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財政局
文山州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文山州財政局是文山州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1.稅政管理職責分工。文山州財政局負責地方稅收政策管理,組織擬訂地方稅收政策和調整方案,審核其他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涉及稅收政策條款。國家稅務總局文山州稅務局負責稅收政策的執行、稅收的徵收管理,配合做好地方稅收政策制定、調整工作,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與文山州財政局加強稅收征管信息數據共享。
2.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文山州財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文山州稅務局等執收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非稅收入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處置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與文山州財政局及時共享。
3.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分工。文山州財政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規定,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文山州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制定州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配置審核、清查登記、處置配置工作,接受文山州財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州級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及派出機構的國有資產管理。
(一)擬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加強財源建設和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財政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為全州人才工作提供財政政策保障。
(二)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及實施方案,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
(三)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職責。編製年度全州和州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州人民政府委託,向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全州和州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審核批複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負責州級預決算公開。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擬訂地方財政體制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按照分工負責地方稅收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組織起草稅收和政府非稅收入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提出地方稅收政策調整建議。擬訂地方稅制改革方案,提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按照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照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六)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國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日常管理職責,提出全州政府性債務規模控制和債務結構調整建議,指導和監督縣(市)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
(七)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編製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八)負責提出國有資產監管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根據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相關工作。做好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工作,承擔國有企業改革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管和企業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工作。負責國有企業及其領導人薪酬制度管理、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省、州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全州地方金融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地方金融監管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研究分析金融形勢和金融運行情況。提出促進金融業穩定、發展與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議。牽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整頓規範地方金融秩序,組織研究提出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政策建議。承擔文山州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依授權組織、協調、指導地方金融機構重大風險和案件的調查處理。
(十)負責州人民政府與中央、省駐文金融管理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的聯繫溝通工作,支持駐文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推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工作,引導和鼓勵在文金融機構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加強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和“三農”的金融服務。協調推進企業直接融資、企業上市有關工作,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協調推進金融招商、對外交流合作工作。組織有關考核和獎勵工作。
(十一)負責根據授權監督管理地方金融市場主體,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州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強化對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
(十三)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負責審核和匯總編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監繳州本級國有資本收益。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十四)負責審核並匯總編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監管工作。
(十五)參與擬訂州級基建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建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六)承擔州人民政府交辦的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多雙邊財經對話,開展財經領域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管理多邊開發機構、外國政府的貸(贈)款。
(十七)負責管理會計工作。擬訂會計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受省級委託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十八)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
1.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宏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提升財政服務保障全州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州和縣(市)財政關係。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收體系。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信息宣傳、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
(二)綜合研究科。承擔所聯繫部門(單位)的部門預算工作。擬訂收入分配、住房改革、彩票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改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的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表彰獎勵事項有關工作。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研究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貫徹落實國家、省、州關於財經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建議。擬訂中長期財政事業發展規劃,提出深化財稅改革建議。組織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管理財政數據。牽頭文山州財政智庫建設工作,構建財政決策支撐體系。組織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及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預算管理、徵收管理、收繳退庫、分析研究等有關工作。管理財政票據。
(三)法制稅政科。擬訂財政地方性立法規劃,組織起草財政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及實施細則。負責州財政局涉法事務和文件合法性審查,組織財政普法工作。擬訂地方性稅收法規草案,開展地方稅體系構建研究、稅源調查分析工作,提出稅收政策調整建議。根據國家授權,負責有關免稅指標的管理。
(四)預算科。擬訂預算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編製年度州級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組織州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製、審核等工作,匯總年度全州財政預算。組織編製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平衡。承擔中央、省對州的轉移支付接收工作。負責財政結算。承擔州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
(五)債務管理科。擬訂完善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承擔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承擔政府性債務規模控制、預算管理、統計分析和風險監控、信息公開等工作。配合省級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六)基層財政管理科。擬訂全州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州對縣(市)轉移支付工作。承擔州以下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工作。建立縣(市)財政運行激勵約束機制。指導鄉鎮財政能力建設。
(七)績效管理科。擬訂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牽頭共性績效指標建立、績效目標審核批複和績效信息公開工作。承擔重大政策項目預算績效評價、州級部門整體績效評價和縣(市)政府財政運行情況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提出評價結果在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等方面運用的建議。
(八)國庫科。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和分析預測。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擬訂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製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賬戶。牽頭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
(九)經濟建設科。承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能源、糧食和物資儲備、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方面部門預算工作。牽頭擬訂支持經濟發展、工業化信息化建設等方面財政政策,提出有關財政政策建議。執行中央、省基建投資的有關政策,審核州級基建資金預算。承擔財政應急管理和災后恢復重建的財政工作事項。
(十)行政政法科。承擔黨委政府機關、群團組織、政法、軍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擬訂公務用車、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因公出國(境)等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辦理駐文解放軍、武警部隊有關經費事項。牽頭辦理軍民融合發展工作涉及財政事項。管理全州執法執勤用車編製。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十二)社會保障科。承擔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部門預算工作。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督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州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三)資源環境科。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擬訂促進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協調建立健全財政生態補償機制。
(十四)農業農村科。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氣象、扶貧等方面部門預算工作。擬訂財政支農管理辦法。牽頭財政支持脫貧攻堅、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農村綜合改革等相關工作,統籌安排相關資金。
(十五)資產管理科。擬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州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組織起草年度全州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報告。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編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
(十六)投資合作科。承擔金融、商貿、外事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擬訂地方金融企業和金融管理部門的財務制度。承擔財政政策、金融監管、金融體制改革協調配合有關工作。擬訂州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承擔州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有關工作。按照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等有關財政業務。監管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起草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單項報告。擬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制度政策、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政策。研究分析國際、國內財經合作重大問題和政策,擬訂支持對外開放、商貿發展方面的財政政策。承擔與國際、國內區域及有關國際金融組織開展財經合作的協調組織工作。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十七)政府採購管理科。擬訂政府採購政策及相關制度並監督管理。審核州級政府採購預算,審批州級政府採購相關事項。備案政府採購事項並依法進行信息公開。受理州級政府採購投訴事項。負責對州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有關事項進行考核。
(十八)會計科。負責全州會計行業、會計人才管理。牽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註冊會計師行業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受省級委託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組織推進全州政府會計制度改革。
(十九)財政監督科。擬訂財政監督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承擔預算管理有關監督以及內部控制、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註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行業執業質量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二十)國有企業統計考核科。負責州級國有企業資產統計分析工作、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財務核銷管理以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認定工作,負責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和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管理工作,負責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工作。
(二十二)國有企業產權管理科。負責州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划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所屬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或備案工作。
(二十三)國有企業規劃管理科。負責提出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監督檢查企業國有資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指導全州國有企業的規劃發展工作。協調指導法律事務工作;協助做好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等工作。
(二十四)金融穩定科。負責統籌地方金融改革發展有關工作。統籌推進地方金融綜合統計,開展金融形勢分析、地方金融業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研究。牽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縣(市)整頓規範地方金融秩序、開展專項整治。統籌協調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承擔文山州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統籌組織協調地方金融重大專項檢查核查事項。承擔強化對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二十五)金融合作科。負責聯繫駐文銀行保險證券業監督管理部門,研究擬訂促進銀行保險證券業發展的措施建議。承辦在文銀行保險證券業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政府與銀行保險證券業金融機構的合作,引導金融機構服務文山經濟社會發展。協調推進金融招商、交流合作工作。負責協調推動企業上市有關工作,推動企業直接融資。承擔強化對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社會眾籌機構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二十六)地方金融管理科。負責組織實施對全州小額貸款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商業保理公司等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小額貸款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商業保理公司的信訪維穩和風險處置工作。
(二十七)組織人事科。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才)隊伍建設、人事管理、機構編製、教育培訓及群團等工作。指導全州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