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權

專業術語

集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對其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概念


集體所有權又稱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對其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集體組織所有權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其享有者主要是農村集體組織,也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和合作社集體組織。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組成部分。集體組織所有權對集體所有制起著鞏固和保護的作用,在我國財產所有權制度中居於重要地位。

特點


集體所有權
集體所有權
第一,集體組織所有權的主體是各個集體組織。各個集體組織的財產,都分別屬於各個集體組織。不同於國家所有權主體的唯一性,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多種多樣:既包括農村中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社、鄉鎮企業等,還包括城市中的城鎮集體企業、合作社等。一方面,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因此與該集體所有權相關的如下事項必須依照法定程 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2)個別土地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地的調整;(3)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4)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5)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另一方面,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集體組織所有權屬於集體組織,只有它才能作為該組織全體成員的代表對集體財產行使所有權,它的成員個人不是集體組織財產的所有人,無權處分集體組織的財產。因此,我國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如果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如果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如果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管理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該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三,集體組織所有的財產,除了法律規定的國家專有財產外,可以是其他任何財產。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如下四個方面:(1)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2)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主體界定


對集體所有權主體的界定,應當根據集體所有制的各種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不可簡單地認為歸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法人所有,或者集體成員所有。關於界定集體所有權的各種觀點
集體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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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在集體所有權主體是集體組織法人、是集體社區或集體團體、是全體集體成員、是成員個人與法人共同等觀點上。這些觀點或是理論出發點不同,或是觀察角度不同,都有各自的道理,但都不可能適應集體所有權的各種情況。實際上集體所有制的形式是多樣的,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形式應是多樣性的,不可能拘泥於某一種特定形式。農村社區集體所有製表現為農民集體所有權,應採取農村社區全體成員所有的形式,包括村民小組範圍全體集體成員所有權、村範圍的全體集體成員所有權、鄉範圍內的全體集體成員所有權。也就是說,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分別是村民小組全體成員,村內全體集體成員,鄉內全體集體成員。城鎮社區集體所有製表現為城鎮社區集體所有權,其主體應是城鎮的社區居民的自治組織,主要是指城鎮的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各類專業集體經濟組織範圍的集體所有製表現為專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其主體是各類專業集體經濟組織。比如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勞動服務公司等。

共有形式


集體公有制

按照傳統的觀點共有與公有制是排斥的。公有制只能單純公於一個組織所有,不能採取多數人的共同所有形式,否則必然導致私有化。實際上公有制同共同所有形式在實質上是相通的
集體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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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排斥的。馬克思和恩格斯把未來的全社會公有制的社會,稱為共產主義社會,而不叫做公產主義,它表明了經濟制度上的公有制,體現在社會成員對財產的具體關係上是全體社會成員共產的,即共同所有的。恩格斯指出,資本主義私有制是同工業的個體經營和競爭聯繫著的。因此,私有制也必須廢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產工具和按共同協議來分配財產,即所謂財產共有。”社會“將根本剝奪相互競爭的個人對工業和一切生產部門的管理權。一切生產部門將由整個社會來管理,也就是說,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總的計劃和在全體社會成員的參加下來經營。”(註:恩格斯:《共產主義原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7頁。 )這是恩格斯對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所作出的設想。恩格斯在這裡所說的財產共有不是法律所有權的共有,也不是需要由國家所有權來代表的人民共有,而是由共產主義社會的社會規則所確認的全體社會成員的共有。社會主義革命勝利后,社會主義國家建立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還不可能在全社會範圍實行“由整個社會的管理”和“在社會全體成員參加下的經營”,因而只能實行社會主義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國家所有制採取國家所有權的形式。“公有制國家的憲法大都規定國家所有就是全體人民共同所有,國家代表全體人民行使所有權。但是應該看到,憲法在這裡規定的只是社會經濟制度而不是一種所有權形式。人民的共同所有隻是表明了國家所有的本質,不能把它理解為法權概念。”(註:參見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19、331、483頁。 )但至少這也說明公有制在本質上也就是共同所有制,即共有制。這種共有制在恩格斯所論述的未來社會既不表現為法權形式,當然也無所謂國家所有權。
社會主義社會仍然存在國家和法律的條件下,社會主義的公有制即共有制必須反映為法權形式。國有制就是全體人民的間接公有制,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享有所有權。國家所有權是由國家作為統一的、唯一的主體對國家財產享有所有權,是由國家單一所有的形式。而作為集體公有制的建立雖然不是在全社會範圍內,但在一定的集體範圍內則是全體集體成員直接共同佔有和使用生產資料、共同分配產品的;是為了一個集體的公共利益在全體集體成員的參加下經營的。因此,人們可以比照恩格斯的上述論述,把集體所有制看作是在一定的集體範圍內的財產共有,即全體集體成員對屬於集體的財產的共同所有。這種由全體集體成員直接的財產共有,即集體公有制反映為法權形式的時候則是可以採取
集體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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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成員共同所有的集體所有權的。這與恩格斯所論述的共產主義的財產共有的區別在於共產主義的財產共有是在全社會範圍內存在的,是由全體社會成員參加的,共同使用全部生產工具和按共同協議分配產品的,是由共產主義社會的社會規則所維持的。而集體所有制的共有所有權,則是在社會的局部範圍,即在一個集體(社區的或企業的)範圍內由全體成員共同佔有和支配生產資料,它本身排除國家、其他集體及私人對其財產的佔有,它是由法律確認和保障的所有權。由此可見,公有和共同所有在實質上是可以相通的。那種認為公有制在法權形式上只能公於一個組織單獨所有,公有制不能採取共同所有,共同所有必然變公有製為個人私有制的觀點是片面的。實際上經濟基礎的集體所有制反映為法律上的集體所有權,可以採取共同所有的形式。問題的關鍵在於採取哪種形式的共同所有。共同所有有共有(狹義,即按份共有)、合有、總有三種形式。只要選擇適合集體所有制的共同所有形式,是不會把公有制變為個人私有制的,也不會把集體所有權變為個人的單獨所有權;相反,還會促進集體公有制的發展壯大和集體所有權的實現。

共同所形式的式

集體所有制主要包括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反映為法律上的集體所有權,在選擇集體所有權形式時只能在集體成員的共同所有或集體法人單獨所有之間選擇。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決定的農村社區集體所是是採取社區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的形式。所謂適合採取,是指比較而言共同所有形式比法人單獨所有更適合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要求。
1.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的客體主要是土地。
土地是農村社區居民的基本生存資料,是居民直接的衣食來源,因此農村居民把土地看作生存的命根子,都有直接佔有土地的強烈願望。如果實行土地私有制和自由流轉的制度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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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少數人兼并土地,使多數人失去生存之本的狀況,從而形成嚴重的社會不公,引起社會動蕩,因而只能實行農村社區土地公有制。在實行農村社區土地公有制的條件下,即由社區內的全體居民共同佔有社區內的土地。這種由社區集體成員共同佔有社區土地的經濟事實反映為法律上的集體共有權而不採取集體法人單獨所有權,能夠更直接地反映社區成員直接要求佔有土地的願望,密切社區成員與社區土地等財產的關係。2.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經濟是以農業經濟為主的經濟活動。
農業生產是從事有生命物質即動植物的生產,其生產活動對自然地理氣候條件有嚴重的依賴性,有鮮明的季節性。農業生產過程是自然再生產和社會再生產過程的結合。在動植物的生長發育過程中,農業生產者必須遵循自然規律,適時適度地精耕細作,精心飼養,嚴格管理,以達到預期生產目的。農業生產既受自規律的律制約,也受社會經濟規律的制約。這些特點決定了農業生產的組織形式不像工業生產組織那樣,以機器和其他固定資產及勞動力的增加迅速擴大生產規模,採取工廠大企業的集中經營方式,而更適合由家庭的分散經營。法人制度正是適應工商業的迅速聚集大量資本,擴大生產規模的要求產生的。工廠大企業的法人所有權是為聚集而聚聚集而務的。既然農業集體經濟的組織形式不宜採取大企業的方式,無須迅速聚集大量資本,因而農村集體所有權也就無需直接採取法人所有權形式,而應當採取全體集體成員共有的形式。在共有所有權形式下,共有人以其共有資格分散經營集體的農業生產資料,則更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
3.農業生產由於其自然再生性特點,受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的雙重製約,因而是天生的弱質產生。
在產業之間的競爭中農業總是處於劣勢地位,不測之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很容易導致個體農業的破產。因此,如果將農業完全推入市場,由優勝劣汰的競爭規律支配,農業經濟就會陷入困境。但是農業又是社會公共利益很強的產業。民以食為天,國以農為本,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不僅為國民經濟其他產業的發展提供物質基礎,而且為人類的生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資料。因此,必須對農業給予特殊的保護。中國的農業既有農業勞動者自己解決吃糧問題的自然農業的因素,又有完成國家農產品統購任務的計劃因素,又有可就剩餘農產品自由上市交易的商品經濟因素。就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也不能將農業完全推入市場,農業集體經濟的建立主要是為了避免在自然風險和社會風險的雙重作用下,個體農民破產和少數人兼并土地的兩極分化的發生,其公平價值尤為突出。其最大的公平就是在集體公有制中作為集體成員的農民共同佔有土地等生產資料。
以實現其公平價值考慮,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就應採取全體集體成員的共有制,使全體集體成員共同所有集體財產,都能獲得集體財產上的利益。法人所有權的產生主要是工商業生產者在商品競爭中為了追求效率價值,以迅速聚集資本、靈活高效決策。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解決的主要是社會公平問題。至於實現集體所有權客體的增值經營所需要的效率價值則應在集體所有權的實現機制中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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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另一層次的問題。比如集體所有權主體通過發包集體土地等生產資料創設對集體生產資料的承包經營權,通過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實現集體所有權客體的增殖;集體所有權主體還可以將集體所有的財產向外投資,從而持有他所投資企業的股權,以其投資企業的法人所有權的運作來最終實現其財產經營增殖。4.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採取社區成員共有權形式是發揚基層民主的需要。
中國民主政治在廣大農村的最基礎層次就是以一定的社區為單位的村民自治。社區集體所有制經濟既是村民自治的物質基礎,又是村民實現經濟自治的核心內容。村民參與自治的方式就是民主。表現為通過村民會議民主選舉村內管理人員,民主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問題。而村民的最大利益就是集體公有制。社區集體公有制採取由社區全體集體成員的共有權的形式,從而使共有權的行使與民主權的行使相一致,共有權成為民主權行使的基礎和依據,民主權成為實現共有權的方式。村民民主自治權為實現社區公有利益而行使,從而具有較大的內在動力和積極性。企業法人民主要麼是以股權為基礎的股東的股份民主,要麼就是以企業勞動者“所有”企業,以勞動者的勞動權為基礎的企業勞動者民主。社區集體權是全體集體成員不分份額大小、不可分割地共同對集體所有的生產資料享有所有權,不可能採取股份公司的形式,否則就是私有制。
社區集體所有權如果採取由社區勞動者所有的企業法人所有權形式,實行以勞動者的勞動權為基礎的民主,必然要求社區全體成員都是企業的勞動者,必然要求企業所有者、勞動者、經營者的三位同體。但事實上社區集體公有制的主體是社區內的全體成員,有的在社區內勞動,有的則不在社區內勞動,有的曾經是社區內勞動者,有的則將來可能成為社區內的勞動者。依據這樣的情況,如果社區集體所有權採取了法人所有權形式,以企業勞動者的勞動權為基礎的勞動者民主行使所有權,就會把相當一部分人排除在社區所有和民主以外。因此,從加強基層民主自治的需要看,社區所有實行以社區全體成員共同所有權形式,社區成員以其集體所有權之共有權為基礎參與社區的民主自治,應是加強基層民主的最佳選擇。
5.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採取社區成員共有權形式是避免發生法人專橫的需要。
法人專橫是指法人試圖擺脫創立它的自然人制約的現象。“法人與自然人,雖都是民事主體,而且彼此平等,然而就市民法的理念而言,自然人的價值具有終極性,法人只是自然人的手足。自然人創設法人,旨在用其所長,為自己謀求利益。然而,法人一旦走上社會,也就會有自己的邏輯,而試圖擺脫自然人的制約,與自然人平起平坐,甚至憑其財力,以勢壓人,反仆為主,形成法人專橫。”(註: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頁。 )即使在創設法人的自然人依其股權共同對法人進行控制的情況下,也會發生法人試圖擺脫自然人制約的法人專橫現象,那麼如果將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確定為集體組織法人單獨所有權,社區成員同這個法人的財產權之間沒有一個具體的類似於出資權、股權這樣的聯結性權利,而且社區成員又都不一定是這個法人組織的勞動者。
因此由作為社區成員的自然人制約社區法人集體所有權就無從談起,這樣就更容易出現法人專橫。集體組織法人所有權名義上為集體所有權,實質上就演化為集體組織的幹部所有權,由他們操縱法人所有權的一切,反過來損害作為真正所有者的成員的集體利益。特別是在中國廣大農村地區,農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民主法制意識、權利意識普遍不強或欠缺的情況下,法人專橫現象更容易大量發生,在許多地方由少數基層幹部任意支配集體財產,無從監督。當集體經濟困難時,一切經費都由個人分擔;當集體經濟發達時,少數基層幹部則任意揮霍集體財產,甚至化公為私。這種情況也正好說明中國的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不宜採取法人單獨所有權的形式,而應當採取社區全體集體成員共有權的形式。
6.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採取共有權形式符合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的歷史和現實。
中國農民視土地為其世代生存的“命根子”,珍惜土地,愛護土地,對土地有濃厚的感情。為了土地,他們不惜生命地支持了中國革命的成功。經過土地改革,農民普遍地分得了屬於自己的土地。後來又經過農業合作化、人民公社化,農民又將自己私有的土地變成了集體所有。集體所有權正是這樣通過政治運動的方式建立起來的。農民都知道最初入歸初級社的土地首先是他自己的,後來同其他人入社的土地一起構成了初級社的土地,但還保留個人的股份,可以按股分紅。到了高級社階段即取消了個人的入股份,土地等生產資料成為高級社公有化財產,即集體所有制財產。農民最直接的認識就是集體的財產,它來自於集體成員個人,為集體成員全體共同所有了,不再為某個成員個人所有,個人不再對集體財產有具體的份額。既然集體的財產是全體集體成員的,所以集體的事情就應由集體成員民主決定。
事實上從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隊、生產大隊,農村改革以後的鄉、村、村民小組範圍對集體土地等生產資料的重大事項處置都由集體成員民主決定。例如農村土地承包方案的確定或調整都要由村民會議決定。如果有的村、組幹部違背群眾意願處置集體財產,就會激起村民的反對。因為在村民的腦海中土地和財產是集體的,是村民大家的,不是村幹部的。如果幹部和群眾意見有分歧就應開會由村民民主決定。如果幹部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擅自處置集體財產,村民就會告狀上訪,表示反對,以其力所能及的方式來維護集體利益。由此可見,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是一種深層次地、紮根於集體民眾的所有權,集體成員以民主的方式共同行使之,其主體不一定是某個具體的組織,更不必是法人組織,而是集體民眾本身。當人們從法律上明確這種所有權的性質時,當然應將其確定為全體集體成員的共同所有權。
7.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是社區集體成員的共同所有權符合中國有關立法規定的精神。
中國《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中國《農業法》第11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各該農業集體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199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10條也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分別屬於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第10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產權屬於設立該企業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這些法律條文都明確規定了農村社區集體公有制財產屬於社區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對這些規定,有些人認為由於沒有明文規定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屬於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而,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誰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但也有人混淆了農民集體所有權的經營管理體同所有權主體的界限,認為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對此,筆者認為上述條文雖然沒有明確寫明農村社區集體所有的財產由社區內全體集體成員享有所有權,但寫明集體的土地、企業等財產歸社區範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實際上就是確認了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歸一定社區範圍內的全體農民直接享有,全體農民集體所有權是由全體集體成員構成的多數主體共同享有的所有權,因而社區農民集體所有權採取共有權的形式是符合有關現有立法精神的。
8.以共有權形式確立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而不採取法人所有權形式是確保農村社會長期穩定的法律技術需要。
農村社會穩定的基礎就是農民安居樂業。而農民安居樂業的基本條件就是農民擁有土地。如果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採取社區集體組織法人所有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區集體法人不僅從事農業生產,也從事工商業活動,其經濟活動會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對外發生債務,甚至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按照法人制度的原理,就應當以社區集體組織法人的財產(包括土地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直到破產清產還債。如果集體組織法人破產,土地財產被清產還債,作為集體組織成員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礎,而且危及子孫後代,這樣就會導致農村社會的動蕩。
如果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採取集體成員共同所有的所有權,集體管理組織為了集體成員共同利益對外發生的債務和所需的資金,集體有積累財產的就用集體財產償付,如果集體財產不足償付時則由集體成員承擔補充性連帶責任,並以公平分擔原則由全體集體成員承擔,這樣既能滿足對外債務的償付需要維護交易安全,又能保全集體土地財產,維護集體成員的長遠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實際上農村社區集體經濟活動的運作,在許多地方就是這樣處理的。比如一個村民小組為了解決農業灌溉問題,要為村民打一口機井,需投資兩萬元,而村民小組沒有這筆資金,也不能變賣土地財產來籌集,而是採取由村民按照人均分擔或承包土地數量分攤的原則來籌集,機井打好後作為財產是村民小組集體的,實質上是組內全體村民共有的。

所有權的行使


物權法》對集體所有權的行使從兩個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1)農民的不動產和動產權利的行使。為了保護集體成員的利益,對於一些涉及全體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規定,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依照《物權法》第59條第2款規定,這些事項包括:“(一)本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需要注意兩點:其一是“法定程序”,即民主決議程序。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等中均有具體規定。其二是“土地補償等費用”的內涵。征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滅失的補償。為拒絕因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不公而損害廣大農民合法權益情形的發生,《物權法》對於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和分配辦法,設置了民主決議程序。土地補償費等費用中的“等費用”的具體內涵如下:如果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則該“等費用”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如果承包土地被徵收的農戶由集體組織統一安置,則該“等費用”包括安置補助費。
(2)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和灘塗等不動產所有權的行使。《物權法》第60條規定,“對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第五章)
第二百六十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三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複製相關資料。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法人所有權形式


法人所有權

法人所有權是不同於共同所有權形式的單獨所有形式。但它又不同於自然人的單獨所有權,同時又與共同所有權有密切的聯繫。法人單獨所有與自然人單獨所有的區別在於法人與自然人的不同。法人是法律規定的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規律出生的人。法律規定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規定自然人之集合或為一定目的被捐獻的財產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自然人集合成法人,但法人與其組成者自然人的人格完全獨立。自然人單獨所有是一個自然人享有所有權,而法人則是由數個或眾多自然人集合成一團體,團體因具備法律規定之條件由法律確認為一獨立人格,作為法人享有所有權。法人所有權不同於共同所有權。
共同所有權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而法人所有權則是由一個法人作為單獨民事主體享有所有權。但法人所有權同共同所有權有密切聯繫,它是以共同所有形式發展而來的。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共有團體的最初形態為合夥。早期為家族式合夥。“早在中世紀,歐洲的一些商人試圖藉助於合夥契約,以減輕其經營中難以確定的風險。但由於合夥財產與個人財產的不可分割性,使得這種臆想難以實現。”(註:參見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19、331、 483頁。)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特別是人類社會進入資本主義時代后,競爭要求不斷擴大生產和交換的規模,要求經濟組織形式能夠迅速聚集大量的資本並能最大限度地減輕競爭的風險,但以合伙人共有為基礎的合夥組織形式不能滿足這一經濟發展要求。
因為在共有狀態下,合夥財產與合伙人個人財產不可分開,作為共有人的合伙人以其人身信任關係發生聯繫,從而決定了合伙人數有限,難以聚集大量資本,同時合伙人要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旦經營失敗就會導致合伙人傾家蕩產。於是為了克服合夥這種經濟形式的不足,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經濟組織形式從合夥發展到了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財產逐漸脫離了自然人而走向團體。隨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產生,財產完全獨立於設立公司的自然人而由公司作為法人獨立支配,公司擁有法人所有權,公司股東只對其投資於公司的財產擁有股權-投資者權益。公司法人所有權是股東出資和公司設立的法律事實所引起的,是由股東個人的所有權轉化為股權的結果。
公司法人所有權使各個股東個人投資於公司經營的財產與股東個人相脫離成為公司法人獨立所有的財產,公司經營的風險責任也與股東個人相分離,但股東個人對公司享有股權,可依其股權參與公司管理、參與分配公司經營盈餘分紅。這樣,公司法人所有權的產生就能夠使股東最大限度地從公司獲得利益,最小限度地對公司經營風險承擔責任。從而適應了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要求,極大地促進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生產力。在現代社會,公司已成為最基本的經濟組織形式,公司法人所有權已經成為經濟活動中的基本權利形式。公司法人所有權是法人所有權的典型,除公司法人所有權外,還有非公司法人所有權,比如合作社法人社會團體法人、財團法人等法人所有權。

形式的依據

人們論述了集體所有權的共有形式,這主要是農村社區集體所有權採取的形式。這是由農村社會傳統、農業經濟特點決定的,是由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與農戶分散佔有經營的生產經營體制的長期性所決定的。而在農村專業性集體所有制經濟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中的集體所有權形式則主要是法人所有權形式。因為農村專業性集體所有制經濟和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主要是從事工商業活動和其他非農專業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在市場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這些經濟活動都具有集中經營和勞動的特點,在這些集體經濟組織中,集體所有制本質所要求的集體成員對生產資料的共同佔有表現為集體成員對生產資料的集中佔有和支配。
這種集中佔有和支配生產資料的特性要求集體生產資料應當集中於具有與集體成員相區分的獨立人格的集體經濟組織,而人格獨立的基礎,首先有獨立的財產。集體成員共同佔有的不可分割的生產資料獨立於集體成員個人,由代表集體成員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體經濟組織佔有和支配,以此財產基礎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獨立人格成為法人,對集體所有的生產資料享有了法人的所有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商經濟活動要求經濟組織具有靈活的經營機制,主要從事工商業經濟活動的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像農村社區集體所有制那樣採取總同共有的形式,而應當組織成有機統一的法人,採用法人經營機制。
法人經營機制就是對生產的管理職能同資本的所有職能相分離的機制,即經營權與對資本的個人所有權相分離,這種分離是通過將向法人投資的投資者個人的所有權以其向法人投資的投資行為法律事實予以處分從而轉化為股權,同時由法人取得各個投資者個人投資資本的所有權完成的。法人所有權實質上就是對處在運營過程中的資本的所有權,表明運營過程中的全部資本歸屬於法人而不再歸屬於股東個人。法人所有權的產生是同股東個人對其出資的所有權轉化為股權同時完成的。法人的統一所有就排除了股東個人的所有權。法人所有權的行使則通過法人機關來行使,即法人的權力機關、管理機關、監督機關來行使,以確保法人財產的保值增殖,但同時又通過股權的聯結確保資本家的個人所有權的實現。
在資本主義的所有制關係中產生出的資本主義的企業法人所有權,排斥資本家所有權,因而在形態上與資本主義所有制關係不一致(註:參見梁慧星:《中國民法經濟諸問題與新展望》,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1~22頁。)的話,那麼在社會主義集體公有制關係中,法人所有權則同公有制是適應的。因為集體公有制就是將財產公於由眾多個人組成的集體,在直接針對的同一客體意義上排斥個人的單獨所有,從而使個人集合的組織為公有成員利益而享有財產所有權。因而在社會主義集體公有制中集體所有權是可以採取法人所有權的形式的。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所有權實現的企業經濟組織必須具有產權明晰、管理科學的經營機制的必然要求。

法人形式

集體所有權採取法人所有權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合作社法人所有
合作社是社員以互助方式為增進自身利益聯合設立的經濟組織。合作社是社員資金聯合和勞動聯合的經濟組織。合作社有獨立的財產,有章程,有獨立的組織機構。因而合作社具有法人資格,合作社的財產應是合作社法人獨立所有的財產,其財產構成包括社員入社時的聯合出資的股金和合作社經營中的公共積累。在合作社存續期間這些財產歸合作社統一分配,構成合作社法人所有的財產。雖然從最終歸屬上這些財產歸屬於社員,但在合作社存續期間這些財產歸合作社統一分配,特別是合作社公共積累的財產已是社員集體化的財產,由合作社社員不可分割的共同佔有,這種共同佔有以合作社法人所有的形式表現出來。社員聯合組成合作社將財產交給合作社,合作社法人代表全體社員佔有支配合作社財產,實現社員自身的利益。
因此,合作社法人所有權在本質上是合作社社員的集體所有權。合作社法人所有權意味著合作社法人通過其機構獨立支配和經營合作社的財產,實現合作社社員的利益。這樣就通過合作社法人組織將財產的最終歸屬所有與財產的經營所有分開。在合作社財產的構成中,由社員入股形成的合作社財產即股金財產本來屬於社員個人的財產,“但當股金入股後作為聯合使用的社會資金時,就不同於私人手中的資金了,任何成員都不能以個人名義使用這筆社會資金,去追求個人的私利,這是對私有權的現實的揚棄。”(註:洪遠朋主編:《合作經濟的理論與實踐》,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348頁。)但同時社員個人又保有股金分息的權利。這就表明這部分財產是在社員共同佔有基礎上實現個人所有制的。
合作社財產構成中的公共積累部分的財產,其本身就是在合作社範圍內公有化的財產,它不屬於任何個人而由社員集體所有,即使在合作社終止時,這部分財產也不可由社員分割,而歸交於合作社所在社區,用於公共事業。可見這部分財產是公有化財產。這兩部分財產性質不同,社員股金構成的合作社財產是由社員向合作社入股的法律事實轉化為合作社財產的,對這部分財產社員有權請求分得股息或紅利,合作社終止時有權請求分割,但在合作社存續期間,社員可以轉讓股金,或退社時抽回股金,但不得以個人名義支配財產。也就是說合作社以法人名義佔有、使用、支配、處分社員入股給合作社的財產,對這部分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但同時社員就這部分財產享有投資者權益。合作社公共積累財產則是由合作社依據法律規定或合作社章程規定提留公共積累的法律事實(公有化手段)形成的合作社財產,對這部分財產由社員不可分割地共同佔有即集體所有,由合作社代表社員集體享有法人所有權,社員個人對這部分財產沒有按股分紅分息的權利,也沒有請求分割的權利,合作社法人享有所有權,實現社員的集體利益,社員個人依其社員權在集體利益的分享中實現個人利益。
但無論社員以股金投資的財產,還是合作社公共積累財產都是合作社法人的財產,由合作社法人代表社員集體享有所有權,實現社員的利益。社員通過合作社共同佔有財產,實現其自身利益。合作社財產實現於社員個人的利益主要包括社員個人按股分息或分紅權,社員個人在合作社勞動並且按勞取酬的權利,社員個人在合作社獲得互助的權利,社員個人以其同合作社的業務交易量的比例獲盈餘返還的權利。這樣就把合作社利益同社員利益緊密結合起來,使每個社員從個人利益的實現上更加關心合作社的經營成果。這也正是集體成員不可分割地共同佔有生產資料基礎上實現成員個人利益的集體所有制本質的體現。因此,合作社法人所有權應是集體所有權的典型形式。
建國初期,在中國農業合作化過程中建立的以土地入股、統一經營而且有較多公共積累財產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再到取消社員的入股土地的分紅權,實行土地和公共積累財產完全歸社員集體所有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都是由合作社法人享有合作社社員集體所有的財產所有權的,是集體所有權的法人所有權形式。只是由於當時合作社的建立和經營運作都是在合作化運動中在黨的政策指導下和政治干預下運作的,在短時間內由初級社向高級社的過渡,再由高級社向人民公社的過渡都是在政治運動的作用下進行的,而不是由合作社法人按照民法原則,依民事方法進行的。因此,合作社法人所有權並沒有發生應有的作用。到了公社化時期,公社是政社合一組織,實際上是以政取代了社,合作社不復存在。公社範圍、生產大隊範圍、生產小隊範圍的集體所有的財產都是在行政命令的指揮下運作的。公社化以後,原分別屬於生產小隊、生產大隊、公社範圍內的生產資料和財產已恢復集體所有,分別由村民小組、村、鄉各自範圍內的集體成員所有,在所有權形式上應當由這些集體範圍的成員,即相應社區範圍的全體居民共同所有。
農村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組織起來的農村商業合作社。是農民按照平等、自願、互利、民主、服務的合作社原則以入股方式組建的。供銷合作社財產是社員集體所有制財產,由供銷合作社法人享有所有權。但供銷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由於受“左”的錯誤指導思想的影響,供銷社法人所有權受到很大破壞。1958年“大躍進”運動中,將縣級以上各級供銷社撤併,與同級國營商業部門合併,將基層供銷社下放給人民公社領導和管理,供銷社的財產所有制關係由集體所有制上升為全民所有制,執行國營商業的財務制度,供銷合作社財產被大量平調、挪用。1961年、1962年開始恢復供銷合作社。但到了1966年後又再度將供銷社與國營商業合併,使供銷社的大量資金財產流失。1975年2月,中央又第二次作出了恢復供銷合作社的決定。但當時正在“文化大革命期間”,供銷合作社的理論、辦社原則、經營傳統受到錯誤的批判,加之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模式,即使從管理體制上將供銷社與國營商業分開,也難以真正恢復供銷合作社的本來性質。
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在全面改革開放政策的指引下,對供銷社進行了全面改革。“改革的核心是恢復供銷社的農民群眾集體所有的合作經濟組織性質,重點是改善同農民的關係。在改革的步驟上先組織力量,逐村逐戶清理歷史的社員的股金,落實股權,補發紅利,同時增擴社員股金;在此基礎上全面恢復社員代表大會制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縣級社改為基層社的聯合社。”(註:洪遠朋主編:《合作經濟的理論與實踐》,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 年版,第196、348頁。)同時積極推進供銷社改革經營管理體制、經營方式,擴大經營自主權,改革完善用工分配製度,拓寬服務領域,積極參與市場競爭。1995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又作出了《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強調“把供銷合作社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標,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過改革后的供銷社的全部資產屬於社員集體所有,由供銷社法人享有所有權,社員代表大會是供銷合作社法人的權力機關,理事會是其執行機構,行使所有權職能,承擔資產保值增殖的責任。監事會是代表社員對理事會的資產運用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的機構。因此,供銷合作社社員集體所有的財產,採取的是供銷合作社法人所有權形式。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農民集體所有制合作金融機構,是由農民入股,由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它是20世紀50年代初由農民群眾在政府領導下和銀行幫助下自願組織起來的資金互助組織。後來由於“左”的思想干擾背離了合作金融的性質,演變成了“官辦”銀行。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進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別是1996年7月國務院召開的全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會議,提出“必須改革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恢復其合作金融性質,促進農村經濟更快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改革信用合作社應當確立信用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明確信用合作社的財產依法屬於合作社社員集體所有,由信用合作社法人行使所有權。合作社的社員代表大會應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
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銀行是改革開放以來,自20世紀80年代末期在中國一些城市興起的集體所有制的金融組織,是由集體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入股作為社員組建的合作社,其宗旨主要是為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提供融資渠道,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和職工生活急需的資金困難。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銀行都是合作社法人,其資產屬於合作社法人所有。由其社員代表大會作為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督機關、信用社主任或合作銀行行長為代表機關行使法人所有權。
城市手工業合作社是建國初期,隨著對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依照《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章程準則(草案)》建立的合作社組織。其資產是由社員入股和合作社公共積累形成的,是合作社社員集體所有制財產,採取的是合作社法人所有權形式。在1958年後,在“一大二公”的“左”的錯誤思想指導下,對手工業合作社盲目升級過渡,大部分轉為地方國營工廠或集體工廠,合作社形式僅有很小一部分,而且由政府統負盈虧。1961年至1865年對手工業進行了調整,手工業合作社有所恢復,但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后,手工業合作社再次又大部分轉為國營。直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1983年12月全國手工業合作社才開始恢復,恢復了股金分紅,實行集資付息等制度。
2.集體獨資企業法人所有權
集體獨資企業法人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屬於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企業法人和由集體所有權主體出資創辦的企業法人。中國傳統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就是集體獨資的企業,企業財產屬於本企業的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由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比如原來由政府的二輕工業廳(局)及其他廳局主管的集體企業,雖然名為集體企業但實質上所有權、經營管理權都由政府主管部門掌握。自改革開放以來,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恢復集體企業的本來性質,將集體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歸還給城鎮集體企業,由集體企業法人行使,再如改革開放以來機關企事業單位興辦的勞動服務公司也是由勞動服務公司的全體勞動者集體所有生產資料的,它雖然是在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幫助扶持下興辦起來的,但創辦者的扶持性資產有的捐贈給勞動服務公司作為集體所有的基金,有的以上繳利潤逐步償還后形成為集體積累財產,加之勞動服務公司的經營積累財產,構成勞動服務公司集體所有的財產,勞動服務公司對其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這類集體企業的財產屬於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不屬於任何成員個人,由集體企業法人獨立享有所有權,而且在法人所有權背後再沒有投資者。另一類集體獨資企業是由集體所有者創辦的集體企業法人。比如農村的鄉村、村民小組集體所有者出資興辦的集體企業,城鎮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社區組織創辦的集體企業等。這類集體企業的財產屬於創辦該企業的集體所有,以集體投資權和集體企業法人所有權的法權形式所反映。另外還有一些個人投資設立集體企業並自願放棄投資私有權,將其投資捐獻給企業作為企業的公共積累基金,加上企業的經營積累,構成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的財產,由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
集體所有權
3.股份合作企業法人所有權
股份合作企業是指把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結合,由勞動者按股份投資入股,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實行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和按資分紅相結合,建立不可分割的公共積累,並以企業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形式。中國的股份合作企業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原有集體經濟組織經股份劃分轉變為股份合作企業;第二種是勞動群眾的入股方式創辦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改製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過程中,都將原集體所有的企業資產轉化為集體股,由原集體享有股權,這部分資產則轉化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財產,同股份合作制企業中由職工個人入股的財產一起構成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所有的資本,而且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還要留取不可分割的公共積累,在企業的分配中集體股的按股分紅、公共積累的留取確保了集體所有制財產的保值增殖;勞動者則通過按勞分配和個人股的按股分紅實現其個人利益。而勞動者個人利益的實現正是由分散所有的股份資產與勞動者集體所有的股份資產有機結合為股份合作制企業資本的結果,也是這些資產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斷留取的不可分割的公共積累相結合的結果,是勞動者通過股份合作制企業對聯合起來的財產共同佔有的結果;也是勞動者在共同佔有基礎上將其自由勞動力與社會化的股份合作制企業資本直接結合的結果。
在協作勞動和不可分割地共同佔有生產資料基礎上實現勞動者的個人利益,正是集體公有制本質的體現。而對企業資本在集體享有集體股權、職工(勞動者)享有個人股權的同時,是由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權的,對於留在企業的公共積累也是由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的。因此,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所有權正是集體公有制實現的法權形式。由勞動群眾入股創辦合作制企業中,企業的最初資產來自於勞動者個人的入股,是勞動者將由其個人所有的財產以入股的法律事實轉化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的財產,而勞動者個人仍保持著股份所有權。但股份所有權已不同於對企業資產的所有權,企業財產已轉化為聯合財產,由聯合起來的勞動者集體佔有和支配,不再由單個個人所支配,而這種集體佔有和支配,是由勞動者的聯合組織股份合作制企業支配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金資產已取得了集體佔有的性質。股份合作制企業勞動者共同佔有企業的資產,直接與生產資料結合共同勞動,主要按勞分配取酬,同時又按股分紅實現個人利益。
同時,隨著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發展,還要形成企業的公共積累財產和集體福利基金等。這部分財產是由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聯合勞動者集體勞動所創造的,應屬勞動者集體所有。這部分財產是構成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財產的組成部分,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對這部分財產支配的結果使集體福利基金用於集體成員福利,公共積累財產用於企業經營發展,與勞動者個人入股財產共同作為企業經營資產,在企業經營中保值增殖,實現勞動者個人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的個人利益和集體公共積累以及福利基金的增加。總之,無論從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財產形成的原始來源和經營積累看,還是從企業勞動者共同佔有這些財產,與生產資料直接結合,增殖集體股資產和公共積累,通過按勞取酬和個人股分紅,集體福利等形式實現勞動者個人利益來看,都說明股份合作制企業法人所有權是實現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所有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