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喪

失去愛人後的自然反應

居喪是失去所愛的人後的一種自然反應。與逝者的關係越親密,他對本人來說越重要,那麼痛苦會越深。這是一種舊俗。尊親死後,在家守喪,不辦理外事。在服喪期滿之前停止娛樂和交際,表示哀悼。

發展


居喪制度還可分為喪禮制度和喪服制度。無論是喪禮制度、喪服制度,都具有等級分明、形式繁縟這兩個顯著的特點。這種喪葬制度宗法制度密切相關,其中許多內容由國家法典規定,還有許多內容在民間相沿成俗,反映了宗法社會中人們的倫理思想和宗教觀念,是古代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喪禮制度

喪禮是與殯殮死者、舉辦喪事、居喪祭奠有關的種種儀式禮節,在古代為凶禮之一。《周禮·大宗伯》:“以喪禮哀死亡。”古人把辦理親人特別是父母的喪事看作是極為重要的大事,很早就形成了一套嚴格的喪禮制度。由於文獻不足,商代以前的喪禮制度已難稽考,而周代的喪禮制度經戰國學者的整理,有較詳細的資料保存在儒家經典之中。《儀禮》中的《喪服》、《士喪禮》、《既夕禮》、《士虞禮》四篇,就是專講喪禮的,此外在《周禮》和《禮記》中也有若干記載。儒家禮經所記喪禮制度,主要是為士以上的統治集團成員制定的,但其影響則遠遠超出這一範圍,而且大體上被後世所沿襲,二千多年來一直對歷代的傳統喪禮起著指導作用。如唐《開元禮》、宋《政和禮》、《明會典》以及對士大夫階層影響較大的司馬光書儀》、朱熹家禮》所載喪禮制度,無不以之為範本而略加變通。
以《儀禮》的記載為主要依據的中國古代喪禮制度,等級分明。同樣是死,說法就尊卑有別,“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33)喪禮也有不同的等級。總的說來,程序都很複雜,名目有五、六十種之多,真稱得上是繁文縟節。其中有關喪服的規定有其相對的獨立性,留待後文辟專節討論,現先對從初喪到終喪的種種儀節依時間先後擇其要者概述如下:
1.初終
2.復
3.殮
4.命赴
5.弔唁
6.銘旌
7.沐浴
8.飯含
9.設重
一般人在死亡后第二天,要正式穿著入棺的壽衣,稱小殮。諸侯則五日小殮,天子則七日小殮,小殮之前先把各種殮衣連同親友所致之襚全部陳列於房中,但不必盡用。殮時陳饌於堂下,一面為死者著裝,一面祭奠。死者的近親撫屍擗踴(捶胸跳腳)痛哭,表示極度悲傷。著裝已畢,用衾被裹屍,用絞布收束。周制國君用錦衾,大夫用縞(白色細絹)衾,士用緇(黑色布)衾。清代規定一、二品官員殮衾用絳色,三、四品用黑色,五品用青色,六品用紺(gàn,深青透紅)色,七品用灰色。來參加小殮儀式的親友向死者致襚、致奠,主人拜送答謝。夜間,庭中和堂上繼續燃燭。
11.大殮
12.成服
13.朝夕哭、奠
14.筮宅
15.既夕哭
16.遷柩
17.發引
19.反哭
20.虞祭
21.卒哭
22.祔
以上只是舉其大端,這種喪禮制度繁瑣的程度已可見一斑。事實上歷代帝王和一些統治集團上層人員的喪禮還要複雜得多,這同耗費大量人力物力營建大型墓葬一樣,是出於顯示身份地位,加強等級觀念,進而維護統治秩序的需要。而社會下層的人民大眾,則受經濟條件的限制,舉辦喪事不得不因陋就簡,喪禮的程序也有所精簡。

喪服制度

一、喪服的起源和喪服制度的形成
喪服制度是用於居喪期間的服飾制度。
人死後其親屬要在一定時間內改變通常的服飾,這種禮俗起源很早。許多民俗學家認為,喪服的最初意義在於表示某種禁忌。原始社會的先民出於對鬼魂的恐懼心理,擔心死者會降禍作祟,為了不被鬼魂辨識,免遭災禍,在辦理喪事時往往披頭散髮,以泥塗面,衣著也同平時大不一樣。到後來隨著倫理觀念的進步,喪服的意義也逐漸演變為主要表達對死者的悼念和居喪者失去親人的悲痛心情的一種形式,即所謂“飾情之表章”。
中國古代典籍所稱喪服,是“天子以下,死而相喪,衣服、年月親疏隆殺之禮”,(36)不僅指居喪者的服飾,還包括居喪的時間和居喪期間生活起居的特殊規範。凡此種種,又以居喪者與死者的血緣關係的親疏而有或重或輕,或長或短,或繁或簡的隆殺之別。唐代經學家孔穎達在《儀禮·喪服》疏中對這種喪服制度的形成作過這樣的表述:“黃帝之時,朴略尚質,行心喪之禮,終身不變”,“唐虞之日,淳樸漸虧,雖行心喪,更以三年為限”,“三王以降,澆偽漸起,故制喪服,以表哀情”。其中雖有後世儒家的塗飾之詞,但指出喪服制度的形成是在已經進入階級社會的三王(夏禹商湯周文王)以降的世代,並且經過了一個長期的過程,則大致不誤。喪服一詞,最早見於《書·康王之誥》,這篇西周前期的文獻提到成王去世,其子康王繼位,在即位典禮上,康王穿著王者的服飾,麻冕黼裳,接受諸侯群臣的朝賀。典禮完畢,“王釋冕,反(返)喪服”,按照制度為父親服喪。周承殷制,西周的喪服制度可能是繼承了殷人的某些遺規而有所發展,特別在別親疏,分嫡庶,強調等級層次方面作了較大的改革,使之與嚴密的宗法制度相配合。春秋時期,雖然各諸侯國的情況不盡一致,但總的趨向是喪服制度更加細密完整,與宗法制度的關係更加密不可分。春秋文獻,喪服之稱已屢見不鮮,對喪服制度的具體內容,也留下了許多記載。如《左傳·襄公十七年》記晏嬰為父服喪:“齊晏桓子卒,晏嬰粗衰斬,苴絰、帶、杖,菅屨,食鬻,居倚廬,寢苫,枕草。”這裡所說的居喪期間的服飾及飲食起居事宜,與後世居父喪所用的最重的服制完全相同。《論語·陽貨》記孔子與宰我有關父母之喪的問答,孔子說:“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所言喪期,也與後世服制一致。春秋戰國時的喪服制度由儒家整理歸納並予以理想化,在《儀禮·喪服》中有集中詳盡的反映。儒學是戰國時的顯學漢代以後又取得了一家獨尊的地位,儒家所倡導的以《儀禮·喪服》為準則的規範化的喪服制度藉助政治的力量,在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得到普遍的推行,被歷代王朝列入法典,其間雖然個別地方略有改訂,就其大體而言,可以說是始終一貫,而且作為傳統倫理的重要表現形式,植根於民間,對社會生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二、喪服的等級——五服
《儀禮·喪服》所規定的喪服,由重至輕,有斬衰(cuī)、齊(zī)衰、大功、小功、緦(sī)麻五個等級,稱為五服。五服分別適用於與死者親疏遠近不等的各種親屬,每一種服制都有特定的居喪服飾、居喪時間和行為限制。
⒈斬衰
這是最重的喪服,適用於子為父、未嫁之女為父、嫁后因故復從父居之女為父,嗣子為所嗣之父、承重孫為祖父,妻妾為夫,父為長子。明清二代,規定子(包括未嫁之女及嫁后復歸之女)為母(包括嫡母、繼母、生母)也服斬衰。子女為父母服最重之喪,這容易理解,妻妾為夫也不難理解,因為這都是以卑對尊,但父為長子卻是以尊對卑,為什麼要服斬衰呢?長子指嫡妻(正妻)所生的第一個兒子,如嫡妻無子,則“有嫡立嫡,無嫡立長”,可在妾所生之子中立最年長的一個為長子。長子是家族正統所系,同被稱為庶子的其他諸子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父為長子”,這裡所稱的父,必須本身就是長子,是上繼父、祖、曾祖、高祖的正嫡,他的長子將來要繼承正嫡的地位,是先祖正體的延續,承受宗廟付託之重。在這種情況下,長子先死,父為之服重喪,一則表示為自己的宗族失去可以傳為宗廟主的重要人物而極度悲痛,二則表示對祖宗的尊敬。秦漢以後,隨著典型的宗法制度的瓦解,斬衰中父為長子服重喪這一項,一般說來也就不再實行了。
持斬衰之服的男子全套喪服是:
斬衰裳,苴絰(jū dié)、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衰亦作縗,是麻質喪服上衣,裳為下衣。斬是不加縫緝的意思。斬衰裳用每幅(二尺二寸為一幅)三升或三升半(八十縷為一升)的最粗的生麻布製作,都不縫邊,簡陋粗惡,用以表示哀痛之深。斬衰裳並非貼身穿著,內襯白色的孝衣,後來更用麻布片披在身上代替,所以有披麻戴孝的說法。苴絰,指用已結子的雌麻纖維織成的粗麻布帶子,共兩條,一為腰絰,用作腰帶,一為首絰,用以圍發固冠,有繩纓下垂。杖,也就是後世俗稱的哭喪棒,斬衰所用之杖為苴杖(苴有粗惡之意),竹制,高與胸齊。用杖有兩重意義,一是表示喪主的身份,在傳統喪禮中,只有孝子用杖;二是表示“孝子喪親,哭泣無數,服勤三年,身病體羸,以杖扶病也”。(37)絞帶,是以絞麻為繩作帶,與腰絰相似。古時祭服用帶,有大帶、革帶之分,革帶用來系韍(fú,革制蔽膝),大帶用絲織品製成,加於革帶之上。喪服中的絞帶代替革帶,腰絰則代替大帶。冠繩纓,指以麻繩為纓的喪冠,冠身也是用粗麻布製作。菅屨,是用菅草編成的草鞋,粗陋而不作修飾。
如持喪者是女子,絰、杖、絞帶、菅屨與男子相同,但不用喪冠,而是用一寸寬的麻布條從額上交叉繞過,再束髮成髻,這種喪髻叫做髽(zhuā)。髽用一尺長的小竹為笄,叫做箭笄。另外還要用粗布包住頭髮,叫做布總。女子的外衣原先都是連裳於衣,斬衰裳也無上下之分,連為一體。
斬衰之服的喪期是三年,但並非三個周年,只要經過兩個周年外加第三個周年的頭一個月,就算服滿三年之喪,所以實際上是二十五月而畢。也有一種意見認為,三年之喪應服二十七個月,唐代以後多從二十七月之說。開始服喪,叫成服、持服;服喪期滿,叫釋服、服闋。行三年之喪據說是因為“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38)所以,父母死後,為人子者要服喪三年以報答養育之恩。《荀子·禮論》有這樣一段話:“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謂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近世學者認為,最重之喪,喪期三年,可能是殷人或東夷的傳統,經儒家竭力提倡(孔子是殷人之後),到戰國時逐漸推廣,而真正成為制度被社會普遍接受,則在漢代以後。
持斬衰之服者,在三年喪期中的飲食起居日常行為也有制度規範。飲食方面,《禮記·間傳》說:“斬衰三日不食。”《問喪》說:“親始死……水漿不入口,三日不舉火,故鄰里為之糜粥以飲食之。”就是說首先要絕食三天,到既殯以後,可以“食粥,朝一溢(1升的1/24)米,莫(暮)一溢米”;百日卒哭以後,可以“疏食水飲”;一年小祥以後,可以“食菜果”;二年大祥以後,可以用醬醋調味;喪滿服闋,禫祭以後,才能飲酒食肉。(39)但也有變通之處,《禮記·曲禮》說:“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居喪期間身有疾病或年事已高,為了避免身體毀傷,不能從頭至尾辦完喪事,陷於“不慈不孝”,允許增加營養以保護健康。在居處方面,規定在未葬以前,孝子要“居倚廬,寢苫枕塊”,“寢不脫絰帶”。倚廬是靠著門外東牆臨時搭建的簡陋棚屋,苫(shān)為草墊,塊指土塊。既葬以後,孝子所居倚廬的內壁可以塗泥擋風。百日卒哭以後,可以對倚廬稍加修整,並鋪設不納頭的蒲草席。一年小祥,才拆除倚廬,在原處改建小屋,用白灰塗牆,稱為堊室,居於其中,並鋪用普通寢席。二年大祥,復居正寢,但仍不能用床。直到服喪完畢,才一切如常。婦女居斬衰之喪,則不必居倚廬和寢苫枕塊。其他方面,規定在未殯之前,孝子要哭不絕聲,“晝夜無時”,既殯以後,要一朝一夕哭兩次。以後在整個喪期中,“思憶則哭”。(40)至於不得婚娶,不得赴宴,不得聽音樂,不得遊戲笑謔等,更是理所當然。還有三月不沐、在大祥移居正寢之前夫婦不得同居等要求。總之,為了表示哀痛之深,持斬衰之服者在居喪期間要過極不正常的生活。《禮記·三年問》說:“創鉅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三年者,稱情而立文,所以為至痛極也。斬衰,苴杖、居倚廬、食粥、寢苫、枕塊,所以為至痛飾也。”事實上這許多瑣細而苛刻的規定一般人很難完全做到,後世也多有變通。“居倚廬、寢苫枕塊”,只是名義上的禮節,飲食之類,更難限制。但居喪盡哀,仍是普遍的倫理要求,形毀骨立,扶而能起,杖而能行,被認為是孝心的體現。孝子們向親友分發訃告,也每自稱“稽顙泣血,匍匐苫次”。
東漢以後,服斬衰之喪者如是現任官員,必須離職成服,歸家守制(守喪),叫做丁艱丁憂。父喪稱丁外艱或丁外憂,母喪稱丁內艱或丁內憂。至喪期結束,才能重新復職。在特殊情況下,皇帝以處理軍國大事的需要為理由,不讓高級官員離職守制,稱為奪情,但遵旨依舊任職視事者往往被攻擊為有悖人倫,要承受極大的輿論壓力。在科舉時代,士子遇斬衰之喪,在喪期內也不得應考。如得到父母亡故消息故意隱瞞,不離職奔喪,叫做匿喪,被發現后,會受到嚴厲處分,而且為人們所不齒。
這是次於斬衰的第二等喪服,本身又分四個等級:齊衰三年,齊衰杖期(jì),齊衰不杖期,齊衰三月。
⑴齊衰三年 適用於在父已先卒的情況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復歸之女為母,母為長子。父母雖然同為子女的生身之親,但在宗法社會中,父為一家之長,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又因為男女不平等,夫為妻只服齊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於父親,也只能跟著服齊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則可以加重喪服,但仍為父的余尊所厭(yā,壓降、降低),所以服次於斬衰一等的齊衰三年。對繼母的喪服,與親生母相同,這是由於繼母與自己雖無血緣關係,但她是父親的正式配偶,地位與親生母一樣,所謂“繼母如母”,服制也就沒有區別。唐玄宗時制定《開元禮》,把對母親(包括嫡母、生母、繼母、嗣母)的服制改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齊衰三年,明代以後又加重為斬衰三年,與父喪完全一致。至於母為長子,是根據母從於父的原則,但《喪服》所定子為母只服齊衰,母對長子當然不能更重於此,所以也低於父為長子一等,定為齊衰三年。明代以後,母為長子改為齊衰不杖期。
齊衰三年的全套喪服是: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
疏有粗意,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製作的,較斬衰所用略細。齊謂衣邊經縫緝而顯齊整。牡麻絰是用不結子的雄麻的纖維織成的粗麻布帶子,也包括首絰、腰絰兩種。喪冠所用麻布也較斬衰略細,並以麻布為纓,叫冠布纓。杖用桐木製作,叫削杖。布帶為麻布所作,用如絞帶。疏屨也是草鞋,但用細於菅草的藨(piǎo)草、蒯草編成。婦女則無冠布纓,代以布總和用柞木製作的惡笄,仍梳髽,其餘同男子一樣。
齊衰三年喪期也是名為三年,實際上二十五月(一說或二十七月)而畢。
⑵齊衰杖期 適用於父尚在世的情況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復歸之女為母,夫為妻。父在為母僅服杖期,是因為“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士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41)但為父斬衰三年、為母僅齊衰杖期,總嫌輕重不當,“孝子心有不安”,如前所述,後世對這一規定有所變動。夫為妻齊衰杖期,和妻為夫斬衰三年,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顯,這也反映了婦女低下的社會地位。此外,對因故被父親單方面離棄的生身之母,則不論改嫁與否,也不論父在、父不在,也是齊衰杖期之服。
齊衰杖期喪服與齊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喪期較短,僅為一年。
⑶齊衰不杖期 適用於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長子以外的眾子以及兄弟之子。此外,祖父母為嫡孫、出嗣之子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為父母,隨母改嫁之子為同居繼父、婦(兒媳婦)為舅姑(公婆)、為夫之兄弟之子,妾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齊衰不杖期。舊時宗法制度認為,女子一旦出嫁,就脫離了父親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二斬者,猶曰不二天也”。(42)婦女不能有兩重服斬衰之喪的關係(“不二斬”),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區別,已嫁婦女就不再為父母服三年重喪了。所謂繼父,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出繼之父,即嗣父,一是指母親再嫁的後夫。這裡講的同居繼父,指后一種關係。因為隨母改嫁,與繼父同居,受其養育之恩,所以雖無血緣關係,也為其服喪。如不隨母改嫁,則不必為繼父服喪。婦為舅姑的喪服,後世改為與子為父母一樣,加重為斬衰三年,這是“既嫁從夫”原則的進一步落實。
齊衰不杖期的喪期與齊衰杖期沒有區別,都是一年,喪服則有兩處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屨為麻布製作的麻屨
⑷齊衰三月 適用於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員為宗子,也是齊衰三月之服。在宗法制度下,大宗宗子作為祖先的繼體,宗族的象徵,是全體家族成員宗奉的對象,宗族成員即使與宗子的血緣關係已相當疏遠,也要為之齊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齊衰三月喪期很短,僅為三月,喪服與齊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製作的麻屨為用細麻繩編成的繩屨。
對服齊衰之喪者,喪期內的飲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規範。齊衰三年也是重喪,其要求與斬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飲食方面改初喪三日不食為二日不食,以示稍輕。齊衰杖期、不杖期則是初喪三餐不食,然後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杖期者終喪不食肉、不飲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後可以食肉飲酒,但不能與人會飲共食。居處方面,除齊衰三年也有倚廬之制外,其餘一律居堊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後可以復歸正寢。齊衰三月與杖期、不杖期差別不大,但喪期既短,三月之後,就一切如常了。
⒊大功
又次於齊衰一等,適用於為從父兄弟(伯叔父之子,即堂兄弟),已嫁之姑母、姊妹、女兒,未嫁之從父姊妹(伯叔父之女,即堂姊妹)及孫女,嫡長孫之外的眾孫(包括未嫁的孫女),嫡長子之妻。此外,已嫁之女為兄弟及兄弟之子(侄),已嫁、未嫁之女為伯叔父母、姑母、姊妹,妻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以及夫之兄弟之女已嫁者,出嗣之子為同父兄弟及未嫁姊妹,也都是大功之服。
大功的喪期為九個月,喪服為布衰裳,牡麻絰,冠布纓,布帶,繩屨。這裡的布是指稍經鍛治的熟麻布,較齊衰用的生麻布細密。婦女不梳髽,布總亦用熟麻布。
居大功之喪者初喪三餐不食,葬前居於堊室,疏食水飲,不食菜果,三月既葬,可食肉飲酒,復居正寢。
⒋小功
又次於大功一等,適用於為從祖父母(父親的伯叔父母),堂伯叔父母(父親的堂兄弟及其配偶),從祖兄弟(父親的堂兄弟之子),已嫁之從父姊妹及孫女,長子外的諸子之妻,未嫁之從祖姑姊妹(父親的伯叔父之女及孫女),外祖父母、從母(姨母)。此外,妻為娣姒(妯娌)、夫之姑母、姊妹,出嗣之子為同父姊妹之已嫁者,也服小功。
小功喪期為五個月,其服飾是布衰裳,澡麻帶,絰、冠布纓,吉屨無絢(qú)。小功所用的麻布較大功更細。所謂澡麻,是指經過洗滌的較白的麻。吉屨即日常所穿的鞋,絢是鞋鼻上的裝飾,用以系帶,小功是輕喪,不必專備服喪用的鞋,吉屨去絢即可。
這是最輕一等的喪服。適用於為族曾祖父母(祖父的伯叔父母)、族祖父母(祖父的堂兄弟及其配偶)、族父母(祖父的堂兄弟之子及其配偶)、族兄弟(祖父的堂兄弟之孫),從祖兄弟之子,曾孫、玄孫,已嫁之從祖姑姊妹,長孫之外的諸孫之妻,姑祖母,姑表兄弟,舅表兄弟,姨表兄弟,岳父母,舅父、女婿、外甥、外孫。此外,妻為夫之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父兄弟之妻,也都有緦麻之服。
緦麻喪期僅為三個月。當時用來製作朝服的最細的麻布每幅十五升,如抽去一半麻縷,就成為緦。因為其細如絲,正適宜用作最輕一等的喪服。
小功及緦麻在五服之中屬於輕喪,要求居喪者初喪之時兩餐不食或一餐不食,喪期內不飲酒食肉,但不作嚴格規定,仍居正寢,並可用床。
對斬衰三年、齊衰三年、齊衰杖期、齊衰不杖期、大功、小功的喪服,還有受服的規定,也就是在居喪一定時間后,喪服可由重變輕。三年之喪,其間受服五次,大功、小功喪期較短,僅受服一次。服制變除辦法十分繁瑣,這裡就不多說了。
還應該提到的是,《儀禮·喪服》規定對未成年去世的宗族成員另有一套服喪等級,分為殤大功九月、殤大功七月、殤小功五月三種。鄭玄說:“殤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傷者。”(43)所謂未冠笄,是指未滿二十歲。據《儀禮·喪服傳》,“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宗族成員未成年死亡,就依其血緣關係的親疏,並分別長殤、中殤、下殤的不同情況,決定服制的輕重,但即使最親的子女、弟妹、叔父、姑母,其長殤也只服大功九月,總的原則是輕於成人。
喪服的制定主要考慮宗族關係,但在西周、春秋,君統和宗統往往是一致的,所以《喪服》中還規定了諸侯為天子,大夫、士、庶人為君(此指諸侯),公、士、大夫之眾臣(仆隸)為其君(此指主人)的不同喪服。後世帝王去世,在一定時間內,國內禁止婚娶和一切娛樂活動,全體臣民都要為之服喪,稱為國喪。奴僕為主人服喪,也被看作是天經地義的事。

心理變化


痛失親人是人生最大的悲哀之一。早期的適當干預能幫助居喪者順利渡過悲哀過程,使他們能正視痛苦,找到新的生活目標。居喪之初為“休剋期”,居喪者多處於麻木狀態,此時治療者應與居喪者建立支持關係。居喪者在經受了難以承受的打擊之後,往往無力主動與人接觸,因此必須動員他的親朋提供具體實用的幫助。居喪者在此特定狀況下往往難以對關心和安慰作出適當的反應或表示感激。照顧者萬萬不可因幾次拒絕而放棄。持之以恆,將會使居喪者大為受益。若能陪伴在其身旁,輕輕握住他的手,或保持其它的身體接觸,不僅使居喪者感受到他並非獨自面對不幸,還可以幫助他保持與現實世界的關係,不致完全關注故去的親人。
在居喪的幾周或幾個月之後,這種接觸和支持將再度成為幫助居喪者的重要手段,因為往往要到那個時候,失去親人的現實影響和真正意義才顯現出來,對居喪者來說這又是一次重大打擊。必須看到,失去親人僅僅是居喪者應激的一個部分,他將面臨的還有料理後事、通知親友、處理遺物等,這些都會觸發進一步的情感反應。因此,雖然鼓勵情感表達在治療過程中是一個重要部分,但不宜過早,以免使居喪者完全崩潰,無力去應付各種事務,並因此使居喪者在整個居喪期為自己貼上一個無能的灰色標籤。有時,需安排親友暫時接替居喪者的日常事務,如代為照看孩子,料理家務。必要時還需提醒居喪者的飲食起居,保證他們得到充分的休息,幫助他們分出事情的輕重緩急等。
鼓勵居喪者表達內心 感受及對死者的回憶
居喪者往往不願正視與死者關係中消極的一面。此時可告訴居喪者,處理好與死者有關的消極情緒,將有助於發現他們關係中值得永遠懷念的一面。還有些人不願放棄憤怒或其它強烈情感,是因為他們認為這是與死者之間惟一的紐帶。這種情況下應告訴他們,消除不恰當的情緒可使他們更真切、更清晰地回憶死者。內疚也是較難處理的一個問題。
內疚感起源於居喪者感到自己有些事做得不如人意,愧對死者。在干預中,要讓居喪者表達出內疚感和引起這種內疚感的想法、行為、事件,可幫助他們分析,是否已盡了最大努力,同時要就他們對自己的要求是否恰當、是否現實加以分析和討論。必須讓居喪者懂得,他們是凡人,會犯錯誤,在與人相處中也不可能盡善盡美,讓他們學會原諒自己,以積極的方式消除內疚,改變不現實、不合理的信念。
至親近友的故去,會帶來一系列變化,那些繼發的喪失往往容易被忽略,特別是當繼發的喪失表現為一種無形的或象徵性的喪失時。例如,喪子的父母失去的不僅是孩子,同時還有為人父母的角色,有的是同時感到失去了自身的一部分。對這些父母來說,必須就對孩子所懷有的夢想、希望、期待加以適當的處理后才能健康地適應失去了孩子的生活。
有時,居喪者會有一些對死者想說而沒能說的話,想做而未能做成的事,此時必須鼓勵他們表達出來,在治療者在場的情況下,讓居喪者大聲說出這些未盡之言、未了之事,對他們大有幫助。

反應


親人死亡的悲傷反應:與死者關係越密切的人,產生悲傷反應也就越嚴重。親人如果是猝死或是意外死亡,如突然死於交通事故或自然災害,引起的悲傷反應最重。

急性反應

在聽到噩耗后陷入極度痛苦。嚴重者情感麻木或昏厥,也可以出現呼吸困難或窒息感,或痛不欲生呼天搶地地哭叫,或是出於極度的激動狀態。

悲傷反應

在居喪期出現焦慮、抑鬱,或自己認為對待死者生前關心不夠或是感到自責或有罪,腦子裡常浮現死者的形象或是出現幻覺,難以堅持日常活動,甚至不能料理日常生活,常伴有疲乏、失眠、食慾下降和其他胃腸道癥狀。嚴重抑鬱者可產生自殺企圖或是行為。

病理性反應

如悲傷或抑鬱情緒持續6個月以上,明顯的激動或是遲鈍性抑鬱,自殺企圖持續存在,存在幻覺、妄想、情感淡漠驚恐發作,或活動過多而無悲傷情感,行為草率或不負責任等。

秦漢時期


居喪又稱守喪、值喪或丁憂,是人們為了表達對死者的哀悼之情而產生的一種習俗。在居喪期間,死者的親屬或其他有關人員一般要遵守某些特定的規範或禁忌,這些規範或禁忌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內涵。
秦始皇曾以法令的形式首先在國喪中強制人民實行居喪制度。如《晉書·禮志》: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按照儒家禮制的規定,臣為君服斬衰三年,民為君服齊衰三月。而秦朝卻規定臣與百姓一律為天子服喪三年,所以《晉書》的作者說是 率意而行。秦朝規定天下臣民皆為天子居喪三年,並不準飲酒食肉,嫁女娶婦,顯然不太符合現實,所以《晉書》說其 制不稱情。漢代時的居喪制度出現了禮、法統一的趨向。西漢初年,漢高祖因江山草創,所以下令承襲秦制,因而不革,率天下為天子修服三年。但實行不久,漢文帝便意識到 其制不可久行,在遺詔中改變了這一制度,要求 出臨三日,皆釋服;既葬,服大紅(功)十五日,小紅(功)十四日,纖七日,釋服。在這裡,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被 以日易月,變成36天,並垂為定製。儒家原來服喪三年的主張,到此時被文帝的一紙遺詔修正了。
武帝初年,好儒術 的竇嬰田蚡二人想恢復儒家原來的三年之喪制度,但未能成功。據《漢書·翟方進傳》記載,成帝時方進為相,其後母終,葬后三十六日除服,起視事,聲稱 不敢逾國家之制。可見當時仍然遵循文帝之制。到了哀帝時,又開始提倡三年之喪。如《漢書·哀帝紀》:哀帝詔曰:河間王良喪太后三年,為宗室儀錶,益封萬戶。……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寧三年。行三年之喪而可得萬戶侯的封賞;博士弟子員有父母死,也詔准告假丁憂。王莽時,開始盛倡三年喪制。《漢書·王莽傳》說:平帝崩,大赦天下,莽征明禮者宗伯鳳等與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喪三年。又說:居攝三年九月,莽母功顯君死,意不在哀。令新都侯宗為主,服喪三年。建國五年二月,文母皇太后崩,莽為太皇服喪三年。這樣,漢文帝的短喪制度又被正式取消。
東漢光武帝劉秀執政期間,國政多趨向簡易,因此遺詔喪葬制度 皆如孝文皇帝制度,務從約省 ①,並詔告大臣不許 告寧。但在這一時期,三年之喪在社會上已蔚然成風。如《後漢書·韋彪傳》:彪孝行純至,義母卒,哀毀三年,不出廬寢。服竟,羸疾骨立異形,醫療數年乃起。《後漢書·鮑永傳》:永遷揚州牧,會遭母憂去官。《後漢書·廉范傳》:父遭喪亂,客死蜀漢,范遂流寓西州。西州平,歸鄉里。年十五,辭母西迎父喪歸葬,服竟,詣京師受業。《後漢書·劉平傳》:拜濟陰郡丞,太守劉育甚重之,任以郡職,上書薦平。會平遭父喪去官,服闋,拜全椒長。《後漢書·江革傳》:建武末年,與母歸鄉里。母終,至性殆滅。嘗寢伏冢廬,服竟不忍除,郡守遣丞掾釋服,因請以為吏。以上這些事例,據楊樹達先生考證均發生在光武帝時期②。由此可見,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經封建最高統治者和儒家的反覆倡導、宣揚,至此已深入民心,以致光武帝不許大臣 告寧 及 如孝文皇帝制度 的短喪遺詔也變成了一紙空文。光武帝以後,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更是大行於世。不僅孝子賢孫們多行此制,而且女子亦行之。如《後漢書·和熹鄧皇后紀》:永元四年,當以選入。會(父)訓卒,后晝夜號泣,終三年不食鹽菜。憔悴毀容,親人不識之。如果大臣不服三年之喪,便為天子所譏。到明帝時,天子本人也自行三年之喪。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鄧太后臨朝執政時,又提倡三年之喪。《後漢書·劉愷傳》說:舊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喪,由是內外眾職並廢喪禮。元初中,鄧太后詔:長吏以下,不以親行服者,不得典城選舉。這一詔令,后又被列入《漢律》之中。此後,行三年之喪成為選舉仕進的一種資格。久而久之,儒家的三年之喪制度終於成為 天下之通喪至於三年之喪的履行,也有某些特殊情況,如按規定,軍人可以 遭喪不服;皇帝也可專門下詔,令臣下釋服,後代稱此為奪情起複之制。還有某些人利用喪期弄虛作假,欺世盜名,如《後漢書·陳蕃傳》所記載的趙宣,葬親后在墓道中居喪二十多年,被當地人稱為大孝之子,但後來太守陳蕃發現趙宣的五個孩子皆在所謂居喪期間所生,真相由此才大白於天下。
按照漢代的居喪之禮,死者的某些親屬主要是子女在死者未葬時應居服舍,葬后應居住在墓旁的草屋中,並不飲酒吃肉,不近婦人,不作樂,不聘妻,不訪友。楊樹達先生曾援引大量史料對此做過認真的考證,可以參看。
居喪之禮對於貴族的規範尤其嚴格,例如漢武帝元鼎元年(公元前116年),隆慮侯陳融堂邑侯陳季須都因在為母居喪期間姦淫、兄弟爭財而服罪自殺。元鼎三年,常山王劉勃也因在父服喪期間姦淫,飲酒作樂而被其庶兄劉悅告發,結果削去爵位,徒徙房陵。劉賀則因居喪違禮被廢去帝位。《漢書·霍光傳》載:漢昭帝死後無子,大將軍霍光等文武大臣迎立昌邑王劉賀繼承皇位。但劉賀在居喪期間,毫無 悲哀之心,當昭帝的靈柩還停放在前殿時,他居然讓隨從的昌邑樂人擊鼓、吹簫、唱歌、演戲。而且還經常派人去買豬肉狗肉,私下偷偷吃掉。他還與隨從的昌邑官員一道偷吃祭靈用的供牲食品和美酒。剛即位二十七天,他就開始與宮女淫亂。由於劉賀居喪作樂、飲酒食肉及淫樂等醜行違背了居喪制度,引起了朝廷上下的一致不滿,於是即位不到一月的劉賀被廢去了皇位。又據《後漢書·趙孝王良傳》,趙惠王劉乾因居父喪私下納妾淫樂而獲罪,被漢安帝削去王位。
漢朝對於遵守居喪之禮的貴族一般都給以讚美和獎勵。如《後漢書·東平王蒼傳》:敞喪母至孝,國相陳珍上其狀。永寧元年,鄧太皇增邑五千戶。《後漢書·濟北惠王傳》:次九歲喪父,至孝。建和元年,梁太後下詔曰:' 濟北王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沒哀慟,焦毀過禮草廬,土席,衰杖在身,頭不枇沐,體生瘡腫。諒暗已來,二十八月。自諸國有憂,未之聞也,朝廷甚嘉焉。今增次封五千戶,廣其土宇,以慰孝子惻隱之勞。'《後漢書·任城孝王尚傳》記載:任城王尚也 博有孝行,喪母服制如禮,為此曾受到桓帝嘉獎,增封三千戶。又《後漢書·彭城靖王恭傳》:和性至孝,太夫人薨,行喪陵次,毀胔過禮,傅以相聞,桓帝詔使奉生酒迎王還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