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美國參議院通過了一項涉及範圍廣泛的美國金融市場改革議案;該議案體現了美國民眾對華爾街的普遍憤怒情緒,或將迫使美國金融公司作出重大調整。這項金融改革議案可能涉及從新型衍生金融產品到消費者借記卡使用等幾乎所有金融領域,或將重塑美國政府對金融體系的應對與監管方式。

簡介


 7月15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國會山,參議員黛比·施塔貝諾(中)在最終版本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投票后舉行新聞發布會。美國國會參議院當天通過最終版本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為該法案最終成為法律清除了最後障礙。
 7月15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國會山,參議員黛比·施塔貝諾(中)在最終版本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投票后舉行新聞發布會。美國國會參議院當天通過最終版本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為該法案最終成為法律清除了最後障礙。
奧巴馬政府公布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開啟了美國自1930年代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改革之後,歷時近一年的角力,2010年5月20日,美國參議院以60票贊同39票反對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接下來,美國國會領導人將分別任命參議院和眾議院的代表,組成一個大約12人左右的兩院聯席委員會,負責將兩院通過的法案合併,遞交奧巴馬總統簽署成為法律。
美國國會參議院2010年5月20日通過最終版本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鑒於眾議院此前已批准該法案,參議院表決結果為該法案最終成為法律清除了最後障礙。
參議院當天以60票贊成、39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這一法案。根據該法案,美國金融監管體系將全面重塑,原先金融企業“大而不倒”狀況將得到有效改變,金融機構過度投機行為將得到有效遏制。
根據該法案,美國將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系統性風險。同時,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下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對提供各類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法案還要求將之前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納入監管視野,並限制銀行自營交易及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
在改革成本方面,美國政府將通過結束7000億美元“不良資產救助計劃”為金融改革提供約110億美元資金,其餘資金將通過增加大型商業銀行在聯邦儲蓄保險公司存款保險費率籌集。
眾議院6月30日以237票贊成、192票反對通過了該法案。美國總統奧巴馬預計將在下周簽署這一法案。
新法案被認為是“大蕭條“以來最嚴厲的金融改革法案,將成為與“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1933年銀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塊金融監管基石,並為全球金融監管改革樹立新的標尺。

改革推進背景


奧巴馬政府公布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開啟了美國自1930年代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改革之後,歷時近一年的角力,2010年5月20日,美國參議院以60票贊同39票反對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奧巴馬政府公布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開啟了美國自1930年代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改革之後,歷時近一年的角力,2010年5月20日,美國參議院以60票贊同39票反對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為何深得民心的金融改革推進如此艱難?《面臨難題》:
第一,改革面臨著一系列的細節問題:如在美聯儲的“超級監管者”角色上,一些美國反對人士認為,身為央行的美聯儲在經濟金融領域的權力已經太大,現在又賦予其更大監管權,這種“押寶式”做法好像加強了監管,實則製造了更大的系統性風險;在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問題上,許多金融企業則認為,改革將限制美國金融企業的盈利空間,使其在國際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尤其是在當前經濟環境下,這種限制行為可能會進一步加劇金融危機
第二,改革最大阻力,還是來自於作為被監管對象的華爾街和在野的共和黨。由於改革觸及華爾街的利益,所以華爾街不惜花費300多萬美元,用於影響國會立法、減輕監管力度。最初開始反對的主力來自美國的各大金融機構,但在奧巴馬政府計劃更嚴格地限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情況下,非金融類企業的利益也面臨著受到侵害的局面,來自製造、零售和服務業的130多家美國大公司通過組織規模龐大的遊說團體,對金融監管改革的立法進程施加壓力。
另一大反對力量來自共和黨。平心而論,共和黨儘管是支持改革的,但是共和黨有自身的打算:首先,奧巴馬政府剛剛推動醫療改革方案成功立法,在選民中威望陡升,如果在金融監管方面再獲得成功,更有助於奧巴馬聲望的提高。這不利於共和黨今年11月的中期選舉。因此,以各種理由拖住民主黨推進金融改革,就成了共和黨的“小算盤”。

立法大事記


2009年6月17日,奧巴馬政府正式公布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從金融機構監管、金融市場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危機處理和國際合作等方面構築安全防線,期望以此恢復對美國金融體系的信心。
2009年12月11日,眾議院以223票贊成、202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根據該法案,美國金融監管體系將全面重塑,美聯儲將成為“超級監管者”,全面加強對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同時,新設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賦予其超越目前監管機構的權力。
2010年5月20日,參議院以59票贊成、39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與眾議院版本相比,參議院版本法案在監管措施方面更為嚴厲。兩院需協商出統一文本后各自重新進行投票表決。
2010年6月30日,眾議院以237票贊成、192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兩院統一版本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2010年7月15日,參議院以60票贊成、30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最終版本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為該法案最終成為法律清除了最後障礙。美國總統奧巴馬預計將在下周簽署這一法案。

簽署


2010年7月經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被稱為美國金融史上自“大蕭條”以來最嚴厲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21日正式生效。這場改革旨在避免2008金融危機重演,最大的受益者理論上是美國的投資者和消費者,類似於住房按揭信用卡貸款中的欺詐行為將受到嚴厲懲罰。但也有華爾街的評論認為,新的監管改革對消費者而言未必儘是福音,因為信貸審查將更嚴,貸款可得性將更低,消費者將負擔更高的成本,面臨更少的選擇.
◎新發債券停用“權威”信用評級
◎消費者將受史上最有力金融保護
◎將對美國最大型銀行徵收新費用
◎華爾街面臨更嚴薪酬規定和限制

主要內容


1、新的監管權力:賦予聯邦監管部門新的權力。在大型金融機構陷入困境的情況下,如果這些金融機構的倒閉可能破壞金融體系穩定,則聯邦監管部門可予以接管和並對其進行分拆,而無需動用納稅人的資金進行救助。建立一套由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Deposit Insurance Corp., U.S.,簡稱FDIC)負責操作的清算程序。美國財政部(Treasury)將提供接管破產公司所需的前期費用,但政府必須制定相應的還款方案。監管部門須對接管資產規模超過500億美元的金融機構的相關費用進行評估,以便在隨後收回接管過程所產生的損失。
2、金融穩定委員會:將新設一個由10人組成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Council),委員會成員均為現任監管部門官員,主要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該委員會的職責之一就是在認定某些大型綜合性金融機構已對金融系統構成威脅的情況下,向聯邦儲備委員會(FederalReserve, 簡稱Fed)建議對這些金融機構實施更加嚴格的資本、槓桿及其他規定。在極端情況下,該委員會還有權分拆金融機構。
3、沃爾克規則:將控制大型金融機構的自營業務,但銀行可以向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進行小規模投資。這些投資的規模不得高於銀行一級資本的3%。禁止銀行對所投資的基金提供救助。
4、衍生品交易:將首次對場外衍生品市場頒布全面的監管規定,監管範圍包括交易行為以及出售產品的公司。要求多種常規衍生品在交易所通過清算中心進行交易。按照客戶要求定製的掉期交易仍可在場外市場進行,但必須向中央資料庫報告,以便監管部門能夠更加全面的掌握市場狀況。將在資本、保證金、報告、交易紀錄和商業行為等方面對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實施新的監管規定。
5、分拆掉期業務:要求銀行將風險最大的衍生品交易業務分拆到附屬公司,這是國會深夜才就阿肯色州民主黨參議員BlancheLincoln提出的爭議較大的方案所達成的妥協。銀行能夠保留利率掉期外匯掉期以及金銀掉期等業務。新規定要求金融機構把農產品掉期、無需清算的大宗商品掉期、多數金屬掉期以及能源掉期業務都劃歸到附屬公司。
6、消費者保護機構:將在Fed內部新設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Bureau),並賦予其決策權和部分執行權,對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銀行和非銀行實施監管。這一新機構將有權對所有抵押貸款相關業務、資產超過100億美元的銀行和信用社、短期小額貸款公司支票兌現機構以及某些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檢查和執行監管。在部分議員的強烈堅持下,汽車金融公司未被列入該機構的管轄範圍。
7、聯邦法律優先原則:允許各州對全國性銀行實施更加嚴格的消費者保護法。如果州法律妨礙或嚴重影響了這些銀行的業務能力,這些銀行可以根據依據個案的不同情況逐一向各州申請相關法律的豁免權。這一規定提高了聯邦監管部門優先適用聯邦監管規定的門坎。各州司法部長有權強制執行新設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所發布的某些規定。

改革目的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一方面,在這次金融危機中,美國政府不得不花費巨資救助美國國際集團房利美房地美等“大得不能倒”的華爾街金融巨頭。但是政府拿納稅人錢救助華爾街,也帶來各種道德風險和隱患。為解決這個難題,金融改革將賦予美聯儲更大的權力,使其能對所有大金融機構進行“更嚴格、更持續”的監管。
另一方面,金融危機起源於房地產市場泡沫破滅而引發的次貸危機,這直接牽涉金融機構過度放貸的問題。奧巴馬政府認為,正是缺乏對消費者的保護,導致消費者舉貸了無力承擔的按揭貸款,購買了不適合他們的金融產品,這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加劇了金融危機。要破解這一難題,就要將目前散於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聯邦貿易委員會等機構手中的監管職權,統一集中到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避免政出多門而效果不彰。

法案特點


一是實行全面延伸、集中協調式監管。監管重心從局部性、個體性監管轉向對整個金融市場全面監管,尤其強調了對系統性風險的防範和對交叉業務的協調監管;監管範圍延伸至幾乎所有金融領域;監管方式從分業分散監管向統一集中監管轉變,通過成立金融穩定理事會,加強各監管機構間的政策協調和政令統一。
二是更加註重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法案的核心內容之一,將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通過加強對金融產品的透明度、簡潔性和公平性監督及對金融服務提供商的監管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
三是強化了美聯儲權利。大型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困難時,美聯儲可直接接管並介入經營,而且有權更換出現問題的金融機構管理層;美聯儲將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統一監管,對重要支付結算體系進行監管。
四是規範了金融衍生品交易。要求絕大部分金融衍生產品在公開交易場所交易,禁止銀行間、銀行與客戶間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拆分具有貼現融資資格的大型商業銀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
五是提高了資本要求。將對銀行、銀行控股企業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設定最低槓桿及資本要求,確保金融機構擁有足夠資金來彌補未來金融壓力期間的損失,以避免金融危機慘劇再次發生。

影響


影響世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於世界而言是個值得歡迎的舉動。因為美國是這場經濟危機的發源地,正是由於其對於金融機構的監管存在紕漏,才釀成這場危機,而現在美國願意“亡羊補牢”,可以看作善舉。
第一,美國金融改革中的提高資本金標準、加強對對沖基金監管、徵收銀行危機稅款監管等措施,將會對世界相關金融領域帶來聯動效應
第二,由於加強監管,可能導致美國金融人才和業務外流以及金融競爭力下降,奧巴馬政府顯然不會坐視不管,其必然會施壓其他國家金融中心採取美國式的改革。如在此前的G20會議上,奧巴馬已經主張對全球銀行徵稅,這是逼迫華爾街就範,也是逼迫其他國家對本國金融機構採取和美國相似的監管。
對於中國而言,監管機構要實現“全覆蓋”監管,應重點加強以下方面:一是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尤其是新納入監管範圍的金融機構的監管。二是加強對金融產品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對場外交易產品實行嚴格的市場准入監管,把資質低下的交易主體排除在衍生品市場之外,加強對上市交易金融衍生產品合約的審批,從總體上把握交易風險和交易總規模。三是加強對私募基金監管。目前我國尚無針對私募基金的專門監管機構和專項監管法規,可借鑒歐美監管經驗,將超過一定規模的私募基金納入監管範疇。四是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的監管。
安徽銀監局局長余龍武介紹,該法案更加註重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進一步規範了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實現監管方式由分散監管向集中性監管的轉變,以降低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余龍武說,鑒於美國在全球金融市場中的特殊地位,該法案的出台可能將為未來全球金融改革樹立新的標尺。首先,法案中有關提高銀行資本、金融衍生品監管和國際會計的標準等規定,可能將推動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的提升。其次,通過將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對沖基金、信用評級機構和金融機構薪酬政策等納入監管範圍,力圖消除監管真空的改革舉措,推動國際金融市場監管範圍擴大。
從美國的改革思路來看,其加強對大型、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對中國未來監管重點的確立有借鑒意義,中國要加強對大型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
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中國必須加強信用評級機構建設,培育具有民族品牌的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是爭奪國際金融話語權的重要工具,也是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證。在缺乏民族品牌評級機構的情況下,中國人普遍推崇和認可穆迪、標準普爾、惠譽這些國際著名的評級機構。國內信用評級機構的發展舉步維艱,評級業務也被這些國際知名評級機構所壟斷
但是這些所謂國際知名評級機構在對我國信用主體和銀行業評級時,並沒有做到客觀公正,往往存在很大程度上的歧視。信用評級領域潛伏著巨大的金融安全問題。余龍武說,客觀地講,信用評級沒有所謂的國際標準,雖然以三大評級公司為代表的國際評級機構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具有權威性,但其標準也只能在特定的市場環境中適用。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爆發從側面證明了國際知名評級公司並未發揮其宣稱的預警功能。信用評級關係到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和國家的金融安全,因此需要從國家長期戰略的高度進行定位和設計,並積極採取措施培育中國品牌的評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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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家歡樂幾家愁:就金融機構而言,華爾街大銀行將損失慘重,社區銀行等小銀行或將漁利
花旗美國銀行這樣的“巨無霸”很可能要面臨更高的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要求;高盛、摩根士坦利等投資銀行,改革議案限制了其主要的盈利工具:衍生品交易和自營交易,料將大幅降低該類銀行的盈利能力;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不再是無監管的“影子銀行系統”,而是被納入了嚴格監管的大框架。更重要的是,以上這些公司均可能被認為具有系統性風險,被監管當局列入“Too-Big-To-Fail”的黑名單上。該名單上的機構將面臨更高的監管標準、更嚴格的薪酬規定、甚至被強行分拆清算;同時,監管當局如認為這些機構規模過大,更可能直接否決其相互間的併購申請。當然,只要能避免金融危機重演,這種代價是值得的。此外,法案對信用評級公司的法律責任更加明確:如果信用評級公司關於某一投資安全性的判定最終被證明是錯誤的,將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與大銀行的損失相反,社區銀行等小銀行支付聯邦儲蓄保險公司的保費將降低,而且基本上不受消費者保護機構的約束,仍由美聯儲監管,被認為是改革的“贏家”之一。不過,有觀點認為,議案中要求小銀行有足夠的準備金應付可能的損失,同樣會削弱小銀行的資本能力。
其他獲利機構還包括: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他們將在公司董事會中擁有更大的發言權;保險公司(法案最終沒有將保險公司劃歸大銀行之類,使之可以暫時遊離在監管法案之外);金融業務在公司業務中佔據相當比例的製造業大公司(當某個公司的金融業務收益不足該公司全部收益的85%,不在監管範圍之內)。
對監管機構而言,美聯儲的獨立性或被削減;其他監管機構各有所得。
首先,眾議院要求設立聯合的消費者保護機構,若通過有可能剝奪美聯儲在消費者金融方面的監管權力;其次,法案破天荒的第一次要求對美聯儲實施審計:審計範圍包括在此次危機期間美聯儲所採取大量的緊急流動性借款和量化寬鬆措施,也就是說將美聯儲的貨幣政策置於國會的權杖之下。這將影響美聯儲作為央行的獨立性,甚至嚴重削弱美聯儲“最後貸款人”的職能。
作為監管者中惟一的破產清算機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或將成為新的破產清算授權的最大受益者;儲蓄機構監理局和貨幣監理署在合併后,將成為銀行業的主要監管機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的機構和產品範圍均有所擴大。
對美國消費者而言,理論上或將成為“大贏家”。
美國消費者將受到更全面的監管保護。類似於住房按揭和信用卡貸款中的詐欺行為將受到嚴厲懲罰。當然,由於有了消費者保護機構,對消費者的信貸審查將更嚴,消費者或將負擔更高的信貸成本,面臨更少的選擇,貸款的可得性也會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