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聯合會

1987年國務院批准成立的組織

“中國城商聯”於1987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隸屬於國家經濟委員會(屬副部級中央事業單位),1988年轉入商業部,1993年轉入國內貿易部,1998年轉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直屬的10個國家局改組為10大聯合會,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由國務院委託國資委代管,“中國城商聯”正式劃歸國務院國資委管理序列。

組織簡介


中國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聯合會
中國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聯合會
中國城商聯是國務院國資委黨委領導下的全國性行業管理機構,重點負責全國城市化進程和城鎮化發展中商業服務業產業體系、城市(鎮)新區、特色小鎮、智慧鄉鎮(村)、綜合和專項類展覽交易基地、商貿物流園區、商旅文產業基地、各類專業市場、電商物流體系、城市商業綜合體、商業街區、社區商業、商業物業和全國商業資產評估及全國商品市場交易和品質管理平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是中央、國務院全國性行業管理機構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中央、國務院重大戰略布署的要求,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信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建立了工作聯席機制。

工作重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的“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指導方針和主要目標,依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生效的《中國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聯合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暢通國民經濟循環和建設現代商業流通體系的決策部署,推動商業服務業高質量發展,形成強大國內市場,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
堅定實施擴大內需,加快商業服務業品質化發展,構建優質高效、結構優化、跨界融合的商業服務業產業體系,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適應城市高質量發展和消費升級需要,重點開展城市(鎮)商圈和城市(鎮)商業體系建設以及城市商業服務業品質提升工作。
(一)指導各地分層分類、因地制宜優化城市商業布局,重點推進各城市商圈總體發展規劃編製工作,合理優化核心商圈、區域商圈、社區商圈、產業集聚商圈、新興商圈、集鎮商圈空間布局、業態結構、發展規模和功能要求;開展“中國城市商圈發展評價與分類示範”工作,舉辦“中國城市商圈發展論壇”。
(二)根據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國務院國資委及有關部門批複的“商業街分類指導及先進表彰”工作要求,按照全國首個《商業街分類指導規範》團體標準,由中國城商聯步行商業街工作委員會組織開展“中國著名商業街”、“中國特色商業街”、“中國商旅文產業發展示範街”、“全國夜間經濟示範街”、“智慧商街”、“中國鄉土特色商業文化街(區)”、“中國‘一帶一路’國際特色商業文化街(區)”和“一帶一路·中國街”分類指導命名工作;加快推進“中國中醫藥特色商業文化街(區)”、“中國海洋文化特色商業街(區)”的分類指導創建及命名工作。
(三)根據國務院十七部委《關於加強縣域商業體系建設促進農村消費的意見》的文件精神,組織開展《縣域商業網點規劃編製與實施指引》全國團體標準的課題研究、標準制訂與推廣工作;重點開展“中國縣域商業體系建設示範創建”工作,建立完善縣域統籌、以縣域綜合商貿服務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為龍頭、以鄉鎮商貿中心為紐帶、以農村商業網點為基礎的縣域商業體系;以渠道下沉農產品上行為主線,完善農產品現代流通體系,暢通工業品下鄉和農產品進城雙向流通渠道,豐富農村消費市場,推動縣域商業高質量發展;組織實施“中國鄉鎮特色商圈示範創建工作”,圍繞鄉鎮主導產業,按照商貿主導型、農林業休閑主導型、特色產業主導型、旅遊主導型、研學主導型、養生養老主導型、交通物流主導型、邊貿物流主導型等八種類型,指導規劃建設一批縣域鄉鎮特色商圈,提升鄉鎮商業服務業發展水平,促進商業特色小鎮建設。
(四)根據國務院十二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推進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建設的意見》的工作布署,依據中國城商聯社區商業工作委員會發布的《中國社區商業“十四五”發展規劃指引》和《社區商業中心建設和經營管理規範》、《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評價規範》等全國團體標準,組織實施“全國社區綜合性服務中心”示範創建工作,著力構建創新型、全元化、全齡化社區商業綜合服務體系,包括社區生活服務類:社區生鮮、社區食堂、社區家政、社區自助售貨、社區文化、社區健身、社區娛樂;社區保障服務類:社區養老、社區幼兒託管、社區康復、社區教育、社區青少年身心健康服務及社區特殊人群照顧;社會公共服務類:社區環境、社區環保、社區郵政、社區公益、社區衛生、社區政務、社區警務、社區黨建等三大類,推動商業與物業、消費與生活、居家與社會等場景融合,實現社區商業業態多元化、對位化、定製化、集聚化、智能化發展,創建我國集社區生活服務、社會保障與公共服務於一體的社區商業綜合服務體系,回歸商業本質,以滿足消費需求為核心,以服務保障民生為根本;依據中國城商聯商業物業發展建設工作委員會發布的《物業管理城市模式》全國團體標準,在全國範圍內選擇10個城市、100個社區開展示範創建工作。
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戰略決策布署,建立健全商業服務業推進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
(五)通過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和中央網信辦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立的工作聯席機制,共同持續推進“全國播商興農富林行動”和“鄉村振興官·鄉村助播官”培育工作,組織帶領培育培訓、規範協調全國網路商業平台、網路直播行業、城鎮商業網點宣傳推廣我國廣大鄉村的自然資源、生態資源、歷史、地理、民族、民俗文化資源、康養旅遊資源、教育研學資源、美食資源、特色農林食產品資源等,推動各類型資源的商品屬性、服務屬性和生態價值屬性的有效保護和開發利用,推動我國鄉村產業振興和鄉村人才振興。
(六)通過與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建立的工作聯席機制,共同推進“CCTV強農品牌計劃走進縣(區)”工作,推動鄉村農林業資源商品化、產業化、市場化進程,實現城鄉生產、生活、生態與消費多層次對接,推動農村產業興旺、農民富裕,適應城鎮居民消費升級。
(七)通過與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共同成立的“全國農林食產品質量和商業品牌管理服務中心”的工作聯席機制,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農林食產品質量特徵鑒定”工作,制訂商品標準;開展“中國農林食產品優良品質排行榜榜單(年度)”發布工作,全面推進我國農林食產品檢驗、檢測、認證、認可工作,促進消費品提質擴容,建立我國農林食產品質量安全提升保障體系;加快推進“中國商業品牌目錄”、“中國商業地圖”編製工作。
(八)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的工作布署,在全國範圍內持續開展“中國鄉土特色產業展覽交易基地”、“中國鄉土特色產品博覽會”和“中國綠色產業展覽交易基地”、“中國綠色產業博覽會”規劃建設和組織實施工作,支持各地立足資源優勢,打造各具特色的農業全產業鏈,創響一批“土字型大小”、“鄉字型大小”特色產品品牌;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重點推動“商產農”融合發展示範園建設工作。
(九)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健全農村產權交易、商貿流通平台,引導農村一二三產業集聚發展”的決策布署,組建“全國農林資源資產產權交易服務平台”,在山水林田湖草沙海自然資源豐富、農林牧副漁產業特色鮮明的市(縣)示範設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和“農商產業對接平台”,推動農林業產權制度和經營管理制度創新,通過農業農村林業林區資源資產評估和產權集中流轉,進而推進資源集約化、規模化、整合化、產業化發展,引導社會資本有效進入農業產業;通過資產評估促進金融機構開展農業農村林業林區抵押質押融資試點,拓寬農業農村林業林區抵質押物範圍,完善訂單農業+保險、物流+保理商業模式的建設,建立健全農林業供應鏈金融服務體系,開展農林產品農林資源收益權信貸服務試點。
(十)根據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進一步推動農商互聯助力鄉村振興的通知》的工作要求,通過與中國供銷集團供銷雲倉建立的工作聯席機制,建立健全農林產品產供銷一體化城鄉商貿物流體系,構建由生產基地、產地前置倉(田間地頭)、產地倉(縣域)、城市中心倉(專業市場)到商業街區、購物中心、社區商業網點、電商平台、餐飲(食堂)終端的全產業鏈、供應鏈、服務鏈的商貿物流配送體系,幫扶受援地區農林產品對接國務院“832”平台,進入國家政府採購系統。
(十一)建立農林食產品社區直供直播平台。通過由中國城商聯商業物業發展建設工作委員會和中國城商聯浙江辦事處主辦的“六合平台”和“興農富林”直播平台與“中國百強物業聯盟”企業建立的合作機制,面向全國11萬小區,近3億人口,定點、定向、定品、定時、定需推送優質農林食產品;開展“中國鄉土鄉味進社區工程”,組織實施“圳品”、“杭品”、“興農富林產品”進社區工作;創建“中國社區品質生活保障基地”,在農林牧副漁資源豐富地區選擇建立種養植(殖)示範基地,在區域中心城市選擇設立預製中央廚房,在示範社區建立“品質生活食堂”,建立生產基地+中央廚房+社區食堂的供應與服務體系。
三、統籌發展加快推進商業數字化和數字商業化,賦能商業服務業轉型升級,培育商業經濟發展新引擎。
(十二)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數字化發展,建設數字中國”的重大戰略決策布署,促進數字技術向商業服務業各領域廣泛深入滲透,充分釋放商業數據要素價值、激活商業數據要素潛能,以數據流促進商品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各個環節高效貫通和要素合理配置,推進數字技術、商業應用場景和商業模式融合創新,形成以技術發展促進商業服務業全要素效率提升,以商業服務業領域應用和效益轉化帶動數字技術進步的新發展模式和路徑。
(十三)根據國務院《“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相關工作布署,成立“全國城市商業體系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依託城市商業綜合體、商業街區、社區商業、各類型主題商業地產、商旅文園(景)區、商貿物流基地、大型專業市場、商業服務業產業集聚園區和城市商圈以及縣域商業體系等城市(鎮)商業體系基礎,開展商業服務業數字化服務資源整合集聚、數字化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和應用、實施方案和路徑研究與交流以及相關行業團體標準制訂等行業公共服務,探索建設商業服務業數字化轉型產品、服務、技術、設備、人才、方案供給資源體,搭建商業服務業數字化轉型供需對接平台和共享合作機制。
(十四)開展“全國商業服務業數字化提升工程”工作,全面推進各地區特色商業與文化旅遊資源的數字化轉化和開發,推動地方特色商品和服務發展線上數字化體驗產品,發展線上演播、雲展覽、沉浸式體驗等新型商旅文服務;加快智慧社區、智慧商業物業建設,充分依託現有社區商業和物業資源,推動智能化、信息化,實現系統集成、數據要素和業務協同,更好地提供政務、安全、衛生、商超、家政、教育、養老、物業等社區民生領域供需對接與服務;加快推進商品消費、生活服務、社會保障、健康服務、文化教育、休閑旅遊等領域公共服務資源數字化供給和網路化服務;創新發展“雲生活”服務,深化人工智慧、虛擬現實、8K高清視頻等技術的融合,拓展社交、購物、娛樂、展覽等領域的應用,促進生活消費品質升級,指導和組織實體消費商業網點建設數字化消費新場景,培育一批新型消費示範商業街區、購物中心、特色門店;加快推進IPV6在智慧商業、智慧服務、農林食產品智慧管理、農商智慧對接、商產智慧融合等領域的應用;依據中國城商聯城市商業綜合體工作委員會發布的《購物中心信息系統建設與應用規範》全國團體標準,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應用與推廣工作。
(十五)通過與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衛星應用產業協會建立的工作聯席機制,共同立項開展“中國商業服務業衛星應用產業發展建設工程”,聯合組建“中國城商衛星網”,在全國範圍內推動商業街區、購物中心、商業綜合體、社區商業、商業物業、專業市場、公園景區、商貿物流園區、縣域商業體系的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加快衛星和5G網路等信息基礎設施商用發展步伐;組織實施“智慧商店”、“智慧街區”、“智慧商圈”、“智慧社區”、“智慧物業”、“智慧景區”規劃、建設和試點、示範工作,完善“網際網路+”和“智能+”消費與服務生態體系。
(十六)根據“十四五”規劃提出的“國家文化大數據體系建設”的要求,依據與國家級文化產權交易機構——上海文化產權交易所共同成立的“中華中醫藥商業文化資源資產交易服務平台”的合作機制,共同推動國家中醫藥產業商業與文化金融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和中醫藥商業文化大數據平台建設,重點開展“國家級中醫藥產業商業與文化金融綜合服務示範基地”的創建、推廣和標準化建設工作。
(十七)根據國務院“數據要素市場培育試點工程”的工作布署,依據與財政部資產評估中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聯合成立的“全國商業資產評估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職能和與國家級產權交易機構——廣州交易所集團建立的工作聯席機制,組建“商業數據資產登記評估與交易服務平台”。探索建立商業數據資產登記制度和定價規則,試點開展商業數據權屬認定,規範完善商業數據資產評估服務;提升商業數據交易平台服務質量,建立包括商業數據資產評估、登記結算、交易撮合、產權交易、金融服務等運營體系;健全商業數據交易平台報價、評價、競價和定價機制,探索協議轉讓、掛牌、資產入股等多種形式的商業數據交易模式。
四、全面布局商業服務業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推動行業綠色低碳發展,推進城市(鎮)商業體系綠色低碳轉型。
(十八)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實現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布署,組織開展“全國商業服務業綠色低碳行動”和“全國城市(鎮)商業體系碳中和示範創建工作”,全方位全過程推進我國城市(鎮)商業體系綠色規劃、綠色設計、綠色投資、綠色建設、綠色生產、綠色服務綠色消費,使我國城市(鎮)商業體系發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資源、嚴格保護生態環境、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城市(鎮)商業體系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產業體系,探索和實踐城市(鎮)商業體系碳中和實現路徑和實施方法,創新創建我國城市(鎮)商業體系的綠色發展模式。
(十九)通過與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國家級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機構)建立的工作合作機制,共同建立“全國商業服務業碳中和登記平台”,為全國商業服務業各類型市場主體,針對碳排放數據和碳中和行為,提供登記認定、數據存證、數據追溯驗證、數據關聯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服務,建立產品級、企業級、活動級、單店級、商場級、購物中心級、專業市場級、商業綜合體級、商業街區級、社區級、城市商圈級、產業園區級、旅遊景區級等各層次規範的碳排放登記體系。
(二十)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在全系統、全領域、全行業統籌有序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開展碳達峰碳中和實現路徑研究和實施方案制訂”的工作布署,組織開展由中國城商聯城鎮商業體系建設工作委員會和商旅文產業發展工作委員會發布的《旅遊商業項目碳中和實施指南》全國團體標準示範創建工作;組織實施步行商業街、購物中心、商業綜合體、商業物業、社區、商貿物流基地、產業集聚基地等碳中和實施指南和節能低碳規範及綠色經濟發展的全國團體標準課題立項、標準研究、起草、制訂;加快組建全國商業地產碳中和專家委員會,發展商業地產碳中和示範基地,從規劃設計、開發建設、運營管理以及技術設備等業務層面,全方位推動綠色循環、節能減碳創新技術在商業地產領域應用與實施。
(二十一)探索建立城市商業服務業與社區碳中和工作支持鄉村振興的工作體系機制。重點培育發展森林碳匯、竹林碳匯、草原碳匯、茶園碳匯、花卉碳匯、果園碳匯、中草藥碳匯、農田碳匯、湖泊碳匯和海洋碳匯。通過城市消費與生活碳排放與農林牧副漁業碳匯資源的碳抵消、碳中和體系機制的建立,推動鄉村產業發展。
(二十二)組建“全國城鎮商業體系環境權益交易與金融服務平台”(包括城市商圈、縣域商業體系、城鄉商貿物流體系、旅遊商業體系四大部分),研究和開展我國城鎮商業體系建設與管理領域碳交易、碳源碳匯交易、排放權交易、垃圾排放權交易污染許可證交易、環境使用權交易、低碳技術、節能減排技術、環保技術、環保產品和設備交易與碳普惠制、碳匯保險、碳期貨碳稅和綠色金融服務等方面的業務工作,為我國城鎮商業體系的環境權益交易和金融服務模式的建立健全進行有效的探索和創新。
(二十三)通過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培訓中心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建立的工作合作機制,組織開展碳排放核算員、碳排放管理員、碳資產管理師、碳交易師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為社會和企業培養高質量碳管理和綜合性人才;組織開展包括城市更新和低碳、零碳街區、社區、廠區、園區的規劃諮詢服務,為政府和企業提供節能減排路徑、碳排放管理諮詢和節能減排解決方案。
五、探索建立城市商業體系改造提升推動城市更新的路徑和模式。
(二十四)根據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城市和小城鎮改革發展中心建立的工作聯席機制,共同開展《全國新型城鎮化商業服務業體系建設實施標準》研究與示範創建工作,共同負責國內商業服務業產業集聚區、商貿物流園區、商旅文園(景)區、城市(鎮)新區、商業街區、休閑農林業基地、特色小鎮等立項、規劃、建設、管理服務工作。
(二十五)促進城市商圈更新與城市更新相結合,推動城市開發建設方式從粗放型外延式發展轉向集約型內涵式發展,將建設重點由房地產主導的增量建設,逐步轉向以提升城市品質為主的存量提質改造;重點開展以商業服務業體系轉型升級或內容植入為基礎的舊街區、舊居住區、舊廠區、古村古鎮、舊(廢、空)村莊的改造、修繕和利用,因地制宜、大力發展宜商、宜旅、宜文、宜娛、宜體、宜養、宜居、宜學、宜研等新業態、新場景、新功能。
六、加快推進商業服務業人才評價、培養機制和智庫建設。
(二十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關於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等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的戰略布署,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所屬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教育培訓中心、全國人才流動中心等機構合作開展商業服務業類人才培訓、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等方面的工作;重點開展商業管理、物業管理、物流管理與服務、商業資產評估與管理、商業買手、商業策劃、商業科技與信息化應用家政服務、健康諮詢服務、保健服務、康養服務、生活照料服務、中醫藥健康服務、安全保護服務、網路運行管理、網路直播商業管理與服務、自助與智能商業運行管理和兒童商業、養老商業、旅遊商業、農村商業以及雙碳工作等領域的各類、各層次人才評價、認定、培訓、就業安置等工作。
(二十七)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文件精神,組織開展《商業服務業管理人才評價辦法》、《商業服務業管理人才庫建設規範》等相關標準和規範的研究、制訂工作,為我國商業服務業管理人員成為職業經理人提供技能認定評價、培養和規範化服務,全面提升我國商業服務業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和職業素養。
七、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商業服務業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和行業自律規約及公共信息服務機制。
(二十八)根據國務院部際聯席會議關於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的文件精神,作為“全國商業服務業行業自律聯盟”主席團單位,組織開展會員企業信用評價、信用檔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應用服務;研究制定行業自律規約,規範會員企業生產和經營、服務行為,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作為國務院“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信息共享工作機制”成員單位,重點加強商業服務業行業信息資源調查、研究、收集、分析、整合、服務工作,為國家宏觀管理、政策制定提供決策支持系統保障。
(二十九)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的決策布署,組織開展“商業服務業公共衛生應急響應機制”課題研究和相關標準制訂;組織建立“全國商業服務業公共安全應急響應及民生保障聯盟”,組織協調廣大會員單位在公共安全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發生期間提供應急物資供應和居民生活用品保障,在日常期間負責應急物資和生活用品儲備及供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聯合會是由從事商業服務業體系建設、新型城鎮化、商業街區、社區商業、城鎮商業體系、商業地產、商業資產評估、智慧商業、商旅文產業、商業文化創意設計、商業服務業、商業科技、商業信息化等機構、單位、企業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
適應國家經濟建設需要,發揮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的主體作用,服務會員,加強自律,勇於開拓,不斷創新,為推動新型城鎮化和商業服務業體系的產業融合和健康發展,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重大戰略方針政策,重點部署新型城鎮化、特色小鎮、城鎮商業體系、消費升級、擴大內需、智慧商業、文化創意、知識產權、誠信經營各項措施的推動和落實,深化流通領域改革,促進現代商業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二)完成國家有關部門和各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課題、項目和其他工作。開展或參與商業服務業體系的規劃制定、修編評審工作。
(三)推進標準化建設。重點開展新型城鎮化商業服務業體系建設實施、商業街區、商旅文產業、社區商業分類指導和各類型主題商業地產、特色小鎮、小城鎮等商業項目的標準化試點及示範、創建工作。受政府委託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會、行業年會、產業年會、業務交流與培訓活動,編輯出版專業書刊、會刊、資料。
(四)開展商業資產評估、產權交易活動,促進產業融合發展。
(五)為商業地產、商業街區、購物中心、社區商業、城市綜合體、產業園區、特色小鎮,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六)加強國際間商業服務業領域、標準化建設的交往與合作。
(七)為行業、會員提供政策、法律、專業、信息諮詢和服務,反映行業合理訴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推廣行業經營規範,提高行業綜合素質,推動行業優質發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二)願意承擔會員應盡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1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3.法人或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4.本人介紹性簡介;
5.填寫完整的入會申請表並加蓋公章。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推動本會發展,促進會員間的合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最多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50%;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600,不能來自同一個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參加本會會議和活動,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無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秘書長採取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11-51人。在理事會閉會,常務理事會期間行使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3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5-23名(社團可根據情況選擇固定人數或者人數區間),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三條 本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0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
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1月1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