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

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

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是指國家通過法律法規賦予納稅人應有的權利與應盡的義務,內容主要涵蓋十四項權利和十項義務。

權利


一、知情權
您有權向我們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我們在納稅、處罰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您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知情權的含義
知情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賦予您的一項重要權利,主要包含以下四項內容:
1.稅收政策知情權
2.涉稅程序知情權
3.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知情權
4.法律救濟途徑知情權
(二)知情權的法律依據
(三)您如何實現知情權
保障您的知情權是我們的法定義務,我們會通過各種途徑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稅收政策、辦稅程序以及其他應向您公開的信息。您可以通過我們的辦稅服務廳、“12366”納稅服務熱線、網站、簡訊平台和社會媒體等多種途徑獲取相關信息。當您遇到各類涉稅問題時,可以通過上述途徑向我們提出請求,我們將無償為您解答政策疑難和輔導涉稅流程。
您實現知情權的具體途徑如下:
1.辦稅服務廳
2.稅務機關官方網站
3.電話語音服務系統12366
4.稅收專題輔導會
二、保密權
(一)保密權的含義
保密權所稱應該保密的信息,是指我們在稅收徵收管理工作中依法製作或者採集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涉及到您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法律賦予我們在稅收管理中獲得您生產經營信息和個人信息的權力和手段,但我們掌握的信息只能用於稅務管理,不能用於其他方面,更不能因信息泄漏而使您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保障您依法享有保密權,是規範稅務機關行政行為,保護您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但需要指出的是,您的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於保密範圍。
保密權的內容主要有兩項:
1.商業秘
2.個人隱私
(二)保密權的法律依據
(三)您如何實現保密權
您享有保密權主要體現在我們對您的稅務管理和您舉報他人涉稅問題等四個方面:
1.在稅務管理活動中,您自行申報的有關信息和我們主動獲取的相關資料凡涉及到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我們將依法為您保密。
2.在您舉報他人稅收違法行為時,我們將依法為您保密。
3.在您投拆舉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情況時,我們將依法為您保密。
4.您有確鑿證據表明稅務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將您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泄露給他人的,以及您檢舉他人稅收違法行為情況被泄露的,可按有關規定向我們進行投訴,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三、稅收監督權
您對我們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稅務人員索賄受賄、、,不征或者少征應徵稅款,濫用職權多徵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可以進行檢舉和控告。同時,您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也有權進行檢舉。
(一)稅收監督權的含義
控告和檢舉我們的稅收違法違紀行為是您的重要權利。稅收監督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1.我們是否存在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行為。
2.我們的工作人員是否存在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徵稅款,是否有濫用職權多徵稅款或者故意刁難您的違法違紀行為。
3.我們對您行使檢舉、是否有故意刁難或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4.我們的納稅服務過程。
5.其他納稅人是否存在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行為。
(二)稅收監督權的法律依據
(三)您如何實現稅收監督權
1.對於稅務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您可以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檢舉和控告。
2.對於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和其他單位及個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您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檢舉和控告。
3.對於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您也可以直接向有權處理的政府其他部門進行檢舉和控告。
您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函、來訪等方式進行檢舉、控告。需要注意的是,您的檢舉和控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不得捏造事實、製造假證、誣告陷害他人。
我們鼓勵您儘可能採用實名檢舉和書面檢舉的方式。
上述舉報案件如出現管轄權的問題,我們將及時把舉報材料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四、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您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採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您的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您如採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我們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路傳輸等電子方式。您如採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按照我們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給我們。
(一)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的含義
納稅申報方式的選擇權,是指您有權選擇某種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方式,是指您在發生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后,在申報期限內,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納稅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上門申報
2.郵寄申報
3.數據電文申報
4.其他申報方式
(二)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的法律依據
(三)您如何實現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五、申請延期申報權
您如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們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內辦理。經核准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我們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一)申請延期申報權的含義
如果您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可在核准后的期限內再行辦理納稅申報。它是在您發生特殊困難時適用的,有利於保護您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
(二)申請延期申報權的法律依據
(三)您如何實現延期申報權
1.申請延期申報的條件
(1)您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致使您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需要延期的。
(2)因不可抗力,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動亂等社會事件導致您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
2.延期申報權實現的途徑
您如果符合延期申報條件,應當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答覆您。
您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補報書面報告及相關的情況證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經稅務機關核准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准的期限內辦理稅款結算。
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如您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省級稅務機關的批准許可權,審批您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您滿足以下任何一個條件,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導致您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一)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的含義
延期繳納稅款權,是指您因特殊困難,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時,依法享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經稅務機關批准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特殊困難是指: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二)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的法律依據
(三)您如何實現延期繳納稅款權
您如果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材料:
1.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
2.當期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3.資產負債表
4.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七、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對您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我們發現后,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您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我們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我們將自接到您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一)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的含義
您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但既不能少繳稅款,也不應多繳。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是指您對自身多繳的,超過法律規定應繳稅款的部分有依法要求我們退還的權利。
(二)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
(三)您如何實現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如果我們發現您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果您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我們應當自接到您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具體程序:
1.您應持稅務登記證件(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並按我們的要求填寫退稅申請文書和提供相關資料。
2.我們受理和審批完成後,將您多繳的稅款按規定程序在規定時間內退還。
八、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准機關審批。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我們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如您享受的稅收優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辦理事前或事後備案。
(一)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的含義
稅收優惠,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對特定行業、特定區域、特定類型的納稅人或者特定課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優待。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減稅免稅政策。此外,您還可以依照稅收協定的規定申請減稅、免稅或不徵稅的待遇。
(二)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三款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條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三)您如何實現稅收優惠權
您如果符合減免稅條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九、委託稅務代理權
您有權就以下事項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設立、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製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稅務諮詢、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一)委託稅務代理權的含義
委託稅務代理權是指您根據自身經營管理的需要自願委託,或者根據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要求自行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機構或個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您的名義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稅務事宜的權利。
(二)委託稅務代理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條《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
(三)您如何實現委託稅務代理權
十、陳述與申辯權
您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您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我們就不得對您實施行政處罰;即使您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我們也會向您解釋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我們不會因您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一)陳述與申辯權的含義
陳述權,是指您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自己意見的權利;申辯權,是指您對我們作出的決定所主張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享有申訴和解釋說明的權利。
(二)陳述與申辯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四款《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
(三)您如何實現陳述與申辯權
我們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十一、拒絕檢查權
我們派出的人員進行時,應當向您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您有權拒絕檢查。
(一)拒絕檢查權的含義
稅務人員必須依法行使稅務檢查權,不得擅自對您實施檢查。為表明我們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身份,對您進行檢查時我們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這是稅務檢查的法定程序。如果稅務人員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您有權拒絕我們的檢查。
(二)拒絕檢查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
(三)您如何實現拒絕檢查權
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
稅收法律救濟權分為申請行政複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請求國家賠償權。此外,您如果是我國居民,可以按照我國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安排)的有關規定就稅收歧視、國際雙重徵稅等問題向我們提出啟動國際相互協商程序的申請。
(一)申請行政複議權
1.申請行政複議權的含義
申請行政複議權,是指您對我們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要求複議機關進行複議,保護自身利益的權利。您認為我們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這裡的規定是指:(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規定中不包含規章。
2.申請行政複議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四款
3.您如何實現申請行政複議權
如果您對我們的徵稅行為不服,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您對徵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您對我們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對重大、複雜的案件,如果您提出要求或者我們認為必要,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稅務行政複議的範圍和程序,詳見《行政複議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稅務行政複議規則》。
(二)提起行政訴訟權
1.提起行政訴訟權的含義
提起行政訴訟權是指您認為我們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2.提起行政訴訟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四款
3.您如何實現提起行政訴訟權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稅務行政訴訟程序由起訴、受理、審理、判決四部分構成。
您如果符合行政訴訟的條件,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需要注意的是,您對我們的徵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您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您對我們徵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請求國家賠償權
1.請求國家賠償權的含義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國家負責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當我們在行使職權時,有侵犯您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您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2.請求國家賠償權的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稅收征管法》第八條第四款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
3.您如何實現請求國家賠償權
如果在我們行使職權時侵犯您的人身權或財產權,您可以請求國家賠償。您請求國家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具體詳見《國家賠償法》。
需要注意的是,下例情形稅務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1)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是指損害已通過其他方式得到補償,如獲得保險公司賠償等。
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對您作出規定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我們會向您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您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您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我們將應您的要求組織聽證。如您認為我們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您有權申請主持人迴避。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我們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您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一)依法要求聽證權的含義
依法要求聽證權,是指您對我們作出的罰款數額達到一定金額(公民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10000元以上)的稅務行政處罰,依法享有要求我們舉行聽證的權利。聽證主要是通過您的質證、申辯與陳述來核實我們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主體是否明確,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真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法律依據是否引用準確。
(二)聽證權的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三)您如何實現聽證權
您如果要求聽證,應在我們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三日內,向我們書面提出申請,如果您逾期不提出的,將會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範圍、程序詳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
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我們徵收稅款時,必須給您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我們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一)索取有關稅收憑證權的含義
您在繳納稅款後有權向我們索取完稅憑證;在我們扣押、查封您的貨物時,您有權向我們索取扣押收據或查封清單等稅收憑證。
完稅憑證是指我們徵收稅款、扣繳義務人代扣或代收稅款時,向您開具的、證明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書面憑證。扣押收據和查封清單是稅務機關在行使扣押權和查封權時,向當事人開具的證明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兩種憑證。
稅收完稅憑證的種類包括:稅收通用繳款書、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稅收匯總專用繳款書、稅收通用完稅證、稅收定額完稅證、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稅收罰款收據、稅收收入退還書印花稅票
(二)索取有關稅收憑證權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條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
(三)您如何實現索取有關稅收憑證權
如果您是直接繳納稅款,您有權要求我們向您提供完稅憑證;如果您是屬於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您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提供完稅憑證。完稅憑證可以通過稅務機關、銀行、委託代征單位、郵寄或自助列印等渠道取得。稅收完稅憑證的種類及其使用範圍詳見《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如果您被我們扣押或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有權向我們索取扣押收據或查封清單。

義務


一、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您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我們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主要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后的設立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后的變更登記、依法申請停業、復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註銷登記等。
在各類稅務登記管理中,您應該根據我們的規定分別提交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同時,您應當按照我們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一)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義務的含義
稅務登記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書面登記,並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種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稅務登記證是您在稅務機關登記註冊的身份證明。
依法進行稅務登記,是指您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範圍、事項、時限、方式等,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設立、變更、註銷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二)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義務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稅收征管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三)您如何履行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四)如果未履行稅務登記義務,您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及《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您如果存在下列行為,將分別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您如果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的證明資料等手段騙取稅務登記證,或者出口商品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或註銷認定手續,或者停業期滿不向我們申報辦理復業登記而復業,我們將責令您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您如果不辦理稅務登記,我們將責令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吊銷您的營業執照。
3.您如果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我們將對您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您如果未按照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我們將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依法設置保管賬簿發票相關義務
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從事生產、經營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您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
(一)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的義務
1.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義務的含義
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並按照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2.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義務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條《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3.您如何履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的義務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您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您如果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可以聘請經批准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
您的賬簿、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您如果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您的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您的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您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我們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4.如果未履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義務,您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您如果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我們將責令您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您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我們將責令您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您如果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我們將追繳您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義務
1.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義務的含義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其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並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的憑證。對於各類發票的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使用和繳銷,您均應依法進行。
2.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義務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條
3.您如何履行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4.如果未履行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義務,您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您如果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未按照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我們將責令您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以上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您如果非法印製發票,我們將銷毀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您如果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髮票,我們將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您如果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製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我們將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您如果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我們將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三、財務會計制度核算軟體備案的義務
您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應當報送我們備案。您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一)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體備案義務的含義
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體備案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將所採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及時報送稅務機關存儲備查。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根據會計法規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是指專門用於會計核算工作的電子計算機應用軟體,包括採用各種計算機語言編製的用於會計核算工作的計算機軟體程序。
(二)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體備案義務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三)您如何履行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體備案的義務
符合建賬條件且按照查賬徵收方式徵收稅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您如果使用計算機記賬,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體、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您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能正確、完整核算收入或者所得。
您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如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四)如果未履行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體備案義務,您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您如果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我們將責令您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依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國家根據稅收徵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您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如您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我們將責令您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規定數額內的罰款。
(一)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義務的含義
您應當按照我們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稅控裝置是正確反映納稅人收入情況,保證計稅依據和有關數據的正確生成、安全傳遞及可靠儲存,並能實現稅收控制、管理的器具和支持該器具的管理系統。
(二)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義務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條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三)您如何履行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您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您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普通發票納入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管理。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納稅人,也應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四)如果未履行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您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您如果未按規定使用稅控收款機,或者不如實錄入銷售或經營數據,或者發生稅控收款機丟失、被盜,或者擅自拆卸、改動和破壞稅控收款機,上述行為造成您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您的應納稅額。
您如果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擅自改動稅控裝置,我們將責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對您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補繳稅款、滯納金。
您如果未按照規定開具稅控發票,我們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您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我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我們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您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作為扣繳義務人,您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我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我們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您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您即使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一)按時、如實申報義務的含義
納稅申報是指您按照稅法規定期限和內容向我們提交有關納稅事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是您履行納稅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我們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和稅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按時申報是指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進行申報,如實申報是指客觀、正確地反映您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二)按時、如實申報義務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
(三)您如何履行按時、如實申報義務
(四)如果未履行按時、如實申報義務,您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您如果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我們將責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對您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您如果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我們將追繳您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六、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您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我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我們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一)按時繳納稅款義務的含義
按時繳納稅款是指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當期應該繳納的稅款,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繳納的行為;以及扣繳義務人應當將納稅人當期應繳納的稅款進行代收或者代扣之後,在規定期限內將稅款進行解繳的行為。
(二)按時繳納稅款義務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四條第三款
(三)您如何履行按時繳納稅款義務
為了方便您繳納稅款,我們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了多種的繳款方式,您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選擇我們認可的現金、支票、銀行卡或者電子結算等繳款方式。
履行按時繳納稅款義務的內容與“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基本一致,您可以參照對“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解讀的內容,如需更詳細地了解,您可以查閱各稅種的具體規定,或者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諮詢。
(四)如果未履行按時繳納稅款義務,您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您如果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我們將責令您限期繳納,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您如果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或者您作為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經我們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我們可以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您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
此外,無論您是否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如您在規定期限內不繳、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我們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我們均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七、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您應當及時報告我們處理。
(一)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含義
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收代繳、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其中:單位既可以是各種類型的企業,也可以是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等其他組織;個人可以是個體經營者或者其他個人。
代扣稅款是指支付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向納稅人所支付的款項中,將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代為扣繳的行為。
代收稅款是指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藉助經濟往來關係向納稅人代收其應納稅款的行為。
作為扣繳義務人,您履行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后,我們將按照規定向您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手續費。
(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四條第三款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
(三)您如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作為扣繳義務人,您可能會負有以下幾個常見稅種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並應按照規定的期限向我們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略)。
(四)如果未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您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您如果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我們將責令您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您如果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我們可對您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您有接受我們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的義務,應主動配合我們按法定程序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地向我們反映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隱瞞和弄虛作假,不能阻撓、刁難我們的檢查和監督。
(一)接受依法檢查義務的含義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繳納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進行的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
接受依法檢查義務包括:接受我們依法進行的檢查和處理,不得逃避;客觀反映有關情況,如實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不得有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的隱瞞、弄虛作假、阻撓、刁難等拒絕檢查的行為。
(二)接受依法檢查義務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條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條
(三)您如何履行接受依法檢查義務
您應當按照我們的要求如實提供您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配合我們對您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進行檢查;按照我們的要求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如實回答我們對您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詢問;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或阻撓,並配合我們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
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等有關單位應配合我們依法對託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進行的檢查;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配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的存款賬戶檢查及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的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賬戶檢查。
(四)如果未履行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您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您如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我們可對您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我們可以對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的,我們可對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您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我們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業、經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我們說明,以便我們依法妥善處理。
(一)及時提供信息義務的含義
您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等方式向我們如實提供相關涉稅信息。如果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如發生歇業、歇業后復業、經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也應及時向我們報告和說明,以便我們依法根據您的情況中止(終止)您的納稅申報義務,或准許您延期納稅申報或延期繳納稅款,或免除您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逾期納稅申報或逾期繳納稅款的法律責任。
(二)及時提供信息義務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六條第二款
(三)您如何履行及時提供信息義務
您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我們如實提供相關涉稅信息,其主要方式為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
此外,您如果發生歇業、歇業后復業、經營情況變化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應向我們及時提供信息。如歇業或歇業后復業,應當按規定辦理歇業或復業登記;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我們報告不可抗力災害事件的發生情況,及對您生產經營的影響範圍與程度;還應按照我們規定的要求及時報告您其他經營情況變化的信息。
(四)如果未履行及時提供信息義務,您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您不能自行中止(終止)相關涉稅義務,這樣您可能會承擔未按期申報納稅和繳納稅款而被處以罰款的風險。如果您事實上已經歇業但未向我們報告歇業的信息,我們視同您未歇業,並按正常經營對待,您就必須繼續按期申報納稅和繳納稅款;如您在已批准的歇業期間又恢復營業,且未及時向我們提供復業的信息,我們將向您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並可以對您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您如果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未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未立即向我們報告相關信息,我們可以對您依法追究逾期申報的法律責任。
您如果未及時提供生產經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信息,就不能依法享受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等相關權利。
十、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為了保障國家稅收能夠及時、足額徵收入庫,稅收法律還規定了您有義務向我們報告如下涉稅信息:
1.您有義務就您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您有欠稅情形而以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您的欠稅情況。
2.企業合併、分立的報告義務。您有合併、分立情形的,應當向我們報告,並依法繳清稅款。合併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併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報告全部賬號的義務。如您從事生產、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4.處分大額財產報告的義務。如您的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您在處分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我們報告。
(一)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義務的含義
其它涉稅信息,是指除前述義務以外的涉稅信息,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報告影響您收入、成本和利潤水平的重大涉稅信息,如關聯業務往來信息;二是影響您稅款繳納能力的重大涉稅信息,如銀行賬戶開立、企業合併、分立、處置大額財產等信息。
(二)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義務的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三)您如何履行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義務
1.存款賬號報告
您應當自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開立或變化之日起15日內,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填寫《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向我們報送或申請表的複印件。
2.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報告
您與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應按規定向我們報告關聯業務往來的有關信息。
關聯企業是指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或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的企業。
您應當在向我們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就您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我們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您及關聯方應當按照我們規定的時限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1)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2)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3)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
(4)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3.合併、分立報告
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訂立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合併為一個公司,包括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方式。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定程序分開設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一般以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是派生分立,另一種是新設分立。
自合併(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您應填寫《納稅人合併(分立)情況報告書》,報送企業合併(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業決議複印件,並依法繳清稅款。
4.欠稅人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報告
您如果欠稅達五萬元以上,以變賣、贈與、抵押、質押、投資等形式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應在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之前,填寫《欠稅人處置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報告表》,提供擬處分不動產或大額資產清單,並按稅務機關規定時限結清稅款。
(四)如果未履行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1.未按照規定報告全部銀行賬號
您如果未按照規定報告全部銀行賬號,我們將向您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並可對您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照規定報告關聯業務往來
您如果未按照規定報告關聯業務往來信息,除了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我們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您的應稅收入和應繳稅款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合理調整,補徵稅款,並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加收利息。
3.未按規定報告企業合併、分立情況
納稅人合併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併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欠稅企業未按規定報告不動產或大額財產處置情況
您如果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逃避繳納稅款,我們將追繳您所欠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您如果將不動產或大額財產設置抵押、質押、留置,稅款先於抵押權、質權、執行。
您如果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我們可以分別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