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子舉
童子舉
童子舉亦稱“童子科”,是科舉考試中特為少年應試者所設的考試科目。唐始置,凡1 0歲以下能通一經及《孝經》、《論語》者均可應試,每卷試誦經文1 0道,全通者授官,通七以上者予出身。
漢代察舉專設童子科,規定兒童年齡在12歲至16歲之間,能 博通經典 可以入選,孝廉試經者拜為郎,年幼才俊者拜童子郎。察舉童子是一種獎勵天才兒童的方法,表明我國早在漢代就曾注意到對才能特異兒童的破格舉用和特殊培養,這是令人驚異和讚歎的。不過,這種制度,過分鼓勵兒童在幼小時期就鑽進經學圈子,束縛思想,影響健康,造成兒童的早熟速衰。同時助長一些人強制兒童機械背誦書本,甚至隱瞞年齡以作弊起儀,這也是應當引以為戒的。後世對童子科稱譽者有之,反對者也大有人在,所以,此科時舉時廢,原因就在於此。我們應當客觀地分析,給以科學的評價。
科舉是一種朝廷開設科目,士人可以自由報考,主要以考試成績決定取捨的選拔官員的制度。科舉制度創始於隋,確立於唐,完備於宋,而延續至元、明、清,前後經歷了1 3 0 0年之久。它在中國歷史上起過重大的作用,有過廣泛的影響。科舉制度按種類劃分,主要有貢舉、制舉、武舉、童子舉等。其中,貢舉是定期舉行的,因此被稱作“常科”,取士數量最多,延續時間最長,社會影響也最大。
在中國科舉制度史上,貢舉科目前後有很大變化。隋代貢舉科目大概有秀才、進士、俊士、明經四科。唐承隋制,又有很大發展。除隋代四科之外,又增加明法、明書、明算三科;明經科中又分為五經、三經、二經、學究一經、三禮、三傳、三史、開元禮等。俊士、秀才科不久被廢,明法、明書、明算科均為錄用專門人才而設,因此唐代貢舉科目主要是進士、明經兩科。北宋前期,承唐及五代之制,主要有進士、明經、諸科。宋代的諸科大致相當於唐代的明經,其中也分為九經、五經、三禮、三傳、三史、學究、明法、通禮等。宋神宗熙寧四年(1 0 7 1),王安石進行貢舉改革,廢明經、諸科,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元、明、清承之,亦均為進士一科取士。
貢舉考試對應舉人既不問家庭出身,也無須他人推薦。每當開科之年,一般士人只要品行端正、身份清白、身體健康、不為父母服喪者,都可以參加科舉考試。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取士不問家世”,即士人可以自由報考。這就大大地擴大了選拔人才的範圍,擴大了王朝統治的基礎。
隋唐五代,貢舉考試分解試、省試兩級。宋太祖時創立殿試製度,開始成為解試、省試、殿試三級考試。元、明、清時期改稱為鄉試、會試、殿試。唐宋時期,稱取得解送京師參加省試資格的考試為“解試”。隋唐五代,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北宋中期以後,改為“每三年一開科場”。一般在各州府舉行。元、明、清時期改為“鄉試”。在順天、應天府(睢陽)及各省省城的貢院舉行。唐宋時的考場與現代教室式的考場大致相同,而明清時的考場,則是單間號舍。每個應舉人一間號舍,答卷、吃飯、睡覺都在這間號舍內。解試、鄉試一般都在秋天八月舉行,按地區分配有一定的錄取名額。解試合格稱為“得解舉人”,鄉試合格稱為“舉人”,第一名都稱為“解元”。唐宋時期,對解試合格舉人的覆試在中央政府的尚書省舉行,因而稱為“省試”。唐代省試合格,即賜予進士及第。宋代創立殿試製度之後,省試成為取得殿試資格的考試。元、明、清時改稱為“會試”。省試、會試都是由禮部主持,在春天的一、二月份舉行,一般也有大致的錄取名額。省試第一名稱“省元”;會試第一名稱“會元”。試是由皇帝親自主持的對省試或會試合格舉人的覆試,是三級考試中最高的一級考試。一般都在皇宮中的大殿上舉行,例如宋代的殿試就在崇政殿舉行,清代殿試在保和殿舉行。宋元明時期的殿試,一般在三月份舉行。清朝乾隆年間改為4月2 1日舉行,遂成為定製。北宋中期之後,參加殿試者一般都賜及第,不再黜落,只是根據殿試成績重新排列名次而已。宋代殿試,一般分為五甲。第一、二甲賜進士及第,第三、四甲賜進士出身,第五甲賜同進士出身。明、清殿試,分為三甲,第一甲三名,第一名稱狀元,第二名稱榜眼,第三名稱探花,皆賜進士及第;第二甲若干名,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若干名,賜同進士出身。張掛黃榜公布,俗稱為“金榜題名”。
既然科舉主要根據考試成績決定是否錄取以及名次的先後,這就要求科舉考試必須公開、公正、公平。為了防止徇私舞弊,歷代都規定了各種考試規則,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鎖院以防請託。從宋太宗時起,創立了鎖院制度,規定考試官自受命之日起,到放榜之日止,一直鎖宿於貢院。這樣,就隔絕了考試官與其他臣僚的聯繫,使請託難以得逞。第二,別試以避親嫌。從唐玄宗時開始,即創立了對考試官子弟、親戚,另設考場、單獨考試的“別頭試”制度。但時行時廢,到宋代才成為定製。明、清時,又進一步規定,主要考試官的子孫及親戚,不許參加當科的考試。第三,按榜就座,不得移易。從宋代開始,考試前排定坐次,張榜公布;考試時按榜就座,不得移動、調換。第四,禁止挾書、傳義、代筆。為了防止應舉人作弊,從宋代開始,專門設立了監門官、巡鋪官,入場時進行搜查,入場后巡迴監察,一旦發現應舉人將書籍帶入考場,或傳遞文字,請人代筆,立即嚴加處罰。如明太祖洪武七年(1 3 7 4)奏准:如有挾書者,照例於舉場前枷號一月,滿日問罪,革為民。
在試卷評定方面,宋代之後,也逐漸形成了一套比較嚴密的制度。第一,廢除唐代實行的朝廷大臣的“公薦”和應舉人向知貢舉官投納“公卷”的制度,使科舉試捲成為評定成績、決定棄取的唯一根據,這就是南宋詩人陸遊所說的“一切以程文為去留”。第二、實行封彌、謄錄製度。封彌,又稱糊名,是將試卷上舉人的姓名、年齡、三代、籍貫等密封,代之以字型大小,以防考試官在評定試卷時徇私舞弊。不過,封彌之後,考試官還可以通過辨認筆跡得知試卷出自何人之手。為了堵塞這一漏洞,宋真宗時又創立了謄錄製度。即先把舉人的試卷封彌、編號,再交書吏謄錄,對讀無誤,再交考試官評閱。封彌、謄錄製度在防止閱卷作弊中起了關鍵作用。第三、分等考第,多級評定。比如宋代省試,應舉人的試卷先經點檢官批定分數,然後由參詳官審查所定等級是否恰當,最後上交知貢舉官,決定去取高下。即實行點檢官、參詳官、知貢舉官三級評定製度,以便使試卷評定做到公平、公正。總之,上述種種考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對於選拔人才及籠絡士人都是有一定作用的。
隋唐以來,解試(鄉試)與省試(會試)考試內容大致相同。唐初,進士科僅試時務策,高宗時加試雜文、帖經。到中宗神龍元年(7 0 5),形成“先帖經,然後試雜文及策”的三場考試製度。所謂“雜文”,在中宗以前為箴、銘、論、表之類,到玄宗天寶年間,才開始專用詩賦。宋初,承唐及五代之制,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主要以詩賦取人。神宗熙寧四年(1 0 7 1),王安石改革貢舉,進士科罷詩賦、帖經、墨義,改為試四場:初本經大義五道,次《論語》、《孟子》大義各三道,次論一首,次時務策三道。南宋時,分經義進士與詩賦進士。詩賦進士,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第二場論一首,第三場策三道;經義進士,第一場本經大義三道,《論語》、《孟子》大義各一道,第二、第三場,與詩賦進士同。明代鄉試、會試分三場:第一場,試“四書”義三道,“五經”義四道;第二場,試論一首,判五條,詔、誥、表內科一道;第三場,試經史策五道。主要以“四書”義取士。清承明制,又屢有變更,至乾隆五十二年(1 7 8 7)成為定製:第一場,試“四書”文三篇,五言八韻詩一首;第二場,試“五經”文五篇;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至光緒二十七年(1 9 0 1),又改為:第一場,試中國政治史事論五篇;第二場,試各國政治藝學策五道;第三場,試“四書”義二篇,“五經”義一篇。但是,僅僅實行了三年,科舉制度就被廢除了。至於殿試內容,北宋前期是賦、詩、論三題。神宗熙寧三年(1 0 7 0),改為試時務策一道。元、明、清一直沿襲未改。
唐朝詩人孟郊在《登科后》一詩中寫道:“春風得意馬蹄疾,一日看盡長安花。”可見進士及是第一件十分榮耀的事情。這主要表現在,第一是唱名賜第。唱名賜第均在皇宮大殿舉行,其儀式非常隆重。第二是設宴慶賀。唐代稱“曲江宴”,宋代稱為“聞喜宴”,又稱作“瓊林宴”。元、明、清時稱為“恩榮宴”。第三是編登科錄。第四是刻碑題名。現存最早的是,立於北京孔廟中的三座元代進士題名碑。另外,明代的7 7座進士題名碑,清代1 1 2科進士的題名碑,也都矗立於北京孔廟內。第五是授官任職。唐代進士及第之後,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資格,必須再通過吏部考試合格,才能入仕做官。從宋太宗時起,進士及第就可以馬上做官,第一甲一般授予通判或知縣,其他授判、司、簿、尉等幕職州縣官。明、清時,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編修。第二、第三甲優秀者選為翰林院庶吉士,最低的也授予知縣,比宋代所授的官職更高。
武舉是以選拔軍事人才為目的的科舉考試製度。唐武則天長安二年(7 0 2)始置。應武舉者,於每年十月由州府舉選送至京師,十一月於尚書省兵部進行考試。
武舉考試的內容有長垛、騎射、步射、馬槍、翹關(舉重)、言語、材貌等。兵部考試合格者依其身份不同而有不同的待遇,或送吏部參加銓選,或授予散官。德宗時,曾一度停廢;憲宗元和三年(8 0 8),又復置。
宋承唐制,天聖七年(1 0 2 9)置武舉。皇祐元年(1 0 4 9)罷;治平元年(1 0 6 4)再置。三班使臣、諸色選人不曾犯贓及私罪情輕者,許於兵部投狀應試;無官人由朝廷命官保薦,也可應試。考試分比試、解試、省試、殿試四級,一般為先試弓馬,再試策及《孫》、《吳》等兵書的墨義(熙寧后改為大義)。殿試合格后,分別賜“武舉及第”、“武舉出身”。其授官,北宋時期,武藝與策皆優者,授右班殿直;其餘以次授三班奉職、三班借職、三班差使等。南宋時,武舉之法漸與進士科相仿。其殿試第一人賜武舉及第、授保義郎,余並賜武舉出身、授承節郎、承信郎等。元朝廢武舉。明天順八年(1 4 6 4)復置武舉,令武臣子弟於各直省應試。成化十四年(1 4 7 8)規定,武舉鄉、會試例,均仿文舉。弘治六年(1 4 9 3)規定,武舉六年一行;十七年,改三年一試。正德十四年(1 5 1 9)《武舉鄉試條格》規定:武舉鄉試,應舉者於九月內各衛所送都司,各府、州、縣送布政司,均由巡按御史會同三司官主持考試,兩京由兵部選官考試。共試三場,初場試馬上箭,第二場試步下箭,第三場試兵法或時務策一道。分別於十月九、十二、十五日舉行,取中者稱為武舉人,俱送兵部,於次年四月參加武會試。嘉靖元年(1 5 2 2)《武舉會試條格》規定:第一場試騎射,第二場試步射,第三場試策二道、論一道。以翰林院官二員為考試官,給事中及部屬官四員為同考試官。取中名額,臨期取自上裁。崇禎四年(1 6 3 1),始行武舉殿試,賜武進士及第、出身等,悉如文舉之例。清沿明制,鄉、會、殿試均同文舉之例。其舉人、進士、狀元等名目亦與文舉同,僅加“武”字以示區別。其授官,初武狀元授參將,武榜眼授游擊,武探花授都司。二甲均授守備;三甲均授署守備。雍正時規定,武狀元授一等侍衛,榜眼、探花授二等侍衛;二甲選十名授三等侍衛;三甲選十六名授藍翎侍衛;其餘武進士以營衛守備在兵部註冊選用。乾隆時,又令派大臣對在兵部註冊的武進士再行考試,分等授職,一、二等授營守備,三等授衛守備。光緒二十七年(1 9 0 1)廢。
又稱制科、大科、特科,是由皇帝下詔而臨時設置的科舉考試科目。目的在於選拔各類特殊人才。唐代制舉甚盛,其科目甚多,據記載有上百個,其中較重要者為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等。宋代制舉科目大為減少,最多時為九科,但事實上只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茂材異等、才識兼茂明於體用三科。神宗熙寧七年(1 0 7 4)廢,哲宗元祐二年(1 0 8 7)復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紹聖六年(1 0 9 4)又罷。南宋高宗紹興元年(1 1 3 1)復置,但直至南宋末,中第者僅一人而已。宋代士人未仕、已仕者均可應詔參加制舉考試。直至南宋末,考試一般分為閣試、殿試兩級。閣試論六首,按成績分為五等,入前四等方可參加殿試。殿試策一道,合格者分為五等,上二等不授人,第三等即為上等。制舉登科,未仕者即依貢舉進士例授予官職,有官者則依等第升遷。兩宋制舉共殿試2 2次,入等者不過4 0人,但也選拔了不少著名的人才。另外,宋代為了選拔起草詔誥人材還特設了詞科,包括宏詞科、詞學兼茂科、博學宏詞科及詞學科。元、明不設制科。清代曾設“博學鴻詞科”、孝廉方正、經濟特科等,但並未成為制度,亦不重要。
亦稱“童子科”,廣德二年(7 6 4)罷,大曆三年(7 6 8)復置。宋沿置,規定1 5歲以下能通經及作詩賦者均可應試。先由州府申報朝廷,國子監檢驗完畢,送中書覆試,合格者再由皇帝親試,主要考試背誦經文,有時亦試詩賦,臨時決定賜出身、授官或免解試,不定試期和錄取名額。淳熙八年(1 1 8 1),始加深考試難度,分三等錄取。嘉定十四年(1 2 2 1)規定,應童子舉者,每年春季彙集京城,先試於國子監,合格者由中書覆試,每科錄取三名。咸淳二年(1 2 6 6)廢。
綜觀中國古代的歷史,主要實行過三種選官制度,即世官制、察舉制和科舉制。科舉制既不問家世,也不需要別人的推薦,主要根據應舉人的考試成績決定取捨,體現了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顯然是中國古代最進步,也是最重要的選拔官員的制度。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科舉制的實行,在制度上使國家政權向社會各階層開放,打破了世家大族壟斷仕途的狀況,促進了社會階層的上下流動,使相當多的士人“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其二,科舉出身的官員,一般具有比較多的文化知識,同恩蔭補官、進納買官等出身的官員相比,在素質上顯然要好得多。事實上,通過科舉也的確選拔出了一批經世致用的傑出人材,這在唐、宋時期表現得尤為突出。例如北宋名臣王禹偁、寇準、范仲淹、包拯、韓琦、歐陽修、王安石、蘇軾、蘇轍、蘇頌、沈括、章敦、宗澤、李綱,都是進士出身。其中王禹偁、范仲淹、歐陽修等出身寒微,完全是通過科舉踏上仕途的。
科舉考試極大地激發了人們勤奮讀書的熱情,讀書人數急劇上升,對經、史、子、集各類書籍的需求量大為增加,造紙業、印刷術也都大大發展了。中央官學、州縣學、書院及各種鄉村私塾空前發展。教育的發展有力地推動了社會文化水平的提高。
中國的科舉制度,體現了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對於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建立,起過啟發和借鑒作用。在中國當代,也仍然具有現實意義,如在我們現行的考試製度中,還保留試卷密封制度,按號入座制度,禁止懷挾、傳義、代筆制度,主要以考試成績決定去取高下制度等。
我們在高度評價科舉的進步作用的同時,也應該充分看到,它也有很多弊病,這一點在清代後期表現得尤為突出。
考試內容的陳腐和考試方式的僵化,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唐及北宋前期,考試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詩賦,講究格律、對偶,不利於造就和選拔經世致用的人才。王安石變法時廢除了詩賦,但清代卻又恢復了考試五言八韻詩一首。唐和北宋前期,考試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帖經、墨義。主要是考試背誦經書,內容和方法都極為簡單。王安石變法時,廢帖經、墨義,改試大義,規定不必死記硬背經書,可以陳述自己的見解。這顯然是考試形式的一大進步。但是,到明代中期以後,又由大義演變為八股文,使科舉考試形式出現了大倒退。八股文要求必須按照“五經”、“四書”及官方指定的註疏,“代聖賢立言”,不準應舉人發揮自己的見解;並且有極嚴格的格式:每篇必須由破題、承題、起講、起股、出題、中股、后股、束股、落下等十個部分組成,起股、中股、后股、束股這四個部分中還都必須各有兩股相對的文字。甚至對每個段落開頭的虛字也有規定,使經術的考試成了充滿清規戒律的文字遊戲。所以,八股文從明朝末年起就遭到有識之士的批評和反對。顧炎武就曾尖銳地指出:“八股之害等於焚書,而敗壞人才,有甚於咸陽之郊所坑者但四百六十餘人也。”考試論、策本來有利於造就和選拔治國安民人才。但是到了清代,殿試不再謄錄,評定殿試策的優劣不是看內容,而只是看書法是否符合要求,使金殿對策簡直成了書法比賽。到清朝後期,西方國家的科學技術突飛猛進,中國則大大落後於時代的潮流和世界的發展,而科舉考試仍埋頭於“四書”、“五經”及八股文,把科學技術看作為“奇技淫巧”而不屑一顧,其考試內容陳腐,形式僵化,誤國害民,是顯而易見的。
歷代王朝開科取士的目的之一,就是籠絡士人,使天下英雄盡入彀中,尤其是以八股文取士,更是禁錮思想自由,消磨聰明才智。清代每三年才錄取進士二百多人,卻以“讀書做官”為誘餌,使數以十萬計的士人,皓首窮經,老死不止,不知殘害了多少人才。對此,清代小說《儒林外史》有很生動的描繪。
科舉制度在唐宋時期起了積極的作用,但到清朝後期,科舉的各種弊病越來越突出,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又由於清朝政府的腐敗無能,沒有能夠對科舉及時進行改革,所以沒有像西方那樣,由科舉走向近代的國家公務員制度,而只能於1 9 0 5年簡單地宣布廢除科舉。但是,科舉制度所體現的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將永遠閃耀中華文明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