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
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
堅持"兒童優先"原則,保障兒童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權利,提高兒童整體素質,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兒童健康的主要指標達到發展中國家的先進水平;兒童教育在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基礎上,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有步驟地普及高中階段教育;逐步完善保護兒童的法律法規體系,依法保障兒童權益;優化兒童成長環境,使困境兒童受到特殊保護。
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
當今世界,新科技革命迅猛發展,經濟全球化趨勢增強,綜合國力競爭日趨激烈。2001-2010年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極為重要的時期。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必須把提高國民素質、開發人力資源作為戰略任務;必須從兒童早期著手,培養、造就適應新世紀需要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兒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發展的關鍵時期。為兒童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給予兒童必需的保護、照顧和良好的教育,將為兒童一生的發展奠定重要基礎。
1992年,我國參照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提出的全球目標和《兒童權利公約》,從中國國情出發,發布了《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這是我國第一部以兒童為主體、促進兒童發展的國家行動計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堅持"兒童優先"的原則,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制定政策,採取措施,認真實施,基本實現了《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提出的主要目標,使我國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取得歷史性的進步。
——孕產婦死亡率從1989年的94.7/10萬下降到2000年的53.0/10萬。
——5歲以下兒童低體重患病率從1990年的21%下降到10%。
——基本普及了食鹽加碘。
——農村改水受益人口覆蓋率和衛生廁所普及率2000年分別達到92.38%和44.84%。
——小學適齡兒童凈入學率由1990年的96.3%提高到2000年的99.1%,男女童入學差異由1990年的2.91個百分點下降到2000年的0.07個百分點;小學5年鞏固率由1990年的71.4%提高到2000年的94.5%,佔全國人口85%的地區普及了九年義務教育。
——青壯年文盲率2000年下降到5%以下。
但是,作為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我們仍然面臨諸多的問題和挑戰,如:兒童發展的整體水平仍然需要提高,兒童發展的環境需要進一步優化;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的條件、水平存在明顯差異;貧困尚未消除,仍有數百萬兒童生活在貧困中;隨著流動人口數量的增加、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和農村人口的轉移,這些人群中兒童的保健、教育、保護問題亟待解決;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和艾滋病患者中的兒童數量呈上升趨勢;侵害兒童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因此,改善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條件,促進兒童健康成長,仍然是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
《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以下簡稱《綱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總體要求,根據我國兒童發展的實際情況,以促進兒童發展為主題,以提高兒童身心素質為重點,以培養和造就21世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為目標,從兒童與健康、兒童與教育、兒童與法律保護、兒童與環境4個領域,提出了2001-2010年的目標和策略措施。
《綱要》的發布和實施,必將進一步促進我國兒童的健康成長和兒童事業的持續發展。
主要目標與策略措施
兒童與健康
改善兒童衛生保健服務,提高兒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標。
1.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婚前醫學檢查率城市達到80%,農村達到50%。
——減少出生缺陷的發生。
2.保障孕產婦安全分娩。
——孕產婦死亡率以2000年為基數下降1/4。
——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達到65%,高危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達到90%以上,農村消毒接生率達到95%以上。
——孕產婦缺鐵性貧血患病率以2000年為基數下降1/3。
——孕產婦保健覆蓋率在城市達到90%以上,在農村達到60%以上。
3.降低嬰兒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
——嬰兒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以2000年為基數分別下降1/5。
4.提高兒童營養水平,增強兒童體質。
——5歲以下兒童中、重度營養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為基數下降1/4。
——低出生體重發生率控制在5%以下。
——嬰幼兒家長的科學餵養知識普及率達到85%以上。
——嬰兒母乳餵養率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達到85%,適時、合理添加輔食。
——減少兒童維生素A缺乏。
——合格碘鹽食用率達到90%以上。
——兒童保健覆蓋率在城市達到90%以上,在農村達到60%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動人口中兒童保健覆蓋率。
5.加強兒童衛生保健教育。
——減少未成年人吸煙,預防未成年人吸毒。
——預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結核病的蔓延和增長。
——提供多種形式的兒童心理健康諮詢及不良心理矯正服務。
(二)策略措施。
1.國家宏觀政策。
努力創造條件,讓兒童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服務。
——深化醫療衛生改革,努力實現兒童健康的主要目標。
——合理安排和增加婦幼衛生、疾病預防控制等基本衛生服務經費投入。
——加強婦幼衛生保健知識的教育、培訓和宣傳。
2.法律和部門政策。
完善和落實關於婦幼衛生保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
——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執法監督。
——全面開展婦女生殖保健服務,加強對孕產婦產前、產時和產後的保健服務。在城鄉特別是農村繼續實施"母親安全"項目,開展高危孕產婦的篩查,提高孕產婦住院分娩率,創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條件,降低孕產婦死亡率。
——積極防治兒童多發病和常見病,重視做好兒童眼、口腔和聽力保健等工作。
——加強冷鏈系統建設,增強常規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種疫苗種類。預防性注射應達到安全注射標準。
——倡導科學餵養和良好的飲食習慣,改善兒童營養。支持母乳餵養。在貧困地區和維生素A缺乏地區,做好兒童維生素A缺乏的干預工作。對中小學生提倡飲用畜奶,分步實施國家"學生飲用奶計劃",推行"國家大豆行動計劃"。有計劃、有步驟地普及學生營養餐,減少營養不良或營養過剩。
——加強兒童衛生保健的理論研究與技術推廣。繼續推廣和應用計劃免疫、口服補液療法、兒童疾病綜合管理、嬰幼兒科學餵養、食鹽加碘、兒童生長發育監測等適宜技術。研究減少新生兒疾病、兒童營養不良、兒童意外傷害等預防措施。
——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婦女兒童自我保健和利用衛生服務的能力。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開展有關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預防及自我防範知識的宣傳工作;進一步重視在青少年中進行青春期教育、預防吸煙和吸毒的教育。
3.社會保障和服務。
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確保兒童享有基本衛生醫療和保健服務。
——健全農村初級衛生保健服務體系,因地制宜發展合作醫療以及多種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兒童保健水平和抵禦疾病風險的能力。
——多渠道設立貧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幫助特困家庭孕產婦和兒童獲得必要的醫療救助。加強對棄嬰和孤兒的醫療救助。對城市流動人口中的孕產婦、兒童逐步實行保健管理。
——重視兒童體育。有條件的城市社區、鄉(鎮)要為兒童健身提供必要的體育設施。培養兒童良好的體育鍛煉習慣,學校保證中小學生每天1小時的體育鍛煉時間。
兒童與教育
保障兒童受教育權利,提高兒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標。
1.全面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保障所有兒童受教育的權利。
——小學適齡兒童凈入學率達到99%左右,小學5年鞏固率提高到95%左右。
——初中毛入學率達到95%左右。
——發展特殊教育。
——流動人口中的兒童基本能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2.適齡兒童基本能接受學前教育。
——發展0-3歲兒童早期教育。
——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適齡兒童基本能接受學前3年教育,農村兒童學前1年受教育率有較大提高。
3.有步驟地普及高中階段教育。
——全國高中階段毛入學率達到80%以上,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普及高中階段教育。
4.提高教育質量和效益。
——建立適應21世紀需要的現代化基礎教育課程體系。
——改革考試評價制度。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長學校辦學體制,增加各類家長學校的數量。
——提高兒童家長家庭教育知識的知曉率。
(二)策略措施。
1.國家宏觀政策。
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把提高兒童整體素質作為人才戰略的基礎工程。
——保證教育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並適度超前發展。
——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縮小地區差距,為所有兒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和條件,確保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的公平、公正。
——完善教育投入機制,增加教育投入。
2.法律和部門政策。
完善並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
——進一步加快教育立法工作,完善教育法律體系。
——加大教育執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導機構和制度,提高全社會的教育法制觀念和有關法律知識水平,積極推進依法治教。
——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整體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注重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實踐能力和科學精神。
——繼續減輕中小學生的課業負擔,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培養社會實踐能力。將中小學綜合實踐基地建設納入地方發展規劃。
——將性別平等意識納入教育內容。
——實施"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西部教育開發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計劃"等助學工程,保障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兒童就學權利。
——切實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權利,消除阻礙女童入學的障礙。
——切實保障殘疾兒童、孤兒和流動人口中兒童受教育的權利。使殘疾兒童與其他兒童同步接受義務教育;貫徹落實孤兒就學的有關優惠政策;完善流動人口中兒童就學制度;根據國家推進城鎮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規劃,滿足農村適齡兒童向城鎮轉移后的就學需要。
——發展學前教育。建立並完善0-3歲兒童教育管理體制。合理規劃並辦好教育部門舉辦的示範性幼兒園,同時鼓勵社會多渠道、多形式發展幼兒教育。積極探索非正規教育形式,滿足邊遠、貧困地區及少數民族地區幼兒接受學前教育的需要。
——實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動中小學校普及計算機等信息技術教育。建設現代遠程教育網路,發揮衛星電視教育的作用,重點滿足邊遠山區、海島等地區的教育需要。
——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提升教師學歷合格率和學歷層次,重視中小學校長和教師的在職培訓和繼續教育。加強師德建設。
——學校、托幼園所的教職工愛護、尊重兒童,維護兒童的人格尊嚴,不得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兒童。中、小學校不得隨意開除學生。學校紀律、教育方法應適合學生身心特點。
——發揮學校、家庭、社會各自的教育優勢,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形成教育合力,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一體化。
——重視和改進家庭教育。加強家庭教育知識的宣傳和理論研究。辦好各類家長學校,幫助家長樹立正確的保育、教育觀念,掌握科學的教育知識與方法。
兒童與法律保護
完善和落實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障兒童權益。
(一)主要目標。
2.依法打擊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控制並減少侵害兒童人身權利的各類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棄兒童,特別是女嬰和病殘兒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滿16周歲)和對兒童的經濟剝削。
3.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並減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學校普遍進行法律知識教育。
4.在訴訟中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保障未成年人參加訴訟和辯護的權利。
5.建立法律援助機構,為兒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立法與執法。
完善有關兒童的立法,強化執法,有效保障兒童權益。
——嚴厲打擊殺害、強姦、摧殘、虐待、拐賣、綁架、遺棄等侵害兒童人身權利和引誘、教唆或強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嚴禁利用兒童生產和販運毒品。
——加強對企業用工的管理和監督,及時發現和查處使用童工現象。
2.司法保護。
在處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時,落實司法保護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公安機關和法院、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偵查、起訴、審判各訴訟階段依法給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別於成年人的待遇。對未成年人罪犯執行刑罰時,要與成年人罪犯分別關押、管理和教育。
3.法律宣傳與服務。
通過宣傳教育和為兒童提供法律服務,動員全社會重視和保護兒童權益。
——宣傳普及保護兒童的法律知識,提高全社會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責任意識。有關部門、學校、家庭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兒童保護工作。
——加強對執法和司法人員有關兒童法律知識、權益保護和辦案技能的培訓,提高執法水平。
——加強對兒童的紀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強兒童法律意識,提高兒童自我保護和防範能力。
——各類媒體在報道有關未成年人案件時不得公開其真實姓名和身份。
——建立保護兒童權益的工作網路。防止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及時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復、回歸社會工作。
——積極設立面向兒童的法律援助機構,完善法律援助體系和網路,為兒童提供多種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
兒童與環境
改善兒童生存和發展環境,尊重並鼓勵兒童積極參與。
(一)主要目標。
1.改善兒童生存的自然環境。
——提高農村缺水地區供水受益率和農村改水受益率、自來水普及率。
——提高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
——城市空氣和水按功能區基本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提高城市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和污水集中處理率。
——增加森林和綠地面積。
2.優化兒童發展的社會環境。
——尊重、愛護兒童,使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視和傷害。
——為兒童提供必需的閑暇、娛樂時間,保障兒童參與家庭、社會和文化生活的權利。
——提高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的質量,保證其安全無害。
——為兒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產品,凈化兒童成長的文化環境。
——各類媒體傳播有益於兒童健康成長的社會、文化信息,保護兒童免受不良信息影響。
——為兒童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增加社區兒童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娛樂等課外活動設施和場所,90%以上的縣(市)至少有1處兒童校外活動場所。
3.保護處於困境中的兒童。
——提高殘疾兒童康復率。
——改善孤兒、棄嬰的供養、教育、醫療康復狀況。
——基本達到每個地級市有1所具有養護、醫療康復、教育能力的兒童福利院。
(二)策略措施。
1.國家宏觀政策。
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要體現"兒童優先"原則,有利於兒童發展。
——在全社會樹立尊重兒童、愛護兒童、教育兒童的良好風尚,保障兒童參與的權利。
——將兒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大對兒童事業的投入。
——鼓勵兒童積極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培養兒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新人。
——建立和完善兒童社會保障制度。
——關注女童和處於特殊困境的兒童,保證其獲得健康成長和平等發展的機會。
——擴大兒童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全球和區域性的國際交流和合作。
2.法律和部門政策。
完善和落實有利於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依法加強生態建設,加大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力度。植樹造林,治理大氣、水、固體廢物和噪音等環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業、生活、農村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源。在農村繼續以改水、改廁為重點,帶動環境衛生整治,加強衛生廁所建設和人畜糞便無害化處理等技術指導和服務,推廣圈養家禽家畜。為兒童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自然環境。
——加強兒童食品、用品、玩具和遊樂設施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完善檢測標準和質量認證工作。加強公共設施的管理和安全監察,宣傳安全知識,提高兒童及家長的安全意識,減少兒童意外傷害。鼓勵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堅持兒童受惠原則,為兒童發展提供支持。
——各類媒體應為兒童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鼓勵創作優秀兒童圖書、影視、歌曲、舞蹈、戲劇、美術等作品,宣傳積極向上的兒童形象,豐富兒童精神生活。對文化市場進行規範化管理,打擊非法出版物,禁止各類媒體傳播色情、暴力等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信息,減少對兒童的負面影響。加強對學校周邊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
——積極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加強家庭美德建設,倡導平等、文明、和睦、穩定的家庭關係,為兒童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增加兒童課外活動設施和場所,將兒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娛樂等設施建設納入城鎮建設規劃。多渠道籌集資金,重點資助中、西部地區的青少年活動場所建設。強化社區對兒童的服務、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強農村兒童科技、文化園建設。加強對兒童活動場所的管理,提高社會效益,逐步實現社會公益活動場所面向兒童免費開放。
3.社會保障與服務。
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促進困境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加大兒童福利事業的投入,改善設施,為孤兒、殘疾兒童、棄嬰提供良好的成長條件。倡導兒童福利社會化,積極探索適合孤殘兒童身心發育的供養方式。
——加強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的建設和管理。設立多種形式的流浪兒童收容教育機構,減少流浪兒童數量和反覆性流浪。
——加強正規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建立健全社區康復和衛生服務機構,對殘疾兒童家長進行康復知識培訓和指導。
一、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綱要》的組織實施。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要根據《綱要》的要求並結合各自的職責,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
二、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兒童發展規劃,並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一部署,統籌安排。要將《綱要》的實施納入政府的議事日程,納入政府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政績考核。
三、建立健全實施《綱要》的工作機制。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每年要向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報告實施《綱要》的工作情況。地方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和報告制度。要加強調查研究,堅持分類指導、示範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時掌握有關情況,總結推廣經驗。要注重對兒童領域的理論研究。
四、各級政府應根據財力情況,合理安排實施《綱要》所需經費。要多渠道籌集資金,重點扶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兒童事業的發展。
一、對《綱要》的實施情況實行分級監測評估。要加強兒童發展綜合統計工作,增設分性別統計指標,建立和完善分性別資料庫。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饋和交流工作,分析兒童發展現狀,預測趨勢,評估實施效果,為制定規劃、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二、建立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兒童狀況監測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科學規範的監測評估方案,全面、動態地監測兒童發展狀況。《綱要》分性別的統計指標納入國家統計制度和各有關部門的常規統計和統計調查。建立健全勞動監察、衛生監測、教育督導、統計評估、法律監督機構,完善監測機制,確保《綱要》的有效實施。
三、建立定期報送和審評制度。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和各有關部門,每年要向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家統計局報送監測數據及目標實施進展情況,並對報送的監測數據進行分析,評估實施效果。國家監測評估周期分為年度監測、每3-5年的階段性監測評估和10年的終期監測評估。
四、建立監測評估機構。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設立監測評估領導小組,負責審批監測評估方案,根據監測評估結果提出相應對策。
監測評估領導小組下設統計監測組和專家評估組。
統計監測組由國家統計局牽頭,相關部門共同組成。負責制定《綱要》分性別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提出監測的重點指標;確定監測方法,收集監測數據,建立和完善分性別資料庫;向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提交全國兒童狀況統計監測報告;指導各地區對《綱要》的統計監測工作。
專家評估組由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相關部門推薦專家組成。負責制定檢查評估方案;審評監測報告,並對重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階段性評估,向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提交評估報告;指導各地區對實施《綱要》的檢查評估工作。
各地區要建立相應的監測評估機構和制度,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綱要》和本地區規劃的實施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