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軍民府土司
元江軍民府土司
元江,古屬西南夷地,稱“西南荒裔”;夏商周時名惠籠甸,屬梁州地;兩漢時期,屬益州郡勝休縣地。蜀漢、西晉時名羅盤甸,屬興古郡地;隋、唐時名步頭,屬黎州地;唐南詔時期稱惠籠甸,屬銀生節度。宋大理時名因遠部、羅必甸,屬威遠瞼治地,屬威楚府;元至元元年(1264)名羅盤部,屬元江路治地,至元二年(1265)改為元江府,元至元十三年(1276),立元江萬戶府,至元二十五年(1288)改設元江路。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設元江府,永樂四年(1406)升為元江軍民府。
明朝初年,朱元璋對雲南採取“三江之外宜土不宜流,三江之內宜流不宜土”的方針。經過洪武、永樂兩朝的幾度調整,雲南、曲靖、澄江、臨安、大理、永昌6個府,全設流官;楚雄、姚安、廣甫3個府的流官任知府,以土官為輔任同知、通判;尋甸、武定、廣西、元江、景東、蒙化、順寧、鶴慶、麗江、永寧、烏蒙、東川、芒部等13個府以土官為主,流官為輔。在實行以土官為主,流官為輔的雲南13個府中,以傣族那氏為世襲土官的“元江軍民府”即是其中的一個府。而明代“元江軍民府”是永樂三年(公元1405年),傣族土官那榮赴京朝貢后,由“元江知府”改升的。
“元江古號西南荒裔,夏商時,號因遠部,又名惠籠甸,歷周秦不通中夏,迨楚頃襄王將兵掠地,庄足喬據滇王,爿羊牁(貴州)句町(廣南)皆內附,獨元江不與。漢武帝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正月,通西南夷,夷南至爿羊牁(貴州),北至沫若水(四川西部大渡河)。而元江亦不附。唐時蒙詔以屬銀生節度(景東),封棲霞為南嶽,建城甘庄(今元江甘庄)。今遺址尚存,隨徙白蠻蘇、張、周、段十姓戌之,又開威遠等處,置威遠瞼。宋儂智高之黨竄於此。宋仁宗四年(即天聖四年公元1026年),那氏據焉,改城禮社江(今元江)上。元憲宗時(公元1254-1259年)內附,至元中(公元1288年)置元江萬戶府,後置元江路。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那直率眾投誠納款,輸賦於西平候,沐英為奏,清賜璽褒之,改元江路,為元江府,尋設學校,開廩增附,分南北貢,設他克通判、教授訓導經歷官,俱漢員,又設因遠羅必甸長官司,副長官禾摩巡檢司,俱土彝。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那直備象馬方物親自赴京朝貢,恩賜有加。永樂三年(公元1405年)直子榮赴京朝貢,奉束力渝,那榮肯萬里來朝,賜宴於奉天門,特加虎符一道,嘉爾忠順,賜爾虎符,傳之子孫,永守藩土。”
《明史》也有記載:元江古西南夷極邊境,田惠籠甸,又名因遠部。南詔蒙氏以屬銀生節度,徙的蠻蘇、張、周、段等十姓戌之,又開威遠等處,置威遠焉。后和泥(哈尼族)侵據其他。宋時,儂知高之黨竄居於此,和泥又開羅僰甸居之,後為么些、徙蠻、阿僰諸部所據。元時內附。置元江萬戶府。後於威遠更置元江路,領羅僰(元江)、馬籠(新平)等十二部,屬臨安(建水)、廣西(瀘西)、元江等處宣慰司。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改元江府。十七年(公元1384年),土官那直來朝貢象,以那直為元江知府,賜襲衣冠帶。十八年(公元1385年)置因遠羅必甸長官司隸之,以土酋白文玉為副長官。二十年(公元1387年)。遣經歷楊大用往元江等府練兵,時百夷屢為邊患,帝欲發兵平之故也。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置元江府儒學。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知府那榮及白文玉等來朝貢。永樂三年(公元1405年),榮復入朝貢,帝厚加賜予。遂改為元江軍民府,給之印信。榮請躬率兵及饋運,往攻八百(今泰國清邁)帝嘉勞之。……九年(公元1411年),那榮率頭目人等來朝貢馬及金銀器,賜予如例。據《明實錄·太祖洪武實錄》、《明實錄·太宗實錄》、《明實錄·永樂實錄》記載元江傣族那氏土司先後五次朝貢。以上史料詳細記載證實了“元江府”改升為“元江軍民府”的歷史演變過程。也為日後形成強大的“元江軍民府”奠定了牢固的政治基礎和經濟基礎。
明代封建中央王朝為了利用和限制土司勢力的發展,在政治、經濟、軍事、司法等方面,都曾經制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如規定九品以上土司(土官)的承襲,必須先由行省勘合,然後要親自進京朝貢,最後必須得到朝庭的批准,朝庭或通過行省對土官有考核、升降、遷調和罷免的權利。《明史·土司列傳序》載:“嘗考洪武初,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銜號曰宣慰司(從三品)、曰宣撫司(從四品)、曰招討司(正五品)、曰安撫司(從五品)、曰長官司(正六品),以勞績之多寡,定尊卑之等差;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有之,襲替必奉朝命,雖在萬里之外,皆赴闕受職。”
《明大政紀》載:“凡土官或遷調任,或本土世襲,俱以三年為一考。開任之事迹,行本衙門內量賞賜復職;遢茸不稱者,降一級,於缺官衙門補用。六年再考,如初考。九年給由赴京通黜降。若貪污害民,劫奪仇殺,事有顯跡者,按察司舉問如律。”
元江那氏土司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法規,經過考核,史料未見記載,但是,從《明史》記載則可以看出,那氏父子曾在洪武、永樂年間5次親自進京朝貢,每次間隔10年、11年、6年、3年不等,這說明那氏對土司制度的恪守和對明朝皇帝的效忠。而“元江軍民府”之稱,正是那氏家族於永樂三年(公元1405年)第三次(那直一次、那榮二次)進京朝貢時,永樂皇帝改升並頒授“元江軍民府印”的,此舉足以證明朝庭對那氏家族政治上的高度信任,並委以重任。
元江軍民府土司
如“三征麓川”,元江軍民府統帥東路縱隊,合木邦人馬,招降孟通諸寨,率車裡及大候5萬多土兵打通木邦到麓川的通道,與各路縱隊人馬在麓川彙集,協同配合“百道環攻,復縱火焚其營,賊死不可勝算,思任發父子三人,並挈其妻子數人,從間道渡江,奔勐養。收穫原給虎符、金牌、信印、宣慰司印,及所掠騰衝千戶所等印三十二。麓川平,命師還”。然而,“三征麓川”這僅僅只是在國內行使兵權的一例。
“元江軍民府”還有行使境外用兵的權力。如明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緬東吁王侵車裡宣慰司各部,隆慶二年(公元1568年)攻破車裡虜宣慰使刀糯猛,隆慶三年(公元1569年)宣慰應猛降緬,行成大、小車裡之局勢,是元江軍民府奉皇帝之命出境招降車裡宣慰使。天啟七年(公元1623年)東吁王再侵車裡。虜宣慰使刀韞猛及江西(瀾滄江)邊民入緬,也是元江軍民府行使捍衛韁土、保家衛國的神聖職責。這樣大規模的境外行使兵權行動在“元江軍民府”史上數不勝數,足以說明朝庭對那氏掌控地方軍權是絕對信賴的。
元江軍民府土司
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吸取元朝以武力治理天下的失敗教訓,在修訂《大明律》的同時,為了防止“法外遺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間,手訂四編《大誥》,體現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為貫徹這一法制思想,要求全國每一戶人家須有一本《大誥》,《大誥》成為中國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規。由此,我們可以從“元江軍民府”土司軍事制度中把握朱元璋對邊疆少數民族局部地區進一步實施“土司軍事制度”這一重要軍事戰略思想脈絡,它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從政治角度上講,由於駐軍人數減少,可以緩解中央與地方高度的緊張關係,為百姓安居樂業創造一個穩定、寬鬆、和諧的社會環境。
(2)從經濟的角度上講,可以緩解地方的壓力,為百姓減輕負擔,為官府層層盤剝減少腐敗及可乘的機會。
(3)從軍事角度上講,統治者達到了“以夷治夷”長期有效的目的。
(4)從鞏固邊防角度上講,達到了“和平共處”的願望,這是所屬國和當朝統治者長遠的利益需要。元江軍民府由於天然的地理優勢,他為統治者守住了雲南南面、西南面二道重要的國門。足以說明“元江軍民府”在軍事戰略上的重要地位。
明朝統治者除了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普遍推行“土司制度”外,在局部地區實行“土司制度軍事化”,即土司軍事制度。這一制度的實行對象,即載體除了要具備政治上、經濟上、戰略上的地理優勢外,還要具備強大的軍事技戰能力。而“元江軍民府”是具備這一優勢的,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觀察:
(1)據《元江府》記載:“儂人(今傣族),其種在元江與廣南同俗,……,長技在銃,蓋得交趾者,刀盾槍甲,寢處不離,日事戰鬥,方、楊、普、李四姓倮羅,號稱善戰,不敢入境窺視,諸彝之中最強者。”根據這一歷史記載,可以肯定以那氏為首領的傣族是這一片地區中最英勇善戰的民族,只有他才能夠擔當起穩定這一片地區社會安定的歷史重任。
(2)元江歷史上盛產象、馬。從《明史》記載中可以看出,元江那氏土司,自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至永樂十二年(公元1414年)共五次向朝庭朝貢,每次所貢方物都少不了象、馬,足以說明“元江軍民府”境內盛產象、馬,而象、馬在古代中國不僅是主要的運輸工具,而且還是作戰的重要裝備。為了適應戰爭和朝貢的需要,“元江軍民府”在南溪河流域分別設置了象、馬訓養牧場,“曼章那”就是因訓養大象而得名的寨子,傣語“曼”為村寨之意,“章”為象,“那”為田,即放牧大象的地方;“養馬河”是南溪河的支流,在南溪河與養馬河的交匯處是駐軍牧馬的最佳場地,故得名養馬河寨子。可見古代“元江軍民府”訓養象、馬已成為規模化的社會分工活動,為保證“軍民府”對外征戰和朝貢需要提供了良好的基本保障。
元江軍民府土司
元江軍民府土司
綜上所述,土司軍事制度是封建統治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推行“土司制度”上的又一新的、重要的制度。“元江軍民府土司軍事制度”所反映的四個方面的主要特徵,充分說明中央統治王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全面推行“土司制度”的基礎上,在局部地區進一步實行土司軍事制度化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不論從政治上、經濟上、軍事上的實踐來看,還是從“邊政學”的理論角度上講都能夠達到長期有效的治理作用,這也是統治者所要追求的最高理想的治國方略,而“元江軍民府土司軍事制度”正是這一理想的治國方略的真實再現和成功的典範。對當今現實歷史條件下,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多彩、和諧的雲南仍具有現實的意義,值得研究和探討。
元江軍民府土司
首先,“元江軍民府”土司軍事制度在政治方面的影響。“元江軍民府”之所以能夠成為雲南十三個府中的嬌嬌者,並成為明、清兩代中央封建統治王朝倍加寵愛的“土司府”,這是他能夠與中央王朝最高統治者在政治上、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是密不可分的。“元江軍民府”的一切思想和行動可以說是統治者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有效統治的真實再現。從表面上看雖然十三個土司府官都是由當朝皇帝親自任命的,但事實上他們之間的權力是有別的,也可以說在信任程度上是有不同對待的。例如在“分封世襲”制度方面,“元江軍民府”土司官可以對所屬的長官司、副長官司、守備、土舍、巡檢等軍事官員進行分封、授權,而其他土司府官是無法做到的。從歷史上看,羅必甸長官司、它郎甸長官司、馬龍甸長官司的分封都是由那氏家族掌控的,甚至是對周圍的土司府官選任,“元江軍民府”那氏也可以插手,如車裡宣慰司、普洱府、鎮源府的使司和知府官都曾經為元江那氏家族的成員所掌控,可以說他們只能成為“元江軍民府”在這一地區的代守官,而“元江軍民府”那氏才是中央王朝統治者在這一地區的最高當權者。據《新篡雲南通志》載:“清雍正五年施氏隨征鎮源、威遠、茶山、普洱、思茅,授土守備。”又據《土官底薄》載:“萬曆十三年,元江土舍那恕招降車裡有功,許襲祖職。”這些重要的史實足以說明“元江軍民府”軍事制度在政治方面的影響力是很大的。
元江軍民府土司
再次,“元江軍民府”土司軍事制度在行政方面的影響。“元江軍民府”在地方政權機構設置方面,分南北兩貢,北貢為文官、南貢為武官,文官主要為漢員、武官主要為“土彝”,但武官中也有部分是由朝庭派來的官員,如訓導官就是朝庭派來的軍事教官,平時訓練土兵,戰時可以領兵作戰,由此可以看出,在“元江軍民府”轄區整個行政運行過程中軍事佔有重要的地位。不僅在行政機構設置中形成了較為嚴格的專業化分工,而且軍事化已滲透到每個角落。例如,今元江境內因遠鎮、豬街、大哨的漢族,他們中一大部分人是“元江軍民府”時代在“營盤山”上駐師牧馬時留下的漢族後裔,在普洱市境內的寧洱、墨江的碧溪等地同樣留下如此許多的遺事,在明代“三征麓川”戰役資料中,在遠征緬甸、征八百國等大大小小數十、數百次戰役資料中也都可以看到“元江軍民府”的足跡和身影,這些重要的史實同樣足以說明“元江軍民府”土司軍事制度在地方行政權中的影響是比較大的。
“元江軍民府”土司軍事制度在古代元江地區的政治、經濟、行政、軍事、文化等許多方面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影響面是較廣的,影響深度是較為久遠的,以上所簡述的粗略線索,僅僅只是龐大的“元江軍民府”在明、清兩代史實寶庫中的冰山一角。因此筆者認為對古代封建土司軍事制度進行全面、系統的研究和探討有助於我們揭開中國歷代中央封建統治王朝對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實行“以夷治夷”方針的重要思想價值和歷史價值之所在,具有歷史和現實意義,所以本文也希望能夠為有志於研究、探討土司制度的學者、專家提供一些史料線索和併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已是足也。
元江軍民府土司
永樂“元江軍民府印”發現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