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財政局

政府機關

臨沂市財政局是臨沂市政府綜合管理全市財政收支、主管財稅政策、實施財政監督、參與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

2017年11月,臨沂市財政局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政策措施和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市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以及改革方案。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市與縣(區)以及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負責管理市級各項財政收支。負責編製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市財政預決算。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複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負責市級政府預決算公開。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指導縣(區)預算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研究擬訂相關政策、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預算績效管理責任和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五)負責全市稅收政策管理。擬訂稅收規範性文件及市級管理許可權內的稅收政策。完善全市稅收保障機制。
(六)按照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市級財政專戶以及資金。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按照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七)負責組織制定全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市級國庫業務,按照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組織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市級總預算會計核算。牽頭編製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八)負責制定全市政府採購和政府購買服務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執行。制定全市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以及有關限額標準。負責對政府採購活動以及政府採購各當事人的監督管理。牽頭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九)牽頭編製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策和制度,按照規定承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負責制定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編製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匯總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收取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十一)根據市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二)根據市政府授權,履行國有文化資產出資人職責,承擔所監管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市級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市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專項儲備資金以及對口支援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審核並匯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編製市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相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度。
(十五)負責擬訂財政支農、財政扶貧等相關領域財政政策,推進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十六)負責擬訂全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統一管理政府外債,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管理工作。開展財稅領域涉外交流與合作。按照規定承擔全市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管理相關工作。
(十七)承擔市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理事的日常工作。負責擬訂全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市級政府引導基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市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
(十八)負責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會計制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十九)負責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全市財政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提高服務效能。
1.強化財政宏觀調控職能。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加強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宏觀研究和有關財政制度政策設計,提高對財政經濟數據的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增強財政宏觀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市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理順市與縣(區)收入劃分,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市以下財政關係。深化市級預算管理改革,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按照分工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加強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履行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
3.防範化解政府債務風險。規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二十二)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分工。
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住房改革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管理工作。配合市委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做好市級公房公車一體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管理、運維工作,承擔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相關信息數據的維護工作。
市委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承擔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接受市財政局指導和監督。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工作,承擔辦公用房、技術業務用房、市級幹部住房、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其他公有房產,以及有關國有土地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管理工作。負責市級公房公車一體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管理、運維工作,實現與財政等相關部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規章制度


臨沂市財政局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履行好臨沂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局)工作職責,使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省廳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制度規定,結合市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局各項工作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市委、市政府和省廳的指示、決定,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理財、為民理財,為“五個統籌”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搞好服務,接受社會監督,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機關。
第三條市局領導成員要依法履行職責,堅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幹事創業,團結一致,形成合力;轉變作風,提高效率,廉潔自律,嚴把關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市局機關各單位、各科室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恪盡職守,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積極主動地做好工作;推行政務公開,推進電子政務,精簡會議、文件,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加強協調,互相支持,互相幫助,密切配合,跟蹤督查,切實貫徹落實各項工作部署,為建一流隊伍、創一流業績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二章工作人員守則
第五條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條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準確執行財政政策,忠於職守,依法行政,嚴格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工作程序履行公務。
第七條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把為基層服務、為群眾服務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事事處處為群眾著想,為基層和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堅決克服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不良現象。
第八條堅持不懈地搞好學習,形成自覺學習、終身學習的風氣。努力學習理論、政策和財政工作知識,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九條熱愛財政事業,愛崗敬業,勤奮工作,實事求是,開拓創新,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條加強團結,密切協作,做到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擰成一股繩,團結一致幹事業。
第十一條轉變工作作風,雷厲風行,講求效率。深入群眾,深入實際,認真開展調查研究。
第十二條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厲行節約,艱苦奮鬥,反對奢侈浪費。
第十三條增強紀律觀念,顧全大局,自覺維護集體榮譽,樹立財政局良好形象。
第十四條遵守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不得遲到、早退、曠工和擅離職守,不得在工作時間從事與本職業務無關的活動。
第十五條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嚴格按照保密制度辦事,不失密、不泄密。
第三章市局領導職責
第十六條市局領導由下列人員組成:黨組成員和總會計師。
第十七條市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市局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全體會議、局務會議、黨組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履行法定職責,日常工作分工負責;副局長按照分工,協助局長工作,並向局長負責;總會計師參加局長辦公會議和市局集體領導工作,協助局長負責財政業務工作。
第十八條局長和副局長、總會計師既要有明確的分工,又要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集體研究決定。
第四章會議制度
第十九條市局會議分為局機關會議和全市性工作會議兩類。局機關會議包括: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每周例會、局務會議、全體幹部職工會議和專題會議等。全市性工作會議包括:全市財政工作會議、縣區財政局長會議、經驗交流表彰會議以及市局各單位、各科室召開的專業會議等。
第二十條局黨組會議。由局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參加人員為局黨組全體成員。必要時有關議題人員列席。根據情況隨時召開。會議議題主要是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市黨委重要指示、決定、會議精神;通報重要情況,研究要向市委彙報的重大事項;組織學習、交流思想,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研究加強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有關問題;安排部署機關黨務工作;討論決定局內機構、編製、人事問題;研究決定局機關其他需要局黨組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召集和主持,參加人員為局長、副局長和總會計師。有關議題彙報人員列席。根據情況隨時召開。會議議題主要是傳達貫徹國務院、省、市政府以及上級財政部門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研究需要局領導集體研究解決的問題(包括全市和市級財政預決算報告,市級部門預算編製執行情況,市級預算外資金、城建資金收支計劃,各項行政事業經費的追加調整,各項財政資金的使用安排,局機關本身的重大開支事項等)。研究需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省財政廳等領導機關請示的事項或彙報的材料;研究分析財政經濟形勢,討論決定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決定其他需要局長辦公會研究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每周例會。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參加人員為局領導和市局各單位負責人。無特殊情況每周周五定期召開。會議內容主要是通報調度本周工作進展情況、重要會議精神和其它需要通報的情況。匯總安排下周或近期主要工作。每周例會為碰頭會,不專門議事和研究問題。
第二十三條局務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參加人員為局領導和市局各單位、各科室負責人。必要時安排財校負責同志列席。根據情況隨時召開。會議議題主要是傳達上級黨委、政府和財政部門重要會議精神、重大事項決策;通報全市和市級財政預、決算報告;聽取市局各單位、各科室工作情況彙報與工作計劃安排,部署全局有關重點工作;通報內部工作責任目標考核情況和幹部獎懲決定;通報其它需提交局務會議通報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全體幹部職工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局領導召集和主持,參加人員為全局幹部職工,財校負責同志列席。根據情況隨時召開。會議議題主要是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財政部門的有關方針、政策、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總結、部署某一階段的全局性工作;通報重要情況和其他需向全體幹部職工安排部署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專題會議。由局長或受局長委託的局領導、辦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有關人員參加。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議題主要是座談或調度有關情況;督查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研究部署某些專項工作。
第二十六條全市財政工作會議。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召開,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參加人員為全局副科級以上幹部和各縣區財政局局長,財校主要負責同志列席。一般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議題主要是傳達全國、全省財政工作會議精神,總結全市上半年或過去一年的財政工作,安排部署全市下半年或新一年度的財政工作。
第二十七條全市縣區財政局長會議。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召開,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參加人員為局領導和市局有關單位、科室的負責人及各縣區財政局長。會議議題主要是傳達全省財政局長會議精神,研究貫徹意見;聽取各縣區工作情況彙報;研究部署有關專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財政專業會議。由市局各單位和科室具體組織安排。參加人員為會議組織單位或科室有關人員和縣區局的對口人員。各單位、科室的專業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例外。會議議題主要是傳達貫徹省有關專業會議精神,研究部署有關專項工作。各單位、各科室召開專業會議,要實行報告制度,事先填寫會議申請單,由分管局領導審查並經局長同意後方可召開。專業會議需要邀請省廳領導、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的,必須經分管局領導批准並經局長同意后,一律由辦公室統一安排。會議材料要及時向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九條全市財政工作經驗交流暨表彰會議。由局長辦公會議確定召開,辦公室抽調有關人員具體組織。參加人員一般為局副科級以上幹部,各縣區財政局長、鄉鎮財政所長,全市財政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代表。一般每三年召開一次。會議議題主要是全面總結前一個時期的全市財政工作,交流經驗,表彰先進;研究部署下一個時期的全市財政工作,提出工作目標。
第三十條本著實事求是、節約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能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能用文件、電報或電話聯繫解決的,不召開會議;能合併召開的會議盡量合併召開。
第三十一條各類會議要嚴格執行預算,節約會議經費,不得相互宴請,不得組織公款遊玩,不得發放紀念品。
第三十二條市局各單位、科室需向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彙報的事項,要事先向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形成書面材料,以便安排研究。
第三十三條局黨組會議研究內部機構、編製、人事問題時,人教科科長參加,並負責形成會議紀要。局黨組會議研究其他工作和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辦公室要安排專人作好記錄,需要發會議紀要的,辦公室整理後由局長審批簽發。
第三十四條對會議決定需督辦的事項,由辦公室向主管單位、科室發出督辦通知單,有關單位、科室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辦公室及時督查,並將落實情況向局領導彙報。
第三十五條所有與會人員要自覺遵守會議紀律。按會議制度規定應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不得缺席,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時,要向會議召集人請假;要保持良好的會風,不得遲到、早退;會議期間一律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維護好會場秩序。
第五章公文審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市局各類公文嚴格按照《臨沂市財政局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一般性文電(包括會簽、轉發、轉報文件等)按內容要求,由分管局領導簽發。對涉及全局工作、重大問題和資金分配的文電,由局長審簽。
第三十八條局各單位、科室以財政局名義所發文電,先由有關人員擬稿后交單位、科室主要負責同志審閱簽字,送分管局領導審核后,視不同情況按第37條規定由分管局領導或局長簽發。
第三十九條文電內容涉及局兩個以上單位、科室的,應實行會簽制度,由主辦科室擬文、有關科室會簽后,經辦公室審核,送分管領導或局長簽發。經協商仍有不同意見的,主辦科室要把有關方面不同意見如實寫清楚后報局領導審定。
第四十條除人事管理方面的文電由人事科負責啟封處理外,外來公文一般由辦公室統一收辦。外單位報來的申請資金的請示、報告或市政府轉來的督辦件、領導批示件,一律由辦公室接收,再按有關程序辦理。
對收到的外來公文,辦公室負責文件傳遞的人員一般應在收文的當天,將文件呈送辦公室主任和有關局領導閱批,急件應立即送閱;重要的文件要送各位局領導傳閱;閱批文件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並署明姓名和時間;其他審閱人如圈閱或簽字,視為同意。領導閱批后的文件,辦公室應迅速傳遞,不得延誤。
有關單位、科室要根據局領導閱批的意見,迅速辦理,並及時向分管局領導報告辦理情況。
第四十一條以市局或辦公室名義對系統內部發布的公文,除機要和人事方面文件外,原則上在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公文處理系統上運行,不另行下發紙質文件。實行公文處理辦公自動化后,對公文處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關要求辦理。
第四十二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市局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市局名義行文。
第四十三條經局領導批示交有關單位、科室辦理的公文,辦公室要負責督查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督辦,一般公文定期督辦。具體經辦單位、科室對緊急公文要立即辦理,一般公文要在三日內提出意見。
第四十四條市局各種印章使用管理按局《臨沂市財政局印章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公文處理和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文件和有關材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規定,交檔案管理人員按要求整理、歸檔。
第四十六條市局工作人員在處理公文等各項公務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市局有關規定,保守國家秘密。
第六章督查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條督查的範圍包括:
(一)重要文件、電報、通知規定要落實的事項;
(二)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議等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需要檢查落實的事項;
(三)上級黨委、政府、財政部門和局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
(四)需市局辦理的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五)其它需要督促檢查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八條督查工作由辦公室負責。需要督辦查辦的事項,按照職責分工,由局內有關單位、科室承辦。辦公室負責登記、分辦、督辦、協調、綜合、反饋等工作。
第四十九條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項。辦公室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登記,填寫督查通知單,註明督查內容、承辦單位和時間要求,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通知承辦單位、科室。
(二)承辦。各承辦單位、科室接到督辦事項通知后,要明確責任,採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並按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做出答覆。
(三)催辦。辦公室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科室的貫徹落實情況。對逾期未辦結的,應及時發出催辦通知單;對不符合辦理要求的,退回承辦單位、科室重新辦理。
(四)反饋。對辦結的事項,承辦單位、科室要在辦理時限內,將辦理進展情況和結果反饋給辦公室。需要幾個單位、科室共同辦理的,主辦單位、科室要在匯總各單位的意見后予以反饋。反饋情況要實事求是,力求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辦公室要及時將督查結果向局領導彙報。
第七章請示報告制度
第五十條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一級管一級,下級對上級負責。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保證政令暢通。對工作開展情況和遇到的重要情況及問題,下級要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不得延誤。
第五十一條對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局務會和局領導決定的事項,堅決貫徹執行,認真抓好落實,並及時報告完成情況和效果。未能按要求完成的,要將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問題及工作建議及時報告。
第五十二條副局長和其它局領導對分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情況,要及時向局長請示報告,並同時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市局各單位、各科室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情況,要及時向分管局領導請示報告。
第五十三條局領導和各單位、科室負責人出發,要事先向局長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外出。外出地點、時間要及時告知辦公室。外出參加會議的,應將會議精神及時向局長彙報,必要時通報其他局領導。無特殊情況,市局各單位、各科室正副職不要同時外出。
第五十四條由局長負責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等領導機關彙報工作。副局長、其他局領導和市局各單位、各科室的負責人需向市級領導機關彙報工作、提供材料數字或接受新聞單位的採訪、在新聞媒體發布情況等,必須事先向局長彙報,經局長同意並委託後方可進行。
第五十五條對市委、市政府和其它有關方面召開的會議,局長明確批示給有關局領導或市局各單位、科室主要負責同志的,要嚴格按局長批示參加,不準缺席或找人替代。
第八章保密工作制度
第五十六條全體幹部職工要增強保密觀念,嚴格執行《保密法》。
第五十七條加強對公文撰制和文電處理的保密工作。局機關各單位、各科室的文電處理,每個環節都要嚴格履行手續,做到收發有登記、傳遞有記錄、借閱有手續,防止泄密和丟失。
第五十八條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檔案室,不得隨便翻閱資料、文電。
第五十九條領導傳閱文件由文書人員直接傳送。存檔文件由文書、檔案管理人員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對列印、複印多餘的文件、頁碼及印刷過程中的殘廢頁,要統一銷毀。
第六十一條局各種會議研究需要保密的事項,要做到守口如瓶,對發生泄密事件的,要嚴肅追查,視情節予以處理。
第六十二條建立檢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對局各屬單位、各科室進行保密情況檢查。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修訂。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應急管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會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綜合科(掛市清理規範津貼補貼辦公室牌子):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資金;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制定財政票據管理規章制度。
(三)法規科:組織草擬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審核其他規範性文件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組織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集中辦理。
(四)稅政科:提出實施稅制改革和地方性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以及對市級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性特案減免稅等重大事項的建議;提出市管理許可權內的稅收政策建議;開展稅源調查分析;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建議;承辦省廳交辦的有關關稅事項。
(五)預算科: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製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市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複、調整工作;承擔市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承擔市對縣(區)的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年度全市財政預算;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六)國庫科(集中支付中心合署):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組織執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市級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負責市級財政資金調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債、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和兌付有關工作。
(七)行政政法科:承擔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國(境)外機構人員生活待遇標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承擔統一著裝管理有關工作。
(八)教科文科:承擔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
(九)經濟建設科:承擔工業、交通、資源、環保、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基本建設有關項目資金;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政管理工作;參與協調重大自然災害恢復重建。
(十)農業科:承擔農業、林業、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行業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
(十一)社會保障科: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製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匯總審核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二)企業科:承擔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中小企業、節能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編製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建議草案,負責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擬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財務信息與統計分析;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十三)金融與國際合作科(掛市世界銀行貸款管理辦公室牌子):承擔金融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擔保業相關政策、制度;承擔政府外債的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研究分析涉外財經問題,負責我市與國(境)外財經交往與合作事宜;參與貸(贈)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工作,監督資金的使用;承擔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和項目管理有關工作。
(十四)會計科: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會計法規、準則和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工作;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中、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五)行政事業資產科(掛市清產核資辦公室牌子):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
(十六)監督檢查辦公室: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執行及預算編製和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七)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辦公室:擬訂政府採購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擬訂年度市級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有關限額標準;負責市級單位政府採購計劃編製審核,採購方式審批;負責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承擔政府採購信息管理、聘用專家管理、投訴處理、市級集中採購機構考核與業務指導等工作。
(十八)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工作;指導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和隊伍建設。
(十九)市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擬訂全市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全市農村綜合改革;承擔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二十)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局屬有關事業單位
(一)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處: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研究擬定全市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監督、稽查、獎懲等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彩票公益金、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政府財政性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對各縣區非稅收入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負責匯總編製市級非稅收入(計劃)預算以及調整、超短收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市級非稅收入預算、土地收支預算的編製及執行。負責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國有資本收益等非稅收入項目的直接徵收。負責全市財政票據的保管、發放、核銷、檢查以及票據年檢等日常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有關非稅收入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及非稅收入預算執行情況,受理涉及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信訪、投訴、舉報,依法查處違反非稅收入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負責罰沒收入及執法單位暫扣款、沒收物資監督管理,參與沒收物資的拍賣及處理;負責罰(沒)款許可證年檢。負責土地儲備運營財務管理,審核認定和撥付土地收儲成本;負責收儲土地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殘值收入管理。其他非稅收入管理事項。
(二)基層財政管理處:負責契稅耕地佔用稅的徵收管理;研究擬定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財政、財務管理;負責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研究擬定規範和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辦法並督導落實;對財政用於“三農”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督察等。
(三)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負責基建投資評審業務委託工作,統一管理財政投資評審經費,指導投資評審有關業務工作;負責市級部門預算中財政性投資項目的評審,為預算編製和資金撥付提供技術支持;參與編製並負責執行市級城市建設、維護資金計劃(預算),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承擔市級部門預算安排的事業發展支出項目的評審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四)市直會計集中核算中心:負責納入會計集中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包括依法審核各項原始憑證及支出標準、及時準確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辦理財政授權支付業務、辦理各項繳撥款及各項資金收付、往來等結算;按有關規定編製會計報表,做好財務分析考核工作,及時為單位和有關部門提供相關的會計信息資料;對單位的會計信息資料和會計檔案進行整理、歸檔、保管,並負責保密;負責對會計集中核算機構人員和各單位專職報賬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五)集中支付中心(與國庫科合署):根據確定的年度部門預算、用款計劃和支付通知,對市級預算單位的工資、經費、項目等財政性支出進行集中支付
(六)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住房資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負責財政性住房資金以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單位住房資金的管理工作。
(七)財政信息中心:制定全市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負責建設和管理局機關區域網和全市財政系統廣域網;承擔財政業務應用計算機系統軟體開發和數據處理;承擔信息資源開發、資料庫建設和信息服務;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建設和計算機網路系統的安全保密等項工作。
(八)機關服務中心: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承辦機關授權管理的有關工作等。

獲得榮譽


2017年11月,臨沂市財政局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2020年3月31日,入選臨沂市“學習強國”宣傳推廣先進單位。
2020年11月,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表彰為:山東省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集體。
2020年12月22日,被授予“山東省愛國擁軍模範單位”榮譽稱號。
2021年5月24日,入選山東省脫貧攻堅先進集體擬表彰對象名單。
2021年10月,臨沂市財政局行政政法科被表彰為“山東省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先進集體”。

現任領導


臨沂市財政局局長:厲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