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
2008年成立於北京的社會組織
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英文縮寫為 CANPO)是由民政部主管,由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單位會員及熱心社會組織發展、為社會組織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個人會員構成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成立於2008年1月8日。
據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中國社團研究會自1989年8月成立以來,在開展社會團體理論研究、宣傳黨和政府有關方針政策、反映社會團體需求等方面,做了許多有益工作並取得一定成績。但隨著形勢的發展,社會組織發展及管理工作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研究會工作領域需要進一步拓寬,功能需要進一步提升,以滿足日益蓬勃發展的社會組織及管理工作的需要,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應運而生。
截至2007年9月,全國各類社會組織已經發展到36萬多個,社會組織已經成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群眾的橋樑和紐帶,成為推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 (英文縮寫為CANPO)。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熱心社會組織發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全國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的宗旨是動員和依靠社會各界力量,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與發展的理論研究,密切社會組織之間的聯繫和信息分享,推進社會組織的自律與互律,擴大我國社會組織與國際社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本會的發展目標是爭取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引導和促進社會組織規範運作、健康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在北京市。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社會組織的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與社會組織發展密切相關情況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諮詢建議;
(二)組織國內社會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我國社會組織與國際社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三)規範社會組織的自我治理行為,推進社會組織的自律與互律;
(四)引導和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五)根據需要開展各類培訓、舉辦論壇和聯誼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六)編輯出版社會組織領域的刊物,宣傳政府的與社會組織發展相關的方針、政策;
(七)設立社會組織發展基金,扶持並資助社會組織;
(八)規範社會組織運作,進行社會組織評估測評;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同和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及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益: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安排並確認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機構相關的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機構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屆內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聘任或者解聘本會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業務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購買本會服務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但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秘書處研究確定並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3年9月27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開展社會組織的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與社會組織發展密切相關情況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諮詢建議;
(二)組織國內社會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我國社會組織與國際社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三)規範社會組織自我治理行為,推進社會組織的自律與互律;
(四)引導和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五)根據需要開展各類培訓、舉辦論壇和聯誼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六)推動社會組織信息化建設,提高社會組織服務能力;
(七)編輯出版社會組織領域的刊物,宣傳政府的與社會組織發展相關的方針、政策;
(八)設立社會組織發展基金,扶持並資助社會組織;
(九 )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其宗旨和使命是:動員和依靠社會各界力量,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與發展的理論研究,密切社會組織之間的聯繫和交流,推進社會組織的自律與誠信,擴大我國社會組織與國際社會組織的交往與合作,同時爭取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引導和促進社會組織規範運作、健康發展。此外,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還將設立社會組織發展獎勵專項基金,對社會公益性強、社會形象好的社會組織予以表彰,建立對社會組織的資助和獎勵機制,為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
是全國性5A級公募基金會,成立於1984年3月15日。宗旨是弘揚人道,奉獻愛心,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理念是“集善”,即集合人道愛心,善待天下生命。工作目標是努力建設成為公開、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世界一流基金會。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成立於1992年,是由茶葉行業生產、加工、經營、管理、科研、教學等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聯合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成立於1994年,是經中國政府批准依法註冊登記,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志願參加的全國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目前在全國擁有361個會員單位。
中國青基會是5A級基金會,1989年3月由共青團中央發起成立,是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中國青基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成立於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指導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全國性的專業、行業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全國青聯團體會員,聯合國國際志願服務協調委員會(CCIVS)聯席會員組織。
是銀行間債券市場、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參與者共同的自律組織,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人民銀行。協會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於2007年9月3日成立,為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其業務主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
是由我國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屋管理、投資、評估、土地招標、房地產經營、房地產管理、服務等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房地產行業社會組織,針對房地產及房地產服務行業進行規範管理、自律、服務等非營利性社團。
成立於1907年,是中國最早成立的學術團體之一,是由全國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我國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推動藥學科學技術和民族醫藥事業健康發展,為公共健康服務的重要力量。
是在財政部黨組和理事會領導下開展行業管理和服務的法定組織,依據《註冊會計師法》和《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承擔著《註冊會計師法》賦予的職能、財政部黨組委託和財政部領導交辦的職能,以及協會章程規定的職能。成立於1988年11月。
是經過中國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國家民政部直屬主管的全國性專業社會團體,是中國唯一代表從事社會工作的單位和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的權威組織。協會成立於1991年7月,1992年7月加入國際社會工作者聯合會,成為正式會員。
創辦於2002年11月21日,是由李嘉誠基金會捐資創辦並獲得中國政府正式批准,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贏利性教育機構,為國際管理教育協會(AACSB)和歐洲管理髮展基金會成員,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的“工商管理碩士授予單位”。
上海市慈善基金會:
成立於1994年,屬非營利性法人。主要業務範圍是籌集基金,舉辦各類慈善活動和發民社會慈善事業。基金會堅持“依靠社會辦慈善,辦好慈善為社會”的宗旨,實施“安老、扶幼、助學、濟困”的慈善項目。
是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於2010年7月1日出資2億元人民幣發起成立的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民政部。
廣東省社會組織總會:
廣東省社會組織總會,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於2005年9月正式成立,是全國各省市同類社會組織中最早成立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樞紐型社會組織。會員由省內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熱心支持社會組織發展的企事業單位和人士組成。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成立於2005年6月14日,原名中國社會福利教育基金會,2011年7月15日經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目前,基金會開展的公益項目和公益活動達到70多個,年捐贈、救助和幫助的人數規模超過十萬人次,參加基金會各項公益活動的人數達到數百萬人次。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工程類投資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企業和單位依法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代錶行業,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中國保健協會:2003年11月4日,經衛生部、民政部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中國保健科技學會正式更名為中國保健協會。是由中國健康產業內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企業為核心組成的行業機構,是真正由企業自己當家作主維護行業自身權益的組織。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於1988年由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全國電力行業企事業單位的聯合組織、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法人,至今已歷經五屆理事會。
中國扶貧基金會:成立於1989年3月,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管,是對海內外捐贈基金進行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致力於動員社會參與,創新扶貧方式,推動政府公益政策制定,促進公民社會發育,實現社會平等、公正和共同富裕,已經成為中國規模最大、實力最強的專職扶貧公益機構。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主管、經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宗旨是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致力於改善人的生存與發展境況,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促進世界和平與社會進步。2008年,中國紅十字基金會被民政部授予“5A級基金會”。
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成立於1991年,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主管、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國家一級社會組織,是中國演藝設備行業的權威代表,主導協調全國演藝設備行業經濟技術的發展。2009年,協會被民政部評為“全國性5A級行業協會”。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財政部支持發起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其他國家和地區。
中國航天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於1995年3月1日正式成立。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和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三個單位組成,集軍隊和地方航天企業為一體。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成立於1993年4月,是中國第一個專門從事環境保護事業的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2005年獲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專門資商地位”。
中國企業聯合會:(原中國企業管理協會)是經民政部核准註冊的全國性社團法人組織,成立於1979年3月。中國企聯是以企業、企業家(企業經營管理者)為主體,為推進企業改革和發展,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溝通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群眾團體。
中國計算機學會:成立於1962年,全國一級學會,獨立社團法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成員。是中國計算機及相關領域的學術團體,宗旨是為本領域專業人士的學術和職業發展提供服務,推動學術進步和技術成果的應用,進行學術評價,引領學術方向,對在學術和技術方面有突出成就的個人和單位給予認可和表彰。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民促會1992年由原國家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現商務部)正式批准成立,於1993年在國家民政部正式登記註冊。具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非政府組織特別咨商地位,2010年初被民政部評選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獲得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國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資格。
中國對外文化交流協會:1985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於1986年7月3日正式成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直接指導和支持下從事民間文化交流的非營利性全國社會團體,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同世界各國有關機構就人員互訪、圖書、資料交換、舉辦文藝演出、展覽、文化學術研討等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國棉花協會:是由棉農及棉農合作組織,棉花生產、收購、加工、經營、倉儲企業,棉紡織企業和棉花研究機構等涉棉企業和組織自願組成的、具備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接受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與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南都公益基金會:成立於2007年5月11日,是經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民政部。南都公益基金會關注轉型期的中國社會問題,資助優秀公益項目,推動民間組織的社會創新,促進社會平等和諧。
招商局慈善基金會:於2009年6月15日正式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成立的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為“關注民生、扶貧濟困、熱心公益、和諧發展”,原始基金數額人民幣5000萬元,來源於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
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是經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1994 年成立,宗旨是推動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助。2013年6月被民政部評為“5A級社會組織”。
北京華夏經濟社會發展研究中心:於1995年按民辦事業單位登記註冊的研究與服務機構,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開展相關學術交流、評價評估、在職培訓等專業服務,編輯出版研究成果,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並努力打造成為全國一流的民間“思想庫”。
安利公益基金會:是安利(中國)履行社會責任的新舉措,回報社會的新平台,紮根中國的新承諾。安利公益基金會將傳承安利(中國)的公益精神和公益行動,匯聚安利(中國)員工、營銷人員以及社會各界的愛心和力量,以專業、高效、透明的操作方式,為社會傳遞溫暖,促進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
安徽省社會組織聯合會:是由安徽省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和從事社會組織管理、研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湖南省社會組織促進會:是在湖南省民間組織促進會的基礎上發展、更名而成立的。後者成立於2001年,是由湖南省民政廳核准登記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廣西社會組織促進會:為充分發揮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重要作用,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組織促進會在南寧成立。
遼寧省社會組織發展促進會:是由遼寧省民政廳核准登記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組織,成立於2007年5月22日。
浙江省社會組織聯合會:原名浙江省社會組織促進會,於2014年7月22日正式更名,成立於2010年11月,2013年被評為5A級社會組織。
雲南省社會組織促進會
海南省社會組織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