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的服務形式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隨著金融業向縱深發展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混業創新的產物,其主要特點是積聚散戶的資金匯成一大筆資金投向指定的金融產品如股票、債券、基金等。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一種新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形式,目前尚無成熟做法和經驗可循。為穩妥推動該項業務的開展,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中國證監會對於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採取先試點、后推開的原則。在試點階段,中國證監會將嚴格限定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範圍,僅允許已通過評審、成為可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試點的證券公司試行辦理此項業務,待積累一定經驗后,再逐步推開此項業務。
證券公司此前已開展的集合性資產管理業務須按照《試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清理。
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遵循如下業務規範:。
(一)內控制度
1、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嚴格的業務隔離制度。公司負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和負責自營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嚴禁分支機構對外獨立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2、建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主辦人員制度,即應當指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每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管理事宜。投資主辦人員須具有三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經歷,且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不良行為記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其投資主辦人員不得管理其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3、嚴格執行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建立獨立完整的賬戶、核算、報告、審計和檔案管理制度,設定清晰的清算路徑和資金划轉渠道,保證風險控制部門、監督檢查部門能夠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運作和管理進行有效的監控,切實防止賬外經營、挪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的發生。
(二)推廣安排
1、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代為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並簽訂書面代理推廣協議。證券公司對代理推廣機構的推廣活動負有監督檢查義務,發現代理推廣機構違反《試行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約定解除代理推廣協議,並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2、證券公司、推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經核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3、嚴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4、證券公司、推廣機構應當保證每一份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金額不得低於《試行辦法》規定的最低金額,並防止客戶非法彙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5、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期間,應當由託管銀行負責託管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有關的全部賬戶和資金,證券公司和推廣機構應當將推廣期間客戶的資金存人在託管銀行開立的專門賬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開始投資運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金。6、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活動結束后,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7、證券公司、託管銀行及推廣機構應當明確對客戶的後續服務分工,並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合同、協議、客戶明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
(三)投資風險承擔和證券公司資金參與
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等有關材料中向投資者進行明確的風險提示,說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
(四)登記、託管與結算
在試點階段,證券公司應當選擇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進行託管。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的結算模式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結算業務;實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嚴格的獨立存管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可以按照經紀業務的結算模式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結算業務。證券公司、託管銀行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承擔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交易結算的最終交收責任。
託管銀行應當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為每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代理開立專門的資金賬戶,賬戶名稱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同時,為每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開立專門的證券賬戶,證券賬戶名稱為“證券公司——託管銀行——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證券公司應當負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估值等會計核算業務,並由託管銀行進行複核。
(五)席位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證券交易所的投資交易活動,應當集中在專用的席位上進行,並向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備案。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債券,不得用於回購。
(六)投資組合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組合安排應當遵守<試行辦法》的規定,並符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投資運作之日起六個月內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因證券市場波動、投資對象合併、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組合投資比例不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申購新股,不設申購上限,但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的總資產,所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證券公司擔任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股票,應當遵守《試行辦法》關於關聯交易的限制規定。
託管銀行、證券交易所應當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組合進行監控,發現有重大違規行為的,須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流動性要求
1、證券公司應當根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情況,保持必要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客戶的分紅或退出款項;2、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可以約定,當客戶在單個開放日申請退出的金額超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一定比例時,證券公司可以按比例辦理退出申請,並暫停接受超過部分退出申請或暫緩支付,但暫停或暫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3、證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廣機構不得為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轉讓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信息披露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投資運作后,證券公司、託管銀行應當至少每三個月向客戶提供~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報告和託管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及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運營情況單獨進行年度審計,將審計意見提供給客戶和託管銀行,井報中國證監會及註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九)費用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期間的費用,不得從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列支。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期間發生的費用,可以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列支,但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確的約定。
證券公司、託管銀行、推廣機構不得採用低於成本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中國的券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始於上世紀90年代末,並在“5·19”行情中達到高潮。由於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操作不透明、監管力度薄弱等因素,最初的資產管理業務曾經非常混亂。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金開展自營、“坐莊”等事件時有發生,以致這項業務曾一度淪為券商變相拆借融資的手段。在2003年12月18日,證監會公布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以期對資產管理業務加強監管。但為時已晚,2004年初起便相繼爆出少數證券公司違規操作資產管理業務導致巨額虧損的事實。證監會隨後緊急叫停資產管理業務,並於2004年10月連續發布《關於推進證券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加大對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和規範。
在經過一系列整治后,證監會終於在2005年2月審核批准了第一支真正意義上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至此,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在產品、營銷、服務等方面全面轉型,並迅速走上健康發展、積極創新的道路。
表我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基本特徵
監管機構 | 中國證監會 | |
發行制度 | 審批制 | |
存續期間 | 集中於3年、5年和7年,少數在7年以上 | |
產品類別 | 非限定性產品和限定性產品 | |
風格屬性 | 主要為股票型、混合型、FOF型、債券型,少數QDII型和貨幣型 | |
相關費率 | 認購/申購費率 | 通常按規模靈活收取0.5%~1%,少數在0.5%以下 |
退出/贖回費率 | 通常按持有年限靈活收取0.5%以下 | |
固定管理費率 | 集中於0.8%~1.2% | |
資金門檻 | 非限定性產品通常不低於10萬,限定性產品通常不低於5萬 | |
業績提成 | 大多數設計了先進的業績提成或浮動報酬機制 | |
風險補償 | 大多數含有自有資金參與,能夠對持有人風險進行有限補償 |
就產品的投資特點具體來看,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二者的投資範圍和風險水平各不相同。
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主要用於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於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並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
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在實踐中,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包括了中國證監會批准成立發行的各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包含ETF、LOF、QDII等)、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包括新股申購和配售等)、現金類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等)、固定收益類資產(包括國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其它幾種理財產品做橫向比較,則能更加清楚地了解其特徵。
從投資方向來看,基金目前主要投資於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債券,投資範圍比較有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主要投資於股票、基金、債券等證監會允許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信託理財產品的投資領域則可以延伸到房地產等實體經濟;銀行的外匯理財產品實際上是一種外匯存款,而人民幣理財產品主要投資於債券和貨幣資產。
從投資預期收益率來看,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率相對較為固定,而其餘幾種理財產品尤其是基金的收益率很難確定。保險理財產品和信託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取決於對固定收益資產的投資比例;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特點在於能夠通過自有資金設定所謂“隱性保本”,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最低收益率。
從產品的流動性來看,基金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封閉期外可以隨時申購和贖回,幾乎沒有限制,具有相對良好的流動性;而保險理財產品、信託理財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的流動性較差,一般情況下很難贖回或退出,但在緊急情況也可提前終止或者質押。
從產品的目標客戶群來看,各種理財產品在流動性、預期收益、風險承受能力、參與資金等方面均有針對性的限制,具體見下表: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目前中國的理財產品市場正呈現出百花齊放的局面,包括基金、信託產品、保險產品、銀行理財產品等等在內的傳統理財產品以及各種創新理財產品的競爭非常激烈。各種理財產品固然有自己的特點,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有自己的獨特吸引力。總體來說,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既能夠充分體現券商平台優勢,又能夠充分發揮產品自身特有的優勢。
具體來看,作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具備其他機構無法比擬的平台優勢:
第一,證券公司具備巨大的渠道資源優勢。證券公司既能夠憑藉自己龐大的營業部系統壟斷廣大客戶資源,又能夠在不同層面滿足自己理財產品的優先利益。
例如在營銷模式上,基金公司的直銷團隊較少,而銀行櫃面渠道的營銷對象大多為散戶;而證券公司依靠各大營業部的營銷人員,掌握著更多大客戶資源。
第二,證券公司在信息獲取和投資研究方面領先於基金和其他投資機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依託證券公司的綜合平台和雄厚資本實力,在信息挖掘、行業研究和公司價值發現以及金融工具運用和投資手段創新上具備較大的優勢。
第三,由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主要以私募方式獲得資金,計劃持有人通常比較集中並且相對穩定,因此管理人擁有忠實度較高的客戶群。在與計劃持有人的信息傳遞和反饋、策略溝通以及個性服務方面,證券公司做得比其他機構更為到位。
另一方面,通過市場定位、風險控制、金融創新,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避免了與其他理財產品的同質化:第一,在投資和操作靈活性上,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具備基金等理財產品不可比擬的先天優勢。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的規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股票、基金、債券、貨幣)和投資比例(股票投資比例0-95%,債券投資比例5%-100%)都具有較大的靈活性,而基金無法具有如此寬鬆的配置條件。更重要的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能夠投資於諸多基金尚無法涉足的領域,例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等也可成為其投資對象。股指期貨和融資融券推出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將會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
第二,管理人能夠以自有資金參與其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的規定,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資金。通常,如果產品出現虧損,則先由證券公司的自有資金來對持有人的本金和收益進行補償,這被稱為“隱形保本”。自由資金參與比例越高,持有人資本安全性越高,也越能夠打消投資者的本金安全顧慮。這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相比其它理財產品的重大創新和優勢之一。
第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具備先進的績效激勵機制。與公募基金等理財產品完全不同,管理人只有在其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業績超過事先規定的年度投資收益率后才會收取相應的業績報酬。這不但有利於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更能夠對管理人形成有效的激勵和持續的壓力,促使管理人不斷努力為投資者創造價值。
2005年~2009年間,已經設立發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業務的證券公司總數達到30家,同時仍有11家證券公司的產品正在報備審批階段。截至2009年底,已成功發行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數量達到89隻,總募集規模超過1300億元。詳細情況見圖: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從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市場規模來看,自首隻產品上市的2005年以來的3年內,中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市場迅速擴張。這一階段屬於集合理財計劃的起步摸索階段,監管機構對於產品的審批以及證券公司對於產品的發行都非常謹慎,因此每年新發行的產品數量相對穩定。但產品的募集規模卻以每年超過40%的幅度增長,充分說明了投資者對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迅速認可和市場的巨大潛力。
2008年規模空前的金融海嘯給中國的證券市場和理財產品市場帶來了一定的打擊,但是在金融危機陰影逐漸褪去的2009年市場立即觸底反彈。伴隨著中國居民理財和投資需求集中爆發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諸多制度性突破,大量產品集中發行,無論是產品數量還是募集規模都呈現出井噴狀態。從總體上看,經過五年的發展,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已經穩健地走過了起步階段,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期,無論是產品數量還是產品規模都在不斷壯大。
從宏觀經濟方面看,中國經濟發展勢頭良好,國內生產總值和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續提高。根據相關統計資料20,中國城鄉居民人民幣儲蓄存款餘額繼續大幅增長,2009年末達到260772億元,比2008年末增長19.5%。居民投資和理財的需求十分旺盛,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發展能大大豐富居民的投資選擇和滿足其理財需求。
從管理層政策方面看,2009年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迎來了諸多制度性突破,前景非常光明。監管機構對產品的加速審批幫助市場迅速擴容;產品存續期和規模的限制得以取消;股權投資的創新嘗試正進入倒計時日程;證券公司可剝離資產管理業務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各種新政策極大地拓展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發展空間。
從券商自身發展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作為一種創新型業務,有助於應對證券公司傳統業務領域利潤趨薄、行業競爭日益加劇的嚴峻局面。穩步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提高服務水平,將大大有助於增加行業收入,拓展利潤空間。
當然,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自身的發展仍需要時間和過程,但從長遠來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必將在未來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重要力量,促進中國整體經濟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