻屨
(4)齊衰三月 適用於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員為宗子,也是齊衰三月之服。在宗法制度下,大宗宗子作為祖先的繼體,宗族的象徵,是全體家族成員宗奉的對象,宗族成員即使與宗子的血緣關係已相當疏遠,也要為之齊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齊衰三月喪期很短,僅為三月,喪服與齊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製作的麻屨為用細麻繩編成的繩屨。
對服齊衰之喪者,喪期內的飲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規範。齊衰三年也是重喪,其要求與斬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飲食方面改初喪三日不食為二日不食,以示孝敬。齊衰杖期、不杖期則是初喪三餐不食,然後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杖期者終喪不食肉、不飲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後可以食肉飲酒,但不能與人會飲共食。居處方面,除齊衰三年也有倚廬之制外,其餘一律居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後可以復歸正寢。齊衰三月與杖期、不杖期差別不大,但喪期既短,三月之後,就一切如常了。

大功

又次於齊衰一等,適用於為從父兄弟(伯叔父之子,即堂兄弟),已嫁之姑母、姊妹、女兒,未嫁之從父姊妹(伯叔父之女,即堂姊妹)及孫女,嫡長孫之外的眾孫(包括未嫁的孫女),嫡長子之妻。此外,已嫁之女為兄弟及兄弟之子(侄),已嫁、未嫁之女為伯叔父母、姑母、姊妹,妻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以及夫之兄弟之女已嫁者,出嗣之子為同父兄弟及未嫁姊妹,也都是大功之服。
大功的喪期為九個月,喪服為布衰裳,牡麻絰,冠布纓,布帶,繩屨。這裡的布是指稍經鍛制的熟麻布,較齊衰用的生麻布細密。婦女不梳髽,布總亦用熟麻布。
居大功之喪者初喪三餐不食,葬前居於堊室,疏食水飲,不食菜果,三月既葬,可食肉飲酒,復居正寢。

小功

又次於大功一等,適用於為從祖父母(父親的伯叔父母),堂伯叔父母(父親的堂兄弟及其配偶),從祖兄弟(父親的堂兄弟之子),已嫁之從父姊妹及孫女,長子外的諸子之妻,未嫁之從祖姑姊妹(父親的伯叔父之女及孫女),外祖父母、從母(姨母)。此外,妻為娣姒(妯娌)、夫之姑母、姊妹,出嗣之子為同父姊妹之已嫁者,也服小功。
小功喪期為五個月,其服飾是布衰裳,澡麻帶,絰、冠布纓,吉屨無絢(qú)。小功所用的抹布較大功更細。所謂麻,是指經過洗滌的較白的麻。吉屨即日常所穿的鞋,絢是鞋鼻上的裝飾,用以系帶,小功是輕喪,不必專備服喪用的鞋,吉屨去絢即可。

緦麻

這是最輕一等的喪服。適用於為族曾祖父母(祖父的伯叔父母)、族祖父母(祖父的堂兄弟及其配偶)、祖父母(祖父的堂兄弟之子及其配偶)、族兄弟(祖父的堂兄弟之孫),從祖兄弟之子,曾孫、玄孫,已嫁之從祖姑姊妹,長孫之外的諸孫之妻,姑祖母,姑表兄弟,舅表兄弟,姨表兄弟,岳父母,舅父、女婿、外甥、外孫。此外,妻為夫之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父兄弟之妻,也都有緦麻之服。
緦麻喪期僅為三個月。當時用來製作朝服的最細的麻布每幅十五升,如抽去一半麻縷,就成為緦。因為其細如絲,正適宜用作最輕一等的喪服。
小功及緦麻在五服之中屬於輕喪,要求居喪者初喪之時兩餐不食或一餐不食,喪期內不飲酒食肉,但不作嚴格規定,仍居正寢,並可用床。
對斬衰三年、齊衰三年、齊衰杖期、齊衰不杖期、大功、小功的喪服,還有受服的規定,也就是在居喪一定時間后,喪服可由重變輕。三年之喪,其間受服五次,大功、小功喪期較短,僅受服一次。服制變除辦法十分繁瑣,這裡就不多說了。
還應該提到的是,《儀禮·喪服》規定對未成年去世的宗族成員另有一套服喪等級,分為殤大功九月、殤大功七月、殤小功五月三種。鄭玄說:“殤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傷者。”(43)所謂未冠笄,是指未滿二十歲。據《儀禮·喪服傳》,“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宗族成員未成年死亡,就依其血緣關係的親疏,並分別長殤、中殤、下殤的不同情況,決定服制的輕重,但即使最親的子女、弟妹、叔父、姑母,其長殤也只服大功九月,總的原則是輕於成人。
喪服的制定主要考慮宗族關係,但在西周、春秋,君統和宗統往往是一致的,所以《喪服》中還規定了諸侯為天子,大夫、士、庶人為君(此指諸侯),公、士、大夫之眾臣(仆隸)為其君(此指主人)的不同喪服。後世帝王去世,在一定時間內,國內禁止婚娶和一切娛樂活動,全體臣民都要為之服喪,稱為國喪。奴僕為主人服喪,也被看作是天經地義的事。

宗法特點


上述喪服的等級差別,清楚地顯示了如下特點:
1.父系、母系有別 一個男子的親屬包括父親方面的父黨,母親方面的母黨和妻子方面的妻黨。父黨為宗族、宗親,母黨為外親,妻黨為內親。在父權社會中,只重宗族、宗親,不重外親、內親,血統更是只論父系,如清代學者崔適所說,“由父之父遞推之,百世皆吾祖也。由母之母而遞推之,三世之外有不知誰何者矣”。體現在喪服制度中,就是對父系親屬的服喪範圍十分寬泛,直系親屬上至高祖父母下至玄孫,旁系包括高祖父所傳全體宗族成員,無不有服。母系卻只對外祖父母、舅父、姨母及姨表、舅表兄弟有服,而且服制比父系對等的親屬輕得多,如為祖父、伯叔父都是齊衰不杖期,而為外祖父僅是小功,對舅父僅是緦麻。
2.親疏有別 喪服制度偏重父系,五服的輕重也主要體現父系宗親之間親疏不等的血緣關係。血緣愈親的服制愈重,血緣愈疏的服制愈輕。如同父兄弟重於同祖的從父兄弟,從父兄弟重於同曾祖的從祖兄弟,從祖兄弟重於同高祖的族兄弟。根據五世親盡的原則,從本身算起,往上往下有服之親都只推到第五代,高祖的兄弟及其子孫後代只是同姓之親,但已出五服範圍,就無需為之服喪了。
3.男女有別 喪服制度中男女的不平等是十分明顯的。如夫妻之間,妻為夫服最重之喪斬衰三年,夫為妻則只服齊衰杖期。同樣,妻為夫之父母所服之喪要大大重於夫為妻之父母。又如父母都是生身之親,但《喪服》規定為父斬衰三年,為母是齊衰三年,如果父親還在世,只能服齊衰杖期。另外,對本族中已經出嫁的女性成員,服制都較其兄弟為輕。
4.嫡庶有別 古代允許多妻,但正妻只能有一個,余者為妾。妻、妾的地位尊卑不同,有嚴格的區別。《喪服》規定妾為妻服齊衰不杖期,妻為妾則無服。妾之子以父之正妻為嫡母,要服三年重喪,而正妻所生的嫡子則不用為被稱作庶母的父之妾服喪(後世改為服齊衰不杖期)。作為祖先繼體的長子、嫡孫具有特殊的地位,這在喪服制度中也有反映,父為長子、祖父為嫡孫所服之喪都較被稱作庶子、庶孫的其他子孫要重。為宗子、宗婦服喪要重於同等之親,是為了表示對先祖正嫡的特殊尊重,這也是嫡庶之別的一種體現。
父系、母系有別,親疏有別,男女有別,嫡庶有別,凡此完全符合宗法制度的原則。喪服制度既是宗法制度的表現形式,又反過來使宗法制度更加嚴密,二者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戰國秦漢以後,西周春秋時的宗族組織漸次破壞,宗子之法不行,但無論是封建社會前期的強宗大族門閥制度,還是封建社會後期以祠堂族權為特徵的家族制度,都仍然帶有濃厚的宗法色彩。被儒家經典規範化、理想化的先秦喪服制度,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仍得以長期維持,只在小範圍內有細節上的變動,其影響在一些農村至今尚未完全消失,其實直到現在,在我國西部農村去世人以後穿的麻孝就是個人所說的緦麻。

關聯資料


(1)揚雄方言》十三。
(2)《漢書·劉向傳》。
(3)《墨子·節葬下》。
(4)《呂氏春秋·安死》。
(5)《讀禮通考》卷86引張栻語。
(6)《周禮·冢人》注。
(7)王昭禹《周禮詳解·地官·墓大夫》。
(8)張載《理學經窟·宗法》。
(9)《讀禮通考》卷82引李濂《族葬論上》。
(10)《讀禮通考》卷82引王廷相《族葬說》。
(11)見《太平御覽》卷411引《晉中興書》。
(12)見《鹽鐵論·散不足篇》。
(13)《宋書·禮志二》。
(14)封演《封氏聞見記》卷6。
(15)據說秦時有個名叫阮翁仲的人身高一丈三尺,死後秦始皇為他鑄銅像立於咸陽宮司馬門外,後世把立於墓前的石像也稱作翁仲
(16)見《通典》卷85及《宋史·禮志二七》。
(17)見《明史·禮志一四》。
(18)《呂氏春秋·節喪》。
(19)《墨子·節葬下》。
(20)《呂氏春秋·節喪》。
(21)陸翙鄴中記》。
(22)陸翙《鄴中記》。
(23)見《左傳·文公六年》及《史記·秦本紀》。
(24)《墨子·節葬下》。
(25)《史記·秦始皇本紀》。
(26)《晉書·索綝傳》。
(27)《晉書·索綝傳》。
(28)《漢書·楊王孫傳》。
(29)《後漢書·盧植傳》。
(31)《後漢書·光武記》。
(32)見《通典》卷85及《宋史·禮志二七》。
(33)《禮記·曲禮下》。
(34)方相氏是傳說中的驅疫避邪之神,面目猙獰,身驅高大。出殯時用方相氏的偶像開路,是為了驅除邪鬼。
(35)《禮記·三年問》。
(36)《儀禮·喪服》孔穎達疏引鄭玄《三禮目錄》。
(37)《禮記·問喪》。
(38)《論語·陽貨》。
(39)見《禮記·間傳》。
(40)見《儀禮·喪服》及賈公彥疏。
(41)《禮記·喪服四制》。
(42)見《儀禮·喪服傳》。
(43)見《儀禮·喪服》注。
(44)《東壁遺書·五服異同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