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社
中國傳統民俗節日之一
春社是最為古老的中國傳統民俗節日之一,在商、西周時期,是男女幽會的狂歡節日,而後來則主要用於祭祀土地神。春社的時間一般為立春之後的第五個戊日,約在春分前後,但在中國民間也有二月初二、二月初八、二月十二、二月十五之說。
春社在甲骨文中就有相關的記載,距今已有兩千年以上的歷史,在元朝以前,在中國一直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傳統節日。但目前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僅有部分地區存在二月二拜土地公的習俗,並稱此日為土地誕、福德誕等,但與傳統的春社不盡相同。在中國大陸北方部分地區的二月二龍抬頭節中,亦有部分民俗沿襲自春社。關於春社的興衰過程,有學者將其歸結為“起源三代,初興於秦漢,傳承於魏晉南北朝,興盛於唐宋,衰微於元明及清”。
春季祭祀土地神的日子。古無定日,先秦、漢、魏、晉各代擇日不同。自宋代起,以立春后第五個戊日為社日。然此後又有官社、民社之分。民社下為二月二日,俗稱“土地公公生日”;官社日期不變,其祭祀為國家祀典,在社稷壇舉行。古代春社日,官府及傳統民間皆祭社神祈求豐年,里中有飲酒、分肉、賽會、婦女停針線之俗。《禮記。明堂位》:“是故夏勺、秋嘗、冬烝、春社、秋省,而遂在蠟,天子之祭也。”唐張籍《吳楚歌詞》:“庭前春鳥啄林聲,紅夾羅襦縫未成。今朝社日停針線,起向朱櫻樹下行。”唐王駕《社日》詩:“桑柘影斜春社散,家家扶得醉人歸。”元方太古《社日出遊》詩:“村村社鼓隔溪聞,賽祀歸來客半醺。”
春社是源自中國的傳統民俗節日,在商、西周時期,是男女幽會的狂歡節日,而後來則主要用於祭祀土地神。春社的時間一般為立春之後的第五個戊日(此處為中國古代干支紀日法,大體來講,古時紀日時,按干支順序以60日為一循環,如某日用干支紀日法記為甲子日,則次日為乙丑日,三日為丙寅日,四日為丁卯日……十一日為甲戌日……十三日為丙子日……六十一日重新為甲子日,六十二日為乙丑日,具體見干支。戊日,即是以天干“戊”為開頭的日期,下文提到的“酉日”、“丁日”等,皆是如此。)
春社在甲骨文中就有相關的記載,是中國最為古老的節日之一,距今已有兩千年以上的歷史,在元朝以前,在中國一直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傳統節日。但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僅有部分地區存在二月二日。
拜土地公的習俗,並稱此日為土地誕、福德誕等,但與傳統的春社不盡相同。在中國大陸北方部分地區的二月二龍抬頭節中,亦有部分民俗沿襲自春社。關於春社的興衰過程,有學者將其歸結為“起源三代,初興於秦漢,傳承於魏晉南北朝,興盛於唐宋,衰微於元明及清”。
與中國諸多祭祀類傳統節日一樣,根據主辦方的不同,春社分為官社和民社。官社莊重肅穆,禮儀繁縟,而民社則充滿生活氣息,成為鄰里娛樂聚宣的日子,同時有各種娛樂活動,有敲社鼓、食社飯、飲社酒、觀社戲等諸多習俗,是傳統民間不可多得的熱鬧節日。“社會”一詞即起源於民社時的聚會活動。
官社與民社概念的產生:當時對“社”的祭祀活動,按主辦方的不同,可以分為“大社”(王為群姓立社)、“國社”(諸侯為百姓立社)、“侯社”(諸侯自立社)、“置設”(大夫以下成群立社)。這些由各級官府主持祭祀的社祭,通常被稱為官社,其所需要的資金等資源也具體由官府撥付,在先秦及以後的歷史中,官社在社祭的禮制、儀程和功能上並沒有發生多大的變化,只是隨著政治體制和行政單位名字的改變,而轉換成太社、郡社、縣社等稱呼。
而到了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等級結構與政治體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社的設置不再是按照原有的社會等級來確定,而是根據行政單位和行政區劃來確定,置設開始漸漸演變成由民間自由組織的“里社”里社通常被稱為民社.
春社一般與“秋社”合稱為“社日”,歷來有“春祈秋報”的說法。清末民初著名易學家尚秉和稱,社日“在中國歷史上,可謂最古最普遍之佳節。”現今各地遍存的土地廟即是社日祭社時的遺存。
在先秦時期,春社的日期通過“占卜”的方式來確定,並沒有固定的日期,在漢、晉時,仍未完全固定,如晉嵇含在《社賦序》中記載:“有漢卜日丙午,魏氏釋丁未,至於大晉則社孟月之酉日,各因其行運。”在漢代,春社至少有兩個日期,即丙午和壬辰日,而之後的三國和晉朝,也有各自的春社日。不過,唐朝之後,春社日的日期開始固定在立春后的第五個戊日。之所以設在戊日,是因為在天干中,戊己屬於中央,五行屬於土。
以立春后第五個戊日計算,春社日期大約在立春后的第41天至第50天,公曆的3月16日至27日之間,約在春分(公曆3月20日或21日)前後。
此外,關於春社日的日期,在傳統民間還有二月初二、二月初八、二月十二、二月十五之說。
“社”在古代指司土地之神,如《說文》云:“社,地主也。”在上古時期,中國的主要食物獲取方式由漁獵、畜牧開始轉為以農耕為主,人們漸漸意識到土地的重要性,開始崇拜土地,因此將土地人格化,於是就誕生了“社神”,而當時的統治者和人民開始祭祀社神(稱為祭社、社祭、社祀),在甲骨文中就有描述祭社的文字,隨後這一行為漸漸發展成後來的春社。因此春社自社神誕生以來,就開始存在,具體時間約在父系氏族社會晚期。
一般認為,當時祭社主要有以下幾個目的:
春社圖
祈雨求晴;
祈求消災;
娛神娛人;
婚戀求子;
贏得戰爭勝利。
另外,有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祭社的祭祀對象除了土地神之外,還有五穀之神(即“稷”)。
在先秦時,春社時間較長,春季時對於土地的祭祀都可以稱之為春社。當時的春社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主要用來祭祀土地和祖先,另一部分則是更重娛樂的春嬉(又稱桑社、桑林、桑台、春台),是當時的人們發洩慾望的狂歡節日。
在戰國以前,社臘是當時唯一的節令,秦昭王某次生病後痊癒,“殺牛塞禱”,但被公孫衍以“非社臘之時也”為由勸阻。
官社與民社
當時對“社”的祭祀活動,按主辦方的不同,可以分為“大社”(王為群姓立社)、“國社”(諸侯為百姓立社)、“侯社”(諸侯自立社)、“置設”(大夫以下成群立社) 。
里社通常被稱為民社,與官社由官府主持不同,民社主要由社宰(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地區,又被稱為社首、會首等)主持,所需要的費用也主要由民眾自己共同承擔。這種組織形式極大地提高了民眾參與社會的熱情,促使傳統民間社祭具有了很強的社會化功能,並最終實現了社祭的節慶化。
社祭活動
官社在祭社時有一套完整的禮儀,如瘞埋祭品、酹酒、滴血於地、殺人釁社等。
而春秋時期的里社,祭祀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二十五家共獵,以獵狩物為祭品奉獻社神,第二種則是共出祭品,禮畢后,里眾共食、聚飲。這是一個全民參與的節日,場面十分熱烈、火爆,成為民眾歡聚的場所,人們彈琴擂鼓,食牛羊肉,十分熱鬧。《老子》在描述眾人熙熙攘攘時,形容為“眾人熙熙,如享太牢,如登春台。”尚秉和稱此為“假祭神為娛樂期”。熱鬧的場面,甚至吸引了魯庄公前往齊國觀看當地祭社時的場景。
而在春秋戰國時期的越國,因為當地有著深厚的水神崇拜習俗,春社主要祭祀“三江”,而非社神。
同時,在上古時代以及夏商周三代中早期,在春耕前舉行的祭祀儀式中,還包含有通過交媾感應巫術和模擬田間勞作的舞蹈這兩大內容。在當時春社是真正的狂歡,在進行完祭祀之後,實行內部婚姻制度的氏族男女可以自由地進行雜亂的群交,而實行外部婚姻制度的氏族男女則與相近氏族的男女也同樣進行群體雜交,隨意交媾,而不必負責。
而最晚到了西周,雖然有了禮教規定,但原始習俗仍然有部分延續下來,如在仲春(或季春)舉辦“桑林(或春台)大會”,成年男女聚集在一起,唱歌跳舞,互相嬉戲,甚至可以自由地發生性關係,不過,絕大多數性關係都會隨著桑林大會的落幕而結束,戀愛、交媾感應巫術等合併至春嬉和祭高禖的活動中。在成都市百花潭出土的戰國青銅壺上,就有描述桑林大會時,一男子在桑林中起舞,旁邊有女子採摘桑葉的部分情景。
在戰國時期楚地詩歌的詩集《楚辭》中,就有許多篇章提及到春社,如在《楚辭·九章·惜誦》記載:“檮木蘭以矯蕙兮,鑿申椒以為糧。播江離與滋菊兮,願春日以為糗芳。”在《思美人》記載:“開春發歲兮,白日出之悠悠。吾將盪志百愉樂兮,遵江夏以娛憂。”這說明在當時的楚地習俗中,在春社期間,楚人攜帶乾糧,到野外嬉遊。
在《周禮·地宮·媒氏》中也記載:“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婦之無夫家者而會之。”表明在當時官府下令強製成年男女參加在仲春舉行的桑林大會,甚至給予“奔者不禁”的法律保護。
統治者也將仲春大會列入春社的活動之中,如將其分割為兩個主要的內容:祭高禖祈子和樂正在學宮中進行學樂、習舞活動。在祭高禖祈子的過程中,天子需要“帶以弓韣,授以弓矢”,在當時,弓矢為男性生殖器的象徵,而弓韣則是女性生殖器的象徵,傳統和非貴族階層的縱慾、狂歡行為被貴族階層以如此隱喻的形式所取代;而在學樂、習舞活動中,貴族會要求樂正在仲月的上丁(每月上旬的丁日)向舞樂之祖貢獻彩帛,天子與諸位大臣會“親往視之”,而到了中丁(每月中旬的丁日),樂正將會被召集至宮中,教導貴族們舞樂。
相傳,先秦時期的許多聖賢都是其母在社祭野合時懷孕的,如楚國令尹子文就是其母“旋穿閭社,通於丘陵”時“以淫而生”,孔子同樣據傳是其母祈於桑林神社而懷孕,甚至周朝始祖后稷也據傳是其母於社祭時懷孕而生的。
秦漢及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統治者們需要關注的首先是如何維護自己的統治,而人口不再是最為緊迫的問題,因此春社時,雖然仍然有種種娛樂活動,但保存在傳統民間的男女嬉戲也在統治者的意志之下,基本禁絕。而隨著行政體制的變化,原先的諸侯之社(國社和侯社)漸漸變郡社和縣社所取代,變成了帝王之社(太社)、郡縣之社(郡社、縣社)和鄉里之社(里社)這幾個層級。
社神的庸俗化與私社的出現
從漢時起,“社神”的神秘性大為減少,逐漸人鬼化、區域化、庸俗化,如據《漢書》記載,欒布死後,“齊燕之間皆為立社,號曰欒公社”,在《後漢書》中,則記載有宋登死後被人“配社祀之,甚至《後漢書》中還記載有方士能夠“驅使社公”。
在漢朝初期,官方延續了戰國以來里社合一的制度,控制著社的設置,傳統民間不得私自立社,但後來卻出現了里社分離的狀況,民間開始出現遊離於里社之外的私社,成為獨立於官方的民間組織,私社自成立之日起就開始受到官方的限制和打擊。如《漢書》就有記載,在建昭五年(公元前34年),兗州刺史就下令“禁民私所自立社”
社祭及其活動
漢武帝時期,統治者改用夏曆,設立了同樣祭祀土地的“秋社”,與春社合稱為“社日。
漢時春社時間有二月和三月之說,如《史記·封禪書》載“以春三月及臘祠社稷”,而在《漢書·郊祀志》中則載“以春二月及臘祠稷”,其時官社以羊、彘祭祀社稷,而里社則主要靠老百姓自己湊錢祭祀。里社的大小規模不一,如在較偏遠的西北居延一帶,“對祠社,雞一,黍米一斗,稷米一斗,酒二斗,鹽少半升”,較為簡陋,而在河南陽武時的里社,則較為豐盛,可以分肉。
雖然先秦以前的男女狂歡在先秦以後不再存在,但民社仍然保持著諸多如遊戲、聚飲等娛樂活動,是社會游宴飲樂之時。比如,在成書於西漢的《淮南子》中記載,春社時,哪怕是偏遠地區,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甚至有漢高社劉邦當了皇帝之後,因懷念里社時的熱鬧場面而將枌榆之社移植新豐的傳說。
東漢末年,董卓進入洛陽后,曾經在春社時派遣部隊到陽城進行搶掠,當時老百姓正在進行社祭,史載那些部隊“悉就斷其男子頭,駕其車牛,載其婦女財物”,甚至將砍下的老百姓的頭顱系在車轅軸上,“連軫
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除了原先的春秋社日祭社之外,還往往在冬臘時加祭一次,但具體時間未定。晉朝時甚至曾經將春社取消,將之改在孟秋舉行,大臣摯虞上書稱此舉“廢興無常”,“以應刑殺。”
同時,這一時期“里”這一概念漸漸轉為“村”,由原先的“二十五家為里”變為“百家為村”,春社的活動也“結宗會社”。如在南北朝時期,荊楚一帶“四鄰並結宗會社,宰牲牢,為屋於(社)樹下。先祭神,然後享其胙”。甚至有史料記載南郡(今荊州一帶)與襄陽兩郡在春社舉行大規模的拔河比賽,參加拔河的人數“綿亘數里”,拔河時“皆有鼓節”,場面“群噪歌謠,震驚遠近。”不過到了南朝,梁簡文帝“發教禁之”,從那時起,楚地的風俗變為吃豬羊肉作成的社飯,並用葫蘆盛之
三國時期,王修母親去逝,到第二年裡社時,王修仍十分懷念母親,“哀甚”,“鄰里聞之,為之罷社”。這說明在當時民社的社祭氛圍已變得不再重要,而轉變為更傾向於比較單純的節慶娛樂
在唐朝時期,由於先前鄉長和鄉正(約現鄉鎮一級官員)消失,里正直接向縣府負責,權力得到強化,村落的行政與法律地位得到確認,而春社的基本單位正是以由“里”組成的村落構成。村社制是社日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是除自然崇拜之外支撐春社走向興盛的另一個要素,使社日活動具備了其他節日難以具備的組織性特徵。而另一方面,從唐朝一開國,官府就十分重視社祭,下詔令民間普遍立社,為社日的興盛提供了官府和法律的支持。
唐朝時的私社不再只是單純得以祭社為主題的組織,其構建過程大多是出於共同的利益追求或共同志趣而自願結合起來,血緣、地緣等關係也不再重要。而唐朝的私社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從事佛教活動的社,主要從事修寺、齋會、寫經、刻經等與佛教有關的活動,另一種則主要從事經濟和生活上的互助,如營辦葬禮、困難周濟、疾病慰問等
社戲圖
在唐杜佑所撰的《通典》中,有著春社時皇帝祭祀太社過程的詳細記錄,如:
整個太社過程分為齋戒、陳設、鸞駕出宮、奠玉帛、進熟、鑾駕還宮六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有著極其繁瑣莊重的儀式;
從春社前七日就開始準備,皇帝著袞冕,齋官要實行“散齋”,即“不弔喪問疾,不作樂,不判署刑煞文書,不行刑罰,不經穢惡”。前三日,更要實行“致齋”,只能從事與社祭相關事宜,其餘悉斷。
春社期間諸次、宮懸設置、諸官之位、酒樽之位等方面都有著極為嚴格、繁瑣的規定。
春社時,唐朝皇帝經常賜予大臣禮物(以食物為主),如常裒曾經得到過羊酒、脯臘、海味、油麵、粳米等賞賜,而白居易也曾得到過蒸餅、糫餅等。在宋朝時,亦有此俗,被稱為“女中堯舜”的宣仁太后在病重時就曾贈予呂大防、范純仁、蘇轍等名臣以社飯。
明朝時,按《明會典》規定,每百戶為一社,在春社到來前就需率辦祭物,到了春社時,則要用一羊、一豚、酒、果、香燭等祭祀。祭祀結束后,一人帶領讀“抑強扶弱之誓”,之後按長幼次序坐下飲酒,“盡歡而退。”但這一儀式在明朝中後期以後,已形同虛設,地方官員只祭縣社,而不祭里社。
傳統民間春社時的歡愉卻是唐宋社會富庶太平的標識。在唐詩中,有諸多詩篇描述了春社時的場景,從中可以感受到唐朝時的熱鬧景象。如王駕(一說王演)在《社日村居》中描述了江西鉛山鵝湖山春社時,家家酣醉的場景。
春社在西北涼州一帶也極為熱鬧,既有社鼓、社酒等春社必須品,同時還有自己的特色,如社祭時用酒澆祭品,然後焚香拜土地神木牌,期間還有女巫翩翩起舞。在敦煌一帶,則流行“春座局席”,社員輪流擔任社司,全員協助,在春社開始前,社司要發請貼,上面要寫請承辦人、舉行地點、社人需要繳納的物品數量、對違規的懲罰措施等內容。
在北宋的《東京夢華錄》中,對於開封一帶春社時的活動有詳細的記載:如將豬羊肉、腰子、奶房、鴨餅、瓜姜等調和,鋪在飯上,稱其為社飯,以用來請客;春社當天婦女要回娘家,外公姨舅等要送給她們新葫蘆和棗,晚上方能回來;私塾的先生們會讓學生們湊錢雇倩祗應、白席、歌者等來舉辦“社會”,結束後學生們各帶著花籃、果實、食物、社糕等而回家。
在南宋的《武林舊事》中,則記錄了社會當天的大量娛樂活動,如:體育方面的娛樂既有相撲、蹴鞠等充滿競技性的活動,又有射弩、使棒等帶有表演性質的活動。戲曲方面的娛樂則既有雜劇、影戲等觀賞性較強的活動,又有唱賺、清樂等以音樂為主要表現形式的活動。此外還有花綉、小說等諸多活動。
南宋著名詩人陸遊有許多首詩均提及或專門描述春社,如《春社》描述的是春社時的社肉、社酒、社酒,另一首《春社》則提及了社戲,出現最多的,則是春社時飲社酒共醉的場景,如《社飲》的“先醉后醒驚老憊”,《代鄰家子作》的“社日淋漓酒滿衣”和“扶得吾翁爛醉歸”,《社鼓》中的“飲福父老醉,嵬峨相扶持”,《社肉》的“醉歸懷余肉”等。
在陸遊的《賽神曲》中,則生動的描繪了春社時的祭祀社神的場面:祭桌上點著的是烏臼種子作的蠟燭,擺著的是香噴噴的鯉魚,在擊鼓吹笙的音樂聲中,巫師著綠袍槐簡在前向社神祈告,小姑著紅衫綠裙在一旁抱著酒壺。
在唐宋時期,春社始有停針線的習俗,“遇春秋社日,不作組紃”,甚至留下了“聞知社日停針線,采新燕,寶釵落枕夢春遠,簾影參差滿院”這樣的詞句。
同時,宋朝還將魏晉時期五月初五“鬥草”的習俗移植到春社活動中,宋朝文學作品中同樣有著大量的相關描述,如晏殊的“疑怪昨宵春夢好,原是今朝鬥草贏,笑從雙臉生”,范成大的“社下燒錢鼓似雷,日斜扶得醉翁回。青枝滿地花狼藉,知是兒孫鬥草來”,史達祖的“忌拈針線還逢社,鬥草贏多裙欲卸”等。
為了能夠增加里社的鄉村風俗,明朝許多地方官員和鄉紳對里社祭祀進行了種種改革和整頓。如:
黃佐:在春社前會首與預祭之人齋戒一日,掃除社壇,並祭品挖坎埋在社壇西北方向,會首提前一日將廚房用具洗滌乾淨,晚上的時候則開始宰牲。春社當天天還未亮時,執事開始烹牲,隨後燃香明燭,參加社祭的人在神位前各服常服,洗手后按地位大小立定,除會首外其他人先朝社之神位拜三拜,其後會首先後跪於社、稷之神位前,三祭酒,再之後會首再跪下讀祝文,會首以下三鞠躬。禮畢后,大家開始飲酒。
葉春及:葉春及的改革則主要張恢復《明會典》的規章,個別地方又與黃佐相同,同時又加入了會首不再由原先的輪流擔任,而是由見役里長擔任。
然而,不管是黃佐,還是葉春及,均在相關的改革中提到春社時“不許扮神跳鬼”、“不許裝神舞鬼”,否則“違者罪之”。這表明對於明時的統治者和地方官員來說,社日更重要的是促進村民和睦,便於教化鄉民。
而傳統民間的社日卻主要是借悅神之名,行娛人之實,民間的賽社活動在許多史籍中皆有記載。在元朝時,部分民間仍存輪流做春社社首的習俗,社首會邀請村民到自己家“賽社”,宰豬羊,祭祀過後,“受胙飲酒”。明朝著名學家楊慎在其詩作《臨安春社行》中就描述了在臨安(今杭州)一帶,春社有穿春裝、擺鮮花、飲社酒、觀賞社火、社戲等習俗。在浙江金華一帶,規模則大為縮小,僅“四鄉各有社祭”;嚴州一帶,則只保留有社祭后“畢則飲福”的習俗。
清朝時,春社主要在南方地區存在,從各地的地方志來看,許多地方的春社同樣保留有諸多娛樂活動,如戲社、社祭、巫祝、聚飲等。
社戲:又稱社火,為南宋遺風。在許多地區的民間(如直隸、霍州、汾西、荊州),在春社時會根據村落大小、地位高低而湊錢演社戲。而在山西臨汾同時也有舉辦香火會,扮社火的風俗。社戲不僅在中國大陸流行,而且在台灣,除了傳統外,哪怕是當地原住民也有春社時張燈結綵,演社戲,給土地神過生日的習俗。由於社戲十分消耗財力,因此一些地方志撰寫者對此進行了批評。如批評社戲“易啟事端,多耗財貨”、“傷則廢業,盪人心志”。但也有撰志者認為,如果對社戲改良的話,有“社會教育之意”。
社祭:作為春社的最初目的,社祭也是許多地方春社時的習俗。如六合、京山、宣恩、應山(今湖北省廣水縣)等地的春社,老百姓們會或湊金具酒醴,或蒸米作糕、或作米粢等來祭祀土地神。社祭時大多以酒糕、雞豚來奉祀社神,但也有的地方用其他祭品,如武岡地區就用將香藤熏干杵碎和糯米粉調蒸而成的“社粑”來奉祀社神。社祭時的社飯大多各地有各地的特色,如在荊楚一帶,社飯主要由豬羊肉和米飯調合而成,並裝在葫蘆(葫蘆有多子多孫之意)中,送給別人。鳳凰縣一帶是用蒿菜雜糯米蒸熟,晃州和來鳳地區是用糯米,切麥蒿和臘肉片及豕脂蒸熟,芷江地區是用蒿葉將米、干肉包裹蒸熟。
巫祝:在清朝的各地地方志中,同樣也有許多地方社日有延巫祝以祭社的習俗。巫祝時,很多地方(如羅田、鍾祥、石首、永定)多以敲鑼打鼓來迎神。
禁忌:跟以前一樣,許多地方在春社時也有諸多禁忌,如清泉在立春至春社后再過一戊日,忌以金犯土,鳳凰縣、沅陵在春社前忌掃汲,雲陽忌動土、女子停針線。
清朝後期著名詩人袁景瀾在其著作《吳郡歲華紀麗》中記載江蘇一帶,春社時官方“牲樂以酬”,農家“傢具漿壺”,“以祝社厘”,並稱“醵酒作會,曰社錢;疊鼓祈年,曰社鼓;飲酒治聾,曰社酒;以肉雜調和鋪飯,曰社飯。”酣嬉熱鬧的場面,讓催租的官吏也不再驚擾百姓。
元朝時,由於元朝統治者害怕漢民會借著春社聚會時鬧事而威脅到自己的統治,所以對春社嚴加限制,再加上自然崇拜和村社制度這兩大社日賴以發展的兩大因素增多受到破壞,民社開始衰落,在中國整個節日文化體系中乃至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大大下降。在北方,春社漸漸與二月二青龍節結合,而在南方則與土地廟、城隍廟結合。甚至原先社日時的一些禁忌,也被歸入二月二青龍節,如原先社日不能動針線的習俗變成了青龍節的禁忌,謂之恐傷“龍目”。
在人們的心目中,“社”不再是原來的村社主神,而是變成了一般性質的土地菩薩或者土地公,成為一個十分世俗的偶像,社日的精神凝聚力瓦解。尚秉和在《歷代社會風俗事物考》中面對此“數千年之故俗,竟爾革除”,發出“可不悲哉!可不痛哉!”的感慨。
社戲圖
春社
立春后第五個戊日是春社日。古時以村為單位祭祀社神,祈求豐收。祭社神先立社,在土壇上用石砌屋,無頂,上貼『社稷之神』紅紙,祭祀后,撒肉四周以餉烏鴉。《荊楚歲時記》:『社日,四鄰並結宗會社,宰牲牢,為屋於樹下,先祭神,然後享其胙』。宋梅堯臣有《春社》詩云:『年年迎社雨,淡淡洗林花。樹下賽田鼓,壇邊伺肉鴉。春醪酒共飲,野老暮相嘩。燕子何時至,長皋點翅斜。』
“社”是土地之神。《左傳·昭二十九年》曰:“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為後土,……後土為社。”在原始社會的農耕時代,人們對土地十分崇拜,每年都舉行祭祀土地之神的活動。祭禮社神的日子叫“社日”。一年兩次。春天舉行時叫“春社”,秋天舉行時叫“秋社”。春社祈谷,祈求社神賜福、五穀豐登。秋社報神,在豐收之後,報告社神豐收喜訊,答謝社神。春社多在春分后的戊日進行。春社這一天,人們聚集在社廟,擺上豐富的食品供奉社神,有社酒、社肉、社飯、社面、社糕、社粥等,在祭祀完畢后,把食物給大家分享。
社酒,社祭用的酒,相傳飲社酒可以治療耳聾,所以大家都不醉不歸。
社肉,社祭時用的肉,也稱為“福肉”。祭神完畢后,分割給參加社祭的每一戶人家。《史記·陳丞相世家》記載了陳平在鄉里主持過分社內的工作,分肉十分公道,受到鄉親們稱讚,能夠分到社肉,人們認為是受到神的恩賜。所以陸遊在《社肉》一詩中寫到:“醉歸懷余肉,沾遺遍諸孫。”他把肉帶回家,分給子孫們,讓全家老少都能感受到神的恩惠。
社飯,是祭祀社神所用之飯。先做好米飯,再把豬肉、羊肉、腰子、肺、肚、鴨餅、瓜、姜等切成薄片、調和五味,鋪在米飯之上。用葫蘆盛好,相互贈送。
人們在享受豐盛味美的食物時,念念不忘土地之神的恩德。
“春社”是貴州省龍額一帶侗族紀念“社神”木阿的傳統節日。歷來是龍額寨上一年中最隆重的節日,在傳統上由姚姓人家主持。相傳古時侗鄉有一位著名廚師叫木阿,因為直言被皇帝錯殺,后被追封為“廚神”,侗家人把木阿稱為“社神”,把他遇難的日子即立春后的第五個戊日稱為“社日”。
“春社”到來,寨中祭師、寨老齊聚鼓樓,舉行莊重的“請社神”儀式,之後,隆重的“趕社”、“吃社”拉開序幕。
當代的春社,在中國北方地區則主要與同樣在二月二的龍抬頭合併,但實際上春社(土地誕)和龍抬頭是兩個不同的節日,春社為祭土地神,龍抬頭則是祭龍祈雨。在部分南方地區則保留有祭社的習俗,而在江蘇一帶的部分地區,則既保留有春社祭社的習俗,又有龍抬頭節的習俗。在日本,春社多由各地的神社進行祭祀產土神(當地土地神的一種,保護特定地域以及守護祖籍於該地域的人)。
廣東省連州市:在連州市星子鎮清江臘上村等幾個村莊有過春社節的習俗,日期為最原始的立春后第五個戊日;當地春社習俗為家家戶戶吃雞蛋做的各種食物,為第一次過春社節的嬰兒開食,祈望孩子多福多壽。
江蘇省阜寧縣:日期為二月初二,當地大的村莊會湊錢起造土地祠宇,較貧困的小村莊則會只大缸倒扣在地上,在下方敲出一長方形的洞門,將土地牌位放於其中。春社時當地農民會前去拜祭。
江蘇省儀征市:日期為二月初二,當地人會用紙紮成土地公,並用剪紙作成的袍子鋪蓋,之後再“粉繪之”,將之作為神位。人們也會將多個燈放在土地神前,家有不孕者,可以取燈回家,如果來年懷孕,則“以一奉十,還於神前”。當天還會搭台演齣戲劇,並有“家家接女,留之過宿”之俗。
湖北省武昌市:日期為二月初二,當地人會湊錢“鼓天宣地”,“宴會一堂”,宴會結束后,還會彼此搏鬥之俗
湖南省寧遠縣:日期為二月初一,當天有忌春碓之俗,雲“是日春碓,必斷牛腳。”
四川省安縣:日期為立春后第五個戊日,當地有在睢水踩橋的習俗,此習俗系由川西北最大傳統民間風俗“踩橋消災祛病”和“拜乾爹”兩個活動發展、演變而來,至今已有200餘年歷史。節日當天,附近的民眾會到睢水橋進行踩橋活動,並且“丟葯錢、拜乾爹,拋衣物,祈禱全家平安。
少數民族壯族,春社又稱為祭土地公節、土地婆節、保陽節,日期為二月初二。春社當天,家家戶戶都殺雞煮肉派各家家長到當地土地廟祭祀神,祈求今年風調雨順、五穀豐登。儀式結束后,或在祭壇前聚餐,或按戶平分祭品后回家祭先祖,是謂“散福”。柳州一帶的壯族,春社時,村人輪流擔任村頭,春社當天早晨去其他村民家中收取錢米,然後宰豬煮粥。天亮前,各戶家主先在自家門土中前插一草槍,后齊至社林,祭祀時焚香秉燭,向社王石禮拜,祭祀結束后,村頭將胙肉、社粥(豬紅粥)平分給各戶帶回。家主回家后,拔出草槍,將少量粥放入槍孔中,並用腳撥土蓋上踏平,據傳這樣可以讓家中減少蚊蠅。到了晚上,則不可點燈,據說這樣可以防鼠。
仫佬族:春社日當天,村裡會組織進行春祭,村民們湊錢買豬后,每家派出一位代表,將豬抬至社王廟宰殺,在祭祀時,用竹子將分成若干份的豬肉串聯起來,掛在竹桿之上,列在社王廟兩旁,儀式結束后,則參加儀式的每一位代表都可以將一串豬肉帶回家中。按照當地的習俗,如果春社在春分之前,則表示今年將風調雨順,代表們可以在社王廟大吃一頓,再將其他的串肉分給各人帶回家;如果在春分之後,則表示今年收成將不好,需要省吃儉用,先將串肉分好后,再將豬肉各自帶回家吃。在村民家,也保持著舂糍粑、殺雞祭祖、接新媳婦回家等習俗。
白族:日期不定,一般是在“關秧門之後,老人們會選擇黃道吉日,進行春社。春社當天,村民們會齊聚在一起,祭祀土地,之前有唱歌、吹笛等種種娛樂活動,祭祀結束後分食。與其他許多地方的風俗不同,白族的春社祭祀社神,並不是一家出一人,而是不管男女老少皆可參加。
苗族:日期為立春后的第五個戊日。在春社前,每家每戶均需要繳納一斤糯米,祭祀用的公豬則需由抽籤來決定哪家供應。春社當天清晨,各家要請巫師到自家喃經求福,吃完早飯後,男子穿黑衣到社棚內殺豬煮飯,祭祀土地神,然後聚會飲酒。苗族的春社有諸多禁忌,如婦女或家中有孕婦的男子不能參加社祭,在春社前三四十天內,參加社祭的人員家中不得辦理紅白喜事,此日不得勞作,不得上山燒火,不得挑柴進村,不得屋外晾衣等。此外,“春社”在苗語中又被稱為“興暇”,意指男女青年彙集在一起閒遊,還有“賴婆飯”和“坐妹”的習俗,未婚的男子會成群結隊地唱著苗歌串寨,向各家各戶“賴飯”(即討飯),並和姑娘們“坐妹”,或談天說地,或深情對唱,或表露衷腸。
台語民族:台語民族中的社是指祖先的鬼魂,每年要春耕秋收后在樹林以雞一隻祭祀。
春社變種春台戲:在江蘇蘇中一帶,二、三月間,有醵錢演戲,以祈豐收之俗,男女聚觀。
趕春社:在貴州省黎平縣地區的侗族,每年立春后的第五個戊日,即為“趕春社節”。整個節日與中國傳統節日春社有諸多相似之處,但與傳統的春社不同,趕春社不以祈農、祭社為主,而是以“撈社”(撈魚)為核心儀式。當地還有男性將鍋灰塗在臉上,且衣衫襤褸、著女裝、扮女角的習俗。據傳此節日是為了當地的社神木阿點龍。
香港和澳門:一些圍村的村民會祭祀村內的土地,市區中的土地廟(或稱福德廟)亦有信眾拜祭,有些會邀請戲班演出神功戲。
台灣:台灣客家六堆同樣有春社的習俗,日期不一,有的地方選在正月,有的地方則選在二月二。在當地,土地公被稱為“伯公”,春社又被稱為“作福”、“祈福”、“捉福”、“太平福”,以祈求五穀豐登,風調雨順,國泰民安。在每年的元宵節,有的地方還會舉行攻炮城比賽活動。
日本:定於最接近春分的戊日,部份地區稱為地神降(地神降り)。各地祭祀產土神的神社會舉行祭典,祈求五穀豐登,這天忌翻土。人們會喝“治聾酒”,他們相信喝了治聾酒,聽覺就會變好。
琉球:定於二月初二,稱為土帝君祭。由於這天人們會放下農事祭土帝君(琉球人對土地公的稱呼),故又稱為腰憩い。琉球人會用食品牛、豬、雞、重箱料理等拜祭土帝君,有些地方還會舞獅。
官府宣示管轄權。在先秦時期,社祭就被確立為諸侯對相應的土地及生活在其上的民眾的“神授權力”,秦漢之後,雖然隨著地方行政體制的變化,官社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變化,但仍然象徵著以皇帝或官員為代表的國家對一方土地和一方民眾的管轄權。
娛樂睦族。秦漢以後的春社以娛樂為主,祭神為輔,春社的集體宴飲遊樂,不僅僅是個人辛勤勞作的一種調節,更重要的是促進了鄉里各家庭之間的親和力,從而鞏固了整個鄉里的凝聚力。
宣政教化。春社是官府發布規章、推行教化的重要場所,在春社時利用大家集會的機會,發布或重申鄉規鄉約,增強大家的法紀意識和道德觀念。在先秦時,《周禮》就記載有“若以歲時祭祀州社,則屬其民而讀法。
指導農時。如中國保存得最完整的古農書巨著、成書於北魏時期的《齊民要術》中,有“菘,以社前二十日種之;葵,社前三十日種之。”等記載,在明朝徐光啟著的《農政全書》中亦有春社日宜種石榴、山藥、黃瓜、甘蔗的記載。
唐代權德輿有《二月二十七日社兼春分端居有懷簡所思者》詩:“清晝開簾坐,風光處處生。看花詩思發,對酒客愁輕。社日雙飛燕,春分百囀鶯。所思終不見,還是一含情。”元和十二年(817)、貞元十四年(798)、大曆十四年(779)的春分都在二月二十七日,且后兩者的春社按照“后五戊”演演算法與立春同日。
立春后五戊 | |||
年份 | 春社日期 | 立春日期 | 歷史記載 |
928年 | 928年3月16日 | 928年2月1日 | 《冊府元龜》:“(天成三年二月)戊戌,開社宴於玉華殿。” |
天成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 天成三年正月七日 | ||
戊戌日 | 甲寅日 | ||
1002年 | 1002年3月18日 | 1002年1月31日 | 《宋會要輯稿》:“(咸平)五年二月二日,社,賜近臣飲於中書。” |
咸平五年二月二日 | 咸平四年閏十二月十五日 | ||
戊辰日 | 壬午日 | ||
1010年 | 1010年3月16日 | 1010年1月31日 | 《續資治通鑒長編·大中祥符三年》:“(大中祥符三年二月)戊申,社宴群臣於王旦第。” 《宋會要輯稿》作“三年二月十八日,社,遣中使張景宗賜近臣待制以上宴於王旦第,左右丞、侍郎、給事中、左右諫議大夫皆預”,“十八日”前當脫一“二”字。 |
大中祥符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 大中祥符三年正月十四日 | ||
戊申日 | 甲子日 | ||
1714年 | 1714年3月21日 | 1714年2月4日 | 清代查慎行《春社》詩:“今年社是春分節,半月寒深閉戶中。花少有時還朔雪,雨多無日不東風。村巫環珓傳神語,里老豚蹄望歲豐。除卻農談吾懶聽,何煩分酒更治聾。” 詩見於《敬業堂詩集》卷四十三,作於甲午年(1714)。 |
康熙五十三年二月六日 | 康熙五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 ||
戊寅日 | 癸巳日 | ||
1796年 | 1796年3月20日 | 1796年2月4日 | 清代楊芳燦《翠樓吟·丙辰二月花朝適逢春分社日詞以記之》詞:“春色平分,花期剛到,又逢簫鼓村社。”嘉慶元年丙辰二月十二日戊子(花朝節)正好是立春后五戊,也是春分。 |
嘉慶元年二月十二日 | 乾隆六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
戊子日 | 癸卯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