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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錄、監督事業單位預算過程及結果的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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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會計
記錄、監督事業單位預算過程及結果的會計
事業單位會計(Accounting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以事業單位實際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反映和監督事業單位預算執行過程及其結果的專業會計。
按行業可分為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單位會計以及農、林、水利、勘探事業單位會計等。它們以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目的,具有進行預測、控制、核算、分析、監督和參與決策的職能。為此分設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五個會計要素,按會計要素分類設置會計科目,以為會計圖形,採用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運用借貸記賬法,實行歷史成本模式,編報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會計報表附註和收支情況說明書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2號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2年12月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促進公益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辦(上級)單位、債權人、事業單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第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曆日期。
第八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
第九條 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部分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採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由財政部在會計制度中具體規定。
行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採用權責發生制的,由財政部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十條 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或者費用。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一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情況。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對於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業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況及事業成果的影響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同類事業單位中不同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同類單位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事業單位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管理、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事業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資 產
第十八條 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
短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
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長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和債權性質的投資。
在建工程是指事業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築(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和設備安裝工程。
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進行計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麵價值。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
取得資產時沒有支付對價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的,其計量金額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由財政部在相關財務會計制度中規定。
第四章 負 債
第二十四條 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
短期借款是指事業單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
應付職工薪酬是指事業單位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等。
應繳款項是指事業單位應繳未繳的各種款項,包括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款項、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長期借款是指事業單位借入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
長期應付款是指事業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主要指事業單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租賃款。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合同金額或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五章 凈資產
第二十九條 凈資產是指事業單位資產扣除負債后的餘額。
事業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其來源主要為非財政補助結餘扣除結餘分配后滾存的金額。
非流動資產基金是指事業單位非流動資產佔用的金額。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
非財政補助結轉結餘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項收入與各項支出相抵后的餘額。其中,非財政補助結轉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專項資金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后剩餘滾存的、須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結轉資金;非財政補助結餘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非專項資金收入與各非專項資金支出相抵后的餘額。
第三十一條 事業基金、非流動資產基金、專用基金、財政補助結轉結餘、非財政補助結轉結餘等凈資產項目應當分項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二條 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基本支出補助和項目支出補助。
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計量。
採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收入,應當在提供服務或者發出存貨,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或者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進行計量。
第七章 支出或者費用
第三十五條 支出或者費用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事業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上繳上級支出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經營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的,應當正確歸集開展經營活動發生的各項費用數;無法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或比例合理分攤。
事業單位的經營支出與經營收入應當配比。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一般應當在實際支付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計量。
採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支出或者費用,應當在其發生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
第八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九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預算執行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十一條 財務報表是對事業單位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情況等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註構成。
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
(三)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條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列示。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第四十三條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的事業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費用表應當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費用的構成和非財政補助結餘分配情況分項列示。
第四十四條 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會計期間財政補助收入、支出、結轉及結餘情況的報表。
第四十五條 附註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附註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遵循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會計報表中列示的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增減變動情況等;
(三)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製,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對本準則的適用,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財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財預字[1997]286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制定了與原《事業行政單位預算單位預算會計制度》有關內容相比,很多方面都發生了變化:
二是明確了會計主體;
四是確定了事業單位的會計要素,改變了原來的核算內容分類。即將原資產來源、資金運用資金結存三大類改變如五個要素: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五是改變了記賬法。
六是收支的會計核算分類體現了收入按來源,支出按用途的要求,改變了多年來延續下來的那種預算資金與其他資金(預算外)分別核算,各自平衡的要求。
七是改革了事業單位的會計報表,在會計報表體系的構成上分別為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會計報表附註和報表說明書等。
八是限定了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制定權,規定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根據準則制定。行業特點突出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會同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