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晉城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晉城市委、晉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晉城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市發〔2014〕10號),設立晉城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衛生計生委),正處級建制,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許可職責。
2.取消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職責。
3.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4.取消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職責。
5.取消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新、改、擴建工程選址、設計衛生條件審查職責。
6.取消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新、改、擴建工程竣工驗收職責。
7.取消家庭接生員審批職責。
8.取消食品廣告證明職責。
9.取消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已經公布取消的其他行政審批項目
(二)整合的職責
1.將原市衛生局、原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全部職責,划入市衛生計生委。
2.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辦公室的職責,划入市衛生計生委。
3.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划給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原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承擔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和規劃等職責,划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增加的職責
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護士執業註冊審批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強化黨風廉政建設,落實“兩個責任”。
2.加強醫療衛生安全監管職責。
3.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督管理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
4.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5.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6.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擬訂衛生計生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縣、鄉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收集上報法定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貫徹執行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負責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
(四)負責貫徹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貫徹執行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貫徹實施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國家基本藥物晉城市補充目錄藥品的建議。
(八)負責全市醫療衛生機構、急救機構、疾病防控機構、采供血機構、衛生學校和計生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和信息報告工作。
(九)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十)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貫徹執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全科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三)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四)指導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違法行為。負責擬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方案,組織計劃生育工作考評,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負責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的信息對接及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有關涉外工作。
(十六)負責實施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加強中醫藥行業監督管理。
(十七)負責市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擔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二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建立健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工作機制,定期召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制定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提出目標要求和制定落實措施。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健全完善科學的選人用人機制。突出黨的作風建設,落實黨內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宣傳教育,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強化權力監督制約,落實“兩個責任”履職報告制度。
(二十一)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計生委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安全監管、保密、信訪和行政後勤管理等工作,組織協調建議提案的辦理、綜合治理工作。
(二)人事科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和隊伍建設等工作。實施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涉外工作。
(三)宣傳教育和規劃信息科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優化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縣、鄉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貫徹執行大、中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承擔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的信息對接及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四)財務科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五)體制改革基本藥物制度辦公室(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出國家基本藥物晉城市補充目錄並組織實施,實施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供應的鼓勵扶持政策的建議。
(六)衛生應急辦公室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協調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按有關預案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和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七)疾病預防控制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科
擬訂和貫徹實施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組織實施對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治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依法管理傳染病、職業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承擔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承辦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負責擬訂全市愛國衛生運動工作的政策、制度和規劃。
(八)醫政醫管科
貫徹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落實醫護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葯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和實施公立醫院運行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九)中醫藥管理和科技教育科(幹部保健辦公室)
貫徹實施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指導中醫院和中醫服務體系建設,實施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和中醫藥師承教育,指導社區和農村中醫藥工作。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和重點學科建設,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實施住院醫師、全科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承擔市直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市級重要會議、重大活動期間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基層衛生科
貫徹實施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和社區基本公共衛生工作。承擔指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科
貫徹實施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
(十二)綜合監督科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計劃生育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
(十三)計劃生育基層指導科(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指導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承擔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初評審工作,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承辦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四)計劃生育家庭發展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科
研究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擬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縣、鄉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
(十五)黨委辦公室
承辦黨委日常事務。負責局機關和市直醫療衛生單位黨群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服務工作。
(十六)行政審批科
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核。一般審核事項的資料審核許可。交辦現場審核材料。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承擔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相關的服務職責。貫徹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政策和標準,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普法宣傳教育和法律法規諮詢等工作。
按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抓好執紀監督問責,負責監督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政風行風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情況,負責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人員編製


市衛生計生委機關行政編製為2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專職副主任1名(副處級);科級領導職數16正3副。工勤人員編製3名。

其他事項


(一)指導市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市計劃生育協會機構編製事項維持不變。
(二)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辦公室劃歸市衛生計生委管理。
(三)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衛生計生委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計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的建議。市衛生計生委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計生委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晉城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晉城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