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制度
一種退休養老的福利制度
養老金制度,是國家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後,能夠維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實行的一種退休養老的福利制度。
特定公民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及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這些公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養”,解除公民對養老送終的顧慮和擔心,對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減緩社會貧富差距加大的矛盾有重要意義。
所謂養老金制度,是一個制度範疇,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實施的,勞動者個人以勞動時間或貨幣貢獻為計量單位進行參與,在做出一定貢獻或達到一定資格后,依法享受應有待遇的一個制度體系。
它往往包括加入體系、做出貢獻、計發待遇、享受待遇等幾個基本程序。
從養老金制度來說,雖然同屬於典型的投保資助模式,但從具體的方案設計來看,其相互間的關係及側重點又有不同。
一般說來,基本養老金較高的國家,其補充養老金制度通常不發達,而人們對老年生活的更高追求促進了私營企業的養老制度或商業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基本養老金僅以滿足人們最低生活需求為目標的那些國家,其補充養老金制度就很發達,一般都是強制性的,而且私營養老保險制度也較發達,總體體現為整個養老保障體系較為全面均衡。
人類社會退休和養老金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只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在此之前,人們往往工作到死亡為止,甚至在貧困中度過晚年。
19世紀80年代,德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養老金制度。
從此,人類才開始真正享有退休和養老金待遇。但是,在很多發展中國家,直到21世紀,對於很多人來說,退休和養老金收入還只是一個遙遠的夢想。而在很多發達國家,運行多年的養老金制度則陷入困難,面臨著變革與創新的巨大挑戰。
以後世界各國都在探討如何依據各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狀況,建立一個保障充足、運行穩健、可持續的養老金制度。
世界各國的社會發展水平和經濟制度各不相同,按照籌資機制和待遇水平,其養老金制度主要表現為以下四種:
1、以德國、美國、日本為代表的“傳統型”。
這一類型堅持“選擇性”的保障原則,即對不同的社會成員適用不同的保障標準,保障費用由國家、僱主和僱員三方負擔,待遇保障的給付標準同勞動者的收入和交納社會保險稅(費)相掛鉤,強調勞動者個人應承擔的責任。
這一類型制度堅持“普遍性”的保障原則。保障基金主要來源於國家稅收,保障的範圍包括“從搖籃到墳墓”的各種生活需要,保障待遇水平較高,國家負擔過重。
它堅持“國家統包”的保障原則,保障費用由國家和用人單位負擔,職工個人不必繳納保障費用,保障的範圍包括了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這種制度的弊病主要是國家和企業負擔過重。
這類保障制度實行“個人帳戶積累”的原則,保障費用由勞資雙方按比例交納,以職工個人名義存入個人帳戶,在職工退休時,將該費用連本帶息以一定形式發給職工個人。這種制度有利於樹立職工自我保障的意識,具有較強的激勵機制,但同時也存在著難以兼顧社會公平的缺陷。
養老基金的長期負債和對投資安全性的要求決定了長期債券必須是投資組合中的成員。由於養老基金的主要支出是在未來的一段很長的時間裡,這樣的長期負債決定了養老基金需要將長期債券作為主要的投資對象。從這個意義上說,養老基金是理想的“長線投資者”。
這大概也是美國90%的養老基金不將100%的資金完全投資於債券的原因之一,如今在很多的養老基金的投資組合中,股票都佔有一個小小的份額。它的吸引力主要來自於投資股票的高收益率,由於養老基金的負債是極為長期的,主要的支出發生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裡,這使得它更適合於長線資產的投資(包括長期債券和股票),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於長期債券的股票風險就自然成為一個應當重視的問題。
在義大利,退休金按最後就業十年中最高三年的平均工資的80%計算;荷蘭,是低收入者可領取原工資收入的80%作退休金;奧地利,基本制度的退休金很高,也體現為其所佔原工資比例很高,而且還規定,凡就業年限達45年時,工資必須大幅度晉陞,最高可提高原平均工資的80%,由此計算出的退休金自然也很高,而西班牙則規定:工齡滿35年可領取的養老金為最後七年中最高兩年平均工資的85%,這一比例也相當高;其它如瑞士,比例也比較高,可領原工資的70~75%。
基本養老金水平較低的國家有法國、芬蘭、德國、丹麥、英國等,比如法國,是根據最高十年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來確定養老金;而芬蘭則規定,基本制度退休金和老年補貼總額不得超過原工資的60%,德國的退休金最高比例則為原工資比例則較高,為75%,這是因為公務員無法享受到企業補充養老金。
同樣是這些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的不同體現在補充養老金制度的發達程度。如義大利,其補充退休金比較微薄;而荷蘭,企業要根據具體情況為僱員提供個人壽命保險,這是自願的;奧地利,其補充退休金髮展緩慢;而西班牙則沒有統一的或有組織發展的補充退休金制度。
基本養老金水平低的國家則有著較發達的補充退休金制度。在法國,設有各種職業的補充制度(達700多個)以及各種老年補貼;在德國,補充制度也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公立部門的工人、職員的法定退休金加上補充退休金的總額,相當於公務員的法定退休金(占原工資的75%),此外還設有兼職職業退休金,私營企業的僱員不享受該制度。德國另有一類叫義務制度的補充養老金制度,也很發達,67%的企業與29%的手工業都建立了義務制度,該制度的養老基金由企業分攤和個人自願交納形成,具有互助性質。
而瑞士則例外,它屬於高福利國家,在保持較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同時,也規定了強制性的補充養老金制度,以保證公民較高水平的晚年生活。
如義大利、荷蘭、奧地利等國家,由於補充養老金制度比較薄弱,其公民參加商業養老保險比較踴躍,私營機構舉辦的養老制度或商業養老保險的輔助作用顯得也很突出。
西歐各國的養老金制度除了上述基本內容外,一般都還包括對某一特定人口群或特種行業僱員的特殊政策,比如在英國,對喪偶的婦女,60歲才能享受丈夫的退休金轉讓權力(通常可繼承全部退休金),對喪偶的男性則限制較嚴。在法國,實行特種職業老年退休制度,在退休年齡與領取的退休金數量上優於普遍職業養老退休金政策。同普通制度一樣,特種制度的養老基金也由個人、僱主分擔,兩種制度領取的退休金多少不一,其中礦工與國營鐵路公司僱員享有國家最優惠養老金待遇。
德國分階段改革
德國公共養老金制度曾經是世界上最慷慨的福利制度之一。在上個世紀80年代的頂峰,德國一位拿平均工資的普通全職工人退休后獲得的養老金是工資的70%,遠高於美國的40%。
此時一些人口趨勢研究報告為這般慷慨的制度敲起警鐘。德國的生育率很低,在歐盟國家中也居於倒數。再加之不斷增長的平均壽命,人口結構將從2010年開始明顯惡化。到2030年,適齡勞動力人口將從4200萬減少到3300萬,贍養率將從55%幾乎翻倍到115%。
雖然是看到了長期的趨勢所在,但也惟有眼前的急迫感才能讓政客們下定決心,對現有的制度開刀。
與此時德國的無限風光相比,上世紀90年代初剛剛完成兩德統一的德國卻是歐洲大陸經濟發展最暗淡的一塊,統一后十年的平均經濟增長率僅為1.95%,失業率從1994年開始持續超過10%,最高達到過12.7%,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模式受到質疑。
1998年社會民主黨的施羅德一上台,就開始推動德國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養老體制改革是重頭戲。時任德國勞工部長里斯特(Walter Riester)在2000年秋天提出了第一份改革草案,經過一年的討價還價在上議院得到批准,但改革的措施已經大打折扣。
“很多具體措施在最後一刻與工會妥協而放棄,因此在縮減開支、降低赤字上沒能發揮太大作用……但2001年的改革卻具有實質意義,強調了降低法定國家養老金比例,加強個人和公司養老金的比重,建立德國養老制度三支柱的體系。”普朗克社會研究所(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Societies)的布斯邁爾(Marius R. Busemeyer)認為。
此前德國養老體系雖然也已經存在國家法定養老金、企業年金和個人保險三個部分,但由於國家法定養老金佔到絕對多數,另外兩個支柱,尤其是私人養老保險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當時德國退休人員85%的收入都來自於國家法定養老金,相比之下英國為65%,美國更少只有45%。
里斯特改革的主旨就是要將私人部分切實建立起來,他計劃從2008年開始,政府通過減稅或直接資助的方式每年投入200億德國馬克(當時相當於90億美元),激勵人們最多拿出收入的4%參加私人養老金,同時逐步將法定養老金的比例減至60%。
2001年的改革還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勞動者和僱主共同支付的養老金貢獻率上限:在未來20年不得超過20%,2030年不得超過22%。根據德國勞工部在1987年所作預測,如果不進行任何變革,在人口結構變化的前提下,要想讓現收現付的養老體制避免入不敷出,企業和員工共同支付的養老金貢獻率從1990年將持續增長,如果經濟前景不佳,到2030年貢獻率將超過40%,即使是在年景好的情況下,2030年的貢獻率也會超過35%。
養老金制度保證老有所養
中國現行的養老金體制是這種雙重體制的一個典型範例:鄉村地區的養老金體制建立在補貼和互助基礎之上。這類養老金的資金來自集體與鄉村企業的供款,參與者所能領得的養老金金額極低,並同供款年限掛鉤。城市地區的養老金制度則呈現出截然不同的樣貌。城市養老金制度將隨收隨付式與僱主和僱員共同供款的基金式養老金結合起來,於1997年起施行,並於1999年擴大,將非國有企業員工也納入其中。
但當前只有不到二成人口加入這一體系,且這一體系面臨嚴重資金不足的危機,特別是在沿海城市裡,人數不斷增長的中產階級要想在退休后維持同退休前相同的生活水準,必須要自行多加準備才行。
同中國內地相比,印度問題較為輕微,但泰國面臨的困境則與中國不相上下。在泰國,養老金通常同工作崗位掛鉤,大型企業多半自行設立員工養老基金,但大多數人口根本未加入任何養老金計劃。鑒於印度和泰國均面臨人口老齡化壓力,而泰國的窘境尤甚於印度,當前,兩國均致力發展擁有穩健的基金式要素的養老金制度。
中國養老金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中國養老金制度建設經過十多年的探索,中國養老保險保險改革取得了重要進展,統賬結合的新制度得到認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逐步擴大,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也開始起步,然而,新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也存在基金征繳收支赤字增加,養老金支付面臨巨大壓力;個人賬戶空賬運行,養老保險背負歷史債務;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緩慢,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完善等問題。為此,應積極借鑒歐美養老金制度的做法和經驗,健全完善我國養老金制度。
2013年4月起,養老金按調整后的標準按月發放。
(一)覆蓋面不全,未來隱患巨
養老金制度與體系
二是這些農民工己成為準城鎮居民,未來很難再依靠土地實現養老,這樣龐大的社會群體的養老需求沒有納入供給計劃,勢必造成將來養老金供需嚴重失衡,最終成為國家的養老負擔。
(二)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不夠強
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生產要素(包括勞動力)能夠按照價格信號從一個部門和地區向另一個部門和地區轉移。我國已經進行國有企業的重組,這種流動顯得尤其重要。
員工在流動時應能攜帶他們積累的養老金福利。如果流動意味著失去自己的養老金福利,他們將不願這樣做。尤其是機關、事業單位,科技、管理等各類人才,佔全國總數七成以上,由於沒有“個人帳戶”,阻礙了他們向企業的流動。而企業是市場競爭的主體,從某種意義上說企業的競爭就是人才的競爭。
資本積累嚴重不足
成功的養老金制度應有助於資本的積累,進而推動經濟發展。但我國現行的養老金制度卻不然,體現為基金積累嚴重不足。
亞太養老金制度及其改革趨勢
亞太老年人口比例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及都市化程度日益增長,亞洲傳統家庭結構也日趨解體,並引發劇烈社會經濟變革。在亞洲,老年人多半依賴子女奉養,在歐洲相當普遍的養老金準備,在亞洲尚屬特例,並非常態。
亞太各國家和地區政府已開始建構穩健與財務健全的養老金制度,以應對未來需求。亞洲政府正試圖避免重蹈西歐國家的覆轍—西歐的錯誤正是在於遲遲未能推動全面性的養老金改革。
本報告將著重探討亞太地區正在發展中的養老金制度,檢視個別地區或國家為應對迫在眉睫的老年人口貧困問題而增加養老金覆蓋率及提供充足的收入替代的種種做法,並分析亞太地區未來養老金市場的成長前景,同時也是德盛安聯資產管理在出版西歐、東歐國家養老金制度報告后,系列養老金制度研究報告一部分。
亞太各國在養老金改革的步調上頗多差異。其中,澳大利亞改革壓力最小,其養老金制度為全球所稱道,能夠為所有人口提供長期、財務健全的養老金收益,足以滿足其財務需求。
改革壓力最大的則是印度,該國只有9%的工作人口加入各種養老金計劃中,而政府也才剛剛推動養老金改革,以期彌補現有養老金制度的種種缺失。
亞太地區政府養老基金資產表
至2015年時,亞太養老金資產將較成長逾250%,金額從1.1萬億歐元擴增至2.9萬億歐元。以規模計,日本是亞太最大的養老金市場,然而在未來10年內,預期其養老金資產將不再明顯增長。
人口最多的中國內地與印度將最具成長潛力,終將成為全球最大養老金市場。
當前,隨著全球養老金儲備缺口愈來愈大,養老金資產管理將逐漸成為討論重心。由專業資產管理者進行養老金投資,將影響退休人士所能取得的養老金福利水準與養老金制度的整體籌資成本。強化投資回報是民營資產管理業者的核心競爭力之所在,因此,基金式養老金的資產應由民營部門管理。
日本與澳大利亞
為更清楚地描繪出本報告提及之亞洲國家養老金制度,我們認為,將其區分為工業化國家,即日本和澳大利亞,與其他亞洲新興經濟體兩部分較為適宜。
日本與澳大利亞擁有全面性的、傳統的三支柱養老金體系,類似前述所提之教科書架構。
養老金法律制度研究
自1992年起,只要員工收入在特定水準之上,每位僱主最多必須貢獻員工薪資的9%至對應的“養老金基金”(super annuation)中。僱主的強制性供款外,個人亦可自願向現有或分立“養老金基金”賬戶供款。澳大利亞相當倚重基金式養老金制度,且其養老金制度的建構,祉有舉足輕重的重要性令其為即將來臨的人口結構挑戰做好準備。
同澳大利亞不同,日本的養老金制度更為複雜。1961年,日本建立了全民性養老金架構。
其中,第一支柱由統一費率的基本養老金,即“國家年金”(NationalPension),及與收入相關的職工養老保險(Employee Pension Insurance,簡稱EPI)構成,此兩種方案均為“隨收隨付”制。這些強制性的養老金計劃通常同基金式就業養老金方案配合使用,一般是受益基準(defined benefits,簡稱DB),但可以轉換為供款基準(Defined Confnibution,簡稱DC)。
要應對人口結構變化可能帶來的問題,日本養老金制度改革的需求至為必要與殷切。當前,日本擬將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從60歲提高至65歲,並調降公共養老金制度的收入替代水準。為了維持退休後生活的穩定,個人養老金準備將更顯重要。
總之,由於人口結構情況日益惡化,加上高度依賴隨收隨付制,日本養老金制度前景並不若澳大利亞的樂觀。
未來
綜觀亞太各國家與地區養老金制度,有些特點相當明顯。許多國家養老金制度涵蓋比率明顯低於多數工業化國家水準,且收入替代率通常更低。各新興經濟體中,只有少數提供全面性養老金制度,在老年人口逐漸增加,且原有社會結構無法再支撐退休生活時,這些國家正在推動養老金改革以解決浮現中的老齡人口貧困問題。
改革浪潮幾乎席捲各地,基金式養老金制度的重要性亦與日俱增。基金式養老金安排通常被設計為“供款基準”(DC)式,並通過僱主組織,非常適合拓展養老金涵蓋範圍。然而在許多國家,這些基金只開放讓部分人口參與,如政府員工或正式部門勞工(如在印度的情形)等。
但當不同職業或企業設立自己的養老金架構時,從業人員轉職時將更為困難,原本的工作年資也不見得會被承認,最終,勞工的養老金準備依然不足。很重要的一點是,要讓養老金制度內不同的基金開可以互相移轉,比如當員工在不同產業間轉換工作時都能適用。
政府角色
在新加坡和印度,養老金基金由政府控制,甚至成為政府的一部分。這就帶來了一個耐人尋味的問題,而如果養老金制度是“供款基準”制時尤為如此。
“供款基準”式的養老金安排意味著個人要承擔養老金的最終投資風險。如果運氣不佳或年屆退休時仍有相當規模的高風險投資,則退休時可能無法取得足夠資金。在強制性“供款基準”式養老金制度中,基金由政府管理所引發的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從基金經理人的角度看,究竟什麼水準的風險-回報權衡水準才是恰如其分的。
如果政府直接或間接管理養老金基金,基金經理人的動機和一般民營基金經理人不同。民營基金經理人會在可接受的風險水準下追求最大回報,但政府的動機則並非如此,因為養老金準備不足將使政府增加額外支出,以社會保險或任何其他型式的社會福利來“掏腰包”援助貧窮的老年人口。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養老金餘額超過必需,政府並不因此受益,而如果餘額不足,政府則可能處於不利地位,因此,政府普遍採用回報與風險較低的投資策略。
養老金
另外,養老金基金外包管理還有其他優點,即養老金基金不會被挪用為政府項目融資—畢竟,政府項目的投資回報通常極難量化。
如果政府將其核心任務定位為提供基本養老金、以實現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則在養老金方面,政府與民營部門間可以形成良性分工。再者,政府必須設定養老金準備規則,並為民營產業建立適合的規範架構。
公眾亦必須明白了解自己在養老金方面的權利及其與養老金提供者的關係,並要接受充分的教育,了解有關投資過程的相關知識,從而明了自己需要承擔為晚年生活儲蓄的責任。
然而,“完美”的養老金制度在現實中幾乎不存在。在現實世界中,政府在養老金準備方面扮演著
相當重要的角色。隨收隨付式的養老金只能由政府運營,因為這種制度必須以政府稅收為依託。但從歐洲經驗看,隨收隨付制根本無法應對老齡人口依賴比率日益高漲的情況,必須仰賴基金式養老金制度的輔助。這種情況最好交由民營部門解決,但實際上很多國家選擇了一條不同的路徑。
有時政府會選擇在重新設計養老金制度的過程中設立一個中央緩衝基金,其目的在於趁人口結構情況尚未惡化前積累資金,等到人口結構情況不再如以往樂觀時再予提取應用。此類緩衝基金已在法國出現,中國內地也有類似的發展。
中國內地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的資金來源包括來自國有企業民營化的收入、彩票銷售收益與政府注資,成立目的在於部分填補當前尚無資金準備的養老金缺口。
政府基金投資
除了民營的基金式職業養老金計劃,政府養老金基金亦積聚了大量資產
截至2004年底,政府養老金基金資產管理規模已達7090億歐元,約佔民營(或基本為民營)的職業養老金市場規模的63%。
截至目前,日本政府養老金基金(GPIF)規模達5470億歐元,是全球規模最大的養老金基金,韓國的國家養老金(NSF)以900億歐元規模居次。此外,中國內地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印度的員工強制基金組織(EPFO)、中國台灣的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PSPF)、勞工退休基金(LPF)與勞工保險基金(LIF)、泰國的政府養老金基金(GPF)等,也擁有大量資產支撐政府的養老金負債。
這些基金成立目的與架構差異極大:日本的政府養老金基金管理國家養老金體系中的基金式部分;中國內地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則屬於緩衝基金,在省市政府第一及第二支柱負債發生緊急情況時為其後盾;印度、韓國、中國台灣及泰國的養老金基金則屬強制性的養老金基金,是基金式或部分基金式的養老金安排,只有特定人口可以加入。
這些基金傳統上均屬國家所有,資金經常被挪用為基礎建設融資,或做“經濟導向投資”,如投資於社會或房屋等福利計劃等,甚至將資金轉貸回政府機構亦是相當普遍的事。養老金基金投資回報通常差強人意,有時甚至還比不上通貨膨脹,等於實質虧損。
因此,許多政府已經開始讓養老金基金管理更加專業化,意圖強化與穩定投資回報。
改革的第一步是政府開始轉移投資標的,從原來的政府項目,轉嚮應用可以由市場定價的金融資產上。養老金基金管理的可靠性、透明度與治理因而得以大幅改善。
因此,養老基金的投資政策不應為與此無關的目標所影響,否則,必然會導致儲蓄錯誤配置與投資回報低於最優值的風險。
一、建立統一的多層次保障體系,保障老年人退休生活水平
1997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立了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提出了2 0世紀末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總目標,即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在統一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應儘快出台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統一各地政策,實現多層次保障體系的目標。
二、統籌考慮國家、單位、個人三方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繳費率
應將基本養老保險中統籌基金的職能設定為滿足基本養老保險的需要,統籌基金由國家和單位共同出資,類似於加拿大養老金制度的第一重保障;將基本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基金分離出來,作為強制性補充養老保險,由政府發起,政府免稅,政府嚴格監管,相當於第二重保障;大力促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自願儲蓄性養老保險,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自願發起,政府制定統一的稅收優惠等相關鼓勵政策以示鼓勵,對個人自願儲蓄性養老保險由政府宣傳引導,個人自願參加,相當於第三重保障。
三、進一步加快立法,確保養老保險制度的貫徹落實
應加快養老保險立法進程,完善勞動行政執法制度,將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納入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
四、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相通的社會保險機制,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
我國應儘快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此基礎上,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各自特點,再分別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附加養老保險,促進人員合理正常流動,使保險體制順利運行。
五、合理、有效地投資、利用養老基金
我國人口老齡化浪潮來勢迅猛,而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又嚴重不足,只有合理地投資運營養老保險基金,才能緩解養老保險基金危機,迎接人口老齡化挑戰。
充分地利用養老基金還可以在不增加國家、企業和勞動者負擔的前提下合理調整社會保險待遇。
經過多年的發展,一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老齡化的加快以及就業方式的多樣化,養老保險體制在實施中卻是一項艱苦複雜的系統工程,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著養老保險“空賬”、擴大覆蓋面困難等問題,嚴重影響著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和完善。無論是立足當前,還是著眼長遠,都需要儘快建立起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範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積極應對老齡人口增加對社會經濟的挑戰。
目前我國對於計劃生育方面的政策開始有所鬆動,但是這需要經過長時間的努力,才能夠看到成效。為此我們應將上述辦法應用於完善養老保險體制中,而我們也相信,隨著我國的綜合國力日益增強、社會的發展,人們認識水平的提高,通過全社會共同努力,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定會順利進行,老有所養的願望也會早日實現,並會有力地推動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和建設。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
《決定》明確,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人社部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李忠回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員去世之後錢會‘充公’”,李忠表示,如果參保人員死亡的,無論是在職時去世還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去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餘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李忠指出,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主要是用於參保人員養老,原則上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一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是從統籌基金列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是從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中列支。如果個人的壽命比較長,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以支付時,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轉由統籌基金列支,保證個人賬戶養老金能夠繼續發放。
就是說,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既遵循了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體現統籌互濟,由國家承擔長壽風險,又對個人賬戶的餘額作了繼承的規定,所以並不存在所謂去世后養老金充公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