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票據

通過非貿易方式取得的商業匯票

融資性票據是指票據持有人通過非貿易的方式取得商業匯票,並以該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套取資金,實現融資目的。融資性票據貼現后的資金往往被用於投資或償債。融資性票據的嚴格定義應該是指該票據的產生缺乏貿易背景,使該票據缺乏自償性。融資性票據產生於出票環節,而不是轉讓環節;或者說產生於承兌環節,而不是貼現環節。票據究竟是貿易性的還是融資性的,完全取決於出票時的交易用途,貿易項下的票據,到期時能用商品回籠款來進行自償;被用作投資或償債的融資性票據,到期時因缺乏自償性而給兌付帶來不確定性

背景介紹


央行統計顯示,今年一季度票據貼現累計發生額2.28萬億元,同比增長68%;但代表實體經濟中運行的貨幣量M1的3月底餘額卻低於2005年末餘額,顯然,這些新增的票據貼現后的資金有相當多部分並沒有流向M1,而是流向代表虛擬資本的M2(2006年3月底M2餘額較2005年末餘額增長1.17萬億元),該信息表明,融資性票據是形成當前貸款貨幣供應量過快增長的因素之一,同時巨額的融資性票據在貼現后流向了股票市場或期貨市場,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構成了潛在的風險,央行和銀監會對此都予以高度關注。

產生


一份因真實貿易而產生的票據,即使在之後某個轉讓環節中成為無貿易的融資性交易(如用於償債),銀行並為持票人辦理了貼現,也不會對承兌銀行構成風險或擴大貨幣投放。因為,此票據是基於真實貿易而產生,通過商品的流通具有自償性;再則,票據前手與持票人雖屬融資性交易,但如由前手向銀行貼現(更符合貼現政策,因前手與再前手具有貿易交易)后將資金划轉給持票人,與持票人向銀行貼現取得資金,從貨幣投放的角度看,兩者是完全等效的。
因此,筆者認為轉讓后的票據不應該存在融資性票據之說。當然下例情況例外,出票人與收款人為關聯企業,為借貸交易而簽發融資性票據,但因雙方無關聯交易而無法貼現,收款人遂將票據轉讓與其有關聯交易的子公司,子公司作為持票人並提供合法但與該票據實際並無關聯的發票與合同向銀行辦理了貼現,再將貼現款划轉與前手。此類融資性票據看似轉讓后產生,其實仍在出票環節生成,只是藉助於轉讓環節,實現貼現融資目的。
發生在分公司與母公司間的票據背書轉讓,母公司持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提交的卻是分公司與票據前手交易的發票和合同或母公司直接開給分公司票據前手的發票和合同。看似不匹配,但卻是真實和合法的,因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和獨立的會計核算,其對外的一切銷售交易和票據受讓本身就視同為母公司的行為。如果母公司申請貼現時提供的是母公司開給分公司的發票,則是不合理的,因為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母公司與分公司之間不存在真實的銷售。
融資性票據一定是發生在兩個關聯企業之間。這是因為,融資性票據的受讓本是一種借貸交易,在市場經濟日趨完善的今天,很難想象兩個無控股關係的企業會以票據受讓的形式進行資金借貸,即使確有必要,貸款方也會以借據伴隨資金划付的形式進行,以完成法律意義上的給付履行。而在關聯企業之間,許多民營企業為謀求融資能力,往往利用控股子公司的關係,將子公司的產品銷售給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銷售給購貨方,以此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獨立報表上,造成各自都有自己的資產額和銷售額的會計信息假象,以此獲得銀行重複授信。因此在這類關聯企業之間,完全能夠提供足夠多的、合法的、真實的增值稅發票和交易合同,但這些發票和合同與融資性票據的給付卻無任何對價關係,所以通過票據貼現必須提供發票和合同等形式要件並不能有效約束融資性票據的產生。

存在原因


與一般貸款相比,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獲取資金的成本低。目前,我國存貸款利率還沒有完全市場化,對貸款利率實行最低限制,但貼現和轉貼現利率已基本市場化,由市場供求決定。一般情況下,貼現利率比貸款利率低2到3個百分點。這樣,加上銀行承兌匯票萬分之五的開票手續費,融資性票據獲取資金的成本大大低於一般貸款,造成企業從降低融資成本的角度出發,編造貿易背景,獲取銀行貼現資金。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資金的使用易於逃避銀行及監管部門的監控。由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主要風險在開票行,融資性票據貼現資金相當於開票行的信貸資金,貼現行通過查詢證實了票據的真實性后,貼現資金基本沒有風險,一般被視為企業自有資金,貼現行基本不對貼現資金的使用進行監控,尤其是企業在異地他行貼現。這樣,融資性票據貼現資金使用很容易逃避銀行和監管部門的監控,為企業不受限制地隨意使用。
銀行自身面對競爭採取的自我保護需要。在當前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部分商業銀行為了留住大客戶和優質客戶,主動為他們開立融資性銀行承兌匯票,幫助其降低融資成本。同時,銀行在自身資金緊張的情況下,也採取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的辦法,幫助客戶到其他銀行獲取貼現資金。
票據業務不僅能為銀行帶來手續費收入和利息收入,還能方便地成為銀行調節流動性和控制資產規模的手段。銀行在資金寬裕時進行貼現和買入性轉貼現,在資金緊張時進行賣出性轉貼現或再貼現以獲取資金,在獲取收益的同時還改善了銀行的資產結構。分支行還可以利用貼現和轉貼現方便地進行規模控制,以應付上級行的指標考核。另外,由於貼現資產不進入存貸比考核範圍,銀行便利用貼現和轉貼現來突破監管當局的存貸比考核限制,以獲取更多的利潤
監管當局在對真實貿易背景控制上缺乏比較有效的手段,也客觀上導致了融資性票據的增多。目前,在對真實貿易背景的審查方面,主動權在銀行,監管當局要求銀行在開票時要對貿易合同進行檢查,事後企業要補備增值稅發票,貼現時也要求審查商品貿易合同和增值稅發票,並從貿易合同、增值稅發票和銀行承兌匯票三者的日期和金額之間的對應關係來控制貿易背景的真實性。但事實上,由於現實貿易結算方式的複雜性,所有這些形式要件即便在真實的情況下,也並不能完全證實一筆銀行承兌匯票背後貿易背景的真實性。這樣,監管當局對真實貿易背景的要求往往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措施。

作用


為健全中國的金融市場,全面提升國內金融基礎市場發展水平,央行已將加快票據市場建設擺上重要位置,而對票據融資性的逐步開拓將是這一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一環。我們所稱的融資性,已不僅指目前建立在真實交易背景上的票據承兌、票據(轉)貼現等形式,還包括純粹以融資為目的的票據發行與買賣。
票據融資性功能的開發,一是可以豐富企業的短期融資手段,避免目前企業短期性融資過度倚重銀行貸款的局面,選擇有實力與信譽的企業通過商業票據市場融資,降低資金成本,提高營運效率,特別是為企業資本運作提供有效支持;二是可以為市場提供多元化的投資渠道,票據因其流動性和盈利性的良好結合會成為眾多投資基金、保險公司、工商企業等投資者的重要投資對象,資本市場的投資者可以通過貨幣市場進行有效的資產組合管理;三是有助於央行貨幣政策的市場化貫徹,票據市場的迅速發展不僅可為央行再貼現政策執行提供更廣闊的空間,而且央行可以直接利用票據的融資性進行公開市場操作,達到回籠資金、調節貨幣供求的目的。

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轉讓及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應以真實、合法的商業交易為基礎,而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顯而易見,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是禁止純粹融資性票據的。當然從釋放自有資金的角度講,通過簽發出票、背書轉讓實現的票據支付功能本身也蘊涵了融資功能。現在以“票據貼現”為名義的票據融資普遍存在,不僅銀行、企業樂於從事和參與票據貼現業務,還陸續誕生了為數不少的專門提供票據融資中介服務的公司(“票據掮客”)。
正常情況下,票據融資會在銀行和企業之間形成雙贏局面。一方面,銀行通過提供票據貼現服務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別收取一定的貼現利息和手續費(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按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向承兌銀行交納手續費),又可以從出票人處吸納一定的存款(依據不同信用等級收取不等的承兌保證金,通常為票面金額的30%),還可以持票向其他銀行辦理轉貼現或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另一方面,因貼現率遠低於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融資代價和難度相對較小,持票人通過貼現可以及時獲得現金,加速資金周轉,降低財務成本,甚至還可規避匯率風險
但最近幾年票據融資有愈演愈烈之勢,甚至屢屢出現銀行違規操作和詐騙銀行的現象。通常的操作手法是,首先在企業集團內部通過關聯企業(或是關係密切,建立了某種默契的上下游企業、合作夥伴)簽訂並無真實交易關係的虛假合同,備齊銀行審查所需全套文件、單證,然後由一家企業申請銀行開立承兌匯票,由另一家企業申請貼現,從而套取銀行資金。個別企業專門為此成立“皮包公司”,專事這類灰色操作,事後即銷毀資料並註銷公司;
亦有個別作為出票人的企業到期表示“無力足額交存票款”,從而尋求與銀行達成妥協,轉為短期貸款,以此達到持續套取銀行信用的目的;更甚者,與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偽造、變造的銀行承兌匯票套現。現在另有一種“融資公司”,其操作模式更為多元化,其可以為客戶墊付承兌保證金,同時協助客戶向銀行申請開立承兌匯票,客戶再用貼現所得款項歸還“融資公司”墊付的承兌保證金,同時支持一筆手續費。
值得關注的是,中國人民銀行於2005年9月5日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對票據貼現事項做了較大幅度調整:(1)明確規定商業匯票的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由承兌行和貼現行負責審核,轉貼現行和再貼現行(中國人民銀行)只負責審核票據的要式性和文義性是否合規;(2)貼現申請人應向銀行提供的單證範圍由增值稅發票擴展至普通發票。部分業內人士認為,這意味著擴大了可以進行票據融資的企業範圍,拓寬了企業融資渠道,或許還昭示著融資性票據的逐步鬆綁。

票據政策性融資


所謂政策性融資功能,是出於政策性用途目的而發行、買賣票據。依據融資用途,又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一是完全是利用票據的融資性作為執行貨幣政策的工具。傳統上有央行的再貼現,通過再貼現利率的調整反映央行的政策意圖。中央銀行票據的出現則是發揮票據政策性融資功能的一個良好例證。引入中央銀行票據替代回購品種,既大大增加了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靈活性和自由度,又在客觀上相當於為市場提供了短期化國債品種,加強了對市場的利率牽引功能。
二是為籌集與長期性資金配套使用的短期周轉資金而由政策性金融機構發行或買賣票據。目前的政策性銀行主要依靠發行中長期政策性金融債來滿足其資金需求,彌補其短期頭寸不足僅僅是通過銀行間市場信用拆借和債券回購來操作。政策性金融票據能否成為政策性銀行的另一短期流動性資金融通手段值得研究。另外,政策性銀行(包括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也可以探索利用票據實現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方式。

票據商業性融資


相對於政策性融資,票據商業性融資功能的開發將是前景更為廣闊、市場更為巨大、風險也更為顯著的領域。不具備真實商品交易背景、純粹以融資為目的的票據發行在國內目前還是禁區,但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不排除純融資票據出現的可能。具體來說,拓展票據的商業性融資功能包括以下幾個途徑:
一是允許企業直接發行商業票據。商業票據是由經營良好、聲譽較高的公司發行的一種短期性融資票據,期限通常為1個月,但也可以短至隔夜,長至270天。商業票據融資成本低、周轉速度快,是國外盛行的一種短期融資方式,但對市場環境和企業信譽要求很高,一旦監管不慎,整個社會資金鏈斷裂,風險不言而喻。
二是嘗試利用商業票據作為資產證券化的一種手段。即將賬面資產經由發行商業票據轉化為現金流,達到降低融資成本、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提高企業經營效率的目的。我國企業對這一做法已有所嘗試,但由於國內法規及市場環境尚不健全,票據市場不發達,在國內運用這種方式的難度較大,構造完全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結構還有較長的路要走。
三是構建參與者廣泛、場內與場外交易相結合的票據交易市場。逐步擴大票據二級市場參與者範圍,建立一個包括央行、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基金、企事業法人乃至個人投資者在內的票據交易市場。集中性的市場組織與分散性的場外交易相結合,鼓勵轉貼現與票據轉讓行為,為融資性票據投資者提供專業、規範的交易場所,為發行票據的流通提供便利。在美國,票據交易市場相當發達,早在80年代,該國票據市場的交易額就與股票市場的交易額相當。而國內作為貨幣市場子市場之一,票據二級市場還處於一個分散、自發的狀態,參與者主要為商業銀行,且缺乏統一的市場組織和規則。
票據融資性功能的進一步開發應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可一蹴而就。可採取的做法包括:在一些區域信用環境較好的地區開展試點,並選擇一些資信情況較好、經營狀況正常、現金流量穩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或大型企業率先做發行短期商業票據的嘗試;建立票據發行審核機制和信用評級制度,強化外部監督力量;設立票據發行機構的主管銀行制度,由企業的基本開戶行負責對發票企業的日常監控,對企業票據性融資實行比例限制等等。

商行角色


一直以來,商業銀行是短期性資金的主要供應主體,票據融資功能的深度挖掘如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必將對商業銀行的短期資金業務構成衝擊,另一方面也擴大了商業銀行介入票據市場的層面,為商業銀行提供更多的商機。具體說來,商業銀行可以在票據市場的發展中扮演如下角色:
一是作為承兌人承銷人介入票據一級市場。商業銀行既可以為經選擇的企業簽發票據提供傳統意義的承兌業務,也可以為有意採取發行商業票據融資的企業擔當承銷商,充分利用自身的客戶資源為客戶提供完全的金融服務,從中不僅可獲得中間業務收入,而且可獲得現金流量的沉澱,緩解資產業務的損失。
二是作為投資人、經紀人和做市商參與票據二級市場。商業銀行在票據二級市場上具備其它經營機構無法比擬的傳統優勢,隨著整個票據市場的發展,商業銀行的業務量必將水漲船高;而一旦全國統一的集中性票據市場建立起來,商業銀行還可能辦理票據代理買賣、票據自營、票據做市商等業務,獲得多元化的利潤來源。
三是作為監督人促進票據市場的健康發展。票據融資性功能的開發不可避免面臨著很大的風險,尤其是在信用體系尚不發達、信用意識尚且薄弱的國內市場,一旦監控不慎,融資票據的盲目放開和發展將釀成極大的金融風險。商業銀行一方面要接受人民銀行的監督,做好內部風險控制,規避票據業務的各種風險;另一方面也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做好對發票企業、市場運轉的日常監督工作。
四是商業銀行可以利用融資性票據的發展積極推動業務創新。我國已加入世貿組織,面對票據理論先進、票據業務品種繁多的外資金融機構,中資金融機構在票據業務上更處於劣勢,不利於全方位參與市場競爭。國內商業銀行一方面要在現有體制框架內積極尋求票據融資功能的進一步發揮,另一方面也要通過自身的努力來改善市場環境,爭取票據的融資性功能發展在體制上能有所突破,從而帶動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

區別


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如果不伴隨貼現行為,則屬於在銀行信用保證下的商業信用,是供貨企業對購貨企業的資金融通。匯票到期,由銀行從申請開票企業賬戶扣划資金進行兌付,如果開票企業賬戶資金不夠,則形成銀行墊款,直接成為銀行對開票企業的逾期貸款;銀行承兌匯票一經貼現,就將商業信用直接轉化成了銀行信用,相當於開票銀行給購貨企業發放貸款,其用途是支付了供貨企業的貨款,這個時候,貼現資金實質上相當於貼現企業的自有資金,原則上可由該企業自由合法支配。而融資性票據由於其目的是低成本獲取銀行信貸資金,總是伴隨著貼現行為,因此,其實質在一開始就相當於開票行承擔主要風險和對申請開票企業的一般貸款行為,貼現資金不管是由申請開票企業使用,還是持票貼現企業使用,銀行都必須根據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用途進行監督控制。

建議


實行承兌費率

銀行承兌作為一項非資產類的表外業務,雖然無須佔用資金,但卻承擔了票據業務鏈中的所有信用風險,故須耗費大量的風險資本,按照授信資產收益必須至少提取 1%的撥備后才能覆蓋風險損失的標準,實行承兌費率最低限額的利率管理政策,使承兌收益能夠覆蓋承兌風險損失,使體現風險溢價后的票據融資成本與貸款融資成本達到合理的均衡結構狀態。

推出商業本票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融資模式的多元化,融資性票據具有一定的市場需求必然性,因此可實行分類管理。根據國際上慣例,商業匯票被用於貿易項下的債權憑證,商業本票被用於融資項下的債權憑證。建議推出商業本票,資信級別高的出票人可在銀行授信額度之內,簽發商業本票向銀行申請貼現。商業本票因具有流動性,因此商業本票融資較貸款融資可具有較低成本的優勢;銀行藉助商業本票可提高信貸資產票據化的比重,有利於提高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和促進票據市場的活躍度

推行附息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作為一種具有流通轉讓、支付功能的票據形態的貨幣,出票人應當為運用票據信用,節省貨幣資金支出而付出必要的利息費用。建議推行附息商業匯票,附有利息的商業匯票將更具有流通價值和投資價值,使持票人更易接受;適量提高出票人的融資成本,也可相應減少融資性票據的產生。

票貼環節上把好關

審核融資性票據既然起始於出票環節,商業銀行就應對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或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環節,嚴格把好審核關。對出票人與收款人之間存在控股關係和轉銷售交易關係的票據,不予承兌或貼現。對具有票據來源單一、出票人與收款人為關聯企業、巨額票面、出票日期近、期限長、未經背書轉讓等融資性特徵的票據貼現,要從實質上審核其貿易背景的真實性,而不應局限於僅對發票合同形式要件的審查。