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聖令
宋仁宗天聖七年修成的律令
天聖令
《天聖令》則是宋仁宗天聖七年(1029)修成,十年(1032)“鏤版施行”的,其編修原則是“取唐令為本,先舉見行者,因其舊文,參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隨存焉”。因此《天聖令》先列當時現行的條文,然後寫“右並因舊文,以新制參定”;然後將當時不行的條文附抄於後,寫明“右令不行”。各令由於情況不同,“現行之令”和“不行之令”的比重也不同。如《田令》,現行之令只有7條,不行之令有49條,而《營繕令》前者有28條,後者只有4條。全部10卷12篇令共有宋令293條,唐令221條。兩者合計,共有令文514條。
天聖令
中國古代法律被稱為“中華法系”,到唐朝趨於成熟。唐朝法律主要由律、令、格、式構成,其中律令的作用比較大,因此常有現代學者稱唐朝為“律令制時代”。唐朝的律令特別是《令》,規定了國家各方面的制度,指導和規範著政治、經濟、社會等各領域活動的有序展開,在法律體系中地位十分重要。《令》在唐代的輝煌,是中國古代歷史中值得彰揚和研究的重要現象。元代以後,隨著《令》的地位逐漸降低,包括唐宋令在內的《令》的文本漸次退出人們視野,最終佚失無聞,以致到20世紀初日本學者為研究日本古代律令而搜集《唐令》逸文時,只能從其它傳世文獻中扒梳材料。
經過幾代日本學者的努力,20世紀30年代和90年代先後出版了《唐令拾遺》和《唐令拾遺補》這兩部煌煌巨著,搜集、整理、復原了《唐令》的一半以上,為學者使用《唐令》提供了很大方便。但是,由於沒有見到相對完整的《唐令》原文,上述著作中整理出來的令文是否符合《唐令》原貌,它在篇目安排、條文順序、行文方式乃至詞語使用上是否與《唐令》原文一致,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問題。要想解決這些問題,最好能找到《唐令》原本,因此尋找完整的《唐令》文本就成了治唐史,以及治中國法制史學者的一大心愿。
1998年,上海師範大學教授戴建國先生在浙江寧波天一閣博物館找到了一冊目錄上註明是“明抄本”的《官品令》殘10卷。他在經過研究后,於《歷史研究》1999年第3期發表了《天一閣藏明抄本〈官品令〉考》一文。文章從法律體系的演變、制度的差異,以及避諱等角度認真研究了這冊《官品令》,最後得出結論說:天一閣博物館所藏明抄本《官品令》殘10卷不是明代的《令》,實際就是佚失了千年之久的北宋《天聖令》的后10卷。
國內研究成果
國內對令文的研究以《田令》最多。有楊際平的系列文章,研究了唐代田制、均田制、宋代田制。由於涉及到“私田”問題(《田令》中明確寫有“公私田”字樣),引起了一些爭論,例如有何東的商榷文章。還有山崎覺士、服部一隆的文章,其中服部的文章涉及到唐、日《田令》的比較。此外關於宋代奴婢的地位和良賤制度,有張文晶與戴建國的商榷文章;《賦役令》中的雜徭等問題,有大津透的論著;《假寧令》有丸山裕美子的文章;研究宏觀的律令制在唐宋間的變化,有高明士的文章等等。
上海師範大學戴建國創立了研究中心,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唐宋變革時期的法律與社會”。此外中國人民大學劉后濱建有一個“唐令讀書班”,其中孟憲實先生利用《天聖令》研究了一件新出土的吐魯番文書。台灣高明士先生組織了一個“唐律研讀會”(1995年成立),先後出版有《唐律與國家社會研究》(1999年)、《唐代身份法制研究》(2003年)、《唐律諸問題》(2005年)等論著。韓國慶北大學任大熙先生處也有一個“《名公書判清明集》讀書班”。
由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有較強的研究力量,因此天一閣博物館慨然允諾將《天聖令》交由歷史所整理,並於2005年5月與歷史所簽訂了合作整理協議。歷史所隨即成立了以黃正建為主持人的整理小組。10月,課題組與中華書局達成出版協定,約定2006年6月定稿。在隨後不到一年的時間內,課題組成員不計報酬,奉獻學術,艱苦努力,終於按時完成了整理任務。
中華書局出版具《天聖令》封面
課題組的分工是:宋家鈺:田令、廄牧令;李錦繡:賦役令、倉庫令;孟彥弘:關市令、捕亡令;程錦:醫疾令;趙大瑩:假寧令;雷聞:獄官令;牛來穎:營繕令;吳麗娛:喪葬令;黃正建:雜令。基本發揮了各學者的專業特長。
《天聖令》雖只有10卷4萬字左右,但與其它一些明抄本一樣,錯誤嚴重。不僅錯字漏字衍字比比皆是,甚或有抄滿一行發現漏一字就隨意補上的事情發生。還有嚴重的錯簡,比如《營繕令》就有三個半頁完全抄反了。因此整理起來難度很大。再有就是整理理念問題。比如《天聖令》是宋令,又是孤本,只能本校和他校,但是其中的宋令是必須用宋代史籍校呢還是可以用唐代史料校,如果是後者,能否直接寫“據改”?復原唐令是更困難的工作,我們往往會因為找不到復原根據而犯難。有些明知應是唐令條文,有些字也可以復原,但另些字又沒有復原根據,而不加那些字不成句子,在這種情況下,只好根據制度、行文方式等來選擇推補。個別條文整條都無法復原。經過課題組的努力,基本復原了唐令487條,餘19條未復原;又有7條被定為宋令,並補了10條唐令。2006年10月課題組完成了《天聖令》的點校和復原為《唐令》的工作,全書已由中華書局正式出版。《天聖令》的整理出版讓這部佚失了千年之久的珍貴資料得以呈現在世人面前。它的出版必將推動中國古代史相關領域的研究走向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國外研究成果
國外研究《天聖令》的以日本為主。日本以東京大學大津透先生為主持人,申請了一個名為“日唐律令比較研究新階段”的課題,經費14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近100萬),從2005年立項到08年結束。參加者均為研究日本古代史、法律史、唐史的學者,其中有大津透(主持課題並研究賦役令)、池田溫(唐律令研究)、古瀨奈津子(官僚制和統治秩序)、坂上康俊(統治構造和田令)、榎本淳一(廄牧令和獄官令)、辻正博(宋代法制研究)、丸山裕美子(醫疾令和假寧令)、大隅清陽(禮制接受研究)、三上喜孝(關市令和雜令)、稻田奈津子(喪葬令)共10人。最終目標是以“史料集”形式出一部《天聖令》,包括校訂后的條文和註釋。然後據此作唐令復原工作,再作唐、日兩令對照表,以為《唐令拾遺補》的補遺。在此過程中,出版研究和復原的論文集。日本學者對《天聖令》的關注和研究熱情,以及國家對課題的支持力度,顯示了《天聖令》巨大的吸引力和獨特的學術價值。
《天聖令》對唐史研究的價值
研究《天聖令》,首先必須搞清它的編撰體例。《天聖令》以《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為藍本,在原有唐令的框架內進行修改增補。這種修改增補分四種情況:一是條文可沿用者,直接放在正文中,完全保留原文不予改動;二是凡不用的唐令,以附錄方式予以保存,以便將來立法官修訂時用作參考;三是對唐原文進行修改,保留可取之處,增補宋代的新制,成為新令,修改後,刪節掉的文字不再保存;四是凡《唐開元二十五年令》沒有的內容,不再據宋代新制另立新的條款,即使是宋代當時正在實施的新制,也不再修入新令中。就是說,其真正收入的新制,乃是對應於唐前期已有的法令內容,凡唐前期令中沒有的但又必須法律化的新制,在當時是以附令敕形式附在《天聖令》后的。《玉海》卷六十六記載說:宰相呂夷簡等“又案敕文,錄製度及罪名輕簡者五百餘條,依令分門,附逐卷之末”,定為《附令敕》。但今本《天聖令》中沒有發現這些《附令敕》,可能其在後來的流傳中與《天聖令》脫離而自成一書。認識這四種編撰情況對於我們充分利用《天聖令》的價值很有幫助。
研究《天聖令》還應注意一個問題,即宋在淳化三年(992年)曾對唐《開元二十五年令》進行過校勘,主要是據宋代的官制以及避諱等問題對唐令做了些文字上的修改,但在內容上沒有改動。而後修訂的《天聖令》就是以這次校勘過的《開元二十五年令》為基礎,因此,在個別地方,《天聖令》所附唐令,與原唐《開元二十五年令》個別地方,存在著一些差異。
《天聖令》對於唐史研究的價值是不言而明的,這裡主要討論此書對唐令研究的意義。首先從《天聖令》可以考知唐令的篇目,從唐《貞觀令》到《開元二十五年令》,唐令始終只有二十七篇正篇目,在正篇目之後,另有附篇目。如《關市令》之後附有《捕亡令》,《醫疾令》之後附有《假寧令》。以往《唐六典》只列了唐令二十七篇目,這些都是正篇目,沒有列出像《捕亡令》、《假寧令》這樣的附篇目。而《養老令》卻有《捕亡令》、《假寧令》這些篇目。《唐六典》所列唐令二十七篇目,通常被認為是《開元七年令》的篇目,表面上與出自《永徽令》的《養老令》的篇目不同。似乎《永徽令》的篇目到了《開元七年令》時被修改了。今本《天聖令》的發現,驗證了《養老令》所列篇目為唐令,同時也證實了《開元二十五年令》與《開元七年令》、《永徽令》的篇目是一脈相承的。但是《養老令》有所更改,如增加了唐令中沒有的《僧尼令》,篇目次序也作了調整。《天聖令》所載附篇目與正篇目的關係給了我們有益的啟發,如在《關市令》之後附《捕亡令》。關市在唐代,具有關卡作用,來往人員,必須出示官府有效文書證件,因而在關市很容易捕捉到那些逃往的人員,因此,把《捕亡令》附在《關市令》之後,是有其內在道理的。同樣的,《醫疾令》主要是關於醫療治病方面的規定,官員有病需要治療,因此自然牽涉到假期問題,故唐令把《假寧令》附在《醫疾令》之後。通過《天聖令》,可以看出正篇目和附篇目之間的內在聯繫,由此我們可以考證找出唐令其他附篇目的位置。如《學令》、《封爵令》作為附篇目,應當是附在《選舉令》之後;《祿令》應附在《考課令》之後。
研究《天聖令·田令》,可以考知唐令的修訂原則。例如,唐代前期的戶稅問題、資課問題,在《天聖令》中都沒有涉及。因此可以得出下列結論:唐代歷次修訂令的活動,都是與舊令有關的,如果舊令沒有的內容,則不增加新的條款,而是以“格”的形式予以增加和修改。換句話說,唐代每次令的修訂,是在唐舊令的框架內進行的。這一傳統也為宋代的《天聖令》所繼承。在唐代,當政治經濟發展后新出現的需要法律化的制度,是另外以格的法律形式予以規範化的。格還可對令之外的律、式進行修改補充。由於有了格這一特定的法律形式,使得唐代的律令體系具有超穩定的功能,不會因每次法律的修改而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
唐令與《養老令》有著母法和子法關係,但唐代編撰的眾多唐令,特別是《永徽令》已失傳。通過《天聖令》所附唐令,可以進一步探知《養老令》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承襲了唐令。這可以正確發揮《養老令》在唐令復原中的作用。《養老令》有原封不動地沿用唐令的一面,也有改動的一面。
首先我們看篇目。《養老令》絕大部分篇目沿用了唐令,但也有更改。如將《官品令》改為《官位令》,《獄官令》改為《獄令》,增加了唐令所沒有的《僧尼令》。另在篇目秩序上也做了調整,將《田令》從唐令的卷二十一調整到卷九;將《關市令》從唐令卷二十五調整到卷二十七;將《營繕令》從唐令卷二十八調整到卷二十。
其次看內容。以《天聖令·田令》為例,《天聖令·田令》共有五十六條,《養老令·田令》共有三十七條,《養老令》未全部沿用唐令,在條序上也有部分調整。《養老令》中有五條內容,《天聖令·田令》中沒有相應的條文。又如《養老令·雜令》最後兩條令文不見於《天聖令·雜令》。這裡,除了考慮到《養老令》的藍本《永徽令》與《天聖令》的藍本《開元二十五年令》之間的差異外,還應當考慮到《養老令·田令》可能根據當時日本自己的社會實際情況所做的增補。又《天聖令·賦役令》共計五十條,《養老令·賦役令》有三十九條,也沒有完全沿用唐令。《養老令·賦役令》並把唐令第一條分成兩條,將唐令第三條與第八條合併成為一條,把唐令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五條和並成一條,把第三條移為田令第二條。《養老令·賦役令》中有四條令文,《天聖令·賦役令》沒有相應的條文。尤其是其第六條關於義倉的徵收,《天聖令·賦役令》中沒有這一內容,我在《天一閣藏〈天聖令·賦役令〉初探》一文曾有考證,認為義倉地稅法制定后,始終沒有以令的法律形式頒布過。那麼《養老令·賦役令》里為何會有義倉地稅法呢?我認為《養老令》的藍本除了《永徽令》外,還包括永徽時期頒布過的格。如前文曾提到《養老令·田令》、《養老令·賦役令》中有些條文是《天聖令》所沒有的,這些令文的一部分可能就是取法永徽時期的格。又如《養老令·僧尼令》,在唐令里沒有此令文,《唐令拾遺補》將其來源定為唐格無疑是正確的。這些格就是永徽時期的格。關於唐格在唐令復原中的重要性,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除了格以外,式也應關注。關於式,中國學者研究得還遠遠不夠,主要是受到了資料匱乏的限制。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現存《延喜式》是一部重要的唐代法令研究參考資料。《唐六典》卷六云:“凡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書省刑[列]曹及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僕、太府、少府及監門、宿衛、計帳為其篇目,凡三十三篇,為三十卷)。”日本《延喜式》無論是體例,還是內容,都明顯帶有唐式的痕迹,應當好好加以研究利用。
通過對照《天聖令》,我們可以發現《養老令》許多條款是直接移用了唐令,沒有做改動,如田令第九條、十三條、十四條、二十條、二十二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七條、三十條。研究《養老令》和《天聖令》所附唐令之間的取捨關係,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利用《養老令》,推動另外二十卷唐令的復原工作。當然這需要中日學者的通力合作,需要唐宋史學者的通力合作,將依據唐令參以宋代新制改變成的宋令還原為唐令。研究唐宋時期的法律,不應該以朝代為界,應當把唐宋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
日本學者早就注意到了《唐六典》、《通典》、《唐會要》等書對唐令復原研究的價值。《天聖令》的發現,為我們進一步利用這些文獻復原唐令提供了絕好的條件。但是這些文獻也存在一些問題。經與《天聖令》比對,可以發現這些政書,雖然也記載了不少唐令,尤其是《唐六典》,但這些書畢竟不是法律典籍,而主要是記載唐典章制度沿革的專書,因此修撰者不可能原封不動地完全照搬、照抄唐令原文。從其記載的唐令來看,都或多或少地被精簡,或被作者用各自的方式做了概括加工。以下以《唐六典》為例:《唐六典》卷三:凡給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傾(注云:中男年十八已上者,亦依丁男給)。《唐六典》卷三又云:凡田分為二等,一曰永業,一曰口分。丁之田二為永業,八為口分。上述唐代田制,在《天聖令·田令》則云:諸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先有永業者兼充口分之數。
將此令對照《唐六典》所載,可知《唐六典》所云“凡給田之制有差”及“凡田分為二等,一曰永業,一曰口分,丁之田二為永業,八為口分”,並不是唐令原文,而是作者根據唐田令內容作的概括性敘述。其次《唐六典》正文既然已說了“中男以一傾”,又在注文里說“中男十八已上者,亦依丁男給”。不無重複之累。但我以為這是《唐六典》在歷時十八年的編撰過程中因體例的多次更改而出現的現象。換句話說,作者先列出綱要,然後根據綱要加註。又如《唐六典》卷三曰:凡丁戶皆有優復蠲免之制(注曰:諸皇宗籍屬宗正者及諸親、五品已上父祖、兄弟、子孫及諸色雜有職掌人)。唐代課役蠲免之制,涉及到多種身份的人,這裡《唐六典》先是在正文用概括語加以敘述,沒有一一羅列,后以注的方式列出了其中的一部分,但仍未詳盡,故注文又以“諸色雜有職掌人”統而代之。
《唐六典》的編撰體例,“以令式入六司”,“其沿革併入注”,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有時也以令文原文作為注文,這是需要注意辨別的。如前述《唐六典》卷三注文:“中男年十八已上者,亦依丁男給。”在《天聖令》所附唐田令中卻是正文。《唐六典》卷三注文:“有閏之年加二日”,“其詐冒隱避以免課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在《天聖令》所附唐賦役令中都是正文。
又如關於租庸調的徵收時間,《天聖令》所附唐賦役令中都有具體的時間規定,如:“諸庸調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輸,三十日內畢。九月上旬各發本州。”“諸租,准州土收穫早晚,……十一月起輸,正月三十日納畢。……其輸本州者,十二月三十日納畢。”而《唐六典》卷三則曰:“凡庸調之物,仲秋而斂之,季秋發於州。租則准州土收穫早晚,量事而斂之,仲冬起輸,孟春而納畢,本州納者,季冬而畢。”《唐六典》作者用自己的語言“仲秋”、“季秋”、“仲冬”、“孟春”、“季冬”分別替代唐令原文中的“八月”、“九月”、“十一月”、“正月”和“十二月”。
還有唐令復原的條序問題也是很棘手的。現存唐代文獻所載唐令條序以及日本《養老令》的條序,經與《天聖令》對照,可知有的並未嚴格按照唐令原文條序載錄。如《通典》卷六載唐賦役令,將原唐令第四十四“諸丁匠不役”條列於第一條之後,諸條之前;《唐六典》卷三把唐賦役令第三十“諸丁匠歲役”條列於第二,作者這樣做完全是為了敘述上的方便,而不顧及唐令原來的條序。
上述情況在唐代其它文獻中也常常見到。這就給唐令原汁原味的復原工作造成了困難。鑒於此,我設想可採取模糊復原法,即不必刻意追求唐令一字一詞的原貌,只要內容上沒有出入,是唐令的就可以。當然能一字一詞絲毫不差地恢復唐令原貌則應是我們追求的目標,而在不能做到時,則可以變通一下。
《天聖令》對唐令研究的價值是多方面的。在敦煌出土文書中,有件職官表殘卷,內容是關於唐代職官制度的,曾引起不少學者的關注。劉俊文先生考證將其定為《天寶令式表》,並提出一個觀點,說是唐在天寶五載(746年)曾修訂過《天寶律》、《天寶令》和《天寶式》。這一觀點很有影響力,除我之外,至今未見有其他學者提出不同意見。我曾寫過一篇文章,認為根本沒有這麼回事。現據《天聖令》再作一補充。《通典》卷六《賦稅下》云:“天寶三年制:每歲庸調徵收,延至九月三十日。”假如正象劉俊文說的,天寶五年唐曾修訂過《天寶令》,那麼,天寶三年的這一規定應該被收入《天寶令》,根據法律從新不從舊的原則,這一《天寶令》應該被宋代所沿用。但在《天聖令》卷二十二《賦役令》所附唐令第2條卻作“諸庸調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輸。”並沒有按天寶三年制更改為九月起輸。也就是說,根本不存在有《天寶令》。實際上天寶三年頒布的這條制書收入了唐代的格,以格的形式對唐令內容做調整。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宋刑統》相關的材料作為佐證。《宋刑統》卷十二“脫漏增減戶口條”載:准《戶令》,諸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二十一以下為中。其男年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無夫者,為寡妻妾……
准唐天寶三載十二月二十五日制節文,自今以後,天下百姓宜以十八以上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宋刑統》羅列了唐《開元二十五年令·戶令》規定,男子以二十一為丁,其後又列天寶三年制節文,規定男子以二十三為丁。如果天寶五年確曾制定過《天寶令》,那麼必定按天寶三年的規定,將《戶令》令文改為男子以二十三為丁。但是據《宋刑統》所記載的情況來看,顯然歷史上沒有編撰過《天寶令》。因此,現存《天聖令》證明自唐開元二十五年之後,再也沒有正式修訂刊布過令典。
《天聖令》對宋史研究的價值
唐宋時期是中國傳統社會發生重大變化的時期。然而研究歷史,離不開具體的時間,歷史工作者必須注意歷史變化的時間性,這是史學研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宋代而言,整個宋代有三百二十年歷史,其中北宋有一百六十七年歷史。《天聖令》記載的法令是北宋時期政治經濟生活的集中體現,對於研究和認識當時宋代社會變化,有著重要的價值。宋初,用唐令。太宗淳化三年(992),曾將唐《開元二十五年令》加以校勘,做了個別文字的修改,定為《淳化令》,在內容上並沒有改動。《玉海》卷六十六《淳化編敕》曰:“太宗以開元二十六(五)年所定令、式修為淳化令、式。”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卷七載:《唐令》三十卷、《唐式》二十卷,“本朝淳化中,右贊善大夫潘憲、著作郎王泗校勘”。實際上《淳化令》仍是一部唐令。至天聖七年(1029年)始修成《天聖令》,這是第一部真正的宋代令。此時距宋開國已有六十八年歷史。《天聖令》修定后,又過了近六十年,宋修訂了第二部令——《元豐令》。從宋初至神宗修撰《元豐令》,宋代社會發生了很大變化,《天聖令》的修撰,剛好居這段歷史之中端。《天聖令》在北宋法制編撰史上起著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
《天聖令》中除了在行的宋令以外,即使那些廢棄不用的唐令,也可從中發掘出有意義的研究價值來。例如關於唐宋時期的良賤制度,唐代大量籍沒罪犯為官奴婢。到了宋代,這一制度發生了變化。《天聖令》把許多有關官奴婢的法令廢棄不用,在卷三十《雜令》所附不用唐令中有一條曰:“諸官戶奴婢男女成長者,先令當司本色令相配偶。”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司法原則,宋將這條法律摒棄不用,這意味著宋代的奴婢可以與良人通婚。這條廢棄的唐令反映了歷史的進步。不少學者認為宋代良賤制度已經消失。但《天聖令·捕亡令》在行之令記載曰:“諸奴婢訴良,赤(未)至官府,為人捉送,檢況事(日)[目],知訴良有實,應放者皆勿坐。”《天聖令·雜令》:“諸犯罪人被戮,其緣坐應配沒者,不得配在禁苑內供奉及東宮親王左右驅使。”根據《天聖令》的這些記載,至遲,在宋代前期,法律意義上的良賤制度還存在,並未完全消失。
不僅廢棄不用的唐令可以提供研究的線索,同時研究《天聖令》的藍本唐令原來是什麼樣的,探討修改後的宋令與原作為藍本的唐令之間的關係及其沿革變化,也可幫助我們了解唐宋時期的社會變化,尤其是認識宋代歷史,具有重要學術價值。
宋代先後編撰過許多令典,但都失傳了。《天聖令》是中國現存最早的一部令典,對於研究中國歷史上的令典編撰體例和形式,研究令典的地位和作用,都具有極為重要的學術意義。如中國歷史上法典所載,不都是當時在行的法,這在《宋刑統》、《慶元條法事類》中都可以找到例證。《天聖令》以唐令為藍本,參以宋代新制,凡不用之唐令皆原封不動地予以附錄。其目的顯然是為了留備以後修訂法律時作參考,或者在議法、解釋法律時作為依據。這為我們正確認識中國傳統法律提供了樣本。又如關於令在中國傳統律令體系中的地位問題,應以令為主。因為令是關於國家制度的規定。《唐六典》卷六曰:“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正邪,式以軌物程事。”也就是說,令是關於國家體制和基本制度的規範,違反了這一規範,才用律來調節處理。從這一意義來說,律只是扮演了服務於令的工具性的角色,令才是律令體系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