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作業

高溫作業

高溫作業(work in hot environment)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包括高溫天氣作業和工作場所高溫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工作場所高溫作業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25℃的作業。

分類


冶金鋼鐵行業
冶金鋼鐵行業
一、高溫、強熱輻射作業:冶金工業的煉焦、煉鐵、鍊鋼等車間
機械製造工業的鑄造車間
陶瓷、玻璃、建材工業的爐窯車間
發電廠(熱電站)、煤氣廠的鍋爐間等
二、高溫高濕作業:
紡織印染等工廠
深井煤礦中
三、夏天露天作業:
建築工地、大型體育競賽等。

作業環境


冶金工業,包括鍊鋼、煉鐵、軋鋼、煉焦等;機械製造業的鑄造、鍛造、熱處理等;玻璃與耐火工業的窯工、爐工等。此外還有造紙、製糖、磚瓦工業、發電廠、火車和輪船的鍋爐間以及潛水艙等,均屬高溫作業。

解決方法


高溫作業的環境很惡劣,避免每年夏季中暑現象,使用水幕型空調機,進行高溫車間的局部降溫。

作業標準


標準編號:GB/T 4200-2008
英文標題:Classified standard of working in the hot environment
替代情況:替代GB 935-1989;GB/T 4200-1997
實施日期:2009-6-1

頒布部門

內容簡介:本標準對國家標準GB/T 4200-1997《高溫作業分級》和GB 935-1989《高溫作業允許持續接觸熱時間限值》進行了修訂,並把兩個標準合併為一,使標準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號實際情況。本標準代替GB/T 4200-1997和GB 935-1989。
本標準規定了高溫作業環境熱強度大小的分級和高溫作業人員允許持續接觸熱時間與休息時間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對高溫作業實施職業安全衛生分級管理。允許持續接觸熱時間限值適用於一般室內的高溫作業。

標準區別

本標準與GB/T 4200-1997和GB 935-1989相比,主要變化有:
——按照GB/T 1.1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標準文本,增加了規範性引用文件。
工業換氣扇
工業換氣扇
——規範了WBGT指數的表示方法。 ——取消了原標準中定向輻射擊熱的修正係數
——規定了各地區調整勞動期限參考氣候學的標準。
——對原《高溫作業允許持續接觸熱時間限值》標準附錄A中的勞動強度的確定進行了重新規定。
——取消了原《高溫作業允許持續接觸熱時間限值》標準中的附錄B和附錄C。
高溫工作定義 由於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氣溫達到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於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稱為高溫作業。

行業特點

高溫作業幾乎遍佈於工業生產的所有行業,如鍊鋼、煉鐵、造紙、塑料生產、水泥生產等。
高溫作業時,人體會出現一系列生理功能改變,這些變化在一定限度範圍內是適應性反應,但如超過範圍,則會產生不良影響,甚至引起病變。

健康影響


一、對生理功能的影響:
體溫的調節:高溫作業的氣象條件、勞動強度、勞動時間及人體的健康狀況等因素,對體溫調節都有影響。
飲食和營養
飲食和營養
水鹽代謝:高溫作業時,排汗顯著增加,可導致機體損失水分、氧化鈉、鉀、鈣、鎂、維生素等,如不及時補充,可導致機體嚴重脫水,循環衰竭,熱痙攣等。循環系統:高溫作業時,心血管系統經常處於緊張狀態,可導致血壓發生變化。高血壓患者隨著高溫作業工齡的增加而增加。
消化系統:可引起食慾減退消化不良胃腸道疾病的患病率隨工齡的增加而增加。
神經內分泌系統:可出現中樞神經抑制,注意力、工作能力降低,易發生工傷事故。
泌尿系統:由於大量水分經汗腺排出,如不及時補充,可出現腎功能不全,蛋白尿等。
二、中暑性疾病:按發病機制和臨床表現的不同,分為三種類型
熱射病:由於體內產熱和受熱超過散熱,引起體內蓄熱,導致體溫調節功能發生障礙。是中暑最嚴重的一種,病情危重,死亡率高。
典型癥狀為:急驟高熱,肛溫常在41℃以上,皮膚乾燥,熱而無汗,有不同程度的意識障礙,重症患者可有肝腎功能異常等。
個人防護背心
個人防護背心
熱痙攣:是由於水和電解質的平衡失調所致。
臨床表現特徵為:明顯的肌痙攣使有收縮痛,痙攣呈對稱性,輕者不影響工作,重者痙攣甚劇,患者神志清醒,體溫正常。
熱衰竭:是熱引起外周血管擴張和大量失水造成循環血量減少,顱內供血不足而導致發病。
主要臨床表現為:先有頭昏頭痛心悸、噁心、嘔吐、出汗,繼而昏厥,血壓短暫下降,一般不引起循環衰竭,體溫多不高。

保護措施


一、改善工作條件,配備防護設施、設備。
水隔熱:常用的方法有水箱或循環水爐門,瀑布水幕等;
使用隔熱材料:常用的材料有石棉爐渣草灰泡沫磚等。在缺乏水源的工廠及中小型企業,以採取此方法為最佳。
採用自然通風:如天窗、開敞式廠房,還可以在屋頂上裝風帽
高溫車間
高溫車間
機械式通風:如風扇、崗位送風。安裝空調設備。
二、加強個人防護
個人防護用品:應採用結實、耐熱,透氣性好的織物製作工作服,並根據不同作業的需 求,供給工作帽、防護眼鏡、面罩等。如高爐作業工種,須佩帶隔熱面罩和穿著隔熱,通風性能良好的防熱服。
三、加強衛生保健和健康監護
從預防的角度,要做好高溫作業人員的就業前和入暑前體檢,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等高溫禁忌症者,一般不宜從事高溫作業,應給予適當的防治處理
供給防暑降溫清涼飲料、降溫品和補充營養:要選用鹽汽水綠豆湯豆漿酸梅湯等作為高溫飲料,飲水方式以少量多次為宜。可準備毛巾、風油精藿香正氣水以及仁丹等防暑降溫用品。此外,要制訂合理的膳食制度,膳食中要補充蛋白質和熱量,維生素AB1、B2、C和鈣。

飲食要點


高溫作業人員在飲食和營養方面應多補水、食鹽水溶性 維生素等。
通風降溫系統
通風降溫系統
高溫作業人員熱量消耗大,出汗多,身體的生理代謝往往發生一些改變,如唾液和胃液分泌減少,胃酸濃度降低等。從事高溫工作的人員每天出汗超過常人出汗量的5~7倍。由於汗液的大量蒸發,機體內所需的鉀、鈉、鈣等無機鹽以及水溶性維生素也隨著汗液跑掉。如果不及時補充排掉的水分和鹽分,將會引起水鹽代謝紊亂,出現一系列病理現象。早期有食欲不振、噁心、頭昏、頭暈、疲乏無力、四肢酸懶、體力下降等現象,嚴重時引起血液濃縮,甚至發生抽筋或中暑昏倒。一般來說,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天至少應補充水分5000cc左右,補充食鹽15~25克以上(食物中含的鹽在內)。補充的方法可以經常喝點鹽開水,每500克水中加食鹽1克左右為宜。還可以喝鹽茶水、咸綠豆湯、鹹菜湯和含鹽汽水等等。這樣既可消暑解渴,又能及時補充必須的食鹽。飲水原則是多次少量,每次飲一兩茶杯為好,不要喝得過多過快,這樣可減少汗液排出,有利於增加飲食。
為了保護高溫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飲食與營養原則是高熱量、高蛋白、高維生素的平衡膳食,總熱量應較一般工人高出15%左右,在每日的膳食中應有一定比例的營養價值較高的動物蛋白或豆類蛋白。對高溫作業人員的維生素供給,首先應補充維生素B1、B2、C等水溶性維生素。高溫作業人員要儘可能多吃一些新鮮蔬菜和瓜果,可以預防某些維生素缺乏病

勞動保障


國家對高溫作業制定有《高溫作業分級標準》。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規定工礦企業應採取包括合理安排高溫車間的熱源、隔熱措施以及通風等各種措施,降低高溫作業場所溫度;對高溫作業工人(包括新工人、臨時工)進行就業前和入暑前的健康檢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胃和十二指腸潰瘍活動性肺結核肝臟疾病腎臟病、肥胖病、貧血急性傳染病後身體衰弱、中樞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醫務人員應進行巡迴醫療和防治觀察,發現中暑患者,及時進行救治;供給足夠的合乎衛生要求的飲料、含鹽飲料等;對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工人,應供給耐燃、堅固、導熱係數較小的白色工作服,其它高溫作業可根據需要供給工人手套、鞋靴罩、護腿圍裙、眼鏡和隔熱面罩等勞動防護用品;應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和工間休息;高溫作業車間應設有通風良好的工間休息室。
對鍊鋼等特殊行業,國家專門制定《冶金企業高溫作業職業管理規程》。
除此以外,各地對高溫天氣下作業也有相應規定,如深圳市專門出台了《深圳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時,當日應停止工作;氣溫38℃時,當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氣溫達到35℃時,應根據生產工作情況,採取換班輪休等方法,縮短員工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加班加點;12―15時應停止露天作業;因行業特點不能停止作業的,12―15時員工露天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等等。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京財行2002378號規定,行政事業單位防暑降溫費補助標準為,夏天每人每月補助60元(含離休人員),交通幹警每人每月補助80元。
超過40℃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日前,安監總局等四部門下發通知,要求做好防暑降溫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的,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通知強調,各地區要對存在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和容易導致高溫中暑的高危人群進行全面排查,有針對性地指導各類用人單位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用人單位要落實防暑降溫主體責任,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勞動保護工作。
通知部署7項工作:
(一)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管理人員要認真學習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各項規定,明確本單位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制定防暑降溫責任制,將防暑降溫責任落實到車間、班組和勞動者。
(二)廣泛開展防暑降溫宣傳教育,讓每一位勞動者了解高溫危害、後果及防護方法。對高溫作業崗位勞動者,要進行一次專題培訓,開展防暑降溫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動,切實提高勞動者的自我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大防暑降溫經費投入,改善作業條件,特別是要在相對固定的高溫作業場所配備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為高溫作業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藥品。
(四)合理安排和調整作業時間。要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結合作業特點和具體條件,合理安排調整勞動者高溫天氣工作時間。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的,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40℃以下的,應按規定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嚴禁延長高溫作業時間和違規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
(五)組織高溫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及時調整作業崗位。
(六)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七)依照有關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通知還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四不兩直”要求,在高溫酷暑季節至少開展一次防暑降溫暗查暗訪活動,對防暑降溫措施落實不到位、問題嚴重的,要嚴肅查處並予以公開曝光。
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切實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力度,為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中暑診斷及救治等醫療服務。對於確診為職業性中暑和疑似職業性中暑的病例,醫療衛生機構要按規定上報職業病相關信息。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夏季高溫津貼支付以及被診斷為職業性中暑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落實等情況。
各級工會組織要代表勞動者就防暑降溫措施與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或防暑降溫專項集體合同,督促用人單位落實防暑降溫責任,積極組織開展“送清涼”等活動,切實維護勞動者安全健康權益。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進行查處,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並加強對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衛生標準


一、總體布局規定:
在布置產生高溫的車間時,要考慮相應事故防範和應急、救援設施和設備的配套;高溫車間的縱軸應與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相垂直。
能布置在車間外的高溫熱源,儘可能地布置在車間外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不能布置在車間外的高溫熱源和工業窯爐應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車間下風側的外牆側窗附近。
車間內發熱設備相對於操作崗位應設計安置在夏季最小風向頻率上風側,車間天窗下方的部位。
以自然通風為主的廠房,車間天窗設計應滿足衛生要求:阻力係數小、通風量大、便於開啟、適應季度調節;天窗排氣口的面積應略大於進風窗口及進風門的面積之和;熱加工廠房應設置天窗擋風板;廠房側窗下緣距地面不應高於1.2m。
二、在工作場所基本衛生要求中對防暑的規定:
工藝流程的設計宜使操作人員遠離熱源,同時根據其具體條件採取必要的隔熱降溫措施。
熱加工廠房的平面布置應呈“L”型或“Ⅱ”,或“Ⅲ”型。開口部分應位於夏季主導風向的迎風面,而各翼的縱軸與主導風向呈0~45°夾角。
高溫廠房的朝向,應根據夏季主導風向對廠房能形成穿堂風或能增加自然通風的風壓作用確定。廠房的迎風面與夏季主導風向宜成60°~90°夾角,最小也不應小於45°角。
熱源的布置應盡量布置在車間的外面;採用熱壓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熱源盡量布置在天窗的下面;採用穿堂風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熱源應盡量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熱源布置應便於採用各種有效的隔熱措施和降溫措施。熱車間應設有避風的天窗,天窗和側窗應便於開關和清掃。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氣窗其下端距地面不應高於1.2m,以便空氣直接吹向工作地點。冬季自然通風用的進氣窗其下端一般不低於4m。如低於4m時,應採取防止冷風吹向工作地點的有效措施。自然通風應有足夠的進風面積。產生大量熱、濕氣、有害氣體的單層廠房的附屬建築物,佔用該廠房外牆的長度不得超過外牆全長的30%,且不宜設在廠房的迎風面。
產生大量熱或逸出有害物質的車間,在平面布置上應以其最大邊作為外牆。如四周均為內牆時,應採取措施向室內送入清潔空氣。當室外實際出現的氣溫等於本地區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時,車間內作業地帶的空氣溫度應符合下列要求:散熱量小於23w/m3?h的車間不得超過室外溫度3℃C;散熱量23~116w/m3?h的車間不得超過室外溫度5℃;散熱量大於116w/m3?h的車間不得超過室外溫度7℃;車間作業地點夏季空氣溫度,應按車間內外溫差計算。其室內外溫差的限度,應根據實際出現的本地區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確定,不得超過表1的規定。
表1 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規定
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22及以下23242526272829-3233及以上
工作地點與室外溫差(℃)1098765432
當作業地點氣溫≥37℃時應採取局部降溫和綜合防暑措施,並應減少接觸時間。高溫作業車間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內氣溫不應高於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特殊高溫作業,如高溫車間天車駕駛室、車間內的監控室、操作室、煉焦車間攔焦車駕駛室等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熱輻射強度應小於700w/m2室內氣溫不應超過28℃。工藝上以濕度為主要要求的空氣調節車間(如紡織廠)內,空氣溫濕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相對濕度(%)50607080
溫度(℃)30292827
高溫作業地點採用局部送風,工位送風降溫措施時,帶有水霧的氣流達到工作地點的風速應控制在3~5m/s,霧滴直徑應小於100μm;不帶水霧的氣流到達工作地點的風速,輕作業應控制在2~3m/s重作業應控制在4~6m/s。在炎熱季節對高溫作業工種的工人應供應含鹽清涼飲料(含鹽量為0.1%~0.2%),飲料水溫不宜高於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