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米普利片
雷米普利片
雷米普利片,適應症為-原發性高血壓-急性心肌梗死(2-9天)后出現的輕到中度心力衰竭(NYHA II和III)-非糖尿病腎病患者,尤其是伴有動脈高血壓的患者-在心血管危險增加的患者,如明顯冠心病病史、糖尿病同時有至少一個額外危險因素、外周動脈閉塞性疾病或者腦卒中,降低心肌梗死、腦卒中或者心血管死亡的可能性。
本品主要成份為雷米普利。
化學名稱:N-[1(S)-羰乙氧基-3-苯基-丙基]-(S)-丙氨醯基-順橋-2-氮雜二環[3,3,0]辛烷-3(S)-羧酸
化學結構式:
雷米普利片
瑞泰[sup]®[/sup]5為粉色中間帶有刻痕的異形片。
-原發性高血壓
-急性心肌梗死(2-9天)后出現的輕到中度心力衰竭(NYHA II和III)
-非糖尿病腎病患者(肌酐清除率[70 ml/min/1.73m,尿蛋白>1 g/天)。
5.0 mg
1. 給藥劑量
注意事項:
雷米普利治療初期,尤其是伴有鹽和/或體液流失患者(如嘔吐/腹瀉,利尿治療),心衰患者(尤其是心肌梗死後)或嚴重高血壓患者,可能會產生血壓過度降低現象。
如果可能,開始用雷米普利治療前,應糾正鹽和/或體液流失,減少或停止現正使用的利尿劑至少2-3天(在心衰患者,必須權衡容量負荷過重的風險)。
這些患者的治療應當以最低單劑量開始,早晨服用1.25 mg雷米普利(如半片雷米普利片2.5 mg)。
初次給葯后,雷米普利和/或利尿劑劑量增加時,患者均應給予醫療監護至少8小時,以免發生難以控制的低血壓反應。
年長患者(大於65歲)對ACE抑製劑的反應較年輕人明顯,因此老年患者和具有血壓大幅度降低可能存在危險的患者(如冠狀血管或者腦供血血管狹窄患者),應考慮採用低起始劑量(每日1.25mg雷米普利)。
患有惡性高血壓或心衰的患者(尤其是急性心肌梗死後)採用本品治療時應住院。
除非另有醫囑,以下劑量推薦適用於腎功能正常的患者:
*原發性高血壓患者
起始劑量一般為2.5mg雷米普利晨服,如果該劑量血壓不能恢復正常,可增加至每日5 mg。增加劑量時應至少有3周的間隔時間。維持劑量一般為每日2.5-5mg,最大劑量每日10mg。如果每日5mg雷米普利的降壓效果不理想,應考慮合用利尿劑等。這樣可以增強雷米普利的降壓效果。
*急性心肌梗死後(2-9天)輕到中度心衰(NYHA II和III)患者
雷米普利的劑量調整隻能在住院的情況下對血液動力學穩定的患者進行。必須非常嚴密監測合併應用抗高血壓藥物的患者,以免血壓過度降低。起始劑量常為雷米普利2.5mg早晚分服。如果該起始劑量患者不能耐受(如血壓過低),應採用1.25mg,早晚分服。隨後根據患者的情況劑量可增加。間隔1-2天劑量可加倍,至最大每日劑量雷米普利5 mg,早晚分服。
*非糖尿病腎病
推薦的雷米普利起始劑量為1.25 mg,每日一次。按照患者能否耐受逐漸增加劑量。
推薦2-3周后劑量加倍。
維持量通常為每日5 mg。高劑量尚無足夠的治療經驗,肌酐清除率<60 ml/min的患者,每日最大劑量不能超過5 mg。
*在心血管危險增加患者降低心肌梗死、腦卒中和心血管死亡的可能性
推薦的雷米普利起始劑量是2.5mg,每日一次。根據患者的耐受性逐漸增加劑量。
推薦1周后劑量加倍,再過3周增加至每日10mg。
雷米普利維持量一般為每日10mg。
*腎功能損害患者(肌酐清除率<60ml/min或血清肌酐濃度<1.2mg/dl)
起始劑量為1.25mg晨服(見給藥劑量注意事項),維持量通常為每日2.5mg。每日最大劑量不能超過5mg。
2.給藥方法
本品的吸收不受食物的影響,可在飯前、飯中或者飯後用足量液體送服。
急性心肌梗死後,心衰患者開始時應當特定地服每日劑量,早晚2次分服,其他情況每日劑量可以早上一次服用。
對急性心肌梗死後出現心衰的患者,不得早於梗死後2日內開始服用雷米普利,但也不應遲於梗死後10天才開始服用。建議服用本品至少15個月。
本品為抗高血壓葯,許多不良反應是繼發於其血壓降低效應的,該效應將導致腎上腺素負反饋調節或器官灌注不足。許多其他的效應(如:對電解質平衡的影響、某些類過敏反應或粘膜的炎症反應)是由於這類藥物的ACE抑制或其他藥理作用引起的。
不良反應的發生率按以下規定表示:十分罕見(≥1/10);常見(≥1/100至<1/10);偶見(≥1/1000至<1/100);罕見(≥1/10000至<1/1000);十分罕見(<1/10000);未知(無法根據已知數據評估)。在每個發生率組內,不良反應按嚴重程度降序排列。
雷米普利片
下列情況不能給予雷米普利片:
-對雷米普利,其他ACE抑製劑或雷米普利片的任何其他成份過敏者
-有血管神經性水腫病史患者(如先前用ACE抑製劑治療發生血管神經性水腫者)。
-腎移植后
-妊娠(開始治療之前必須排除懷孕的可能性,並採取避孕措施)
-哺乳(需要斷奶)
當雷米普利片用於急性心肌梗死後輕到中度心力衰竭時,有下列額外的禁忌證:
-持續的低血壓(收縮壓低於90mmHg)
-直立性低血壓(坐位1分鐘后收縮壓降低≥20mmHg)
-嚴重心衰(NYHA IV)
-致命的室性心律失常
-肺原性心臟病
由於缺乏治療經驗,雷米普利片不能用於下列情況:
-正接受甾體、非甾體抗炎藥物,免疫調節劑和/或細胞毒化合物治療的腎病
-透析
-原發性肝臟疾病或肝功能損害
-未經治療的、失代償性心力衰竭
-兒童
因可能存在嚴重過敏樣反應(如威脅生命的休克),故本品或其他ACE抑製劑應避免與需要與血液負電荷接觸的體外治療同時應用。
採用本品治療時,不能使用聚丙烯腈或甲基烯丙基硫化鈉高通量濾膜(如AN69)進行透析或血液過濾,也不能使用硫酸右旋糖苷進行LDL(低密度脂蛋白)分離清除。
若必須進行透析、血液過濾或LDL分離清除,治療必須換用非ACE抑製劑,或者使其他的透析膜(見“注意事項”)。
服用ACE抑製劑時進行針對昆蟲毒素(如蜜蜂或黃蜂)的脫敏治療,可能觸發過敏樣反應(如血壓下降、氣短、嘔吐、皮膚過敏反應),有時可能威脅生命。過敏反應也可出現昆蟲叮咬后(如蜜蜂或黃蜂叮咬)。
如果必須進行昆蟲毒素脫敏治療,必須臨時用其他類型的合適藥物替代ACE抑製劑(見“注意事項”)。
1.以下情況僅在效益明確大於風險,並對有代表性的臨床和實驗室指標規律監測后才可使用雷米普利:
-臨床相關的電解質紊亂
-同時全身應用抑制免疫反應的藥物(如皮質甾類、細胞抑製劑、抗代謝類),別嘌呤醇,普魯卡因胺或者鋰。
2.在較高腎素-血管緊張素系統活性患者,由於ACE的抑制,存在突然明顯血壓下降和腎功能損害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第一次使用雷米普利或者增加劑量,應嚴密監測血壓,直到預期不會出現進一步的急性血壓下降。
下列情況預期可能出現較高的腎素-血管緊張素活性:
-已經服用利尿劑的患者
-鹽和/或液體丟失的患者
-嚴重高血壓患者
-心衰患者,尤其在急性心肌梗死後
-血液動力學相關的腎動脈狹窄患者(可能有必要停用利尿劑治療)
3.在治療開始時,下列患者也應特別仔細地監測:
-老年患者(年齡超過65歲)
-血壓大幅度下降存在危險的患者(如冠狀血管或腦供血血管狹窄的患者)
4.在服用本品前,必須檢查腎功能。尤其在開始治療的前幾周,推薦監測腎功能。
監測尤其適用於:
-心衰患者
-單側腎動脈狹窄患者(在這種情況下,血清肌苷輕度上升都可能意味著受累腎臟功能的衰竭)
-腎功能損害的患者
腎功能損害患者,需要經常檢測血清鉀濃度
5.服用本品時,進行需要與血液負電荷接觸的體外治療時(如使用特定的透析膜透析、血濾或使用硫酸右旋糖苷進行LDL分離清除),存在嚴重過敏樣反應的危險(如威脅生命的休克)。使用昆蟲毒素脫敏治療也存在該危險。
6.使用聚丙烯腈或甲基烯丙基硫化鈉高通量濾膜(如AN69)進行透析或者血濾,使用硫酸右旋糖苷進行LDL(低密度脂蛋白)分離清除或者使用昆蟲毒素脫敏治療期間,不要使用本品治療(見“禁忌”)。
7.如果治療期間發生血管神經性水腫,必須立即停葯。由ACE抑製劑觸發的血管神經性水腫可能累及喉、咽和/或舌(見“不良反應”)。
8.對駕駛和操作機械能力/反應的影響
用此葯治療需進行定期醫學檢查。由於個體反應的差異,一些患者的反應可以發生明顯的改變,以至於他們駕車、操作機器或者在無扶手或安全支點時工作能力受到損害,在用藥初期、增加劑量時或者改變劑型或者同時飲酒時尤其如此。
9.將藥品放在兒童難以觸及的地方。
孕期服用本品,尤其是懷孕的最後6個月,可能導致胎兒損傷甚至死亡,故妊娠婦女禁用本品。本品可通過乳汁分泌,故哺乳期婦女禁用本品。
未對本品進行兒童用藥的研究,故本品禁用於兒童患者。
在同時使用利尿劑,有充血性心力衰竭或肝腎功能不全的老年患者,應慎用本品。使用本品時應根據血壓控制的需要仔細調節用藥劑量。
雷米普利片或其他ACE抑製劑與下列藥物合用可產生如下作用:
-催眠葯、鎮靜劑、麻醉劑:血壓明顯下降(手術前應告知麻醉師正使用雷米普利治療)
-擬交感類血管升壓葯(如腎上腺素):可能減弱雷米普利的降壓效果(推薦嚴密監測血壓)
-別嘌呤醇、普魯卡因醯胺、細胞生長抑製劑、免疫抑製劑、有全身作用的皮質醇類和其它能引起血象變化的藥物:增加血液學反應的可能性,尤其血液白細胞計數下降,白細胞減少症
-鋰:血清鋰濃度增高,由此增強鋰的心臟和神經毒性(需要定期監測血清鋰濃度)。
-非甾體抗炎藥物、止痛劑(如消炎痛、乙醯水楊酸):可能減弱雷米普利的降壓效果;還可能增加腎功能損害和血清鉀濃度升高的危險。
-氯化鈉:減弱雷米普利的降壓作用和緩解心衰癥狀的效果。
-乙醇:增強血壓下降和乙醇的作用
藥物過量的癥狀
依過量程度的不同,可能出現下列癥狀:嚴重低血壓、心動過緩、循環休克、電解質紊亂、腎功能衰竭。
藥物過量的治療
依藥物攝入的性質和時間,以及癥狀的類型和嚴重程度而採用不同的治療措施。
在發生低血壓的情況下,首先給予氯化鈉和容量負荷,如果沒有反應,還應靜脈給予兒茶酚胺。可以考慮用血管緊張素II治療。如果發生頑固的心動過緩,應進行起搏治療。
必須不斷地監測電解質和血清肌酐的濃度。
雷米普利是一個前體藥物,經胃腸道吸收后在肝臟水解生成雷米普利拉-具有活性的、強效和長效的血管緊張素轉化酶(ACE)抑製劑。服用雷米普利會導致血漿腎素活性的升高,和血管緊張素Ⅱ及醛固酮血漿濃度的下降。因為血管緊張素Ⅱ的減少,ACE抑製劑可導致外周血管擴張和血管阻力下降,從而產生有益的血流動力學效應。有證據顯示,組織ACE,尤其是血管系統—而不是循環中的ACE,是決定血流動力學效應的主要因素。
同激肽酶II一樣,血管緊張素轉化酶也能降解緩激肽。有證據顯示,雷米普利拉引起的ACE抑制,對激肽釋放酶-激肽-前列腺素系統能產生某些效應。有人推測這一機制參與了雷米普利的降壓和代謝作用。
高血壓患者服用雷米普利后卧位和立位血壓均下降。在服藥后的1-2小時內就產生明顯的降壓效應;峰值效應出現在服藥后的3-6小時;已顯示治療劑量的降壓效應至少可以維持24小時。
在一大樣本終點研究(HOPE)中,和安慰劑比較,雷米普利顯著地減少腦卒中、心肌梗死和/或心血管病死亡的發生率。研究證實,這些有益的效應大部分出現在血壓正常的患者,通過使用標準回歸分析技術顯示,只有部分的有益效應是由於相對輕微的血壓下降所致。10 mg劑量是目前已批准的最大安全劑量,並且這一劑量被認為是完全阻斷腎素-血管緊張素-醛固酮系統效應最可能的劑量,這一點已在先前進行的劑量-範圍研究(SECURE,HEART)中得到證實,HOPE試驗的研究者也採用了這一劑量。此研究和其它一些研究共同提示, ACE抑製劑如雷米普利對心血管系統可能具有其它的直接效應,這些效應可能包括拮抗血管緊張素Ⅱ介導的縮血管效應,抑制血管平滑肌增生和斑塊破裂,增強血管內皮功能,減輕左室肥厚和促進纖溶。對糖尿病患者可能有其它效應,如對胰島素清除和胰腺血流的影響。
在鼠、兔和猴身上進行的生殖毒理學研究沒有發現任何致畸作用。無論雄性還是雌性鼠身上都沒有發現對生殖能力的損害。妊娠和哺乳期間的雌鼠,每日給予50 mg/kg或更大劑量的雷米普利,會使後代產生不可逆的腎臟損害(腎盂的擴張)。
雷米普利口服給葯后能被迅速地從胃腸道吸收,在1小時之內即可達到血漿峰濃度。其活性代謝產物—雷米普利拉的峰值血漿濃度出現在用藥后的2-4小時以內。
雷米普利拉的血漿峰濃度以多相方式下降。如雷米普利5-10 mg每日1次給葯,經數日後雷米普利拉的有效半衰期是13-17小時;以較低的劑量(雷米普利1.25-2.5 mg)給葯時,有效半衰期明顯延長。這種差異與極低血漿濃度時觀察到的雷米普利拉的濃度時間曲線的長終末相有關。這一終末相不依賴於藥物劑量,提示同雷米普利拉結合的酶的作用是可飽和的。雷米普利常用劑量,每日1次給葯,大約在4天後可達到雷米普利拉的穩態血漿濃度。
雷米普利幾乎能被完全地代謝,其代謝產物主要從腎臟排泄(大約60%從尿中排泄,40%從糞便排泄)。除其活性代謝產物—雷米普利拉以外,其它沒有活性的代謝產物包括二酮哌嗪酯、二酮哌嗪酸及其耦合物。
30℃以下保存。將藥品放在兒童無法拿到的地方。
鋁塑包裝,7片/盒。
60個月
YBH1165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