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於2015年12月8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4號發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24號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於2015年12月2日經第2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5年12月8日

文件內容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完善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等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工作。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應當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六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其指定機構應當對資格審查、開標、評標等過程錄音錄像並存檔備查。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對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核准部門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履行項目審批或者核准手續后,方可開展勘察設計招標;初步設計文件批准后,方可開展施工監理、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准后,方可開展施工招標。
施工招標採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在初步設計文件批准后,可以進行資格預審。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
(二)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採購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務;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不得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規避招標
第十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原則上採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採用資格預審方式公開招標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製資格預審文件;
(二)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發售資格預審文件,公開資格預審文件關鍵內容;
(三)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四)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編寫資格審查報告;
(五)根據資格審查結果,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告知未通過的依據和原因;
(六)編製招標文件;
(七)發售招標文件,公開招標文件的關鍵內容;
(八)需要時,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召開投標預備會;
(九)接收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十)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評標委員會編寫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一)公示中標候選人相關信息;
(十二)確定中標人;
(十三)編製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四)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十五)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採用資格后審方式公開招標的,在完成招標文件編製併發布招標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項至第(十五)項進行。
採用邀請招標的,在完成招標文件編製併發出投標邀請書後,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項至第(十五)項進行。
第十二條 國有資金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採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專家抽取以及資格審查工作要求,應當適用本辦法關於評標委員會的規定。
第十三條 資格預審審查辦法原則上採用合格制。
資格預審審查辦法採用合格制的,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定審查標準的申請人均應當通過資格預審。
第十四條 資格預審審查工作結束后,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編製資格審查報告。資格審查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監督人員名單;
(四)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情況;
(五)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
(六)未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以及未通過審查的理由;
(七)評分情況;
(八)澄清、說明事項紀要;
(九)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資格審查附表。
除前款規定的第(一)、(三)、(四)項內容外,資格審查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上逐頁簽字。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申請人對資格預審審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後3日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未收到異議或者收到異議並已作出答覆的,應當及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第十六條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交通運輸部制定的標準文本,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製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載明詳細的評審程序、標準和方法,招標人不得另行制定評審細則。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資格預審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標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報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自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將其關鍵內容上傳至具有招標監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網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網站上進行公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對申請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求、資格審查辦法、評標辦法、招標人聯繫方式等,公開時間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結束。
招標人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規定的公開內容的,招標人應當在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將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上傳至前款規定的網站。
第十九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對異議作出書面答覆。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書面答覆的,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
招標人書面答覆內容涉及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製的,應當按照有關澄清或者修改的規定,調整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提出質量、安全目標要求,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標段的劃分應當有利於項目組織和施工管理、各專業的銜接與配合,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可以實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施工總承包招標或者分專業招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設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設定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二)強制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特定人員親自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參與開標活動;
(三)通過設置備案、登記、註冊、設立分支機構等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入項目所在地進行投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對投標人主要人員以及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的數量和資格要求。投標人擬投入的主要人員應當在投標文件中進行填報,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具體人選由招標人和中標人在合同談判階段確定。對於特別複雜的特大橋樑和特長隧道項目主體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人員是指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程師等項目管理和技術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製標底或者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接受委託編製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製投標文件或者提供諮詢。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各類保證金收取的規定,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保證金收取的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
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或者隨意更改招標文件載明的保證金收取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招標人不得在資格預審期間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標段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允許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務,分包人應當滿足的資格條件以及對分包實施的管理要求。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前款所稱的歧視性條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規模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二)對投標人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招標文件規定的分包計劃設定扣分條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規模對投標人進行區別評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投標人進行分包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合理劃分雙方風險,不得設置將應由招標人承擔的風險轉嫁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投標人的不合理條款。招標文件應當設置合理的價格調整條款,明確約定合同價款支付期限、利息計付標準和日期,確保雙方主體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以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定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標準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禁止採用抽籤、搖號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確定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招標項目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招標項目的合同條款中應當約定負責實施暫估價項目招標的主體以及相應的招標程序。
第三章 投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應當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具有承擔所投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應當與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填報併發布的相關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裝訂、密封投標文件,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招標人。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監理招標的投標文件應當以雙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內為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信封內為報價文件。
對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方式進行招標且評標方法為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的,或者採用資格后審方式進行招標的,投標文件應當以雙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內為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第二信封內為報價文件。
第三十三條 投標文件按照要求送達后,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文件的,應當以書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標人。
修改投標文件的函件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編製形式、密封方式、送達時間等,適用對投標文件的規定。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文件且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有關分包的規定,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計劃的工程或者服務,中標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規或者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五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投標文件應噹噹場退還給投標人;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噹噹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未參加開標的投標人,視為對開標過程無異議。
第三十七條 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採用雙信封形式密封的,開標分兩個步驟公開進行:
第一步驟對第一信封內的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進行開標,對第二信封不予拆封並由招標人予以封存;
第二步驟宣布通過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名單,對其第二信封內的報價文件進行開標,宣讀投標報價。未通過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對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併當場退還給投標人;投標人未參加第二信封開標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結束后及時將第二信封原封退還投標人。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
國家審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獨立橋樑和獨立隧道項目,評標委員會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中隨機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可以從省級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中隨機抽取,也可以從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中隨機抽取。
對於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的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民主推薦一名主任委員,負責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開展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開標記錄、投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可以協助評標委員會開展下列工作並提供相關信息:
(一)根據招標文件,編製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
(二)對投標報價進行算術性校核;
(三)以評標標準和方法為依據,列出投標文件相對於招標文件的所有偏差,並進行歸類匯總;
(四)查詢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進行核實。
招標人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出任何評價,不得故意遺漏或者片面摘錄,不得在評標委員會對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標人名稱。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全面、獨立評審所有投標文件,並對招標人提供的上述相關信息進行核查,發現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進行修正。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監理招標,應當採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對投標人的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和報價文件進行評分,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宜超過10%,評標價得分應當根據評標價與評標基準價的偏離程度進行計算。
第四十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採用綜合評估法或者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包括合理低價法、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合理低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不再對其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分,僅依據評標基準價對評標價進行評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對排名在招標文件規定數量以內的投標人的報價文件進行評審,按照評標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參與報價文件評審的投標人數量不得少於3個。
綜合評分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評標價、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分,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其中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得低於50%。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按照評標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一般採用合理低價法或者技術評分最低標價法。技術特別複雜的特大橋樑和特長隧道項目主體工程,可以採用綜合評分法。工程規模較小、技術含量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第四十五條 實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特點和施工難度確定評標辦法。
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的評標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分因素包括評標價、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設計文件的優化建議、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等因素,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得低於50%。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審慎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據評標辦法規定的評審順序和內容逐項完成評標工作,對本人提出的評審意見以及評分的公正性、客觀性、準確性負責。
除評標價和履約信譽評分項外,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人商務和技術各項因素的評分一般不得低於招標文件規定該因素滿分值的60%;評分低於滿分值60%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中作出說明。
招標人應當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並在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中載明。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技術複雜程度、投標文件數量和評標方法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迴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根據前款規定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如為評標專家庫專家,招標人應當從原評標專家庫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相應減少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代表數量。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查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核實。若投標文件載明的信息與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發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人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對相應投標報價作出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投標人不能證明可以按照其報價以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標準履行期限完成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價競標,並否決其投標。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的串通投標的情形進行評審和認定。
第五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后,因有效投標不足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未否決全部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理由並推薦中標候選人。
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採用雙信封形式密封的,通過第一信封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在3個以上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第二信封報價文件開標;在對報價文件進行評審后,有效投標不足3個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通過第一信封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人少於3個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未否決全部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理由,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第二信封報價文件開標,但評標委員會在進行報價文件評審時仍有權否決全部投標;評標委員會未在報價文件評審時否決全部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闡明理由並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二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監督人員名單;
(四)開標記錄;
(五)符合要求的投標人名單;
(六)否決的投標人名單以及否決理由;
(七)串通投標情形的評審情況說明;
(八)評分情況;
(九)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十)中標候選人名單;
(十一)澄清、說明事項紀要;
(十二)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三)評標附表。
對評標監督人員或者招標人代表干預正常評標活動,以及對招標投標活動的其他不正當言行,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報告第(十二)項內容中如實記錄。
除第二款規定的第(一)、(三)、(四)項內容外,評標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逐頁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網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網站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公示內容包括: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
(二)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主要人員姓名、個人業績、相關證書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項目業績;
(四)被否決投標的投標人名稱、否決依據和原因;
(五)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四條 除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外,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報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招標過程簡述;
(三)評標情況說明;
(四)中標候選人公示情況;
(五)中標結果;
(六)附件,包括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履職情況說明等。
有資格預審情況說明、異議及投訴處理情況和資格審查報告的,也應當包括在書面報告中。
第五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及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格、質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員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上述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日內向中標候選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應當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還至投標人的基本賬戶。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招標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履約保證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標人自主選擇銀行保函或者現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對中標人主要人員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合同履約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示,同時將檢查結果記入中標人單位以及主要人員個人的信用檔案。
第六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個的;
(二)投標人少於3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否決的;
(四)中標候選人均未與招標人訂立書面合同的。
重新招標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於3個的,屬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報經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批准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項目可由招標人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依照本條規定不再進行招標的,招標人可以邀請已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或者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進行談判,確定項目承擔單位,並將談判報告報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加強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加強信用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
招標人應當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信用評價結果應用於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鼓勵和支持招標人優先選擇信用等級高的從業企業。
招標人對信用等級高的資格預審申請人、投標人或者中標人,可以給予增加參與投標的標段數量,減免投標保證金,減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優惠措施。優惠措施以及信用評價結果的認定條件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載明。
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投標人的信用評價結果可以作為資格審查或者評標中履約信譽項的評分因素,各信用評價等級的對應得分應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並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六十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
就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三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覆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四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異議的提出及招標人答覆情況;
(五)相關請求及主張;
(六)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本辦法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提交已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未按規定提出異議或者未提交已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的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的,由具體承擔該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進行投訴的,或者有證據表明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的,或者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駁回,並對惡意投訴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投訴人責任。
第六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對該項目具有招標監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網站上進行公告,包括投訴的事由、調查結果、處理決定、處罰依據以及處罰意見等內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二)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和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備案的;
(三)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四)不按照項目審批、核准部門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進行招標的;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編製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
(六)由於招標人原因導致資格審查報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響資格預審結果的;
(七)挪用投標保證金,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的;
(八)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九)向評標委員會提供的評標信息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十)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公示中標候選人的;
(十一)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支付形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第六十九條 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與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以及進行惡意投訴等投標不良行為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還可以扣減其年度信用評價分數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評價等級。
第七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未對招標人根據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一)至(四)項規定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認真核查,導致評標出現疏漏或者錯誤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七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的違法違規或者惡意投訴等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並將其作為招標投標不良行為信息記入相應當事人的信用檔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採用電子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子招標投標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號)、《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號)、《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號)和《關於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3號)、《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688號)、《關於公路建設項目貨物招標嚴禁指定材料產地的通知》(廳公路字〔2007〕224號)、《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交公路發〔2006〕57號)、《關於加強公路工程評標專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3〕46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8〕26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123號)、《關於改革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招標管理制度的通知》(廳公路字〔2008〕40號)、《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評標辦法》(交公路發〔2001〕582號)、《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交公路發〔2002〕30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