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旅遊條例

雲南省旅遊條例

雲南省旅遊條例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14年3月28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旅遊促進與發展
第三章 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
第四章 旅遊經營與服務
第五章 旅遊監管與權益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和合理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涉及旅遊的資源保護、開發建設、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及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突出地方特色,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行業自律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業發展的組織和領導,把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旅遊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和激勵機制,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協調、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旅遊促進與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改善旅遊投資、經營環境,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遊標準化管理工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旅遊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州(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消除區域間旅遊服務障礙,推進跨區域的旅遊合作與經營,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阻礙本行政區域外的旅行社、導遊和旅遊車輛在本地的合法旅遊經營活動。
第十條 省和邊境地區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與鄰近國家邊境旅遊方面的合作與交流,開發和建設跨境旅遊項目和線路。
邊境地區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邊境旅遊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和服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海關、外事、檢驗檢疫、旅遊等部門參加的邊境旅遊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邊境旅遊發展中的有關事項,促進邊境旅遊發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旅遊規劃編製、產業培育、市場監管、商品開發、科學研究、標準化建設、信息化建設和人才培養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旅遊宣傳促銷專項經費,用於旅遊整體形象的塑造和推廣,重要旅遊線路、旅遊景區、旅遊大型活動、新型旅遊產品的策劃和營銷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創新旅遊宣傳營銷方式,鼓勵多元化的旅遊營銷,加強國內外客源市場開發。
鼓勵利用有關專題會議和展會、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民族節慶、民族民間文化等活動,促進旅遊宣傳營銷。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旅遊項目建設用地供給,鼓勵利用荒山、荒地進行旅遊綜合開發建設,對全省旅遊重大、重點項目用地優先保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發展符合旅遊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模式,加大旅遊業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和支持省內旅遊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上市,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債券,面向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鼓勵和支持設立旅遊業發展投資基金,擴大旅遊投融資渠道;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創新旅遊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發展的特點,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引進旅遊專業人才,加強少數民族旅遊經營管理人才培養,提升旅遊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選擇民族風情濃郁、保護價值較高和生態環境良好的民族聚居村寨、傳統村落和旅遊特色村,加強民族特色旅遊村寨建設,積極推進鄉村旅遊發展。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整合資源,引導和吸納社會資金參與民族特色旅遊村寨建設。省、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民族特色旅遊村寨建設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編製交通運輸發展規劃時,應當合理布局旅遊交通線路、旅遊公共服務設施等,並徵求同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經批准從事旅遊運輸的車輛應當在核定經營範圍內從事旅遊客運經營,並按照旅遊合同和旅遊包車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車籍所在地和旅遊目的地之間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督促公路投資、建設和經營主體,在高等級公路和主要旅遊幹線設立和完善旅遊標識標牌,建設遊客休息站點、旅遊廁所等公共服務設施,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旅遊信息庫和網路服務平台,實行旅遊市場電子信息化動態監管,積極推動網路旅遊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交通樞紐站、商業中心和旅遊集散地為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提供旅遊公益性信息諮詢服務。
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整合全省旅遊信息資源,建立統一網站,提供及時、準確的旅遊信息和查詢功能,推動雲南旅遊整體形象、旅遊文化、旅遊服務的提升。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鼓勵扶持開發具有觀賞性、藝術性、實用性和民族特色、地方特點的旅遊商品,促進旅遊購物業發展。
第三章 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普查、評價,建立旅遊資源資料庫,協調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建設。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跨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製或者由相關的地方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編製。
編製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廣泛聽取意見,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編製規劃的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組織實施。
全省旅遊重大項目建設應當編製專項規劃,由項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製,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項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組織評審,由項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旅遊飯店等主要旅遊要素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全省旅遊重大、重點項目前,應當徵求同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開發旅遊資源和建設旅遊設施,應當遵守有關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鼓勵旅遊經營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創建綠色環保旅遊企業,開發生態旅遊產品,倡導旅遊者採用低碳、環保方式旅遊。
第二十四條 以自然景觀為主的旅遊景區,應當加強對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保障資源可持續利用
利用民族文化資源、歷史建築和歷史人文資源開展旅遊經營的,應當保持其民族特色、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涉及文物保護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重點旅遊城鎮的新區規劃和舊城改造,應當對旅遊功能統籌規劃;建築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二十五條 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依法出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
第四章 旅遊經營與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授權相關旅遊行業組織對旅遊經營者(不含旅遊購物企業)、旅遊從業人員和旅遊設施實行服務質量標準等級評定,並向社會公布。接待旅遊團隊的旅遊經營者、旅遊業從業人員和旅遊設施應當通過相應的等級評定。
旅遊經營者不得超越評定的等級進行宣傳;未經評定的,不得使用等級標誌和稱謂。
旅行社接待旅遊團隊不得選擇未經等級評定的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為服務提供方。
第二十七條 從事導遊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導遊資格,並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註冊,方可上崗。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委託其他旅行社或者在旅遊行業組織註冊的導遊承擔臨時帶團工作的,應當及時嚮導游全額支付完成本次帶團任務的導遊服務費用。
導遊臨時受聘到其他旅行社提供導遊服務的,應當使用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導遊派遣證,由導遊所屬的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填發。
第二十八條 導遊人員上崗時,應當佩戴導遊證和等級評定標誌,攜帶委派旅行社的團隊行程單;臨時受聘的導遊還應當攜帶導遊派遣證。
旅遊車駕駛員上崗時應當攜帶從業資格證,佩戴等級評定標誌。
第二十九條 A級旅遊景區推行專職講解員服務制度。
A級旅遊景區管理機構和經營者不得拒絕隨團導遊的講解服務。
第三十條 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合同時,應當明確服務項目、標準、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旅行社提供旅遊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有償服務,應當徵得旅遊者的書面同意。
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推薦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轉團或者轉委託的,服務內容及標準不得低於原約定的內容和標準;並團的不得將不同遊覽行程、不同服務標準、不同價格的遊客合併同一團隊接待。
接受委託承擔接待業務的旅行社,應當依據委託合同向旅遊者提供服務質量告知書。
第三十二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建立完善旅遊電子商務平台,通過網路開展旅遊信息發布、查詢、預訂等服務。網路旅遊經營者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旅行社業務。
網路旅遊經營者,應當選擇有經營資質和經等級認定或者評定的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為服務提供方。
第三十三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應急處置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安全保障人員,並保證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和完好。
旅遊經營者對旅遊活動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遊者做出警示,並採取防護措施或者加以勸阻。
第三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經營登山、露營、探險、漂流攀岩蹦極、過山車、騎馬、水上娛樂等高風險旅遊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使用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有文字說明的,除中文外,還應當標註英文等外國文字。
第三十六條 以接待旅遊者為主的經營貴重旅遊商品的購物企業應當交納質量保證金。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糾纏、脅迫旅遊者購買旅遊商品和服務;不得對未購買旅遊商品和服務的旅遊者使用侮辱性語言;不得利用虛假宣傳或者使人誤解的方式誘騙旅遊者進行消費;不得有其他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導遊、旅遊車輛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旅遊者索取包價旅遊合同以外的費用;
(二)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委託旅遊業務或者轉團、並團;
(三)擅自增加、減少或者變更旅遊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
(四)降低旅遊服務質量標準或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不符合規範要求;
(五)強行滯留旅遊團隊或者在旅途中甩團、甩客。
第五章 旅遊監管與權益保障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旅遊業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建立旅遊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與行政監察聯動工作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民族宗教、應急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旅遊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旅遊市場和旅遊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旅遊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從業人員崗位培訓的指導、服務和監管。
從事非學歷旅遊業務培訓的單位,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信息預報和警示發布制度,並通過大眾傳媒向社會公開發布信息。
旅遊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及時、準確地向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發布旅遊安全警示信息。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工作,應當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綜合監管及救援保障體系。
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涵蓋旅遊經營者責任險的旅遊安全組合保險體系,指導和監督全省旅遊組合保險工作的開展。旅行社、旅遊住宿企業、旅遊車(船)企業等,以及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高風險旅遊項目的經營者,應當依法投保相應責任險后,參與雲南旅遊組合保險統保統籌。
旅遊經營者對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應當及時採取救援措施,並向旅遊、公安、應急管理、健康等有關部門或者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救。
第四十四條 旅遊景區門票價格定價應當與其經過標準化認定的等級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旅遊景區門票價格,應當徵求同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並按照規定召開價格聽證會。
制定或者調整旅遊景區門票價格,應當提前6個月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行社的服務質量實行年度考核和評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旅遊、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網路旅遊管理,規範網路旅遊秩序。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全省統一的旅遊市場電子化監管平台,通過旅遊團隊電子化合同加強對旅遊市場的監督和服務。
旅行社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旅遊團隊的相關信息,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旅行社報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旅遊執法質監機構依法履行旅遊行政執法職責,負責旅遊質量監督檢查和旅遊投訴統一受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旅遊執法質監機構收到投訴申請后,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者,並說明理由;投訴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轉辦,並將轉辦情況告知投訴者;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45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投訴者。因情況複雜在上述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第四十九條 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損害旅遊者利益,經調查情況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遊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拒不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所繳存的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中先行墊付。
第五十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對其會員單位推行誠信等級評定、信用監督和行業失信懲戒制度,並向社會公布。會員單位應當接受旅遊行業組織的自律規範和約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置區域間旅遊服務障礙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他單位和個人限制、阻礙本行政區域外的旅行社、導遊和旅遊車輛在本地的合法旅遊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等級評定接待旅遊團隊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旅遊經營者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旅遊從業人員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從業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取消旅遊經營者所評定的等級,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暫扣等級標誌、導遊證、從業資格證1至3個月。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交納質量保證金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拒不交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旅遊車輛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或者取消其評定的等級,並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參與雲南旅遊組合保險統保統籌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等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旅遊行政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審批、利用職權非法謀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旅遊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規,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規:
(二十一)將《雲南省旅遊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經批准從事旅遊運輸的車輛應當在核定經營範圍內從事旅遊客運經營,並按照旅遊合同和旅遊包車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車籍所在地和旅遊目的地之間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
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授權相關旅遊行業組織對旅遊經營者(不含旅遊購物企業)、旅遊從業人員和旅遊設施實行服務質量標準等級評定,並向社會公布。接待旅遊團隊的旅遊經營者、旅遊業從業人員和旅遊設施應當通過相應的等級評定。
“旅遊經營者不得超越評定的等級進行宣傳;未經評定的,不得使用等級標誌和稱謂。
“旅行社接待旅遊團隊不得選擇未經等級評定的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為服務提供方。”
將第五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等級評定接待旅遊團隊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旅遊經營者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旅遊從業人員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從業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取消旅遊經營者所評定的等級,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將第五條、第三十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中有關行政部門相應修改為“民族宗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藥品監督管理”“衛生健康”。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2年11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一次審議了《雲南省旅遊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對條例修訂草案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由於當時國家正在制定旅遊法,為更好地與上位法銜接,主任會議決定條例修訂草案暫時擱置審議,待國家旅遊法通過並施行一段時間后再繼續進行審議。在這期間,法制委、法工委與外僑工委、省旅發委對條例修訂草案多次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完善;召開了在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專家、相關部門的論證會;並針對條例的重點和難點,由常委會領導帶隊赴德宏州保山市進行了立法調研。現國家旅遊法已於2013年4月25日出台,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據旅遊法和我省旅遊業的實際,今年2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二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法制統一原則,為與國家旅遊法保持一致。經研究,一是刪去了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或者上位法已經有規定,我省條例不必要再重複規定的條文,共13條。二是對上位法的一些規定進行了細化,新增條文共6條,即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突出雲南旅遊的特點。經研究,一是完善了邊境旅遊的有關規定。在第十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省和邊境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鄰近國家在邊境旅遊方面的合作交流,開發、建設跨境旅遊項目和線路。二是增加了民族特色旅遊村寨建設的有關內容。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規定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加強民族特色旅遊村寨建設,積極推進鄉村旅遊。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進一步促進我省旅遊業的發展。經研究,一是在第十八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全省旅遊信息網站,推動雲南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二是將第九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消除旅遊服務障礙的主體,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以加大工作力度。同時在有關條款中,完善了促進旅遊業發展的內容。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加強對旅遊從業人員的管理及權益保障,提升服務質量,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經研究,一是在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增加了保證旅遊服務質量的內容。規定旅遊從業人員上崗應當攜帶、佩戴相關證件和等級評定標誌,旅行社不得降低標準轉團、並團,不得強迫購物等,並應當提供服務質量告知書。二是在第二十八條中增加了保護導遊權益的內容。規定旅行社應當向其聘用的導遊人員支付勞動報酬,對外聘臨時帶團的導遊,則全額支付本次帶團的導遊服務費用。三是增加了監管方面的內容。增加兩條,作為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立旅遊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與行政監察聯動工作機制;建立完善全省統一的旅遊市場電子化監管平台;加強對電子化合同的監管。
五、省旅發委提出,根據我省旅遊發展的實際需要,建議條例增加雲南旅遊組合保險的相關內容。經研究,在第四十四條中規定:旅行社、旅遊住宿企業、旅遊車(船)企業以及高風險旅遊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參與雲南旅遊組合保險統保統籌。並在第六十條中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雲南旅遊組合保險是我省創新的一種新的保障機制,不是新的險種。國家旅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上述旅遊經營者應當購買相應的強制責任險,具體包括:全國“旅行社責任保險示範項目”保險產品;旅遊車道路客運承運責任保險;旅行社責任保險統保示範項目附加超賠責任保險;旅遊住宿企業責任險;高風險旅遊項目責任險。雲南旅遊組合保險就是在這樣的基礎上,對保險公司、投保人、險種等保險資源予以整合,實行統保統籌。從2009年省旅遊局在國家旅遊局中國保監會及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會同省有關部門、保險公司等創立該制度以來,目前參與該組合保險的旅行社近80%,旅遊車輛在50%以上(旅遊住宿企業、高風險旅遊項目交責任險是旅遊法的新規定,正在推行),既降低了旅遊經營者的保險成本,提高了化解風險的能力,又能更好地保障旅遊者的權益。因此,將這一做法寫進了條例。
另外,還對一些文字和條文作了修改和調整,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從原68條精簡為61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后形成的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外僑工委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和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了協商溝通,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彙報;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外事華僑工作委員會於11月22日召開會議,對《雲南省旅遊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雲南省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5年8月頒布施行以來,對推進旅遊資源合理開發,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旅遊業的長足進步,條例的部分規定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草案)》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可望不久出台。條例需要根據該法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使其與上位法相協調。二是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尤其是橋頭堡戰略實施對我省旅遊業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把中央和省的這些政策措施和部署要求法制化,是條例修訂的重要內容。三是隨著我省旅遊市場培育壯大和逐步成熟,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和行為規範,以及政府對旅遊市場的管理服務等問題,迫切需要通過修訂條例加以改進和完善,並建立旅遊業規範管理的長效機制。因此,依照上位法精神並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進行修訂是必要的。
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條例修訂工作,將條例修訂列入2012年立法計劃,並於年內先後開展對我省旅遊改革發展的審議監督和“規範旅遊市場,提高服務質量”專題調研。在今年6月全省旅遊市場專項整治工作彙報會上,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晏友瓊要求加快旅遊條例修訂,以適應我省旅遊改革發展需要,並將條例修訂由立法計劃二檔提升至一檔。隨後,省旅遊局、省政府法制辦在前期工作基礎上加快了條例修訂工作進度。我委與法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參與了條例的修訂工作。經過廣泛聽取意見、重點溝通協調和反覆論證修改,省政府常務會議於11月19日討論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11月22日,我委召開部分常委會委員、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和省政府法制辦、省旅遊局負責同志參加的徵求意見會,進一步聽取意見和建議,為常委會審議條例修訂草案作準備。
外事華僑工作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修訂草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草案)》的精神,符合我省旅遊業發展的實際需要,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在推進全省旅遊服務無障礙、規範旅遊市場經營秩序、強化政府對旅遊業管理服務和加大促進旅遊業發展力度等方面,條例修訂草案有新的特色和舉措。建議下一步條例修訂草案審議與上位法審議應保持協調同步,待上位法通過施行后,條例修訂草案再審議通過較為適當。
在審議中,我委認真研究了省人大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所提意見建議,並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1、條例修訂草案第十條第一款,考慮到無障礙旅遊應由省級統籌推進,州市縣執行配合較為恰當;同時,“無障礙旅遊”與“區域間旅遊服務貿易壁壘”的表述過於專業化,且兩個概念有所重複,建議該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消除區域間旅遊服務障礙,推進區域的旅遊合作與經營”。第六十條刪除“貿易壁壘和”幾個字,使其與前面修改相對應。
2、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中“經批准的公務活動”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刪除“經批准”三個字;“可以委託旅行社安排”不夠準確,建議修改為“可以委託旅遊經營者安排”。其他內容不變。
3、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內容層次不清,邏輯較亂,建議修改為“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並落實責任,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安全保障人員,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轉和完好;建立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有效處置安全事故。”第二款內容表述不完整,建議刪除“說明並明確”幾個字,在該款末加上“並採取防護措施”一句。其他內容不變。
4、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五條內容難以涵蓋所有禁止行為,建議增加一項“(八)其他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相應的處罰適用於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5、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中,“理性消費”、“自覺抵制旅遊經營者低於成本招攬業務的行為”不屬於旅遊者義務範疇,“在旅遊活動中”一句也屬多餘,建議刪除這幾句內容,該項修改為“尊重旅遊從業人員的人格和服務”。
此外,還對條例修訂草案的部分文字和標點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贅述,我委將以修改文本的方式提交二審參考。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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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4月21日雲南省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雲南省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5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旅遊法》出台後首個修訂並頒布施行的地方性旅遊法規。
據介紹,《條例》共六十一條,由總則、旅遊促進與發展、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旅遊經營與服務、旅遊監管與權益保障、法律責任及附則等七章組成。
“這是我國旅遊法出台後首個修訂並頒布施行的地方性旅遊法規,是雲南旅遊進入旅遊強省建設新階段和依法治旅、依法興旅新形勢下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旅遊法規,是雲南旅遊業發展史上的一個新的里程碑。”雲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段躍慶在發布會上表示。
“這次新修訂的條例,加大了支持旅遊業發展的促進力度,強化了旅遊的綜合監管職能,增加了一些基礎性、公益性的服務內容,確定了參與雲南旅遊組合保險的相關內容,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外僑工委副主任王雲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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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獲悉,修訂后的《雲南省旅遊條例》將於5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旅遊法》出台後首個修訂並頒布施行的地方性旅遊法規。根據該條例,旅行社、景區、住宿企業、購物企業、餐飲企業、旅遊車船和駕駛員等都應當通過相應的等級認定或評定,未經評定接待旅遊團隊的,可處罰款甚至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外僑工委副主任王雲生介紹,《雲南省旅遊條例》自2005年8月1日施行以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旅遊市場化程度大大提高,形成了多元主體相互競爭、共同發展的格局,需要通過制度建設加強對旅遊經營和旅遊從業人員的管理和規範。尤其是《旅遊法》201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后,雲南省原條例需要根據上位法進行相應修改。
記者了解到,修訂后條例共7章61條,包括旅遊促進與發展、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旅遊經營與服務、旅遊監管與權益保障、法律責任等。其重點一是加大了支持旅遊業發展的力度,二是強化了旅遊的綜合監管職能,三是增加了基礎性、公益性的服務內容,四是增加了創新旅遊投融資方式、旅遊建設用地及民族特色旅遊村寨的鼓勵性條款,五是強化了標準化管理手段,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雲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副主任何池康介紹,新修訂的條例結合雲南實際在可操作性層面進行了延伸,如購物企業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遇到消費者投訴時若企業不能及時回應,可先行賠付;旅遊執法質監機構收到投訴,應在45天內處理完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