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遼寧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6號),設立遼寧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正廳級),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能轉變


取消的職責

1.取消對生產單位生產消殺藥物進行毒性鑒定。
2.取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科研項目(省級以下)審查。
3.取消對違反規定的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的處理。
4.取消辦理不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的醫用特殊物品出入境衛生檢疫證明。
5.取消第二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准入審批。
6.取消開展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的批准。
7.取消醫療機構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許可。
8.取消對在母嬰保健、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9.取消全省三級中醫藥科研實驗室初審和一、二級中醫藥科研實驗室評估。
10.取消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認定。
11.取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省級定點醫療機構審定。
12.取消各類高等學校(辦學機構)增設相關醫學類、藥學類本、專科專業審核。
13.取消醫療機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核發。
14.取消醫療機構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管理。
15.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下放的職責

1.將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許可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2.將市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核發許可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3.將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4.將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備案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5.將對省級中醫藥繼續教育基地評審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6.將國家目錄內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許可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7.將市際間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許可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8.將網際網路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9.將對設置人類精子庫的醫療機構採集精液前,未按規定對供精者進行健康檢查等行為的處罰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0.將對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買賣配子合子胚胎等行為的處罰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1.將對超出審核同意範圍提供網際網路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等行為的處罰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2.將執業醫師從事職業病診斷的資質認定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3.將全科醫師轉崗培訓基地審定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4.將全科醫師轉崗培訓考試合格證書核發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5.將銷毀高致病性菌(毒)種或樣本的批准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6.將對艾滋病檢測實驗室人員業務能力、設施、條件等驗收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7.將床位在300張(中醫2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設置(除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設置獨資的醫療機構)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8.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除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設置獨資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下放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9.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轉移的職責

1.將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遴選立項審查轉移至社會組織。
2.將醫師定期考核轉移至社會組織。
3.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轉移的其他職責。

增加的職責

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認定。

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基本原則,統籌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
2.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等方面的融合。
3.加強中醫藥綜合管理和規劃,促進中醫藥文化傳承發展,推動中醫藥事業和產業發展。
4.推進健康服務業發展及中醫藥健康服務,加強健康管理與促進等服務,促進健康服務相關支撐產業發展,促進與文化、旅遊、體育、養老產業融合發展。
5.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政策規劃、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全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負責全省重點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和嚴重精神障礙監測及防治工作評價,指導全省慢性病防治工作,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監督指導衛生計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依法組織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
(五)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全省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遼寧省藥品增補目錄,擬訂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省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
(八)組織擬訂中醫藥發展規劃和技術規範,負責中醫類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指導中醫藥教育、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組織實施中醫藥健康服務相關工作,促進中醫藥文化傳承發展,開展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宣傳普及,推動中醫藥海外發展,參與擬訂中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
(九)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
(十)組織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
(十一)制定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組織實施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三)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推動醫學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四)負責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綜合監督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衛生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
(十六)負責省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管理工作,負責省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省級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備管理工作。
(十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外事處、行政審批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政務信息、保密、信訪等工作,監督指導衛生計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外事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
(二)財務處。
承擔機關與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衛生計生行業項目資金管理,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工作。
(三)規劃與信息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優化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標準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五)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工作。
(六)體制改革處(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提出深化全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承辦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七)醫政醫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葯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省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承擔衛生援外和對口支援等工作,承擔地市開展分級診療試點指標任務。
(八)疾病預防控制處(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預防和控制重大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負責全省重點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和嚴重精神障礙監測及防治工作評價,組織開展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的監測、調查、評估,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基層衛生處。
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指導全省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十)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工作,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
(十一)藥品器械處(本溪葯都辦公室)。
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遼寧省藥品增補目錄,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省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擬訂藥品、醫用耗材、醫療器械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加強短缺藥品監測預警和供應保障,完善藥品供應保障制度,負責省級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備管理工作。負責本溪葯都相關工作的協調,推動本溪葯都醫藥產品的應用。
(十二)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適宜技術推廣和科研基地建設,推動醫學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推動實施醫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十三)衛生應急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全省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其他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組織實施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十四)綜合監督處。
負責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的綜合監督工作,按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監督執法行為。
(十五)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監測以及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交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十六)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完善計劃生育、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應對人口老齡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政策建議,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建立計劃生育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流動人口生存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協調開展獨生子女社會行為教育和培養、老年衛生、家庭健康服務,以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等工作。
(十七)保健處。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幹部保健工作制度、計劃,負責省確定的保健對象醫療保健、保健管理、健康體檢以及有關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工作,負責來遼中外重點保健對象醫療保健、以及重要會議、大型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幹部保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幹部保健基地的業務指導,負責幹部保健專家組的選拔和保健隊伍培養建設工作。
(十八)中醫藥綜合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醫藥發展規劃、政策,促進中醫藥文化傳承發展,開展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宣傳普及,承擔中醫藥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負責中醫藥綜合工作。
(十九)中醫醫療服務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中醫藥技術規範,監督管理中醫類醫療機構及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組織實施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和執業標準,組織開展中醫藥傳承和各類中醫藥人才培養,指導中醫藥科研能力建設,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指導協調基層中醫藥工作。
(二十)中醫藥健康服務處。
組織實施健康服務業及中醫藥健康服務相關工作,開展健康管理與促進等相關服務,促進健康服務相關支撐產業發展和與文化、旅遊、體育、養老產業融合發展,參與擬訂中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推動中醫藥海外發展。
(二十一)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與人事處合署辦公

人員編製


(略)

其他事項


(一)指導省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省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省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參與制定全省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省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三)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儘快制定、修訂。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與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省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五)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起草職業衛生監管、用人單位(煤礦除外)職業衛生監管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組織擬訂用人單位(煤礦、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部分除外)職業病危害因素工程式控制制、職業病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地方標準,負責用人單位(煤礦、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部分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煤礦、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部分除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煤礦、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部分除外)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煤礦、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部分除外)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煤礦、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部分除外)依法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煤礦除外)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負責匯總、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和職業病防治規劃,組織擬訂地方職業衛生標準,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及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和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