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火災
金屬引起的火災
所謂金屬火災是指化學元素周期表中化學分子量相對較低,化學性質相對較活潑的鈉(Na)、鋰(Li)等鹼金屬和鎂(Mg)、鋁(Al)等輕金屬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該類火災由於發生機率較少而往往被人們忽視對它的研討,以至於在《執勤中隊訓練》(戰術訓練手冊)及其他消防刊物上均未見此內容。然而,在現代各類火災中,輕金屬火災的發生卻是屢見不鮮的。比如:1992年5月16日,雲南嵩明縣“雲松鋁粉廠”拋光車間發生鋁粉爆炸燃燒火災,致使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五萬餘元(以下簡稱“5.16”火災);1998年9月18日凌晨2時10分,“雲松鋁粉廠”拋光車間再次發生鋁粉燃燒火災(以下簡稱“9.18”火災),筆者時任嵩明縣消防中隊中隊長,親自組織指揮官兵和職工成功地撲滅了該起火災。由於措施有力戰術得當,該起火災僅造成三千餘元的火災損失,保住了十餘萬元的機器設備及車間廠房。在現代化工生產中,工業鋁粉被廣泛地用於顏料、油漆及煙花爆竹的生產之中,因此,鋁粉火災在輕金屬火災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意義。本文通過對“5.16”和“9.18”兩起火災案例進行分析對比,旨在和廣大消防指戰員共同探討輕金屬火災的特點及其撲救對策,以便為官兵今後撲救類似的火災提供一定的理論和實踐依據。
金屬火災
化學元素周期表中化學分子量相對較低,化學性質相對較活潑的鈉(Na)、鋰(Li)等鹼金屬和鎂(Mg)、鋁(Al)等輕金屬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通過對上述兩起火災的分析,筆者認為金屬火災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燃燒溫度高,熱輻射強。比如:鋁粉燃燒時溫度高達3000℃,且火光耀眼明亮,輻射熱較強。如此高的溫度和強輻射熱,很難讓著普通戰鬥服的戰鬥員近距離滅火。在撲救“9.18”火災中,筆者令2名戰鬥員著僅有的2套隔熱服站在最前沿負責傾倒後面傳遞過來的沙土。未著隔熱服的戰鬥員和職工根本無法接近燃燒區。
2、易造成人員傷亡。飛揚的輕金屬粉末易與空氣混合發生粉塵爆炸,爆炸衝擊波和高溫氣體易造成人員傷亡。“5.16”火災便是例子。
3、撲救困難。金屬火災不同一般固體物質火災,可用最廉價的水冷卻滅火。理論上金屬火災應該選擇7150等專用滅火劑撲滅,但此類滅火劑極不常見,因而絕大多數生產使用輕金屬的化工單位只是配備了一定數量的沙土或石粉,以備急用。由於輕金屬燃燒的溫度高,因此沒有足夠的沙土或石粉是很難將高溫燃燒的輕金屬火災儘快完全撲滅的。
1、認真搞好火情偵察。主要應查明:有無粉塵爆炸的可能性;燃燒物質的種類及數量;是否有人員傷亡或受火勢圍困;火勢蔓延的方向;是否有貴重物品和設備受火勢威脅;是否有酸鹼類化學物品與之毗鄰等。
2、及時調集滅火增援力量。根據火場情況,若第一出動力量不足,則應及時調集增援力量和調運干沙、石粉等滅火劑及其攜帶型運載工具。
3、正確靈活地選用滅火劑。若配備有7150等專用金屬滅火劑,則應優先使用之。否則應就近選用干沙、干石粉及水泥等覆蓋滅火。萬不得已時,有條件的也可調集以氮氣為動力源的乾粉消防車抑制滅火。若火勢已蔓延擴大至非金屬物質燃燒區,則應適時靈活選用相適應的水、ABC類乾粉等滅火劑控制消滅蔓延擴大之火勢,防止火勢進一步蔓延,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1、覆蓋沙土時須選用干沙土或石粉,且應輕輕傾倒,逐步推進。切不可猛烈傾倒或遠距離拋灑。否則將會使燃燒物飛濺,反而將干沙等滅火劑淹埋,影響滅火效果。
2、加強隔熱防護。前沿戰鬥員應著隔熱服或避火服,防止強輻射熱燒傷,灼傷。
5、消防中隊應對轄區內生產、使用、貯存輕金屬的化工單位真正做到“六熟悉”,制定切實可行的滅火作戰預案,並組織演練。
6、防火監督員應督促轄區內生產、使用、儲存輕金屬的化工單位配備一定數量的7150等專用滅火劑,同時,對配備的干沙、石粉等應採取防水、防潮措施,確保隨時處於乾燥狀態。
(一)發生實例“5.16”火災情況及分析
1992年5月16日下午15時21分,嵩明縣“雲松鋁粉廠”拋光車間發生鋁粉粉塵爆炸燃燒火災,當場炸死一名車間職工。火災原因系拋光機器工作時與一顆鐵釘磨擦產生火星,從而引爆車間內已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粉塵所致。接到報警后,縣公安局消防科幹警駕駛一輛水罐車趕到火場救火,時任縣長梅國韋等縣領導聞訊后也立即趕赴現場指揮撲救。然而,當水槍出水后,燃燒區域立即發生局部爆炸,水槍手當即嚇得棄水槍後撤,梅縣長驚問其故,消防幹警不知所云。因燃燒區溫度較高,輻射熱較強,人員無法接近,該火災任鋁粉燒盡后自然熄滅。分析:鋁粉系輕金屬,其相對分子量為26.97,相對密度(水=1)為2.72;常溫下不溶於水。遇酸鹼化學物質會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氫氣(H2),易引起爆炸。飛揚的鋁粉末(直徑1-150微米)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濃度下限(35毫克/升),遇火星易引起爆炸燃燒(最低引爆能量為20mJ)。該起火災繫上述原因所致。出水滅火時之所以發生爆炸是因為鋁粉遇水在高溫下發生化學反應,產生大量氫氣(H2)。其化學反應式為:Al(鋁粉)+H20(水)+高溫=AL(OH)3(氫氧化鋁)+H2(氫氣)+Q(熱量),產生的氫氣(H2)瞬時又與空氣中的氧氣(O2)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爆炸濃度極限為4.1%-74.2%),從而再一次發生氣混爆炸。“5.16”火災撲救,暴露出參戰消防幹警未從理論上了解掌握金屬鋁粉的理化性質,從而盲目地錯誤選用滅火劑,導致火場情況突然變化,造成次生災害和損失。
(二)“9.18”火災情況及分析
1998年9月18日凌晨2點10分,嵩明縣“雲松鋁粉廠”拋光車間發生火災。接到報警后,中隊值班隊長(排長)讓通訊員向筆者(時任中隊長)報告的同時,和大隊值班參謀帶領中隊6名戰士駕乘一輛戰鬥車第一出動趕赴火場。筆者接到報告后,立即帶領留守的2名戰鬥員前往增援。筆者於2點20分趕到現場后,遠望拋光車間火光熊熊,該廠職工大部分已撤出廠門外遠觀,指揮員(排長)擔心發生爆炸,下令第一到場的官兵全部在大門外待命,大隊參謀已掉轉消防車頭正準備往回行駛,筆者問其要幹什麼,回答是趕回縣城拉乾粉滅火器。見此情景,筆者當即命令全部官兵及戰鬥車輛原地待命。只身前往火情偵察,在判明面積近10平方的鋁粉正處於穩定燃燒,排除粉塵爆炸的可能性,也無人員被圍困,但價值十餘萬元的機器設備正面臨著火勢的嚴重威脅后,當即下令全部參戰官兵及該廠職工,進入廠內充分利用鏟子、水桶、臉盆等工具從距著火車間20米遠的沙池裡搬運沙土覆蓋窒息滅火。由於燃燒溫度將近3000℃,燃燒區域被覆蓋近10cm厚的沙土后,部分沙土仍被燒開裂,竄出少許火苗。筆者令官兵繼續朝裂縫處補充沙土,直至燃燒物(鋁粉)完全與空氣隔絕。同時令職工將車間四周門窗全部打開,讓空氣對流散熱。經過近3小時的逐步散熱降溫,火災終被窒息撲滅。挽回了近十餘萬元的經濟損失。分析:“9.18”火災的原因系拋光車間地面堆放的鋁粉受潮后,發生反應,釋放出氫氣和熱量,積熱不散自燃引起。第一出動力量到場后,指揮員未冒然下令出水滅火是正確的,但未經火場偵察便估計可能會發生爆炸則是盲目判斷。大隊參謀欲回車調運乾粉滅火器更是屬明顯失誤之舉。因為移動式乾粉滅火器是不能撲滅火勢已蔓延擴大之金屬火災。如近距離噴射,則氣粉壓力反而會把穩定燃燒的金屬粉末吹散,造成火勢擴大,甚至燒傷噴射者。據事後該廠職工反映,火災初期,他們試圖用配置的乾粉滅火器救火,結果不但無濟於事,火勢反而越噴越大,嚇得職工們跑到廠門外等候消防車來救。這便有力地證明了用乾粉滅火劑撲救金屬火災效果是不明顯的。尤其是當火勢擴大蔓延後,移動式乾粉滅火器更是杯水車薪,無濟於事,甚至起反作用。筆者之所以首先選用沙土覆蓋窒息滅火,是因為該廠及消防隊均未配備原位膨脹石墨、石粉及7150等專用於撲救金屬火災的滅火劑。
(三)“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江蘇省蘇州崑山市中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日7時34分,位於江蘇省蘇州市崑山市崑山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崑山開發區)的崑山中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台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中榮公司)拋光二車間(即4號廠房,以下簡稱事故車間)發生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當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傷。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的事故發生后30日報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傷(事故報告期后,經全力搶救醫治無效陸續死亡49人,尚有95名傷員在醫院治療,病情基本穩定),直接經濟損失3.51億元。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批准,8月4日,成立了由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樑任組長,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江蘇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等參加的國務院江蘇省蘇州崑山市中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聘請了國內粉塵爆炸、消防、建築、機械、材料、電氣等方面的院士、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實驗測試、檢測鑒定和專家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1.企業概況。
中榮公司成立於1998年8月,是由台灣中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子公司英屬維京銀鷹國際有限公司在崑山開發區投資設立的台商獨資企業,位於崑山開發區南河路189號,法人代表吳基滔(中國台灣人)、總經理林伯昌(中國台灣人),註冊資本880萬美元,總用地面積34974.8平方米,規劃總建築面積33746.6平方米,員工總數527人。該企業主要從事汽車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屬表面處理加工,主要生產工序是輪轂打磨、拋光、電鍍等,設計年生產能力50萬件,2013年主營業務收入1.65億元。
2.建設情況。
該公司於1998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權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同年9月開始一期建設(電鍍車間、前處理車間、宿舍)。2002年5月進行二期建設(2個拋銅車間)。2004年6月開始三期建設(4個廠房、辦公樓及毛坯檢驗區),其中4號廠房為本次事故廠房,該廠房由江蘇省淮安市建築設計研究院設計,江蘇省漣水縣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承建,2005年投入使用。
(二)事故車間情況。
1.建築情況。
廠房南北兩端各設置一部載重2噸的貨梯和連接二層的敞開式樓梯,每層北端設有男女衛生間,其餘為生產區。
一層設有通向室外的鋼板推拉門(4米×4米)2個,地面為水泥地面,二層樓面為鋼筋混凝土。
2.工藝布局。
事故車間為鋁合金汽車輪轂打磨車間,共設計32條生產線,一、二層各16條,每條生產線設有12個工位,沿車間橫向布置,總工位數384個。該車間生產工藝設計、布局與設備選型均由林伯昌(中榮公司總經理)自己完成。
事故發生時,一層實際有生產線13條,二層16條,實際總工位數348個。打磨拋光均為人工作業,工具為手持式電動磨槍(根據不同光潔度要求,使用粗細不同規格的磨頭或砂紙)。
3.除塵系統。
2006年3月,該車間一、二層共建設安裝8套除塵系統。每個工位設置有吸塵罩,每4條生產線48個工位合用1套除塵系統,除塵器為機械振打袋式除塵器。2012年改造后,8套除塵系統的室外排放管全部連通,由一個主排放管排出。事故車間除塵設備與收塵管道、手動工具插座及其配電箱均未按規定採取接地措施。
除塵系統由崑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總承包(設計、設備製造、施工安裝及後續改造)。
4.工作時間及人員配置。
事故車間工作時間為早7時至晚7時,截至2014年7月31日,車間在冊員工250人。
(三)事故發生時現場人員情況。
現場共有員工265人,其中:車間打卡上班員工261人(含新入職人員12人)、本車間經理1人、臨時到該車間工作人員3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後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8月2日7時,事故車間員工上班。7時10分,除塵風機開啟,員工開始作業。7時34分,1號除塵器發生爆炸。爆炸衝擊波沿除塵管道向車間傳播,揚起的除塵系統內和車間集聚的鋁粉塵發生系列爆炸。當場造成47人死亡、當天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8人,185人受傷,事故車間和車間內的生產設備被損毀。
(二)救援及現場處置情況。
8月2日7時35分,崑山市公安消防部門接到報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第一輛消防車於8分鐘內抵達,先後調集7個中隊、21輛車輛、111人,組織了25個小組赴現場救援。8時03分,現場明火被撲滅,共救出被困人員130人。交通運輸部門調度8輛公交車、3輛卡車運送傷員至崑山各醫院救治。環境保護部門立即關閉雨水總排口和工業廢水總排口,防止消防廢水排入外環境,並開展水體、大氣應急監測。安全監管部門迅速檢查事故車間內是否使用危險化學品,防範發生次生事故。
江蘇省及蘇州市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了應急預案,省委書記羅志軍、省長李學勇,省委副書記、蘇州市委書記石泰峰等同志迅速帶領省、市有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及時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傷員救治工作。蘇州軍分區、崑山人武部和解放軍一〇〇醫院等先後出動120餘人投入事故救援和傷員救治工作。
(三)醫療救治和善後處理情況。
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千方百計做好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及安撫、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工作,按照醫療救治、善後安撫兩個“一對一”的要求,對遇難者家屬、受傷人員及其家屬分步驟進行了心理疏導,全力開展善後工作,保持了社會穩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車間除塵系統較長時間未按規定清理,鋁粉塵集聚。除塵系統風機開啟后,打磨過程產生的高溫顆粒在集塵桶上方形成粉塵雲。1號除塵器集塵桶鏽蝕破損,桶內鋁粉受潮,發生氧化放熱反應,達到粉塵雲的引燃溫度,引發除塵系統及車間的系列爆炸。
因沒有泄爆裝置,爆炸產生的高溫氣體和燃燒物瞬間經除塵管道從各吸塵口噴出,導致全車間所有工位操作人員直接受到爆炸衝擊,造成群死群傷。
原因分析:
1.可燃粉塵。
事故車間拋光輪轂產生的拋光鋁粉,主要成分為88.3%的鋁和10.2%的硅,拋光鋁粉的粒徑中位值為19微米,經實驗測試,該粉塵為爆炸性粉塵,粉塵雲引燃溫度為500℃。事故車間、除塵系統未按規定清理,鋁粉塵沉積。
2.粉塵雲。
除塵系統風機啟動后,每套除塵系統負責的4條生產線共48個工位拋光粉塵通過一條管道進入除塵器內,由濾袋捕集落入到集塵桶內,在除塵器灰斗和集塵桶上部空間形成爆炸性粉塵雲。
3.引火源。
集塵桶內超細的拋光鋁粉,在拋光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溫度,比表面積大,吸濕受潮,與水及鐵鏽發生放熱反應。除塵風機開啟后,在集塵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負壓,加速了桶內鋁粉的放熱反應,溫度升高達到粉塵雲引燃溫度。
(1)鋁粉沉積:1號除塵器集塵桶未及時清理,估算沉積鋁粉約20千克。
(2)吸濕受潮:事發前兩天當地連續降雨;平均氣溫31℃,最高氣溫34℃,空氣濕度最高達到97%;1號除塵器集塵桶底部鏽蝕破損,桶內鋁粉吸濕受潮。
(3)反應放熱:根據現場條件,利用化學反應熱力學理論,模擬計算集塵桶內拋光鋁粉與水發生的放熱反應,在拋光鋁粉呈絮狀堆積、散熱條件差的條件下,可使集塵桶內的鋁粉表層溫度達到粉塵雲引燃溫度500℃。
放熱反應方程式:
2Al+6H2O=2Al(OH)3+3H2
4Al+3O2=2Al2O3
4.助燃物。
在除塵器風機作用下,大量新鮮空氣進入除塵器內,支持了爆炸發生。
5.空間受限。
除塵器本體為倒錐體鋼殼結構,內部是有限空間,容積約8立方米。
(二)管理原因。
1.中榮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違法違規組織項目建設和生產,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1)廠房設計與生產工藝布局違法違規。
事故車間廠房原設計建設為戊類,而實際使用應為乙類,導致一層原設計泄爆面積不足,疏散樓梯未採用封閉樓梯間,貫通上下兩層。事故車間生產工藝及布局未按規定規範設計,是由林伯昌根據自己經驗非規範設計的。生產線布置過密,作業工位排列擁擠,在每層1072.5平方米車間內設置了16條生產線,在13米長的生產線上布置有12個工位,人員密集,有的生產線之間員工背靠背間距不到1米,且通道中放置了輪轂,造成疏散通道不暢通,加重了人員傷害。
(2)除塵系統設計、製造、安裝、改造違規。
事故車間除塵系統改造委託無設計安裝資質的崑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公司設計、製造、施工安裝。除塵器本體及管道未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未按《粉塵爆炸泄壓指南》(GB/T15605-2008)要求設置泄爆裝置,集塵器未設置防水防潮設施,集塵桶底部破損后未及時修復,外部潮濕空氣滲入集塵桶內,造成鋁粉受潮,產生氧化放熱反應。
(3)車間鋁粉塵集聚嚴重。
事故現場吸塵罩大小為500毫米×200毫米,輪轂中心距離吸塵罩500毫米,每個吸塵罩的風量為600立方米/小時,每套除塵系統總風量為28800立方米/小時,支管內平均風速為20.8米/秒。按照《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7269-2003)規定的23米/秒支管平均風速計算,該總風量應達到31850立方米/小時,原始設計差額為9.6%。因此,現場除塵系統吸風量不足,不能滿足工位粉塵捕集要求,不能有效抽出除塵管道內粉塵。同時,企業未按規定及時清理粉塵,造成除塵管道內和作業現場殘留鋁粉塵多,加大了爆炸威力。
(4)安全生產管理混亂。
中榮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不規範,盲目組織生產,未建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現有的規章制度未落實到車間、班組。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無隱患排查治理台賬。風險辨識不全面,對鋁粉塵爆炸危險未進行辨識,缺乏預防措施。未開展粉塵爆炸專項教育培訓和新員工三級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不落實,造成員工對鋁粉塵存在爆炸危險沒有認知。
(5)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
事故車間電氣設施設備不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1992)規定,均不防爆,電纜、電線敷設方式違規,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未作可靠接地。現場作業人員密集,崗位粉塵防護措施不完善,未按規定配備防靜電工裝等勞動保護用品,進一步加重了人員傷害。
(1)崑山開發區不重視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不落實,對中榮公司無視員工安全與健康、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打擊治理嚴重不力,沒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專門的安全監管機構,對安全監管職責不清、人員不足、執法不落實等問題未予以重視和解決,落實國務院安委辦部署的鋁鎂製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不認真、不徹底;未能吸取轄區內曾發生的多起金屬粉塵燃爆事故教訓,未能舉一反三組織全面排查、消除隱患。
(2)崑山市忽視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對區鎮和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流於形式,組織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徹底,未認真落實國務院安委辦部署的鋁鎂製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對所屬區鎮和部門在行政審批、監督檢查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未能吸取轄區內發生的多起金屬粉塵燃爆事故教訓,未能舉一反三組織全面排查,消除隱患。
(3)蘇州市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貫徹落實國家和江蘇省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不認真、不紮實,對國務院安委辦要求開展的鋁鎂製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部署不明確、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安全監管部門未及時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失察。對崑山市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情況督促檢查不力,未按要求檢查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落實情況。
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審批把關不嚴,監督檢查不到位,專項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實,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監管部門。
崑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下設安全生產科)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安全培訓把關不嚴,專項檢查不落實。工貿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鋁鎂製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落實不到位,對轄區涉及鋁鎂粉塵企業數量、安全生產基本現狀等底數不清、情況不明,未能認真吸取轄區內發生的多起金屬粉塵燃爆事故教訓並重點防範。對中榮公司安全管理、從業人員安全教育、隱患排查治理及應急管理等監管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中榮公司粉塵長期超標問題,未督促該企業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消除,對中榮公司長期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
崑山市安全監管局鋁鎂製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徹底,未按照江蘇省相關要求對本地區存在鋁鎂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進行調查並摸清基本情況,未對各區(鎮)鋁鎂製品機加工企業統計情況進行核實,致使中榮公司未被列入鋁鎂製品機加工廠企業名單、未按要求開展專項治理。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流於形式,多次對中榮公司進行安全檢查均未能發現該公司長期存在粉塵超標可能引起爆炸的重大隱患,對中榮公司長期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轄區內區(鎮)安全監管部門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對崑山開發區發生的多起金屬粉塵燃爆事故失察,未認真吸取事故教訓並重點防範。
蘇州市安全監管局未按要求及時開展鋁鎂製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未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工作落實不到位,對各縣區落實情況不掌握。督促各縣區開展冶金等工商貿行業企業粉塵爆炸事故防範工作不認真、不紮實,指導檢查不到位。
江蘇省安全監管局督促指導蘇州市、崑山市鋁鎂製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不到位,沒有按照要求督促、指導冶金等工商貿行業企業全面開展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公安消防部門。
崑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在中榮公司事故車間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中未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2001年修訂版)發現並糾正設計部門錯誤認定火災危險等級的問題,簡化審核、驗收程序不嚴格。對中榮公司日常監管不到位,未對中榮公司進行檢查。對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2013年部署的非法建築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未排查出中榮公司存在的問題。
蘇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未落實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關於內部審核、驗收審批的有關要求,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崑山市消防大隊在建築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日常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崑山市公安消防大隊消防監管責任不落實等問題失察。監督指導崑山市公安消防大隊開展非法建築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不力。
(3)環境保護部門。
崑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不落實,未發現和糾正中榮公司事故車間未按規定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即開工建設、未按規定履行環保竣工驗收程序即投產運行等問題。對中榮公司事故車間除塵系統技術改造未進行竣工驗收、除塵系統設施設備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即投入運行等問題,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組織驗收,也未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措施。對中榮公司事故車間的粉塵排放情況疏於檢查,未對除塵設施設備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及其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崑山市環境保護局未發現並糾正中榮公司事故車間未按規定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即開工建設、未按規定履行環保竣工驗收程序即投產運行等問題。未履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職責,未按規定對中榮公司新增兩條表面處理輪圈生產線建設項目環保設施即除塵系統技術改造組織竣工驗收。未按要求對被列為重點污染源的中榮公司除塵設施設備的運行及達標情況、鋁粉塵排放情況進行檢查監測。對崑山開發區環保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
蘇州市環境保護局未按規定對中榮公司新增兩條表面處理輪圈生產線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組織竣工驗收,對被列為市級重點污染源的中榮公司鋁粉塵排放情況抽查、檢查不到位,對崑山市環保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
(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崑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對所屬的利悅圖審公司開發區辦公室審查程序不規範、審查質量存在缺陷等問題失察,未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2001年修訂版)將廠房火災危險類別核准為乙類,而是核准為戊類,審查把關不嚴。
崑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質量監督站在中榮公司事故車間竣工驗收備案環節不認真履行職責,在備案前置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違規備案。
崑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下屬單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工作監督指導不力,對中榮公司工程建設項目審查環節把關不嚴、違規備案等問題失察。
4.江蘇省淮安市建築設計研究院、南京工業大學、江蘇萊博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和崑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等單位,違法違規進行建築設計、安全評價、粉塵檢測、除塵系統改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江蘇省淮安市建築設計研究院在未認真了解各種金屬粉塵危險性的情況下,僅憑中榮公司提供的“金屬製品打磨車間”的廠房用途,違規將車間火災危險性類別定義為戊類。
南京工業大學出具的《崑山中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劇毒品使用、儲存裝置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在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測表方面存在內容與實際不符問題,且未能發現企業主要負責人無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和一線生產工人無職業健康檢測表等事實。
江蘇萊博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未按照《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採樣規範》(GBZ159-2004)要求,未在正常生產狀態下對中榮公司生產車間拋光崗位粉塵濃度進行檢測即出具監測報告。
崑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無設計和總承包資質,違規為中榮公司設計、製造、施工改造除塵系統,且除塵系統管道和除塵器均未設置泄爆口,未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吸塵罩小、罩口多,通風除塵效果差。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江蘇省蘇州崑山市中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採取措施人員(18人)。
1.吳基滔(台商),中榮公司董事長。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2.林伯昌(台商),中榮公司總經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3.吳升憲(台商),中榮公司經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於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5.黃惠林,中共黨員,崑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4年8月23日刑事拘留,8月29日對其取保候審。
7.陸小明,中共黨員,崑山市安全監管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科科長(副科級)。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8.葉錫君,中共黨員,崑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安全生產科科長、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於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9.李江,中共黨員,崑山市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一中隊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0.王劍,中共黨員,崑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參謀、現任張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副處級)。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於2014年9月19日批准逮捕。
11.尹有海,中共黨員,崑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參謀、現任崑山市檢察院法警。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於2014年9月12日批准逮捕。
12.宋秀堂,中共黨員,崑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副處級)。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於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3.張平,崑山市公安消防大隊民警。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4.丁玉東,中共黨員,崑山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正科級)。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於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5.仇建軍,中共黨員,崑山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於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6.姚亞明,中共黨員,崑山市環境保護局綜合管理科科長(副科級)。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7.錢軍,中共黨員,崑山市環境保護環境監察大隊二中隊中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8.羅明,中共黨員,崑山市環境保護環境監察大隊二中隊副中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於2014年8月24日刑事拘留,9月5日對其取保候審。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35人)。
1.史和平,江蘇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分管安全生產工作,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臨時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蘇州市、崑山市及江蘇省安全監管部門等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周乃翔,蘇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蘇州市、崑山市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盛蕾,蘇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分管安全生產。在分管安全生產期間,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對蘇州市安委辦開展粉塵爆炸隱患專項治理工作中存在不到位的問題失察,組織、指導、督促全市開展工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徐美健,蘇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組織、指導、督促開展工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徹底,對分管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5.管愛國,崑山市委書記、崑山開發區黨工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對崑山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
6.路軍,崑山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崑山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作為崑山市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7.張玉林,崑山市委常委、崑山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主持開發區日常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組織領導全區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開發區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未建立、安全生產大檢查走過場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8.湯土雲,民建崑山市委主委、崑山市政府副市長,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分管安全生產、工業經濟等工作。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期間履行領導責任不力,督促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工作不到位,對有關部門落實粉塵爆炸隱患專項治理要求存在的嚴重疏漏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9.江皓,崑山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環境保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不力,對環境保護工作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崑山市環境保護部門工作存在的漏洞及監管嚴重缺失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0.黨建兵,崑山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崑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檢查指導不力,組織、指導、督促全市開展工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崑山市安全監管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1.王向明,江蘇省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蘇州及崑山市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2.趙利復,江蘇省安全監管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2007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分管安全監管一處期間,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部門開展鋁鎂製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基層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冶金、機械等工商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徹底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5.韋鋒,蘇州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安全監管二處。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力,對分管部門未轉發上級有關鋁鎂製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問題失察,對分管部門和崑山市安全監管局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6.陳路明,中共黨員,蘇州市安全監管局安全監管二處處長。工作失職,未轉發上級有關鋁鎂製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對崑山市安全監管局工作督促指導檢查不力,對未發現中榮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7.張峻,崑山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不力,未認真組織開展鋁鎂製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對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8.劉志勇,崑山市安全監管局安全生產監察大隊黨支部書記、大隊長。工作失職,對鋁鎂製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管不重視、執法檢查不認真,檢查內容不全面,未能發現中榮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9.趙偉,中共黨員,崑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局長。工作失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不力,未組織開展鋁鎂製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對近年來轄區內發生的金屬粉塵燃爆事故未吸取教訓並重點防範,對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科、環保科等職能科室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0.章為民,蘇州市消防支隊黨委委員、副支隊長,分管消防監督、消防行政許可、法制和執法規範化工作。2013年開展非法建築專項治理工作不到位,對崑山市消防大隊專項治理工作中排查不徹底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祁建華,崑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消防大隊。對崑山市消防大隊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消防大隊在2013年組織開展的非法建築專項治理工作中組織不嚴密、排查問題不徹底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2.黃曉輝,崑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黨委副書記,2002年1月至2005年6月任崑山市消防大隊大隊長,負責滅火救援、防火監督和消防審核等工作。在任崑山市消防大隊大隊長期間,對簡易程序審核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消防大隊在中榮公司4號廠房消防審核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3.王東進,中共黨員,崑山市安全監管局主任科員,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任崑山市消防大隊教導員,分管消防驗收工作。在任崑山市消防大隊教導員期間,對簡易程序驗收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消防大隊在中榮公司4號廠房消防驗收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4.房林,崑山市消防大隊黨支部副書記、副大隊長兼防火監督科科長,分管消防審核、專項整治、消防監督工作。在2013年開展非法建築專項治理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消防監督員沒有排查出中榮公司4號廠房違規建設問題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5.彭衛平,崑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黨支部副書記、所長。對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管工作管理上有疏漏,未按規定健全消防管理相關制度,督促開展消防業務知識培訓不力,對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管工作不深入細緻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6.馮仁新,蘇州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內設部門和崑山市環境保護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7.蔣勐,蘇州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環保監察工作。對蘇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崑山市環境監察大隊的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對分管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8.徐宇斌,崑山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環保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內設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未按規定完成對中榮公司2007年新增兩條生產線項目環保設施和2012年4號廠房除塵系統技術改造的竣工驗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0.查傳正,中共黨員,崑山市環境保護局固體廢物管理科科長,2002年12月至2010年12月,歷任崑山市環境保護局開發監督科科長、項目審批中心副主任兼項目審批科一科科長、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在負責環評和監察工作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未按規定完成對中榮公司2007年新增兩條生產線項目環保設施和2012年4號廠房除塵系統技術改造的竣工驗收。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1.吳永明,中共黨員,崑山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兼環境應急中心主任,2003年9月至2007年1月任崑山市環境保護局監察大隊二中隊隊長。在任二中隊隊長期間,工作失職,未發現和糾正2004年中榮公司擅建3、4號拋光車間未履行環評手續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32.盛雪東,崑山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崑山市建設局副局長,分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在任崑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副局長期間,對其分管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未能發現和糾正中榮公司4號廠房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中缺少環保批複文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3.王興龍,中共黨員,崑山市高新區規建局總工程師,2003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崑山市建設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在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期間,對中榮公司4號廠房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中缺少環保批複文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4.沈長根,崑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副局長,2000年4月至2005年2月任崑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副局長,分管崑山開發區圖審中心。在任崑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副局長期間,對其分管的圖審中心對中榮公司4號廠房圖審審查把關不嚴、審查程序存在錯誤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5.石相梅,中共黨員,崑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圖審中心副主任。工作失職,對中榮公司4號廠房圖審應將廠房火災危險類別核准為乙類卻核准為戊類的問題審查把關不嚴,在審查程序上存在錯誤。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建議對江蘇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責成其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三)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江蘇省人民政府責成江蘇省安全監管局對中榮公司處以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2.建議江蘇省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中榮公司依法予以取締。
3.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對江蘇省淮安市建築設計研究院、南京工業大學、江蘇萊博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崑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等單位和有關人員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進行查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事故防範措施
(一)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各類粉塵爆炸危險企業不分內外資、不分所有制、不分中央地方、不分規模大小,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把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放在首位,堅決不能以犧牲職工的生命和健康為代價換取經濟效益。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8號),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要按標準規範設計、安裝、維護和使用通風除塵系統,除塵系統必須配備泄爆裝置,一定要切記加強定時規範清理粉塵,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技術措施,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貯存防水防潮設施,加強對粉塵爆炸危險性的辨識和對職工粉塵防爆等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建立健全粉塵防爆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
(二)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開發區安全監管。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省、蘇州市、崑山市都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要求,強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切實解決好安全生產在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擺位”問題,堅守安全生產“紅線”。招商引資、上項目要嚴把安全生產關,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企業,堅決淘汰退出;要嚴厲打擊企業非法違法行為,保護員工健康與安全;要切實理順開發區安全監管體制,建立健全安全監管機構,加強基層執法力量;要切實解決對開發區安全生產違法違規企業放鬆監管、大開綠燈、聽之任之的問題,嚴防安全監管“盲區”。要提高安全監管人員的專業素質,提高履職能力,加強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制度建設,研究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專業安全管理力量,指導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幫助基層和企業解決安全生產難題。
(三)落實部門監管職責,嚴格行政許可審批。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省、蘇州市、崑山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把好准入和監督關。安全監管部門要準確掌握存在粉塵爆炸危險企業的底數和情況;加強安全培訓工作,認真落實專項治理和檢查,嚴格執法,監督企業及時消除隱患。公安消防部門要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中依法依規核定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依法對易燃易爆企業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堅決依法查處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門要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各項工作要求,嚴把除塵系統項目技術標準和竣工驗收關,加強對粉塵排放情況的檢查監測。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規範廠房建設項目審查程序,嚴格審批和備案。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確保中介機構合法合規地開展建設項目設計、安全評價、環境檢測等業務,對弄虛作假和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發揮好中介機構的支撐作用。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強化粉塵防爆專項整治。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省、蘇州市、崑山市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開展粉塵防爆專項整治工作,對轄區內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企業進行全面排查,摸清企業基本情況,建立基礎台賬,將《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宣貫到每個企業。要與“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緊密結合,藉助專業力量,採取“四不兩直”的方式深入企業檢查,重點查廠房、防塵、防火、防水、管理制度和泄爆裝置、防靜電措施等內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效。對違法違規和不落實整改措施的企業要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曝光,嚴格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上限處罰和嚴厲追責的“四個一律”執法措施,集中處罰一批、停產一批、取締一批典型非法違法企業。
(五)加強粉塵爆炸機理研究,完善安全標準規範。學習借鑒國外先進方法,建立粉塵特性參數資料庫,為修訂不同類型可燃性粉塵安全技術標準、粉塵爆炸預防提供科學依據;加強與國際勞工組織及發達國家相關研究機構交流,制定出台《鋁鎂製品機械加工防爆安全技術規範》等標準規範;加強對可燃性粉塵企業生產工藝、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監管等基礎情況的調查研究,建立可燃性粉塵重點監管目錄,提出涉及可燃性粉塵企業安全設施技術指導意見;推廣採用濕法除塵工藝和機械自動化拋光技術,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預防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粉塵爆炸事故發生。
國務院江蘇省蘇州崑山市中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
(四)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事故調查中)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天津濱海新區第五大街與躍進路交叉口的一處集裝箱碼頭髮生爆炸,發生爆炸的是集裝箱內的易燃易爆物品。現場火光衝天,在強烈爆炸聲后,高數十米的灰白色蘑菇雲瞬間騰起。隨後爆炸點上空被火光染紅,現場附近火焰四濺。
第一次爆炸發生在2015年8月12日23時34分6秒,近震震級ML約2.3級,相當於3噸TNT;第二次爆炸發生在30秒鐘后,近震震級ML約2.9級,相當於21噸TNT。
2015年8月12日晚22時50分接警后,最先到達現場的,是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
截止2015年8月13日早8點,距離爆炸已經有8個多小時,大火仍未完全撲滅。因為需要沙土掩埋滅火,需要很長時間。相關企業負責人已被控制。
傷亡人數:死亡人數165人;受傷人數,住院治療302人,10名危重。
2015年8月18日,評級機構惠譽警告,震撼中國港口城市天津的爆炸的保險損失可能高達15億美元,使其成為中國近年來代價最高的災難事件。
截至2015年8月18日,爆炸導致門窗受損的周邊居民戶數達到17000多戶,另外還有779家商戶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