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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萬曆四十年進士
- 漣源市委副書記、市長
解學龍
明萬曆四十年進士
解學龍(1582-1645),字言卿,號石帆。明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進士,歷任太子太保、都察院副都御史(都堂)、江西巡撫,反對閹黨魏忠賢專政,支持東林黨的主張。南明時,官刑部尚書南明弘光元年(1645年)五月初九日,南京城破,投江殉國。著有《五垣諫草》、《撫江奏牘》、《用兵紀》等作品。
天啟間,任刑科給事中。通曉政務,上言邊防、兵餉、屯墾、興國大事等多切中時弊。如提出“裁冗吏”云:“國初文職五千四百有奇,武職二萬八千有奇。神祖時,文增至一萬六千餘,武增至八萬七千餘。今不知又增幾倍。誠度冗者汰之,歲可得餉數百萬。”提出了近乎體制改革的主張。時魏忠賢專權,學友忠誠正直、針鋒相對。魏忠賢迫害王紀,將其削籍,學龍則疏王紀“亮節宏猷,宜名置廊廟。”魏忠賢濫用奸黨,學龍則劾川貴舊督張我續“貪淫漏綱”、新督楊述中“縮 卸責”。魏忠賢大為惱火,於天啟五年(1625年)九月,指使御史智鋌劾學龍為東林黨人,由是被罷歸。
十二年(1639年),升任南兵部右侍郎仍署江西事。十三年將解江西任,遵例薦舉屬吏,將曾因彈劾楊嗣昌而貶至江西幕下的黃道周置首位,並褒其“身輕似葉,名重如山”。被楊嗣昌等指為“黨庇”。崇禎帝雖然平反過東林黨案,但十分憎惡門戶黨爭,聞此大怒,竟下詔逮捕解學龍、黃道周,廷杖八十,遣戍貴州。
就在解學龍被發配期間的崇禎十五年(1642年),家鄉父老為其樹立了一座牌坊,坊額“忠誠正直”。坊立於里中文林橋北(即今板橋中學北)。興邑父老在他不得志時,給了他褒獎和鼓勵。這一年,離甲申之變僅差二年。
甲申(1644年)五月,崇禎朱由檢吊死煤山,其後福王立南明弘光於南京,再起舊臣。召解學龍拜兵部左侍郎,旋升刑部尚書。任上治從“賊”(李自成)之獄,分六等定罪。第二年奉詔定周鍾等叛臣罪。時馬士英、阮大鋮必欲殺周鍾。解學龍意圖救周鍾一死,趁馬士英等不在京,謀於次捕王鐸,王鐸擬諭旨,褒以“詳慎平允”,赦了周鍾死罪。馬士英聞之大恕,然事已無及。於是慫恿保國公等王公貴族指責解學龍“曲庇行私”。於是再被削籍丟官。罷官后,仍居南京,變賣家產以資助史可法的督軍府。
文林橋北的牌坊塌了。為了紀念他,家鄉父老將“忠誠正直”製成匾額,高懸於四牌樓上。時至文革,坊匾竟隨同四牌樓一併遭劫,二十年後的1987年重建四牌樓,1990年中國書協理事、上海書協常務理事、畫院畫師、我國當代著名書畫家胡向遂先生重書“忠誠正直”的新匾再立四牌樓上。
解學龍,字石帆,揚州興化人。萬曆四十一年進士。歷金華、東昌二府推官。天啟二年,擢刑科給事中。遼東難民多渡海聚登州,招練副使劉國縉請帑金十萬振之,多所乾沒。學龍三疏發其弊,國縉遂獲譴。王紀忤魏忠賢削籍,學龍言:「紀亮節弘猷,召置廊廟,必能表正百僚,裁決大務。」失忠賢意,不報。已,劾川、貴舊總督張我續貪淫漏網,新總督楊述中縮朒卸責,帝不罪。學龍通曉政務。上言:
遼左額兵舊九萬四千有奇,幾餉四十餘萬。今關上兵止十餘萬,月餉乃二十二萬。遼兵盡潰,關門宜募新兵。薊鎮舊有額兵,乃亦給厚糈召募。舊兵以其餉厚,悉竄入新營,而舊額又如故,漏卮可勝言。國初,文職五千四百有奇,武職二萬八千有奇。神祖時,文增至一萬六千餘,武增至八萬二千餘矣。今不知又增幾倍。誠度冗者汰之,歲可得餉數十萬。裁冗吏,核曠卒,俾衛所應襲子弟襲職而不給俸,又可得數十萬。
京邊米一石,民輸則非一石也。以民之費與國之收衷之,國之一,民之三。關餉一斛銀四錢,以易錢則好米值錢百,惡米止三四十錢,又其下腐臭不可食。以國之費與兵之食衷之,兵之一,國之三。總計之,民費其六,而兵食其一。況小民作奸欺漕卒,漕卒欺官司,官司欺天子,展轉相欺,米已化為糠粃沙土;兼濕熱蒸變,食不可咽,是又化有用之六,為無用之一矣。臣以為莫如修屯政,屯政修則地辟而民有樂土,粟積而人有固志。昔吳璘守天水,縱橫鑿渠,綿亘不絕,名曰「地網」,敵騎不能逞。今仿其制,溝塗之界,各樹土所宜木,小可獲薪果之饒,大可得抗扼之利,敵雖強,何施乎。
帝亟下所司,而議竟中格。稍進右給事中。五年九月,御史智鋌劾學龍及編修侯恪為東林鷹犬,遂削籍。
崇禎元年起歷戶科都給事中。以民貧盜起,請大清吏治。尋劾薊撫王應豸克餉激變,又上足餉十六事。帝皆採納。遷太常少卿、太僕卿。五年改右僉都御史,巡撫江西。疏言:「臣所部州縣七十八,而坐逋賦降罰者至九十人。由數歲之逋責於一歲,數人之逋責於一人,故終無及額之日也。請別新舊,酌多寡,立帶徵之法。」可之。四方盜賊蜂起,江西獨無重兵,學龍以為言,詔增置千人。討平都昌、萍鄉諸盜,合閩兵擊破封山妖賊張普薇等,賊遂殄滅。
十二年冬,擢南京兵部右侍郎。明年春,將解任,遵例薦舉屬吏,並及遷謫官黃道周。帝怒,征下獄,責其黨庇行私,廷杖八十,削其籍,移入詔獄,竟坐遣戍。十五年秋,道周召還,半道請釋學龍,不聽。
十七年五月,福王立於南京,召拜兵部左侍郎。十月擢刑部尚書。時方治從賊之獄,仿唐制六等定罪。學龍議定,以十二月上之:
二等應斬秋決者:刑科給事中光時亨,河南提學僉事鞏焴,庶吉士周鍾,兵部主事方允昌四人也。
四等應戍擬贖者:禮部主事王孫蕙,翰林院檢討梁兆陽,大理寺正錢位坤,總督侍郎侯恂,山西副使王秉鑒,御史陳羽白、裴希度、張懋爵,禮部郎中劉大鞏,吏部員外郎郭萬象,給事中申芝芳、金汝礪,舉人吳達,修撰揚廷鑒及黃繼祖十五人也。
六等應杖擬贖者:工部員外郎潘同春,禮部員外郎吳泰來,主事張琦,行人王於曜,行取知縣周壽明,進士徐家麒及向列星、李㭎八人也。
其留北俟后定奪者:少詹事何瑞徵、楊觀光,太僕少卿張若麒,副使方大猷,戶部侍郎黨崇雅,吏部侍郎熊文舉,太僕卿葉初春,給事中龔鼎孳、戴明說、孫承澤、劉昌,御史塗必泓、張鳴駿,司業薛所蘊,通政參議趙京仕,編修高爾儼,戶部郎中衛周祚及黃紀、孫襄十九人也。
其另存再議者:給事中翁元益、郭充、庶吉士魯栗、吳爾壎、史可程、王自超、白胤謙、梁清標、楊棲鶚、張元琳、呂崇烈、李化麟、朱積、趙熲、劉廷琮,吏部郎中侯佐,員外郎左懋泰,禮部郎中吳之琦,兵部員外郎鄒明魁,行人許作梅,進士胡顯,太常博士龔懋熙及王之牧、王皋、梅鶚、姬琨、朱國壽、吳嵩胤二十八人也。
明年正月,學龍奉詔擬周鍾、光時亨等各加一等,潘同春諸臣皆侯補小臣,受偽無據,仍執前律。當是時,馬、阮必欲殺周鍾。學龍欲緩其死,謀之次輔王鐸,乘士英注籍上之,且請停刑。鐸即擬俞旨,褒以詳慎平允。士英聞之大怒,然事已無及。大鋮暨其黨張捷、楊維垣聲言欲劾學龍,學龍引疾。命未下,保國公朱國弼、御史張孫振等詆其曲庇行私,遂削籍。
大鋮既殺鍾、時亨,即傳旨二等罪斬者謫允充南金齒軍,三等罪絞者充廣西邊衛軍,四等以下俱為民,永不敘用。然學龍所定案亦多漏網,而所擬一等諸犯,皆隨賊西行,實未嘗正刑辟也。黃繼祖、沈元龍、向列星、李㭎、黃紀、孫襄、王之牧、王皋、梅鶚、姬琨、朱國壽、吳嵩胤、姜荃林,皆未詳其官。
學龍歸,南都旋失。久之卒於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