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

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湖泊保護,防止湖泊面積減少和水質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護和改善湖泊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通過時間


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湖泊保護、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湖泊漁業生產活動和水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濕地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湖泊的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重要湖泊可根據其功能和實際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以加強保護。
水庫的水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湖泊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綜合治理、永續利用的原則,達到保面(容)積、保水質、保功能、保生態、保可持續利用的目標。
第四條 湖泊保護實行名錄製度。本省行政區域內湖泊保護名錄,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漁)業、林業、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旅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湖泊的功能、面積,以及應保必保原則擬定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並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湖泊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湖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湖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跨行政區域的湖泊保護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區域內的人民政府負責。
跨行政區域湖泊的保護機構及其職責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跨行政區域湖泊的保護機構應當切實履行湖泊保護職責,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湖泊保護工作。
第六條 湖泊保護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湖泊保護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考核,考核目標包括湖泊數量、面(容)積、水質、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態等內容。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泊保護年度目標考核結果,應當作為當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任職、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湖泊保護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湖泊狀況普查和信息發布;
(二)擬定湖泊保護規劃及湖泊保護範圍;
(三)編製與調整湖泊水功能區劃;
(四)湖泊水質監測和水資源統一管理;
(五)防汛抗旱水利設施建設;
(六)涉湖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與監督;
(七)湖泊水生態修復;
(八)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湖泊的日常保護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湖泊保護工作中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製湖泊水污染防治規劃;
(二)水污染源的監督管理;
(三)湖泊水環境質量監測和信息發布;
(四)水污染綜合治理和監督;
(五)審批涉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組織指導湖泊流域內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湖泊保護工作中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設定禁漁區和確定禁漁期
(二)漁業種質資源保護;
(三)漁業養殖的監管;
(四)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五)組織制定和實施漁業開發利用保護規劃;
(六)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湖泊保護工作中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的建設、管理;
(二)環湖生態防護林、水源涵養林工程建設;
(三)湖泊濕地生態修復;
(四)湖泊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公安、交通運輸、旅遊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湖泊保護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湖泊保護的部門聯動機制,實行由政府負責人召集,相關部門參加的湖泊保護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政府負責人主持,日常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湖泊保護投入機制,將湖泊保護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使用、能源供應、政府採購等措施,鼓勵和扶持企業為減少湖泊污染進行技術改造或者轉產、搬遷、關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湖泊保護規劃的要求和恢復湖泊生態功能的需要,對居住在湖上,岸上無房屋、無耕地的漁民和居住在湖泊保護區內的其他農(漁)民實施生態移民,採取資金支持、技能培訓、轉移就業、社會保障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三條 對重要湖泊的保護,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在資金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湖泊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運用科技手段加強湖泊的監測、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
第三章 湖泊保護規劃與保護範圍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製湖泊保護總體規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濕地保護規劃和湖泊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相互銜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湖泊保護總體規劃,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對列入湖泊保護名錄的湖泊分別擬定湖泊保護詳細規劃,徵求相關部門和公眾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實施,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湖泊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包括湖泊保護範圍,湖泊水功能區劃分和水質保護目標,水域納污能力和限制排污總量意見,防洪、除澇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標,種植、養殖控制目標,退田(池)還湖,生態修復等內容。
第十七條 湖泊保護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反湖泊保護規劃批准開發利用湖泊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湖泊保護規劃開發利用湖泊資源。
第十八條 實行湖泊普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實施湖泊狀況普查,建立包括名稱、位置、面(容)積、調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內容的湖泊檔案。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湖泊保護規劃,對湖泊進行勘界,劃定湖泊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確定保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湖泊保護範圍包括湖泊保護區和湖泊控制區。
湖泊保護區按照湖泊設計洪水位劃定,包括湖堤、湖泊水體、湖盆、湖洲、湖灘、湖心島嶼等。湖泊設計洪水位以外區域對湖泊保護有重要作用的,劃為湖泊保護區。城市規劃區內的湖泊,湖泊設計洪水位以外不少於50米的區域劃為湖泊保護區。
湖泊控制區在湖泊保護區外圍根據湖泊保護的需要劃定,原則上不少於保護區外圍500米的範圍。
第二十一條 在湖泊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與防洪、改善水環境、生態保護、航運和道路等公共設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在湖泊保護區內建設防洪、改善水環境、生態保護、航運和道路等公共設施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經依法批准在湖泊保護區內從事建設的,應當做到工完場清;對影響湖泊保護的施工便道、施工圍堰、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二條 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園、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築壩攔汊以及其他侵佔和分割水面的行為。
湖泊已經被圍墾或者築壩攔汊的,應當按照湖泊保護規劃,逐步退田(圩)還湖。
第二十三條 在湖泊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排污口的,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應當徵求交通運輸、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湖泊控制區內的土地開發利用應當與湖泊的公共使用功能相協調,預留公共進出通道和視線通廊。
禁止在湖泊控制區內從事可能對湖泊產生污染的項目建設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四章 湖泊水資源保護
第二十五條 實行最嚴格的湖泊水資源保護制度。湖泊水資源配置實行統一調度、分級負責,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維持湖泊合理水位。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農(漁)業、林業、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湖泊保護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擬定和調整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在湖泊內進行養殖、航運、旅遊等活動,應當符合該湖泊的水功能區劃要求。
第二十七條 加強對湖泊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對具有飲用水水源地功能的湖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相關保護標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調度,防止水源枯竭;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開展日常巡查和監測,防止水體污染。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湖泊生態保護需要確定湖泊的最低水位線,設置最低水位線標誌。
湖泊水位接近最低水位線的,應當採取補水、限制取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標準方法、統一信息發布的要求,建立湖泊監測體系和監測信息協商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湖泊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水文水資源信息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布;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當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
第五章 湖泊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擬訂湖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逐級分解至縣(市、區)人民政府,並落實到排污單位。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湖泊水域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湖泊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並予以公告,同時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湖泊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湖泊水質未達到該水功能區對水質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湖泊水污染防治、產業結構優化和產業布局調整的需要,擬定湖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適用的具體地域範圍和期限,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對湖泊水環境質量不能滿足水功能區要求的區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湖泊流域內各類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的統一規劃布局,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湖泊流域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禁止新建造紙、印染、製革、電鍍、化工、製藥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屬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對已有的污染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轉產或者關閉。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湖泊流域內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控制過量和不當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規劃湖泊流域內畜禽飼養區域,鼓勵建設生態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通過發展沼氣、生產有機肥和無害化畜禽糞便還田等方式實現畜禽糞污綜合利用,減少畜禽養殖污染。
第三十六條 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
禁止向湖泊傾倒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工業廢渣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在屬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湖泊水域設置排污口和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湖泊流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合理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單獨收集設施,提高城鎮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新建、在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同步配套建設脫氮除磷設施;已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沒有脫氮除磷設施的,應當增設脫氮除磷設施。
污水處理廠出水應當符合國家對回用水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湖泊流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結合生態鄉、鎮、村創建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活動,實施河塘清淤,改造和完善水利設施,利用河塘溝渠的自凈能力處理生活污水。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污水人工濕地處理設施、生物濾池設施和接觸氧化池等集中或者分散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湖泊流域內城鄉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在村莊設置垃圾收集點,對垃圾分類收集,對化肥、農藥、除草劑等包裝物分類處理,提高垃圾處理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水平。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湖泊的水功能區劃、水環境容量和防洪要求編製漁業養殖規劃,確定具體的養殖水域、面積、種類和密度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在湖泊水域圍網、圍欄養殖;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圍網、圍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拆除。
禁止在湖泊水域養殖珍珠和投化肥養殖。
第四十一條 在湖泊保護範圍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旅遊業,防止超環境能力過度發展;從事旅遊開發應當符合湖泊保護規劃的要求,並依法報經批准;有關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經批准設置的各類旅遊觀光、水上運動、休閑娛樂等設施不得影響水生態環境,應當與自然景觀相協調,並配備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
第四十二條 湖泊內的船舶應當按照要求配備污水、廢油、垃圾、糞便等污染物、廢棄物收集設施。港口、碼頭等場所應當配備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並轉移至其他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在城區湖泊和具有飲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從事經營的船舶,不得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體的燃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編製湖泊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做好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第六章 湖泊生態保護和修復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湖泊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保護和改善湖泊生態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漁)業、林業等部門開展湖泊生態環境調查,制定修復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后實施。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環境保護、林業、建設等部門,運用種植林木、截污治污、底泥清淤、打撈藍藻、調水引流、河湖連通等措施,對湖泊水生態系統以及主要入湖河道進行綜合治理,逐步恢復湖泊水生態。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湖泊保護詳細規劃,會同相關部門修復湖濱濕地,建設濕地恢復示範區,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環湖生態防護林、水源涵養林工程建設。
第四十七條 維護湖泊生物多樣性,保護湖泊生態系統,禁止獵取、捕殺和非法交易野生鳥類及其他湖泊珍稀動物;禁止採集和非法交易珍稀、瀕危野生植物
在水生動物繁殖及其幼苗生長季節的重要湖區和洄遊通道,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禁漁區,確定禁漁期。在禁漁區內和禁漁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捕撈和爆破、采砂等水下作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漁)業等有關部門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採取適量投放水生物、放養濾食性魚類、底棲生物移植等措施修復水域生態系統,並對各類水生植物的殘體以及有害水生植物進行清除。
第七章 湖泊保護監督和公眾參與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湖泊保護情況白皮書,對保護湖泊不力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督促其湖泊保護工作。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農(漁)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湖泊保護、利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查處;對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及時查處。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湖泊保護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對本條例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質詢等方式,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必要時可以依法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湖泊保護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增強公眾湖泊保護意識,建立公眾參與的湖泊保護、管理和監督機制。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定期發布湖泊保護的相關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
第五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湖泊保護公益性宣傳,倡導促進環境友好的生活方式,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五十四條 鼓勵社會各界、非政府組織、湖泊保護志願者參與湖泊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投入湖泊保護。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湖泊保護工作,督促、引導村(居)民依法履行保護湖泊義務。
第五十五條 在湖泊保護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湖泊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湖泊保護規劃的規定,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公眾的監督,依法、合理、有序利用湖泊。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湖泊保護的舉報和獎勵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湖泊的行為進行舉報;有處理許可權的部門接到檢舉和舉報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對保護湖泊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保護湖泊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未依法對湖泊進行勘界,劃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的;
(三)未依法組織編製湖泊保護規劃、湖泊水功能區劃、湖泊水污染防治規劃的;
(四)違反湖泊保護規劃批准開發利用湖泊資源的;
(五)未依法履行有關公示、公布程序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湖泊保護區內建設與改善水環境、生態保護、航運和道路等公共設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或者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 為,限期恢復原狀,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湖泊保護區內從事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築壩攔汊及其他侵佔和分割水面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圍網、圍欄養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在湖泊水域養殖珍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在湖泊水域投化肥養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污染水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實施情況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今年7月至8月,常委會對《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貫徹實施情況開展了全覆蓋的執法檢查。這次檢查規格高、範圍廣、聲勢大,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好的影響。其特點:一是領導重視。常委會將“條例”列入今年監督工作的重點,主任會議多次研究,明確指導思想、重要內容和方法步驟。李春明常務副主任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全面負責該項工作,對檢查的目標任務、工作重點和安排部署提出了具體要求。常委會各位副主任親自帶隊深入基層實地檢查,形成了強大聲勢。二是準備充分。為搞好這次執法檢查,王玲副主任先後兩次帶隊赴武漢、荊州開展預調研,了解“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確定檢查的重點內容,以增強檢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6月下旬,執法檢查組召開聯組會議,聽取了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關於“條例”貫徹實施情況的彙報。各地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的統一部署,層層開會動員,成立領導小組,落實工作專班,制定實施方案。三是重點突出。根據預調研的情況,這次重點檢查“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情況;湖泊保護規劃編製、責任制落實、管理體制建設、湖泊保護及生態修復;群眾反映突出問題及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等三個方面的內容。四是方法多樣。為增強監督實效,在實地檢查中,各檢查組除聽取彙報、實地察看、深入座談、個別走訪外,還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廣泛吸收人大代表參加,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二是設立並公布了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三是明察與暗訪相結合,派出小分隊,不發通知、不打招呼,直奔湖區隨機暗訪;四是制定檢查細則及資料查看錶格,要求被查單位如實填寫。表格涵蓋了政府及其水利、環保、農業、林業等部門關於湖泊保護規劃編製、責任制落實、聯席會議制度執行、管理體制建設、投入機制完善、執法能力建設等22項工作的33個方面。
從檢查情況看,省委省政府、各級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營造湖泊保護氛圍,落實湖泊保護責任,編製湖泊保護規劃,加強湖泊保護監督管理等,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還存在管理體制不順、湖泊過度開發、水質污染嚴重、生態功能退化、湖泊保護投入不足等問題,我省湖泊保護形勢仍然嚴峻,湖泊保護任重道遠,還需要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取切實的措施加以解決。現將主要情況彙報如下:
一、主要做法與成效
1.加強領導,著力構建湖泊保護責任體系
省委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湖泊保護工作,將其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2012年,省委省政府召開全省湖泊保護工作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湖泊保護工作。李鴻忠書記提出要樹立“人湖生死同體,榮辱與共”的理念,“對湖泊要多予少取,先予后取,保護優先”。王國生省長要求全省上下按照“條例”要求,切實抓好湖泊保護規劃編製、污染防治、生態修復和依法管理等重點工作,促進湖泊的可持續利用。省政府及涉湖市成立了湖泊保護與管理領導小組,層層簽訂責任書,明確保護的總體目標和工作任務。全省755個省級保護的湖泊中,有472個已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313個已明確實行湖長制,52個已列入市對縣(市、區)的責任考核。在對全省湖泊狀況進行系統調查的基礎上,2012年省政府出台了《關於加強湖泊保護與管理的實施意見》,明確了保護與管理的指導原則和重點內容。目前,全省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共出台相關規章制度61個,為我省湖泊保護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武漢市制定了《湖泊保護綜合管理考核辦法(試行)》,將湖泊保護工作納入績效考評指標,並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原則,將涉湖的社區和企事業單位納入保護責任體系,實行湖長制和網格化管理,實現了由形態保護向生態建設的根本轉變。十堰市與各縣(市、區)簽訂了《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區保護目標責任書》,並將任務逐項分解至各鄉鎮單位,層層簽訂責任狀。荊門市對涉湖的縣(市、區)進行了百分制量化考核。
2.廣泛宣傳,營造湖泊保護良好氛圍
為了深入宣傳貫徹“條例”,各級各部門充分利用報紙、電視、電台、網路等新聞媒體,結合“3·22”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和“12·4”全國法制宣傳日,通過舉辦培訓班,組織專題講座,編髮宣傳資料,開展大型諮詢服務活動等各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條例”的主要精神,不斷提高廣大幹群的湖泊保護意識,積極營造愛湖、惜湖、護湖、美湖的濃厚氛圍。省水利廳召開新聞發布會,舉辦了學習宣傳“條例”的專題培訓班。省湖泊局聯合湖北日報舉辦“千湖新記”系列報道、聯合團省委開展“愛我千湖”志願者服務活動,組織志願者1000餘人,民間“湖長”142人參加湖泊保護。各地還通過各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咸寧市從“條例”中摘錄編輯出16條禁令,印製一萬餘份在沿湖村莊張貼、散發;將報紙刊登的有關涉湖違紀案件翻印送給市縣鄉鎮負責同志,不斷提高黨政幹部湖泊保護意識。該市人大常委會還主辦了學習貫徹“條例”知識競賽。宜昌市組織編寫湖泊保護水情教育讀本,並將水情教育納入全民教育和中小學教育課程體系。黃岡市各職能部門多次舉辦專題培訓班,各縣市通過幹部夜校、青年幹部讀書班、機關幹部職工大會等形式組織機關幹部認真學習“條例”。
3.編製規劃,不斷強化湖泊保護基礎工作
為了切實發揮規劃的引領、規範作用,推進湖泊的科學管理和有序利用,各級各部門認真編寫了湖泊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省水利廳聯合有關部門,實施了《湖北省湖泊資源環境調查與保護利用研究》,摸清了全省100畝以上湖泊(含100畝以下的城中湖)的名稱、數量、面積、分佈、變遷態勢等情況,為全省湖泊保護與管理、開發與利用奠定了基礎。省政府分兩批公布了755個湖泊的保護名錄,建立了湖泊保護檔案。目前,全省《湖泊保護總體規劃》已經出台,全省18個30平方公里以上湖泊水利綜合治理規劃已編製完成,《湖北省“十三五”湖泊綜合治理規劃》已經啟動。省環保廳將“五湖、六庫”等重要湖庫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納入《湖北省“十二五”環保規劃》,組織編寫了《梁子湖水污染防治規劃》、《洪湖水污染防治規劃》等專項規劃,加強了對湖泊污染防治的科學指導。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積極爭取國家支持,將四湖流域綜合整治列入洞庭湖生態經濟區整體規劃,項目資金規劃280多億元。2013年,省政府啟動了《湖北省湖泊志》編纂工作,截至目前,需要分篇立志的308個湖泊已完成初稿編寫任務,將分三冊陸續出版。各地還積極編製本區域湖泊保護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為保護與管理提供依據和保障。黃石市完成了《黃石市藍線規劃》、《黃石市慈湖風景區總體規劃》以及大冶湖、慈湖、網湖等12個湖泊的水利綜合治理規劃。鄂州市編製了《鄂州市水生態文明建設試點實施方案》、《梁子湖生態建設規劃》、《湖北省梁子湖水利綜合治理規劃》等,形成了完善的保護規劃體系。孝感市編製了汈汊湖童家湖王母湖野豬湖水利綜合規劃,汈汊湖省級濕地公園整體規劃和白石湖生態旅遊園項目規劃。
4.實施湖泊保護工程,大力推進湖泊綜合治理
各級各部門積極實施湖泊保護工程,加強綜合治理。近年來,省環保廳積極爭取梁子湖洪湖、澴東湖納入國家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獲得國家專項資金2.86億元。省林業廳近3年來,投資1.7億元,啟動30個重點湖泊濕地恢復與保護工程,恢復濕地9.8萬公頃;每年投入1000萬元,加強林業生態修復,重點在湖泊濕地周邊營造環湖生態防護林和水源涵養林。省農業廳在梁子湖、西涼湖、淤泥湖等大中型湖泊建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30個,以種質資源保護促進湖泊保護。各地還根據社會發展需求,結合不同湖泊的實際,積極實施湖泊綜合治理,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武漢市實施武昌大東湖、漢陽六湖和金銀湖七湖連通等城市生態水網工程,以及龍陽湖清淤、南湖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內沙湖生態修複試點等一批綜合治理和水生態環境修復工程,改善了湖泊水質。荊州市開展“引江濟湖”工程,城區湖泊水環境明顯好轉。黃石市對磁湖採取全面截污,實現江湖連通,消除了內源污染。黃岡市開展遺愛湖綜合整治,截斷29處、治理42個排污口。天門市實施河湖連通及截污工程和東、西湖改造工程,實現了河湖連通並成功補水。神農架累計投入財政補償資金3400萬元,對大九湖等濕地核心區92戶居民實行整體搬遷,引導他們使用清潔能源,實行生活垃圾和污水集中處理,減少了傳統生活方式對水源保護區的影響。
5.嚴格監管,著力構建湖泊保護執法體系
各級各部門強化湖泊巡查執法,大力開展專項整治,加強了對湖泊的規範管理。全省涉湖市建立了湖泊巡查制度,有48個縣(市、區)建立了巡查月報制度,市縣兩級共開展巡查活動5300餘次,查處案件42件。省環保廳加強涉湖項目環評審批,嚴格落實“條例”中有關環境准入管制政策,停止受理湖泊流域內新建造紙、印染、電鍍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屬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環評審批。省農業廳大力推進專項整治,在洪湖、梁子湖等湖泊內拆除超範圍養殖圍欄35萬畝。各地還針對湖泊水質污染,開展“清水行動”,嚴查涉湖涉庫污水處理、垃圾填埋相關違法案件,有效打擊了違規排放、投肥養殖、侵佔庫容等違法行為。隨州市對飲用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的涉污企業、項目實行嚴格監管,依法取締投肥養殖合同123份,關閉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污染企業5家,畜禽養殖企業9家。仙桃市兩年來連續開展“楚天劍蘭”與“楚天天網”等活動,對濕地違法行為進行專項整治。潛江市建立了公安、水務、環保等部門聯動機制,組建了四湖執法大隊專司湖泊保護執法。
二、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1.湖泊管理體制不順、責任機制不健全
“條例”在明確水利部門作為湖泊保護主管部門的同時,也明確了環保、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的責任。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部門分割與地域分割的問題。從部門分割看,湖泊資源歸屬於農業、水利、環保、林業等多個部門管理。如梁子湖歸口省農業廳水產局管理,主要定位為漁政管理;洪湖濕地管理局歸口省林業廳管理,主要定位濕地保護。全省有115個中型湖泊由各級水產部門建立的國有漁場經營管理,有500個小型湖泊由鄉鎮村所屬的集體漁場所有。因此,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地方之間協調不夠,存在著“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的現象,導致湖泊在開發與管理上的混亂。從地域分割看,湖泊管理跨行政區域之間協調性較差,缺乏從流域角度進行水資源保護和污染治理的統一性。如長湖跨荊州、荊門潛江三市,從上世紀80年代後期以來,一直實行“分級、分部門、分地區三結合”的管理模式,荊州設立了四湖管理局,荊門設立了長湖漁政船檢港監管理站,都是該湖的管理機構,而長湖出入涵閘、泵站、河道、堤防等又分屬其它不同的部門管理。這種“各管一環、各管一段、多頭管理、各自為政”模式,使得各管理主體之間職責、許可權不明,對湖泊價值、功能判斷及管理目標差異較大,導致管堤防的不管水面,管水面的不管水質,管水質的不管功能,各地區各部門之間各行其是、推諉扯皮的現象時有發生。此外,“條例”雖然明確規定湖泊保護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但由於缺乏具體考核辦法和機制,致使該責任制未能得到落實。還有一些地方沒有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制度形同虛設。
2.湖泊過度開發的問題比較突出
部分地方和部門對湖泊資源重開發、輕保護,重短期利益、輕長遠發展,過度開發現象較為嚴重。有些地方和部門執法不嚴,管理不力,掠奪性經營和非法開發問題仍然存在。如長湖現有水域面積21萬畝,目前圍網、圍欄養殖面積達10萬畝,遠遠超過我省實施《漁業法》辦法第十一條關於大中型湖泊、水庫圍網、圍欄養殖面積應當控制在該水域面積10%以內的規定。斧頭湖、西梁湖圍欄養殖面積更是達到了60-80%。上世紀初,汈汊湖來水面積2500多萬畝,經過上世紀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的圍湖造田以及後來的精養魚塘開發,現存面積僅12.6萬畝,其中原生態湖面只剩3萬畝,其他的則被分割為數十畝至數百畝的眾多零星小魚塘。檢查中還發現,少數地方還存在“條例”明文禁止的珍珠養殖現象,如斧頭湖泉水湖垸內,珍珠養殖面積達1160多畝。荊門沙洋長湖劉嶺閘和魯店閘附近湖泊水域也存在珍珠養殖和投肥養殖現象。由於監控機制不健全,處罰力度不夠,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湖泊違法行為缺乏有效制約,以致一些過度開發或破壞性行為較為嚴重。有的地方甚至把沿湖堤防保護範圍內的堤段作為耕地面積分給農戶,作為村集體土地引資開發。還有的地方一邊斥巨資進行生態移民搬遷,一邊引進地產商在水資源保護核心區搞旅遊開發,建賓館酒店,對沿湖生態環境破壞較大。
3.湖泊水質污染較為嚴重
大量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入湖。同時,使用化肥、農藥以及流域內的不規範養殖造成的面源污染日趨嚴重,加上湖泊過度開發產生的內源污染、投肥養殖導致湖泊水質日趨惡化,湖泊水體大面積缺氧死魚事件時有發生。據2013年環保部門對16個省控湖泊的20個水域監測,水質為Ⅱ-Ⅲ類的水域佔65%,水質為Ⅳ類的佔25%,劣Ⅴ類的佔10%,與2012年相比,Ⅱ-Ⅲ類水域比例下降了5個百分點。2013年全省環保部門在豐水期對《湖北省第一批湖泊保護名錄》中具備採樣條件的295個湖泊監測結果顯示,湖泊的水質總體為重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標為總磷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質符合I-III類的湖泊有39個,僅佔13.2%;水質為IV-V類的湖泊有138個,佔46.8%;水質為劣V類的湖泊有118個,佔40.0%。可做營養狀態評價的湖泊250個,其中為貧營養的湖泊有1個,佔0.4%;為中營養的湖泊有56個,佔22.4%;為輕度富營養的湖泊有102個,佔40.8%;為中度富營養的湖泊有75個,佔30.0%;為重度富營養的湖泊有16個,佔6.4%。
我省不少湖泊跨多個行政區域,由於對湖泊管理和污染治理缺乏全過程的控制和全流域的保護,一些跨區域、跨流域的湖泊污染問題日益突出,上下游跨界糾紛時有發生。汈汊湖上游沿岸工業企業排放的工業廢水,規模化養殖企業排放的養殖廢水以及沿岸鄉的生活污水,直接流入汈汊湖,加上汈汊湖周邊日益嚴重的工農業污染以及生活廢棄物污染等,致使昔日水清見底、碧荷連天的汈汊湖,如今生態功能急劇退化。據監測,汈汊湖水體屬劣V類,汈汊湖乾渠部分水體化學需氧量高達91mg/L,連灌溉、工業用水的要求都達不到。通順河流域有3個工業園區,主要為高污染化工企業,大量企業環境管理滯后,違法問題突出,造成通順河污染嚴重。監測數據顯示,通順河仙桃段、武漢段水質均為劣V類,總體水質為重度污染。通順河污染問題不僅嚴重危害仙桃市部分群眾飲水安全,還對武漢市沉湖濕地保護區造成了嚴重影響。四湖總乾渠污染問題群眾反映十分強烈,潛江市多次反映上游荊州市的污染問題,矛盾糾紛一直未得到有效解決。
4.湖泊水面萎縮,生態功能退化
上世紀50年代到80年代,全省百畝以上湖泊共有1332個,80年代以後,湖泊侵填、侵佔事件時有發生,湖泊數量、面積、容積總體上呈萎縮趨勢。據統計,目前全省百畝以上湖泊僅有755個。由於圍墾、圍網、圍堤、亂修亂建、濫捕濫撈等不合理的開發利用,破壞了湖泊生態系統,湖泊生態功能嚴重退化。大量建堤圍湖、分隔湖汊,使得子湖與主湖、湖泊與河流及長江之間的聯繫被切斷,阻隔了水體之間、水體與其周邊陸地間物種的流通,切斷了珍稀瀕危水生物種和多種江湖回遊性水生動物的通路,導致湖泊生物多樣性受到嚴重破壞。
5.湖泊保護投入不足
目前,許多地方湖泊保護工作還停留在規劃階段,由於缺乏財政投入以及相關政策扶持,規劃沒有得到有效實施。尤其是在退田還湖、生態修復、生態移民、污染治理等方面尚未形成有效的資金投入機制,資金缺口較大。一些地方湖堤、進出湖泊的控制工程及穿堤建築設施老化,湖堤崩岸等各種險情時有發生。一些地方由於財政投入不足,部分中小型水庫年久失修,目前仍帶病帶險運行。隨州市有53座納入省“十二五”規劃的小(II)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因資金投入不足不能按時完工,規劃外仍有180座小水庫帶病帶險運行。還有的管理機構靠收養殖費度日。
三、意見和建議
1.加快機構整合,強化責任考核
整合湖泊保護機構。省政府要根據“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明確跨市湖泊的保護機構和管理職責。全省15個跨行政區域湖泊中,已設立管理機構的洪湖濕地管理局、梁子湖管理局,其職責定位不應僅僅限於濕地保護和漁政管理,應當增加並承擔起湖泊保護的職責,另外13個跨行政區域湖泊應儘快明確保護機構和職責。其他湖泊按分級管理原則,由市、縣兩級政府整合現有的漁業管理機構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承擔湖泊保護職責,並加強責任考核。制定和完善湖泊保護分級管理規定和考核辦法。要推廣武漢市“湖長制”的做法,建立健全湖泊保護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完善目標責任管理體系,將其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內容,對履職不力的依法追究其責任。統籌涉湖執法力量。要強化水利部門在湖泊保護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湖泊保護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整合環保、農業、林業等部門的涉湖管理資源,統籌相關部門涉湖執法力量,實現綜合執法,切實加大湖泊執法監督力度,完善湖泊保護的舉報和獎勵制度,強化湖泊日常巡查和動態監控,維護湖泊保護秩序。
2.堅持規劃先行,強化綜合治理
省政府要督促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儘快完成本行政區域湖泊保護總體規劃編製工作,對列入省湖泊保護名錄的755個湖泊要逐一編製保護詳細規劃,確定湖泊保護範圍,明確湖泊保護區和湖泊控制區,劃定湖泊保護的護水紅線、護土藍線和護林綠線,勘界定樁,設立保護標誌,並以夯實築牢環湖路的形式永久鎖定湖岸邊界。要加快推進退漁還湖、河湖連通、控源截污、生態修復等工程建設,完善湖泊防洪排澇工程體系,提高湖泊的調蓄能力和防洪保障能力。要大力開展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建設,堅持一湖一策、以獎促防、績效管理,積極探索湖泊保護和生態修復模式,爭取更多湖泊納入國家試點,探索開展省級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選擇城市內湖重點開展污染整治和生態修復示範。
3.依法拆網拆圍,遏制過度開發
省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對圍網圍欄、投肥養殖等過度開發行為限定整改期限,全面實施圍網、圍欄養魚拆除工作,收回被侵佔湖面,嚴防新增新擴,逐步恢復湖泊自有生態功能,發展生態養殖及綠色環保旅遊項目。同時,要大力推進湖泊保護生態移民,有計劃地組織漁民上岸定居,並認真做好拆圍上岸漁民的社保、養老、就業等安置工作。要明確補償、獎勵和處罰政策,鼓勵涉漁企業轉型發展自然放養和生態養殖。
4.完善制度措施,加強污染防治
要儘快明確湖泊的水環境容量和納污能力,儘早制定實施湖泊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實行湖泊重點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度。要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循環經濟,配套建設工業園區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減少工業污染。要加快湖泊流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實行雨污分流,控制生活污染。要指導湖泊流域內農業生產過程中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科學、合理使用,控制農業面源污染。要合理控制湖泊養殖規模,鼓勵發展生態漁業。要科學規劃湖泊旅遊開發,切實保護湖泊水生態環境。要在省控市界斷面儘快建設跨界自助監測站,對跨界水質進行自動監測。要出台流域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考核辦法,開展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考核,實施賠償和環境補償政策。要明確和統一跨區域湖泊主管部門,建立跨區域聯席會議制度和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問題。
5.堅持財政為主,加大治湖投入
省政府要從“千湖之省”這一特定省情出發,將每年非稅收收入的3%或每年一般預算收入的1%,提取作為湖泊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湖泊保護及相應的生態補償,切實加大對湖泊保護的投入力度。建議從各級徵收的排污費中提取1%,作為湖(庫)工程生態供排水補償,促進水系循環,提高湖泊自凈能力。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涉湖企業的投入責任,構建穩定可持續的投入機制。要制定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湖泊保護利用的政策,引導更多的民間資本投入湖泊保護事業,發展湖泊相關產業。要推行湖泊工程生態供(排)水補償制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開徵湖泊工程修建維護費,對湖泊堤防加強維修和養護。要對1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要湖泊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在資金投入和湖堤、閘(站)等基礎設施方面對市、縣給予支持。要儘快落實水庫除險加固配套資金和水庫管護政策,促進水庫良性運行,確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庫區生態安全。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我省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譽,如今,湖泊數量卻在銳減,面積在萎縮,水質在惡化。
湖泊問題已成為影響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安全的重大問題,是人民群眾關注的重大問題,立法護湖、鐵腕治湖,刻不容緩。
昨日,《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新聞發言人王亞平為記者解析了法規亮點——
保面積“千湖之省”桂冠不能丟
【現狀】武漢中心城區,湖泊數量由建國初期127個減少到目前的40個,中心城區第二大湖泊沙湖水面從上萬畝銳減到119畝,昔日“水晶湖”已成“城市之淚”。我省第一大湖洪湖面積由100餘萬畝減為62萬畝。城市湖泊被房地產開發、湖泊公園逐步蠶食;其他湖泊被圍湖造田、攔湖造地點點分割。
“確保現有湖泊面積不減少,是湖泊保護的當務之急和基礎。”王亞平說,條例規定湖泊保護實行名錄製度,制定湖泊保護詳細規劃,並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以此抬高湖泊保護規劃變更門檻。同時,建立湖泊檔案,為歷史存照。
針對當前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園等突出問題,條例用了一系列禁止性規定,如禁止在湖泊保護區內建設與防洪、改善水環境等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園、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築壩攔汊以及其他侵佔和分割水面的行為等。
為保證這些禁止性規定落到實處,條例在法律責任中對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園等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不僅要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還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這一處罰種類。對填占湖泊逾期未恢復湖泊原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罰款。
對湖泊已經被圍墾或者築壩攔汊的,條例也強制性要求,逐步退田(圩)還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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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中國首部省級湖泊保護條例,標誌著湖北湖泊保護步入法治軌道。
這部地方法規為湖泊劃出了兩條“生命線”,即湖泊保護區和湖泊控制區:城市規劃區內湖泊,其設計洪水位以外不少於50米區域劃為湖泊保護區;湖泊控制區是在湖泊保護區外圍根據湖泊保護的需要劃定,原則上不少於保護區外圍500米範圍。該條例共62條,突出強調對湖泊功能和生態環境的保護。
該條例特別提到,將嚴打違法填湖建房、建公園等行為,並明確各級政府負總責,禁止湖泊水域新建圍網、圍欄養殖,現有的圍網、圍欄,政府將限期拆除。目前,湖北省正著手調研,針對大型湖泊及其流域量身定做保護條例,並逐步推行“一湖一法”,根據各地湖泊特色制定有針對性保護方案。
湖北素有“千湖之省”美譽,但長期以來,受管理無序、過度開發,保護不力等影響,湖泊保護現狀堪憂。資料表明,上世紀50年代,湖北百畝以上水面的湖泊有1332個,現在僅剩750個,總面積從1萬平方公里銳減至2700平方公里。如有“百湖之市”之稱的武漢市,楊汊湖、范湖等湖泊,如今僅成為市區帶“湖”字地名。
多年來,“千湖之省”的湖泊保護備受各界關注。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樹義曾數次提交建議或議案,呼籲加快湖泊保護立法進程。近年來,湖北“人大”、“政協”兩會期間,均有人大代表提出湖泊保護相關議案或建議。但由於涉湖部門包括水利、農業、林業、環保、國土等多個部門,職能交叉、協調難度大。
2009年,湖北再次啟動湖泊保護立法。《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草案)》經過多次調研、論證、修改,於2012年5月獲得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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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湖泊保護工作,並明確了具體的職責。
《條例》出台形勢緊迫
湖泊被喻為“地球之腎”,湖北省素有“千湖之省”之稱,但由於多年的圍墾,造成湖泊面積銳減,部分湖泊消失。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人口的不斷增加,城市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亂填亂占和過度開發湖泊的現象欲禁難止,愈演愈烈。有資料表明,湖北省百畝以上水面的湖泊,在上世紀50年代時有1332個,其中5000畝以上水面的湖泊有322個。如今,該省百畝以上水面的湖泊僅有574個。據武漢市水務部門2010年公布的一項調查數據顯示,近30年來,武漢湖泊面積減少了228.9平方公里,50年來,近100個湖泊人間“蒸發”,楊汊湖、范湖等耳熟能詳的名字僅僅成為帶“湖”字的符號。垃圾圍湖、開發困湖、污染傷湖是湖泊三大殺手。湖泊的減少以及湖面的萎縮,導致湖泊防洪調蓄功能大為減弱,加重了洪水和乾旱災害的威脅,降低了水域納污能力,加速了水體污染。而水體污染不僅危及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還導致湖泊生態系統受到嚴重破壞,使得湖泊的養殖、旅遊等功能逐步退化。湖泊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安全的重大問題。
如何讓千湖之省碧水長流?社會各界對此高度關注,各方面迫切要求通過立法保護湖泊資源。近幾年湖北省人大會議期間,均有人大代表提出湖泊保護相關議案或建議。湖北省人大城環委委員、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樹義曾數次提交建議或議案,呼籲加快湖泊保護立法進程。“湖北優於水也憂於水。”他說,若按目前的消亡速度,50年後湖北省將再無百畝以上湖泊。
《條例》制定道路曲折
早在1996年,湖北省水利廳即著手有關湖泊保護管理的調研和法規草案起草工作,至今已歷16年。省八屆、九屆、十屆、十一屆人大先後將其列入五年立法規劃或列入年度立法計劃。但由於涉湖部門包括水利、農業、林業、環保、國土等多個部門,職能交叉、協調難度大,條例草案未能進入省人大立法程序進行審議。
2009年,該省再次啟動湖泊保護立法。2011年,胡錦濤總書記視察湖北時提出:“讓千湖之省碧水長流,為保障國家生態安全作出貢獻。”這是中央對湖北的要求,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願望。2011年9月,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黨組向省委專題報告了湖泊保護立法的總體建議。2011年11月,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草案)》,並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2012年3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了一審。為了做好統一審議和條例草案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友凡率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室負責人在省內外開展立法調研,到省直相關廳局逐一走訪調研,聽取意見。僅一審后的立法調研,就召開專題座談會15場。
《條例》呈現四大亮點
——保湖面不減少。《條例》規定,湖泊保護實行名錄製度,制定湖泊保護詳細規劃,並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建立湖泊檔案,以減少隨意變更湖泊保護規劃的情況。《條例》還規定,禁止在湖泊保護區內建設與防洪、改善水環境等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園、填湖造地、圍湖造田、築壩攔汊以及其他侵佔和分割水面的行為等,堅決遏制群眾反響強烈的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園等現象。同時,《條例》規定,對填湖建房、填湖建公園等行為不僅可以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對填占湖泊逾期未恢復湖泊原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恢復,違法行為人將承擔所需費用,並被處以罰款。
——保湖水碧水長流。《條例》規定,湖泊流域內禁止新建造紙、印染、製革、電鍍、化工、製藥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屬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傾倒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工業廢渣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在屬於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湖泊水域設置排污口和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禁止在湖泊水域圍網、圍欄養殖。禁止在湖泊水域養殖珍珠和投化肥養殖。《條例》還規定,對湖泊流域已有的污染企業,要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轉產或者關閉;已經圍網、圍欄的,要限期拆除;對居住在湖上,岸上無房、無耕地的漁民等實行生態移民。
——明政府及其部門職責。《條例》明確湖泊保護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跨區域湖泊由其共同上級政府和區域內政府負責;上級政府要對下級政府湖泊保護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考核,考核結果還要作為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任職、獎懲的重要依據。在部門職責方面,《條例》明確了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區域內的湖泊保護工作,並以列舉形式分別規定了水行政、環境保護、農(漁)業、林業等主要相關部門的職責,責權清晰。《條例》還規定,建立和完善湖泊保護部門聯動機制,實行由政府負責人主持,相關部門參加的湖泊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確保部門間形成合力。
——強監督保障及公眾參與。《條例》規定,省政府應當定期發布湖泊保護情況白皮書,對護湖不力的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約談。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定期發布湖泊保護的相關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條例》還規定,湖泊保護名錄要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區域內湖泊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編製湖泊保護規劃、湖泊水污染防治規劃、湖泊生態修復方案和審批沿湖周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徵求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公眾監督;鼓勵社會各界、非政府組織、湖泊保護志願者參與湖泊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建立湖泊保護舉報和獎勵制度。
《湖北省湖泊保護條例》的制定歷經坎坷,其出台期盼已久,該條例的通過和實施,標誌著湖北省湖泊保護工作在法治化軌道上更進了一步,必將開啟該省湖泊保護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