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代兵制
南宋陳傅良撰書籍
《歷代兵制》,南宋陳傅良撰。全書八卷。全書歷述周代及春秋、秦漢、唐代以來歷代兵製得失,對宋代尤為詳盡。此書可作為研究歷代兵制,尤其是宋代兵制的參考。通行本有《墨海金壺》本、《守山閣》刊本、《四庫全書》本等。
目錄
夏商西周兵制
夏朝的軍事制度 這一時期史料缺乏。據《尚書□甘誓》記載,夏王控制軍隊,其下有“六事之人”,可能表明夏王轄有分工不同的人員。這時已有戰車,車上的成員區分為左、右、御。對作戰人員還有獎懲規定。可見,隨著國家及其軍隊的產生,出現了組織和管理軍隊的一些制度。
商朝的軍事制度 在甲骨卜辭中有較多的記載。如 方出,王自征“(《柏根氏舊藏甲骨卜辭》□25)、“王自徵人方”(《殷契粹編》□1185)等卜辭表明,商王是最高軍事統帥,有時親自出征。王室婦女,如商王武丁的配偶婦好、婦姘,也曾率軍出征。高級軍事領導職務由貴族大臣和方國首領擔任,他們平時治民,戰時領兵。甲骨文中常有“亞”、“馬”、“射”、“戍”等名號出現,可能表明當時軍隊成員已有不同的職守。士卒由貴族和平民充當,平時要練習射、御;並以田獵的形式進行演習。“王登人五千征土方”(《殷虛書契后編》上□31□5)等卜辭說明,戰時常根據需要進行“登人”(徵兵),一次徵發1000、3000或5000人,也有超過 1萬人的。奴隸多擔任雜役。
商朝除王室擁有強大的軍隊外,各宗族或各方國也都掌握相當數量的軍隊。“王其令五族戍臿” (《殷契粹編》□1149)、“令多子族從犬侯寇周,葉王事”(《殷虛書契續編》□5□2□2)等卜辭表明,這些宗族或方國的軍隊須聽從商王的調遣。
商朝軍隊有步卒和車兵,作戰方式以車戰為主。戰車一般由兩匹馬駕挽,車上有甲士3人,居中者駕車,居左者持弓,居右者執戈。車下隨行徒若干人。甲骨文中也曾出現過“步伐”的記載,可能表明當時有獨立的步兵隊伍。“王作三師右中左”(《殷契粹編》□597)等卜辭說明,當時軍隊的最大編製單位可能是師。“登百射”(《甲骨文合集》□5760)、“左右中人三百”(《殷虛書契前編》□3□31□2)、“王令三百射”(《殷虛文字乙編》□4615)等卜辭說明,當時軍隊的組織可能以100人為基層單位,300人為中級單位,並有右、中、左的區分。
西周的軍事制度 在沿襲商制的基礎上又有很大發展。周初,王室強大,“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論語·季氏》),軍權集中於周天子手中。其下有“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馬、司空、亞旅、師氏、千夫長、百夫長”(《尚書·牧誓》)等官職,仍不分文武。各諸侯國及一些貴族大臣也都有自己的軍隊,但一般須聽從周天子調遣。西周晚期,王室衰微,遇有戰事則往往倚重一些諸侯國和貴族大臣的軍隊。
西周軍隊的士卒均由“國人”(都城及其周圍的奴隸主和平民)充當,奴隸只能隨軍服雜役。金文中有“西六師”、“成周八師”、“殷八師”的記載(《禹鼎》、《舀壺》),表明西周軍隊的最大編製單位是師。但是,《周禮·夏官》稱:“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二十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為伍,伍皆有長。”在金文和其他古籍中則未見有此類記載,據以推斷,西周軍隊中可能不存在軍的建制,也難於有這樣規整的組織體系。
西周軍隊的主要兵種是車兵。戰車一般由 4匹馬駕挽。車上有甲士 3人,隨車有徒卒,一般12人,車馳卒奔,簇擁前進。兵器仍用青銅製造,但比商朝有較大發展。出現了兼備戈、矛功能的戟和可刺可斬,便於近戰的短劍。甲胄、干盾用皮革製成,綴以青銅泡,更為輕便,並增強了防護力。戰馬也裝備了護甲。還規定有戰前檢查武器裝備的措施。戰鬥中已採用旌旗金鼓指揮,要求行列整齊,攻伐協調,進退一致。注意了不輕易殺降和擄掠。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不僅對西周建立強大軍事力量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後世的軍事制度也具有深遠影響。
春秋兵制
中國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前476)奴隸制逐漸解體,封建制逐漸興起,軍事制度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
隨著周王室的衰弱和一些諸侯、卿大夫勢力的增強,“禮樂征伐自天子出”逐漸變為“自諸侯出”和“自大夫出”(《論語·季氏》)。較大的戰爭幾乎都由諸侯國的軍隊承擔。幾個諸侯大國相繼成為中原的霸主,代天子發號施令。
諸侯國的軍隊主要由公室軍隊、世族軍隊組成。公室軍隊多建於西周諸侯受封立國時。主要成員是“國人”中的士和農。士以習武打仗為主要職事,作戰時充任甲士;農即庶人,除老弱殘疾者外,所有成年男子都須接受軍事訓練,三季務農,一季講武,每隔三年進行一次大演習。遇有戰事,要隨時聽從調發,充任徒卒(步兵),役期依戰事的長短而定。奴隸一般沒有充任甲士和徒卒的資格,只能隨軍服雜役。這時,卿大夫的勢力迅速發展,他們也仿照國都的制度在自己的封邑上,設置軍隊,即世族軍隊,其從軍人員也以封邑及其周圍的士和農為主。此外,某些較大的城邑還有“邑甲”,有的屬於國君,有的屬於卿大夫,是公室軍隊與世族軍隊的補充。
作戰方式以車戰為主,車兵是主要兵種。各諸侯國兵力的強弱,往往以戰車(見中國古代戰車)的多少衡量。前期,諸侯國一般不超過1000乘,所謂“千乘之國”;卿大夫一般不超過 100乘,所謂“百乘之家”。後期,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晉國和楚國已各達到5000~6000乘,齊國和秦國也各有2000~3000乘,還出現了擁有近1000乘的卿大夫。每輛戰車多由 4匹馬駕挽,一般配有甲士10人(包括車上3人),徒卒20人。春秋中期以後,各諸侯國隨車徒卒有不同數量的增加。有的諸侯國及邊陲少數民族國家,還建立了獨立於戰車之外的步兵。公元前719年,魯、宋、陳、蔡、衛等國伐鄭,“敗鄭徒兵”(《左傳·隱公四年》),這是中原諸侯國使用步兵的最早記錄。公元前 541年,晉軍與狄人交戰,因狄人用步兵,晉將魏舒“毀車以為行,五乘為三伍”(《左傳·昭公元年》),即臨時拆散車兵建制,將五乘戰車上的甲士改編為步兵三伍,這是中原諸侯國改車兵為步兵的一個典型事例。南方的楚、吳、越等國已建有一定規模的舟師,多用於內河、湖上,有時也出海作戰。
各諸侯國軍隊的組織編製不盡相同。據《國語·齊語》記載,齊國管仲改革時規定:齊軍五人為一伍,十伍(50人)為一小戎,四小戎(200人)為一卒,十卒(2000人)為一 旅,五旅(1萬人)為一軍。據《左傳》記載,晉軍有伍、兩、卒、旅、師、軍的建制。楚軍的車兵有“廣”,晉軍和鄭軍的車兵有“偏”等不同的編製。軍隊的糧草物資供給,平時由“司馬”負責,戰時士卒通常須隨身攜帶數天的口糧,稱為“裹糧”,並有隨行車輛以備補充。到達某城邑或諸侯國時,則由該城邑或東道國供給。
春秋中期以後,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制度的演變,軍事制度進一步發生變化。主要表現在:晉、魯、鄭、楚等國先後在改革田制的基礎上,“作州兵”、“作丘甲”、“作丘賦”、“量入修賦”等(《左傳》僖公十五年、成公元年、昭公四年、襄公二十五年),擴大兵役和軍賦的來源;允許奴隸從軍和充當甲士,“國人”從軍的制度逐漸向郡縣徵兵制演變;車兵的地位逐漸下降,步兵的地位逐漸上升;軍權向集權方向發展,文武開始分職等。但是這些變化,有的僅開始,有的僅表現出某種先兆,軍事制度的重大變革是在戰國時代完成的。
戰國兵制
中國戰國時期(公元前475~前221),封建經濟迅速發展,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各諸侯國的君主競相變法圖強,攻伐爭雄,軍事制度也隨之發生重大變革。
各諸侯國主要實行郡縣徵兵制,農民是主要的徵集對象。郡守和縣令有權徵集本郡、縣適齡男子入伍,並可率領他們出征。男子16或17歲“傅籍”(或稱“傅”),即進行登記,然後,根據國家需要隨時應徵入伍,直到60歲才能免征。據《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墓主17歲“傅籍”,第二年入伍參戰,戰爭結束返回故里,后又再次應徵入伍。除徵兵制外,各國還兼行募兵制。招募之兵,經過嚴格的考選,多充軍隊的骨幹和國君的衛隊。如魏國考選“武卒”,要求能“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矢五十個,置戈其上,冠 帶劍,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荀子·議兵》)。齊國的“技擊”、秦國的“銳士”等,也是以較嚴格的考選辦法招募的。凡中選者,都要進行長期的專門訓練,並享受比較優厚的待遇。
步兵是主要兵種,騎兵和舟師發展也很迅速,車兵地位下降。步兵通稱為“帶甲”。《戰國策》等文獻有“帶甲數十萬”、“帶甲百萬”的記載,說明步兵的規模甚為龐大。騎兵有較大發展,出現了“騎萬匹”之國。趙武靈王“胡服騎射”,是中原諸侯國改革舊制,發展騎兵的典型事例。舟師較為發達的有楚國等。秦國舟師的規模也很可觀,《史記》記載,秦“舫船載卒,一舫載五十人與三月之食,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餘里”。
軍隊組織往往和居民組織相結合。郡、縣居民多是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即“伍什之制”。伍什之上,秦有里、鄉,三晉有連、閭。軍隊的組織與之相應。《商君書·境內》記載,秦軍以五人為一伍,十人為一什,五十人設屯長,百人設百將,五百人設五百主。《尉繚子·伍制令》記載,魏軍在伍什之上,五十人為一屬,百人為一閭。
兵器中,劍、戟、刀、矛、匕首等鋒利的鋼鐵兵器迅速發展,強弓利弩大量使用。各諸侯國普遍建立了掌管武器製造的“府庫”(即武庫),有的還負責檢查武器的質量和上報的數量。各諸侯國都注重獎勵軍功,建立了軍功制度。例如,秦國商鞅變法時,訂有20等“軍功爵制”,規定臨戰者不論出身貴賤,只要殺了敵人就可晉陞爵位;反之,如果沒有戰功,貴族也不能晉爵。
戰國時代軍事制度的變化,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生產關係變革、戰爭規模擴大以及兵器質量提高等多種因素造成的。這種變化,不僅適應了新興地主階級的需要,也為秦、漢軍事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秦漢兵制
秦朝(公元前221~前206),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其軍事制度是在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公元前 206~公元220年漢承秦制,又有了新發展。
軍隊的體制 秦、漢為鞏固和加強中央集權,建立了全國統一的軍隊,並置於皇帝的嚴格控制之下。負責全國軍事行政的官吏,秦為國尉,漢為太尉,漢武帝時改稱大司馬。戰時臨時任命將軍統兵,秦有上將軍和前、后、左、右諸將軍;漢地位最高的為大將軍,其下依次有驃騎將軍、車騎將軍、衛將軍,又有前、后、左、右諸將軍。將軍出征時常置幕府,作為參謀機構。在郡、縣分置郡尉、縣尉,協助郡守、縣令掌管軍事。東漢末,設州牧,是州郡最高行政與軍事長官。
軍隊可分為京師兵、地方兵和邊兵三部分。京師兵主要由郎官、衛士和守衛京師的屯兵組成。郎官由郎中令統領,衛士由衛尉統領,負責宮廷內外的警衛。負責守衛京城的屯兵由中尉統領。漢朝的京師兵主要有南軍和北軍。中尉所領的屯兵駐於未央宮北,稱北軍;與之相對,由衛尉統領的稱南軍。南軍士兵大多調自內郡,北軍士兵主要調自京輔,均是一年一輪換。武帝時對京師兵作了較大改革,主要是精簡南軍,加強北軍。南軍原有2萬人,減去一半。北軍屯兵,除中壘外,又增置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虎賁,共為八校,分屯於長安城中及其附近,平時守衛京師,由皇帝派員監領,戰時以一部或全部隨將軍出征。同時,將中尉改稱為執金吾,不領北軍,只司御前先導和京城巡察。此外,改郎中令為光祿勛,擴大郎官員額,增置期門、羽林等軍。東漢時,京師兵沿襲西漢而略有裁併,將北軍八校合為五營,置北軍中候監領,末期多由宦官統領。
地方兵置於郡、縣,一般由郡、縣尉(亦稱都尉)協助郡守或縣令統率,平時維持地方治安,戰時聽中央調遣。徵調地方兵,需以皇帝“虎符”為憑。西漢曾一度行分封制,分封的王國與侯國各自都有軍隊,王國之兵由中尉統領,侯國之兵隸屬於郡。東漢光武帝時,為加強中央集權,罷郡國都尉,后又下詔罷地方兵。從此,遇有戰爭,常派京師兵出征,或根據需要臨時從州郡招募或徵發。
邊兵主要負責邊郡戍守,由邊郡郡守統領,下轄都尉和部都尉。為充實邊防,漢曾大量移民實邊,并行屯田,武帝時始行軍屯,屯田卒最多時達數十萬,是邊兵的重要組成部分。東漢時,邊兵制度遭到破壞,又以設置營、塢的辦法,屯兵備御。
軍隊有材官(步兵)、騎士(騎兵)、樓船(水兵)、輕車(車兵)等兵種。大抵平原諸郡多編練騎士、輕車,山地諸郡多編練材官,沿江、海諸郡多編練樓船。秦始皇陵附近出土的兵馬俑,正是步、騎、車等兵種混合編隊龐大陣勢的生動展現。至漢朝,車兵逐漸被淘汰。漢朝軍隊的編製,據《後漢書·百官》記載,“大將軍營五部”,部由校尉統領,“部下有曲,曲有軍候一人”,“曲下有屯,屯長一人”。但據青海大通縣上孫家寨和居延地區出土的漢簡,部分左、右部或前、後部,曲分左、右曲或前、后曲,部、曲之下還有官(分左、右官)、隊(分前、后隊)、什伍等。上述文獻與文物,對漢朝軍隊中、下級組織的不同記載,很可能是不同地區或軍隊存在著不盡相同的編製。
兵役制度 秦朝沿襲戰國時的郡縣徵兵制。從《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記的情況看,男子17歲“傅籍”,以後根據戰爭需要,隨時可徵集入伍,到60歲才能免役。漢朝的兵役制度,曾有幾次變更。據《漢書》記載,男子20歲傅籍,此後每年服勞役一月,稱“更卒”。23歲以後開始服兵役,役期一般為2年,一年在本郡、縣服役,稱為“正卒”,另一年到邊郡戍守或到京師守衛,稱為“戍卒”或“衛士”。還有一種意見,認為這2年兵役統稱為“正卒”。如遇戰爭需要,還須隨時應徵入伍,至56歲才能免役。秦、漢還常謫發已科罪犯或徒隸等為兵,稱為“謫戍”。西漢除實行徵兵制外,還實行募兵制,武帝所置的八校,主要是招募而來。東漢罷郡國兵后,徵兵制漸衰,於是也依賴招募。末年,州郡官通過募兵,培植自己的勢力,從而釀成群雄割據的局面。
軍事訓練制度 秦朝的軍訓制度較為嚴格。秦律規定,射手發弩不中,御手不會駕車,騎士和馬匹課試最劣者均要受罰,有關督訓官吏及負責選募者也要受罰。西漢軍隊除演練射御、騎馳、戰陣之外,每年秋季都進行教閱,又稱“都試”,並按成積優劣進行獎懲。邊郡則常有太守“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漢舊儀》),這種訓練帶有實戰演習的性質。
軍需供給 軍隊的武器、鎧甲、糧食、馬匹,均由國家統一提供。國家設有專門的武庫。漢朝設考工令負責兵器的製作,設武庫令負責兵器的貯備、管理。有的郡國也設有工官、鐵官,負責製作器械,並將它們輸入京師。長安城中的武庫是國家最大的貯藏兵器的中心。秦、漢時,鎧甲已經制式化,均用金屬製成,式樣因兵種及職位不同而有所區別。秦朝在京城設有太倉,在滎陽建有敖倉,貯備了大批糧食,戰時有專官負責補給。漢朝還靠屯田解決軍糧的補給。秦、漢時大量使用騎兵,馬政成為國之大政。秦朝制訂了《廄苑律》等,對馬匹的放牧、調教、管理均有規定。漢朝在獎勵民間養馬的同時,在北邊、西邊均置苑養馬。景帝時有苑36所,官奴婢3萬人,養馬30萬匹;武帝時官馬達到40餘萬匹,為騎兵的發展和對匈奴作戰創造了條件。
秦、漢時期,軍隊統一,軍權高度集中,軍隊的指揮和管理體制嚴密,兵役制度也較為完善,漢朝大量屯田,為鞏固邊防和保障軍隊供給提供了條件,這些對於中國封建社會軍事制度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中國三國時期(220~280),魏(曹魏)、蜀(蜀漢)、吳(孫吳)封建割據,鼎足而立。其軍事制度基本沿襲漢制,但又有所變化,主要是建立中、外軍體制和實行世兵制。
曹魏軍隊分為中軍、外軍和州郡兵。中軍是曹氏父子以及後來的司馬氏直接統轄的部隊,前期較少,駐於京城之中,後期龐大,漸擴駐至城外。主要負責宮廷和京城宿衛,亦兼出征。編有中領、中護、中堅、中壘、武衛各營。外軍是派駐邊州重鎮的軍隊,主要任務是征戍。駐守在與蜀、吳交界地區的外軍,且耕且守,實行屯田。屯田兵以營為單位,每營編60人。州郡兵屬地方武裝,力量較弱,以守備本州、郡為任,必要時也應召出征。
曹魏的軍事大權集中於中央,下設各將軍、校尉,分領中軍諸營。在將軍中以領軍(魏末稱中領軍)將軍、護軍將軍最為重要,對內輔佐統帥,參與軍事機要,對外監護諸軍。魏末,中領軍將軍總統諸營,職權極重。外軍由中央派都督分領,都督多由冠以一定名號的將軍及中郎將充任。屯田兵則分設度支都尉、度支校尉、度支中郎將管領。曹魏軍隊的補給由國家統辦。軍糧、軍費依靠租調和屯田收入,其中屯田收入在軍糧供給中占很大比重。還設有司金中郎將負責監造兵器。
曹魏軍隊可區分為步軍、騎軍和水軍。在前期,兵員靠募集、徵發及強制降俘和少數民族為兵等。到後期,逐漸形成世兵制,並成為主要集兵方式。世兵制使服兵役成為一部分人的特定義務,這部分人稱為士,其家稱為士家或兵戶。士家必須集中居住,另立戶籍,與民戶分別管理,子孫世代為兵,士死其寡妻遺女還要配嫁士家。
晉朝兵制
中國西晉統一全國后,沿襲曹魏的軍事制度,初期中軍強,外軍弱,中後期宗王出鎮四方,又於王國設置軍隊,並盛行世兵制。東晉時,外軍轉強而中軍較弱,集兵方式改以募兵製為主。
西晉(265~316)軍隊分為中軍、外軍和州郡兵。中軍直屬中央,編為軍、營,平時駐守京城內外,有事出征。駐在城內的中軍為宿衛兵,由左、右二衛負責宮殿宿衛,其他軍、營擔任宮門和京城宿衛。駐在京城外的中軍稱牙門軍,無宿衛任務。中軍力量強大,晉初多達36個軍,總兵力不下10萬人。
外軍駐守重要州鎮,由都督分領。晉武帝為加強王室對軍隊的控制,用宗室諸王充任都督,出鎮四方,並允許諸王置兵,大國三軍5000人,次國二軍3000人,小國一軍1500人,成為外軍一個特殊組成部分。州郡兵是地方武裝。晉武帝平吳以後,曾下令諸州取消州郡兵,僅置武吏,大郡100人,小郡50人,用以維持治安。但是,實際上取消的州郡兵甚少。
軍隊的最高長官為都督中外諸軍事。下有中軍將軍(后改為北軍中候),總領宿衛兵;左、右衛將軍,統宮殿宿衛兵;領護等將軍、校尉,分統宮門和京城宿衛兵;四護軍分統城外中軍。又有都督各州諸軍事和征、鎮、安、平等將軍,分統外軍。
西晉是世兵制的全盛時期。凡為兵者皆入兵籍,單獨立戶,不與民同,父死子繼,世代為兵。士兵及其家屬的社會地位低於郡、縣編戶民。為擴大兵源,西晉還發奴僮和謫發罪犯為兵,作為世兵制的補充。士族官僚則享有免役的特權。
軍隊的主要兵種是步兵,其次有騎兵和水軍。武器由政府統一供給。國家建武庫貯備兵器。中央設衛尉總管武庫和冶鑄事宜。軍隊的糧食和布帛也由政府統一供給和管理。
東晉(317~420)沿襲西晉的軍事制度,但有許多重要變化。由於皇權衰微,導致中軍寡弱,宿衛軍、營往往有名無實。而統率外軍的都督、刺史卻擁兵自重,跋扈一方。尤其是長江上游的州、鎮,兵勢之強往往超過中央。同時,東晉的兵員多用募兵制解決。如參加淝水之戰的北府兵,多是由廣陵(今揚州)一帶招募的。此外,也徵發民丁為兵。
與東晉並存的還有北方地區的一些政權,史稱十六國,其軍事制度,從中軍、外軍的組織體制到都督、將領的領導指揮系統,大體沿襲曹魏、西晉制度。但在兵役制度上,卻具有北方少數民族的特點。各國統治者大都把本族的部族兵作為基本兵力,加強少數民族在軍隊中的比重。這些軍隊中的漢族士兵,來自投降的塢堡武裝和招募的破產農民,一般都是終身為兵。這些政權遇有戰爭,也徵發郡、縣民眾補充軍隊。
中國南北朝時期(420~589),國家分裂,政權常依軍權的大小和兵勢的強弱而頻繁更替。南朝軍隊體制基本沿襲晉制(見晉朝兵制),世兵制衰落,主要實行募兵制。北朝,拓跋氏初期乃實行兵民合一的部族兵制,入中原后逐步封建化,後期創立了府兵制。
南朝 宋、齊、梁、陳的軍隊,多有中軍(亦稱台軍)和外軍的區分。中軍直屬中央,平時駐守京城,有事出征。宿衛京城的編為領、護、左衛、右衛、驍騎、游擊等六軍。宋武帝劉裕曾恢復屯騎、步兵、越騎、長水、射聲等五校;加強殿中和東宮宿衛兵力,以圖扭轉東晉以來內弱外強的局面。但是,不久由於宗室自相殘殺而未果,以後各個政權都未能改變這種局面。外軍分屬各地都督。都督多兼刺史,常擁兵自重,與中央相抗衡。
北朝 北魏軍隊,初期以鮮卑族為主體,也吸收被征服民族的成員當兵,分由各部落酋長率領,幾乎是單一的騎兵。在其統治範圍擴展到漢族集中居住的地區以後,漢民當兵人數增加,攻城戰增多,軍隊由單一的騎兵變為步、騎兵結合。後期,步兵比重超過騎兵,成為主要兵種。
北魏統治擴大到中原以後,軍隊分為中兵、鎮戍兵和州郡兵。中兵亦稱台軍,主要擔任宮廷及京城的宿衛,也是對外作戰的主力。有羽林、虎賁、宗子、庶子、望士等名號。以領軍將軍為最高長官,下有幢將、羽林中郎將等。鎮戍兵是為保衛邊防而設置的,初時僅設置在北部邊境,後來擴展到南部邊境。鎮相當於州,設鎮都大將、都副將、大將、將等軍官;戍相當於郡,設戍主領兵,一般由郡守兼任。各鎮、戍大小不一,兵額不等,多達數萬,少則千人。在鎮、戍之間,有的還設防一級組織。州郡兵,置都尉統領,是諸州所轄的、維持地方治安的部隊,有時也奉皇帝調遣出征或充作鎮戍兵。
北魏後期出現兵戶,它包括:充當中兵羽林、虎賁的鮮卑族人;鎮戍邊防的鮮卑族人;中原強宗子弟和遷配為兵的罪人及其家屬;叛逃被追回后遷至內地的北方少數民族人;一部分被征服的南齊地民戶。兵戶丁男終身為兵,世代相襲,社會地位低於民戶,生活艱難,“役同廝養”。同時,漢族民戶也要定期輪番服役,最初主要充當諸戍的戍卒和諸防的防人,後來也常併入中兵。
北魏軍隊中,部族兵的給養由各部自行掠取。中期以後,中兵、鎮戍兵靠朝廷向州郡徵收軍糧,統一供給,同時實行屯田積穀。
東魏和北齊的軍隊主要是原 6鎮和洛陽的鮮卑兵。北齊初加以精選,稱“百保鮮卑”,又選漢族勇士,以備邊要。河清三年(564)均田令規定:男子18歲受田,20歲充兵。
西魏、北周在繼承鮮卑族傳統和接受漢族影響的基礎上,創立府兵制。宇文泰在西魏當政時,於大統十六年(550),確立府兵的組織系統,選拔體力強壯者充當府兵,是府兵制之始。府兵制初創時,中央設8個柱國大將軍。其中宗室廣陵王元欣僅有虛名;宇文泰為都督中外諸軍事,是最高統帥;其他6個柱國實際分領府兵。每個柱國督2大將軍。每個大將軍督2開府將軍,共24開府,為24軍。領官有儀同、大都督、帥都督、都督等。編製有團、旅、隊。總兵力約5萬人。宇文護時,增柱國、大將軍之數而削其權,以24開府將軍領兵。
北周武帝時,又削開府之權,改諸軍軍士為侍官,使府兵成為中央宿衛軍,歸皇帝直接掌握。作戰時則臨時命將配兵,以便皇帝控制和指揮。
早期府兵自相督率,不編戶貫。統兵官中的漢族將領及其他少數民族將領,用鮮卑賜姓,軍人亦從主帥之姓,帶有部族兵的色彩。府兵除自帶弓刀以外,其他武器裝備均由官府供給。平時輪番服役,半月宿衛,半月訓練;戰時則出征打仗。府兵本人免除賦役,社會地位較世兵為高。
西魏府兵以鮮卑人為骨幹,又廣招關隴地區漢族豪右作為補充。北周武帝時,為擴大兵源,對九等戶中第六等以上的民戶實行徵兵制,規定三征一丁。以後,由於戰爭頻繁,徵兵對象又擴大到包括貧下戶在內的一般享受均田的農民。
府兵是西魏、北周軍隊的主力,但不是唯一的軍隊。當時,中軍除府兵擔任京城宿衛外,還有專任宮廷侍衛的禁軍,由千牛備身、左右武衛、領軍將軍等統領。地方的鎮戍兵、州郡兵仍然存在,它們都不屬於府兵系統。此外,南北朝時期,世家豪族勢力強大,大都擁有人數眾多的家兵、部曲。
隋朝和唐朝是中國統一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國家重新建立、各民族進一步融合、經濟發展、國力強盛的時期,也是府兵制進一步完備並走向敗壞,軍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的時期。
隋朝沿襲和發展了西魏、北周府兵制。在皇帝直接統轄下,設立12衛府。每衛府統1軍,置大將軍1人,將軍 2人;下轄驃騎府、車騎府,分置驃騎將軍、車騎將軍;再下設大都督、帥都督、都督。煬帝時,改驃騎府為鷹揚府,置鷹揚郎將,並取消將軍、都督等名號。軍府按“中外相維、重首輕足”的方略,分置在京城及衝要地區。12衛除臨時受命征伐外,平時主要擔任京城宿衛和其他軍事要地或重要設施的駐守。府兵與禁兵及其他軍隊相互為用,相互鉗制,以便皇帝控制軍隊和維護全國統一。
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文帝對府兵作了重要改革。在代周前後曾下令將府兵將領賜胡姓的恢複本姓,軍人也不再隨從將領的姓氏;重新整理鄉兵,將私家部曲收編為國家軍隊。開皇十年 (590),又頒布詔書,規定“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同編戶。軍府統領,宜依舊式。”(《北史·隋本紀》)軍戶編入民戶,改屬州縣管轄,不再存在。但軍人仍有軍籍--“軍名”,無論在軍、在役或在家,凡軍役範圍內的事宜,均屬軍府管理。軍人依均田令受田,免納租庸調,平日生產,每年有一定時間輪番宿衛,戰時出征,資裝自備。在鄉為農,在軍為兵,實行兵農合一、寓兵於農的制度,這是隋朝及唐初府兵制的特點。
隋朝常備兵約60~70萬人,戰時徵募達 130萬上下。煬帝時,大肆擴軍,“增置軍府,掃地為兵”(《隋書·食貨》),還“募民為驍果”,而“驍果之家,蠲免賦役”(《北史·隋本紀》)。因此,“租賦之入益減”(《隋書·食貨》),府兵制也遭到削弱。
唐朝初期恢復府兵制,較隋朝更為完備。府兵為基本的常備軍,平時隸屬於皇帝的12衛和皇太子的東宮6率。每衛設大將軍1人、將軍2人,每率設率1人、副率2 人。平時負責管理府兵輪番宿衛諸事,戰時經皇帝任命,率領從各府調集的府兵出征。即“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於府,將歸於朝。”(《新唐書·兵志》)重要軍機大事由政事堂舉行的宰相會議輔佐皇帝商決。尚書省的兵部,主要負責武官的考核、任免,軍隊的編製、簡點和輪番,以及圖籍、廄牧、甲仗的管理等。
太宗時整頓府兵制度,12衛各領40~60府。鷹揚府恢復驃騎府、車騎府的舊名,不久又改為折衝府,“因地立稱”,分別冠以所在地名。府分上、中、下:上府為1200人,中府為1000人,下府為 800人。全國最多時共設a府,府兵約60萬人,主要分佈於政治中心地區的關內、河東、河南及鄰近諸道,旨在“居重馭輕”(《陸宣公奏議》卷八),“舉關中之眾以臨四方”(《玉海·兵制》)。
折衝府為府兵的基本組織單位。每府置折衝都尉 1人,左右果毅都尉各1人,長史、兵曹、別將各1人,下轄4~6團。每團200人,設校尉,轄2旅。每旅設旅帥,轄2隊。每隊設隊正,分為5火。每火10人,有火長。每隊、每火的裝備,如馬、馬具和鍤、斧、鉗、鋸等,均有定數。府兵自用的武器、裝具和征途所需糧食皆自備。馬匹不足,由官府供給。平時訓練在冬季進行,由折衝都尉率領本府兵馬習戰。
府兵的調遣、指揮權屬於朝廷。凡發兵10人以上,除緊急情況外,都要有尚書省、門下省頒發的皇帝“敕書”和銅魚符,州刺史與折衝都尉勘契乃發。府兵每年需輪流到京師宿衛,稱上番。由兵部依各府離京師遠近,確定上番的次數,每次1月,平均每年在役可達3月左右。部分府兵被派遣到衝要地區戍守,一般為1年一次。
府兵的來源,主要是從自耕農和地主中挑選,後來則漸以貧苦農民充役。按照規定,“三年一簡”,即3年征一次兵。凡20歲以上的健壯丁男,都是簡點對象。簡點標準,以資財、材力、丁口三者為據,“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議·擅興》)。一般21歲入役,61歲出軍,實為終身服役。後來,征戰益多,勛賞不兌現,社會地位下降,地主也漸漸厭惡當兵,特別是“番役更代多不以時”,土地兼并嚴重,均田制逐步廢壞,軍資無所依靠,府兵乃紛紛“亡匿”、“耗散”。玄宗時,下令將服役期減少至15年,自25歲起服役,40歲乃止;又將“三年一簡”改為“六年一簡”(《新唐書·兵志》),但都未實現,以致折衝府無兵上番。天寶八年(749),被迫停止上番,折衝府從此名存實亡。
由於府兵制日趨敗壞,唐初即存在的募兵制便逐漸興盛。從開元十年(722)起,大規模召募壯士充宿衛。開元十二年,更名為 騎。次年,騎達12萬人,分隸於12衛,每衛1萬人,又分為6番,輪流上番服役。平時近營為堋,教閱弓弩,免除賦役,資糧由官府供給。騎多是被強迫入募和已逃亡再來應募的折衝府衛士,實際上是攤派兵役,其重要變化是由盡義務變為受雇傭。騎自始就很衰弱,其召募亦無定製,前後只維持20餘年。
唐初,駐防京城和宮廷的部隊統稱禁兵或“天子禁軍”。從12衛府輪番調來宿衛京城的府兵,稱南衙禁兵。單獨組建、駐防宮城北門的禁兵,稱北衙禁兵。他們最初是從跟隨李淵起事的軍人中簡選3萬人組成,稱為“元從禁軍”(《新唐書·兵志》),系父子相代,專事宮城宿衛。以後,太宗又從中選善騎者百人,供戍衛、田獵之用,號“百騎”。另置北衙 7營,選驍壯者,於玄武門左右屯營,號“飛騎”。高宗時,置左、右羽林軍。武則天時,改“百騎”為“千騎”;中宗時,改“千騎”為“萬騎”,分左、右營;玄宗時,增左、右龍武軍;肅宗后,也多有更易。禁兵一般是召募來的,歷來驕惰怯弱,后受宦官控制,更加腐敗。但是,唐朝後期主要靠禁兵維持殘局。
唐初,駐防邊境的軍事機構稱鎮、戍。鎮與戍均有上、中、下之分。上鎮 500人、中鎮300人、下鎮300人以下,每鎮設鎮將、鎮副各 1人。上戍50人、中戍30人、下戍30人以下,每戍設戍主、戍副各 1人。此外,在少數地方,大者設軍,小者設守捉,各設使和副使統領,有的由州刺史兼任使職。地方兵中多為各地輪番到邊境戍守的戍卒,稱“防人”,3年一代,自備資糧;另有少數召募來的兵,稱“防丁”或“丁防”。
唐朝還制定了比較完備的軍事法律,如《衛禁律》、《擅興律》、《捕亡律》、《宮衛令》、《軍防令》、《兵部式》、《兵部格》,對軍人的職守、賞罰等有較詳細的規定,凡違犯了“令”、“式”中的有關規定,就要依“律”、“格”給予懲處。
唐末,各節度使控制地方政權,憑藉其擁有的土地、人丁、財賦,豢養大批軍隊,與朝廷抗衡,改變了“內重外輕”的態勢。安史之亂以後,割據日甚,以致“方鎮相望於內地,大者連州十餘,小者猶兼三四”,“自國門以外,皆分裂於方鎮矣”(《新唐書·兵志》)。
五代兵制
中國唐朝滅亡后的50多年間,繼唐末藩鎮之亂,封建割據轉趨嚴重,朝代更迭頻繁,中原地區先後建立了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和後周五代,同時南方和其他地區還有分別割據一方的很多政權,主要有吳、南唐、吳越、楚、閩、南漢、前蜀、后蜀、荊南、北漢十國,史稱五代十國。在這一時期,“兵驕則逐帥,帥強則叛上”(《新唐書·兵志》),軍事制度混亂。
五代各朝帝王都是軍將,靠親軍奪取政權,因而極其注重加強軍事領導機構,掌握軍隊。後唐設“判六軍諸衛事”,後晉設“侍衛馬步軍都指揮使”,後周又增設“殿前都點檢”。五代後期,樞密使也開始主管軍政。軍隊出征,另設招討使、都統、都部署、行營都指揮使等統兵官。
五代時期,軍隊的主力大體為禁衛六軍。六軍又分左、右,實為十二軍。它們往往冠以龍虎、羽林、神武等名號。根據皇帝的旨意,名號可以隨時改易。又由於兵力的擴充,名號不斷增加,如後周懷恩軍、懷德軍等。禁衛軍的編製原來不甚一致,後來逐漸形成廂、軍、指揮、都的序列。其中,指揮為基本單位,約 500人。五代初期,普遍設立親軍,亦稱牙軍,以此作為私人武裝的核心。以後,牙軍進一步發展,有的設置義兒軍,與主帥具有更為密切的隸屬關係。除禁衛軍外,各州、縣還有由節度使率領的地方軍。軍隊主要是步兵,其次是馬軍(騎兵),江南地區也重視建置水軍。
五代主要實行募兵制。凡招募士兵,“先度人才,次閱走躍,試瞻視,然後黵面,賜以緡錢、衣履而隸諸籍”(《宋史·兵志》)。為了標明隸屬關係,防止逃亡,對應募士兵,“皆文其面,以記軍號”(《資治通鑒》卷二六六),有的在其控制境內強迫差點。如幽州劉仁恭規定,凡男子年15歲以上,70歲以下,全黥“定霸都”(《舊五代史·劉守光傳》)。士兵一旦刺面,終身受辱。此時期軍法極嚴酷。後梁太祖曾規定:“凡將校有戰沒者,所部兵悉斬之,謂之拔隊斬。”(《文獻通考》卷一五二)為了籠絡軍心,有的帝王對驕兵悍將又十分姑息縱容。
五代有時還徵集在鄉丁壯為兵,是為鄉兵。後晉開運元年(944)令諸道、州、府、縣點集鄉兵,規定7家稅戶共出 1兵,兵杖器械共力營之,並以“武定軍”為號,后改“天威軍”,但因鄉民不嫻軍旅,教閱無效,不久“放散”。南方吳國武義元年 (919)征其鄉兵,教習戰守,稱為“團結民兵”(《十國春秋·吳二》),但為時很短,其中也有強令出錢或繳納實物代役的情況,這事實上是由一種兵役演變成為一種軍賦。
五代時,除經常的龐大軍費開支外,軍將為驅使部下賣命,對士兵的賞賜很多。後漢高祖劉知遠悉出後宮所有以勞軍。養軍耗費極大,相沿成習,成為各代的沉重負擔。監於“百戶農戶,未能贍一甲士”,“府庫蓄積,四方貢獻,贍軍之外,鮮有贏餘”(《五代會要》卷十二),而軍隊驕悍,紀律鬆弛,打起仗來往往潰敗等情況,後周世宗柴榮決計整頓軍隊。於顯德元年(954)在高平之戰險遭失敗后,先斬不戰先潰的右軍主將以下70餘軍吏,使“驕將惰卒始有所懼”(《資冶通鑒·後周紀二》);又選諸軍精銳者升為上軍,羸弱者予以遣散;還挑選各節度使屬下的“驍勇之士”,“以為殿前諸班”,用以削弱地方兵權。“由是士卒精強,近代無比,征伐四方,所向皆捷”(《資治通鑒》卷二九二)。這也為宋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宋朝兵制
中國宋朝(960~1279)重建統一的封建政權,南方經濟發展較快,北和西北地區民族矛盾轉趨激烈。1127年後,金兵繼續南下,宋政權偏安江左。北宋和南宋的軍事制度有許多不同之處,但總的是吸取晚唐、五代軍閥割據的教訓,皇帝加強集權,削弱大將兵權,以文臣御武事;集中大量財力、物力,供養大批招募來的軍隊,募兵制始終居於極其重要的地位。
北宋時期 皇帝直接掌握軍隊的建置、調動和指揮大權。其下兵權三分:“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宋史·職官》)。樞密院為最高軍事行政機關,直接秉承皇帝旨意,調發全國軍隊,“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以及“侍衛諸班值,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宋史·職官》),設有樞密使、副使等。三衙即殿前司、侍衛馬軍司和侍衛步軍司,分統全國禁兵和廂兵,各設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侯等,地位低於樞密院長官。樞密院與三衙分握髮兵權和管兵權,互相牽制。率(帥)臣在平時統領同駐一地的各司軍隊,即同駐一地的軍隊平時要受三衙和率(帥)臣雙重統轄。戰時,軍隊受樞密院調發,由皇帝臨時派遣統帥(率臣),給以都部署、招討使等頭銜,率兵出征,事已則罷。這樣就使兵將分離,將不專兵。此外,還設有兵部,只掌管儀仗、武舉和選募軍兵等事。
軍隊主要由四部分構成:蒙古軍,由蒙古人包統兵3000~7000人)、千戶所(統兵300~700人)、百戶所、牌子(10戶)等4級,分由萬戶、千戶、百戶、牌子頭統領。非蒙古軍的萬戶府、千戶所又置“達魯花赤”,是為監軍官,專由蒙古或色目貴族擔任。萬戶府上設都萬戶府、大都督府等,侍衛親軍在千戶所上設指揮使司。
元朝兵制
蒙古軍(包括色目人部隊)主要是騎兵。漢軍、新附軍大多為步軍,也配有部分騎兵。水軍編有水軍萬戶府、水軍千戶所等。炮軍由炮手和制炮工匠組成,編有炮手萬戶府、炮手千戶所,設有炮手總管等。一部分侍衛親軍中,還專置弩軍千戶所,管領禁衛軍中的弓箭手。
軍隊依承擔任務的不同,區分為宿衛和鎮戍兩大系統。宿衛又分為皇帝直轄的“怯薛”軍和由樞密院統領的侍衛親軍,平時主要護衛宮廷,守衛京畿,戰時也出京征伐;鎮戍諸軍,屯戍於全國衝要地區。北方是蒙古軍、探馬赤軍的重點戍防地區;淮河以南主要由漢軍、新附軍屯戍,並配置部分蒙古軍和探馬赤軍。邊境地區由分封或出鎮其地的蒙古宗王所部和土著部族軍配合鎮守。各級軍官一般實行世襲制,但朝廷能調動和另行任命。
被劃為出軍當役的人戶稱軍戶,父子相繼,世代相襲,不準脫籍。蒙古軍、探馬赤軍和漢軍軍戶,占田地4 頃以內的可免交地稅,一般可免除科差雜役。對上述3種軍戶,分別設立專門的管領機構,稱為“奧魯”(見圖),負責監督軍戶出丁當役,保證戰時有充足的兵源,並要向軍戶徵發其當役親屬所需的錢物。蒙古軍、探馬赤軍的家屬多隨軍遷徙,與屯駐地點相隔不遠,其“奧魯”隸屬於當役軍人所在的萬戶府、千戶所之下。漢軍出征,家在鄉里,其“奧魯”由所在州縣管民官兼領。新附軍多未設置“奧魯”,軍戶由所在地區管民官與本軍協同治理。
元朝極其重視對馬匹的管理。中央設太僕寺專掌馬政,在水草豐盛地區設養馬千戶所監牧。民戶養馬30~100匹,須抽取1匹入官。此外還經常強征民馬。
明朝兵制
中國明朝(1368~1a)改革元朝軍事制度,創立了獨具特色的衛所制:皇帝獨攬軍事大權,全國要地設立衛所,軍丁世代相繼,給養仰賴屯田。此制在維護明朝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軍隊的統轄與衛所制 朱元璋統一全國后,採納劉基建議,立軍衛法,在全國建立衛所,控扼要害。中央設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改為五軍(即中、左、右、前、后軍)都督府,為最高軍事機關,掌管全國衛所軍籍。征討、鎮戍、訓練等則聽命於兵部。遇有戰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調軍,任命領兵官,發給印信,率領從衛所調發的軍隊出征。戰爭結束,領兵官繳印於朝,官軍各回衛所。這種統軍權與調軍權分離和將不專軍、軍不私將的制度,旨在保證皇帝對全國軍隊的控制。在地方,設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置指揮使,為地方統兵長官。都司之下,在衝要地區的府(含直轄州)、縣(州)置衛或設所。一般衛由衛指揮使率領,轄5個千戶所,共5600人;千戶所由千戶率領,轄10個百戶所,共1120人,百戶所由百戶帶領,轄2個總旗,共112人;總旗轄5個小旗,共50人;小旗10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國都司、衛所,共設都司17個、行都司3個、留守司1個、內外衛329個、守御千戶所65個。兵額最多時達270餘萬人。
京軍與地方軍 明朝軍隊分為京軍(亦稱京營)和地方軍兩大部分。京軍為全國衛軍的精銳,平時宿衛京師,戰時為征戰的主力。洪武初年,京軍有48衛。成祖遷都北京,京師接近前線,京軍多達72衛,並正式成立了五軍、三千、神機三大營。平時,五軍營習營陣,三千營主巡哨,神機營掌火器,戰時扈駕隨征。以後,京軍制度累有更易。此外,尚有拱衛皇帝的侍衛親軍,如錦衣衛和金吾、羽林、虎賁、府軍等12衛軍,以及隸屬御馬監的武驤、騰驤、左衛和右衛等4衛營。
地方軍包括衛軍、邊兵和民兵。衛軍配置於內地各軍事重鎮和東南海防要地。邊兵是防禦北方蒙古騎兵的戍守部隊,配置於東起鴨綠江、西抵嘉峪關的9個軍鎮,史稱“九邊”。民兵是軍籍之外、由官府僉點、用以維持地方治安的武裝,內地稱民壯、義勇或弓兵、機兵、快手,西北邊地稱土兵,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有苗兵、狼兵等土司兵。此外,還有不同行業和階層組建的礦兵、鹽兵、僧兵(少林兵、五台兵)等,遇有戰爭,常被召出征,戰爭結束仍回原址。
清朝兵制
八旗兵為世兵制,在16歲以上的八旗男性子弟中挑選。“余丁”和不滿16歲的“幼丁”,可以挑補為養育兵,即預備兵。
綠營兵是參照明朝軍衛制度改編和新招的漢兵。以綠旗為標誌,以營為建制單位,因而得名。有馬兵(亦稱騎兵)、步兵、守兵之分。馬兵、步兵亦稱戰兵。沿江、海設有水師。綠營兵籍,皆注於冊,由兵部管理。“騎兵拔於步戰兵,步戰兵拔於守兵,守兵拔於余丁,無餘丁乃募於民”(《乾隆大清會典》卷六十七)。
八旗兵和綠營兵都實行薪給制,按年或月發一定的銀餉和米糧。武器裝備主要有弓、箭、刀、矛等冷兵器,炮、鳥槍、銃槍、抬槍及火箭(見中國古代火箭)、火球、火罐、噴筒等火器,此外還有雲梯、藤牌、鹿角等。八旗兵的薪餉和武器裝備均優於綠營兵。
勇營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八旗兵與綠營兵已腐敗不堪用。1851年太平天國革命爆發,清廷諭令各省舉辦團練“助剿”。曾國藩在湖南募團丁為官勇,訂營哨之制,糧餉取自公家,稱湘勇或湘軍,是鄉團改勇營之始。繼之,又有仿湘軍制度建立的淮軍和各省勇營。及戰事既畢,除曾國藩直轄的湘軍和其他一部分勇營遣散外,各省險要處仍以勇營留屯,稱為防軍。防軍之外,又有練軍。它從綠營選練而來,其營制餉章也全仿湘軍,任務與防軍同。這樣,自同治至光緒中日甲午戰爭結束時,防軍與練軍成為清朝的主要武裝力量,它們的營制皆源自湘軍。湘軍以營為基本建制單位,500人為營,營轄4哨,哨轄8隊,分由營官、哨官、什長率領,從兩營至數十營設統領。兵必自召,將必自選,訓練、指揮自主,糧秣薪餉自籌。每營只服從營官一人,每軍只服從統將一人,營、軍彼此獨立,互不統屬,都只服從曾國藩,兵部無權管轄。湘軍制度之盛行,成為清朝兵制的一大變革。從此,“兵為將有”,中央兵權移於將帥。這個時期,清軍的武器裝備和訓練制度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清廷在一部分洋務派官僚的主持下,購買和仿製洋槍洋炮、輪船鐵艦,僱用外籍教習和顧問,舉辦武備學堂,開始採用西式武器和操典訓練軍隊,並建起了近代海軍。但是,這種變化既是初步的,又是畸形的。舊有的大刀、長矛並未廢除,集兵方式沒有改變,軍隊建制仍維持勇營制和其他舊的組織形式。軍隊的主要新式武器和教習都依靠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這反映了清軍的近代化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點。
新軍 1894年,清廷在甲午戰爭中慘敗,湘軍、淮軍、防軍、練軍又相繼腐敗不堪用,於是又有“新建陸軍”、“自強軍”代之而起。因其武器裝備全用洋槍洋炮,編製和訓練盡仿西方軍隊,故稱新軍。《辛丑條約》簽訂后,清政府決定進行軍事制度改革,在中央設練兵處,在各省設督練公所,並計畫在全國編練新軍36鎮。以北洋新軍作為中央軍(亦稱國軍),以各省新軍為地方軍,將原有的防軍、練軍和其他舊軍(旗兵除外)汰弱留強,一律改為巡防營。新軍以鎮為基本建制單位,每鎮官兵定額12512人,由步、馬、炮、工、輜重等兵種組成,設統制率領。鎮下分協、標、營、隊、排、棚,分由協統、標統、管帶、隊官、排長和正、副目率領。平時以2鎮為1軍,戰時則根據情況,或以3鎮為1軍,或合數軍為 1大軍,由總統或軍統率領。新軍的中、下級軍官多為國內武備學堂畢業生充任,間有少數學習軍事的留學生。集兵方式採用募兵制,在體格、嗜好及文化程度上有嚴格規定。新軍的品德教育以“忠義要旨”為中心,技術訓練“以實用易學為主”。清政府本想通過軍事制度改革收回全國兵權,但召募、發餉等操於將帥手中,武器裝備有賴於外國,軍隊的私屬性質毫無變更。至宣統末年,新軍只練成13鎮(另說14鎮),由於辛亥革命爆發,便隨清亡而終。
中國民國兵制
中華民國(1912~1949)經歷了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黨政府 3個時期。各時期的軍事制度依其所依附的國家和效仿的制度不同而改變。
中央和地方軍事機構 南京臨時政府由臨時大總統統率軍隊,設陸軍部、海軍部分掌陸、海軍行政,又設參謀本部掌軍令。但南京臨時政府只控制了南京附近及一些革命黨人掌握的軍隊。北洋軍閥政府由大總統統率全軍,陸、海、參 3部職掌同前。一度設陸軍訓練總監,掌陸軍教育訓練。1919年設航空事務籌備處,1921年改稱航空署,掌航空行政。1927年,奉系軍閥控制北洋政權時,將陸、海、參部和航空署合併為軍事部。北洋軍閥政權從未完全控制過全國軍隊。1923年,孫中山在廣州建立與北洋政府相對立的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設軍政部。1925年,國民政府在廣州建立,設軍事委員會,轄參謀部、秘書廳、海軍局、航空局、軍需局、政治訓練部等機構。北伐戰爭開始,又設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軍事委員會內各機關(除秘書廳外) 皆改隸總司令部。1928年,國民黨政府撤銷軍事委員會,以政府主席兼任陸海空軍總司令,並在行政院內設軍政部掌軍事行政(后該部海軍署分出,為海軍部;航空署分出,為航空委員會),而政府主席之下又設參謀本部和訓練總監部。1932年,重設軍事委員會,由其委員長統率全軍,轄參謀本部、訓練總監部等機關,並指導行政院屬下的軍政部、海軍部。抗日戰爭中,以軍事委員會為最高統率部,中央各軍事機關皆歸其統轄。1946年撤銷軍事委員會,成立國防部。該部隸屬於行政院,內設 6廳12局,又設參謀總長,承最高統帥--總統意志指揮全軍,下轄陸、海、空軍及聯合勤務等4個總司令部。
武昌首義時建立的鄂軍都督府,是民國時期的第一個地方軍事政治機構。以後起義各省紛紛依例。都督為一省最高軍政長官,之下有分區而治的軍事長官--鎮守使。有的省和地區還設有護軍使和都統。後來各省都督先後改稱將軍、督軍、督辦,在名義上隸屬中央,但是常不聽號令,並截留稅款,擴編軍隊,逐步演變成割據勢力,成為控制一省以至數省的軍閥。國民黨政府時期,在省主席下設保安處或保安司令部,管轄地方保安部隊。
兵役制度 北洋政府時期,採用募兵制。1915年制定《暫行陸軍徵募條例(草案)》,將兵役分為常備、續備、後備、國民4種,但並未執行。各軍閥往往自行募兵,不守定製。國民黨政府成立后,仍沿用募兵制。1933年,國民黨政府頒布《兵役法》,兩年後實行徵兵制。兵役分國民、常備兩種,規定年滿18~45歲的男子,不服常備兵役者皆服國民兵役,平時按規定訓練,戰時應徵。常備兵役又分現役、正役、續役。20~25歲男子應徵入營,服現役3年。期滿退為正役,為期6年,平時在鄉應赴規定之操演,戰時應召回營。正役期滿轉續役,40歲止,任務與正役同。在各地陸續設置團管區、師管區、軍管區,作為兵役機構。實際上,國民黨政府只注重現役徵集,其他規定沒有執行。而現役兵員的徵集,名為徵兵,實則抓丁。教育訓練制度 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的軍事機關均頒發過《訓練大綱》、《操典》、《教範》、《陣中要務令》等,但大多沒有實行。訓練內容和要求大都由部隊長官自定。許多部隊(主要是非嫡系)實際是不練之師。但各類軍官學校比較正規。陸軍軍官教育分養成和深造兩級:培養初級軍官的陸軍軍官學校和培養高級軍官的陸軍大學。國民黨政府時期還設立了步、騎、炮、工等兵科學校,作為養成和深造之間的進修教育。海、空軍分別設有海軍學校和航空學校。此外,還有一些培養技術軍官的軍醫、測量、軍需、兵工等學校。抗日戰爭末期,成立國防研究院,以培養陸、海、空聯合作戰的高級指揮和參謀人員。中華民國時期各軍校大多襲用日、德、美等國軍隊的教材,聘用一些外籍人充任教官。
後勤補給體制 陸軍以戰略單位(師或軍)為供給單位,直接向陸軍部(后改軍政部)請領,運輸自行解決。海、空軍按建制下發。1933年,軍事委員會設兵站總監部,負責作戰部隊軍需品的補給運輸。抗日戰爭期間,軍事委員會後方勤務部在各戰區、集團軍作戰地域設兵站機構,負責各軍、師的補給,由輜重部隊運送前方。國防部建立后,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設立的補給司令部和各省區供應局向前、後方各部隊補給。
中華民國時期的軍事制度與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相適應,既保留有封建軍制的殘餘,又受到資本主義國家的影響,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許多變革,這是與中國歷史上各封建王朝的軍事制度所不同的,也是具有一定進步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