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十四)工資福利處。 (二十六)職位管理處。 (三十四)人事處。

機構簡介


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是省政府綜合管理全省勞動工作的職能部門。

職責調整


(一)划入的職責。
將原省人事廳的職責,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原省勞動就業局的職責整合划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划給省商務廳。
2、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省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強化就業服務職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7、加強推動創業職責,強化創業促就業和社會化服務職能,全面推進社會保障一體化建設步伐。

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訂全省勞動工作的總體規劃、基本方針、法規、政策和勞動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根據全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制訂全省勞動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宏觀調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制訂全省勞動規範實施辦法和地方性標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綜合管理全省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勞動就業工作;規劃和指導勞動力市場建設,制訂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則並實施監督;推進勞動就業服務事業的發展;運用經濟手段,不斷拓寬就業渠道;制訂省內人員境外就業和境外人員省內就業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全省和省際之間區域性勞動力合理流動。
五、貫徹執行勞動關係基本規則,建立和完善勞動關係調整體系;負責全省勞動監察工作;負責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爭議有關的集體上訪和罷工問題;制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各類企業的勞動管理,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鑒證;組織協調企業富餘職工安置、政策性調配工作;研究擬訂企業職工獎懲法規;參與全省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六、宏觀管理全省職工工資和勞動報酬;制訂企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制度和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制訂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工資指導線;協調各類人員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分配關係;制訂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
七、綜合管理全省職業分析和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鑒定、職業技能競賽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管理全省技工學校和社會失業人員、企業富餘人員的培訓機構,指導企業職工和學徒培訓工作。
八、綜合管理城鎮企業(含個體私營業)社會保險工作和社會保險事業機構,社會保險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管理企業職工福利工作;組織推動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
九、綜合管理全省職業安全衛生、礦山安全衛生、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工作,制訂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行使國家監察職權;綜合管理全省安全生產工作,承辦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管理勞動統計和信息工作,定期發布統計信息和勞動事業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管理全省勞動領域的省際、國際交流與合作;制訂全省勞動領域的省際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的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勞動領域省際和國際技術合作、人才交流工作。
十二、組織推動全省勞動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推廣應用和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全省勞動行政部門工作;管理廳直屬單位;指導相關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
十四、完成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3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安全保密、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承擔廳機關政務公開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課題的調研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
(三)法規處。
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審核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行政處理行政許可項目行政處罰程序及行為的合法性;承辦相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管理;負責普法宣傳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編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廳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綜合、財務預決算和審計工作;承擔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勞動就業局)。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及分配方案;負責就業、失業統計工作。
(六)人才流動開發處。
擬訂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政策,指導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工作;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和人員調配事宜;承辦中省直在哈機關事業單位從哈外調配人員事宜;負責承辦國家和省畢業生就業服務項目,提出國家和省急需並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省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劃並組織實施;承辦駐外機構工勤人員的選派與協調工作。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入我省人力資源市場准入管理制度;負責對人力資源職業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組織實施全省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准入制度;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省性人力資源交流活動及外省(市)機構和組織在我省境內開展人力資源交流活動的審批和監管;負責省內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狀況、人力資源交流情況的統計發布。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指導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省直各部門及在我省的中央直屬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團職及以下)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和指導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及發展規劃;擬訂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組織和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建立和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職業技能鑒定政策;擬訂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級專家和省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全省學科(專業)帶頭人等的選拔及服務工作,負責省長特別獎的實施工作;擬訂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省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級和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省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全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製度和執業資格考試製度,監督指導考試工作。
(十二)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家庭服務業發展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負責組織開展農民工勞務輸出及相關服務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服務體系和信息建設。
(十三)勞動關係處。
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工作;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承辦中省直在哈企業從哈外調配人員事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擬訂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審核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審核中省直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牽頭負責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參與省級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四)工資福利處。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人員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負責中省直駐哈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審核,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協調指導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處級及以下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省直機關優秀公務員休假療養。
(十五)養老保險處。
擬訂養老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基金徵收及管理辦法、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給付標準及組織鑒定工作;擬訂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及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擬訂社保經辦機構執行養老保險政策情況監督考核辦法;負責參保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審批工作。
(十六)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方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擬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 (十七)醫療保險處。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的標準、管理辦法;負責對省直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指導全省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 (十八)工傷保險處。
擬訂工傷保險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全省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及再次鑒定工作;參與非工傷傷殘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工傷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及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工作;承擔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九)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管理辦法,對基金實施監管;承擔農村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狀況統計、信息資源網路化管理;對地方政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提出審核意見。
(二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並實施監督;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省屬以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工作。
(二十一)調解仲裁管理處。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相關制度;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組織實施調解仲裁員資格制度。
(二十二)技工教育處。
擬訂技工院校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技工院校設立審批事宜;指導技工院校招生、推薦就業、教學管理和教材建設工作;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院校評估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十三)公共就業服務處。
指導建立就業失業登記制度;承擔就業政策的實施工作並組織開展就業服務專項活動;組織開展就業援助工作;擬訂國(境)外人員入境就業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中省直企業享受就業優惠政策的認定等服務工作;負責就業服務信息的管理宣傳工作。
(二十四)基層工作指導處。
擬訂全省街道(鄉鎮)、社區基層勞動保障工作發展規劃,承擔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建設和相關管理工作;負責規劃街道(鄉鎮)、社區公共服務崗位開發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基層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服務工作及仲裁調解和維權工作;負責基層工作人員和公共服務崗位人員培訓工作。
(二十五)創業指導處。
擬訂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及創業服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落實工作;擬訂創業培訓計劃、創業培訓質量監控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創業項目庫的開發和利用工作;協調落實創業後續服務及創業培訓師資的考核管理工作;承擔國際勞工組織和國家創業培訓技術的引進和推廣工作;承擔創業促就業的信息建設工作。
(二十六)職位管理處。
承擔公務員管理的綜合性政策研究,組織擬訂公務員管理綜合性法規,起草重要文件;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管理辦法和省政府機關國家公務員處級及以下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完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審核全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完善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十七)考試錄用處。
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實施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擔公務員考試科研課題的研發和項目的實施工作;完善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 承擔省政府機關公務員及省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地市縣鄉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二十八)考核獎懲處。
完善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制度;擬訂省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省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及人員,指導和協調省政府直屬各部門獎勵表彰工作,代表政府承辦省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有關事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
(二十九)培訓與監督處。
擬訂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和評估辦法;指導協調各地、各部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承擔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
(三十)外國專家工作處。
承擔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綜合性政策研究,擬訂相關法規、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和綜合服務工作;負責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辦理外國專家證),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介紹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組織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境外培訓的機構資格認定;負責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宣傳工作;承擔對外國專家獎勵和表彰的有關工作;負責外國專家重大活動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三十一)引智項目管理處。
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工作;擬訂年度引進智力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年度出國(境)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引智工作經驗交流和引智成果的推廣應用及引智示範基地(縣)的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引進智力項目的對外聯絡工作。
(三十二)對外合作與對俄工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負責實施引進俄羅斯及獨聯體國家人才智力工作;負責實施年度引進俄羅斯及獨聯體國家智力項目和培訓計劃。
(三十三)信訪工作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督辦、複查、複核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對信訪信息進行匯總並提出建議。
(三十四)人事處。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出國人員政審工作。
機關黨委。按黨章規定設置,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室。為省紀檢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人員編製、領導職數單列。
四、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製214名,工勤人員編製8名。領導職數:廳長1職、副廳長5職,紀檢組長1職,副巡視員2職;處長36職(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處長各1職);副處長47職。
五、其他事項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服務和辦理就業派遣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后的就業指導、服務和辦理就業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二)會計職稱考試的職責分工。省財政廳負責會計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具體負責考試文件制發、報名資格審查、確定考點和考場、組織考試、閱卷和成績上報、進行考試總結等工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具體負責考試合格證書和初、中級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的發放等工作。
(三)撤銷原省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省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省對俄人才中心,其所承擔的相關行政職能划入廳機關,事業編製和領導職數收回。
(四)省社會保險局、省醫療保險局為副廳級事業單位,省勞動仲裁院為正處級事業單位,其所承擔的行政職能整合划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五)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宜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領導班子


秦玉德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
林秀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武志忠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常務副廳長。
分管辦公室、專家管理處、職稱處、考試錄用處、考核獎懲處、軍官轉業安置處、省自主擇業中心、仲裁辦、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博士后管理辦公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
賈 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
梁席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
呂克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
分管工資福利與離退休處、人事處(機關黨委)、北戴河療養院、省康復醫院、省政府駐大連辦事處。
黃耀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
徐宏光 副廳長。
分管外國專家工作處、引智項目管理處、省對俄人才交流與合作中心、規劃指導處、政策法規處、樂業大廈。
張雁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
分管人才流動開發處、培訓教育處、省人才中心、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人事編製公共服務大廳、高級專家服務中心。
董紹林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
高喜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組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