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但國家主席沒有否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必須簽署通過。

概念界定


五四憲法
五四憲法
所謂“主席令”,是指國家元首行使職權、履行特定法律程序或確認某些政府行為而 簽署發布的、主權國家對內對外宣示國家政策的命令。凡經主席令確認的政府行為即具有國家行為的性質和效力。在“實位元首”制國家,國家主席或總統發布的命令是直接行使權力的結果,國家主席或總統對命令負全部責任。在“虛位元首”制國家,國家主席或總統發布命令,僅起認證國家行為或公布的作用,不對國家行為負任何政治責任,一般由作出決定的議會或政府負責。
1954年憲法(《五四憲法》)於第二章第二節第四十至四十三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八二憲法》)則於第三章第二節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規定之,其內容與《五四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大致相同,但刪除“任免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一項,增加“進行國事活動”一項: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 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家主席的上述活動,大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的形式做出。

簽發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四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四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二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二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

歷屆主席令


一屆主席令

一屆88次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7年12月23日第八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
1957年12月23日
一屆95次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8年3月19日第九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8年3月19日

二屆主席令

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任命陳雲、林彪、彭德懷、鄧小平、鄧子恢賀龍陳毅烏蘭夫、李富春、李先念、聶榮臻、薄一波譚震林陸定一、羅瑞卿、習仲勛為國務院副總理;
任命習仲勛兼國務院秘書長;
任命錢瑛為內務部部長,
陳毅兼外交部部長,彭德懷兼國防部部長,羅瑞卿兼公安部部長,陳雲兼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主任,李富春兼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薄一波兼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聶榮臻兼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李先念兼財政部部長,沙千里為糧食部部長,程子華為商業部部長,葉季壯為對外貿易部部長,許德珩為水產部部長,王鶴壽為冶金工業部部長,彭濤為化學工業部部長,趙爾陸為第一機械工業部部長,宋任窮為第二機械工業部部長,張霖之為煤炭工業部部長,余秋里為石油工業部部長,李四光為地質部部長,劉秀峰為建築工程部部長,蔣光鼐為紡織工業部部長,李燭塵為輕工業部部長,滕代遠為鐵道部部長,王首道為交通部部長,朱學范為郵電部部長,廖魯言為農業部部長,王震為農墾部部長,劉文輝為林業部部長,傅作義為水利電力部部長,馬文瑞為勞動部部長,沈雁冰為文化部部長,楊秀峰為教育部部長,李德全為衛生部部長,賀龍兼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烏蘭夫兼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廖承志為華僑事務委員會主任,張奚若為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
1959年4月28日
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任命彭德懷、林彪、劉伯承、賀龍、陳毅、鄧小平、羅榮桓徐向前、聶榮臻、葉劍英、程潛、張治中、傅作義、衛立煌為國防委員會副主席;
任命于學忠、萬毅韋國清、王平、王世泰、王宏坤、王秉璋、王樹聲王建安、王新亭、王震、鄧兆祥、鄧華、鄧寶珊、鄧錫侯、孔從周、盧漢、葉飛、劉文輝、劉亞樓、劉善本、劉斐、孫蔚如、宋任窮宋時輪、蘇振華、李天佑李達、李先念、李明揚、李明灝、李聚奎、陳士榘、陳再道陳伯鈞陳奇涵陳明仁、陳紹寬、陳鐵、陳庚陳錫聯、呂正操、鄭洞國、林維先、林遵、張雲逸、張達志、張宗遜、張國華、張愛萍、阿沛·阿旺晉美、羅瑞卿、周士第、周保中、周純全洪學智趙爾陸、趙壽山、侯鏡如、高樹勛、唐生智、唐亮、馬鴻賓、桑頗·才旺仁增、烏蘭夫、徐海東、許世友、許光達郭天民、鹿鍾麟、蕭克、蕭勁光陶峙岳、馮白駒、曾澤生彭紹輝粟裕、覃異之、賀炳炎、黃永勝、黃正清、黃克誠、傅秋濤傅鍾楊至成楊成武、楊勇、楊得志董其武詹才芳廖漢生、裴昌會、蔡廷鍇滕代遠賴傳珠、閻紅彥、賽福鼎·艾則孜、韓先楚、韓練成、譚政為國防委員會委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
1959年4月28日
第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林彪兼任國防部部長,羅瑞卿兼任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謝富治為公安部部長;免去彭德懷兼任國防部部長職務,黃克誠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職務,羅瑞卿兼任公安部部長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
1959年9月17日

三屆主席令

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任命林彪、劉伯承、賀龍、陳毅、鄧小平、徐向前、聶榮臻、葉劍英、羅瑞卿、程潛、張治中、傅作義、蔡廷鍇為國防委員會副主席;任命方強、王平、王世泰、王宏坤、王諍、王秉璋、王建安、王樹聲、王恩茂、王新亭、王震、韋國清、烏蘭夫、鄧兆祥、鄧寶珊、孔從周、盧漢、葉飛、劉文輝、劉興元、劉亞樓、劉志堅、劉培善、劉善本、劉斐、許世友、許光達、呂正操、孫大光、孫志遠、孫蔚如、宋任窮、宋時輪、蘇振華、李天佑、李達、李成芳、李先念、李壽軒、李作鵬、李明揚、李明灝、李濤、李聚奎、楊成武、楊至成、楊勇、楊得志、吳克華、吳法憲、邱會作、邱創成、張雲逸、張達志、張宗遜、張國華、張愛萍、阿沛·阿旺晉美、陳士榘、陳再道、陳伯鈞、陳奇涵、陳明仁、陳紹寬、陳鐵、陳錫聯、鄭洞國、林維先、林遵、周士弟、周純全、趙爾陸、趙壽山、侯鏡如、高樹勛、郭天民、唐生智、唐亮、秦基偉、徐海東、桑頗·才旺仁增、陶峙岳、鹿鍾麟、閻紅彥、蕭華、蕭克、蕭勁光、蕭望東、崔田民、曾澤生、謝富治、彭紹輝、黃永勝、黃新廷、董其武、韓先楚、粟裕、覃異之、程子華、傅秋濤、傅鍾、賴傳珠、詹才芳、賽福鼎、廖漢生、裴昌會、滕代遠為國防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1965年1月4日

六屆主席令

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決定:
任命萬里、姚依林、李鵬、田紀雲為國務院副總理;
任命方毅、谷牧、康世恩陳慕華(女)、姬鵬飛張勁夫、張愛萍、吳學謙、王丙乾、宋平為國務委員;
任命田紀云為國務院秘書長(兼)
任命吳學謙為外交部部長(兼)
張愛萍為國防部部長(兼)
宋平為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兼)
張勁夫為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兼)
趙紫陽為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兼)
方毅為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兼)
陳彬為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主任
楊靜仁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劉復之為公安部部長
凌云為國家安全部部長
崔乃夫為民政部部長
鄒瑜為司法部部長
王丙乾為財政部部長(兼)
于明濤為審計署審計長
呂培儉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劉毅為商業部部長
陳慕華(女)為對外經濟貿易部部長(兼)
何康為農牧漁業部部長
楊鍾為林業部部長
錢正英(女)為水利電力部部長
李錫銘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長
孫大光為地質礦產部部長
李東冶為冶金工業部部長
周建南為機械工業部部長
蔣心雄為核工業部部長
莫文祥為航空工業部部長
江澤民為電子工業部部長
於一為兵器工業部部長
張鈞為航天工業部部長
高揚文為煤炭工業部部長
唐克為石油工業部部長
秦仲達為化學工業部部長
吳文英(女)為紡織工業部部長
楊波為輕工業部部長
陳璞如為鐵道部部長
李清為交通部部長
文敏生為郵電部部長
趙守一為勞動人事部部長
朱穆之為文化部部長
穆青為新華通訊社社長
吳冷西為廣播電視部部長
何東昌為教育部部長
崔月犁為衛生部部長
李夢華為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
錢信忠為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李先念
1983年6月20日
第1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1984年9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4年9月20日
第25號
根據1985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決定,批准1984年12月19日由趙紫陽總理代表中國政府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包括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附件二:《關於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和附件三:《關於土地契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5年4月10日
第四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5月28日

十三屆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20年6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6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20年6月2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6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20年6月2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6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10月17日
第六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20年11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11月11日
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20年11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11月11日
第六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6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第六十八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6日的決定:
一、免去巴特爾(蒙古族)的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職務;任命陳小江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二、免去韓長賦的農業農村部部長職務;任命唐仁健為農業農村部部長。
三、免去鐘山的商務部部長職務;任命王文濤為商務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