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
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
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文件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編製全市環境功能區劃。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文件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並 負責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製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參與擬訂全市主體功能區劃;組織擬訂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市級相關環境保護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三)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環境安全應急預案的編製和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區、縣(市)政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
(四)對地方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全市財政性環保資金安排提出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對其進行監督。
(五)承擔落實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區、縣(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職責。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負責審批許可權內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落實區域、流域限批政策的落實。
(七)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定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十)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環境質量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一)負責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和標準體系建設;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二)負責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受市政府委託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環境保護資金引進及項目管理;組織協調全市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指導縣(市)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環保各級考核目標;負責區、縣(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環保目標籤定和考核工作,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環境信訪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文件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環境信訪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製全市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對地方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全市財政性環境資金安排提出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對其進行監督;負責市環保項目、能力建設項目、基本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污染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負責機關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局內調查研究的綜合工作;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負責全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培訓工作。
(四)科技標準處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編製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與計劃;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技術引進、研發、集成示範與推廣;承擔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的擬訂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組織開展環境與人體健康問題的相關工作。
(五)環境影響評價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擬訂環境影響評價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規定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落實區域、流域限批政策的實施;組織市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組織開展建設項目施工期的環境監理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下午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污染防治處
擬訂大氣、城區土地、雜訊、輻射、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規劃和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監督管理城區土地污染防治工作。
(七)自然生態保護處(生態市建設辦公室)
組織擬訂生態市(縣)建設規劃、年度計劃、工作目標並負責綜合、協調、監督實施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製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自然保護區申報建議,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參與全市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生態破壞事件。
(八)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環境統計制度和總量減排考核制度;擬定總量控制計劃,組織總量減排核查、核定工作;負責水、氣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對新建、擴建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調控管理;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組織實施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環境保護檢查;負責污染源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排污權交易。
(九)環境保護督查處
綜合、協調、匯總各項環境保護工作;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對各項環保目標任務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擬訂、分解和下達環境保護年度工作目標任務;負責區、縣(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環保目標籤狀和考核工作;承擔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環境保護系統目標考核工作。負責環保模範城(區)建設;負責國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測評體系中環境指標考核工作。
(十)水環境管理處(環境監測處與其合署)
擬定水體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規劃和專項環境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水環境和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統籌協調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協調解決跨流域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指導環境監測工作;調查評估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
(十一)對外合作處
承辦涉外環境污染處理工作和涉外環境保護事務;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負責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的管理與協調;組織實施雙邊、多邊環境合作援助項目;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人事處
負責所屬單位派出機構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縣(市)環保部門領導班子雙重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製、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大氣、水體、土壤、生物、生態、雜訊、放射性、振動、電磁波輻射等環境要素的例行監測和監督性監測。
(二)負責定期向國家環保總站、黑龍江省環境監測站和哈爾濱市環保局呈報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源動態監測數據、環境質量報告書及專項技術報告書等進行空氣質量預報和日報以及飲用水源水質公報。
(三)負責為政府制定環境法規和環境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市民提供良好的環境信息服務。
市環境監察支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負責對污染源排污情況和污染防治設施及其他環保設施運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限期治理項目完成情況及其他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自然生態保護區、飲用水源地、農村和農業生態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五)依法取締關停“15小”企業、“新5小”企業和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污染嚴重小企業及落後工藝設備。
(六)對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進行制止,並按規定予以處理。
(七)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及調查處理。
(八)負責一般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參與人大、政協提案、生態破壞事件及污染事故的現場調查處理。
(九)負責全市12369環保舉報的統一受理。
(十)負責市區排污費徵收工作和對全市排污收費工作指導、監督、檢查。
(十一)負責對各區、縣(市)排污收費的稽查。
(十二)負責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排污費年度收支預決算的編製以及排污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工作。
(十三)負責對區、縣(市)環境監察工作業務指導。
(十四)負責全市環境統計技術支持工作。
(十五)承擔主管或上級環保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主要職責:
(一)負責國家、省、市政府下達的基礎性環境科研任務;政府管理決策,制定政策、計劃、規劃,涉及的環境科研任務;產業、行業及相關技術政策涉及的環境科研任務;政府關注的環境污染疑難問題及相關防治對策的科研任務等。
(二)負責國家、省、市政府下達的城市環境及生態規劃任務;區域環境及生態規劃任務;生態保護區規劃任務(含林業、農業、地質、礦業、人文等方面的生態保護規劃);產業、行業發展規劃中的環境及生態規劃任務等。
(三)負責國家、省、市政府下達的對政府制定的政策、計劃、規劃進行戰略性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研究任務;城市總體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研究任務;產業、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的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研究任務;國家、省、市重點項目的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研究任務等。
市環境宣教信息中心
主要職責:
(一)圍繞著國家、省、市環境保護中心工作制定當年哈市面向社會各階層的環境宣傳、教育、培訓、網路和信息服務工作計劃。
(二)指導和督促各區、縣(市)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當年的環境宣傳、教育、培訓、網路、信息等工作目標的實施和落實。
(三)組織、策劃及動員全民參與的環境保護重大紀念日的公益宣傳活動。組織實施在線自助監測聯網工作。
(四)編輯製作每日在哈爾濱電視台定時播出的哈爾濱市空氣質量預報電視片;為市區主要街道安裝的環保雜訊顯示屏和社區宣傳欄等編製環保公益宣傳內容;製作警示教育展板並在全市進行巡迴展出;圍繞著環境問題編製供上級領導決策的內參片和百姓關心的環境熱點問題專題片;編製反映環保戰線的影視教材。
(五)代政府和主管部門制定環保宣傳工作目標和考核方案,並完成年終對標和驗收工作。
(六)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倡導綠色文明、創建綠色家園”活動,通過創建“綠色企業”、“綠色機關”、“綠色學校”等活動,針對不同類型的單位和群體編寫環境教材和培訓,對組織創建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通過典型事例帶動更多的人參與活動,逐步將保護環境、改善生態、合理利用與節約各種能源的意識滲透到日常生活中。
(七)發揮環保志願者協會作用,利用4個專業委員會為社會各界提供環境保護方面的業務講座和諮詢服務;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危害人民群眾環境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八)對全市各級環保部門的信息工作進行指導和環境信息領域的技術培訓,做好信息收集、處理、儲存、分析、加工和信息傳遞的諮詢服務。做好環境信息化網路運行維護工作。
(九)利用環保志願者協會與國際民間環保組織進行溝通,學習國外先進的環保理念;與國家環境信息中心國際網際網路聯通開展國內、外環境信息查詢、技術交流、公益宣傳合作。
(十)開展全民環境教育活動。
市固廢輻射管理辦公室
主要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電磁輻射防護規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市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電磁輻射、核技術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保產業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市有關發展環保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定有關技術政策。
(二)擬定並實施全市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環保產業發展基金計劃,並負責監督管理。
(四)對環保產品質量認證和市場准入、環保工程承建資質審查、環保工程監理、環保工程項目招投標與外來環保產品准入審查登記實施監督管理。
(五)負責環保產業重大項目的招商引資和國際環保履約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環保產業市場的培育、開發、管理和指導。
(七)負責組織有機農產品的培育開發和監督管理。
(八)負責全市環保產業統計和調研,為市環保產業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參考,並完成市環保產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擬定並實施哈爾濱環保產業園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十)負責園區的招商引資,並對園區企業進行項目、建設、市場、資金、政策等扶持。
(十一)負責調整園區環保產業結構,建立生態型工業園區並負責全市循環經濟示範基地建設。
(十二)建立和管理環保重點項目庫,組織研發環保新技術、新產品和示範項目建設。
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負責哈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省、市關於機動車排氣污染方面的法規、標準。
(三)負責對機動車、車用發動機生產、經銷企業生產經銷的機動車、車用發動機進行抽查檢測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報廢車輛、舊車交易環保指標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對新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初檢,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抽查檢測、年度檢測及排氣合格證件的頒發與管理。
(六)負責對車用燃料油生產、經銷企業燃料油中環保指標的監督檢測,保證油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標準。
(七)負責對機動車排氣凈化裝置產品及其治理市場的監督管理,對在本轄區銷售的尾氣凈化產品的凈化效果進行跟蹤測試,限制不合格產品進入尾氣凈化市場。
(八)負責會同機動車維修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承擔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維修企業質量管理和維修人員進行技術業務培訓。
(九)推廣符合環保要求的新技術、新產品在機動車上的應用。
(十)負責對各縣(市)的機動車尾氣管理進行監督、指導。
市磨盤山水源地環境保護管理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負責依據環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保護區內的環保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保護區內的環保規劃和計劃。
(三)負責保護區內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固體廢棄物、有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負責保護區內新、改、擴建工程“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保護區內排污單位申報登記管理工作。
(六)負責保護區內排污費的徵收工作,並對排污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七)落實保護區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並負責組織污染源監測工作。
(八)負責保護區內污染治理設施運轉情況的監督檢查。
(九)組織保護區內污染治理項目計劃報批及實施工作。
(十)負責對保護區內水源水質進行監測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保護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應急預案。
(十二)負責保護區內環境統計、信息及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負責做好與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十四)負責保護區內污染事故糾紛及來信來訪的處理。
市潔凈煤技術管理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對全市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對不按規定實施清潔生產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
(二)對全市潔凈煤生產、銷售及市場准入進行質量監督管理併發放檢測合格證。
(三)對市各區、縣(市)潔凈煤技術產品推廣使用進行指導監督管理。
(四)對全市煤炭經銷商,潔凈煤技術生產企業及生產、供暖、商服飲食業等使用潔凈煤技術產品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市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重污染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評估(含區、縣(市)環境保護局、開發區環境保護局、松北分局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污染較重的報告表),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估。受市環境保護局委託承辦有關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估的技術評估工作,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政策研究與諮詢等工作。
(二)技術評估工作主要是為審批機關提供技術支持、為企業及評價單位服務。通過技術評估使環評文件編製符合規範要求,使污染治理措施經濟、可行,符合清潔生產等要求,禁止設備落後、污染較重、選址不合理等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建設。
姜濱 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 局長局黨組書記
負責局全面工作。
分管人事處、規劃財務處(項目辦)、應急指揮中心(籌)、市環保產業辦公室、各分局。
姚瑋晶 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 副局長
工作分工
分管科技標準處、對外合作處、環境保護督查處、機關黨委、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市潔凈煤技術管理辦公室。
尼紅軍 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 紀檢組長
工作分工
分管紀檢監察室、辦公室(信訪應急)、市環境宣教信息中心、市固廢輻射管理辦公室、協助張欲非局長聯繫各分局工作。
劉子靖 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 副巡視員
工作分工
分管污染防治處、自然生態保護處(生態市建設辦公室)、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市重點污染源環境監控管理中心、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辦公室,協助張欲非局長抓市環境監察支隊工作
權力類別 | 序號 | 權力名稱 |
行政許可 | 1 | 建設項目(含輻射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 |
2 | 排污許可證核發 | |
3 | 建設項目(含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
4 | 排放可燃性氣體審批 | |
5 | 輻射安全許可及輻射項目環境保護申報登記 | |
6 | 建築施工雜訊和夜間連續作業施工雜訊審批 | |
7 | 危險廢物轉移許可 | |
8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 | |
9 | 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者閑置許可 | |
10 |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審批 | |
行政強制 | 11 | 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規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實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 |
12 | 對居住小區、居民樓(院)等居民居住集中區內開辦禁止開辦的項目,實施查封財務、場所、設施或者扣押財務的行政強制 | |
13 | 對被責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排污單位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繼續違法建設、生產、試生產或者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實施查封、扣押、拆除其產生污染的設備、設施等的行政強制 | |
14 | 對當事人違反《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到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行政強制 | |
15 |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單位進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為處置) | |
16 | 對涉嫌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實施查封或者暫扣的行政強制 | |
17 | 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及其生產設備、設施、原料及產品的單位實施扣押、查封的行政強制 | |
行政徵收 | 18 | 排污費徵收 |
行政確認 | 19 | 初次註冊登記機動車、外地轉入機動車的環保合格標誌核發確認 |
20 | 排污申報登記 | |
21 | 危險化學品(除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登記證核發 | |
行政獎勵 | 22 | 對在環境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監督檢查 | 23 |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
24 | 對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污染源監測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抽測 | |
25 |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 |
26 | 對油氣勘探開發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檢查 | |
27 | 對油氣勘探開發單位停止運行的污染防治設施恢復運行的行政監督檢查 | |
28 | 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 |
29 | 對違反《哈爾濱市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監督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行政監督檢查 | |
30 | 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 | |
31 | 對機動車停放地在用的機動車的合格標誌和排氣污染進行監督抽檢 | |
32 | 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行駛中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監督抽檢 | |
33 | 對新化學物質的行政監督檢查 | |
34 | 對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工作的行政監督檢查 | |
35 | 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 |
36 | 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的行政監督檢查 | |
37 | 對環境監測質量進行審核和檢查 | |
38 | 對生產、經銷企業所生產、經銷的潔凈煤技術產品以及鍋爐使用單位自行生產的潔凈煤技術產品進行硫份、灰份的定期抽檢 | |
39 | 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 |
40 |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行政監督檢查 | |
41 | 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檢查 | |
42 |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的環境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 | |
43 | 對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 |
44 | 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檢查 | |
45 | 對輻射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監督檢查 | |
年檢 | 46 | 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 |
行政複議 | 47 | 對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複議 |
稅費減免 | 48 | 排污費稅費減免 |
審核轉報 | 49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違法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應拆除或者關閉的審核轉報(報市政府) |
50 | 對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違法建設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拆除或者關閉的審核轉報(報市政府) | |
51 |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應拆除的審核轉報(報市政府) | |
52 | 對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應拆除或者關閉的審核轉報(報市政府) | |
53 | 對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不執行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頓等決定,應停產、停業或者關閉的審核轉報(報市政府) | |
54 | 對企事業單位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雜訊污染;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應限期治理的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轉報(報市政府) | |
55 | 對企事業單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應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的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轉報(報市政府) | |
56 | 對申請國家、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污染防治項目審核轉報(報省環境保護廳) | |
57 | 對開採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應責令關閉的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轉報(報市政府) | |
其他 | 58 |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停運(檢修)審核確認 |
59 |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對場地造成污染,對其環境恢復方案的審核確認 | |
60 | 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對招標單位在開標前報送的投標單位名單中的企業是否具備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資格的審查確認 | |
61 | 對申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查確認 | |
62 | 對申請市本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的污染防治項目的審核確認 | |
63 | 對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污染防治設施暫時停止運行,改造、更新的,拆除或者閑置的審查批准 | |
64 |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的確認 | |
65 | 外埠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在本市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活動的備案 | |
66 | 污染物排放單位簽訂環境設施委託運行合同的備案 | |
67 | 污染物排放單位解除環境設施委託運行合同的告知 | |
68 | 污染物排放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狀況、污染物排放情況、處理水量、用電量、取樣和監測情況等相關材料的定期報告 | |
69 | 環境保護設施因故障或者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設施無法正常運行的報告 | |
70 | 污染物排放單位環境保護設施因檢修、維護等原因需要停運的審查確認 | |
71 | 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或者設備在立項前或購置前的環境保護申報登記 | |
72 | 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登記 | |
73 | 轉移、處理、處置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和多氯聯苯廢液的審核確認 | |
74 | 餐飲業經營者與廢油脂處理單位簽訂廢油脂回收處理協議的備案 | |
75 | 從事廢油脂處理單位的備案 | |
76 | 廢油脂處理單位停止營業,因設備、設施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業的告知 | |
77 | 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發現並確認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的報告 | |
78 | 進口、回收冶鍊廢舊金屬的企業對廢舊金屬的放射性進行監測,發現監測結果異常的報告 | |
79 |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編製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並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 |
80 |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對污染場地完成環境恢復后,應當委託環境保護檢測機構對恢復后的場地進行檢測,並將檢測報告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 |
81 | 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製冷設備、製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備案 | |
82 |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的報告 | |
83 |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單位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 |
84 |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使用單位所產生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種類、重量、數量、流向、貯存、處理情況等記錄的定期備案 | |
85 | 危險化學品、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 | |
86 | 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按規定許可權限期治理 | |
87 | 在居民居住區內已經開辦的禁止開辦的項目,責令限期採取防治措施 | |
88 | 餐飲業經營場所未按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的限期安裝 | |
89 | 生產、經銷潔凈煤技術產品的企業以及自行生產潔凈煤技術產品的鍋爐使用單位的備案 | |
90 |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 |
91 |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關情況登記備案 | |
92 |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按照規定時限報告 | |
93 | 對監督檢測排氣污染物超過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責令機動車所有者限期維修治理,並收回合格標誌 | |
94 | 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的核查處理 | |
95 | 對排污單位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弄虛作假獲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量、有關環境保護榮譽稱號或者評級的予以撤銷 | |
行政處罰 | 96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規定的處罰 |
97 | 對違反《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處罰 | |
98 | 對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處罰 | |
99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四十九、五十六、五十七、六十條規定的處罰 | |
100 | 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處罰 | |
101 | 對違反《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三、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條規定的處罰 | |
102 | 對違反《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處罰 | |
103 | 對違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七、二十二條規定的處罰 | |
104 | 對違反《哈爾濱市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監督辦法》第二十九、三十條規定的處罰 | |
105 | 對建設項目污染(水、大氣、雜訊、固體廢物等)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 |
106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七十六、八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的處罰 | |
107 | 對違反《哈爾濱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辦法》第十九、二十條規定的處罰 | |
108 | 對違反《哈爾濱市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處罰 | |
109 | 對違反《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五十八條規定的處罰 | |
110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五十九條規定的處罰 | |
111 | 對未依法進行排污申報的處罰 | |
112 | 對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處罰 | |
113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處罰 | |
114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條規定的處罰 | |
115 | 對違反《哈爾濱市原煤散燒污染防治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處罰 | |
116 | 對違反《哈爾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條規定的處罰 | |
117 | 對違反《哈爾濱市生態功能區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處罰 | |
118 | 對違反《黑龍江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的處罰 | |
119 | 對違反《哈爾濱市磨盤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條規定的處罰 | |
120 | 對違反《哈爾濱市西泉眼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處罰 | |
121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條規定的處罰 | |
122 | 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違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條規定的處罰 | |
123 | 對輻射工作單位違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罰 | |
124 | 對違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條規定的處罰 | |
125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違反《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十二條規定的處罰 | |
126 | 對違反《黑龍江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四、五十七、五十九條規定的處罰 | |
127 | 對違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的處罰 | |
128 | 對違反《危險廢物出口核准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處罰 | |
129 | 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 |
130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處罰 | |
131 | 對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危險廢物處置費用的處罰 | |
132 | 對無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處罰 | |
133 | 對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處罰 | |
134 |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第三十條第二款、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罰 | |
135 | 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八、九、十四、十六條規定的處罰 | |
136 | 對違反《危險廢物出口核准管理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的處罰 | |
137 | 對違反《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處罰 | |
138 | 對違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二十八、三十一、三十二條規定的處罰 | |
139 | 對違反《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處罰 | |
140 |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違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條規定的處罰 | |
141 | 對違反《哈爾濱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定的處罰 | |
142 | 對違反《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的處罰 | |
143 | 對違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處罰 | |
144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違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條規定的處罰 | |
145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處罰 | |
146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處罰 | |
147 | 對違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處罰 | |
148 | 對違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第五十七條和《黑龍江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處罰 | |
149 | 對違反《黑龍江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三、五十八條規定的處罰 | |
150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處罰 | |
151 | 對違反《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的處罰 | |
152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二十二條、《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處罰 | |
153 | 對違反《哈爾濱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規定的處罰 | |
154 |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第三十條第一、三款、三十一條規定的處罰 | |
155 | 對違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處罰 | |
156 |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違反《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處罰 | |
157 | 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 | |
158 | 對違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處罰 | |
159 | 對違反《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處罰 | |
160 | 對違反《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三十五條和《哈爾濱市原煤散燒污染防治辦法》第十、十五條規定的處罰 | |
161 | 對違反《黑龍江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處罰 | |
162 | 對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
163 | 對違反《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處罰 | |
164 | 對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