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軒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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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軒小學
教育的根本是在育人,育人的根本在於促進人的發展。荔軒小學自創辦以來,始終把“人”視為學校生存和發展的第一資本,把人的智慧和內在潛力看成是學校發展的資源,因此,學校奉行“以人為本,以校為本”的管理理念,把對教師的培養當成學校第一要務來抓,並把學生身心的健康、人格的完善、素質的發展作為衡量學校工作的重要尺度。
學校把“為學生個性和諧發展奠基,為教師專業主動發展服務,為學校特色發展奮鬥”落實到學校管理、課堂教學的每一個環節。課堂上,師生互動,關注學生情感、態度、價值觀與傳授知識、培養能力、發展思維有機結合;課餘活動多姿多彩,文化藝術節、科技節、體育節、在活動中開發學生的潛能,彰顯學生的個性;老師們愛護孩子、尊重孩子,努力給孩子創設思考、探究、實踐、鍛煉和施展才華的空間,讓他們快樂地學習,自主地探究,在溫暖的陽光下成長,在自由的天空下飛翔。
1、辦學理念:為學生的個性發展、和諧發展、終身發展奠基。
2、基本思路:以人為本,加強管理,穩中求進,重在有質
A、遠景目標
“在溫暖的陽光里成長,在自由的天空下飛翔”,培養學生自由成長的生態,培植教師自我提高的生態,營造、培植高品味的學校生態系統。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把學校辦成一個科研先導、保證基礎、個性發展、不斷創新、特色鮮明、社會滿意、家長稱道的現代化學校,師生共享的精神家園。
B、近景目標
在第二個三年,我們要將荔軒小學建成一所語數英工具學科質量顯著,藝科體協調發展,師資隊伍水平提高顯著,整體辦學水平區內一流的學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深圳市福田區荔軒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是一所國家所有的全日制小學。學校隸屬深圳市福田區教育局,接受其領導。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由黨支部對學校進行政治監督,教代會參與民主管理。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要如實報告工作、總結工作、反映情況。加強行政意識,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主管教育部門報告,如實反映。
第三條:學校堅持“以人為本,以校為本,為學生個性化發展奠基,為教師專業化發展服務,為學校特色化發展奮鬥”的辦學思想和“為學生的個性發展、均衡發展、終身發展奠基”的辦學理念,將“把學生培養成具有優良品格和良好行為習慣,有豐盈心靈和紮實知識基礎,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學有特長的,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會生存、會合作、會學習、會做事’的學生”作為培養目標,努力促進師生全面主動地發展。
第四條:校訓:做健康快樂的讀書人
校風:健康和諧、發展卓越
學風:勤學、善思、主動、創新
教風:敬業愛生、創新篤行
領導作風:勤、廉、正、實、優
第二章 人事與管理體制
第五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對外代表學校,對內統一指揮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工作,對上級承擔學校管理的全部責任。
校長應制定任期目標和學年(期)計劃並組織實施。任職期間要加強教育政策法規、教育理論的學習,加強自身修養,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對學校實施管理。
副校長協助校長管理學校各項工作。
第六條:學校按編製設置校長、黨支部書記、副校長。設置教導處、教科室、總務處、教務處和大隊部。各處室在校長和分管副校長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行政等方面工作。
第七條:學校黨支部是學校的政治核心和戰鬥堡壘,應充分發揮黨支部在學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學校黨支部在政治上起監督保證作用。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學校黨支部要按照黨章的要求開展工作,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按照建黨方針積極做好發展黨員的工作;向群眾宣傳黨的方針政策,關心和支持學校工會、共青團、少先隊等組織的工作,並認真做好統戰工作。
第八條:學校行政幹部在校務會議決議時根據一定的許可權享有行政指揮權、人事任用權、經費使用權、工作評價權。學校工會、共青團由黨支部領導,共青團受黨組織委託指導少先隊工作。
第九條:校長應充分尊重教職工的民主權利,校長在教代會(工會)支持下根據有關規定行使職權,聽取他們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建議;教職工應服從校長的領導,認真完成本職工作。教職工代表會議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十一條:教導處負責處理各項具體的行政工作和業務指導工作,建立教育教學工作常規,加強日常管理,努力完成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各項任務。同時,教導處下設立年級組,組內設級長。教科室編製學校教育科研發展規劃,指導教師開展各項課題研究,加強對科研活動的管理。教科室下設各個學科的教學研究小組,組內設科組長。總務處管理學校各項事物工作,抓好校產校貌的管理,不斷完善辦學硬體設備設施,保證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教職工聘任制和崗位責任制,按需設崗,職責分明,責任到人。聘任時,校長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所規定的聘任要求和程序,充分聽取黨支部、教代會、教職員工以及各中層主管行政的意見,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對教師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擇優選聘教師。
第十三條:學校教職工享有申訴的權利,提出申訴后,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工會和學校調節小組進行調解,如調解失敗,可向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進一步提出申訴。
第三章教師管理
第十四條:在本校任教的教師,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教職工實行資格考核、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職務晉陞制度。
第十六條:學校執行國家實行的教育職員制度。學校的所有教職員工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一切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對取得重大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根據學校獎懲條例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的教職工,將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解聘、轉崗。
第四章 學生管理
第十八條:學校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努力創設良好的教育環境,確保進入學校就讀的每一位學生都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健康地成長。
第十九條:新生入學按福田區教育局關於適齡兒童入學的招生程序進行摸查、報名、錄取等工作。新生錄取后,應在規定期限註冊,並辦理手續,方可取得學籍。
學校為防止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非正常輟學,嚴格學生的學籍管理。學生因各種原因,要求轉到其他學校就讀,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接收學校出具接收證明,經學校批准,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外校學生要求轉入我校就讀,符合有關規定,在有學位的情況下,經學校批准,方可轉入我校。如學生因疾病需要休學,需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並出示醫院證明,經學校批准,辦理休學手續后,方能休學。休學期滿,應按時辦理復學手續並回校繼續學業。
第二十條:學校學生必須遵守《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等教育部門對小學生提出的要求,必須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家長應積極配合學校的各項教育工作。學生應努力學習,培養自己優良品德,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和行為習慣,學會生活、學會學習、學會做人、學會發展。成為品學兼優的好學生。對違反學校紀律制度的學生,學校將採取各種方法,及時教育轉化。
第二十一條:學校學生必須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繳交雜費。如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可由家長向政府申請補助,或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並出示有關證明,經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由學校給予緩交或減免的幫助。
第二十二條:小學應從教育方針的德、智、體、美、勞等全面全過程地對學生進行評估。要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可在適當時間進行補考。學校根據有關法規條文取消留級制度。
第五章 教育與教學
第二十三條:學校最大規模為24個教學班,每年級設4個班,平均班額不超過48人,採用班級授課制進行教學。
第二十四條:德育工作是學校的首要工作。學校應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建立健全“三結合”教育網路,發揮德育的整體功能,努力提高德育實效。
第二十五條:學校建立德育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成員包括黨支部書記、團支部書記、教導主任、少先隊大隊輔導員和教師代表。學校的每一位教師,都是德育工作者,都肩負育人的責任,都應關心學生的思想和學生的成長進步。
第二十六條:班級是學校教育的基本單位,班級工作是德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班主任應積極採用具有本班特色的班級管理方法,在培養班級的工作中培養學生的優良品德、自我管理能力和個性特長,使班級成為學生髮展的“平台”。
第二十七條:少先隊是學校德育工作重要組成部分,應配合學校思想教育布置、安排好工作內容,充分發揮少先隊組織的特點,開展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系列的德育教育工作,開展適合兒童年齡特點的活動,有計劃與步驟實施對知識教育、環保教育活動、勞動教育、自我管理競爭達標活動、公益活動、"手拉手"扶貧活動等有益於身心健康和自我認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教育活動。少先隊應充分發揮其組織先鋒作用,接受上級主管行政的領導和接受評估,檢查。
第二十八條:教學工作是學校的中心工作,教導處是教學工作的協調中心、指揮中心和資料中心,負責教學管理的一切事務。
第三十條:學校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為漢語言文字,教學中必須使用普通話和規範字。英語課程基本要求用英語教學。
學校使用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審核批准發行的教材,並在政策允許、時機成熟時,選用合適的教材,開發校本教材。
第三十一條:課堂教學是實施素質教育的主渠道。教學工作中,全體教師要更新教育觀念,努力探索新時期的教育規律,讓學生在參與學習活動的過程中掌握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發現問題、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發掘學生的潛能,使學生獲得更好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各項常規管理制度,加強教學管理。落實教研製度、個人備課制度、集體備課制度、學校領導聽課評課制度以及對教學質量的監控、作業的批改、考核評價等各項制度,以提高教學質量。
第三十三條: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運用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學校應加強對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校長親自抓教研,教師必須有參與教育實驗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努力學習、不斷提高進行教育實驗的能力。做到全員參與,全方位實施,全情投入科研工作,科研工作必須與教研、教學質量結合,並積極推廣科研成果。
第三十四條:學校教育實驗的具體工作如教育實驗項目的選定、方案的制定、實驗工作的開展、資料的收集整理、實驗教師的培訓、專家組的協調以及有關科研實驗的行政管理事務等,均由教科室負責。
第三十五條: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課業量時間範圍,確保減輕學生課業負擔。要合理安排日作息時間,課餘、晚上和節假日不得安排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課後作業內容要精選,難易要適度,數量要適當,各課作業要協調好,作業時間不超過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時間。
第三十六條:學校按照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要求通過多種形式、評測教學質量。不得以考試成績排列班級、學生的名次和作為衡量教學質量、評定教師教學工作的唯一標準。努力改革對學生的評價制度,推行素質綜合評價和評語的改革,更好地發揮評價的導向作用。
第三十七條:實施藝術教育是學校整體改革、深化素質教育不可缺少的內容,對培養學生有健康審美觀點、鑒賞能力、美的創造力、陶冶情操、健全人格和個性形成具有功能和不可代替的作用。藝術課應從學科特點出發,發揮美育功能,並結合學生日常生活、服飾、儀錶、語言、行為文明禮貌等審美要求,培養健康的審美情操。每年舉辦一次藝術節。
第三十八條:學校加強對學生勞動教育,培養學生愛勞動、愛勞動人民、珍惜勞動成果的思想,培養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家庭勞動、公益勞動,形成具有一定勞動實踐能力,養成勞動習慣。學生應開闢校園內外的勞動教育場所。
第三十九條:加強學生科技教育,樹立科教興國的教育思想,學校應設立供學生學習、實踐的科技活動場所或專用場室,並加強校內外的活動指導,逐步普及現代化教育信息課程。每年舉辦一次科技節。
第六章 體育、衛生及安全
第四十一條:貫徹落實《學校體育工作條例》,上好體育課和健康教育課,堅持做好早鍛、早操、課間操和眼保健操,保證學生每天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每學年舉行田徑運動會,鍛煉學生的體魄;積極開展課外體育活動,提高學生的運動意識和鍛煉意識。
第四十二條:加強體育安全教育,做好運動指導保護和安全防範工作,防止運動疾病和運動性傷害事故的發生,確保學生的安全。
第四十三條:貫徹落實《學校衛生工作條例》,關注學生的身體健康,建立健全學校衛生保健制度,做好學生常見病、流行病,尤其是近視眼病的防治工作,定期對師生進行健康體格檢查,建立師生健康檔案,開展各種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保證學生健康成長。
第四十四條:切實加強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防溺、防火、防拐、防觸電、防中毒、防交通事故。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度,採取各種措施,保證學生的人身安全。並做好對學生的安全自護教育,提高學生自救、自護和自衛的能力。凡組織學生參加的文體活動、社會實踐、郊遊、公益勞動等必須採取妥善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五條:學校教師對學生安全同樣負有責任,發現課室、專用場室、活動場地有安全隱患,應立即向學校報告,及時排除險情;組織學生外出,必須徵得學校的同意,並認真做好帶隊的安排;課堂上的科學實驗或實踐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並做好安全預防措施。
第七章 總務管理
第四十六條:學校總務工作必須堅持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的原則,努力發揮其在學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七條:認真做好財務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財經紀律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收費規定,合理使用下撥資金和自籌資金,依法納稅。
第四十八條:建立健全學校的各項財產、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配備管理人員,定期檢查、保養、維修、補充,努力提高使用率和完好率,購入新設備要及時登記入冊,設備報廢要按規定的程序和手續進行。學校有關現代教育技術的設備設施,尤其是貴重物品,如手提電腦等、數碼攝像槍等,由專人管理,任何人員借用都必須徵得學校同意,未經批准不得帶離學校。校外人員借用必須徵得校長同意。
第四十九條:建立健全專用場室的管理制度,各專用場室均配備專人管理,要切實做好使用登記、設備維護、衛生清潔等工作,發現問題應立即向主管行政報告,儘快解決問題,保證專用場室的使用。
第五十條:加強校園校舍的建設和維修保養,按標準配備設備設施,實現教學手段的現代化。並切實加強校園文化的建設,創設優良的教育教學環境。
第五十一條:學校按物價局規定和上機有關部門具體規定實行一費制收費。
第五十二條:學校應科學管理、合力使用學校經費,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經費預算制度和決算應提交校務委員會或教代會審議,並接受上級財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依據國家《教育法》等政策法規而制定,是《教育法》等政策法規在本校實施的具體體現,但國家教育政策法規中的許多條款和詳細要求並未在本章程中列出,未列部分,以國家的政策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由校長起草,經全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黨、政、工、團、教代會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呈報深圳市福田區教育局審核后,由校長頒布執行。
學校各部門應依照本章程、循民主程序制定各項具體的規章制度,作為章程的附件。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校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