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地方稅務局
丹東市地方稅務局
丹東市地稅局內設辦公室、財務管理處、收入規劃核算處、政策法規處、徵收和科技發展處、貨物和勞務稅處、所得稅處、財產和行為稅處、稅源管理處、社會保險費處、稽查管理處、納稅服務處、人事處、教育處、監察處、機關黨委、國際稅收研究會共17個處室;計算機信息中心和發票管理所2個事業單位;下轄振興區地方稅務局、振安區地方稅務局、元寶區地方稅務局、丹東市地方稅務局邊境合作區分局、東港市地方稅務局、鳳城市地方稅務局、寬甸縣地方稅務局和丹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八個下屬單位。
2018年7月5日,新組建的國家稅務總局丹東市稅務局在丹東市濱江中路139號舉行掛牌儀式。此舉標誌著原丹東市國家稅務局、丹東市地方稅務局正式合併。
1. 財政職能:全力組織稅費收入,強化稅費徵收管理,保證稅費的及時、足額入庫和應收盡收,最大限度地滿足地方經濟、社會對財政資金的需要。 2. 調節經濟職能: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對經濟結構、經濟規模,資源配置,社會收入分配進行調節,促進社會協調、持續發展。 3. 監督管理職能:通過稅收管理,發現各種涉稅違法行為,保護納稅人合法經營,打擊各種偷逃稅行為,促使企業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4. 服務職能:為納稅人提供高效、優質、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稅收服務,不斷豐富服務內容,拓寬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
地方稅務系統負責下列稅費種的徵收和管理:1.營業稅;2.企業所得稅;3.個人所得稅;4.土地增值稅;5.城鎮土地使用稅;6.城市維護建設稅;7.房產稅;8.車船稅;9.資源稅;10.印花稅;11.契稅;12.耕地佔用稅;13.煙葉稅;14.教育費附加;15.地方教育費;16.文化事業建設費;17.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18.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19.基本養老保險費;20.失業保險費;21.工傷保險費;22.醫療保險費;23.生育保險費;2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5.工會經費。
地方稅務系統主要依據下列法律、法規執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4.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6.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7.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及遼寧省房產稅實施細則;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9.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1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1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遼寧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13.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14.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及遼寧省耕地佔用稅實施辦法;15.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16.《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遼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省政府令116號);17.《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省地稅局為工會經費代收主體的通知》(遼政[2006]90號);18.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殘疾人保障金問題的通知》(遼政發[2003]23號);19.國務院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遼寧省地方教育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關於印發〈丹東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丹政發[2006]49號)、《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1997]95號)等。
丹東市地方稅務局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訂全市地方稅收的具體實施辦法,開展地方稅收政策調查研究,提出地方稅收政策建議,制定貫徹落實措施。
二、承擔組織實施全市地方稅及指定基金(費)的徵收管理責任。
三、研究全市地方稅負總體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地方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貫徹執行國家相關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徵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管理執法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全市地方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組織實施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負責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負責編報、下達全市地方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執行,編報地方稅收決算;負責全市地方稅收會計管理和統計分析,開展稅源調查和稅源監控,加強地方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管理許可權內的地方稅收減免、基金(費)減免等具體事項。
八、負責制定地方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信息化工程建設。
九、負責組織查處重大偷、逃、抗、騙稅收違法案件;負責全市地稅系統的行政複議和執法監督工作。
十、對全市地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人事、機構編製、財務管理及內部審計;負責全市地稅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廉政建設。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室
負責全市地稅系統綜合性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市局局務會、局長辦公會及重要專題會議的組織和記錄工作,起草會議紀要。負責文字綜合,負責市局領導批示、會議決定事項、領導交辦和其他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組織辦理督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稅務年鑒的編撰。負責公文管理工作,負責公文的收發、運轉、審核和印製;負責市局機關檔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管理市局印章;負責機關的保密管理及制定系統保密制度。負責信息編髮、稅收宣傳及其他宣傳工作。牽頭協調組織進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的應用管理工作。負責處理、協調群眾來信來訪,指導系統信訪工作。貫徹執行上級局關於機關後勤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規定;研究擬定市局機關後勤保障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實施市局機關辦公樓的物業管理,搞好傳達收發、衛生清潔、食堂餐飲等日常服務保障;負責辦公樓會議、通信、供電、供水、空調、消防等系統的使用、維護及維修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市局機關辦公用品及辦公設備的採購、保管、使用分配及日常維修工作;嚴格依照有關規定,搞好市局機關固定資產的管理。組織完成市局各類會議、培訓、全局性活動的後勤服務保障。負責市局機關的接待服務工作,搞好外單位來局人員的接待服務;完成市局領導交辦的其它接待任務。負責全局車輛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和預案,處置應急突發事件;依法組織參加政府的綜合治理、治安消防等工作。
收入規劃核算處
負責編製全市地方稅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稅收計劃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實施地方稅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及稅款的徵收、提退和入庫工作並監督管理;負責地方稅收、費、基金的票證管理工作;承辦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重點稅源監控和稅收調查工作;管理和報送稅費收入數據。
財務管理處
負責全市地稅系統財務經費、固定資產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全市地稅系統財務、基建、大宗物品採購的內部審計管理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編製、審核、匯總全市地稅系統財務預、決算;負責辦理各項經費領撥;負責全市地稅系統的裝備管理工作;負責基建財務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市局機關、機關工會、稅收研究會的財務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工作。
政策法規處
負責會簽會辦政府各部門的涉稅文件,負責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協調各稅政部門,制定完善地方稅收規範性文件;負責調查、分析、評估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會同市局各稅政部門承辦市局稅政類審批事項的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工作;負責組織系統稅收執法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負責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承辦涉及市局的稅務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工作,並對系統開展有關政策指導;負責稅務處罰案件的統計分析工作;負責編輯、發放法規彙編和稅收法規公告;負責法制培訓;負責調查研究,指導協調系統開展稅收理論研究工作。
征管和科技發展處
負責全市地方稅收的綜合徵收管理;負責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並負責解釋和監督執行;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地方稅收征管改革;負責全市地方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的管理;負責建帳和核定應納稅額的管理;負責代扣代繳、委託代征的綜合管理,擬定具體實施辦法,對執行的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負責地方稅種的稅務代理和群眾性協稅護稅管理;負責全市地稅系統的稅收征管質量考核工作。
稽查管理處
(稅收違法案件舉報中心)
負責制定全市地方稅務稽查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程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監督地方稅收稽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地方稅收和社會保險費專項檢查、專案檢查和稽查案件複查及區域專項整治工作;負責受理全市涉稅案件的舉報、部門轉辦和上級交辦案件;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涉稅違法大要案和跨市、跨縣區的涉稅違法案件查處工作;負責與公安、國稅等有關部門在協作、制度建設等方面協調聯繫;負責建立和管理稅務稽查人才庫;負責稽查信息收集、整理、編髮、上報工作。
納稅服務處
組織實施全市地稅系統納稅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擬訂納稅服務及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編製分類服務標準及操作規程;組織協調、實施面向納稅人的稅法宣傳、納稅諮詢輔導、辦稅服務及其渠道管理等工作,參與相關的信息化建設;負責市地稅局門戶網站和“12366”納稅服務熱線的管理和維護;負責擬訂面向納稅人的辦稅公開內容、方式並組織實施和管理;組織實施稅收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受理和轉辦有關納稅服務投訴舉報,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援助和救濟服務,指導稅收爭議調解;負責實施註冊稅務師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協調註冊稅務師管理工作;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稅源管理處
(大企業稅收管理處)
負責稅源管理和納稅評估制度的制定、工作指導和協調;負責定期分析全地區稅源管理情況,定期通報征管系統數據質量並指導基層進行整改,確保征管系統數據準確可用;負責重點投資項目的調研、跟蹤管理並監控稅源實現情況;負責大企業稅收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與相關部門信息交換的組織協調並進行信息加工整理;開展納稅(費)評估;負責為領導決策提供數據支持。
貨物和勞務稅處
負責營業稅、文化建設事業費、河道維護費、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稅(費)政調研和稅(費)源管理;負責制定所分管稅(費)種具體徵收管理辦法;負責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負責國際稅收協定的執行、反避稅、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和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付匯提交稅務憑證等項專業工作;負責辦理減免稅(費)等具體涉稅審批事項;負責稅收資料調查工作;處理涉及所分管稅(費)種的其他事項。
所得稅處
負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稅政調研和稅源管理;負責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負責對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處理涉及所管稅種的其他事項。
十一、財產和行為稅處
負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耕地佔用稅、資源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管理;負責轉發上級部門下發的稅收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在省地方稅務局的授權範圍內,制定稅收規範性文件;負責監督檢查各徵收局稅收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負責對分管稅費行政審批事項的管理;負責指導和調查各徵收局分管稅費的稅收政策、徵收管理和組織收入工作情況;負責分管稅種的委託代征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綜合治稅工作;負責向省局和市局領導上報稅收政策和徵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分管稅費的稅源管理和納稅評估工作;負責協助做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工作,抓好車船稅收一條龍和土地稅收一體化等工作;負責開展有關稅費政策和征管調研工作,撰寫調研報告;負責審理各徵收局上報的案件;負責分管稅費的收入執行情況,分析收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上報有關領導;負責對需要改革的稅費進行調查測算,撰寫調研報告。
十二、社會保險費處
負責編製全市社會保險費(包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會經費等其他由社保處(科)負責管理的收費項目,下同)徵收工作計劃、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管理,組織擬定和起草社會保險費規範性文件;負責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做好有關社會保險費徵收文件的會簽會辦工作;負責全市社會保險費收入的調度、統計、匯總和分析工作,起草全市社會保險費收入通報,編製年度徵收計劃;負責社會保險費費源管理和監控工作,包括費源報表的統計、匯總和分析工作,以及收入統計資料彙編的編寫工作;負責社會保險費緩期繳納的審批管理工作;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社會保險費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全市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的業務指導、培訓和政策解釋工作;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管軟體的測試、輔導和培訓工作;負責傳達、落實上級有關精神和工作要求,向上級機關上報、反映有關工作情況和工作建議。
十三、人事處
負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按照上級機關的指示精神,結合地稅系統實際,擬定全市地稅系統幹部人事制度、辦法;負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全市地稅系統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製工作,承辦市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製具體管理工作;負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開展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承辦基層地稅局領導班子成員及相應級別幹部、基層局後備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市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開展服務和管理。
十四、教育處
負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系統精神文明創建、雙擁和共建工作;負責基層建設工作;負責系統文化建設工作;負責績效考核、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更新知識培訓、儲備人才培訓等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系統遠程教育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系統業務競賽;負責學歷教育工作;負責專業人才庫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師資力量培養和管理;負責系統先進典型的選樹和管理工作;負責系統文藝體育活動。
十五、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政府決定、命令及稅收計劃的情況;負責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負責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領導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組織傳達貫徹上級紀委和省局黨組有關反腐敗鬥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決議,結合實際做出工作部署,承擔全市地稅系統反腐敗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日常工作;負責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及民心網投訴件的辦理工作;負責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領導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檢查指導市局機關紀委和各分局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組織調查駐在部門共產黨員幹部及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負責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維護黨員幹部及監察對象合法權利,保護其依法行使職權;負責對市局機關擬晉陞的處(科)級幹部和系統科級幹部的廉政建設情況提出意見;負責對市地方稅務系統紀檢監察機構設置和各分局紀檢組長、人事監察科(股)長的任免提出建議;有計劃地組織全市地稅系統專職紀檢監察幹部進行業務培訓;對在紀檢監察和反腐敗鬥爭中做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負責承辦省局、市紀委、市監察局和市地稅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機關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