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制

元代后的地方最高行政區劃制度

省制是指元代后的地方最高行政區劃制度,魏晉時中央設中書、尚書、門下三省,省自此成為官署名稱。北齊時,省一度為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機構。元朝各行省設平章政事,總攬一省軍事、民政、財政諸大權,行省成為地方最高行政區劃。明洪武九年(一三七六)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清朝東北地區和新疆、西藏、青海、內外蒙古等地區,派遣將軍、都統、大臣管轄;在關內地區,設置行省,改承宣布政使司為省。民國初沿清制,然各省行政機關無統一制度。一九一三年各省地方行政始統稱為行政公署,設民政長一人,由大總統任命,總理全省政務。一九四九年建國后施行新省制。

簡要概述


主要指元以後地方最高行政區劃制度。

魏晉時期


魏晉時期,於中央設中書、尚書、門下三省(見中書省、尚書省、門下省),輔助皇帝處理日常政務。北齊時,曾於地方設行台省,管轄地方,省又成為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機構。行台,隋唐以後亦有設置,設置較普遍的為金朝金熙宗完顏亶於天會十五年(1137),在劉豫齊國故地置行台省。以後,地方遇有重大事務,中央常遣尚書省官員坐鎮地方便宜行事,稱“行尚書省事”。不過金代行尚書省,仍是中央在地方的臨時派出機構。

元朝時期


元承金制,元世祖忽必烈以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改地方行尚書省為行中書省。隨著疆域的開拓和政局的穩定,至成宗大德年間(1297~1307),除京畿、山西、山東及內蒙古一帶隸於中書省和西藏直屬宣政院外,在全國共設十一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西、湖廣、征東等行省。

明朝時期


明 明初,仍沿襲元制,在地方設行中書省明太祖朱元璋認為行中書省的權力太重,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首先採取措施削弱地方權力。先後設置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永樂二年罷,后改稱北直隸)等十三個承宣布政使司。永樂期間,再置交阯(仁、宣之際脫離明政府)、貴州二承宣布政使司。自此至明末,全國共設置承宣布政使司十三個。承宣布政使司與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號稱“三司”,分掌一省錢穀、刑名和軍政,改變了元代分權地方的局面,從而加強了中央集權。但是,三司鼎立互相牽制,容易貽誤事機。中央政府常常派遣總督、巡撫進行監督調節。

清朝時期


概況
清,除明代原設十三省外,順治元年(1644),改明代北直隸為直隸省,二年,又改南直隸江南省,共十五省。分別為:(1)直隸省。初治真定府(雍正初年改為正定),康熙八年(1669)移治於保定府。至宣統領順天府(京師)而外的十一府、七直隸州及其所屬廳、州、縣。(2)江南省。治在江寧府(今江蘇南京)。領十四府、四直隸州及十七州、九十七縣。(3)山西省。治在太原府。至宣統領九府、十直隸州、十二直隸廳,及其所屬六州八十五縣。(4)山東省。治在濟南府。領六府及其所屬十五州、八十九縣。(5)河南省。治在開封府。至宣統領九府、五直隸州、一直隸廳、九州、九十八縣。(6)陝西省。治在西安府,初領八府。至宣統領七府、五直隸州、八廳、五州、七十三縣。(7)江西省。治在南昌府。至宣統中,領十三府、一直隸州、四廳、一州、七十五縣。(8)浙江省。治在杭州府。至宣統,共領十一府、一直隸廳、二廳、一州、七十五縣。(9)福建省。治在福州府。後分所屬台灣府為省,至宣統,領九府、二直隸州、一廳、五十八縣。(10)湖廣省。治在武昌府(今湖北武漢)。領十六府、二直隸州。(11)廣東省。治在廣州府。至宣統,共領九府、三直隸廳、七直隸州、一廳、四州、七十九縣。(12)廣西省。治在桂林府。至宣統中,領十一府、二直隸廳、二直隸州、六廳、十六州、四十九縣。(13)四川省。治在成都府。至宣統,共領十五府、九直隸州、十一廳、十一州、一百十八縣。(14)雲南省。治雲南府(今雲南昆明)。至宣統,領十四府、六直隸廳、三直隸州、十二廳、三十六州、四十一縣。(15)貴州省。治在貴陽府。至宣統,領十二府、一直隸廳、一直隸州、十三廳、十三州、三十三縣。

康熙時期

康熙六年(1667),分江南省為江蘇、安徽兩省,分湖廣省為湖北、湖南兩省,分陝西省為陝西、甘肅兩省,全國共設十八省。也稱內地十八省,自康熙歷雍、乾、嘉、道、咸、同六朝二百餘年未變。新設諸省簡況除陝西見於前述外,分別為:(1)江蘇省。治在蘇州府。宣統時領八府、一直隸廳、三直隸州、四廳、四州、六十四縣。(2)安徽省。初寄治江寧府,乾隆二十五年(1760)以安慶府為省治。宣統時領八府、五直隸州及四州、五十一縣。(3)甘肅省。初治臨洮府,乾隆三年移治蘭州府宣統中領八府、一直隸廳、六直隸州及六州八廳、四十七縣。(4)湖北省。治武昌府。宣統中領十府、一直隸廳、一直隸州、六州、六十縣。(5)湖南省。治長沙府。至宣統中領九府、五直隸廳、四直隸州、三州、六十四縣。

光緒時期

光緒時(1875~1908),在邊疆地區先後添設新疆、台灣、奉天、吉林、黑龍江等省。至宣統,全國共設二十三省。新設諸省為:(1)新疆省。光緒十年建省,治迪化府(今烏魯木齊)。宣統時領六府、七直隸廳、二直隸州、二分防通判廳、一州、二十一縣。(2)台灣省。光緒十二年建省,治台灣府(今台灣台南)。領一府、二廳、四縣。1895年台灣被日本侵佔,1945年歸還中國。(3)奉天省。光緒三十三年建省,治奉天府(今遼寧瀋陽)。宣統中共領八府、五直隸州、三廳、六州、三十二縣。(4)吉林省。光緒三十三年建省,治吉林府。領十一府、三州、五廳、十八縣。(5)黑龍江省。光緒三十三年建省,治齊齊哈爾。宣統時共領七府、六廳、一州、七縣。

民國時期


民國初沿清制,設直隸(1928年6月28日改稱河北)、奉天(1929年2月5日改稱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台灣(日佔,1945年10月25日收復)二十三省。1928年九、十月新設熱河察哈爾綏遠、青海、西康(1939年1月1日正式成立)、寧夏六省,增至二十九省。1945年8月31日析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為遼東、安東、遼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龍江、興安嫩江九省,復增至三十五省。
1913年1月8日公布《劃一現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后,始統稱為行政公署,設民政長一人,由大總統任命,總理全省政務;置總務處及內務、財政、教育、實業四司。1914年5月23日依《省官制》,行政公署改稱巡按使公署,由大總統任命巡按使一人,管轄全省民政官吏及巡防、警備隊等,並受政府特別委任,監督財政和司法行政及其他特別官署的行政事務。設政務廳,置廳長一人,由巡按使薦請內政部轉呈大總統簡任(須迴避本籍),輔佐巡按使掌理全省事務;廳內設總務、內務、教育、實業四科,分掌政務。1916年7月6日改巡按使公署為省長公署,巡按使為省長。1917年9月6日公布《教育廳暫行條例》和《實業廳暫行條例》,裁省長公署政務廳內教育、實業二科,設財政、教育、實業三廳和警務處;各廳、處置廳、處長一人,由大總統簡任,總理廳、處事務。1921年6月23日公布《省參事會條例》,設參事會,由會長和省參事員十二人組成;會長由省長兼任,省參事員由省長就所屬各廳、處長和本省人士中分別委任、聘任三人,其餘由省議會選任。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依1931年3月23日第六次修正公布的《省政府組織法》,稱省政府,設委員七至九人,由中央簡任,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行使職權。設主席一人,由國民政府從省政府委員中任命,代表省政府執行省政府委員會議決案等職權,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省政府委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又設秘書處和民政、財政、教育、建設四廳(必要時得增設實業廳及其他專營機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簡任,承省政府主席之命綜理處務。各廳設廳長一人,由行政院從省政府委員中選擇,並提請國民政府任命;綜理各該廳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所轄機關。1936年10月24日依行政院公布的《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實行秘書處,民政、財政、教育、建設四廳及保安處一律併入省政府公署內合署辦公制度。1939年7月22日依行政院公布的《戰區各省省政府設置行署通則》,於戰區各省省政府設置行署,秉承省政府之命,在所轄區域內代行省政府職權。行署設主任一人。由行政院就省政府委員中提請國民政府簡任,綜理行署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所轄機關,酌設秘書、政務、警保三處,各置處長一人,由行政院提請國民政府簡任或薦任,分別掌理事務。

新中國時期


北京市 京 北京
天津市 津 天津
上海市 滬 上海
重慶市 渝 重慶
河北省 冀 石家莊
河南省 豫 鄭州
湖北省 鄂 武漢
湖南省 湘 長沙
江蘇省 蘇 南京
江西省 贛 南昌
遼寧省 遼 瀋陽
吉林省 吉 長春
黑龍江省 黑 哈爾濱
陝西省 陝/秦 西安
山西省 晉 太原
山東省 魯 濟南
四川省 川/蜀 成都
青海省 青 西寧
安徽省 皖 合肥
海南省 瓊 海口
廣東省 粵 廣州
貴州省 貴/黔 貴陽
浙江省 浙 杭州
福建省 閩 福州
台灣省 台 台北
甘肅省 甘/隴 蘭州
雲南省 雲/滇 昆明
西藏自治區 藏 拉薩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 銀川
廣西壯族自治區 桂 南寧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 烏魯木齊
內蒙古自治區 [蒙] 內蒙古 呼和浩特
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 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